IPO 业务执行手册
A股 & 港股 IPO 业务执行指南
用大白话讲清楚IPO怎么做,原文资料随时可查
前 言
随着监管部门对IPO业务监管要求的不断提高,为切实防控保荐风险,并加强员工培养、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质量控制部组织人员编写了公司IPO业务执行手册(以下简称“执行手册”),以期实现IPO业务各阶段、各步骤工作的标准化。
执行手册从“项目开发和备案立项”、“进场工作”、“改制”、“立项评审”、“辅导”、“申报材料制作”、“申报评审”、“监管机构审核”、“定价、发行和上市”、“持续督导”等十个部分对IPO业务各个关键环节的工作内容及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了说明,并对贯穿保荐业务始终的“尽职调查”的内容和方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本执行手册不仅对刚刚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项目执行人员具有重要的学习价值,对有经验的项目执行人员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释 义
在本执行手册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公司、我公司 | 指 | 公司 |
|---|---|---|
| 公司 | 指 | 公司 |
| 执行手册、本执行手册 | 指 | 公司IPO业务执行手册(2023年11月) |
| 公司、发行人、拟上市公司 | 指 | 拟申请发行上市的公司 |
| IPO、首发 | 指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监局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监管局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
| 招股书、招股说明书 | 指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
| xx以上 | 指 | xx及以上,即包含xx |
| 底稿系统 | 指 | 投行工作底稿内容管理系统 |
目 录
第一章 项目开发和备案立项 7
一、目标 7
二、原则 7
三、流程图 0
四、主要工作内容 8
五、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14
六、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16
七、相关法规 16
第二章 进场工作 18
一、目标 18
二、原则 18
三、流程图 0
四、主要工作内容 19
五、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23
六、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25
七、相关法规 25
第三章 改制 27
一、目标 27
二、原则 27
三、流程图 0
四、主要工作内容 28
五、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34
六、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50
七、相关法规 51
第四章 立项评审 54
一、目标 54
二、原则 54
三、流程图 0
四、主要工作内容 56
五、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58
六、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58
七、相关法规 59
第五章 辅导 54
一、目标 61
二、原则 61
三、流程图 0
四、主要工作内容 62
五、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70
六、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71
七、相关法规 71
第六章 申报材料制作 73
一、目标 73
二、原则 73
三、流程图 0
四、主要工作内容 78
五、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97
六、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108
七、相关法规 113
第七章 申报评审 118
一、目标 118
二、原则 118
三、流程图 0
四、主要工作内容 121
五、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129
六、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130
七、相关法规 130
第八章 监管机构审核 118
一、目标 133
二、原则 133
三、流程图 0
四、主要工作内容 141
五、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162
六、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167
七、相关法规 168
第九章 定价、发行和上市 133
一、目标 174
二、原则 174
三、流程图 0
四、主要工作内容 176
五、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205
六、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205
七、相关法规 206
第十章 持续督导 209
一、目标 209
二、原则 209
三、流程图 0
四、主要工作内容 211
五、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234
六、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240
七、相关法规 240
第十一章 尽职调查 243
一、目标 243
二、原则 243
三、各阶段尽职调查的内容和主要方式 244
四、尽职调查重点及要求 250
五、尽职调查方法及手段 345
六、相关法规 375
第一章 项目开发和备案立项
一、目标
本阶段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寻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行业地位、具备鲜明竞争优势的目标客户,并从源头上对目标客户进行筛选,使之符合我公司的业务方向,确保项目质量,提高项目开发的工作效率,防范项目风险。
本阶段应完成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寻找、拜访、筛选和争取目标客户,以及项目备案立项等。
二、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
项目执行人员应根据我公司战略规划制定项目开发计划,有选择、有目的地开展工作,争取与目标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对于有价值和前景良好的行业,规范运作、规模较大、经营业绩良好、成长性较好的目标企业,项目执行人员应进行重点关注和开发,保持持续、动态的跟踪。
(二)及时性原则
项目执行人员发现任何有价值的项目线索,应高度敏感、迅速行动,马上落实情况,获取项目信息,并尽快安排与目标客户高层人员见面,赶赴目标客户实地拜访,切不可拖拉犹豫。
(三)创造性原则
项目开发阶段,项目执行人员需向目标客户提交项目建议书或竞标文件。创造性的方案或建议能够体现项目执行人员对客户的深刻了解、对客户所处行业的熟悉、对行业内公司状况的掌握,以及投行团队的专业水准。
(四)合作性原则
打造以客户为中心的“全业务链”战略是公司持续为客户提供价值的核心竞争模式。“全业务链”战略从根本上带动了经纪、自营、投行、资产管理等各项业务的优势,加快业务交叉与延伸带来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在投行项目开发阶段,投行各业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并与投行业务支持部门、集团相关部门实施团队作业,适时向客户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创新性的项目方案,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及业务创新组合服务。
三、流程图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收集相关资料
项目执行人员接触目标客户前应制定详细的拜访计划,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以便对目标客户的拜访更有针对性,确保拜访能达到预期效果。相关资料的收集可以参考以下方面:
| 客户信息 | 客户网站介绍 |
|---|---|
| 客户信息 | 互联网相关新闻 |
| 客户信息 | 向项目介绍人(如有)了解客户的相关信息 |
| 行业资料 | 行业协会网站 |
| 行业资料 | 所处行业政策 |
| 行业资料 | 所处行业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
| 行业资料 | 所处行业上市公司的行业研究报告 |
| 行业资料 | 咨询机构的行业研究报告 |
| 我公司介绍 | 公司简介 |
| 我公司介绍 | 公司简介 |
| 我公司介绍 | 公司过往业绩、典型案例 |
| 我公司介绍 | 公司在所处行业内的成功项目经验 |
| 其他资料 | IPO工作内容及主要流程 |
| 其他资料 | IPO新政解读及分析 |
| 其他资料 | 证监会、交易所审核监管要求 |
| 其他资料 | 所处行业上市公司的情况(上市板块、市盈率、募集资金等) |
| 其他资料 | 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比较(板块特点、上市要求、审核差异等) |
(二)拜访目标客户
拜访目标客户的目的是向其介绍我公司的基本情况、收集客户的信息、了解客户的需求,以便双方达成合作的意向。项目执行人员拜访客户前需确定约见的时间、地点、了解对方人员的职位,熟悉目标客户及行业的基本情况,充分准备好需要介绍或讨论的提纲。
在拜访目标客户的过程中,对客户基本面的考察可以参考以下方面:
| 行业选择 | 国家优先支持和政策鼓励行业 |
|---|---|
| 行业选择 | 根据国家“十四五”规划,国家重点支持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
| 行业市场地位 | 主要细分行业中的龙头或具有潜力成为龙头的企业 |
| 行业市场地位 | 具有可预见及显著的市场增幅 |
| 行业市场地位 | 行业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和可预见的竞争环境 |
| 行业市场地位 | 成熟及可扩张性的商业模式 |
| 行业市场地位 | 避免在技术、法规及替代竞争等方面有重大风险的行业 |
| 企业规模和盈利水平 | 符合或基本符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硬性指标 |
| 企业规模和盈利水平 | 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 |
| 企业规模和盈利水平 | 经过整改规范可在资本市场上市,或成为明确的并购标的 |
| 高增值型和高毛利产业 | 具备未来市场不断增长的潜力 |
| 高增值型和高毛利产业 | 具备明确和持续的竞争优势 |
| 高增值型和高毛利产业 | 通过技术或生产的独有工艺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 |
| 高增值型和高毛利产业 | 有可观、持续的收益及资产回报 |
| 管理层要求 | 拥有成功管理经验的企业团队 |
| 管理层要求 | 集思广益、善于聆听的精神 |
| 管理层要求 | 乐于和团队投资者分享财富 |
| 管理层要求 | 认同股东价值最大化和积极推动上市 |
(三)制作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制作是整个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突显投行专业水平的重要工具。好的项目建议书能从专业的角度表述观点或提出解决方案,充分体现项目执行人员对客户需求的理解。
项目执行人员编制项目建议书,一般使用PPT格式,建议使用我公司项目建议书基础模板。项目建议书制作过程中,项目执行人员可向研究所咨询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相关信息。
项目建议书的构成可以参考以下方面:
| 企业概览 | 企业简介 |
|---|---|
| 企业概览 | 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介绍 |
| 企业概览 | SWOT分析 |
| 行业分析 | 所处行业简介 |
| 行业分析 | 所处行业政策情况 |
| 行业分析 | 行业历史业绩情况(包括行业收入增速、净利润增速等) |
| 行业分析 | 行业的市场空间 |
| 行业分析 | 影响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
| 行业分析 | 行业的竞争格局和发展状况 |
| 估值分析 | 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 |
| 估值分析 | 所处行业与市场其他行业市盈率比较 |
| 估值分析 | 所处行业市盈率的历史变化情况 |
| 估值分析 | 所处行业市盈率与整个市场市盈率之比的历史变化情况 |
| 上市流程及板块 | 上市的目的 |
| 上市流程及板块 | A股发行上市条件与流程简介 |
| 上市流程及板块 | 各板块发行上市条件差异比较 |
| 上市流程及板块 | IPO发行费用的构成 |
| 企业存在主要问题分析 | 基于前期收集的资料及管理层访谈所获信息的基础上,对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思路或备选方案 |
| 审核要点 | IPO监管机构的审核重点 |
| 审核要点 | 所处行业IPO项目审核时重点关注问题及建议 |
| 我公司简介 | 公司最新简介 |
| 我公司简介 | 公司的优势及经验 |
| 我公司简介 | 公司在所处行业的成功案例 |
| 我公司简介 | 拟配备项目团队主要成员简介 |
(四)新建项目信息
项目执行人员与客户基本确定合作关系后,应及时在投行业务工作平台中新建项目信息。需录入系统的信息主要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行业数据、中介机构信息、项目承揽情况及发行人主要联络人信息等。具体填报路径为:投行业务工作平台—项目管理—股权融资项目—新建项目。
项目执行人员在投行业务工作平台新建项目信息时,应选择与发行人无关的名称编制项目代号。项目未公开发行或终止前,业务部门及其他因工作需要接触项目信息的人员,在有关项目的书面及口头交流中使用项目代码,避免直接提及相关公司名称和项目性质,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五)建立信息隔离墙
项目执行人员在投行业务工作平台中建立项目信息时,应将项目所涉及的发行人、知情人及项目类型列入观察名单。具体填报路径为:投行业务工作平台—风控专区—隔离墙信息管理—隔离墙信息填报。
观察名单属高度机密名单,仅限于项目执行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信息隔离专岗、其他因工作关系必须接触观察名单信息的人员知晓。一旦导致某发行人被列入观察名单的事件被公开或相关信息发生泄露时,应在第一时间将该发行人列入限制名单。
项目执行人员(包括实习生)一旦接触到列入隔离墙中观察和限制名单中的投行项目时,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填报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信息。第一次填报未公开信息知情人时需要填写电子版承诺书、入职日期、部门、承诺人和签署日期等,打印承诺书并签字后,将扫描后的PDF版本上传到填报界面,并将纸质版交给所在业务部门专职合规管理人员保存。具体填报路径为:投行业务工作平台—风控专区—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管理—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填报。
(六)签订保密协议
在初步尽职调查过程中,签订保密协议能够有效保护客户的商业机密,防止商业机密泄露或公开披露,消除双方的隔阂,有利于尽职调查的高效和获取资料的畅通,因此项目组可建议客户在提供尽职调查材料前与我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七)开展初步尽职调查
在项目开发阶段,项目执行人员应根据我公司《股权融资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发行人质量评价标准指引》等要求对客户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并建立相关工作底稿。
初步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历史沿革、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情况、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初步尽职调查是判断项目质量、项目是否具有可行性的重要手段。初步尽职调查的目的、内容和方式等参见本执行手册“第十一章 尽职调查”之“三、各阶段尽职调查的内容和主要方式”之“(一)保荐项目拟申请备案立项前”。
(八)提交备案立项
项目组经过初步尽职调查后,认为项目符合我公司投行业务战略定位,基本具备发行上市条件或潜在条件,具有良好培育价值的,可通过投行业务工作平台提交项目备案立项材料。
备案立项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备案立项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
(2)拟发行人概况;
(3)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4)拟发行人的业务情况,包括供销情况、未来业绩分析、竞争优势等;
(5)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等。
2、其他文件
项目组可根据项目自身特点,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充分反映项目情况。
项目组提交备案立项申请表并经所在业务部门核查通过后,由质量控制部对备案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在流程审批中提出审核意见及关注问题。质量控制部可根据情况要求项目组补充提供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材料。经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和质量控制部负责人审批通过,完成备案立项程序。项目未通过备案立项的,则该项目放弃。如项目组认为项目有新的变化、进展或证明材料拟再次立项时,需重新履行备案立项申请程序,此外还应当提交专项报告,对项目前后差异作出充分比较、说明,并对否决意见或终止原因(如涉及)的解决情况进行专项回复。
(九)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项目通过备案立项的,公司可与客户签订框架性合作协议。签订框架性合作协议后,项目组即可进场开展业务。
五、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一)项目开发阶段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1、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需通过多种途径寻找、开发目标客户,获取项目信息。一般来说,目标客户的获得主要有以下信息渠道:(1)当地政府部门,如高新区管委会、上市办、金融办和经信委等;(2)参加推介会;(3)当地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4)公司营业部的客户资源;(5)中介机构之间的目标客户信息沟通、项目介绍等;(6)目标客户主动联系;(7)特定关系介绍等。
2、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需重点关注目标客户个性化需求的识别与挖掘。项目执行人员在开发项目时应对项目本身、行业背景等重要方面进行深层次分析,从而为客户提出有建设性的高质量策划意见。项目执行人员对目标客户内在价值的分析、战略的制定和投资理念的提炼都必须建立在对目标客户、行业的深入了解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只有把握和定义好企业价值,才能对企业的盈利模式和未来发展空间进行很好的预测和提升。
3、在项目的开发过程中,项目的跟进过程至关重要。跟进能力是项目执行人员最重要的基本功之一。有些项目执行人员拜访了很多客户,有合作意向的客户却非常少,原因是缺少有效的跟进。针对一些暂未达到上市要求的目标企业,项目执行人员需长期跟踪、适时进行战略引导,通过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帮助中小企业不断发现和提升内在价值,从而实现共同成长。
4、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项目组应当在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基础上合理确定报价,不得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5、项目执行人员开发曾被证监会、交易所否决或终止审核的项目时,应重点关注项目前次被否或撤回的原因,审慎讨论是否承接该项目,项目执行人员须严格控制对发行人的承诺,加强对发行人预期的管理。
6、项目执行人员与客户确定合作意向后,应尽快签署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7、建议目标客户尽早引入专业的中介机构。尽早引入中介机构有助于企业整理思路、明确方向和规范运作,缩短目标客户上市的准备时间,保荐机构可以推荐几家专业能力强、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供其选择。
8、项目执行人员应加强与公司分支机构的合作,充分发挥分支机构在投行项目开发、承揽及客户关系维护中的关键作用。根据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与分支机构合作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从具体项目的实际净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分得收入。在具体合作项目立项前由公司分支机构向公司经纪及财富管理部通过重要事项申请提交《分支机构与投资银行业务合作意向书》,由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经纪及财富管理部负责人、公司承揽人、战略发展与数字化协同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公司经纪及财富管理部备案。项目组需在备案立项申请表“是否涉及跨部门合作/集团体系内协作”一栏中注明。
9、项目执行人员在开发项目中如遇到我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目标客户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目标客户持有、控制我公司的股份超过7%的,在推荐该客户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适用上述标准。
10、项目执行人员在客户开发等前期过程中若发现客户有引进PE想法的,在符合《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前提下,可推荐公司的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给客户。
(二)备案立项阶段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1、项目相关业务协议的签署,不得早于项目备案立项程序完成。项目直接费用在项目备案立项完成后,方可报销并列入项目费用;
2、确定合作意向后,业务部门应及时在投行业务平台中新建项目档案,并负责项目信息的日常更新与核对,严格执行项目保密要求;
3、项目执行人员在填写备案立项申请表时,应填写较为完整和详细的信息,切勿大范围出现“无”或“尚未尽调,无法得知”等简单描述。
4、备案立项阶段,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签订正式的业务合同。
六、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一)未定期更新和补充投行业务工作平台中的项目信息。
(二)未按时填写并提交项目周报。
(三)初步尽职调查流于形式,项目执行人员在执行尽职调查时,往往主要关注资料的获取与整理,没有建立明确的总体尽职调查目标。
(四)项目建议书中未使用最新版本的我公司简介。
(五)《长期战略合作协议》中关于收费情况未注明是否含增值税。
(六)项目执行人员在拜访目标客户时,穿戴过于随意。
七、相关法规
(一)本阶段工作及业务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修订,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5号)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深证上〔2023〕94号)
5、《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上证发〔2023〕28号)
6、《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2月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0号)
7、《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2月修订,北证公告〔2023〕10号)
8、《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22年5月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6号)
9、《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2022年5月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5号)
10、《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16年12月30日,中证协发〔2016〕253号)
11、《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16年12月30日,中证协发〔2016〕253号)
1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2月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7号)
13、《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3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
第二章 进场工作
一、目标
本阶段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组建上市工作小组,正式启动全面尽职调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项目组成员、制定工作方案及时间安排、组织和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等。
二、原则
(一)协作性原则
现场工作小组成员之间应进行合理分工、密切协作,所有文件及工作底稿均应明确起草人与复核人,并进行交叉复核。同时,项目组也应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分工协作,并对各中介机构及发行人出具的文件或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慎核查。
(二)针对性原则
项目组在向发行人提交尽职调查清单或制定工作方案及时间表时,需针对企业的特定情况,制定出符合发行人情况的清单或方案。
(三)统筹性原则
投行项目承做阶段的统筹性原则体现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项目负责人需对进场后的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合理分配好每个时间段、每个项目组成员的任务,运用科学的方法合理安排工作;对外,保荐机构作为发行人上市工作的牵头人,须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人员保持沟通,统筹安排项目工作进度。
(四)前瞻性原则
项目组需根据客户的行业特点、前期初步尽职调查的情况,把握其上市过程中的关键时间节点和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工作尽量向前推,不能全部集中于后期,避免出现“忙中出错”和“欲速而不达”。
三、流程图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确定项目组成员
业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项目的现场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在进场工作前应明确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配备应充分考虑组成人员的业务能力、专业背景、协调能力、工作量饱和程度等因素,一般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现场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可为同一人)、一名有经验的项目执行人员和若干名一般项目执行人员。
项目负责人、项目现场负责人是现场工作的重要责任人,总体负责现场工作组织、控制项目进度、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工作的沟通。项目组成员在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相关文件的起草或编制,除保质保量完成各自分配的工作外,还应承担对其他小组成员工作的交叉复核工作。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签字保荐代表人担任,项目组成员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因项目进展情况和现场工作效率等因素需要调整的,可进行适当调整和增减。
(二)协助发行人成立上市工作小组
项目组进场前,应督促并协助发行人成立专门的上市工作小组,发行人工作小组应以其董事长或总经理为组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工作小组当然人选,同时根据项目情况配备有关财务、业务、行政、法律等岗位员工。发行人工作小组人员除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协调能力外,还应对发行人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行业发展状况、财务等方面有较深的了解。
发行人成立上市工作小组和确定保荐机构后,可在保荐机构的推荐下聘请已在证监会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进场共同完成上市工作。发行人在确定中介机构前应首先了解各中介机构工作职能及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尽量了解所选择的中介机构曾经做过的案例,考察其执业水平。如发行人已选择了相关中介机构,保荐机构须协助发行人对其所选择的中介机构的职业资格和业务能力进行必要的评判,如发现相关中介机构无法胜任或在业内口碑不佳的,应建议发行人尽快予以更换。
(三)实施进场准备
项目组成员进场前的准备事项包括:
1、制作尽职调查清单、任务跟进表、会议纪要等需进行存档管理并作为项目底稿的一部分,记录项目运作的痕迹;
2、进场前,项目负责人需要将项目的主要情况、工作计划、分工安排等事项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简要介绍;
3、事先安排好前往发行人所在地的交通工具、行程等,并与客户做好沟通,避免迟到、延误等情形;
4、落实项目组成员在发行人所在地出差期间的交通、餐饮和住宿等事宜;
5、事先和发行人沟通,请发行人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工作场所应相对独立,以便于现场工作小组进行内部讨论和存放工作底稿;办公设备主要包括无线网卡、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系统等;
6、携带公务卡,项目组人员在出差期间的业务消费均需使用公务卡,并保留刷卡凭证。
(四)制定工作计划
企业上市是一项繁琐、庞杂的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环节,是一项充满挑战、高度智力化与专业化的工作,因此制定和更新工作计划是项目执行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项目计划内容较多,包括项目的时间计划、整体推进、人员分工、任务分配和信息沟通等方面的内容。前期进场阶段的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制定项目总体计划、成立项目小组以及落实工作底稿的管理要求等。
工作计划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修订。
(五)建立联络方式
项目组可协助发行人制作上市工作小组通讯录,方便各方联络。建议以电子邮件作为最重要的沟通方式,工作小组可申请一个公共邮箱,便于发送和接收相关资料。同时为了方便沟通,可建立一个QQ聊天群或微信群。
(六)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
项目组通过前期尽职调查,掌握了发行人的初步情况后,应尽快组织其他中介机构、发行人及相关方召开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
1、会前准备
中介机构协调会召开前,项目组应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协商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参加人员等事项,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各方。对于拟在协调会上讨论的重要事项,项目组应事先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基本达成共识。
2、会议通知
建议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发出会议通知,并说明会议的主要内容。
3、参会人员
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发行人相关人员。
4、会议主持
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一般由保荐机构主持,会议主持人一般是保荐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中介机构协调会需充分发挥会计师、律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作用。
5、会议资料
会议资料主要包括会议议程、项目基本方案、总体工作时间表、上市工作小组及联系方式、工作沟通机制及重大问题讨论等。
6、会议主要内容
(1)讨论并初步确定发行上市基本方案、发行上市总体工作时间安排;
(2)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基本解决方案、思路和途径;
(3)明确会后的工作沟通机制,包括每周项目例会、重大事项专题讨论会及文件交流形式等。
7、会后工作
项目组应做好中介机构协调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于会后交参会各方复核签署后,作为重要工作底稿予以保存。
对于中介机构协调会确定的事项,项目组应填写任务跟进表,督促各责任方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因故需要变更完成时间或解决方案的,或者出现新问题新情况的,现场工作小组应及时协调各方商讨对策,并将有关情况邮件通知各相关方。
(七)填写项目周报
项目负责人应在投行业务工作平台填报项目周报,总结一周的项目进展情况,并对下周工作做出安排。对于工作中出现或存在的问题重点进行强调或说明。
五、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一)项目组制订项目计划时,应细致周详、条理清楚,让发行人能明白在什么阶段要配合做什么事情,尤其是需向外部获取的文件,一定要考虑齐全,避免让发行人多次到同一部门办理不同的事项。
(二)关于尽职调查资料的提供和保管应该与发行人达成共识,项目组签收尽职调查材料时,应填写《文件签收登记表》并由发行人和项目组双方分别存档,以约束材料质量、提供速度、妥善保存等,避免发行人重复提供资料。
(三)项目组提交尽职调查清单时,务必写明截止时点,防止发行人相关人员拖拉、推诿,也有利于后期责任的判定。
(四)发行人在提供尽职调查所需资料时,不是原件的或原件不便保留的,项目组应及时将复印件、传真件、副本与原件、正本核对,并由提供人在复印件、传真件或副本上签字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
(五)项目组向发行人递交材料之前应仔细阅读和复核,以免存在标点、错别字等低级错误。
(六)项目组应形成每周项目例会制度,重点总结上周重大问题解决进展和制定本周工作计划。
(七)项目组应建议发行人审慎选择中介机构,避免在上市工作中因更换中介机构而影响上市工作的进程。
(八)项目执行人员应注意着装,在项目现场工作期间,若有重要的会议,项目执行人员应着正装。
(九)项目组现场工作期间,应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开展现场工作。项目执行人员应遵守发行人的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知会并征得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同意。
(十)对于重要邮件,项目执行人员应电话确认收件人是否已经收到邮件。工作邮件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如下:
| 主题 | 1、一定不要空白标题2、标题要简短,不宜冗长3、标题要能反映邮件的内容和重要性,切忌使用含义不清的标题4、一封邮件尽可能只针对一个主题5、主题不能出现错别字和不通顺之处 |
|---|---|
| 称呼与问候 | 1、恰当地称呼收件者,拿捏尺度2、邮件开头结尾最好要有问候语 |
| 正文 | 1、邮件正文要简明扼要,行文通顺2、注意邮件的论述语气3、邮件正文最好采用多个段落清晰明确说明4、一次邮件交待完整信息5、避免拼写错误和错别字,注意使用拼写和语法检查6、合理提示重要信息7、合理利用图片、表格等形式来辅助阐述 |
| 附件 | 1、如果邮件带有附件,应在正文里面提示收件人查看附件2、附件文件应按有意义的名字命名,最好能够概括附件的内容,方便收件人下载后管理3、正文中应对附件内容做简要说明,特别是带有多个附件时4、附件数目不宜超过4个,数目较多时应打包压缩成一个文件5、如果附件是特殊格式文件,应在正文中说明打开方式,以免影响使用6、如果附件过大,应分割成几个小文件分别发送 |
| 结尾签名 | 签名档可包括姓名、职务、公司、电话、传真、地址等信息,但信息不宜行数过多 |
(十一)项目执行人员在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时要注意如下与会细节:
1、衣着整洁,大方庄重,精神饱满,切忌不修边幅,衣冠不整;
2、礼貌并尊重参会人员,切勿不断插嘴、打断其他人发言、窃窃私语或玩手机等;
3、会议中途尽量不离开会场,如果必须离开,要轻手轻脚,尽量不影响发言者和其他与会者;
4、会议过程中,将手机设置成静音或调成震动,如有电话,出会场接听;
5、开会之前要充分准备好相关材料以及会议上发言或讨论的提纲。
六、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一)中介机构协调会会议记录上参会人员遗漏签字。
(二)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的重要事项未形成备忘录存档。
(三)套用模板时,之前项目公司名称未改成发行人的名称。
(四)在发送文件给客户时,使用高版本的软件,导致客户打不开文件或文字出现乱码。
(五)发送给客户的文件或协议版本是修订版,不是最终版。
(六)发行人提供给项目组的资料原件被项目组毁损或丢失。
七、相关法规
(一)本阶段工作及业务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
1、《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27日修订,证监发行字〔2022〕36号)
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7号)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27日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5号)
第三章 改制
一、目标
本阶段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在前期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确立拟发行上市的法律主体,对其资产、业务进行梳理和重组,设立产权清晰、运作规范、治理有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则
(一)换位思考原则
改制应当从发行人的经营实际出发,以法律、财务和监管要求为标准,全面、细致摸清企业的基本情况,并结合发行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具有较强的建设性和操作性的方案。改制工作应当通盘考虑,审慎执行,尽量减少改制工作对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减少发行上市的隐性成本。
(二)宜缓不宜急原则
改制是企业发行上市工作的重要环节,应当在改制前解决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对于一些性质模糊、难以下结论或需要时间观察的问题,应当谨慎对待,在问题明朗之后再行解决,切不可为追赶进度而草率解决问题。
改制方案的制定应以尽职调查为前提,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为改制工作提供依据。而改制工作中遇到问题时应进行补充尽职调查,进一步完善改制方案。
(三)谨慎多赢原则
改制过程中既涉及发行人、股东及其他方不同的利益诉求,也涉及到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独立的专业判断,项目组应当以发行人的利益为基本考量,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提出专业判断,同时应综合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坚持必要的投行专业判断,在重要问题方面取得共识。
(四)合法合规原则
改制工作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改制的程序应合法合规,确保改制后的主体主营业务突出,具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实现独立经营和规范运作。
三、流程图
四、主要工作内容
改制的目的是为了设立符合首发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包括募集设立和发起设立两种方式,其中募集设立包括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包括新设发起设立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由于目前政策规定申请首发前必须进行上市辅导,因此目前一般不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方式。在实务操作中,较常见的股份公司设立方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不同的设立方式下,具体的业务流程和工作内容是不一样的,本执行手册主要介绍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流程和工作内容。
(一)成立改制工作小组
在发行人作出改制上市的决定以后,项目组应协助发行人成立改制工作小组。改制工作小组一般由保荐机构项目现场负责人、发行人的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律师和会计师的现场负责人等组成。保荐机构的项目现场负责人应当担任改制工作小组组长,统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各项工作。
改制工作小组应当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工作的整体方案、时间进度及工作重点进行安排,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会议所讨论的内容,改制工作小组应当着重向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等汇报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及需要协助完成的工作。
项目组应当安排专人跟踪和检查会议确定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对于无法按时完成的任务,应当及时汇总并在下一次会议中提出新的解决方案,督促完成。
(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中介机构进场后的首要工作内容。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尽快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找出公司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提出改制方案奠定基础;同时尽职调查也有利于中介机构评估项目风险,防范自身的业务风险。项目组在进行改制阶段的尽职调查时,应当着重关注以下方面:
1、公司的经营情况
(1)公司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虚增或隐瞒业绩的情形。
(2)公司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关注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从事相同、类似及相关的业务;关注关联交易的规模和占比、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关注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导致利益输送或操纵利润的情形,是否影响公司独立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等。
(3)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关注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关注公司是否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的情形。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如是否存在转贷行为;是否存在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获取银行融资;是否存在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是否存在频繁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收付款项,金额较大且缺乏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是否存在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是否存在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大额现金收支、挪用资金;是否存在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资金;是否存在账外账;在销售、采购、研发、存货管理等重要业务循环中是否存在内控重大缺陷。
(4)行业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前景:分析公司的上下游产业竞争环境,关注行业的产业链地位、产能是否过剩,关注公司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及与同行业企业相比的竞争优势,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等。
2、股本及其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关注公司设立迄今的出资、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增资及股权转让相关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理,在历次股权变更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公司内部决策、评估、工商登记等手续等。
3、资产及其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关注公司经营过程中主要资产的形成过程,关注公司是否合法取得土地、房产等相关权属证明,主要资产、设备与生产经营是否密切相关,是否存在账外资产或与关联方共用资产的情形;关注公司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纠纷等。
4、其他方面
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的合法性,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必要的资质、许可;关注公司的环保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规的情形;关注公司是否存在(潜在)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存在未决仲裁、诉讼事项等。
对于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组应协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充分讨论,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对于一些需要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应审慎评估其风险性,确定是在问题解决后再行改制,还是改制后再行解决问题。
(三)制定初步改制方案
在前期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项目组应当综合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制定初步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业务范围、财务简况和组织结构;
2、重组方案,包括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方面的重组安排和股权结构调整;
3、改制设立方案,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审计评估基准日确定、发起人及股本设置方案等;
4、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改制时间表,包括主要任务、完成时间、各中介机构责任等。
项目组应当组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确定初步改制方案。拟定的初步改制方案应作为蓝本,为后续工作计划、工作内容的调整提供方向性指引。
(四)业务、资产重组和股权结构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公司经过长期的经营和发展,企业已初具规模,但往往净资产不高,股东人数较少;部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发行人外拥有其他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相互间存在着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数量大等情形,因此,需要在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进行业务、资产的重组以及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股权结构的调整。
1、业务、资产重组
业务、资产重组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在进行业务、资产重组时,项目组应当根据生产技术、工艺、原材料、产品用途、供应商、客户的特点,建议公司将相同或相近的业务、资产进行整合。若公司存在一些超范围或违规经营的业务,应当建议发行人停止该等业务,将相关资产转为主业所用或进行出售。重组时,项目组应关注业务重组的规模、比例及对首发申报时点的影响,避免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组的关注要点详见本章“五、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之“(四)关于同一控制下的业务、资产重组”。
2、股权结构调整
发行人在改制前需要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的,应当确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如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发行人需运行36个月后方可申报(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为24个月)。此外,项目组还应当关注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过程的税收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有税管理的通知》,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的自然人股东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公司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情形的,需要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前解除股份代持关系。若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需要通过公司回购或股份转让方式消除该情形。
发行人在股份公司设立前后均可采取增资扩股方式或股权转让方式,引进外部股东或内部员工股东,引进新股东应以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作为定价依据,且入股价格不能低于每股净资产。引进外部股东的,项目组应协助发行人做好同行业上市公司业务分析、估值分析、对公司治理结构影响分析和推介等工作。此外,还应当关注引进的外部股东不至于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引进内部员工股东的,可以采取员工直接持股、设立员工持股公司(企业)间接持股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员工持股的关注要点详见本章“五、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之“(十)关于员工持股”。项目组应当协助发行人设立持股公司(企业),统筹律师起草公司(企业)设立文件、增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对于优质客户,项目组可推荐公司的直投公司、产业基金和并购成长基金等参与增资扩股或受让股权,但应确保符合《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五)审计、评估
审计、评估机构进场,对发行人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分别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项目组应关注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不能为同一家机构,经评估的净资产值应不低于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在审计、评估时,项目组应及时与其他中介机构沟通,在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业务分类、收入及成本确认等重大问题方面,与会计师取得一致意见;在评估假设的确定、评估方法选取及关键评估参数的确定方面,与评估师取得一致意见。同时,就审计、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并提出解决方案。
在进行审计、评估工作的同时,律师应起草改制所需的有限公司决议文件、股份公司设立的“三会”文件、公司章程、公司内控制度等法律性文件,律师在改制阶段起草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项目组应当仔细复核其出具的文件。
(六)确定正式改制方案
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项目组应根据截至审计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与发行人、发起人协商确定净资产折股比例、股份公司的股本规模,确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及其持股比例,并形成最终的改制方案。
项目组可以就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提出专业建议,督促发行人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计部、证券部等部门,就新设部门的人事安排提出专业建议。
(七)召开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
项目组应协助发行人召开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就发行人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决议。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前15日通知所有股东,召开董事会会议则无强制性时间提前要求,但应留有充足时间。
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之前,项目组应督促律师起草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通知(含回执)、签到表、表决票、议案、决议,项目组应当全面复核文件并留存作为工作底稿。
(八)签署发起人协议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后,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签署股份公司设立的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应当包括:发起人的名称,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注册资本及发起人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发起人出资的时间和方式、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九)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签署发起人协议后,即可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股份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程序时,应提交发起人协议、董事长签名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十)召开股份公司设立的“三会”
发行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筹办费用开支情况的报告、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事宜、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议案,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创立大会应至少提前15日通知各发起人,且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召开后,发行人应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选举产生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并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
(十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在创立大会召开后30日内,发行人董事会应将会议决议、公司章程及其他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经工商登记核准后,颁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项目组应督促发行人尽快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各种资产、权利证书(如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利证书等)等更名手续。
(十二)后续工作
改制完成后,项目组应当及时整理工作底稿,并更新投行业务工作平台的项目信息。
五、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本部分介绍改制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以沪深交易所IPO相关要求为主,北交所IPO的相关要求可参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
(一)关于发起人资格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两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包括自然人、一般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履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起人。在国家对事业单位作为发起人没有特殊限制的前提下,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只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就可以作为发起人。若事业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设立股份公司时,未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的,应要求发行人提供事业单位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依据。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目前不允许作为发起人的单位或机构包括:(1)工会;(2)职工持股会;(3)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4)银行和证券公司;(5)公务员;(6)党管干部。如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的,其持有的股份应依法转让给自然人或法人。
对于发行人间接股东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如果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各级主体,可以不要求发行人清理,但需要充分披露。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发行人子公司股份,经核查后不构成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的,可以不要求发行人清理,但需要充分披露。
(二)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1、基本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改制时及股份公司设立后如果需要对发行人的股东、股权结构进行调整的,项目组应关注实际控制人不要发生变更,若发生变更,发行人需运行36个月(主板)或者24个月(科创板、创业板)后方可进行申报。
项目组在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时,不仅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股东大会(股东出席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判断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1)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2)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但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通常不应以股东间存在代持关系、表决权让与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为由,认定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实际控制人为单名自然人或者有亲属关系的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去世导致股权变动,股份受让人为继承人的,通常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其他多名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去世的,应当结合股权结构、去世自然人在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策中的作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
2、共同实际控制人
若认定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最近36个月/24个月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4)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如果发行人最近最近36个月/24个月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36个月/24个月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主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述规定执行。
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的,无合理理由的(如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应谨慎核查,并根据是否有相反证据,论证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3、无实际控制人
若认定发行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实际控制权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6个月/24个月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3)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4、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1)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2)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没有故意规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3)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构成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名,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名,实务中一般设置董事会成员9名(含独立董事3名),监事会成员3名(含职工代表监事1名)。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项目组应当关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是否符合《公司法》等规定的任职资格。此外,项目组还应当关注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董事会成员中主要股东及其近亲属占比不应过大,监事会成员不应为主要股东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人需满足“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稳定且最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发行条件。因此在选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时,既要关注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也要关注相关变动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变动后新增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发行人管理层因退休、调任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化的,也不轻易认定为重大变化,但应当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如果最近36个月(或24个月)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人数比例较大,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核心人员发生变化,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当重点关注并充分核查论证。
发行人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还应当关注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发行人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相关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核心技术人员范围。原则上,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
(四)关于同一控制下的业务、资产重组
除发行人外,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体系内可能还存在其他与发行人业务相同、相似或相关业务的主体,只要这些业务在技术、管理、市场、客户等某方面存在共性,就应当尽可能实现整体上市,将相关业务整合至拟上市主体内。在拟定改制方案时,项目组应当在熟悉行业、业务流程的前提下,审慎提出解决方案,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与发行人业务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整合至拟上市主体内,使整合后的拟上市主体主营业务突出,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体系,有效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确保拟上市主体的独立性和业绩的真实性。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因此,在进行业务、资产重组时,项目组要关注业务、资产重组的规模和比例以及对首发申报时点的影响。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已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废止)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2个条件的,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2)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在对参与合并企业在合并前控制权归属认定中,如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份、协议控制(VIE模式)等,应充分收集与控制权实际归属相关的充分事实证据和依据,对控制权归属特殊认定相关事项的真实性、证据依据充分性予以重点关注。
此外,根据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50%、50%—100%、100%以上三种情况的,发行人应按照不同要求执行:
| 相应指标变动比例 | 要求 |
|---|---|
| 20%-50% | 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
| 50%-100% |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 |
| 100%以上 | 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
(五)关于出资瑕疵
项目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该改制主体在设立时及股权演变过程中是否存在出资瑕疵、出资瑕疵是否会对其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一般来说,出资瑕疵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出资不实,如:(1)未及时足额缴纳出资;(2)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4)用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5)股东以不能用于出资的资产如房屋使用权、划拨土地等进行出资;(6)股东以公司的资产进行出资;(7)公司自有资产评估增值增加实收资本;(8)因会计差错调整导致整体变更时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等等;另一类是出资程序存在瑕疵,如:(1)无验资报告或验资报告存在瑕疵;(2)非货币资产出资未进行评估;(3)出具报告的机构不具有执业资格,等等。
对于出资问题,项目组应协助公司在改制前进行整改。对于出资不实这类问题的解决方式,通常由原出资股东用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补足出资差额,之前股东是以公司无关或以不允许出资的资产出资的,原股东可以采取资产置换的方式将原出资资产进行置换,以保证出资的充实性,补足出资需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对于出资程序方面问题的解决方式,通常是由申报会计师进行验资复核、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项目组应当关注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对于发行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而来,或发行人主要资产来自于国有或集体企业,或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关注发行人在改制或取得资产过程中法律依据是否明确、相关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
(六)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清理
目前证监会审核中对于发行人股东人数的认定,实质上是对依据法律规定登记为非法人形式的单位投资者穿透核查至最终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此类情形不包括公司以及其他登记证明显示为独立法人的单位。合伙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一般认定为1人,但若存在故意规避200人嫌疑情形的,则需把合伙人作为间接股东计算;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认定为1人,但若系专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立的,亦应将股东追溯至最终自然人,作为间接股东累加计算;资管计划、理财产品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
若发行人改制前股东超过200人,不符合《公司法》对非公众公司股东数量要求的,可以采用拟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股东之间股份转让等方式解决。对于因历史原因(职工股、工会持股、定向募集公司等)造成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监管部门对股东人数的确认追溯到最终自然人,因此不应通过设立持股公司(企业)的方式故意规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若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股东超过200人的,按目前政策规定也是不允许的,需要进行整改。
对于历史沿革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应当核查历史上自然人股东入股、退股(含工会、职工持股会清理等事项)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核查确认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对于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应关注相关纠纷对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的影响。发行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应以有权部门就发行人历史沿革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等事项的意见作为发表核查意见的依据。
(七)关于同业竞争
在改制时,拟上市公司的业务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同业竞争。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行核查。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核查认定“竞争”时,应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对发行人构成竞争。发行人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者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发行人还应当结合目前自身业务和关联方业务的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未来对于相关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措施。
①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配偶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当充分披露与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报告期内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等情况,以及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排。
对于存在同业竞争的,可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1)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互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公司;(2)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拟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4)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不再从事同业竞争业务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但对于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还需彻底解决。拟上市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取得有关方面的有效承诺。
(八)关于关联交易
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经营行为,如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请发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
如果拟上市公司存在数量较大的关联交易,在改制时项目组应协助发行人制订有针对性的减少关联交易的实施方案,并注意以下几点:(1)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2)拟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3)专为拟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重组进入拟上市公司;(4)主要为拟上市公司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应由关联方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等方式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服务,应确保公平、公允定价;(5)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应遵偱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6)拟上市公司应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
生产型企业的发行人,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使用;发行人的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上述情形将可能被认定为构成首发上市的法律障碍,应当重点关注、充分核查论证,审慎发表意见。关于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项目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认定关联方,并对关联关系进行实质判断,而不仅仅是基于与关联方的法律联系形式。项目组应关注关联方对发行人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应充分关注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
发行人如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或者间接共同设立公司情形,项目组应当核查发行人与上述主体共同设立公司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发行人出资是否合法合规、出资价格是否公允。如发行人与共同设立的公司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的,项目组应当核查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并在申请文件中充分披露。如公司共同投资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项目组应核查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九)关于独立性
项目组在改制时应重点关注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是否独立,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督促其进行整改。关于独立性,项目组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独立:(1)发行人应具备独立经营能力,不存在依赖主要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形;(2)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3)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4)发行人应拥有开展自身业务相关的资质、许可,不存在借用、冒用其他公司资质、许可的情形。
2、资产独立:(1)发起人或股东与发行人的资产产权要明确界定和划清,发起人或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应足额到位,并办理相关资产、股权等权属变更手续;(2)发起人或股东将经营业务纳入发行人的,该经营业务所必需的商标应进入发行人;由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使用权,需要许可其他关联方或第三方使用的,应签订公平合理的合同;(3)与主要产品生产或劳务提供相关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应进入发行人,并办妥相关转让手续;(4)发行人应有独立于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原则上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土部门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应保证有较长的租赁期限和确定的取费方式。
3、人员独立:(1)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发行人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在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企业任职;(2)控股股东、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推荐前述人员人选应通过合法程序,不得超越拟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3)发行人应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在社会保障、工薪报酬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4)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机构独立:(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不得出现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发行人的机构设置;(3)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发行人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5、财务独立:(1)发行人应设立其自身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2)发行人拥有自身的银行账户,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用银行账户;(3)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发行人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4)发行人应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税义务;(5)发行人应独立对外签订合同;(6)发行人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违规担保,或将以发行人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十)关于员工持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目前很多公司在改制前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吸纳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员工持股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另一种是通过设立持股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设立员工持股公司可以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两种形式:采取公司制的,有利于大股东控制持股公司,也有利于为后续吸引和激励人才提供存量股,但须重复纳税;采用合伙制的,企业治理较为松散,但税负相对较轻。
公司制和合伙制持股区别如下表所示:
| 公司制 | 合伙制 | ||
|---|---|---|---|
| 税收 | 上市公司分红 | 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 仅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20%) |
| 税收 | 股份转让套现 | 公司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自然人股东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40% | 仅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5%-35%的累进税率) |
| 企业治理 | 责任 | 承担有限责任 |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
| 企业治理 | 决议 | 按出资额拥有投票权,重要事项须2/3投票权通过 | 合伙人一人一票,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
| 企业治理 | 退股/退伙 | 一般情况下,股东不得退股,但可以转让股份 |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以退伙,财产应当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
| 人数 | 人数 | 股东不超过200人 | 股东不超过50人,且至少一人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
项目组对员工股东应当全面核查,关注其是否在公司任职,是否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是否存在不合法或不合情理的“利益输送”,并对其出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核查。根据2018年8月修订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项目组应关注员工入股价格是否低于公允价值,若低于公允价值,则员工入股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应当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公允价值的确定,如果有外部投资者的,一般以最近一期外部投资者的入股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如果没有外部投资者的,可以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将净资产值上浮一定比例)作为公允价值,无论何种确定方式,均应说明确定公允价值的充分依据。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构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②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得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③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章程或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
员工持股计划计算股东人数的原则: ①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②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③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 年3 月1 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项目组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背景、具体人员构成、价格公允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况、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
(十一)关于股权激励
为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1.激励对象应当符合相关上市板块的规定;
2.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3.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4.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5.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后行权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36个月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此外,项目组还需注意股权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十二)关于资金占用
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通过占用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资金发展业务的情形,若上述资金占用行为持续多年且资金往来频繁,将影响发行人经营的独立性,应当进行清理。若归还占用资金将影响发行人日常运营的,可以通过“债转股”的方式解决。若存在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应在改制之前归还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用,发行人应建立和完善防止主要股东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相关制度并严格加以执行,确保股份公司设立后不再发生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十三)关于税务问题
1、整体变更因转增股本涉及的纳税义务
改制过程中以净资产折股的,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应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缴纳所得税。在实务中,各地方税务局和工商局对纳税时点把握尺度不尽一致。鉴于上述税务负担较大,若不能在改制时按规定纳税的,应当与地方主管部门积极沟通,对于符合“财税[2015]41号”文规定的分期缴纳情形的,应当就分期缴纳事项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于不符合前述分期缴纳情形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补缴税款,或者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同意缓缴的确认意见。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纳税承诺,主要股东应当出具兜底承诺。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关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尚未缴纳整体变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是否符合当地的税收政策、分期缴纳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办理备案、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法律障碍。
2、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差异导致的补税义务
若发行人以前年度实际利润高于报税利润、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况,应当补缴税款并取得税务主管部门无违法违规证明。
3、发行人补缴税款,符合会计差错更正要求的,可追溯调整至相应期间;对于缴纳罚款、滞纳金等,原则上应计入缴纳当期。
(十四)关于国资和外资审批
若涉及国有企业改制或改制涉及国有股权的,项目组应协助发行人事先与国资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国企改制、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程序、需报送的文件等。发行人应将改制方案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在改制实施之前征得国资管理部门同意。资产评估报告出具后,发行人应将资产评估报告报送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资产评估报告获得核准或备案后,发起人应提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国有股权管理方案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
若发行人为国有企业,则应当在审计评估前严格按照国资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具体流程包括:(1)企业提出申请,并报国资部门批复立项;(2)中介机构协同发行人拟定方案,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就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3)国资部门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4)发行人根据批复结果调账,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若改制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组应当根据商务部门的要求,协助发行人向有权部门提交改制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资料,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此外,项目组应当根据《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关注外资能否持股及持股比例上限。
(十五)关于红筹架构
如果红筹公司拟回归国内A股发行,目前有两种方式:一是将红筹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国内实际控制人,拆除红筹架构后在A股市场上市;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2020〕26号》等法律法规和全面注册制相关规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
如采用第一种拆除红筹的方式,项目组应当关注以下问题:
①发行人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BVI)及返程投资涉及的外汇进出境是否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审批,若未经审批应当后补审批手续,或根据地方外汇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必要时需取得主管部门的专项合规证明。
②发行人拆除红筹构架,涉及拟上市公司的权益转让。一般而言,由于转让双方受同一控制,转让作价一般参照注册资本或账面价值。而事实上,由于涉及不同纳税主体之间的资产转让,理应按照公允价值作价并缴纳所得税。因此,就此部分涉税问题,应当取得地方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可,并由发行人主要股东出具兜底承诺。
③对于红筹公司回归涉及的外汇、税务问题,证监会监管政策较为宽松,项目组应当充分解释红筹架构及回归的经过,并要求发行人取得地方外汇、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
④此外,红筹回归涉及境外红筹架构公司的清理,项目组应建议发行人在申报材料之前完成该等公司的注销,若确实无法及时注销,应确保申报材料时已进入注销程序。
六、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一)时间管理
一般而言,发行人会将改制当成阶段性成果来看待,如果项目组进场对改制时间预计不准确,或者没有很好的管理发行人预期,导致改制时间不断延后,会给发行人留下不好的印象,乃至损害我公司的专业形象。
另外,有些发行人可能为改制而催赶工作进度,导致项目组尽职调查不充分,考虑问题不周全,致使改制后发行人仍存在较大的问题,乃至存在一些不可逆的法律障碍。
因此,项目组进场后应当有项目管理意识,明确项目组人员分工、责任和绩效,通过对项目组人员的有效管理,实现对时间的有效管理,稳妥控制工作进度,适时检视、更新工作时间表,有效管理发行人预期。
(二)审计基准日的选择
若改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截止日为会计年度末,此后IPO申报时可能对财务报表进行会计调整,将导致同一会计年度不同的审计结果,需要作出补充解释;若对财务报表资产类科目调减,还会引致股份公司设立出资不实等问题。因此,一般不宜选取会计年度末为审计基准日。
(三)净资产折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折股依据应是经审计的净资产,而不是评估后的净资产。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三年以后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具体折股比例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规模、同行业上市公司股本数、每股财务指标、发行股本数等因素。净资产折股时,应当留有部分资本公积,为今后可能的会计调整、冲减资本公积留有余地,避免出资不实之嫌。
对于改制涉及国有股的,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折股比例不能低于65%,虽然该规定已废除,但项目组在实务操作中应就折股比例事先与国资部门沟通,取得相关部门的认可。
(四)改制“三会”的召开
部分发行人的“三会”形式较为随意,但是涉及改制的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应当特别关注,项目组应当告知发行人认真布置会场,按照会议议事规则和议程逐项审议各个议案,并确保整个过程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庄重性。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应当尽量参加发行人的“三会”会议,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议程召开会议,为发行人上市之后召开“三会”会议培育良好的习惯,也有利于后期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
七、相关法规
(一)本阶段工作及业务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
1、《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2、《证券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令第205号)
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2月17日,上证发〔2023〕28号)
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2月17日,深证上〔2023〕94号)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2018年3月22日 国办发〔2018〕21号)
7、《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中国证监会2020年4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20]26号)
8、《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15号)
9、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19日,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22号)
10、《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6号)
1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号)
1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
1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
1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1号)
1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2号)
16、《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7号)
17、《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8号)
18、《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公告〔2023〕14号)
第四章 立项评审
一、目标
本阶段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立项评审,从源头保证投资银行类项目质量,加强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
二、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项目组申请项目立项评审,应对发行人进行初步的尽职调查,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和公司对各项业务立项评审的条件要求,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开展反洗钱、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利益冲突核查等合规工作,并在投行业务平台该项目中提交立项评审申请材料。
(二)完备性原则
立项评审申请材料应齐备,各项申请文件及预审意见回复应准备充分、制作完善,相应工作底稿应及时整理。
(三)准确性原则
立项评审申请材料及预审意见回复的相关内容,应建立在充分的尽职调查、完善的工作底稿基础之上,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各项信息。
三、流程图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立项评审申请
经过尽职调查,对目标企业的经营、行业以及财务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后,所在业务部门内部评议认为不存在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和申报困难的,项目组可以申请项目立项评审。本阶段尽职调的目的、内容和方式等参见本执行手册“第十一章 尽职调查”之“三、各阶段尽职调查的内容和主要方式”之“(二)保荐项目拟申请立项评审前”。项目组提请项目立项评审的,须通过投行业务工作平台提交如下立项申请材料:
1、项目立项报告),立项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组织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主要参控股企业情况、财务与经营情况、产品和技术情况、人员情况等);
(2)行业分析及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3)公司发展前景分析;
(4)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情况;
(5)符合证监会、交易所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详细说明,对暂不符合有关条件的,需同时说明解决方案或措施;
(6)科创板项目应当结合发行人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对发行人预计市值进行测算,并就测算情况进行说明;其他板块项目如涉及市值指标的,请参照执行;
(7)发行方案;
(8)项目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9)项目运作计划及进度安排;
(10)备案立项中提出问题的解决情况或解决方案。
2、公司不少于2年1期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附注);
3、行业研究报告;
4、项目遵守隔离墙制度的情况说明,项目不存在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的承诺(需项目组各成员分别签字确认);
5、发行人质量评价标准一览表;
6、项目承揽确认书(需承揽人、战略发展与数字化协同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7、前次撤回(或终止)情况报告(如需要)。
8、质量控制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材料预审
IPO项目需要履行立项预审程序,由质量控制部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书面预审意见。
(三)预审意见回复
项目组应根据预审意见补充核查,修改、完善申请材料,并对预审意见做出回复。质量控制部认为申请材料或预审意见回复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项目组继续补充完善。
(四)立项评审会议
质量控制部认为申请材料及预审意见回复符合要求的,组织召开立项评审会议。IPO项目的立项评审会议采用现场讨论形式召开。召开现场讨论形式的立项评审会议,质量控制部应在立项评审会议召开前至少三个工作日(不含当日,连续2日以上非工作日算一日)发出会议通知。
每次参加立项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评审会议主持人由立项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担任,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陈述项目审核情况,并发表独立意见。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立项委员总人数的1/3。项目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参加立项评审会议,简述项目概况、尽职调查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尚存在的其他问题等。参会委员在会议上就关注问题向项目组进行询问,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项目组应真实、准确地回答有关问题。
评审会议投票实行一人一票制。参会委员应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独立投票表决。投票表决意见由参会委员亲自签署或以指定邮箱、系统发送,投票采取不公开记名制。表决结果分为通过、否决、暂缓表决三种情况。
参会委员投“通过”票占有效投票总数2/3以上者,立项结果为通过;若“否决”票为1/3以上者,则立项结果为否决。参会委员可以无条件同意或有条件同意项目通过立项评审,有条件同意的应注明具体意见。
立项评审会议如发现项目缺少关键性信息、对立项材料中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作出合理解释、对于项目重大风险未充分揭示并制定可行应对方案、或其他影响对项目判断或表决的情况,投票结果不属于“通过”或“否决”情形的,该次立项结果为暂缓表决。
项目被暂缓表决的,项目组在核查及解决评审结果通知中的问题后,可申请复审,原则上复审由原参会委员根据项目组提交的补充材料进行书面表决。如需采取现场讨论形式进行复审的,由立项评审会议主持人决定。每个项目只可以暂缓表决一次。
质量控制部应根据参会委员投票和具体意见制作项目评审结果通知,并与会议纪要一并经参会委员确认后,将评审结果通知发送给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会委员及项目组。质量控制部对参会委员的投票表决意见进行保密管理。
(五)立项评审会议后续工作
项目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组应进一步开展尽职调查及辅导工作,认真核查及解决立项评审会议所提出的问题,并在申请质控评审前予以答复。
项目被立项否决的,应当及时履行项目终止流程。项目组与发行人相关方就立项意见进行沟通,能够对立项否决的主要问题形成解决方案并决定继续推进项目的,应当重新履行立项程序,并需要提交专项报告,对项目前后差异作出充分比较、说明,并对否决意见的解决情况进行专项回复。
五、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一)关注立项评审流程节点所需时间。项目组制作时间安排表时,须考虑业务流程节点所需时间,以免给发行人做出不恰当的承诺;项目通过立项评审审批后,才可以进行辅导备案。
(二)关注该项目其他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工作进展、对重要问题的意见等情况,综合考虑项目执行风险。
(三)完整收集工作底稿,并及时整理、上传底稿系统。
六、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一)项目组撰写立项评审申请材料、回复预审意见时,应真实完整,避免出现以下情况:如缺少对细分行业的介绍;缺少对业务结构、流程的必要说明,业务模式不清晰;财务信息过于简单,收入确认原则、信用政策等会计政策描述不清晰,收入分类、其他应收/应付款项按性质分类不清晰,“其他”金额过大等。
(二)项目组应确认发行人基本符合现行法规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后,再提出立项评审申请,切忌迫于申报时间压力等仓促申请,如发行人存在财务和内部控制基础薄弱、重要财务科目明细尚无法统计的情况下,不宜进行立项评审。
七、相关法规
(一)本阶段工作及业务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5号)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证发〔2023〕28号)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2月修订,深证上〔2023〕94号)
4、《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2023年2月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0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2018年3月22日发布,国办发〔2018〕21号)
6、《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2月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5号)
7、《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公告〔2023〕14号)
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
第五章 辅导
一、目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需要经过辅导机构的辅导,并通过辅导验收后才能够进行发行上市材料的申报。辅导过程也是持续尽职调查的过程,因此项目组要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的尽职调查,调查了解发行人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期达到以下辅导工作的目标:
(1)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2)辅导对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辅导对象具备独立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督促辅导对象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充分了解并准确把握板块定位和产业政策,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4)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的其他辅导应达到的要求。
二、原则
(一)勤勉尽责原则
辅导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做好辅导工作。
(二)诚实信用原则
辅导人员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辅导过程中的问题,健全有关记录,保证所有辅导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突出重点原则
辅导人员应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辅导。
三、流程图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准备阶段
1、成立辅导小组
各业务部门应充分重视辅导工作,选派具有专业知识、胜任辅导工作的业务骨干作为辅导小组成员,辅导机构指定参与辅导工作的人员中,保荐代表人不得少于2人。
2、与当地证监局沟通
辅导小组成立后,应尽快与当地证监局沟通,了解当地辅导工作有关政策、要求、流程、需报送的文件、各节点注意的问题等,以便顺利开展辅导工作。
3、制定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
辅导人员应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必备知识,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确定辅导的具体内容,制定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应作为辅导工作底稿存档。
4、签署辅导协议
我公司与发行人签署《辅导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辅导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辅导人员的构成;辅导对象接受辅导的人员范围;辅导内容、计划及实施方案;辅导方式、辅导期间及各阶段的工作重点;辅导费用及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辅导协议的变更与终止;违约责任等。
辅导协议应当明确在辅导期间辅导对象与辅导人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方式,确保辅导工作小组能及时知悉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有关会议的情况,并能取得辅导对象有关的文件资料。辅导双方均不得在协议中列明以保证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为要件。
5、辅导备案
签订辅导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验收机构进行辅导备案。辅导机构办理辅导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辅导协议;
(2)辅导机构辅导立项完成情况说明;
(3)辅导备案报告;
(4)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5)辅导对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名单;
(6)验收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验收机构应当在收到齐备的辅导备案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在完成备案后及时披露辅导机构、辅导对象、辅导备案时间、辅导状态。
6、公开发行辅导监管系统
目前,辅导材料的提交、辅导公文的出具、监管信息共享均通过公开发行辅导监管系统进行(以下简称“辅导监管系统”)。项目组如有需要报送的辅导备案相关文件,应在流程审批通过后由运营管理部统一上传辅导监管系统。
同时,辅导监管相关信息,包括辅导备案报告、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辅导情况报告以及其他与辅导对象相关的基本信息等,会在资本市场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http://eid.csrc.gov.cn/102510/index_f.html)向社会公开,发行人和辅导机构不再需要自行挂网公示。
(二)辅导阶段
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之日,即开始进入辅导阶段。此阶段辅导人员要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的尽职调查,全面调查了解发行人存在的问题,协助其整改、完善,要协助发行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规范的会计行为、有效的内控制度;督促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则,树立诚信意识、规范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发行人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1、开展辅导
辅导对象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必须参与整个辅导过程,并积极配合辅导工作。辅导人员应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不同阶段的辅导重点和实施手段。
(1)尽职调查,整改完善
辅导过程也是持续尽职调查的过程,在辅导过程中即开始准备申报材料的制作,因此辅导人员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存在问题的,应协助发行人整改、完善:
①发行人在公司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②发行人是否按规定妥善处置了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的法律权属问题;
③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是否独立完整,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
④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是否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不公允等问题;
⑤发行人是否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是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⑥发行人是否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是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是否不存在财务虚假问题;
⑦发行人是否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是否有可行的募集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2)培训
在尽职调查和整改完善的同时,辅导人员要对发行人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培训,培训形式不限,可采取自学、集中授课与考试、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中介机构协调会、经验交流会、案例分析等灵活的方式。
辅导机构应当督促辅导对象的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报送辅导工作报告
辅导期自完成辅导备案之日起算,至辅导机构向验收机构提交齐备的辅导验收材料之日截止,辅导期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但对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除外。
辅导期内,辅导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更新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辅导备案日距最近一季末不足三十日的,可以将有关情况并入次季度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阶段辅导工作的开展情况、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等。
3、辅导考试
在辅导期内,辅导人员应根据当地证监局的要求,督促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证券市场知识测试,辅导对象相关人员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资格,可以申请豁免参加证券市场知识测试。
辅导测试的知识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通用类,即具备综合性、基础性且各个板块都适用的知识点,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监管法规中关于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事项的一般性的规定,在辅导测试内容上占比较高,需要重点掌握;另外一类是与上市板块相关的知识点,分为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四类,主要是不同板块的监管规则、自律规则中关于发行条件、程序、监管要求等的一些具体的差异化的要求,需要针对拟上市的不同板块分别予以关注。中国证券业协会结合上述要求编制了辅导验收测试知识题库并会定期更新,已上传至公司“相关业务资料库”和“业务资料库”。
辅导人员要确保全体应试人员最终考试成绩合格。考试试卷应放入辅导工作底稿存档。
4、辅导终止
辅导机构在辅导过程中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隐患、或者与发行人协商一致拟终止辅导的,可以解除辅导协议,签署《终止协议》。辅导期内辅导协议终止的,辅导机构应当于辅导协议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验收机构提出撤回辅导备案。
5、变更辅导人员
若在辅导过程中变更辅导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内向证监局备案,并报送以下书面资料:
(1)关于辅导人员变更原因和工作交接手续办理情况的说明;
(2)新任辅导人员的简历、执业证书、同期担任辅导工作的公司家数的说明;
(3)其他。
6、建立辅导工作底稿
在开展辅导的过程中,辅导人员应将有关资料及重要情况汇总,建立“辅导工作底稿”,并入保荐业务工作底稿存档保存。
辅导工作底稿的内容原则上应包括:备案登记材料、所有辅导工作备案报告、辅导总结材料;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辅导协议;辅导人员变更情况;辅导讲义;辅导对象所属证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辅导验收阶段
1、提出辅导验收申请
辅导机构完成辅导工作,且已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内核程序的,应当向验收机构提交下列辅导验收材料:
(1)辅导工作完成报告,包括重点辅导工作开展情况、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2)辅导机构内核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及关注事项说明;
(3)辅导对象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经内核会议审定的招股说明书;
(4)辅导对象符合板块定位和产业政策要求的说明;
(5)辅导工作相关底稿;
(6)辅导对象的律师、会计师向辅导机构就辅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所出具的初步意见;
(7)辅导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口碑声誉的说明;
(8)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2、证监局辅导验收
证监局一般会安排两人以上的小组到发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机构主要验收下列事项:
(1)辅导机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2)辅导机构督促辅导对象及其相关人员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义务以及法律后果情况;
(3)辅导机构引导辅导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掌握拟上市板块的定位和相关监管要求情况。
验收机构进行辅导验收,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1)审阅辅导备案、辅导工作进展报告和验收材料等;
(2)约谈有关人员;
(3)走访辅导对象、查阅公司资料等现场工作;
(4)检查或抽查保荐工作底稿、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
(5)其他必要方式。
验收机构约谈人员范围包括辅导对象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关键人员。
3、反馈与回复
现场验收结束后,证监局辅导验收小组将就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进行沟通。证监局现场验收结束后如提出反馈意见的,辅导人员应组织发行人和会计师、律师进行核查并书面回复。
4、证监局出具验收工作完成函
验收机构应当自收到齐备的辅导验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工作完成函,辅导机构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材料及进行规范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内。验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四)文件清单列表及流程说明
辅导阶段需报送的文件清单、类别参见下表,相关模板可查询相关业务资料库。
|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
| 辅导备案申请 | 1 | 辅导协议 |
| 辅导备案申请 | 2 | 辅导机构辅导立项完成情况说明 |
| 辅导备案申请 | 3 | 辅导备案报告 |
| 辅导备案申请 | 4 | 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 辅导备案申请 | 5 | 辅导对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名单 |
| 辅导阶段 | 6 | 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
| 辅导验收 | 7 | 辅导工作完成报告 |
| 辅导验收 | 8 | 辅导机构内核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及关注事项说明 |
| 辅导验收 | 9 | 辅导对象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经内核会议审定的招股说明书 |
| 辅导验收 | 10 | 辅导对象符合板块定位和产业政策要求的说明 |
| 辅导验收 | 11 | 辅导工作相关底稿 |
| 辅导验收 | 12 | 辅导对象的律师、会计师向辅导机构就辅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所出具的初步意见 |
| 辅导验收 | 13 | 辅导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口碑声誉的说明 |
| 其他 | 14 | 撤销辅导备案申请报告 |
| 其他 | 15 | 辅导协议终止协议 |
五、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一)重点问题
1、在辅导过程中,辅导人员应与当地证监局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当地证监局的具体要求,以便顺利通过证监局的辅导验收。
2、各地证监局对辅导过程录像有不同的要求,项目组一定要提前做好各项沟通工作。
3、辅导验收重点关注的问题一般包括: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情况;发行人的规范运作情况,如三会记录、决议、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秘工作制度(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资金管理、对外担保等各种内控管理制度;发行人的财务情况;募投项目环评、用地等情况;辅导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履行情况,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辅导过程发现的问题;保荐业务工作底稿和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的完整性,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辅导机构对拟发行人的独立性、同业竞争情况、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及抵押、担保情况、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财务制度基础等发表的意见及其合理性等。
(二)其他关注问题
1、根据我公司要求,项目必须在通过公司立项评审之后方可报备辅导。
2、利用律师和会计师的力量,可以获得更好的辅导效果。
3、辅导过程也是尽职调查的过程,辅导人员要充分了解发行人存在的问题,协助发行人进行整改,同时准备申报材料。
4、辅导小组成员应保持稳定,辅导期内,辅导成员发生变更的,应根据当地证监局的要求书面说明情况并备案。部分证监局对新增辅导人员参与辅导的时间有特殊要求,因此若更换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应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5、同一辅导人员不得同时担任四家以上(最多担任四家)企业的辅导工作。
6、项目组需结合拟申报时点、财务报告有效期、我司内部审核流程进展等具体情况,保持与当地证监局充分沟通,合理计划安排辅导验收时间,预留充分的补正/受理时间,尤其是申报“旺季”。
7、辅导备案文件的相关模板、辅导验收测试知识题库等资料,可以到相关业务资料库查询。
六、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一)辅导工作进展报告要及时报送证监局,辅导期内辅导机构未按期更新辅导工作进展报告超过2次的,视为撤回辅导备案。
(二)拟终止辅导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终止手续、签署辅导终止协议,并应当于辅导协议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向验收机构提出撤回辅导备案。
(三)辅导人员离职需及时报备辅导人员变更手续。
(四)运营管理部对协议进行统一保管,项目组要确保辅导过程中签署的协议数量足够,至少我公司留存两份、项目组一份、发行人一份,其余报送监管机构。
七、相关法规
(一)本阶段工作及业务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令第205号)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2月17日,上证发〔2023〕28号)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2月17日,深证上〔2023〕94号)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23年11月10日)
5、《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22年修订)》(2022年05月27日,证监会公告〔2022〕36号)
6、《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3号——保荐人尽职调查》(2022年06月17日,中证协发〔2022〕166号)
第六章 申报材料制作
一、目标
本阶段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形成保荐工作底稿,统筹并协调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总体进程,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制作要求,完成申报材料的撰写。申报材料应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避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尽可能挖掘和体现企业亮点与投资价值,并充分披露风险因素。
二、原则
(一)充分性原则
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正式签署的全面、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公司信息,并据此向公众发出认购股份要约的法律文件,同时也是发行人向监管机构、投资者传递企业价值、揭示发行风险、保荐人及发行人免责的重要文件,应坚持充分披露原则,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完备性原则
项目组应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相关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内容完备,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发行人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齐全。
(三)严谨性原则
项目组应勤勉尽责对申报文件质量进行把关,避免出现申报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形,避免出现页码错乱、格式不规范、错别字等低级错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各机构出具的文件保持一致。
(四)客观性原则
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应客观、准确,语言表达应清晰、有逻辑、具有可读性。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五)依据充分原则
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中披露的信息均应有相应的工作底稿作支撑。工作底稿应保存完整、整理有序,以备质控、内核部门检查及监管机构抽查。在出现风险事件时,保荐工作底稿是信息披露和工作勤勉尽责的重要免责依据。
三、流程图
四、主要工作内容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项目组应组织协调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完成申报材料的制作。申报材料制作的具体工序包括:确定申请文件目录,编制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及协调机制;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全套申请文件的制作,督促进程;撰写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等申报文件;协调各方解决在材料制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审阅、修改申报材料。
(一)准备阶段
1、草拟申请文件目录及进度计划
项目组正式进场后,即可着手准备申报材料的撰写及制作。项目负责人首先应根据证监会相关内容和格式指引、交易所审核业务指南、最新指导政策、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草拟申报材料目录,并综合考虑发行人诉求、企业财务状态、改制辅导期限、尽职调查核查程度、资料收集难易程度、审核监管节奏等因素对申报材料制作的进度计划作出合理安排。以下文件清单仅供参考,请项目组负责人根据相关内容和格式指引、最新指导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1)上交所、深交所申请文件目录
| 文件名称 | 出具单位/提供方 | 盖章单位 | 签名人 |
|---|---|---|---|
| 一、招股文件 | 一、招股文件 | 一、招股文件 | 一、招股文件 |
|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发行人 | 1、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发行人盖章) |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发行人 | 2、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声明(发行人盖章) | 2、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发行人 | 3、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保荐人盖章) | 3、保荐人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 |
|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发行人 | 4、保荐人董事长和总经理(或类似职责人员)声明(保荐人盖章) | 4、保荐人董事长和总经理(或类似职责人员) |
|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发行人 | 5、发行人律师声明(发行人律师盖章) | 5、律师事务所单位负责人、经办律师 |
|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发行人 | 6、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审计机构盖章) | 6、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单位负责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
|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发行人 | 7、承担验资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验资机构盖章) | 7、承担验资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单位负责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
|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发行人 | 8、承担验资复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验资复核机构盖章) | 8、承担验资复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单位负责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
|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发行人 | 9、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声明(评估机构盖章) | 9、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 |
|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
| 2-1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报告 | 发行人 | 发行人盖章 | |
| 2-2 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 发行人 | 发行人盖章 | 发行人董事 |
| 2-3 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 发行人 | 发行人盖章 | 发行人股东 |
| 2-4 关于符合板块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 发行人 | 发行人盖章 | |
| 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 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 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 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
| 3-1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 3-1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 3-1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 3-1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
| 3-1-1 关于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 保荐人 | 保荐人盖章 | |
| 3-1-2 发行保荐书 | 保荐人 | 保荐人盖章 |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类似职责人员)、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 |
| 3-1-3 上市保荐书 | 保荐人 | 保荐人盖章 |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 |
| 3-1-4 保荐工作报告 | 保荐人 | 1、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保荐人盖章) | 1、保荐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类似职责人员)、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 |
| 3-1-4 保荐工作报告 | 保荐人 | 2、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保荐人盖章) | 2、两名保荐代表人誊写承诺事项并签名,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
| 3-1-5签字保荐代表人在审企业家数说明 | 保荐人 | 保荐人盖章 | 两名保荐代表人 |
| 3-1-6 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适用) | 保荐人 | 保荐人盖章 | |
| 3-1-7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配售的相关文件 | 保荐人 | 保荐人盖章 | |
| 3-2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 3-2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 3-2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 3-2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
| 3-2-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上交所要求总所出具) |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发行人盖章 | 1、财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2、审计报告由签字会计师签名盖章 |
| 3-2-2 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 | 会计师事务所(上交所要求总所出具) |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发行人盖章 | 1、财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2、审阅报告由签字会计师签名盖章 |
| 3-2-3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 会计师事务所(上交所要求总所出具) |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发行人盖章 | 1、盈利预测报告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2、审核报告由签字会计师签名盖章 |
| 3-2-4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上交所要求总所出具) | 1、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盖章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行人盖章或董事会盖章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签字会计师签名盖章 |
| 3-2-5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会计师事务所(上交所要求总所出具) |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发行人盖章 | 1、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2、鉴证意见由签字会计师签名盖章 |
| 3-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 3-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 3-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 3-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
| 3-3-1 法律意见书 | 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发行人律师(上交所)/经办律师(深交所) |
| 3-3-2 律师工作报告 | 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发行人律师(上交所)/经办律师(深交所) |
| 3-3-3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 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发行人律师(上交所)/经办律师(深交所) |
| 3-3-4 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 | 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发行人律师(上交所)/经办律师(深交所) |
| 四、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 四、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 四、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 四、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
| 4-1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发行人或律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意见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发行人盖章 | |
| 4-2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 发行人 | 发行人盖章 | |
| 4-3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 发行人 | 发行人盖章 | 发行人全体董监高签名 |
| 4-4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确认文件(如有) | 商务主管部门(深交所要求,上交所可参照) | 商务主管部门盖章或相关证明文件 | |
| 五、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 五、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 五、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 五、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
| 5-1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 | 5-1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 | 5-1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 | 5-1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 |
| 5-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税务主管部门 | 税务主管部门、发行人盖章 | |
| 5-1-2 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的证明文件 | 相关部门 | 出文单位盖章、复印件律师鉴证盖章 | 律师鉴证签字 |
| 5-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 | 发行人 | 发行人盖章 | |
| 5-1-4 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出具的意见 | 会计师事务所(上交所要求总所出具) |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 签字会计师签名盖章 |
| 5-1-5 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或主要经营机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 当地税务主管机构或其他证明材料 | 当地税务主管机构、发行人盖章 | |
| 5-2发行人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 5-2发行人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 5-2发行人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 5-2发行人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
| 5-2-1 最近三年及一期原始财务报表 | 发行人 | 发行人盖章 | 财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 |
| 5-2-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 发行人 | 发行人盖章 | 财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 |
| 5-2-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 会计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 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
| 5-3 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 资产评估机构 | 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 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名 |
| 5-4 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发行人(深交所要求,上交所可参照) | 出资证明发行人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总所)、或提供分所可以承担验资业务并经总所相关复核程序或授权程序的证明文件 | 验资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
| 5-5 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 | 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深交所要求,上交所可参照) | 1、财务报表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盖章2、审计报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 1、财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如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为境外机构,财务报表没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签名的,发行人需出具说明,并加盖公章)2、审计报告(如有)由签字会计师签名盖章 |
| 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 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 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 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
| 6-1 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方向的总体安排及其合理性、必要性的说明 | 发行人 | 发行人盖章 | |
| 6-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 | 市/区发改委等其他相关机构 | 出文单位盖章、复印件律师鉴证盖章 | |
| 6-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 |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深交所要求,上交所可参照) | 1、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发行人盖章2、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盖章3、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盖章 | 1、财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2、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3、资产评估报告由资产评估师签名 |
| 6-4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如有) | 合同方 | 合同方盖章 | 合同方签字 |
| 七、其他文件 | 七、其他文件 | 七、其他文件 | 七、其他文件 |
| 7-1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 7-1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 7-1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 7-1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
| 7-1-1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 | 发行人 | 发行人盖章 | |
| 7-1-2 发行人律师就7-1-1清单所列产权证书出具的鉴证意见 | 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经办律师 |
| 7-1-3 特许经营权证书 | 相关主管部门 | 相关主管部门盖章,复印件律师鉴证 | 律师鉴证签字 |
| 7-2 重要合同 | 7-2 重要合同 | 7-2 重要合同 | 7-2 重要合同 |
| 7-2-1 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 | 合同方 | 合同方盖章、复印件律师鉴证盖章 | 合同方负责人 |
| 7-2-2 重大关联交易协议 | 合同方 | 合同方盖章、复印件律师鉴证盖章 | 合同方负责人 |
| 7-2-3 重组协议(如有) | 合同方 | 合同方盖章、复印件律师鉴证盖章 | 合同方负责人 |
| 7-2-4 特别表决权股份等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如有) | 合同方 | 合同方盖章、复印件律师鉴证盖章 | 合同方负责人 |
| 7-2-5 高级管理人员、员工配售协议(如有) | 合同方 | 合同方盖章、复印件律师鉴证盖章 | 合同方负责人 |
| 7-2-6 重要采购合同 | 合同方 | 合同方盖章、复印件律师鉴证盖章 | 合同方负责人 |
| 7-2-7重要销售合同 | 合同方 | 合同方盖章、复印件律师鉴证盖章 | 合同方负责人 |
| 7-2-8其他对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合同(如有) | 合同方 | 合同方盖章、复印件律师鉴证盖章 | 合同方负责人 |
| 7-3 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 | 特定行业管理部门 | 提供方盖章 | |
| 7-4 承诺事项 | 7-4 承诺事项 | 7-4 承诺事项 | 7-4 承诺事项 |
| 7-4-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发行人 | 发行人、控股股东(法人)、实际控制人(法人)、持股5%以上股东(法人)盖章 | 发行人控股股东(自然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持股5%以上股东(自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
| 7-4-2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发行人控股股东(法人)、实际控制人(法人)盖章 | 发行人控股股东(自然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签名 |
| 7-4-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发行文件的确认意见以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 发行人 | 书面审核意见加盖监事会公章(深交所要求,上交所可参照) | 1、确认意见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2、书面审核意见加盖监事会公章或监事签名 |
| 7-4-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证券发行文件的确认意见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发行人控股股东(法人)、实际控制人(法人)盖章 | 发行人控股股东(自然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签名 |
| 7-4-5 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 发行人 | 发行人盖章 | |
| 7-4-6 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 保荐人 | 保荐人盖章 | |
| 7-4-7发行人、保荐人及相关主体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 发行人、保荐人 | 发行人、保荐人盖章 | |
| 7-5 说明事项 | 7-5 说明事项 | 7-5 说明事项 | 7-5 说明事项 |
| 7-5-1发行人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的说明 | 发行人 | 发行人盖章 | |
| 7-5-2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适用情况的说明 | 发行人 | 发行人盖章 | |
| 7-5-3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如有) | 发行人、中介机构 | 发行人盖章、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加盖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申请文件如涉及商业秘密的,需发行人董事长签名(深交所要求) |
| 7-6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 发行人、保荐人 | 发行人、保荐人盖章 | 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保荐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
| 7-7股东信息核查 | 7-7股东信息核查 | 7-7股东信息核查 | 7-7股东信息核查 |
| 7-7-1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 发行人 | 发行人盖章 | |
| 7-7-2保荐人关于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核查报告 | 保荐人 | 保荐人盖章 |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保荐代表人签名 |
| 7-7-3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核查报告 | 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发行人律师(上交所)/经办律师(深交所)签名 |
| 7-8历次聘请保荐机构情况的说明 | 发行人、保荐人(深交所要求,上交所可参照) | 发行人、保荐人盖章(深交所要求,上交所可参照) | |
| 7-9 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核查要求自查表 | 7-9 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核查要求自查表 | 7-9 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核查要求自查表 | 7-9 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核查要求自查表 |
| 7-9-1保荐人关于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及行业等相关事项核对表(深交所要求) | 保荐人 | 保荐人盖章 | 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签名 |
| 7-9-2会计师事务所关于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深交所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 注册会计师签名 |
| 7-9-3律师事务所关于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深交所要求) | 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经办律师签名 |
| 7-9-4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上交所要求) | 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 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 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名 |
| 7-10 其他文件 | 7-10 其他文件 | 7-10 其他文件 | 7-10 其他文件 |
| 7-10-1保荐人对本次申请符合受理要求的说明 | 保荐人 | 保荐人盖章 | |
| 7-10-2关于财务报表有效期延长的申请(深交所要求) | 发行人 | 发行人盖章 | |
| 7-10-3保荐人关于发行人历史舆情的专项核查报告(上交所要求) | 保荐人 | 保荐人盖章 | |
| 7-10-4存在联合保荐的,提交联合保荐的说明文件 | 保荐人 | 保荐人盖章 | |
| 7-10-5存在翻译文件的,提供翻译机构的资质文件 | 翻译机构 | 翻译机构 | |
| 7-10-6报告期内境内二次申报IPO的,请提交两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对照表及文字说明 | 发行人 | 发行人盖章 |
(2)北交所申请文件目录
| 文件名称 | 出具单位/提供方 | 盖章单位 | 签名人 |
|---|---|---|---|
| 一、发行文件 | 一、发行文件 | 一、发行文件 | 一、发行文件 |
|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发行人 | 1、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发行人盖章) |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发行人 |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发行人盖章) |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
|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发行人 |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保荐机构盖章) | 3、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 |
|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发行人 | 4、保荐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类似职责人员)声明(保荐机构盖章) | 4、保荐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类似职责人员) |
|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发行人 | 5、发行人律师声明(发行人律师盖章) | 5、律师事务所单位负责人、经办律师 |
|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发行人 | 6、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审计机构盖章) | 6、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单位负责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
|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发行人 | 7、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声明(评估机构盖章) | 7、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 |
|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
| 2-1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报告 | 发行人 | 发行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2-2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决议 | 发行人 | 发行人盖章/董事会盖章 | 参会董事签名、非董事本人参会的,需董事本人的授权委托书 |
| 2-3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决议 | 发行人 | 发行人盖章 | 参会股东、董事签字,非董事本人参会的,需董事本人的授权委托书 |
| 2-4发行人监事会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书面审核意见 | 发行人 | 发行人盖章/监事会盖章 | 发行人监事签名 |
| 三、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 三、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 三、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 三、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
| 3-1发行保荐书 | 保荐机构 | 保荐机构盖章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类似职责人员)、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签名 |
| 3-2上市保荐书 | 保荐机构 | 保荐机构盖章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签名 |
| 3-3保荐工作报告 | 保荐机构 | 保荐机构盖章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类似职责人员)、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签名 |
| 3-4 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适用) | 保荐机构 | 保荐机构盖章 | |
| 四、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 四、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 四、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 四、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
| 4-1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总所) | 财务报表发行人盖章、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 1、财务报表由发行人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2、审计报告由经办会计师签名盖章 |
| 4-2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总所) | 1、盈利预测报告发行人盖章2、审核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 审核报告由经办会计师签名盖章 |
| 4-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总所) | 1、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盖章2、发行人董事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行人盖章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办会计师签名盖章 |
| 4-4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 | 会计师事务所、发行人盖章 | 1、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由经办会计师签名盖章2、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应有发行人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 |
| 4-5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 |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 |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 |
| 4-6 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 |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总所) |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 1、审阅报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将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发行人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出具的专项声明 |
| 4-6 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 |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总所) | 发行人盖章 | 2、财务报表发行人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名 |
| 五、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 五、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 五、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 五、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
| 5-1 法律意见书 | 律师事务所(总所/分所)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名 |
| 5-2律师工作报告 | 律师事务所(总所/分所)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名 |
| 5-3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 律师事务所(总所/分所)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名 |
| 5-4 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 | 律师事务所(总所/分所)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名 |
| 六、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 六、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 六、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 六、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
| 6-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 | 市/区发改委或其他相关机构 | 出文单位盖章、发行人盖章、复印件律师鉴证盖章 | |
| 6-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 | 标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总所)、资产评估机构 | 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盖章、财务报表标的公司盖章、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 1、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2、财务报表相关责任人签字并盖章3、资产评估报告经办资产评估师签名并盖章 |
| 6-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如有) | 合同方 | 合同方盖章(如扫描合同或其草案为复印件,应当由发行人加盖公章或律师鉴证 | 合同方签字 |
| 七、其他文件 | 七、其他文件 | 七、其他文件 | 七、其他文件 |
| 7-1发行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草案) | 发行人 | 发行人盖章 | |
| 7-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有) |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盖章、财务报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盖章、 | 1、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2、财务报表应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字 |
| 7-3 承诺事项 | 7-3 承诺事项 | 7-3 承诺事项 | 7-3 承诺事项 |
| 7-3-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发行人 | 发行人、控股股东(法人)、实际控制人(法人)、持股5%以上股东(法人)盖章 | 发行人控股股东(自然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持股5%以上股东(自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
| 7-3-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以及前述主体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关于不得影响或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注册工作的承诺书 | 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 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盖章 | |
| 7-3-3 发行人、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 发行人、保荐机构 | 发行人、保荐机构盖章 | |
| 7-4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及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如有) | 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如有) | 1、申请文件发行人盖章2、核查意见加盖保荐机构公章、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
| 7-5 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 | 特定行业管理部门 | 1、提供方盖章2、相关意见如为复印件,应当由发行人加盖公章或律师鉴证 | |
| 7-6保荐协议 | 发行人、保荐机构 | 1、发行人、保荐机构盖章2、如为复印件,应当由发行人加盖公章或律师鉴证 | 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7-7 发行人、保荐机构关于本次申报符合受理要求的说明 | 发行人、保荐机构 | 发行人、保荐机构盖章 | |
| 7-8 辅导验收证明文件 | 发行人 | 1、发行人盖章2、如为复印件,应当由发行人加盖公章或律师鉴证 | |
| 7-9 其他文件 | 7-9 其他文件 | 7-9 其他文件 | 7-9 其他文件 |
| 7-9-1 中介机构关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的专项说明 | 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 | 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盖章 | 1、保荐机构专项说明应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签名2、律师事务所专项说明应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项目签字律师签名 |
| 7-9-2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定位的专项说明 | 发行人、保荐机构 | 专项说明发行人盖章、专项意见保荐机构盖章 | |
| 7-9-3 公开发行诚信档案查询名单 | 发行人 | 发行人盖章 | |
| 7-9-4 其他需提供的文件 | |||
| 7-9-4-1存在联合保荐的,提交联合保荐的说明文件 | 保荐人 | 保荐人盖章 | |
| 7-9-4-2存在翻译文件的,提供翻译机构的资质文件 | 翻译机构 | 翻译机构 |
2、统筹并协调进程
项目组应统筹发行人及其他各中介机构完成申报材料的制作工作。项目负责人组织协调项目的整体推进,包括小组分工、工作底稿收集、信息沟通等。项目组应定期组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阶段工作完成情况,并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项目组成员应做好会议纪要,并将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备忘录的形式邮件发送给各参会方。同时,项目组应将申报材料制作过程中需发行人取得的外部资料、其他机构协助提供的内容,提前做好计划安排并制作成备忘录邮件发送给相关人员,督促其按计划落实完成,部分材料的制作可由项目组提供相应的模板。
3、分工并制定工作计划
项目负责人对招股说明书各章节的写作人员进行分工,并制订项目工作计划;在分工撰写的基础上,项目组应做好交叉审阅和复核工作,避免前后文出现差异和矛盾。对申报材料制作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需要走访的客户、供应商、银行及有关政府部门列出清单并作出详细的计划安排。
(二)草拟阶段
1、尽职调查及解决问题
项目组应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201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发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18年发布)、《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22年修订)及《公司股权融资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2023年修订)、《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工作规则》(2023年7月修订)等有关制度的要求完成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通过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来规范发行人使之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具体尽职调查工作内容参见本执行手册“第十一章 尽职调查”。
2、收集材料、整理和扫描底稿
项目组应重视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可建议发行人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材料组织编制,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所需材料,配合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应及时整理、扫描取得的工作底稿,并上传至公司投行业务电子底稿系统。
项目组应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及公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底稿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保荐工作底稿,编制详细的工作底稿目录、填写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等。对于工作底稿目录中有重复内容的,应建立规范的索引以便查找。
3、申报文件撰写
项目组及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应根据监管部门申报文件要求进行各部分内容的撰写。项目组撰写的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关于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有)、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承诺函等;律师撰写的文件主要包括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会计师撰写的文件主要包括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纳税情况的意见、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差异情况的意见等。
(1)招股说明书撰写
项目组成员应按照事前分工进行招股说明书各章节的撰写工作,项目负责人汇总并提出修改意见。招股说明书的撰写是一个不断修改、不断完善的过程。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统一适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简称“57号准则”)的披露要求,57号准则包括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一般规定适用于各板块,特别规定基于各板块不同定位作出差异化披露要求。北交所IPO招股说明书的披露适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与沪深交易所的要求有所差异。招股说明书基本构架如下:
| 章节 | 主板 | 创业板 | 科创板 | 北交所 |
|---|---|---|---|---|
| 第一节 | 封面、扉页、目录、释义 | 封面、扉页、目录、释义 | 封面、扉页、目录、释义 |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
| 第二节 | 概览 | 概览 | 概览 | 概览 |
| 第三节 | 风险因素 | 风险因素 | 风险因素 | 风险因素 |
| 第四节 | 发行人基本情况 | 发行人基本情况 | 发行人基本情况 | 发行人基本情况 |
| 第五节 | 业务和技术 | 业务和技术 | 业务和技术 | 业务和技术 |
| 第六节 |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公司治理 |
| 第七节 |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 |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 |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 | 财务会计信息 |
| 第八节 |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 第九节 | 投资者保护 | 投资者保护 | 投资者保护 | 募集资金运用 |
| 第十节 | 其他重要事项 | 其他重要事项 | 其他重要事项 | 其他重要事项 |
| 第十一节 | 声明 | 声明 | 声明 | 声明与承诺 |
| 第十二节 | 附件 | 附件 | 附件 | 备查文件 |
(2)发行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及上市保荐书撰写
发行保荐书是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为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而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件,项目组应在发行保荐书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项目组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全面记载尽职推荐发行人的主要工作过程,详细说明尽职推荐过程中发现的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充分揭示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3)其他文件撰写
对发行人出具的一些文件包括关于符合板块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等应由项目组一并撰写。此外,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承诺函,项目组可提供相应的模板作为参考。
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应各自负责其所对应文件的撰写。
4、材料审阅和修改
项目组汇总各部分申报材料后,内部应对撰写的材料进行交叉复核,并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招股说明书等文件进行通读,仔细检查,避免出现申报文件前后不一致及各文件表述矛盾等低级错误。项目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对材料质量进行把关。公司层面建立了项目执行质量评价体系,业务部门内部也可以建立文件质量考核机制,通过交叉审阅及部门负责人审阅等方式确保文件质量。
根据我公司要求,各业务部门(组)均应指定两名资深非项目组人员对项目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作为申请质控评审程序的必备文件,在质控评审申请流程中需上传复核人员签字的扫描件作为附件,复核人员应对所出具的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组应对复核意见进行回复。
5、审阅其他中介机构文件
项目组应对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出具的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如发现各方出具的文件对同一事件描述情况或核查意见有实质性差异的,应与相关机构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协商解决,保持各方出具文件的一致性。
6、本阶段需完成的其他工作
在申报文件草拟阶段,项目组除了协同其他中介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制作申报材料,完善工作底稿以外,还应督促和协助发行人完成以下工作:
(1)取得募投项目立项、环保、土地等文件
项目组应协助发行人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编制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发改委(局)等有权部门审批或备案。募投项目应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保影响登记表),报有权环保部门进行审批。发行人募投用地尚未取得的,需披露募投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需对募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用地落实的风险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如需)
项目组应督促发行人在申报前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权部门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的确认文件、特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文件、商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等。
(3)完成首发内部决策程序
项目组应协助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议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发行人律师起草有关议案的决议文本,项目组应对决议文本进行审阅、提出意见。
(三)保荐机构申报前评审阶段
1、提交申报评审
项目拟上报监管机构审批前,应通过申报评审。申报评审阶段包括质控评审和内核两个环节,分别由我公司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对项目质量、申报文件制作质量、尽职调查及工作底稿质量、保荐风险等方面进行核查和把控;项目组应按照监管部门和我公司相关要求对项目申报文件、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等进行进一步完善,并经申报评审流程逐一完成质控评审和内核阶段各个程序的相应工作。在该环节中,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以及参与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将根据公司《业务文件质量考核实施细则》对申报文件质量进行评分。
申报评审工作流程参见本执行手册“第七章 申报评审”。
2、修改定稿
项目组应根据质控评审意见及内核评审会议中内核委员提出的相关意见修改申报材料,最终定稿前,项目组应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通读,保证各方出具文件的一致性,申报材料中记载的信息不存在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形,不存在页码错乱、格式不规范、错别字等低级错误。
(四)申报阶段
项目申报评审流程结束后,项目组可提起申报文件用印流程;项目全套对外报送文件分别经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内核人员流程审核后,项目组领取签章页,印制材料;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对上报文件终稿进行比对分析确认不存在重大差异、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督导组对申报文件完备性及签字盖章等要素齐备性进行复核并确认后,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的专员通过交易所审核业务系统进行文件报送,详细内容参见本执行手册“第八章 监管机构审核”之“四、主要工作内容”之“(二)申报、受理及预先披露”。
(五)工作底稿移交
IPO项目在向交易所首次申报当天将触发底稿移交流程,申报后45个工作日或向监管机构报送电子工作底稿之前(孰早)将全部纸质版工作底稿移交到质量控制部,具体内容参见本执行手册“第七章 申报评审”之“四、主要工作内容”之“(五)工作底稿扫描、移交”。
五、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一)招股说明书撰写要点
招股说明书应便于投资者阅读,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尽量使用图表、图片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披露方式,具有可读性和可理解性:(1)应客观、全面,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突出事件实质,不得选择性披露。不得使用市场推广和宣传用语;(2)应使用直接、简洁、确定的语句,尽可能使用日常用语、短句和图表,避免使用艰深晦涩、生僻难懂的专业术语或公文用语,避免直接从法律文件中摘抄复杂信息而不对相关内容作出清晰正确解释;(3)披露内容应具有相关性,围绕发行人实际情况作出充分、准确、具体的分析描述;(4)应充分利用索引和附件等方式,不同章节或段落披露同一语词、表述、事项应具有一致性,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前提下,可以相互引征;(5)披露内容不得简单罗列、堆砌,避免冗余、格式化、模板化。
1、第二节 概览
应结合业务情况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业务特征及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信息,并根据重要性原则对披露内容进行排序,概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遵循重要性和相关性原则,根据实际情况作“重大事项提示”,简明扼要披露重大风险和其他应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的重要事项,并索引至相关章节内容;
(2)列表披露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3)列表披露本次发行概况;
(4)结合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概述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所需主要原材料及重要供应商、主要生产模式、销售方式和渠道及重要客户、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如市场份额或排名数据)等;
(5)简要披露发行人板块定位情况;
(6)列表披露发行人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7)简要披露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盈利预测信息(如有);
(8)披露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9)简要披露发行人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如有);
(10)简要披露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
(11)其他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重大诉讼等)。
2、第三节 风险因素
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简明易懂且具逻辑性地披露当前及未来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应按方便投资者投资决策原则将风险因素分类为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与行业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首先,应结合行业特征、自身情况等,针对性、个性化披露实际面临的风险因素,应避免笼统、模板化表述,不应披露可适用任何发行人的风险。其次,应使用恰当标题概括描述具体风险点,精准清晰充分地揭示每项风险因素的具体情形、产生原因、目前发展阶段和对发行人的影响。风险因素所依赖的事实应与招股说明书其他章节信息保持一致。再次,应对风险因素作定量分析,对导致风险的变动性因素作敏感性分析;无法定量分析的,应针对性作出定性描述,清晰告知投资者可能发生的最不利情形。最后,一项风险因素不得描述多个风险。披露风险因素不得包含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
一般需要考虑的风险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
| 风险类型 | 风险类型 | 产生原因 |
|---|---|---|
| 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 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 经济周期变化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
| 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 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 汇率风险 |
| 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 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 利率风险 |
| 宏观经济政策变动的风险 | 宏观经济政策变动的风险 | 财政金融政策变动 |
| 宏观经济政策变动的风险 | 宏观经济政策变动的风险 | 税收优惠政策变动 |
| 宏观经济政策变动的风险 | 宏观经济政策变动的风险 | 土地使用政策变动 |
| 宏观经济政策变动的风险 | 宏观经济政策变动的风险 | 产业政策变动 |
| 宏观经济政策变动的风险 | 宏观经济政策变动的风险 | 行业管理政策变动 |
| 宏观经济政策变动的风险 | 宏观经济政策变动的风险 | 环境保护政策变动 |
| 行业或市场风险 | 行业或市场风险 | 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变化 |
| 行业或市场风险 | 行业或市场风险 | 行业经营环境变化 |
| 行业或市场风险 | 行业或市场风险 | 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 |
| 行业或市场风险 | 行业或市场风险 | 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 |
| 行业或市场风险 | 行业或市场风险 | 过度依赖单一市场 |
| 行业或市场风险 | 行业或市场风险 | 市场占有率下降 |
| 经营风险 | 经营风险 | 经营模式发生变化 |
| 经营风险 | 经营风险 | 经营业绩不稳定 |
| 经营风险 | 经营风险 | 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 |
| 经营风险 | 经营风险 | 过度依赖单一客户、单一技术、单一原材料/产品或服务等 |
| 经营风险 | 经营风险 | 经营场所过度集中或分散 |
| 财务风险 | 财务风险 |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
| 财务风险 | 财务风险 | 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
| 财务风险 | 财务风险 | 资产周转能力较差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
| 财务风险 | 财务风险 | 现金流状况不佳或债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偿债风险 |
| 财务风险 | 财务风险 | 主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 |
| 财务风险 | 财务风险 | 主要资产价值大幅波动的风险 |
| 财务风险 | 财务风险 | 非经常性损益或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金额较大导致的净利润大幅波动的风险 |
| 财务风险 | 财务风险 | 重大担保或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导致的风险 |
| 技术风险 | 技术风险 | 技术不成熟、技术尚未产业化、缺乏有效保护或保护期限短 |
| 技术风险 | 技术风险 | 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 |
| 技术风险 | 技术风险 | 缺乏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依赖他人 |
| 技术风险 | 技术风险 | 产品或技术面临被淘汰 |
| 内部管理风险 | 内部管理风险 | 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风险 |
| 内部管理风险 | 内部管理风险 | 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的风险 |
| 内部管理风险 | 内部管理风险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
| 内部管理风险 | 内部管理风险 | 内部约束不健全的风险 |
| 内部管理风险 | 内部管理风险 | 因股权结构复杂或关联关系复杂引致的风险 |
| 内部管理风险 | 内部管理风险 | 因核心管理团队不稳定或缺乏应对业务和资产规模扩张的管理能力、缺乏及时应对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变化的反应能力引致的风险 |
| 内部管理风险 | 内部管理风险 | 因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变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风险 |
| 人力资源风险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存在违反保密、竞业禁止等方面规定 | |
| 人力资源风险 | 公司人力资源无法匹配公司发展需求 | |
| 人力资源风险 | 关键岗位人才流失 | |
| 人力资源风险 | 管理经验不足 | |
| 人力资源风险 | 公司业务依赖单一人员 | |
| 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 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 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 |
| 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 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 对发行人资金状况、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市场拓展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
| 法律风险 | 法律风险 | 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 |
| 法律风险 | 法律风险 | 土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
| 发行失败风险 | 发行失败风险 | 发行认购不足等 |
| 募集资金项目风险 | 募集资金项目风险 | 投资项目在市场前景、技术保障、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融资安排、与他人合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
| 募集资金项目风险 | 募集资金项目风险 | 因营业规模、营业范围扩大或者业务转型而导致的管理风险及业务转型的风险 |
| 募集资金项目风险 | 募集资金项目风险 | 因固定资产折旧大量增加而导致的利润下滑风险 |
| 募集资金项目风险 | 募集资金项目风险 | 因产能扩大而导致的产品销售风险 |
| 其他风险因素 | 其他风险因素 | 自然灾害 |
| 其他风险因素 | 其他风险因素 | 安全生产 |
| 其他风险因素 | 其他风险因素 | 反倾销 |
| 其他风险因素 | 其他风险因素 | 股市波动的风险 |
拟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科创板投资风险,作如下声明:“本次发行股票拟在科创板上市,科创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投资风险,作如下声明:“本次发行股票拟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拟在北交所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具有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3、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
业务和技术章节是发行人投资故事的全面展现,是发行人投资价值的集中体现。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演变情况,结合所处行业情况披露业务竞争状况、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对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的情况,与他人共享资源要素情况(如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核心技术的科研实力和成果情况、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和研发人员情况,生产经营涉及的主要环境污染物、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境外经营及境外资产情况等。
该部分内容的撰写应注意以下几点:
(1)拟主板上市的,应披露业务发展过程和模式成熟度、经营稳定性和行业地位。
(2)拟在科创板上市的,应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应披露核心技术的科研实力和成果情况,包括获得重要奖项、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等情况;披露发行人新技术新产品商业化情况。
(3)拟在创业板上市,应披露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针对性披露科技创新、模式创新或者业态创新情况。
(4)拟在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在“业务与技术”中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披露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核心技术人员的学历背景构成,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和获得奖项情况,对公司研发的具体贡献,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实施的约束激励措施,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5)拟在北交所上市的发行人与沪深交易所公司披露要求相比,北交所公司关于业务和技术章节:1)未对保持技术持续创新的机制、技术储备及创新安排,安全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方面受处罚情况、最近三年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如存在高危险、重污染)等事项予以披露要求。2)增加了说明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情况,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外购的相关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安排(如有)等事项的披露要求。
(6)项目组在撰写此章节时可参考行业研究报告、同行业上市公司招股书中相关章节等,但应注意行业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权威性。
4、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北交所公司披露要求将该部分内容拆分为“财务会计信息”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两个章节予以披露)
该部分内容的撰写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结合自身业务活动实质、经营模式特点等,重点披露与行业相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或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报表理解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及其关键判断、会计估计及其假设的衡量标准、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具体执行标准及选择依据,并分析是否符合一般会计原则。发行人不应简单重述一般会计原则。发行人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可比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析差异原因及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存在重大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应披露变更或更正的具体内容、原因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管理层分析应当与业务和技术章节相互协调,在对业务的描述、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的勾稽方面做到保持一致。
(3)项目组应对财务报告中的各会计科目间的勾稽关系进行全面的验算,对审计机构的工作持有谨慎的怀疑,对于异常或变化较大项目应找到合理原因。
(4)按业务类别披露发行人所采用的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准、收入确认时点。发行人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操作流程等因素详细说明其收入确认标准的合理性。
(5)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税收政策的变化及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面临即将实施的重大税收政策调整及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
5、第七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除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还可用于公司的一般用途,如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的数额和投资方向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发行人应谨慎运用募集资金、注重投资者回报,并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加强募集资金运用的持续性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按照重要性原则披露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撰写时注意以下几点: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规定,以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专业化的主营方向。
(2)募集资金的数额和投资方向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主要关注项目实施的迫切性、项目实施时机的选择、投资有效性、风险可控性、项目可行性。
(4)募集资金不宜大量投资于全新产品。新产品在技术、生产、销售等方面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如果投资于全新产品,将面临较大不确定性,在发行人技术有一定把握的情况下,应控制募集资金投资于全新产品的额度,并充分阐述募投项目是否投向主营业务,是否导致主营业务变更,是否导致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保障新产品实现预计销售的措施等。
(5)募集资金投资于研发项目或营销网络时要进行充分研究调查,需循序渐进,不宜一步大规模投资到位。
(6)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发行人应按照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披露项目的建设情况、市场前景及相关风险等。
(7)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等一般用途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分析披露募集资金用于上述一般用途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结合公司行业特点、现有规模及成长性、资金周转速度等合理确定相应规模;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结合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公司偿债风险控制目标等说明偿还银行贷款后公司负债结构合理性等。
(8)拟在科创板上市的项目应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及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业务、核心技术之间的关系、发行人为实施募投项目所储备的研发基础。
(9)拟在创业板上市的项目应披露募集资金对其业务创新、创造、创意性的支持作用。
(二)发行保荐书撰写要点
发行保荐书是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为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而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件,也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发行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2)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3)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4)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5)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6)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7)相关承诺事项;(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上市保荐书撰写要点
上市保荐书是上市的发行申请文件之一,项目组可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中相关要求撰写,并对上市公司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上市条件逐项发表意见。
(四)保荐工作报告撰写要点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是发行保荐书的辅助性文件。项目组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全面记载尽职推荐发行人的主要工作过程,详细说明尽职推荐过程中发现的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充分揭示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或者风险,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均应予以充分关注和揭示,并详尽、完整地陈述分析,就主要问题的解决情况予以说明。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详细说明问核的实施情况、问核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在尽职调查中对重点事项采取的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问核表》作为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附件,在申报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
(五)关于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应当符合相关板块定位。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中有相关专项说明/专项意见的参考示范格式。
主板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北交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六)工作底稿制作关注要点
1、充分的核查工作底稿
完善的核查工作底稿是保荐机构勤勉尽责的体现,项目组应完整留存记录核查过程及核查程序的工作底稿。
2、必要的统计分析
工作底稿不能只是简单的资料堆积。为便于查找资料、了解核查范围、了解其存在的问题,项目组应对工作底稿进行归类汇总,形成目录,并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特别是对银行对账单、访谈记录、往来函证、合同等资料前面应有对应的清单明细。对函证有差异的采购和销售,项目组应进一步核查原因并留存相应底稿。
3、完备的工作底稿
项目工作底稿应保证内容及形式的完备性。工作底稿应保留充分的证据,能够支持招股说明书的结论,并能反映发行人个性情况。工作底稿中的分析说明文件应写明日期,由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应加盖发行人公章,访谈记录上应有访谈人员签名。项目组应关注所需工商、税务、海关、法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完备,包含所有子公司及报告期内注销子公司的相关工作底稿。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中介机构承诺函应完整保留在保荐工作底稿中,建议项目组在质控评审前完成相关承诺函的收集,以保证底稿移交时的完备性。
4、完整的保荐业务记录
项目组应当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工作日志,工作日志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全面、完整地记录尽职调查过程,及时对保荐工作日志进行更新,完整留存访谈记录、中介机构协调会会议纪要、项目备忘录等保荐机构从事保荐业务的记录,注意对保荐工作中所遇到问题的解决过程的留痕,并作为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
5、及时的底稿更新
由于项目材料制作及审核时间较长,可能经过多次审计基准日的调整及多次反馈意见回复,项目组在更新招股说明书的同时,应对保荐工作底稿进行相应的更新,对年报/半年报补充的工作底稿、历次反馈意见回复的工作底稿进行系统的整理。
6、独立的核查过程底稿
项目组应保留独立核查的工作底稿,不能仅复印会计师或律师底稿。尤其应注意保留车票、住宿费、包含走访人和受访对象的合影等具有说服力的工作底稿。
7、规范的工作底稿索引
由于涉及财务核查、年报更新、问核等事项,各项要求存在重复内容,项目组应建立规范的索引,以便查找。
(七)其他关注问题
1、材料审阅要点
在材料审阅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信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关联方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发行人的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研发费用、研发能力等信息;发行人环保设施运行、污染排放及治理污染投入等情况;发行人的诉讼、仲裁等信息;发行人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品种结构、发行人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及其变化情况等信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权属状况等信息;发行人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等信息;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
2、申报材料中“重要合同”应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保持一致
上报材料前应仔细核对申报材料中的“重要合同”是否与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重要合同”一一对应。
3、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的要求
关于申报文件中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项目组需特别关注以下细节,如存在历史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提前安排相关机构出具说明或进行复核。
(1)首发申请文件中应提供发行人设立时以及报告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提供发行人设立时及以后历次验资报告(北交所不适用)。
(2)出具相关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或验资机构未进行证监会的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备案被取消或机构被解散的:
= 1 \* GB3 ①若相关资产评估在报告期内且与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相关的,则需要已进行备案的评估机构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并提供复核报告;
= 2 \* GB3 ②若相关验资在报告期内,则需要已进行备案的验资机构对上述验资报告进行复核,并提供复核报告。
(3)承担报告期内且与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相关的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和承担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及最后一次验资业务的验资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发表声明。若该机构未进行备案或备案被取消以及机构被解散的,由为其进行复核的已进行备案的机构签署声明。
(4)承担评估和验资业务的机构被吸收合并的,招股说明书正文后的声明由相关存续机构出具,承担相关评估和验资业务的人员已经离职的,由相关评估和验资机构出具说明。
(5)保荐机构应对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的变动情况,及是否进行备案等进行尽职调查。
(6)对于不强制要求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证监会、交易所在审核中若发现相关资产评估和验资存在严重问题的,可以要求发行人在申报文件中补充提供。
六、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一)文字、数据、单位、日期、标点、表述等低级错误
1、错字、别字、少字、多字、文字顺序颠倒。
2、数据引用错误、分节号错。
3、表格缺少单位、数据单位错误(如应为元的,写成万元,应为万元的,写成元,有的数据后面没有单位)。
4、日期错误:日期与底稿不一致,更新时日期未相应更新,报告期日期发生变化,但没有相应修改等。
5、标点错误:括号、逗号、引号等标点符号,常常出现半角格式;直接从PDF文件或网页中复制的文字中,文号、年度等数字前后,常常有多余空格。
6、表述错误:语句不通顺,缺少主语,表述晦涩、不清晰。
7、序号错误。
8、格式问题:字体不统一,表格中的数据文字未对齐。
9、文件标题与签章页上引用的标题不一致。
(二)信息披露的一致性问题
1、招股书前后披露不一致
(1)招股书中数据包括行业数据、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多次调整,未相应进行修改;
(2)招股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竞争优势等表述在招股书出现多处,前后存在表述不一致的情形;
(3)业务和技术部分描述的非财务信息与财务信息不一致;
(4)表格与正文中的数据、图表与表格的数据不一致;
(5)文中对某事项的文字描述与表格、图表中数据所反映出的事实不一致;
(6)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披露与董监高的兼职及对外投资情况、与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等不一致,存在少披露的情形;
(7)董监高简历中描述的“现任”情况,与董监高列表中的职位、董监高兼职情况列表中的相应信息不一致;
(8)标题与后面的内容不一致;
(9)对某个财务科目或财务指标变动的原因解释,与其他的勾稽关系财务科目或财务指标的变动趋势不一致;
(10)持续更新的数据和信息,出现部分更新、部分未更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
(11)分子公司、关联方、客户和供应商等的简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
2、披露的信息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一致
对于行业的描述,特别是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交易的,发行人披露的财务数据与交易对方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差异。
3、招股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审计报告等其他中介机构文件不一致
4、招股书与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其他文件不一致
5、招股书与工作底稿不一致
(1)招股书没有真实地反映工作底稿的相关内容,与底稿不一致;
(2)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中数据、非财务信息等需要持续的作出更新和调整,而对工作底稿的更新往往不能同步进行,因而造成工作底稿信息与申报材料信息不一致,不能起到支持作用。
(三)信息披露的准确性问题
1、风险因素的披露
风险因素披露需遵循重要性原则,突出针对性,避免千篇一律;避免在一项风险因素中描述多个风险;删除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等表述,删除弱化风险提示的表述;风险因素定性分析多,缺少定量的分析,确实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应充分揭示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不应简单以“不利影响”等词语模糊表述。
2、行业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
如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等数据有的无来源,有的缺乏权威性;引用的数据未能及时更新,以老旧的数据论证行业目前或未来发展的趋势。
3、招股书披露中存在广告性、恭维性的表述
如“领先”、“最大”、“最优秀”、“飞速发展”等,业务和技术部分,引用发行人直接提供的资料,具有浓厚的广告宣传色彩、存在表述绝对化等问题。
(四)信息披露的充分性问题
1、未充分披露发行人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会对发行人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
2、对某些敏感的问题不愿意多披露,一带而过,寄希望问询意见要求补充披露的时候再披露;
3、对某些复杂问题披露不充分;
4、对于发行人业务指标、财务指标存在异常波动的,招股书中缺乏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5、未充分披露公司的关联方;
6、保荐工作报告中未对于质控评审意见、内核评审会议结果通知中提出的全部重点问题问题予以回复和披露。
(五)申报材料的完备性问题
项目组在进行材料申报时容易出现以下问题导致受理补正的情形:
1、遗漏申请文件或内容不完整
(1)保荐人声明承诺不齐全或内容不完整。发行保荐书未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保荐人关于签字保荐代表人项目签字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中,未对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说明与承诺,或未对保荐代表人在审项目情形进行说明。
(2)遗漏申请文件、内容不齐全。包括未报送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未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信息披露豁免相关核查意见,未报送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关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的专项说明等材料,未报送股东信息相关专项承诺或专项核查报告,重要商务合同未上传,未在其他文件中报送《关于财务报表有效期延长的申请》等。
(3)发行人财务报表不完整。最近三年一期合并口径和母公司口径的比较式财务报表不完整,缺少个别财务报表。报送的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所属会计年度不完整。
(4)发行人纳税情况证明不完整。在发行人报送的首发项目申请文件中,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或主要经营机构的纳税证明中缺少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或者未按要求报送完整的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证明。
(5)缺少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声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的,未提供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发行人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出具的专项声明。(北交所)
2、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
提交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报告期内存在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未将更正前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与会计差错更正专项鉴证报告汇总为一个文件提交。(北交所)
3、专项核查报告未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披露
(1)《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文件,未说明相关核查内容、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及核查取得的证据。
(2)《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和《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文件,未按照最新修订的参考示范格式进行撰写。
(3)《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文件,未按照《关于科创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进行核查和披露,未按照《关于科创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补充相关事项。
4、申请文件缺少签名盖章或签字盖章不规范
(1)发行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等缺少保荐人董事长、总经理签名;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缺少保荐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2)发行人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中财务报表页缺少发行人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业务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及发行人公章。
(3)部分发行人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为境外机构,财务报表签章不完整,但未就签章不完整的原因进行说明。
(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签章不齐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鉴证意见等,缺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缺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签名及律师事务所公章。
(5)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的文件缺少总所盖章。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验资报告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的,缺少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盖章。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签名不完整。
(6)股东大会决议缺少参会董事签名。
(7)签章不规范,以签名章代替签名或缺少相关人员签名。
5、申请文件表述不规范、不适用情况说明与实际报送情况不一致
(1)承诺内容表述不规范,未对不影响和干扰审核机构及相关人员做出承诺,未使用上市委员会的规范表述,签字保荐代表人项目签字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前后表述矛盾。
(2)部分保荐人在填报受理关注要点时,存在要点全选“是”,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形。
(3)发行人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的说明与实际报送申请文件的情况不一致。这类不一致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情形是发行人没有报送相关文件,但未在不适用情况的说明中进行解释说明;另一种情形是发行人已报送了相关文件,却在不适用情况的说明中说明未报送该文件。
6、其他
(1)未准确选择上市标准。
(2)申报文件为修订模式、显示比例过大或过小。
(3)验资报告、合同等文件页数与律师鉴证页数不符,存在缺页情况等。
(4)《法律意见书》首页发行人公司名称错误;股东大会决议签署日期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不一致等。
(5)发行保荐书专项授权书中授权的保荐代表人与实际签字的保荐代表人不一致。
(6)在发行人基本信息中填写的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与申请文件中显示的审计基准日不一致。
(7)诚信档案查询名单未提供可编辑的Word版本文件(北交所)。
七、相关法规
(一)本阶段工作及业务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05号)
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07号)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4号)
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5号)
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14号)
8、《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2023年修订)
9、《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2023年修订)
10、《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2023年修订)
1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8号:股票发行上市注册工作规程》(2023年修订)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28号)
1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7号)
1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44号)
15、《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45号)
16、《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2023年修订,上证函〔2023〕376号)
17、《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1号)
1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95号)
19、《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06号)
20、《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07号)
2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关注要点》(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8号)
22、《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颁布,证监会令第210号)
23、《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2023年修订,北证公告〔2023〕22号)
2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11号)
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16号)
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17号)
27、《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北证公告〔2023〕11号)
28、《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9年3月27日,中国证监会公告〔2009〕4号)
29、《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3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0号)
30、《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5号)
3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08号)
32、《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23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0号)
33、《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11号)
3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注册制下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2020年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5号)
35、《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12号)
3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2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3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0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13号)
38、《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38号)
39、《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
第七章 申报评审
一、目标
本阶段工作包括质控评审和内核两个环节。前者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质控评审,加强公司各类业务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质量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防范业务风险;后者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控制投行业务风险。申报评审是每个IPO项目申报前的必经环节,分别由我公司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对项目质量、申报文件制作质量、尽职调查及工作底稿质量、保荐风险等方面进行核查和把控;项目组应按照监管部门和我公司相关要求对项目申报文件、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等进行进一步完善,并经申报评审流程逐一完成质控评审和内核阶段各个程序的相应工作。
二、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项目组应确认发行人符合现行法规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依据《公司股权融资业务项目管理办法》(公司发[2023]55号)、《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质控评审管理规则》(公司发[2023]45号)、《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管理办法》(公司发[2023]50号)等相关规定准备齐备相关申请文件后,方可申请申报评审。
(二)完备性原则
质控评审和内核申请材料应齐备,各项申请文件及质控评审意见回复应准备充分、制作完善。项目组应按照《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底稿管理指引》(公司发[2023]43号)相关规定整理和编制工作底稿,确保工作底稿内容完备、格式规范、标识统一、记录清晰;应按照《公司投行工作底稿内容管理系统建设及电子底稿管理指引》(公司发[2023]42号)的规定进行电子底稿的电子化录入、整理、存档、借阅等工作。
(三)准确性原则
质控评审和内核申请材料及质控评审意见回复的相关内容,应建立在充分的尽职调查、完善的工作底稿基础之上,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各项信息。
三、流程图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提交质控评审申请
1、准备质控评审申请材料
项目组在完成立项、尽职调查程序后,拟正式出具相关文件(包括盖章文件或署名材料等)前或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前或上报监管机构审批前(以孰早为准),应通过投行业务平台提交质控评审程序申请。IPO项目需要准备的质控评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招股说明书;
(2)发行保荐书,SB-北交所IPO-02 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SB-北交所IPO-03上市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以及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SB-北交所IPO-0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含问核表));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3)关于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关于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定位的专项意见;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如适用));
(4)三年(及一期)审计报告及附注、审计四个小报告;
(5)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6)部门内部复核意见(需复核人员签字)及项目组的回复);
(7)银行资金流水核查报告;
(8)关于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适用);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深交所IPO项目适用);
(9)关于XX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核查报告);关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的专项说明(北交所);
(10)质量控制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11)全套工作底稿(按工作底稿目录整理,上传底稿系统备查,不需上传流程)。
2、项目组所在部门内部复核
项目组所在部门内部应认真组织进行项目的内部复核程序。对于拟申请质控评审的项目,各业务部门应指定两名资深非项目组人员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复核人员应对所出具的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组应根据复核意见认真修订、完善相关文件和底稿,并作出书面回复。复核意见由复核人签字,连带项目组回复作为申请质控评审的必要文件。
3、提交质控评审申请
(二)质控评审
质量控制部负责质控评审工作。质控评审包括文件齐备性初审、现场核查、出具书面质控评审意见、项目组回复并完善资料等主要程序。现场核查由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和实施,包括参观访谈、实地现场查看、查验尽职调查程序和工作底稿、审阅申报文件、与其他中介机构交流等主要工作;第三方审计复核工作,一般与质量控制部现场核查同时进行。
1、文件齐备性初审及现场核查安排
项目组通过流程提交质控评审申请后,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初步审阅申报文件、现场核查前应完成的尽调中心任务填报、银行流水智能核查等,确定材料齐备后,安排现场核查人员、通知项目组现场核查的时间,并发送现场核查通知。同步地,质量控制部相关人员负责与第三方审计复核机构沟通,落实第三方审计现场复核的时间和参加人员,原则上第三方审计会计师与质量控制部现场核查人员同时进场工作。项目组应主动与审核人员沟通现场核查时间及计划,做好相关准备。
2、现场核查
项目组应向质量控制部现场核查人员说明项目尽职调查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项目目前尚需完成的主要工作等情况,并准备好工作底稿供核查人员审核。
现场核查人员应对项目组、项目负责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及尽职调查工作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以及解决情况等进行核查。重点关注相关专业意见和申报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否完备、有关重要问题的原始凭据和证据等是否已获取并整理。
现场核查人员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开展核查工作:
(1)实地查看、管理层访谈:质量控制部现场核查人员实地参观发行人主要场所;对发行人董事长、相关高管人员、工作人员等进行现场访谈,项目组需与前述人员做好预约、安排工作。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做好管理层访谈备忘录、现场核查实地参观备忘录等相关记录和底稿。
现场核查人员如需与参与项目的其他中介机构沟通,项目组应协调联系相关中介机构及人员,确保现场核查工作顺利实施。
(2)文件审阅、工作底稿检查:质量控制部现场核查人员审阅质控评审文件,查阅工作底稿,根据工作底稿检查情况,向项目组出具质控评审工作底稿检查备忘录并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现场核查工作完成后,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形成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报告应当如实记录、反映现场核查情况,分析、判断项目风险和项目组执业情况,形成明确的现场核查结论,并上传流程系统、存档备查。
项目组应当根据现场核查人员的要求补充尽职调查程序、工作底稿等,并经现场核查人员验收通过后,项目组方可继续内核程序。
现场核查中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风险、影响申报实质性条件的重大障碍时,现场核查人员应建议项目组在上述情形消除前中止审核流程,同时向质量控制部负责人报告该情况,相关事项消除的,经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可恢复审核。
另外,第三方审计会计师审计复核工作:项目组应向第三方审计会计师提供财务相关的全套工作底稿供复核审阅,并根据第三方审计会计师要求提供其他所需资料,必要情况下,可协调发行人会计师予以配合。第三方审计会计师将对项目审计报告、重点财务科目、资金流水等进行复核,重点关注申请文件及工作底稿中与财务相关的内容。在现场工作结束后,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出具审核报告并报送至质量控制部;项目组应当对审核报告中关注的主要问题履行必要的核查程序并作出回复,审核报告及项目组回复将作为内核会议文件供参会内核委员参考。
3、出具书面质控评审意见
现场核查工作完成后,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结合材料审核情况、现场核查、工作底稿检查情况,并确认项目组已在工作底稿系统中提交完整的全套扫描版底稿后,通过质控评审流程向项目组出具正式质控评审相关意见,包括书面质控评审意见、工作底稿检查意见、第三方审计审核报告。
4、完善审核申请文件、工作底稿,质量控制部验收
(1)项目组针对质控评审意见,应补充相关核查,修改、完善申请材料,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对质控评审意见进行专项回复;
(2)项目组根据质量控制部对于项目工作底稿的检查、反馈情况,完善纸质版工作底稿,补充扫描电子版工作底稿并上传底稿系统;
(3)项目组针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报告意见进行专项回复,并补充工作底稿;
(4)项目组其他补充核查、完善工作;
(5)质量控制部应当认真审阅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质量控制部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验收未通过的,质量控制部应当要求项目组做出解释或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后重新提交验收。
质量控制部认为申请材料及质控评审意见回复符合要求、工作底稿验收通过的,项目组报送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启动内核程序。
(三)问核
问核工作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内核组(内核组为公司常设内核机构,以下简称“内核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公司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问核程序;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应参与问核工作。
1、项目组应按照公司制定的问核表模板,对问核事项进行独立核查,记入工作底稿,并做好目录索引,以方便查阅。除问核表所列重点核查事项外,项目组应当结合项目方案、所处行业发展状况、历史沿革、经营模式、公司治理、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募投项目、信息披露等具体情况,在问核表中有针对性地补充项目需重点核查的其他事项,并列明需核查的范围或方式等。问核表作为内核申请材料之一提交。
2、IPO问核采取会议形式。会议问核可采取现场问核、视频问核、电话问核等形式,具体形式由内核部门决定。问核材料齐备后,由内核部门发出问核通知。问核材料主要包括:主要申报文件、问核表、质控评审意见回复、质量控制报告,以及内核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3、内核部门在问核会上对项目存在的风险和重大问题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就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进行回复说明。质量控制部门在质量控制报告的基础上,可向内核部门进一步提示需关注的问题,要求项目组补充回复。
4、根据问核情况,内核部门如认为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不够充分、尽职调查相关工作底稿不足以支持核查结论或重要事项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将出具问核意见;项目组应根据要求进行补充核查、完善工作底稿,并书面回复问核意见。
5、问核结束后,问核表、问核意见及回复等文件记录经问核主持人、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提交内核评审会议。
另,两名保荐代表人需填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3]346号)的附件《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誊写该表所附承诺事项并签字确认。公司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进行审阅,并签字确认。问核表作为保荐工作报告附件归入申报文件,项目组应妥善留存相关工作底稿。
(四)内核评审
公司内核机构包括常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内核组为公司常设内核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作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门负责组织召开内核评审会议。IPO内核评审采取会议内核形式。
1、组织召开内核评审会议
(1)项目通过质控评审程序及内核部门问核程序后, 方可组织召开内核评审会议。
(2)在内核评审会议召开前,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应当按要求对参会内核委员进行利益冲突识别。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委员,不得参与该项目内核评审。
(3)内核部门组织协调人员安排内核评审会议,内核评审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现场讨论形式,其具体形式由内核会议主持人决定;内核部门应在内核评审会议召开前至少三个工作日(不含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原则上现场讨论形式的内核评审会议应于工作日召开),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事项、参会人员、参会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内核评审会议由内核委员会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会议主持人,质量控制部门审核人员应列席会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4)内核部门将通过质控评审、问核程序后的全套材料、质量控制报告、现场检查报告、问核材料及其他对项目判断有重大影响的相关资料随内核评审会议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发至参会委员进行审阅。
2、内核评审及结果通知
内核评审会议设有项目组成员陈述项目情况、质量控制部项目审核人员陈述项目审核情况、参会委员与项目组进行问答等环节,会后由参会委员对项目独立投票表决。就参会委员与项目组问答环节,参会委员在会议上应对项目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勤勉尽职情况进行了解,并就关注问题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回答有关问题。
参会委员根据内核评审文件质量、项目组现场答复等情况综合判断并投票表决、反馈评审会后意见。
内核评审会议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分为通过、否决、暂缓表决三种。内核申请获参会委员票数2/3以上同意者,内核结果为通过;若“反对”票为1/3以上者,则内核结果为否决;内核评审会议有1名或以上参会委员投出“暂缓”票,且不属于前述规定的“通过”或“否决”情形的,该次内核“暂缓表决”。
内核部门应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和具体意见制作项目内核评审结果通知,经参会委员确认后,发送给项目组、参会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及相关公司领导。
3、内核评审会后补充修订工作
(1)内核会议评审结果为“通过”的,项目组应认真核查并落实会后意见问题,进行专项回复,并进一步完善申报材料。上述专项回复及申报材料应报送内核部门审核,如内核部门认为其不符合要求,可要求项目组继续补充完善。经内核部门初步审核后,将提交至参会委员审阅。参会委员需结合本人在评审投票表中提出的问题,审核项目组的意见落实情况。内核部门将根据参会委员意见督促项目组进一步落实(如有)。内核部门对修订后的内核评审文件和内核结果通知专项回复进行审阅,确认内核过程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全部解决、补充披露和修订后,同意并交办内核评审流程,流程办结;如认为文件尚余未解决问题,则退回项目组重新修订。
(2)内核会议评审结果为“否决”的项目,项目组应当及时履行项目终止流程。项目组与发行人相关方就内核意见进行沟通,能够对内核否决的问题形成解决方案并决定继续推进项目的,应当重新履行立项、申报评审程序,并需要提交前次内核意见专项回复及对项目前后差异作出充分比较、说明。
(3)内核会议评审结果为“暂缓表决”的项目,项目组应结合参会委员意见补充核查并落实内核评审结果通知中的会后意见。相关会后意见落实后,项目组可申请继续推进内核评审程序,原则上由原参会委员根据项目组提交的补充材料进行书面表决。内核评审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召集委员再次讨论的,可以召开现场讨论形式的内核评审会议进行评审。每个项目只可以暂缓表决一次。
(五)工作底稿扫描、移交
1、工作底稿扫描
项目组在整理和制作工作底稿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底稿管理指引》中对工作底稿的要求进行编制,编制时应注意工作底稿的格式及质量。IPO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应及时整理、扫描取得的工作底稿,并上传至公司投行业务电子底稿系统,项目组提交完整的全套扫描版底稿,质量控制部方可出具质控评审意见;经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验收通过后,方可启动问核、内核评审会议审议程序;项目审核过程中,质量控制部或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认为有必要的,可随时要求项目组补充完善相关工作底稿,项目组应及时按要求提交。
2、工作底稿移交
项目通过内核评审流程后,项目组应根据上报时间计划,及时与质量控制部底稿管理人员联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审核要求合理安排电子工作底稿(根据现场核查、问核、内核评审会意见等补充完善后)的报送事宜;同步按照我司的工作底稿相关制度要求,向有关单位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或向监管机构报送电子版工作底稿之前(孰早),由保荐代表人将立项、质控评审、内核、申报阶段全部纸质版工作底稿移交到质量控制部,提请注意纸质版工作底稿均需经验收并移交后,方可对外报送电子版工作底稿或目录。此后,项目组应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不断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对工作底稿进行补充和完善。
所有投行项目,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移交纸质版工作底稿时,均应已在投行业务电子底稿系统中提交扫描版工作底稿,确保扫描版工作底稿的内容与纸质版底稿保持一致,并与纸质版工作底稿一并归档。
工作底稿移交清单包括:
| 项目 | 模板库编号 | 要求 |
|---|---|---|
| 承诺函(纸质版及电子版) | DG-01-1尽职推荐期工作底稿移交承诺函 | 保证纸质版工作底稿与电子底稿的一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支撑披露文件;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放置在工作底稿第一册首页 |
| 工作底稿移交清册(纸质版及电子版) | DG-01-2投资银行业务尽职推荐期工作底稿移交清册 | 须由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放置在工作底稿第一册首页 |
| 工作底稿总目录 | 工作底稿移交相关流程自动生成 | 放置在工作底稿第一册首页 |
五、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确因客观原因导致相关文件内容待定或相关底稿不齐等情况,项目组应主动与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沟通,避免现场核查人员到场后因文件和底稿齐备性较差而导致核查工作无法全面开展、影响审核进展的情况。
(二)项目组应充分重视第三方审计底稿复核程序,将相关工作底稿整理成册供审核,根据第三方审计复核意见认真组织补充核查工作并完善工作底稿。
(三)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按照证监会要求完成尽职调查问核表中涉及的尽职调查内容并认真履行问核程序。
(四)项目组应充分重视质控评审申请文件质量。项目组所在部门应认真履行内部复核程序,保证文件质量;文件质量将根据质量控制部不时修订发布的《项目执行质量评分标准细则(现场核查阶段)》的要求在IPO项目现场核查质量评分模块中打分,并根据我公司《公司业务文件质量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被考核,并将计入年终考核成绩。
(五)项目组应了解整个申报评审程序,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预留合理时间,同时做好申报评审阶段监管部门和我公司规定要求的各项文件、工作底稿和其他准备工作,促进申报评审的顺利进行。
六、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一)项目组约定现场核查时间后未能提供全套工作底稿和质控评审申请文件,或工作底稿未整理有序,底稿内容与目录对应性差,无法有效检查和审阅;或未完成我公司的尽职调查系统化核查程序、银行流水智能核查系统核查等。
(二)项目组未能预留合理的申报评审时间,导致不能按计划申报或其他情形。
(三)项目所在部门、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未能准确判断项目质量、未能较好的解决项目重大问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在质控评审过程中认为项目存在较大障碍而不予推进内核评审会议。
(四)质控评审申请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等文件内容不齐备,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我公司相关制度要求披露但未披露或披露不充分的情形。
七、相关法规
(一)本阶段工作及业务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令第205号)
2、《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11号)
3、《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15号)月17日,证监会公告〔2023〕43号)
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公告〔2023〕5号)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17号)
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0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13号)
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公告〔2023〕4号)
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16号)
9、《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2009年3月27日,证监会公告[2009]4号)
10、《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上证发〔2023〕45号))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深证上〔2023〕107号)
12、《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2023年修订,北证公告〔2023〕14号)
13、《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3月17日,上证函〔2023〕657号)
1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关注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深证上〔2023〕118号)
1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21日,深证上〔2023〕778号)
16、《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修订,北证公告〔2023〕22号)
17、《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11年4月6日,发行监管函[2011]75号)
18、《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3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0号)
第八章 监管机构审核
一、目标
本阶段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顺利通过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的审核,证监会注册,成功领取发行注册批文。本阶段应完成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申报材料上报及受理、交易所问询回复、补充定期报告、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上市委会议问询问题回复、上会模拟、注册阶段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领取注册批文等。
二、原则
(一)主动性原则
材料报至交易所后,项目组应主动、适当地与审核机构保持联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业务咨询和项目沟通;与公司督导组保持联系,积极获取相关信息,推动项目审核进程。
(二)及时性原则
对于预审员及相关监管部门提出的审核问询意见(书面反馈及口头反馈),项目组应及时组织回复;且意见回复要直接、有针对性,依据详实、分析充分。
(三)开放性原则
项目组应将在审期间暴露出来的问题在公司内部组织相关人员集中讨论,利用集体智慧和资源加以解决。
三、流程图
(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审核流程
注:申请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交易所审核机构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咨询/咨询行业专家、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不计算在前述时限内。
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的审核流程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咨询沟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等制度中有详细规定,现就常见问题说明如下:
1、关于预沟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保荐人原则上在与发行人签订首次公开发行辅导、服务等协议并完成尽职调查后,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可在交易所审核系统中就重大疑难、无先例事项等涉及业务规则理解与适用的问题进行申报前咨询沟通。上述两个文件均对咨询方式、咨询范围、咨询沟通材料及其需履行的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2、关于受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对受理程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审核规则及上述指引,保荐人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交易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存在上述业务指引所列情形的,交易所将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补正通知,例如申请文件无法打开或者读取,申请文件签字处缺少本人亲笔签字或者签字不清晰,申请文件盖章处未加盖公章、印章不清晰或者公章上的名称与应盖章机构的名称不一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加盖总所公章,财务报表未在六个月有效期内等等;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发行人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补正文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书面申请,适当延期;保荐人应当于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送工作底稿、验证版招股说明书。同时,交易所在业务指引第1号对不予受理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关于财务报表有效期的理解,建议项目组至迟在财务报表有效期最后一个月的中旬申报。提交注册时,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3年修订)》规定,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1个月的,应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的,应补充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期间1个季度的财务报表;超过7个月的,应补充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期间2个季度的财务报表;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
3、关于交易所审核问询
每个项目交易所至少两名审核人员,法律和财务背景各一名,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左右下发首轮问询函;收到首轮问询函后保荐人可视情况通过交易所审核系统或者审核人员的录音电话进行沟通;首轮问询回复后,交易所审核机构发现新的需要问询事项或者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回复未能有针对性地回答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等情形的,交易所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继续提出审核问询,保荐人可视情况多次咨询沟通;三轮或多轮书面问询结束后,交易所审核人员撰写初步审核报告提交审核中心会议审议。审核中心会议认为需要进一步落实有关事项的,会下发落实意见函;相关意见落实完毕并经审核人员认可后,或审核中心审核会议决定直接提交上市委审议的,保荐人会接到更新申请文件(上会稿)的通知,此时保荐人将组织保荐代表人及发行人代表进行上市委员会审议的现场问询准备工作。交易所在审核问询过程中,从发行上市申请已受理的发行人中抽取一定比例,对其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现场检查;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发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对保荐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督导。
4、关于审核问询时间计算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中止审核、实施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或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不计算在上述的审核时限内。每个审核环节中,审核时限从问询函、落实意见函等发送次日起暂停计算,从提交相关回复之日的次日起恢复计算。
5、关于审核过程中的现场检查、现场督导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参加随机抽取的企业由证监会注册部门汇总的所有未经上市委会议审议且未参与过随机抽取的首发企业构成;问题导向检查对象由交易所审核部门或证监会注册部门确定。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发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提请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对保荐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督导。
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确定后,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其网站及时公布抽取结果;问题导向的检查对象确定后,交易所审核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检查对象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检查对象确定后,检查对象撤回发行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的实施,也不影响证监会和交易所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证监会注册部门确定承担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启动现场检查进场前,检查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应当按要求准备有关文件和资料,并配合检查工作。在出现重大紧急事项或有明确证据表明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情况下,经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检查机构可以不提前告知检查对象,直接开展检查。
交易所坚持问题、风险导向,在审核中发现上述现场督导的审核规则适用指引所述情形的,将启动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现场督导。交易所原则上在现场督导进场日3个工作日前,向督导对象发出现场督导通知书。现场督导原则上在进场后2周内完成现场工作。发行人、保荐人在交易所发出现场督导通知书后、实施现场督导前撤回申请的,上交所后续将视情况实施现场督导,而深交所规定除了例外情况外,直接终止现场督导;督导组进场后,发行人、保荐人撤回申请的,交易所将继续完成现场督导;发出现场督导通知书后、实施现场督导前,发行人、保荐人撤回申请,在撤回申请后12个月内重新申报的,交易所将在受理后启动现场督导。对现场督导中发现和核实的问题,交易所将结合审核问询情况进行分类处理。交易所在审核中发现发行人存在与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相关的重大疑问或者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影响审核判断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有关规定提请实施现场检查。另,深交所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指引规定,保荐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终止保荐项目较多、因保荐业务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纪律处分、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评价较低或者保荐业务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等等情形的,交易所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其保荐的项目,启动现场督导。随着全面注册制度的实施,交易所对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实施现场督导的频次将会越来越频繁,尤其是深交所增加了对保荐人最近12个月的相关执业过程中的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形进行按比例抽取启动现场督导的新规定。
6、关于上市委会议
上市委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和保荐代表人(不同于审核问询,不通过系统下发)会收到拟问询问题的邮件;项目组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上市委;上市委会议召开当日的现场问询问题的题干一般在清单之内,但关注点根据书面回复情况有所不同,也会根据回复情况追问相关问题;上市委会议对审核中心的审核报告及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审议,形成上市委审议意见;上市委会议结束当日,上市委会议结果公告在网站披露,包括上市委审议结果、会议现场问询问题等内容。
7、关于证监会注册
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将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发行监管部在交易所提交注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注册审议会,基于交易所审核意见,依法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根据项目情况,注册审议会可以作出建议予以注册、不予注册、要求交易所进一步落实、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等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在规定的注册期限内,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新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并就新增事项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中国证监会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后,交易所再次报送的,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算。发行人应当使用有效期内的招股说明书完成发行。
(二)北交所IPO审核流程
北交所IPO审核流程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申报前咨询沟通》《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有详细规定。北交所IPO监管审核过程与沪深交易所的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基本相同,主要不同之处如下:
1、关于申报前准备工作。北交所拟申报公司需要在申报前按照挂牌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议程序的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等工作。
2、关于申报前咨询沟通。北交所的申报前咨询沟通与其他板块不同,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是申报前业务咨询(以下简称业务咨询),即在筹备发行上市过程中,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就北交所发行上市规则理解和适用的重大疑难问题、无先例事项等的咨询;二是申报前沟通交流(以下简称预沟通),即在进入辅导程序后、提交申请文件前,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就核查发现的需要规范事项及其整改落实情况、监管审核重点关注的事项,以及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编制的相关问题等,与北交所进行的沟通交流。咨询沟通方式同其他板块。
业务咨询具体流程:北交所通过沟通系统收到业务咨询申请材料后,将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办理,需要补充材料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充材料的意见;在收到补充完善的申请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书面等方式予以答复,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商定当面沟通形式与时间并在商定时间予以答复。
预沟通具体流程:北交所通过沟通系统收到预沟通申请材料后,将及时组织专人办理。需要补充材料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充意见;北交所收到按要求补充完善的预沟通材料后,与保荐机构商定视频或现场沟通等的具体形式及时间;首次预沟通后,双方可以保持持续沟通,即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结合上市工作进展情况,由保荐机构通过沟通系统持续提供涉及预沟通事项后续进展、发行人新增证券发行、收购或重大资产重组等重要事项相关情况的材料;同时北交所根据所收到材料及相关监管信息,持续跟踪发行人规范与中介机构核查情况,并就发现到的涉及新的审核监管重点关注事项的,通过电话、书面等方式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3、关于受理。北交所IPO审核规则中第13条“(四)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发行、收购、股票回购等情形”为其不同于沪深交易所板块的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
4、关于北交所审核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在收到审核问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回复文件。预计难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的,保荐机构可进行延期回复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5、北交所上市委的现场问询问题系通过发行上市业务系统下发给保荐机构的,一般最晚于上市委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下发。
6、北交所的监管审核时间较沪深交易所的短,即其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但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北交所IPO审核规则规定的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现场督导、要求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也不计算在前述时限内。
7、北交所的直联机制:满足相关要求的、计划在挂牌后18个月内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申请挂牌公司申报直联意向后,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安排审核监管单元专班跟进,一企一策定制化服务,引导企业做好挂牌至上市的全程规划,指导中介机构扎实做好各阶段尽职调查等发行上市准备工作,争取实现“12+1”上会审议的工作目标。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支持和鼓励主营业务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相关服务业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申请挂牌公司适用直联机制。此外,对于不属于战略新兴行业,但行业地位大幅领先、技术实力业内一流、经营业绩十分突出的优质企业,也可申请适用直联机制。
主办券商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要求开展挂牌尽调,在挂牌后按照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则进行补充尽调,以满足发行上市规则要求。主办券商在开展挂牌尽调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股权清晰、实际控制人认定、资质齐备性、资产权属清晰、环保合规等规范性问题,以及特殊投资条款、重大诉讼或仲裁等事项,避免相关问题对公司后续发行上市构成障碍。对于财务规范性问题,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尽调工作,尽量避免挂牌后发生大规模差错更正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
主办券商原则上最晚应当于申报挂牌前1个月报送直联意向申请文件;主办券商原则上最晚应当于挂牌申报前 2周报送预沟通文件,前述意向申请和预沟通文件应发送至直联信息报送邮箱(zlxxbs.cn)。 在正式申报挂牌前, 相关文件无需签字盖章。
四、主要工作内容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事项如下:
(一)预沟通
1、沪深交易所预沟通
根据前述沪深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原则上在与发行人签订首次公开发行辅导、服务等协议并完成尽职调查后,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可在交易所审核系统中就重大疑难、无先例事项等涉及业务规则理解与适用的问题进行申报前咨询沟通。业务咨询沟通形式包括书面、电话、现场和视频等,交易所对电话沟通全程录音,对现场沟通和视频沟通全程录音录像。
预沟通由审核中心综合部负责。需要做预沟通的,保荐人需要事先在审核业务系统中提交申请,包括沟通文件、沟通形式等。预沟通文件需要按照交易所模板资料起草,项目组应对咨询问题进行深入核查、分析,做到事实清楚、逻辑清晰、依据充分、措施可行,并形成初步判断意见。一般情况下,预沟通采用书面或现场的形式,项目组可根据沟通的具体内容进行选择。审核中心在收到咨询沟通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答复或当面答复。预沟通对项目推进十分有利,一般情况下可直接、高效地解决各方把握不准的问题,并及时获取监管对项目的判断及意见,对项目执行有很大帮助。
2、北交所申报前咨询沟通
根据前述,相比沪深交易所,北交所的申报前咨询沟通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业务咨询和预沟通。两者在沟通时间段、沟通内容上有所不同。
业务咨询沟通在沟通内容上与沪深交易所的预沟通基本相同,但是其可以在发行人的整个筹备发行上市过程中随时发起,与沪深交易所的预沟通时间要求上明显不同,主要沟通事项包括:
(1)涉及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按照现有规则难以做出判断的重大问题;
(2)发行上市审核中尚未有案例支持的重大无先例事项;
(3)涉及行业产业政策、市场定位等发行上市审核标准适用的相关问题;
(4)确需咨询沟通的其他问题。
预沟通系在进入辅导程序后启动,主要沟通事项包括:中介机构核查发现的需要规范事项及其整改落实情况、监管审核重点关注的事项,以及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编制的相关问题等。且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可以结合发行上市进展情况,就预沟通的问题进展或新增重大事项等情况与北交所保持持续沟通。
(二)申报、受理及预先披露
1、申报文件用印
内核流程结束且项目已按当地证监局要求完成辅导验收工作后,项目组可提起申报文件用印流程,即“上报文件流程”。需要我司用印的申报文件均需通过上报文件流程审批,各板块的申请文件目录及用印要求可参见本执行手册“第六章 申报材料制作”之“四、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准备阶段”。
在上报文件流程通过董事长审批后,项目组方能前往运营管理部人员处领取申报文件签字盖章页。
2、材料印制系列服务
目前IPO申请文件制作贯穿申报前(我司质控部现场核查前)、受理后、上市委审议后各个阶段。
项目组应选择专业的申报材料印制机构制作材料,一般选择荣大伟业(券商之家),地址如下:
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66号,电话:010-68583713
上海:源深路388号八方大楼3号楼301室,电话:021-58772958 /58772766
深圳:福虹路9号世界贸易广场A栋42楼,电话:0755-82934211/12/13
南京:鼓楼区定淮门12号熊猫软件园7号楼,电话:025-86569352
目前荣大伟业除了提供常规的材料现场制作外,可在其线上服务平台荣大智慧云上进行文档编辑/电子工作底稿传输等工作,以及诸如内容端、材料形式端等的咨询服务、材料制作定制化上门服务等。
如需服务,项目组最好提前预约,并要求由经验丰富的制作、咨询人员提供服务。
3、上报文件比对复核
IPO项目在上报前,项目组应通过上报文件比对流程,由审核员A角对申报文件最终版本与上报文件审批流程中上传的文件进行比对分析,确认不存在重大差异的,可通过比对流程审批;如有需要,审核员A角应将比对流程转至审核员B角审批,确认不存在重大差异的,可通过比对流程审批;如存在重大差异的,须经项目所属承做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能报送。同时,IPO项目首次申报时,比对流程还会流转到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督导组,由督导员对全套申报文件的完备性及签字盖章等要素齐备性进行复核,如无异议,项目组方可向证监会申报。
对未经审核员进行差异审核而擅自报送的,将参照《公司业务文件质量考核实施细则》对文件质量进行扣分,对项目所属业务部门进行合规与风险管理能力评价,计入年底考核。
4、申报
全面注册制实施后,发行上市实行电子化审核。对于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IPO项目,通过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各自的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申请信息披露豁免、业务咨询沟通、申请中止或恢复审核、报送会后事项等。此外,申请在上交所、深交所发行上市的,还要求保荐机构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保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供监管备查;申请在北交所发行上市的,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保荐机构应当通过审核系统报送验证版招股说明书,目前尚未要求报送工作底稿。
公司在北京、南京、上海、深圳四地均安排了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专人负责各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项目组需在比对流程审批通过后联系相关人员进行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关注要点》《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列举了各板块申请材料制作的关注要点等具体指南,需要项目组在上传前逐一比对,避免多次补正。本执行手册“第六章 申报材料制作”之“四、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准备阶段”对各板块的申请文件目录及用印要求进行了总结,项目组可以参考。
5、受理
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在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并在交易所网站公示。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审核机构将向保荐人发出补正通知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发行人应当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此外,上交所、深交所规定发行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文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补正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交易所认可的,可适当延期。项目组及负责系统报送的人员需随时关注、及时处理审核系统中的补正通知。
6、预先披露
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当日,会在申请文件中提取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各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进行预先披露。
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前,项目组和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予以及时更新,并关注交易所网站的披露情况。
(三)问询回复
1、交易所首轮问询
交易所一般根据受理时间顺序对材料进行审核。每一个审核人员手里有多家在审的资料。项目材料的质量对审核进程有着重要影响,若项目材料的质量高,将有助于提高预审员的审核效率。
交易所对材料进行第一次问询前,通常由审核中心审核组先行召开组内小组会,就审核发现的有关问题组内讨论;审核员汇总申报材料问询意见,经问询讨论会讨论后形成最终的问询意见。
交易所的问询意见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下达。保荐机构收到问询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
2、回复准备阶段
项目组取得问询意见后,组织进行意见回复:
(1)逐条仔细阅读问题,并尽快与交易所预审人员沟通,确认准确理解了各项问题的实质以及要求的事项;
(2)与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沟通,确定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需负责的问题,形成初步回复思路;
(3)由于每个项目整体反馈回复有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要求,而一般情况下首轮问询的问题多、细,故首轮回复的时间一般较长,但是鉴于3个月的时间限制,所以项目组还是应抓紧时间、做好充分准备,首轮回复的越充分,也将会节约后续的审核问询及回复的时间。
3、问询阶段的咨询沟通
项目组和发行人如有需与审核人员沟通的事项需要通过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预约申请,审核人员通过系统回复是否接受预约,一般首次预约和二次预约申请都会被采纳。在审期间的沟通,一般情况下采用现场沟通方式,这样沟通效率高,提高项目组对问询问题的理解与回复的针对性;也能促使审核人员在与发行人面对面沟通中加深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研发技术、战略发展等方面的了解和认识,所以项目组应当珍惜每一次现场沟通的机会。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1)在预约申请中,项目组和发行人应当说明拟沟通的具体问题,沟通内容应当有针对性,建议精心准备5个左右,问题应当重要且答案不止于“是”“否”;现场沟通可不限于清单范围;审核中心要求预约沟通人数不得超过8人,由发行人代表、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等项目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组需要与发行人协调沟通人员构成和问题分工,我司的项目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必须参加。
(2)在现场沟通过程中,会议室内全程录音录像,由于规则规定及工作安排,一般沟通时间在1-1.5小时,其中发行人代表介绍时间15分钟。相关沟通人员应合理安排时间并注意沟通措辞,应秉承沟通问题而不是辩论问题的态度,认真理解审核的疑虑,换位思考针对性释疑。
(3)关于电话沟通,一般应当拨打交易所的公共座机再转机;交易所的电话均录音,故沟通人员应注意用词,提前演练;沟通内容应准确记录,便于信息掌握一致和反复理解。
4、执行阶段
(1)在进行问询意见回复前,项目组首先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答题思路与各自的分工;
(2)制定工作时间表,督促并协调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按时间完成问题反馈;
(3)问询意见回复阶段经常会就部分问题征询预审员意见。在沟通之前应事先准备沟通思路,简明清晰地表述需要征询的问题;
(4)对招股书进行补充披露修改之后,特别是在补充财务数据之后,需要对招股书通篇阅读,确认对招股书前后部分所有财务数据都进行了更新;
(5)进行补充披露之后,招股书的结构可能与首次申报时有所改变,需要再次通篇阅读招股书,根据需要调整招股说明书披露结构,使其清晰化、合理化;
(6)注意将问询意见回复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补充披露部分与专项问题部分以不同字号或以不同字体区分开(通常以楷体加粗作标记);
(7)问询意见回复报告中需要对招股说明书以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补充披露部分标注章节内容或页码(如:在招股说明书“第*章 业务与技术”之“* 公司主营业务情况”修改披露如下),注意以上内容格式的统一性;
(8)问询意见回复阶段收集的支持证据形成完整的工作底稿,按照《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底稿管理指引》的要求及时扫描并上传底稿系统;
(9)问询意见回复报告以及补充披露后的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需要在投行业务工作平台中提交流程并完成审批;
(10)根据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等意见对有关材料进行修改之后制作全套申报材料电子版,补充上传相应电子工作底稿,同时准备好纸质版工作底稿;
(11)正式报送前履行上报文件再次比对流程。
5、上报文件比对复核、提交文件
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制作完成,完成智能比对系统的比对、完善工作后,由审核员对申报稿与上报文件审批流程中上传文件进行比对分析并完成相应比对流程后,项目组沟通专门人员将书面问询的回复文件通过交易所的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出。报送问询意见回复及其他相关文件后,项目组应及时告知督导员。
6、交易所口头反馈或二轮、多轮书面问询
项目组提交问询回复文件后,交易所审核人员将进行审阅。审阅过程中,审核人员将就发现的或是由于理解所产生的新问题,一般情况下会向保荐机构以及发行人进行多次口头询问(一般以电话形式),项目组应按照要求及时反馈回复,通过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的(上交所)通用流程或(深交所)文件互传端口或(北交所)特殊事项审批端口进行报送。交易所视具体情况可能回发出二轮、甚至多轮书面问询意见,要求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作出进一步的说明。项目组需要按照本节前述步骤再次进行问询意见回复的相关工作。项目组须及时将交易所预审员对在审项目的口头问询意见形成书面文件发送给对口督导员。项目组应当把控好每轮回复的时间,在多轮问询过程中,注意整体回复时间3个月的限制要求,避免出现因超时项目被终止。
7、媒体报道或举报信
交易所审核期间,发行人如被媒体进行负面报道或交易所收到关于发行人的举报信,交易所将视情况要求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对媒体报道内容和举报信内容进行专项核查并做出回复。项目组在收到交易所相关要求后首先应进行核查,然后组织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解释说明工作,具体工作步骤参照本节所述问询意见回复流程。
由于申报材料一经受理交易所即安排预先披露,因此发行人的相关情况将会较长时间出现在公众及媒体面前,容易引起公众关注,出现媒体负面报道的概率较大。项目组应提醒发行人注意相关言行,尽量降低出现媒体负面报道的可能性。
(四)补充定期报告等材料
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要求,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审核期间,项目组需要按照时间要求及时更新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具体工作如下:
1、在监管机构审核期间,除了根据问询意见要求对招股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之外,还需要补充披露更新财务数据、应监管机构要求对某项问题进行核查、提交专项说明等补充材料;关于财务数据有效期,项目组应在到期日之前及时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中止审核的申请。
2、补充材料的制作需要其他中介机构参与的,应协调该中介机构共同完成材料制作;
3、补充材料的制作标准应参照首次问询意见回复的标准制作;
4、补充材料的工作底稿应及时扫描上传底稿系统;
5、申报交易所程序参照首次问询意见回复申报程序。
财务资料更新后需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全面修改,重点在“业务和技术”、“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等章节(北交所招股书为“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业务和技术”中的行业数据及相关信息可能会随着市场环境及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开展而出现变化等,涉及时点变化的事项应仔细核对,并作出相应修改,其余章节涉及财务报告期中“一期”内容的数据也须全部更新。
此外,修改招股说明书时还需重点关注已发生变化的内容,例如“其他重要事项”中的“重要合同事项”,同时应补充新签订的重大合同;注意按照招股书格式指引要求披露报告期内所有重大合同并作为申报文件上传,并不局限于执行合同。
项目组在每次提交更新材料流程前需要取得相关内容的工作底稿,确保更新内容有相应的底稿支持,并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业务波动情况,涉及重大事项的需关注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否已及时召开。
如项目在会期间经营环境、财务数据、会计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风险事项,项目组应及时告知督导员,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发起重点问题研判和会诊。
(五)中止审核、终止审核
1、中止审核的情形及恢复审核
申请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在审核过程中可能发生中止的情形包括: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嫌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
(2)发行人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3)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被证券业协会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4)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被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5)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
(6)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理由正当并经交易所同意。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前款第(1)项至(5)项所列情形,发行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告知交易所,交易所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核情形的,将直接中止审核。
因第(2)项至(4)项中止审核,发行人根据规定需要更换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更换后的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自中止审核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尽职调查,重新出具相关文件,并对原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发行人根据规定无需更换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出具复核报告。因第(2)项至(4)项中止审核,发行人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的,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应当自中止审核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原保荐代表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
因第(5)项、第(6)项中止审核的,发行人应当在中止审核后三个月内补充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消除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的相关情形。
因第(1)项中止审核的情形消除或者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后,发行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交易所。交易所经审核确认后,恢复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审核,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依照前款规定恢复审核的,审核时限自恢复审核之日起继续计算。但发行人对其财务报告期进行调整达到一个或一个以上会计年度的,审核时限自恢复审核之日起重新起算。
申请在北交所上市的,在审核过程中可能发生中止的情形与沪深交易所的规定基本相同。
2、终止审核的情形
申请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在审核过程中可能发生终止的情形包括:
(1)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交易所审核;
(2)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3)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或者未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补充修改;
(4)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阻碍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
(6)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7)发行人的法人资格终止;
(8)中止审核情形第(1)项规定的中止审核情形未能在三个月内消除,或者未能在上述恢复审核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
(9)交易所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板块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上市审核中,发行人更换保荐人的,除保荐人存在执业受限等非发行人原因的情形外,需重新履行申报及受理程序。
申请在北交所上市的,在审核过程中可能发生终止的情形与沪深交易所的规定基本相同。
(六)现场督导、现场检查
1、证监会关于《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提请以后续颁布的正式稿为准)
现场检查是书面审核的补充。证监会注册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整体统筹协调及指导。检查对象的确定方式包括随机抽取与问题导向两种。
参加随机抽取的企业由证监会注册部门汇总的所有未经上市委会议审议且未参与过随机抽取的首发企业构成。原则上,证监会注册部门每三个月组织一次抽取工作,所有已受理企业都应纳入一次抽取范围,但抽取前已被列为问题导向检查对象的除外。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对象确定后,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其网站及时公布抽取结果。
问题导向检查对象由交易所审核部门或证监会注册部门确定。在发行上市审核或注册阶段,首发企业存在与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相关的重大疑问或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影响审核判断的,审核或注册部门可以将其列为问题导向检查对象。处于交易所审核阶段的首发企业存在上述情形的,证监会注册部门可以将其列为问题导向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确定后,交易所审核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检查对象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检查对象确定后,检查对象撤回发行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的实施,也不影响证监会和交易所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证监会注册部门确定承担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原则上,检查机构由检查对象所在辖区外的派出机构或非申请上市的交易所担任。检查机构接到任务分配通知后,应当选派具有相关经验且无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人员不少于二人,设组长一名。证监会注册部门可以派员参与检查工作。
检查机构自接到检查任务分配通知后,一个月内进场开展工作,两个月内完成检查并报送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检查时限的,检查机构应当提前向证监会注册部门报告,累计延长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现场检查进场前,检查机构书面通知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应当按要求准备有关文件和资料,并配合检查工作。在出现重大紧急事项或有明确证据表明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情况下,经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检查机构可以不提前告知检查对象,直接开展检查。
检查组重点围绕检查对象存在的相关问题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延伸检查。
检查工作完成前,检查组就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情况,听取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解释说明,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可以就相关问题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及相关证据。
审核或注册部门结合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检查会商意见、整改规范事项的完成情况,推进审核或注册工作。审核或注册部门可以要求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补充核查或整改规范。检查对象处于交易所审核阶段的,整改规范原则上在上市委会议召开前完成;检查对象处于证监会注册阶段的,整改规范原则上在注册审议会召开前完成。
根据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执业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证监会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等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交易所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检查发现检查对象或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证监会注册部门依照有关程序移送相关部门。
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检查对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责任人员因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等,本次现场检查又发现同类问题且性质严重的,证监会及交易所可以从重进行处理。
2、上交所关于现场督导的相关规定
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发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提请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对保荐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督导。
上交所根据发行上市审核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在审核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启动对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的现场督导:
(1)申请文件中有关发行条件、上市条件、重组条件,以及重要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疑问且未能予以充分说明,影响审核判断的;
(2)对影响审核判断重要事项的核查程序不充分,核查结论存在明显疑问的;
(3)上交所审核认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重组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而作出终止审核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重新申报且相关问题仍然存在的;
(4)申报项目撤否率高且执业质量评价低的;
(5)上交所认为需要实施现场督导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结合审核中关注的问题,重点监督核查督导对象的核查方案是否合理、核查程序是否恰当、证据资料是否充分可靠、核查结论是否审慎客观等。必要时,督导组可以对督导对象的补充核查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现场督导未发现与发行条件、上市条件、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相关的重大疑问或者异常,且发行人、上市公司和督导对象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不影响审核判断的,交易所继续推进审核程序。现场督导视发现督导对象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出具监管工作函、谈话提醒等监管工作措施,要求其进行整改或给予相应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或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等不同处理方式。
3、深交所关于现场督导的相关规定
现场督导主要针对保荐人实施。深交所在审核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涉及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的,可以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单独或者一并实施现场督导。
交易所根据发行上市审核情况,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在审核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启动对保荐人的现场督导:
(1)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有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业务完整、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与上市条件相关的财务数据等信息披露内容,存在重大疑问且保荐人未能予以充分说明,影响审核判断的;
(2)保荐人对影响审核判断重要事项的核查程序不充分,核查结论存在明显疑问的;
(3)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而作出终止审核决定之日起 12 个月内,发行人重新申报且相关问题仍然存在的;
(4)交易所认为需要实施现场督导的其他情形。
保荐人最近 12 个月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其保荐的项目,启动现场督导:
(1)被中国证监会终止注册、不予注册或者被本所终止审核的保荐项目较多;
(2)因保荐业务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深交所实施纪律处分;
(3)因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存在问题被深交所多次实施书面自律监管措施;
(4)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评价较低或者保荐业务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5)保荐人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保荐业务时出现廉洁从业违法违规问题;
(6)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前款抽取的项目范围由该保荐人保荐的所有未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且未参与过抽取的首发项目构成。
现场督导中,深交所结合发行上市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重点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尽职调查方案是否合理、尽职调查程序执行是否恰当、证据资料是否充分可靠、尽职调查结论是否审慎客观等情况进行监督、核查与指导。
深交所对现场督导中发现和核实的问题,结合审核问询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经过现场督导,发行人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相关问题做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且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在发行人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后,深交所继续推进审核程序;现场督导如发现问题,将视问题严重性,分别采取监管工作函、谈话提醒等工作措施,要求其进行整改或相应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或将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等不同处理方式。
4、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在审核过程中,北交所发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对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截止目前北交所未对现场督导进行具体的自律规范要求。
5、现场检查、现场督导实操
全面实施注册制后,强化了“申报即担责”思路,所有板块都实施现场督导制度,至此现场检查、现场督导成了注册制背景下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常态化审核机制。现场检查、现场督导可在交易所审核环节和证监会注册环节发起。
(1)关于现场检查、现场督导的应对准备
项目组应在接到现场检查、现场督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完善工作底稿工作,对检查/督导的可能重点问题、重点底稿进行全面梳理,同时召集发行人、中介机构部署分工;
心理上,做到有底气去应对,向发行人、中介机构辅导应对监管人员的态度、如何应对关注问题;
项目组人员应积极与交易所、公司质量控制部及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审核人员沟通,合理安排好相关检查/督导工作,并做好陪同和相应解释工作。
(2)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目前主要依据系2021年发布的《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2023年11月10日证监会发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现场检查规定》)。检查对象主要为发行人,系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一定方式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检查对象确定包括随机抽取和问题导向两种方式。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现场检查规定》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的企业名单范围由证监会注册部门汇总的所有未经上市委会议审议且未参与过随机抽取的首发企业构成。检查机构应当重点围绕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等事项开展现场检查,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疑点及问题进行梳理排查,并按重要性原则予以查证。
问题导向的检查对象由交易所审核部门或证监会注册部门确定。在发行上市审核或注册阶段,首发企业存在与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相关的重大疑问或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影响审核判断的,审核或注册部门可以将其列为问题导向检查对象。检查机构应当聚焦审核或注册部门提供的具体问题清单,结合重点存疑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开展现场检查,可以围绕上述存疑事项对检查范围进行必要拓展。
现场检查的工作方式一般为现场实地查看发行人,获取相关方资金流水/生产经营资料、财务资料,对业务循环/关键信息系统进行穿行测试,问询检查对象相关人员,走访上下游,核查中介机构工作底稿,询问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取证等。
目前实际执行中,现场检查人员由证监局主导,外聘中介机构人员实施,一般组成人员10-14人左右;地点一般在发行人现场,现场检查周期3~4周不等。现场检查范围以申请文件和工作底稿为基础,依具体情况进行延伸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关注点包括是否存在财务造假、信息披露、内部控制、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等方面,重点还是在发行人端。鉴于检查人员拥有不同于中介机构的执法权,可以实施扫描式和集中突破式的检查手段,故现场检查中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延伸获取相关资料,检查动作可以覆盖面更广、随机性更高、强度更大。提请注意后续交易所、证监会对此要求的动态变化。
(3)现场督导
现场督导系结合交易所审核问询情况,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是对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核查和指导的行为,主要针对保荐人实施,侧重保荐机构的执业质量,区别于对发行人的全面检查。
现场督导的工作方式同现场检查,实际执行中,交易所会员部会组织执行部和中介机构外聘人员实施,一般组成人员10-14人左右;地点一般在保荐人办公场所。重点关注保荐人尽职调查核查程序的勤勉尽责、核查依据的充分有效、核查结论的清晰明确,工作底稿的完备性是保荐机构的“护身符”。从以往被现场督导的项目情况总结看,督导过程体现督导组对项目细节的深度挖掘和工作底稿资料证明资料的广度检查;督导组的主要关注点一般为收入、资金流水、成本、研发费用、核心技术等方面,与此同时重点检查保荐人的执业质量,对常规核查程序是否执行到位情况、需要专项核查的是否获取的充分支撑证据;对项目存在的重大疑虑之处的,督导组则采取非常规核查程序进一步取得证据资料(如获取上下游的充值流水、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进一步获取相关方的银行流水等),同时关注诸如保荐人内部控制流程合理性/完备性、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性等等,对于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督导组可能直接问询保荐人,要求说明内部质量控制流程,并要求质控、内核发表独立意见等。
6、其他
根据2023年7月21日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并实施的《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沪深交易所将根据规定的评价体系对保荐机构进行职业质量评价,在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对处于交易所审核阶段的相关首发保荐项目实施分类监管安排。
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 A 类的,沪深交易所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降低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连续三次评价结果为 A 类的,原则上不开展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
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C类的,沪深交易所依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审核问询力度,同时加大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且对现场督导或审核过程中申请撤回的首发项目,继续开展现场督导。连续三次评价结果为C类的,原则上全部开展现场督导或按规定开展问题导向现场检查。
(七)审核中心会议、上市委会议
1、审核中心会议
交易所审核组内的小组会由审核人员在提出审核问询的问题清单前,就审核发现的有关问题提请组长在审核组内讨论;问询讨论会系在发出首轮问询之前召开,问询讨论会由审核部门负责人主持,相关审核人员、审核组长、质量控制部相关人员参加;审核中心会议系问询结束后,审核人员撰写初步审核报告提交审核中心审核会议审议,审核中心审核会议由分管审核工作的中心负责人主持,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组长、审核人员、质量控制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会。审核中心会议认为需要进一步落实有关事项的,会下发落实意见函;相关意见落实完毕并经审核人员认可后,或审核中心审核会议决定直接提交上市委审议的,保荐人会接到更新申请文件(上会稿)的通知,此时保荐人将组织保荐代表人及发行人代表进行上市委员会审议的现场问询准备工作。另外,交易所在接到上会稿后,按照前述预披露流程在各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上会稿的预先披露。
2、上市委会议
(1)上会模拟
交易所审核中心工作处在上市委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在其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会议公告,内容包括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和5位参会上市委委员(其中会计、法律专家至少各一名)名单。一般会议前2个工作日上市委秘书处下发上市委会议问询问题清单;项目组需立即准备、次日书面回复,同步组织上会的模拟工作。
召开上市委会议前,项目组应组织完成有针对性的上市委会前培训及相关工作。
1)全体人员(保代、发行人上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上会前(通常为1个星期)集中到保荐人处或交易所附近酒店处做会前准备;
2)项目组应详细介绍上会程序、委员相关情况、应答技巧及注意事项,组织多场场景模拟(建议不少于3次),根据模拟情况,针对重点问题加以讨论,修正相关答案,强化熟练程度。
3)原则上,IPO项目均应提请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督导组进行上市委会议前的模拟培训,由督导组负责组织并安排培训事宜,根据模拟情况,项目组及上会人员应积极完善答题思路、内容及状态。
上市委会议召开当日的现场问询问题的题干一般在其问询问题清单之内,但关注点根据书面回复情况有所不同,也会根据回复情况追问相关问题。故项目组在回复上市委问询问题的同时,上会人员应就清单中的问题合理分工,有针对性地进行模拟训练。
(2)上市委会议
以视频形式召开上市委会议的,需根据要求作好准备。
以现场形式召开的,上市委会议当天,上会人员(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各2名)和其他陪同人员应于上市委会议通知的时间前到达交易所(建议提前预订交易所附近酒店,需视路途远近及乘车路线拥堵情况具体安排出发时间,切不可匆忙到达甚至延误)。参会人员应注意着装和仪表。参会人员和其他陪同人员到达交易所后先在会议室外休息等候,此时应尽量保持放松气氛,以缓解参会人员的紧张情绪;同时应保持安静,避免影响其他发行人上市委会议的正常召开。上会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并接受上市委工作处工作人员的核对。待工作处工作人员通知上会时,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其余人员在会议室外等待。上市委会议当天,督导组陪同项目组完成上市委会议场外相关工作。
上会时间严格控制在45分钟,先由发行人董事长或总经理介绍4名上会人员后就坐。4份上市委会议问题打印版置于会议桌上,上会人员在简短的时间内进行分工后,由其中一名发行人代表选择一道较为容易的题目开始作答。回答可不必按照问题的顺序,一般将重要问题放在第2或第3的顺序,以便作答人员较好的融入答题氛围并有充足的陈述时间。题目一般会明确要求由发行人代表作答或者由保荐代表人作答,回答问题时应按照题目的要求进行,一般要求是由发行人代表作答、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程序、发表核查意见。每个问题陈述后,作答人员应表示此题回答完毕,其他人员注意聆听,万一有遗漏可视情况进行补充陈述。作答应根据问题有针对性的回答,避免过分展开,在回答过程中,委员可能会提出其他相关问题,上会人员应沉着应对,进行补充陈述。所有问题回答完毕后,董事长或总经理视剩余时间作不超过3分钟的结论性陈述,上市委会议答辩结束。
会毕,参会人员先行退场,上市委会议委员就审核报告的内容和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发表意见,通过合议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最终意见形成后,上市委会议工作处工作人员通知上会人员入场,宣布表决结果。一般审核结果有“通过”、“未通过”、“暂缓”。宣读结果完毕后,所有人员离开会议室,同时带走全部上会材料。如通过上市委会议,项目组应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当天晚上,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将公布会议审议结果、上市委现场问询问题、需进一步落实事项。这之后才可报告相关各方,如当地政府、证监局、金融办、国资、其他中介机构等。
上市委员会审议后,交易所审核机构将通过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向保荐人发送关于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函件。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对相关事项进行落实,并通过审核业务系统提交落实情况的回复文件及更新后的申请文件,并(准备)提交注册稿。同时,根据规定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通过证通云盘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和更新后的验证版招股说明书,北交所IPO项目应当通过审核系统报送更新后的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八)证监会注册
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在交易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时,申请文件(注册稿)将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和交易所网站同步披露。
保荐人报送申请文件(注册稿)后,如因会后事项需要更新申请文件的,应通过系统重新报送更新后的申请文件(注册稿)。
中国证监会在注册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新增事项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的,交易所审核机构将通过审核业务系统向保荐人发送反馈问题。保荐人应及时收阅,认真组织落实,并通过审核业务系统及时回复。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文件后,交易所将通过审核业务系统向保荐人转发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决定文件。发行人注册生效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及时与交易所保荐承销管理部门联系,做好发行承销的相关准备工作。发行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启动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披露招股意向书。
(九)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如有)
交易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向交易所提交专项核查意见。
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发行上市审核机构经重新审核后决定是否重新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重新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发行人应当暂停发行;已经发行的,暂缓上市。交易所发现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要求发行人暂缓上市。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告交易所并作出公告,说明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及发行人将暂停发行、暂缓上市。交易所经审核认为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出具明确意见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北交所积极探索直联机制
北交所2022年11月推出直联机制。直联审核监管机制下,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通过内部审核监管流程再造,由同一部门归口管理直联企业挂牌审核、持续监管、融资并购、上市审核等业务。该机制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安排审核监管单元专班跟进, 一企一策定制化服务, 引导企业做好挂牌至上市的全程规划,指导中介机构扎实做好各阶段尽职调查等发行上市准备工作;直联部门统筹考虑挂牌审核、公司监管、上市审核各环节的监管要求,明确监管标准,可压缩整体挂牌上市审核用时,提高发行人上市效率。同时直联机制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建立了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可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选择主动退出直联机制。
对于直联机制的企业适用范围,行业适用情况,中介机构开展直联挂牌尽调注意事项,直联企业挂牌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做好哪些工作等具体问题,请详见《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直联机制专刊(总第5期)》及后续推出的相关制度。
五、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交易所审核阶段的重点环节主要包括问询意见回复及上市委会议,其中涉及到的一些注意事项及关注要点如下:
(一)问询意见回复注意事项及关注要点
在问询意见回复期间,特别提醒项目组人员关注以下事项:
1、与预审员沟通尤其重要,项目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应主动与其联系,争取机会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不应局限于电话沟通;同时注意沟通时的态度、语气。
2、在进行问询意见回复前,首先需要对问题进行详细解读,充分讨论出题人的真实意图,然后将把握不准的问题与预审员进行深度沟通以了解问题本意,在理顺答题思路的基础上进行回复,切忌在对问题理解不到位的情况下匆忙作答,导致答非所问,增加反馈次数。
3、在材料申报交易所至收到首次问询意见期间为静默期,但是在收到问询意见后,项目组可通过积极的方式加强与交易所的沟通,了解关注的问题,为首次问询回复做准备工作。
4、为了使交易所问询问题具有针对性,提高效率,减少问询意见次数,建议主动披露发行人存在的问题,使预审人员对发行人的问题有足够的了解。由于预审员在手审核的项目较多,主动披露可以减少沟通次数、缩短审核时间。
(二)现场检查、现场督导注意事项及关注要点
在审核过程中,如遇现场检查、现场督导,项目组需注意以下事项:
1、全面注册制实施后,监管的审核将会越来越严格、颗粒度越来细致,而现场检查、现场督导已成了注册制背景下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常态化审核机制,故我们在日常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如履薄冰,严格履行尽职调查、勤勉尽责,降低项目保荐风险。
2、如遇现场检查、现场督导,首先项目组要稳住心态、切勿慌乱,组织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有条不紊地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过程中积极应对检查组/督导组布置的任务,按要求时间积极反馈,解释过程中注意态度、语气。
3、现场过程安排要有组织、有序,积极与公司质量控制部及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审核人员沟通,结合具体情况,如可以派出熟悉项目情况的保荐代表人或现场负责人、骨干人员专门对接;专人负责整理检查组/督导组的询问、约谈、索取资料等具体事项;任务及时部署、分派给项目组、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及时反馈回复,不得拖延,如有延期回复,也要做好解释工作;前后回复口径一定要保持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4、保持与交易所审核人员的积极沟通。
(三)上市委会议注意事项及关注要点
在上市委会议环节,特别提醒项目组人员关注以下事项:
1、上市委会议时间公告后,项目组会同发行人抓紧组织编写上会问答,上会问答的基础为问询意见及回复、《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市委问询问题》的相关内容,特别是重点问题,同时根据不同渠道的反馈信息完善相关问答。
2、上会的候选人要熟读上会问答及修订后的招股书。
3、上会4名人员一般为2名发行人成员、2名保荐代表人。发行人成员通常为董事长和财务总监,也可由董事会秘书或副总作备选。
4、上会人员之间要有明确的分工,关系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问题最好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回答,董事长或总经理是上会答辩的重要角色,是培训的重点人员。保荐代表人应根据题目要求对保荐机构针对该问题的核查程序、核查意见进行陈述,陈述应尽量口语化。针对董事长或总经理不同的性格、学识,培训时应及时提出陈述的改进意见,如语速、用词等,应以鼓励为主;
5、合理分配作答时间。
6、会前两天左右,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督导组将组织上会培训,项目组应提前与督导组就培训具体时间、培训问题进行沟通,一般情况下,公司领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领导将参加本次培训,对上会人员答辩作出点评与建议,项目组应认真记录点评意见并于会后抓紧完善。
7、除公司组织的上会培训外,项目组应自行组织,场景模拟要严肃、正规、逼真,可邀请不同相关人员扮演上市委委员角色模拟上会情景,并要控制好时间。每次模拟后,积极讨论,并有专人将讨论意见加以整理后完善问答并发放给大家。上会前一天,可最后组织一次场景模拟,巩固培训效果;可请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督导组组织培训。
(四)在审首发企业更换中介机构和签字人员等的处理
在审核过程中,对于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更换的,证监会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如下:
1、发行上市审核中,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的,除保荐人执业受限等非发行人原因的情形外,需重新履行申报及受理程序。
2、对于因下述原因而更换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需要履行中止审核程序。
发行人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被证券业协会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被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3、发行审核过程中,发行人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的,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更换的衔接工作,更换后的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应当将齐备的文件及时提交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并办理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变更手续。
更换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过程中,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专项说明(更换保荐机构的,由更换后保荐机构出具专项说明),变更前后的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均应当出具承诺函。如仅涉及签字人员变更的,除变更前后的签字人员外,所属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承诺函。
专项说明或承诺函应当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后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业资格、执业情况)等内容,还应当对变更前后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承诺。
专项说明或承诺函应当由相关负责人及签字人员签字,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盖章。
4、更换后的中介机构承担核查申请文件或出具专业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被更换的中介机构,不得免除其所辅导或更换前所保证的申请文件或专业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
(五)在会审核期间持续关注发行人变化事项
由于发行人在会审核期间通常时间跨度较长,发行人由于面临行业周期波动或宏观环境变化的风险,可能会出现经营环境、财务数据、会计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风险事项。
项目组应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变化、未决诉讼等事项,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发行人沟通并做好跟踪核查。如出现重大事项影响发行条件,项目组应在确认变化事项后及时向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及公司领导报告,及时向审核机关汇报,有效防范保荐风险。目前科创板案例中存在上市委会议召开前期因重大专利诉讼取消审议后再次过会的案例(晶丰明源),也存在审核期间因诉讼事项较第一时间晚一个月汇报至审核机构,导致保代和发行人被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案例,因此应时刻保持敏感性。
(六)其他关注问题
1、预沟通
本着“开门办审核”理念,目前3个交易所均为申报前的咨询沟通持开放态度;且相比沪深交易所,北交所的申报前咨询沟通形式更为丰富,包括业务咨询和预沟通,已在本章节四、主要工作内容/(一)预沟通部分进行说明。预沟通的注意事项包括:
(1)正视预沟通的意义。预沟通对项目推进十分有利,一般情况下可直接、高效地解决各方把握不准的问题,并及时获取监管对项目的判断及意见,对项目后续执行也有很大帮助。同时监管可能还会侧面给出上市时间表建议,有利于项目适时推进。
(2)目前预沟通问题主要集中在科创板/创业板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信息披露(主要是豁免)等方面。
(3)原则上,交易所审核中心综合部在接收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少数情况下,若问题确属疑难复杂问题,需要内部更高层级参与决策,也可能需要保荐机构进一步提交补充材料,这种情形下,可能会出现延期回复的情形。
(4)项目组需要重视预沟通材料质量,保证材料齐备,否则会影响沟通效果。
(5)实务中,如部分境外上市公司由于有信息披露保密要求,希望能在辅导协议签署前进行预沟通。目前上交所对这类特殊情况也能够认可。
(6)咨询沟通的意见不能替代保荐机构的核查,并且注意不能将相关结论写入保荐工作报告。
2、申报即担责
自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视情节轻重情况,交易所将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系列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证监会也将也可以采取系列监管措施或对相关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交易所可以进行提请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交易所终止审核,证监会和交易所均可采取监管措施等,同时证监会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工作底稿持续补充、完善
项目报送交易所审核过程中,按照上交所、深交所要求,保荐机构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应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保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向交易所上传相关工作底稿前,项目组需要提起工作底稿移交流程,同步移交纸质版工作底稿。项目组应在提起根据监管部门的补正、问询/反馈意见、年报和半年报更新要求等相应内部审核流程时,及时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扫描、上传至底稿系统。扫描版工作底稿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的,质量控制部不予审核“反馈文件”、“补年报、半年报审批”等相关流程。项目组应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完整地做好工作底稿系统的更新工作。发行阶段,应在项目发行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应发行工作底稿。
六、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监管审核阶段容易出现错漏的地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材料的齐备性
向交易所进行申报时,需要提交的文件数量和内容均较多,容易出现遗漏或差错。项目组在申报文件制作过程中应该仔细核对目录清单及文件内容的一致性,对申请文件尤其是招股说明书需由项目组、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多人交叉复核,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性。
另外,全面注册制实施后,交易所又重新制定或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并要求在首次申报材料时或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一般随申请文件同步申报)。上述自查表或审核关注要点,对板块地位、合规性、财务、行业信息披露等方面问题均列式了详细的披露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要求。项目组应在申报前逐项对照,检查是否有相关问题没有核查到,或核查的是否充分、到位,是否充分披露,相应的工作底稿是否足以支撑核查意见,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申报前申请文件内容的质量,把关风险。
(二)上市申请文件制作的规范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2 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关注要点》、《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中对各自板块IPO相关申请文件格式、文档幅面大小/字体排版等格式、申请文件中的签名盖章页/电子扫描文件扫描方式、每一个申请文件如何命名/签字盖章要求或模板出处等具体要求进行了具体的规范。项目组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应当对项目信息和申请文件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
(三)问询意见回复的格式要求
在进行问询意见回复时,主要涉及“补充披露”和“说明事项”两部分内容。其中需要对招股书补充披露部分,在回复报告中需要标注相应的章节内容或页码(如:在招股说明书“第*章 业务与技术”之“* 公司主营业务情况”修改披露如下),注意以上内容格式的统一性。通常对于补充披露的内容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格式进行标记。
每次问询回复均需更新招股书等申报文件,招股书每次更新都要按照修改类型逐条写差异说明,不要笼统的写修改处已楷体加粗;且注意不要擅自修改或总结提炼问询函问题。
七、相关法规
(一)本阶段工作及业务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令第205号)
2、《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11号)
3、《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15号)月17日,证监会公告〔2023〕43号)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17号)
5、《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行政许可事项】(2023年修订)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公告〔2023〕14号)
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公告〔2023〕4号)
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16号)
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公告〔2023〕5号)
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17号)
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0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13号)
12、《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23年11月10日)
13、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包括但不限于: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2023年2月17日)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2023年2月17日)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2023年2月17日)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2023年2月17日)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2023年2月17日)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8号:股票发行上市注册工作规程》(2023年2月17日)
1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上证发〔2023〕28号)
1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深证上〔2023〕94号)
16、《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北证公告〔2023〕10号)
17、《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业务细则》(2023年修订,北证公告〔2023〕17号)
18、《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委员会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23日,北证公告〔2022〕47号)
19、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包括但不限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上证发〔2023〕4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上证发〔2023〕4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上证发〔2023〕4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上证发〔2023〕47号)
20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包括但不限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审核系统业务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上证函〔2023〕3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上证函〔2023〕37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上证函〔2023〕37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3月17日,上证函〔2023〕657号)
2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包括但不限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深证上〔2023〕10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深证上〔2023〕10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深证上〔2023〕10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深证上〔2023〕109号)
2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包括但不限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咨询沟通》(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深证上〔2023〕11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关注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深证上〔2023〕11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21日,深证上〔2023〕778号)
23、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包括但不限于: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2023年修订,北证公告〔2023〕19号)
24、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包括但不限于: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修订,北证公告〔2023〕22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发行与上市》(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修订,北证公告〔2023〕56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申报前咨询沟通》(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3月21日,北证公告〔2023〕31号)
25、《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7号)
26、《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8号)
27、《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1号)
28、《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2号)
29、《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修订,北证公告〔2023〕49号)
30、上海证券交易所定期发布的《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
31、深圳证券交易所定期发布的《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
32、北京证券交易所定期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
33、《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22年1月28日,证监会公告〔2022〕27号)
34、《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23年8月10日,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50号)
35、《关于切实提高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质量和问询回复质量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8月1日)
36、《关于进一步督促会员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深证会〔2023〕51号)
37、《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2023年7月21日)
38、《关于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深证上〔2023〕105号)
第九章 定价、发行和上市
一、目标
本阶段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根据企业特点和市场状况,制定承销方案;积极向市场投资者路演推介,充分展现企业亮点和价值,使市场和投资者发现企业合理价值;根据投资者意向、市场情绪等多因素综合判断,选择合适的时间点启动发行;询价簿记,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按照配售原则对入围投资者进行股份配售,并完成缴款、验资、信息报送和披露等发行上市工作。
二、原则
(一)多部门合作原则
IPO项目发行阶段时间紧,事项多,需要多部门的协调配合。该阶段主要由股票资本市场部(以下简称“股票资本市场部”或“ECM”)牵头负责,控制整体发行流程和节奏,项目组、研究所、股票销售部等部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分工明确。
(二)承销风险控制原则
IPO项目的承销方式为包销,在发行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承销风险。该阶段需针对不同发行人和市场状况,制定承销方案,组织各方资源,向投资者充分展示企业核心价值,引导市场发现企业合理价值,在全面充分掌握投资者意向和市场情绪的基础上,谨慎选择合适时间点启动发行,在发行过程中随时掌握投资者认购意向,制定应急预案,尽可能减少包销风险。
(三)合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我公司各项规定,涉及隔离墙的相关部门做好跨墙等工作,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全程参与发行全过程,确保发行过程合法合规。
三、流程图
四、主要工作内容
本阶段工作主要由ECM牵头,组织协调项目组、研究所、股票销售部等多部门配合,制定承销和发行方案,向市场投资者路演推介,展现企业亮点和价值,并根据资金面、市场以及投资者反馈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启动发行,完成询价、簿记、定价、配售、缴款、验资、信息报送和披露等发行上市工作。该阶段工作总体分为发行前准备阶段、启动阶段、发行阶段和股份登记上市阶段,核心在于承销工作的组织和发行流程的执行。
(一)发行前准备阶段
IPO项目根据项目审核进度和发行需求,ECM指定专人或小组担任项目发行经理,负责发行阶段项目整体进展,项目组需指定专人与ECM进行对接,开始发行阶段的工作。
在发行前准备阶段,需要同时考虑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发行承销方案的制定
发行承销方案包括:
(1)发行条款
发行条款包括发行规模、发行方式、老股减持、定价方式、发行对象、回拨机制、发行中止条款等基本要素。
(2)承销工作安排
根据项目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发行规模、经营业绩、成长性等基本面特点,结合市场政策面、资金面、二级市场走势等情况,ECM牵头,与发行人、项目组等共同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主要推介策略和方式,重点推介对象和时间总体安排。
(3)配售原则
我司制定了《公司股权融资业务配售决策管理办法》,并设立了配售决策委员会,根据我公司主承销的每单首发项目的不同特点并结合市场情况,我公司配售原则可以采用利益均沾、简单有效的配售原则,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比例配售、摇号抽签等。科创板项目,在项目早期,投行项目组、ECM可拜访发行人客户,进行项目pitch介入;获得项目入围资格后,项目组传递项目进场信息,通知ECM进场对接,办理必要的流程。ECM可以协调研究员跨墙后开始研究报告撰写。同时对于战略配售投资者进行路演(若有),协调保荐机构跟投事宜。
2、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的确定
发行方案审核通过后,发行人可申请证券简称和代码,其中上交所证券简称原则上取公司全称中的三至四个字、新股扩位简称原则上包含证券简称且不超过15个汉字;深交所中文证券简称应选自公司中文名称,原则上不超过4个汉字,上述简称不与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重名;北交所证券简称沿用公司原有在股转公司挂牌的简称。
沪深交易所均采用摇号的方式选取代码,具体规则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3号——股票代码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3号——股票代码管理》;北交所沿用公司原有股转公司挂牌的代码,尾缀由NQ改为BJ。
3、发行人培训
作为拟上市公司,发行人对资本市场和发行上市过程可能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因此在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前,为了做好发行人在资本市场的第一次亮相,需要对发行人高管团队进行一定的指导和培训。发行人培训由ECM负责,培训内容包括:资本市场的动态、发行定价上市的基本流程、路演推介策略及注意事项、路演彩排等,使发行人充分了解发行、定价及上市阶段的具体流程,掌握投资者沟通策略,促进投资者与发行人的沟通和交流,为保证项目发行做好准备。
4、战略投资者路演推介(如有)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与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一对一路演推介,介绍公司、行业基本情况,但路演推介内容不得超出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可的公开信息披露范围。
5、投资者推荐备案和禁止配售对象的初步确定
按照现行的新股网下投资者管理办法,新股网下投资者均必须到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备案,其中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等七类机构投资者自行在协会备案,而其他投资者均由具有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备案。我公司对于投资者推荐备案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流程,由公司投顾发展部和其他各部门推荐的投资者通过提交备案申请文件,在排除了与公司和公司的关联关系后,经ECM、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合规审核,经我公司投资者审核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后,推荐到中证协备案。新股网下投资者的推荐报备工作已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工作。备案成功后的投资者,在申领了交易所的网下发行平台数字证书后,即可成为我公司推荐的新股网下投资者,参与我公司及其他公司主承销的IPO项目的网下申购和配售。但在具体IPO项目发行前,必须按照具体项目主承销商的要求向主承销商提交相关的投资者备案文件。如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者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发行人关联方、主承销商关联方、承销商关联方、过去6个月与公司发生过保荐承销等业务关系的关联方等均属于禁止配售对象。在项目发行前,需建立具体IPO项目的禁止配售对象数据库。该数据库的建立需要多部门分工协调,其中发行人关联方主要由项目组协助发行人确定,主承销商关联方需要由人力资源部、战略发展与数字化协同部、运营管理部确认,其他承销商关联方由ECM确认,过去6个月与公司发生过保荐承销等业务关系的关联方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确认,最终由ECM在项目发行前建立一个全面的禁止配售对象数据库,并通过与发行公告期间前来参与网下报价申购的投资者关联信息的比对,保证能参与项目报价或配售的投资者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这也是发行期间投资者核查的重点工作。
6、文件准备
在发行准备阶段,需要准备完成的文件为投价报告、路演推介材料以及发行阶段的各类公告和报备文件等,具体如下:
(1)投价报告(如有)
投价报告由公司研究所的行业研究员独立撰写,主要提供给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不得公开披露。为了不影响项目发行进程,投价报告应在项目过会后尽快撰写。
项目在审核阶段时根据项目进度由ECM尽早发起分析师跨墙流程,跨墙流程需要包含全部在投价报告上署名的分析师,不在跨墙流程内的分析师不得在投价报告上署名。跨墙流程完成前,分析师不得与发行人进行交流。
分析师的投价报告具体要求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分析师如有关于投价报告中涉及客观事实部分需要与发行人或项目组确认的,必须通过邮件的方式发给ECM,由ECM发给发行人或项目组进行确认。确认的部分不可包含估值、盈利预测等内容。ECM应当保存IPO投价报告事实性核查邮件截屏作为底稿。
研究员撰写投价报告,必须要遵守独立、审慎和客观的原则,从发行人所处行业、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等角度,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可以提供发行人整体市值区间和市盈率等估值区间,但不得对每股估值区间、发行价格进行建议或对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内容上也不得超出招股意向书之外的内容。
(2)路演推介文件
路演分为网下路演和网上路演。网上路演为法定程序,需在发行定价后向广大股东传递公司价值、回答投资者相关问题等。网下路演将结合项目的募集资金规模、发行股数、发行方式、定价方式等情况,由ECM、项目组及发行人共同协商是否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进行网下路演推介。
项目启动发行前,ECM、项目组应与发行人协商制定路演推介计划,包括确定路演方式、路演推介主题、提炼发行人亮点等,同时还要结合路演彩排,完成路演问题Q&A,为后续的路演推介工作做好准备。财经公关也需要开始与发行人讨论媒体投放计划,并准备路演推介材料,主要包括推介PPT(如需)、发行人介绍短片、宣传画册(如需)等,为路演推介进行准备。路演推介材料在路演推介前必须正式定稿并制作完毕。全部路演材料应由网下见证律师审核,路演前应由网下见证律师对全部参与路演人员进行合规培训。
(3)发行阶段相关文件准备
由于发行阶段节奏快,时间紧,又有较多的文件需要报备和披露,因此发行阶段文件需要进行准备,并提前做好签字盖章页。发行人需要签字盖章的文件,尤其涉及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签字的文件要提前提供给发行人。
ECM人员、项目组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做好文件分工,提前准备好文件主体内容,正确填报,其中的关键数据需要认真填写,细致复核,保证不出现任何错误。而发行阶段需要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字、我公司盖章和董事长签字的文件,需要提前规划好文件审批时间和快递在途时间,提前完成我公司的用印审批流程,保证能随时取用发行文件。
提交协会文件
提交证券业协会文件主要包括发行启动前的路演方案、培训总结以及发行完成后的承销总结。具体见《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
提交交易所文件
提交交易所文件主要包括发行方案、发行申请、上市申请以及公告文件。具体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2号——首发及转板上市业务办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发行与上市》。
提交登记公司文件
股份登记办理由发行人在登记公司相关系统平台上操作,ECM、项目组协助相关工作。具体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战略投资者核查文件
投资者核查清单由见证律师提供。
7、其他工作
(1)股份托管
按照我公司规定,我公司主承销的首发项目发行人应将其所持新股限售流通股托管在公司营业部,且托管的股票数量不低于其所持新股限售流通股股票总数的95%。项目过会后,ECM和投行项目组应及时和发行人进行沟通,会同财富管理部或分支机构一起督促发行人尽快完成开户或股份托管工作。 如果有股东为特殊主体(外资等),需提前与登记公司沟通,准备相关资料。
(2)组建承销团(如需)
如需组建承销团承销的,ECM牵头组建承销团,具体包括:制定承销团方案,拟定承销团成员名单、承销分配比例、分销费用等;签署承销团协议,组建承销团等。
(3)发行人领取CA证书
发行人需申领上市公司专区的CA证书,上交所项目发行人直接向上交所信息公司报送领取CA证书的申请文件,申领CA证书;深交所项目发行人直接向深交所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报送领取CA证书申请文件,申领CA证书。北交所无需领取。
(4)募集资金账户、系统调试等技术性工作
财务管理部负责募集资金到账查询以及资金划转工作;运营管理部、集团信息技术部和运营中心负责申购平台、结算平台和簿记系统的调试、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在发行启动前,必须确保网下发行平台、簿记系统的适用性,确定自营备付金账号。
(5)中介机构确定
ECM需提前和发行人协商,尽快确定网下发行见证律师,发行验资会计师等发行阶段的中介机构,以及信息披露指定披露媒体。负责媒体宣传和控制的财经公关一般在上会前已确定好,到发行阶段,财经公关主要在ECM的统一安排下,做好上市宣传推广、媒体监测和危机公关等工作。
(6)发行簿记准备
ECM提前安排确定簿记室,簿记室应当与其他业务区域保持相对独立,同时提前准备好相应的录音电话和录像设备,网络设置,确保具备完善可靠的通讯系统和记录系统,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7)战略配售
拟采用战略配售方式发行的首发项目报送发行方案前,我司应当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核查,要求发行人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并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核查,并在新股申购前出具法律意见书。ECM应当召集配售决策会议,将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配售原则及方式,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或者股票数量、限售期安排等战略配售方案等会议资料,连同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等送达配售委员会成员,并经我司配售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
(8)保荐机构跟投
如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ECM应做好与公司创新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门对接,督促其做好跟投及后续维护工作。具体参照公司创新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9)增加联席主承销商(如有)
根据交易所窗口指导,IPO项目如需增加联席主承销商,注册后在报送的发行方案中直接增加即可。联席主承销商需同步准备发行上市文件签章页。
(二)发行启动阶段重要事项
1、领取发行注册批文
证监会在网站首页“行政许可”页面公告注册批文消息(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55/zfxxgk_zdgk.shtml),注册批文公告当天或第二天可在上交所、深交所网站下载电子版本(有交易所批文披露延迟情况,可直接咨询交易所发行老师),纸质批文后续联络发行老师寄出(如有)。
1 报送发行方案
领取批文后如全部发行准备事项已经完毕,可与交易所联络沟通预计发行启动时间,并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交全套发行方案文件。
3、网下路演推介(如有)
路演推介是发行人股票定价、筹集募集资金和树立资本市场形象关键和重要的环节之一,其目的在于促进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彰显发行人投资亮点与价值,对于保证股票的顺利发行意义重大,同时也是发行人向广大投资者展示自身价值,正式推广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形象的最佳时机。
(1)确定路演行程和参与路演人员
在发行启动后,在前期路演准备的基础上,ECM与发行人正式确定网下路演行程和参加路演人员具体名单。一般而言,网下路演会在北京、上海和深圳三地进行,形式为现场或线上一对一、一对多,每地一般都会预留1-2天的时间,有时也会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参与路演人员一般为发行人高管团队、保荐代表人、ECM人员以及网下发行见证律师。发行人高管团队至少要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此处需要注意,撰写投资价值报告的分析师路演必须独立进行,因此研究员不得在承销商发行人路演名单中。
(2)路演推介名单确定
在发行启动后,ECM协调股票销售部邀请管理询价账户数量较多、具有较强定价能力和资金实力的机构作为网下一对一和小型一对多的路演机构。
(3)路演推介
ECM组织发行人路演团队,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进行公开推介。发行人路演团队结合路演PPT,介绍公司亮点和投资价值,并通过投资者问答的形式,深入沟通交流,使投资者能进一步了解公司的投资价值。在每场推介会后,股票销售部应及时与由其负责沟通的投资者保持沟通,了解其报价或申购意向,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ECM,以及时掌握投资者的对公司投资价值的看法。
在市场情绪不高,预计可能出现报价家数不满法定家数等发行中止等紧急情形时,第一时间向我公司领导汇报,组织召开紧急会议,调动我公司资源和力量,启动应急机制,确保发行成功。
招股意向书披露前一日,ECM应将一对一路演推介活动情况及其他路演推介活动的初步方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总结等材料在招股意向书刊登之前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
(三)发行阶段重要事项
1、网下发行平台操作
初步询价开始后,ECM开启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交所为IPO网下申购平台)接收投资者申报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非个人网下投资者须以机构为单位报价,且所有报价只能为同一价格,所有报价需一次性提交,以最后一次提交为准。
ECM根据交易所指南要求及时、准确在发行期间操作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2、投资者核查
在《询价公告》披露、项目发行正式启动后,按照项目询价公告标准符合条件可参与我公司IPO项目网下发行的市场投资者,会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相应的承诺函和关联信息表等申请文件至ECM。网下发行见证律师、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和ECM会对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通过与我公司禁止配售对象数据库的比对,来确认其是否为可参与配售对象。如果是可参与新股网下配售的投资者,则ECM通过交易所的网下发行平台投资者确定的操作,纳入到可参与报价投资者名单中。
3、询价簿记
初步询价开始后,ECM簿记人员、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和网下发行见证律师进入簿记室,并签字确认。在询价簿记期间,全程录音录像,任何人员不得使用任何对外通讯工具,不得对外泄露报价信息。投资者咨询电话全程录音,咨询人员不得泄露报价信息,整个报价过程由网下发行见证律师全程现场见证。
(1)簿记签到表除参加簿记的人员除签字确认外,需一并填写手机号。同时出入登记表需补充最开始进入簿记室以及最后结束簿记的时间信息
(2)簿记室摄像头应涵盖参与簿记的所有人员,不要出现有人员在录像画外的情况
(3)全程录音录像,使用专用簿记电脑,簿记电脑不安装任何通讯软件
(4)簿记结束后,保存好全部录音录像
在报价期间,如果出现有效报价家数不足法定家数等紧急情况,ECM第一时间向我公司领导汇报,调动我公司资源和力量,启动应急机制,确保发行成功。
4、定价会议
初步询价截止后,簿记建档人员统计分析簿记信息,制作发行定价分析统计材料,ECM、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如需)和投行项目组可组织召开预定价会议,经过沟通协商,形成初步价格意向。预定价会议结束后,ECM视情况召集发行人召开定价会议。ECM依据定价会议结果,完成定价报备文件的制作,并按交易所要求报交易所审核。
5、网上路演
发行价格确定后,网上网下申购日的前一日会举行网上路演推介会。网上路演在指定网站进行,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均可选择,主要视行程安排确定。网上路演以问答形式为主,面向所有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路演是发行人路演的最后一站,参加路演人员为发行人高管团队和项目组成员等,目的在于最大限度激发公众热情,展示发行人的良好形象。
6、网上摇号
T+1日,发行人和ECM参加网上摇号抽签仪式。
7、募集资金划付与验资
T+4日登记公司将募集资金款项划付主承销商后,主承销商当日将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划付发行人账户。会计师对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进行验资。
(四)股份登记和上市申请阶段
1、股份登记工作
从网上网下申购日(T日)开始,发行人开始向中登公司报备股份登记文件,经形式审核通过后,发行人缴付发行登记费。在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账的验资报告提交中登公司后,中登公司根据发行登记申请材料等进行股份登记,同时完成司法冻结、质押冻结的登记及股份限售等工作。
2、上市申请工作
一般情况下,交易所会在T+7~T+11日安排上市。在发行期间,ECM先向交易所报送发行申请相关文件。发行期间,发行人和ECM向交易所报送上市申请文件正式稿,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发行人在缴纳了上市费用,进行了上市文件的信息披露后,即完成上市申请工作。沪深交易所在细节上略有差异。
3、上市仪式
在交易所确定的公司挂牌上市日,交易所会举办上市仪式,正式挂牌上市,一般公司领导、项目组和ECM的相关人员会受邀参加。
4、其他
(1)上市前,ECM发起包销余股卖出策略请示审批流程,上市后ECM依照请示审批向财务管理部发出包销卖出指令,财务管理部卖出包销余股。
(2)在上市十日内,ECM报送发行总结全套申请材料至交易所,报送网下投资者违规信息到证券业协会。
(3)项目发行结束后,ECM按照我公司规定将发行阶段所有文件底稿整理后上传ECM工作台;保荐底稿目录中的底稿移交项目组,项目组同事汇总整理后,按照我公司底稿要求归档、扫描、上传,移交质量控制部。
(4)项目发行结束后,ECM将投行业务工作平台中的项目发行阶段的信息填报完整。
(五)发行流程
以下发行流程以上交所为例,不同交易所之间略有差异,以交易所发布的相关发行指南为准。
1、交易所审核至证监会注册前
| 时间节点/事项 | 相关工作 | 分工 |
|---|---|---|
| 过会前 | 发行见证律师起草投资者核查的尽调清单公司审阅战投认购协议 | 发行人见证律师ECM项目组 |
| 保荐跟投(如有) | 公司创新完成跟投立项申请公司创新准备跟投决策报告 | ECM |
| 注册批文前战略投资者核查(如有) | 战略投资者全部确认完毕主承销商和见证律师对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公司和外部战略投资者履行签署协议内部流程 | 项目组见证律师 |
| 注册批文前战略投资者核查(如有) | 发行见证律师审核路演材料,出具见证意见 | 见证律师 |
| 投价报告 | ECM发起研究所分析师跨墙审批流程,流程完结前分析师不得对接发行人分析师准备投价报告,如有需要事实部分与发行人及项目组确认的,必须将需要确认的部分(不得包含估值和盈利预测)邮件发给ECM并抄送研究所合规人员,由ECM转发给发行人及项目组进行确认最终稿投价报告必须由研究员走完内部审核流程后,研究所合规通过邮件发送给ECM | 研究所分析师ECM |
| 发行准备事项 | 发行人准备发行期间的签字盖章文件盖章页汇总文件统一盖章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声明与承诺签字。公司领导兼任多个身份的,均需分开签署,需发行人律师见证签字。外籍人士原则上应签署中文版本,如确实需要签署英文版本的需要境内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对中英文一致性发表意见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PROP系统申请材料上海交易所CA系统申请材料 | 发行人 |
| 发行准备事项 | 股东开户与登记全部股东在注册前完成证券账户开户工作,开户完成后发行人根据股东提供的证券账户准备登记excel | 发行人财富管理部/分支机构 |
| 发行准备事项 | 确定股票简称(中英文)和扩位简称(证券简称,原则上取公司全称中的三至四个字;新股扩位简称,原则上包含证券简称且不超过15个汉字。并确保上述简称不与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重名) | 发行人 |
| 发行准备事项 | 确定发行费用主要包括保荐承销费/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发行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需会计师确认,发行前后保持一致不可更改,需要确认发行费用是否含税 | 发行人项目组 |
| 发行准备事项 | 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如需) | 发行人项目组 |
| 发行准备事项 | 确定财经公关,信息披露方案确定、与媒体签署协议(包含网上路演地点的确定) | 发行人财经公关 |
| 发行准备事项 | 公司宣传片基本完成、软文等基本定稿。宣传片需发行前由见证律师审核 | 发行人财经公关 |
| 发行准备事项 | 向公司提供梳理关联人清单的模板,公司开始梳理限制参与网下发行的关联人清单(陆续统计,更新至发行前) | 发行人 |
| 发行准备事项 | 确定验资会计师(可以为申报会计师,也可以另行聘请) | 发行人会计师 |
| 发行准备事项 | 发行人律师需上市前出具法律意见书 | 发行人律师 |
| 发行准备事项 | 发行方案内部讨论与确定(如需) | 发行人ECM |
| 发行准备事项 | 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如无授权应召开董事会) | 发行人项目组 |
| 见证律师 | 路演PPT审核路演宣传片审核路演前合规培训(如外部战配路演前已培训,则无需再培训),并发表合规意见对保荐跟投、高管员工持股计划(如有)、外部战配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 - |
| 获得证监会注册文件 | - |
2、获取证监会注册批文后
| 时间节点/事项 | 相关工作 | 分工 |
|---|---|---|
| ECM | 准备好全套发行方案文件投价报告定稿和交易所沟通发行时间表战略配售投资者流程、资金、核查材料完毕见证律师出具相关全部文件 | ECM |
| 发行人 | 发行费用核算完毕准备管理层路演、网上路演事项 | 发行人 |
| 项目组 | 协助ECM准备好发行相关文件协助发行人准备管理层路演、网上路演QA等 | 项目组 |
| 保荐跟投(如有) | 公司创新完成跟投决策流程,并提供全套用印版核查文件 | 公司创新 |
| 外部战配(如有) | 全部外部战配材料准备完毕,内部决策流程完毕,资金准备完毕 | 外部战配 |
| 见证律师 | 出具战投核查报告出具路演培训工作总结和推介材料审核意见 | 见证律师 |
| 财经公关 | 管理层路演后勤保障(路演场地、入住酒店、机票、路演材料等)财经公关开始协助公司筹备上市仪式及上市酒会(如有)网上路演Q&A及领导致辞 | 财经公关 |
| 发行方案 | 通过上交所业管平台提交发行方案(1)发行方案(2)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如有)(3)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如有)(4)发行人、主承销商、会计师、律师关于会后事项的承诺函(5)战略配售方案(如有)(6)主承销商和律师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就核查事项出具的承诺函,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如有)(7)高管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基金业协会或银保监会备案的证明文件(如有)(8)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如有),方案中应写明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买入股票的账户(9)关于延期交付的相关协议等(如有)上交所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可启动发行工作。当日13:00后提交的,当日不纳入《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 | ECM |
| 管理层路演 | 确定管理层路演时间,协调销售部门约请投资者 | 发行人 |
| 配售委员会 | 战略配售配售委员会(如有) | ECM |
| 簿记室及电话 | 提前预定簿记室,向运营管理部预约投资者审核及询价期间录音咨询电话、簿记室录音录像设备 | ECM |
| T-7日 | 业管平台操作1、14:30前新建公司基本信息并申请证券代码及简称2、15:00前提交招股意向书公告、附录、招股意向书提示性公告(1)招股意向书(上网)(2)招股意向书附录(上网):包含发行保荐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如有)、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草案)、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文件、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3)招股意向书提示性公告(上网、见报)3、15:30前提交初步询价公告及附件(1)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上网)(2)拟上市公司预安排发行、上市日期申请表(非上网)(3)新股发行上市业务自查和承诺反馈表(非上网)(4)关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上网发行股票的申请(非上网)(5)网下发行电子化委托书(非上网)(6)提交报备文件与对外披露文件一致的承诺函(非上网)(7)股票发行表格-初步询价(非上网)(8)主承销商经办人员的证明文件、授权书(非上网)(9)发行人经办人员的证明文件、授权书(非上网) | ECM |
| T-7日 | 公告审核通过后联系财关进行报纸刊登 | ECM财经公关 |
| T-7日 | 向战略投资者发出缴款通知 | ECM |
| T-7日 | 发行系统设置在ECM工作台中设置投资者报备时间、承诺函等内容,在投行发行管理系统中录入合格投资者名单 | ECM |
| T-7日 | 证券业协会发行启动文件前往证券业协会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https://ipo.sac.net.cn/login.action 进行报备IPO项目牵头主承销商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报送信息管理->项目管理->新增项目,并在信息报送->路演推介相关材料报送菜单报送项目路演情况、初步方案和培训总结等材料。该项目若有其他联席主承销商需要报送相关材料,应提交给项目牵头主承销商进行报送。(1)战略投资者一对一路演说明(2)路演推介初步方案的说明(3)路演培训工作总结(见证律师出具)(4)路演推介材料审核意见(见证律师出具) | ECM |
| T-7日 | IPO发行启动公司内部协同合作邮件(1)发行期间技术支持保障工作(2)发行过程见证事宜: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此外主承销商合规部门应当对合规性核查事项出具明确意见并提交委员会审议(3)提供公司相关关联方信息(4)协助确认IPO账户信息 | ECM |
| T-7日 | 联系网下见证律师准备投资者审核工作律师可前往我司办公室或者使用专用云桌面账号远程审核 | ECM见证律师 |
| T-7日 | 在集团PROP中录入网下发行委托信息准备 | |
| T-7日 | 代码确定后,准备PROP材料并发送登记公司 | 发行人ECM |
| T-7日 | 代码确定后,准备上交所CA证书申请材料 | 发行人 |
3、发行上市期间
| 时间节点 | 相关工作 | 分工 |
|---|---|---|
| T-6日 | 确认披露文件(1)初步询价公告(上网)(2)招股意向书及附录(上网)(3)招股意向书提示性公告(上网+见报) | ECM财经公关 |
| T-6日 | 业管平台操作:10:00前录入并提交初步询价参数,并在同一页面上传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 ECM |
| T-6日 |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 ECM承销商律师 |
| T-6日 | 管理层网下路演 | |
| T-6日 | 准备摇号事项(1)费用:摇号不收费,公证费1万元/次(含税,税率6%)(2)上证信息摇号材料来访人员登记表、摇号抽签仪式申请函(3)公证处摇号材料公证收费确认书、申请函、委托书、券商及发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批文复印件、承销协议复印件、发行公告等报纸(如无报纸则需打印加盖发行人公章) | ECM发行人 |
| T-6日 | 发行人内部通知:禁配名单人员禁止参加网下询价及网上申购 | 发行人 |
| T-6日 | 准备登记文件:保荐机构:(1)录入集团PROP关于网下申购基本信息确认表,提交前截图或照片复核(2)协助公司联系登记公司专管员,汇报上市公司原始股份情况,并确认PROP申请材料等发行人(1)向登记公司专管员寄出PROP全套申请材料,PROP材料通常最快T-2日左右开通,具体需与登记公司专管员进行沟通(2)参考《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及登记公司发送的文件、操作手册等进行原始股份登记工作 | ECM |
| T-6日 | 在线申请CA证书,按照要求寄送相关材料 | 发行人 |
| T-5日 |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 ECM见证律师 |
| T-5日 | 管理层网下路演 | 发行人ECM项目组 |
| T-4日 | 业管平台操作(1)剔除不满足要求的网下投资者:12:30~21:0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网下IPO平台剔除不满足其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过程中,主承销商不能增加配售对象名单;(2)X-1日收盘后,业管平台获得X-2日收盘的市值数据,用于校验参与初步询价的资格,市值不满足要求的询价用户不能参与初步询价;(3)21:00后,网下IPO平台剔除不满足市值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 | ECM |
| T-4日 |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12:00前) | - |
| T-4日 |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当日12:00前) | - |
| T-4日 | 整理核查投资者提交的材料:(1)在系统中导出备案审核通过的投资者汇总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表、私募基金出资方汇总表;(2)已提交材料的投资者是否有关联方;初步比对禁止配售结果发送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确认出库情况。联主或分销商的关联方通知其自行比对,并将最终结果邮件发送确认 | ECM见证律师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
| T-4日 | 对合规部门已经确定的禁止配售结果的关联方进行电话沟通,确认属于禁配后可建议不参加本次初步询价,并告知询价后也会剔除其报价 | ECM见证律师 |
| T-4日 | 管理层网下路演 | 发行人、项目组ECM |
| T-4日 | 准备簿记室、簿记电话、录音录像设备 | ECM |
| T-4日 | 起草网上路演公告 | ECM |
| T-4日 | 召开公司创新项目讨论会(如需) | ECM、公司创新 |
| T-3日 | 初步询价(9:30-15:00) | - |
| T-3日 | 实时分析市场情绪,预计出现报价家数不足法定家数等紧急情形,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汇报,启动应急机制,确保发行成功 | ECM |
| T-3日 | 簿记要求:(1)簿记签到表除参加簿记的人员除签字确认外,需一并填写手机号。同时出入登记表需补充最开始进入簿记室以及最后结束簿记的时间信息。(2)簿记室摄像头务应涵盖参与簿记的所有人员,不要出现有人员在录像画外的情况(3)全程录音录像,使用专用簿记电脑,簿记电脑不安装任何通讯软件(4)簿记结束后,保存好全部录音录像 | |
| T-3日 | 业管平台操作(T-3日15:00或之前)主承销商在业管平台新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记录,并上传公告(上网) | ECM财经公关 |
| T-3日 | 15:10后业管平台获取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 ECM |
| T-3日 | 对参加询价的配售对象数据进行核查(1)比对未备案初步询价投资者名单VS公司网站投资者备案:剔除未到公司网站备案投资者初步询价配售对象产品产品VS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表名单:(先比对股东账户号码、再比对名字(剔除符号)、然后系统/邮箱人工搜索)(2)比对关联方初步询价投资者名单VS T-4日风控核实的比对结果:如比对名单中有机构参与了报价,剔除(3)比对配售对象资产规模初步询价中拟申报价格*拟申购金额VS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表规模(4)黑名单/限制名单比对协会最新黑名单及限制名单(尤其注意在T-6至T-2之间披露的)(5)投资者上传的投价报告上传报告的内容是否正确、是否有盖章或签字不可直接使用主承销商的投价报告,无签字需通过邮件补传 | ECM |
| T-3日 | 计算剔除各类无效报价后的“四数”投行发行管理系统中“询价分析”模块可导入询价数据(无撤销、已剔除各类无效报价,未剔除高价)后,进行高价剔除、四数计算工作,用于辅助人工计算结果复核 | ECM |
| T-3日 | 战略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如有)督促战略投资者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协同财务管理部及时查询是否到账 | ECM |
| T-3日 | 定价会议(1)制作会议材料(2)预定价会议:《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首发项目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初步询价截止后,股票资本市场部可召集项目组召开预定价会议形成初步价格意向,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可参与会议并独立发表意见。(3)定价会议:预定价会议结束后,如有必要,股票资本市场部可召集发行人召开定价会议。 | 发行人公司风险管理部 |
| T-3日 | 根据发行价格,确定全部发行费用(发行人及会计师确认) | 发行人、项目组、会计师 |
| T-3日 | 根据发行价格,准备交易所汇报微信、价格相关EXCEL统计表当晚发交易所,起草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网上发行表格 | ECM |
| T-3日 | 根据发行价格,确定战略投资者最终获配数量和比例 | ECM |
| T-3日 | 公司内部流程(1)确定发行价格后,召开市场风险委员会并表决,市场风险会投票人员必须包括执委、投行业务线、内控部门、ECM、财务部门(2)流动性平台填报 | ECM |
| T-2日 | 确认披露文件(1)网上路演公告(上网) | ECM财经公关 |
| T-2日 | 业管平台操作1、T-2日15:00或之前上传发行公告相关(1)发行公告(上网,如见报表格附件无需上报)(2)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上网)(3)律师关于战略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上网)(4)股票网上发行表格(非上网)2、T-2日15:00或之前上传投资风险特别公告(1)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上网)3、T-2日15:00前确认有效配售对象剔除各类无效报价(未报备、关联方、超规模、黑名单等)、高价剔除。无需在系统中剔除低价未入围部分,T-1日17:00后系统自动剔除4、T-2日15:30或之前录入《新股(存托凭证)网上定价发行通知(按市值申购)》通知单 | ECM |
| T-2日 | 市场风险会应于发行公告披露前完成表决表决完成后需已投票委员对决议回复无异议确认 | ECM |
| T-2日 | 确定发行价格后,发行人向公司出具划款通知书,最晚T+3日出具项目组确认我司应扣下的费用金额 | 发行人项目组 |
| T-2日 | 发起战略投资者退款流程(如需) | 公司ECM |
| T-2日 | 股份登记:(1)通过PROP网下电子化申报系统,提交原股东登记材料(具体见登记公司专管员发出的IPO登记宝典)(2)准备战投登记清单EXCEL | 发行人公司协助 |
| T-2日 | 发送摇号机构参加摇号的嘉宾信息和发票信息,缴纳公证费 | ECM |
| T-2日 | 参加网上路演的人员做好准备,网上路演Q&A以及各位领导致辞定稿,网上路演场地安排布置妥当 | 发行人项目组财经公关 |
| T-1日 | 确认披露文件(1)发行公告(上网,如见报表格附件无需上报)(2)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上网)(3)律师关于战略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上网)(4)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上网) | ECM财经公关 |
| T-1日 | 网上路演在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公开路演推介时,不得屏蔽公众投资者提出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问题 | 发行人公司财经公关 |
| T-1日 | 业管平台操作主承销商需于15:30分前录入并提交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等申购参数17:00后系统自动剔除低价未入围的配售对象 | ECM |
| T-1日 | 确认摇号材料齐全发行人及ECM摇号经办人确认材料已准备到位 | ECM |
| T-1日 | 起草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 ECM |
| T日 |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15:00截止)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网上申购配号 | ECM |
| T日 | 业管平台操作(1)在申购阶段,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申购平台实时查询申报情况,未及时申购的投资者电话提醒申购截止日(T日)15:10后,查询并下载网下申购结果;(2)16:15前下载《证券上网发行申购结果情况表》根据网上投资者申购倍数情况确定回拨数量;(3)16:45前录入《新股(存托凭证)首发价格及配售情况表(回拨后)》;(4)17:15前录入《新股(存托凭证)网上网下发行回拨后数量价格通知单》;(5)18:00前下载《证券上网发行中签情况报表》该报表需要提供给摇号机构(6)18:00前上传《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上网) | ECM |
| T日 | 初步配售(1)检查协会是否出新的黑名单,是否新增剔除对象(2)制作网下初步获配文件(3)制作配售会议文件,发送配售会议邮件,请委员T+1日上传配售结果公告前表决,表决通过后向已参与表决的委员发出决议确认邮件,原则上参与投票的委员均应回复无异议(4)主承销商合规部门应当对合规性核查事项出具明确意见并提交委员会审议 | ECM |
| T日 | 准备《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 ECM |
| T日 | 股份登记完成原股东登记,根据专管员通知进行战配登记 | ECM发行人 |
| T+1日 | 披露信息确认(1)《网上中签率公告》(上网) | ECM财经公关 |
| T+1日 |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发行人、主承销商代表参加摇号仪式 | 发行人ECM |
| T+1日 | 业管平台操作(1)15:00前,通过“获配文件上传”功能上传初步的获配情况数据文件(2)15:00前,新建《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并上传公告(上网,如见报公告附表可不上报) | ECM |
| T+1日 | 配售委员会决议确认 | ECM |
| T+2日 | 披露信息确认(1)《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上网) | ECM财经公关 |
| T+2日 |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16:00电话提醒未缴款的投资者足额及时缴款 | ECM- |
| T+2日 |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 |
| T+2日 | 业管平台操作(1)实时查询网下缴款情况,提醒缴款(2)16:00后查询投资者缴款情况。根据网下投资者弃购情况确定网下包销数据PROP系统(1)主承销商于17:30后可通过其PROP信箱获取各配售对象截至T+2日16:00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网下缴款情况)(psdxzjdztz),由集团的清算部门提供 | ECM |
| T+2日 | 根据最终缴款结果制作缴款配售文件 | ECM |
| T+2日 | 如有网下投资者弃购,需要再开一次配售委员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进行确认 | ECM |
| T+2日 | 提醒发行人缴纳登记费、信息查询费(如尚未缴纳) | ECM |
| T+2日 | 准备招股说明书、发行结果公告、上市申请书、上市公告书及其他上市申请文件 | ECM、项目组 |
| T+2日 | 起草询证函流程 | ECM |
| T+2日 | 起草给发行人划款流程 | ECM |
| T+2日 | 通知会计师准备验资报告正文,发行人、项目组、ECM复核 | ECM、会计师 |
| T+3日 | 网下配售摇号抽签(如有)发行人、主承销商、摇号执行机构在公证处监督下,按照摇号规则组织网下摇号。目前网下均按比例锁定,无需摇号锁定 | 发行人ECM |
| T+3日 | 战略投资者退款流程完毕,退款完成(如有) | ECM |
| T+3日 | 业管平台操作(1)主承销商于网上网下申购日后两个交易日(T+3日)12时后,可查看科创板券配售对象的限售期配号的摇号结果,确定被限售的配售对象。(2)主承销商于14:00前通过“配售结果上传”功能上传最终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文件(3)19:00新建并上传《招股说明书》(上网)、《招股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上网+见报)、《发行结果公告》(上网)(4)19:00录入《新股(存托凭证)网上网下发行及放弃认购数量通知单》PROP通过prop查看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或投资者资金不足无效认购,需要包销的股份数量(交易所也会给出一个网上弃配的数据,两者可以相互核对)。 | ECM |
| T+3日 | 包销股份确认包销=网下弃购+网上弃购,网上弃购数据由交易所发行老师提供 | ECM |
| T+3日 | 股份登记准备包销登记EXCEL,T+4日一早办理包销登记 | 发行人ECM |
| T+3日 | 募集资金划款流程发起划款流程(划给发行人) | ECM |
| T+3日 | 包销卖出请示审批(1)获得网上投资者弃配数据(预计最晚T+3日18:00取得,一般由交易所截屏发送)(PROP信箱的证券余额(zqye)文件也可查询)(2)发起OA余股包销卖出授权流程 | ECM |
| T+3日 | 定稿上市申请书及其他上市申请文件,复核上市公告书, | 项目组ECM协助 |
| T+3日 | 邮件发送发行结果的汇报给市场风险委员会全部成员 | ECM |
| T+4日 | 披露信息确认(1)发行结果公告(上网)(2)招股说明书(上网)(3)招股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上网+见报) | ECM财经公关 |
| T+4日 | 股份登记(上午10点前)(1)提交包销登记数据(2)全部登记数据确认股份登记(一般上午11点半前) | 发行人ECM |
| T+4日 | 业管平台操作(1)10:00前上传上市申请书 | ECM |
| T+4日 | 战投缴款验资(公司账户,如有)、出具验资报告网下缴款验资(公司账户)、出具验资报告 | ECM财务管理部验资会计师 |
| T+4日 | 划款:公司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募集款划给发行人 | 公司财务管理部 |
| T+4日 | 验资:发行人账户验资并于当日出具验资报告 | 发行人验资会计师 |
| T+4日 | 验资报告出具、上市公告书、上市申请全套文件定稿上市公告书注意检查承诺部分,需与上市公告书指引要求表述一致 | 会计师、项目组 |
| T+5日 | 股份登记登记公司出具股份登记证明在PROP系统查询前十大股东 | 发行人 |
| T+5日 | CA证书提醒发行人上市进入网上业务专区提交公司基础信息及董、监、高信息等 | 发行人 |
| T+5日 | 业管平台操作(1)15:00前上传全套上市申请文件(2)15:00前新建《上市公告书》记录并上传公告(上网),《公司章程》(上网)、《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上网+见报)作为上市公告书附件上传(3)15:00前录入《新股(存托凭证)上市通知》 | ECM |
| T+5日 | 缴纳上市费用主承销商从上交所取得上市费用缴纳通知,并通知发行人尽快到上交所财务部缴纳上市费用 | 发行人ECM |
| T+5日 | 包销请示审批流程应当审批完毕 | ECM |
| T+5日 | 上市仪式相关准备 | 发行人 |
| T+6日 | 披露信息确认(1)上市公告书(上网)(2)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上网+见报)(3)公司章程(上网) | ECM财经公关 |
| T+6日 | 向财务管理部发出包销股份卖出指令 | ECM |
| T+7日 | 上市仪式 |
4、上市后
| 时间节点 | 相关工作 | 分工 |
|---|---|---|
| 上市后10个工作日内 | 业管平台操作向交易所报送发行总结(1)承销总结报告(2)验资报告(3)专项法律意见书(4)保荐承销协议,含补充承销协议(5)承销团协议(如有)(6)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如有) | ECM |
| 上市后10个交易日内 | 向协会报送路演推介及承销总结报告、投价报告word及pdf版本、投价报告数据表、报送投资者违规情况填报协会承销数据表 | ECM |
| 持续盯市 | 在卖出策略条件达到时,股票资本市场部项目发行经理向财务管理部邮件发出卖出指令,并抄送股票资本市场部、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卖出指令应包含但不限于证券代码、卖出数量、卖出价格区间、卖出时点等要素如果包销证券上市后发生异常交易行情,则临时启动应急机制,由股票资本市场部召集市场风险审核小组临时会议审议应对方案 | ECM发行经理 |
| 上市后 | 发行底稿移交项目组(根据项目组底稿系统提供)全部发行底稿上传ECM工作台,发起项目结束流程,该项目全部发行成员复核底稿并审批 | 公司ECM |
五、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1、承销工作的合法合规。在IPO发行过程中,承销工作的合法合规性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合规性审核包括在投价报告、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信息披露、网下投资者资格审核及报价行为等各业务环节,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需要全程介入整个IPO项目发行过程,网下发行见证律师也必须对整个发行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实质性见证意见。
2、发行人预期管理。在整个IPO项目发行期间,ECM、项目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都应该结合A股市场情况、IPO发行情况、市场资金面情况以及发行人所属行业情况等多方面情况,与发行人保持持续、充分沟通,尽可能使发行人充分理解市场,对发行价格保持正常、合理的预期,顺利保障后续定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3、部门协调沟通。IPO项目发行阶段涉及到ECM、发行人、投行项目组、研究所、股票销售部、财务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多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因此在发行过程中,需要各部门提前沟通,充分协调、理顺流程,保证在每个关键节点不出现问题,拖延项目进程。
4、项目组应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不断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对工作底稿进行补充和完善。项目发行上市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组应对尽职推荐期全部工作底稿进行整理、补充和完善,向质量控制部交纸质版工作底稿并扫描上传至底稿系统。
六、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1、发行文件报监管前,定稿必须发送质控、内核、合规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报送及披露;
2、发行文件应多人复核,确保文字、数字、附表、格式均无错误;
3、投价报告任何修改,均需履行研究所内部程序后,由研究所合规邮件发送至ECM后,方可向交易所报送;
4、及时发起跨墙分析师跨墙流程,流程完成前分析师不得与发行人交流。分析师与发行人的交流记录需按照研究所要求发送相关合规人员并抄送ECM。分析师投价报告如有事实性部分需要核实,应将事实性部分邮件发送ECM后,由ECM向发行人或项目组核实。相关核实往来邮件均应保存底稿;
5、项目上市后,应及时发起回墙流程;
6、在交易所发行平台操作时,内容应多人复核,避免操作风险。
七、相关法规
(一)本阶段工作及业务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
1、证监会
(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令第208号)
2、交易所
(1)《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3年2月17日,上证发〔2023〕33号)
(2)《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2023年2月17日,上证发〔2023〕35号)
(3)《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2023年2月17日,上证发〔2023〕36号)
(4)《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3年3月17日,上证函〔2023〕650号)
(5)《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3号——股票代码管理》(2021年9月17日,上证函〔2021〕1598号)
(6)《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支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2023年3月20日,上证函〔2023〕658号)
(7)《业务管理系统平台用户手册(发行承销业务模块)承销商版本》(2023年2月)
(8)《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3年2月17日,深证上〔2023〕100号)
(9)《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2018年6月15日,深证上〔2018〕279号)
(10)《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2023年2月17日,深证上〔2023〕110号)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1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2023年3月24日,深证上〔2023〕226号)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2号——首发及转板上市业务办理》(2023年3月17日,深证上〔2023〕204号)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3号——股票代码管理》(2021年9月17日,深证上〔2021〕931号)
(14)《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2023年2月17日,北证公告〔2023〕15号)
(15)《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3年8月21日,北证公告〔2023〕55号)
(16)《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发行与上市》(2023年8月21日,北证公告〔2023〕56号)
3、登记公司
(1)《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23年6月9日,中国结算沪业字〔2023〕55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3年2月17日)
(3)《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2023年11月17日)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23年2月17日,中国结算深业〔2023〕8号)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3年9月21日)
(6)《深圳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2023年11月17日)
(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3年2月17日,中国结算京业〔2023〕1号)
(8)《北京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2023年10月20日)
4、证券业协会
(1)《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2023年2月17日,中证协发〔2023〕18号)
(2)《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2023年2月17日,中证协发〔2023〕19号)
(3)《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2023年2月17日,中证协发〔2023〕19号)
(4)《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管理特别规定》(2023年2月17日,中证协发〔2023〕19号)
第十章 持续督导
一、目标
本阶段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督导上市公司履行承诺、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保证上市公司上市后的规范运作,有效规避风险。
二、原则
(一)勤勉尽责原则
持续督导人员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要求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持续督导人员应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对影响上市公司上市后行为的各类因素进行持续关注与督导,并在必要时发表独立意见、公开声明或向上市公司注册地所在的证监局、其上市的交易所进行报告,而不是仅仅完成表面工作。
(二)主动服务原则
持续督导人员在完成法定持续督导工作的同时,还应为上市公司提供主动服务,提高上市公司信任度,掌握上市公司动态,获取后续业务机会。
三、流程图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持续督导前期准备阶段
1、指定持续督导人员
在上市公司上市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项目所属业务部门为其指定持续督导人员,相关人员应至少包括2名保荐代表人;并将保荐代表人相关联络基本信息通过发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知会函》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同时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作为保荐机构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项目所属业务部门的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协助、督促持续督导人员切实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
2、与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沟通
部分证监局要求保荐机构出具的持续督导文件在报送交易所的同时报送证监局;除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出具的文件外,部分证监局要求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出具其他文件。持续督导人员应在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之前与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沟通,了解当地证监局对持续督导的特殊要求,确保持续督导阶段出具、报送的文件符合当地证监局的要求。
3、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公司尽职推荐的项目持续督导期开始前,持续督导人员应当针对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和中国证监会、上市证券交易所、当地证监局的监管要求,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就持续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实施方式、步骤等做出完整、有效的安排。
4、向上市公司发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知会函和签署相关协议
持续督导人员应向发行人发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知会函》,明确双方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持续督导工作的衔接方式。发行人进入持续督导期前,持续督导人员应当与发行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或在签署的《保荐协议》中约定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5、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保荐机构应及时与发行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不同,可能需要签署多方监管协议)。
| 三方监管协议 | 上交所主板 | 科创板 | 深交所主板、创业板 | 北交所 |
|---|---|---|---|---|
| 签订时间 | 一个月之内 | 一个月之内 | 一个月之内 | 一个月之内 |
| 大额支取通知(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 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上市公司通知保荐机构 | 没有相关规定,实际操作中按照上交所主板执行 | 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通知保荐机构 | 超过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通知保荐机构 |
| 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 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 在有效期届满前提起终止的,一个月之内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 在有效期届满前提起终止的,一个月之内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 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
本阶段应签署的协议和应完成的业务文件清单如下:
| 协议或业务文件名称 | 模板编号 | 数量(至少) | 签署协议或完成文件的时间 | 报送对象 | 是否红头 |
|---|---|---|---|---|---|
| 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 — | 3 | 持续督导期开始后 | 上市公司 | 否 |
| 持续督导协议 | CXDDXY-01 持续督导协议(上交所主板) | 5 | 进入持续督导期前 | 报上交所备案1份 | 否 |
| 持续督导工作的知会函 | DD-01 持续督导工作的知会函 | 3 | 持续督导期开始后 | 上市公司 | 否 |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SFJGXY-01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上交所SFJGXY-02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深交所主板SFJGXY-03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深交所创业板 | 8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 | 报送证监局1份、由上市公司报送交易所备案1份 | 否 |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自上市公司上市之日起计算。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在科创板、创业板或北交所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交易所层面对此也有专门规定,如在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若出现上交所认定的特殊情形,保荐人应当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上市公司若出现深交所或北交所认定的特殊情形,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间,需(至少)延长持续督导时间至相关情形发生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且相关违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重大风险已经消除。
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人员的主要工作为督导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规范运作,履行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督导上市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与执行
上市公司上市后,持续督导人员要督导上市公司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披露、董监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重大事项授权审批等相关制度,并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
2、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持续督导人员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确保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持续督导人员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事前审阅,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者补充。
持续督导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者补充。
3、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持续督导人员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将现场检查报告及时向交易所备案、披露(如需)。
表一 定期现场检查
| 定期现场检查 | 上交所主板 | 科创板 | 深交所主板、创业板 | 北交所 |
|---|---|---|---|---|
| 次数(注) | 每年1次 | - | 每年1次(持续督导时间不满三个月的除外) | - |
| 次数(注) | - | - | 每半年1次(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C或者D的) | - |
| 出具的文件 | 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 - | 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形成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和初步现场检查意见。 | - |
| 出具的文件 | 现场检查结束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结果、注意的事项和整改建议。 | - | 现场检查结束后的10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结果、注意的事项和整改建议。 | - |
| 出具的文件 | 现场检查结束后的5个交易日内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交易所备案。 | - | 现场检查结束后的10个交易日内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交易所备案; | - |
| 出具的文件 | - | - | 出具现场检查报告2个交易日内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公告。 | - |
| 定期现场检查的内容 |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 - |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 - |
| 定期现场检查的内容 | - | -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 | - |
| 定期现场检查的内容 |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 - |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 - |
| 定期现场检查的内容 | (二)信息披露情况; | - | (四)信息披露情况; | - |
| 定期现场检查的内容 |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 |
| 定期现场检查的内容 | - | - | (六)大额资金往来情况; | - |
| 定期现场检查的内容 |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 - | (七)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 - |
| 定期现场检查的内容 | - | - | (八)业绩大幅波动的合理性; | - |
| 定期现场检查的内容 | (六)经营状况; | - | - | |
| 定期现场检查的内容 | - | - |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 |
| 定期现场检查的内容 | - | - | (十)现金分红制度的执行情况; | - |
| 定期现场检查的内容 |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 - | (十一)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 - |
注:科创板和北交所没有定期现场检查的要求。
表二 专项现场检查
| 专项现场检查 | 上交所主板 | 科创板 | 深交所主板 | 创业板 | 北交所 |
|---|---|---|---|---|---|
| 专项现场检查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 15日内 | 15日内 | 15日内 | 15日内 | 15日内 |
| 出具报告时间(现场检查结束后) | 5个交易日内报送交易所备案 | 15个交易日内披露 | 10个交易日报送交易所备案;出具报告2个交易日内公告 | 10个交易日报送交易所备案;10个交易日内披露 | 15个工作日(注)内披露 |
| 需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事项: | 上交所主板 | 科创板 | 深交所主板 | 创业板 | 北交所 |
| 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 - | - | - | - | √ |
| 资金占用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 √《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创业板上市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涉嫌违规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
|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 | √ | √ | √ |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 - | - | √ | √ | √ |
| 违规担保相关 | √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 √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 √《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创业板上市规则》: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借款; |
| 违规进行风险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 - | - | √ | √ | |
|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 | - | - | - | - | √ |
| 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 √ | √ | - | √ | - |
| 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 √ | √ | - | √ | √ |
| 交易所(保荐机构)要求的其他情形 | √ | √ | √ | √ | √ |
注: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2023年修订)》,专项现场检查报告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披露;而根据现行有效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规定为15个交易日内,说法不同,此处描述采用最新的规则“15个交易日”。
(1)现场检查准备阶段
持续督导人员应制定对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的工作计划,在现场检查之前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向上市公司发送《持续督导工作通知函》(含附件1:持续督导工作问询函和附件2:持续督导资料清单)。
(2)现场检查实施阶段
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当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现场核查小组应综合采用访谈、查看现场、查阅相关文件、走访或函证有关方等核查手段,以合理怀疑的态度执行各项现场核查实施程序,获取充分和恰当的现场核查资料和证据,并编入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相关的来回车票、住宿发票等单据复印件、外部走访的照片、访谈记录等需编入工作底稿。
(3)现场检查报告阶段
持续督导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出具《现场检查报告》报送交易所备案或披露,并出具《现场检查结果的通知》告知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跟踪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持续督导人员应持续跟踪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核并形成底稿。
本阶段应完成的业务文件清单如下:
| 业务文件名称 | 模板编号 | 完成文件的时间 | 报送对象和公开披露要求 | 是否红头 |
|---|---|---|---|---|
| 持续督导工作通知函 | DD-03 持续督导工作的通知函(包括附件之询问函及资料清单) | 现场检查之前 | 上市公司 | 否 |
| 现场检查报告(深交所) | DD-04-1 定期现场检查报告(深交所) | 现场检查结束后的10个交易日内 | 上市公司、交易所;需公开披露 | 否 |
| 现场检查结果的通知(深交所) | DD-05-1 现场检查结果的通知(深交所) | 现场检查结束后的10个交易日内 | 上市公司 | 否 |
| 现场检查报告(上交所主板) | DD-04-2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上交所主板) | 现场检查结束后的5个交易日内 | 上市公司、交易所 | 否 |
| 现场检查结果的通知(上交所) | DD-05-2 现场检查结果的通知(上交所) | 现场检查结束后的5个交易日内 | 上市公司 | 否 |
4、发表独立意见/专项意见
各板块需要发表独立/专项意见的情形如下表所示:
| 发表独立\专项意见 | 上交所主板 | 科创板 | 深交所主板 | 创业板 | 北交所 |
|---|---|---|---|---|---|
| 与上市公司公告同时披露(注1) | √ | √ | √ | √ | √ |
| 需发表独立意见\专项意见的事项 | 上交所主板 | 科创板 | 深交所主板 | 创业板 | 北交所 |
| 关联交易 | √ | √ | √ | √ | √ |
| 对外担保 | √ | √ | √(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 √(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 √ |
| 募集资金使用 | √ | √ | √ | √ | √ |
|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 √ | √ | √ | √ | - |
| 委托理财 | - | - | √ | √ | - |
| 提供财务资助 | √ | - | √(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 √(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 - |
| 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 | - | - | √ | √ | - |
| 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 - | √ | - | √ | √ |
| 经营业绩异常波动 | - | - | - | - | √ |
| 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 - | √ | - | √ | - |
| 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 - | √ | - | √ | - |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 - | √ | - | √ | - |
| 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 - | √ | - | - | - |
|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 - |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 - | √(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 - |
| 核心知识产权(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特许经营权或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不能续期或出现重大纠纷 | - | √(核心知识产权(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特许经营权或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不能续期或出现重大纠纷) | - |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 - |
| 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 - | √(主要产品、业务或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被禁止使用) | - |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 - |
| 丧失核心竞争力 | - | √(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等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 - |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 -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大比例质押、强制平仓等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80%或者被强制平仓的)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80%或者被强制平仓的) | √(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 | √(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且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质押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的80%或被强制处置的) |
| 签署重大合同 | - | - | - | √(上市公司签署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亿元的(董事会分析说明+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意见) | - |
| 核实上市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发表意见予以说明 | - | √ | - | - | - |
注:关于保荐机构出具的独立意见时间:(1)上交所主板没有相关规定,实际操作都是和上市公告同时披露;(2)关于创业板项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保荐机构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发表独立意见,由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规定与上市公司公告同时披露,从严要求与上市公司公告同时披露;(3)科创板、北交所还要求无法按时履行前款所述职责的,保荐机构应当披露尚待核实的事项及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示风险。
对一些主要的独立意见/专项意见,质量控制部撰写了文件模板,项目组可在相关业务资料库中查询,具体如下:
| 业务文件名称 | 模板编号 | 完成文件的时间 | 报送对象和公开披露要求 | 是否红头 |
|---|---|---|---|---|
| 发表独立意见的一般格式 | DD-11-1 发表独立意见一般格式 | 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披露之前 | 交易所;与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否 |
| 关于XXXX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 DD-11-2 关于XXXX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 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前3个交易日内 | 交易所;与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否 |
| 关于XXX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 DD-11-3 关于XXXX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 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披露之前 | 交易所;与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否 |
| 关于XXX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DD-11-4 关于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披露之前 | 交易所;与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否 |
| 关联交易及下一年度关联交易计划事项的核查意见 | DD-11-5 关联交易及下一年度关联交易计划事项的核查意见 | 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披露之前 | 交易所;与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否 |
5、关注募集资金使用
持续督导人员应每月取得并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原件和募集资金专户流水,持续关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情况和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持续督导人员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北交所为每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实地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持续督导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6、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关注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承诺,对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持续督导人员应当督促相关当事人制定整改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另外,针对“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还是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的事项之一。
7、关注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的变化
持续督导人员应当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法规的变化、经营模式的转型、主营业务的变更、产品或者服务品种结构的变化等;
(2)股权变动情况,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变动等;
(3)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包括重要管理人员的变化、管理结构的变化等;
(4)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包括市场开发情况、采购和销售渠道、采购和销售模式的变化、市场占有率的变化、主要原材料或者主导产品价格的变化、重大客户和重要资产的变化等;
(5)核心技术变化情况,包括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的变化、新产品开发和试制等;
(6)财务状况,包括会计政策的稳健性、债务结构的合理性、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持续督导人员须定期向发行人发送“DD-02-公司保荐项目持续督导重要事项问询表”,要求其进行书面回复,并在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中书面留痕。上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培训(深交所)
深交所要求持续督导人员每年应当至少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案例等。保荐人应当在每次培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完成培训情况报告,并报送深交所备案。若上市公司出现深交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的,持续督导人员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 专门培训 | 专门培训 |
|---|---|
| 培训时间 | 事件发生10个交易日内进行专门培训 |
| 培训对象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 |
| 培训情形 | (一)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
(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的;
(三)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D的;
(四)深交所要求培训的其他情形。|
| 培训报告 | 培训结束后10个交易日完成培训情况报告,并报交易所备案 |
|---|
本阶段应完成的业务文件如下:
| 业务文件名称 | 模板编号 | 数量(至少) | 完成文件的时间 | 报送对象和公开披露要求 | 是否红头 |
|---|---|---|---|---|---|
| 培训情况报告 | DD-06 培训情况报告(深交所) | 4 | 培训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 | 深交所备案 | 否 |
9、列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保荐代表人应当列席发行人重要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督导上市公司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了解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情况。
保荐代表人在列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时,可根据情况安排现场检查和培训。
10、关注媒体报道
持续督导人员应当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11、配合监管局的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持续督导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交易所、证监局的监管工作:如在规定期限内回答交易所、证监局的询问,及时安排并出席交易所、证监局的约见,对上市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项调查,协助调阅保荐工作档案等。保荐代表人接获交易所、证监局的前述通知后应及时报告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12、报送年度(半年度)跟踪报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1)上交所主板
上交所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出具《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每年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阶段应完成的业务文件清单如下:
| 业务文件名称 | 模板编号 | 数量(至少) | 完成文件的时间 | 报送对象和公开披露要求 | 是否红头 |
|---|---|---|---|---|---|
|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DD-07-2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上交所) | 4 | 上交所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 | 交易所:公开披露 | 否 |
|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 DD-08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 4 | 上市公司披露年报之前 | 交易所;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披露 | 否 |
(2)上交所科创板
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业务文件名称 | 模板编号 | 数量:(至少) | 完成文件的时间 | 报送对象和公开披露要求 | 是否红头 |
|---|---|---|---|---|---|
|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DD-07-03 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上交所科创板) | 4 |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披露 | 交易所;需公开披露 | 否 |
|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 DD-08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 4 | 上市公司披露年报之前 | 交易所;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披露 | 否 |
(3)深交所主板
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出具《年度保荐工作报告》,持续督导期开始之日至该年度结束不满3个月的除外。
每年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阶段应完成的业务文件清单如下:
| 业务文件名称 | 模板编号 | 数量(至少) | 完成文件的时间 | 报送对象和公开披露要求 | 是否红头 |
|---|---|---|---|---|---|
|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DD-07-1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深交所主板)或年度或半年度跟踪报告(深交所创业板) | 4 | 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 | 交易所;需公开披露 | 否 |
|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 DD-08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 4 | 上市公司披露年报之前 | 交易所;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披露 | 否 |
| 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 DD-09 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深交所) | 4 | 上市公司披露年报之前 | 交易所;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披露 | 否 |
(4)深交所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保荐人应当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后1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跟踪报告。每年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阶段应完成的业务文件清单如下:
| 业务文件名称 | 模板编号 | 数量(至少) | 完成文件的时间 | 报送对象和公开披露要求 | 是否红头 |
|---|---|---|---|---|---|
| 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DD-07-1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深交所主板)或年度或半年度跟踪报告(深交所创业板) | 4 |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 | 交易所;需公开披露 | 否 |
|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 DD-08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 4 | 上市公司披露年报之前 | 交易所;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披露 | 否 |
| 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 DD-09 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深交所) | 4 | 上市公司披露年报之前 | 交易所;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披露 | 否 |
(三)持续督导结束及持续督导延续阶段
1、法定持续督导期到期
法定持续督导期到期后,持续督导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此处为“工作日”,建议具体操作中按照最谨慎的日期)内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并将《保荐总结报告书》报送至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证监局并及时公开披露。
若为深交所上市公司,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之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及时通过深交所业务专区提交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其公司网站及时披露上述文件,但披露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
本阶段应完成的业务文件清单如下:
| 业务文件名称 | 模板编号 | 数量(至少) | 完成文件的时间 | 报送对象和公开披露要求 | 是否红头 |
|---|---|---|---|---|---|
| 保荐总结报告书 | DD-21 保荐总结报告书 | 6 | 最后一年年报公告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 | 证监会、证监局、交易所;需公开披露 | 否 |
2、确认保荐事项是否已全部完结
持续督导人员需确认保荐事项是否已全部完结。若保荐事项已全部完结,在完成底稿移交、投行业务工作平台信息填写完备等事项后(参见本节“4、持续督导结束”),则持续督导结束。若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如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或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承诺事项未完全履行,项目进入“持续督导延续”阶段。
3、持续督导延续阶段
在持续性督导延续阶段,持续督导人员应对尚未完结事项继续督导直至该事项全部完结。保荐事项完结后,在完成底稿移交、投行业务工作平台信息填写完备等事项后(参见本节“4、持续督导结束”),则持续督导结束。
持续督导延续一般由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引起。在持续督导延续阶段,持续督导人员需对上市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情况发表意见,包括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北交所为每年)、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4、持续督导结束
法定持续督导期到期且保荐事项已全部完结的,持续督导人员应完成以下工作,才能结束持续督导。
(1)出具《关于XX项目持续督导职责履行完毕的说明》,上传至投行业务工作平台;
(2)将募集资金账户清零对账单扫描件上传至投行业务工作平台;
(3)将《持续督导期工作底稿移交承诺函》和《工作底稿移交清册》上传至投行业务工作平台,并与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一并移交给质量控制部(工作底稿移交方法参见本章“四、主要工作内容”之“(四)工作日志和工作底稿”之“2、持续督导工作底稿”);
(4)投行业务工作平台中项目信息已填写完备。
(5)若为持续督导延续阶段结束督导的,持续督导人员需及时与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员沟通,了解是否需要出具相关文件向监管机构报备(部分监管员要求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本阶段应完成的业务文件清单如下:
| 业务文件名称 | 模板编号 | 数量(至少) | 完成文件的时间 | 报送对象和公开披露要求 | 是否红头 |
|---|---|---|---|---|---|
| 关于XX项目持续督导职责履行完毕的说明 | DD-22 关于XXX项目持续督导职责履行完毕的说明 | 1 | 提交《保荐总结报告书》后两个月内或持续督导延续结束 | 直接上传至投行业务工作平台,不需要用印 | 否 |
| 募集资金账户清零对账单扫描件 | — | 1 | 提交《保荐总结报告书》后两个月内或持续督导延续结束 | 直接上传至投行业务工作平台,不需要用印 | 否 |
| 持续督导期工作底稿移交承诺函 | DG-02-1 持续督导期(债券存续期)工作底稿移交承诺函 | 1 | 提交《保荐总结报告书》后或持续督导延续结束后一个月内 | 保代和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送1份给质量控制部,和工作底稿一并移交;并扫描上传至投行业务工作平台,不需要用印 | 否 |
| 工作底稿移交清册 | DG-02-2 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期(债券存续期)工作底稿移交清册 | 1 | 提交《保荐总结报告书》后或持续督导延续结束后一个月内 | 保代和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送1份给质量控制部,和工作底稿一并移交;并上传至投行业务工作平台,不需要用印 | 否 |
(四)工作日志和工作底稿
1、持续督导工作日志
持续督导人员应认真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编写持续督导工作日志。工作日志应详细、完整地反映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除现场检查工作日志外,还应包括核对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核查超募资金使用情况、查阅定期报告等内容的工作日志。持续督导工作日志应每年打印出来由保荐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放入工作底稿,并将电子版及时上传至底稿系统。
2、持续督导工作底稿
持续督导人员应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底稿。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的建立应依据我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底稿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收集的底稿资料应至少包括《股权融资业务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目录》中列明的内容。持续督导人员编制工作底稿时应注意工作底稿的格式及质量,应当以彩页标识间隔不同章节,以文字清晰注明底稿内不适用部分,在全部工作底稿侧面进行统一编定册号。持续督导工作底稿按年度分阶段提交。持续督导人员应在上市公司公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年度跟踪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质量控制部提交上一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底稿。
持续督导人员应在向交易所提交《保荐总结报告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移交至质量控制部,与保荐工作底稿合并存档。若有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持续督导人员应在该事项完结后,移交该阶段的全部持续督导工作底稿。
持续督导人员应及时扫描所取得的工作底稿,并上传至底稿系统。持续督导人员向质量控制部移交纸质版工作底稿时,均应已在底稿系统中提交扫描版工作底稿,并保持纸质版工作底稿与扫描版工作底稿完全一致。
工作底稿移交具体流程如下:
(1)出具底稿移交承诺函和底稿移交清册
持续督导人员应出具1份《持续督导期工作底稿移交承诺函》工作底稿移交承诺函)、1份《工作底稿移交清册》工作底稿移交清册),由保荐代表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并上传至投行业务工作平台;将1份《持续督导期工作底稿移交承诺函》、1份《工作底稿移交清册》和1份《工作底稿总目录》放置在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第一册首页。
(2)寄送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寄送时应在箱体外部粘贴条形码或进行详细标注,以便接收人员分辨(详见《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底稿管理指引》及附件)。寄送后项目业务人员应将物流公司底单留底保存。
(3)发送邮件
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寄送同时,持续督导人员应发送邮件给质量控制部对口工作人员。邮件内容应当包括底稿邮寄时间、运单单号、所属部门(含缩写)、寄件人、纸箱/文件袋数量、条码号等关键信息,以及底稿移交清册(含条码登记信息)电子版。
(五)其他事项
1、变更保荐代表人
证券发行后,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不符合保荐代表人要求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原保荐代表人应当做好保荐工作的交接,及时移交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协助新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工作职责。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原保荐代表人应当做好保荐工作的交接,具体如下:
(1)原保代需陪同接替保代赴上市公司现场履行相关交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参观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高管访谈等;
(2)向接替保代提供关于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需重点关注事项的书面说明文件;
(3)协助接替保代履行保荐工作,并将留存于原保代处的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交接予接替保代,其中持续督导工作日志需原保代签字后交接;
(4)双方对交接的工作流程予以确认(原保代签署《原保代承诺函》、接替保代签署《接替保代关于XXXX项目持续督导交接情况的说明》),对工作底稿出具声明并签字,并上传投行业务工作平台。本阶段应完成的业务文件清单如下:
| 业务文件名称 | 模板编号 | 数量(至少) | 完成文件的时间 | 报送对象 | 是否红头 |
|---|---|---|---|---|---|
| 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函(给上市公司) | DD-13-1 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函(给上市公司) | 3 | 双方对交接工作予以确认后 | 上市公司 | 否 |
| 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函(报交易所) | DD-13-2 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函(报交易所) | 2 | 双方对交接工作予以确认后 | 在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 否 |
| 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函(报证监会) | DD-13-3 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函(报证监会) | 2 | 双方对交接工作予以确认后 | 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告 | 否 |
| 原保代承诺函 | DD-13-4 离职保代(或原保代)承诺函 | 2 | 双方交接工作完成后 | 原保代签字,并扫描上传至投行业务工作平台,不需要用印 | 否 |
| 接替保代关于XXXX项目持续督导交接情况的说明 | DD-13-5 接替保代关于XXXX项目持续督导交接情况的说明 | 2 | 双方交接工作完成后 | 接替保代签字,并扫描上传至投行业务工作平台,不需要用印 | 否 |
2、变更保荐机构
因上市公司再融资或其他原因由其他保荐机构接任保荐义务的,持续督导人员需做好以下工作,结束持续督导。
(1)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
持续督导人员应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并报送至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证监局。若为深交所上市公司,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之后,在2个交易日内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及时通过深交所业务专区提交指定网站披露,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其公司网站及时披露上述文件,但披露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
(2)终止保荐协议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3)移交工作底稿
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后,持续督导人员应及时移交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移交方法详见本章“四、主要工作内容”之“(四)工作日志和工作底稿”之“2、持续督导工作底稿”。
(4)做好交接工作
持续督导人员应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并在保荐机构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新保荐机构提交现场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保荐工作报告、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的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其他报告等相关文件。
新保荐机构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我公司承担履行保荐职责期间的相应责任,我公司和保荐人员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本阶段应签署的协议或业务文件清单如下:
| 协议或业务文件名称 | 模板编号 | 数量(至少) | 签署协议或完成文件的时间 | 报送对象 | 是否红头 |
|---|---|---|---|---|---|
| 保荐协议之终止协议 | ZZXY-01 终止协议 | 7 | 对方签署新的《保荐协议》之后 | 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报告 | - |
| 保荐总结报告书 | DD-21 保荐总结报告书 | 6 | 对方签署新的《保荐协议》之后 | 证监会、证监局、交易所;需公开披露(深交所) | 否 |
3、报送文件至交易所的流程
保荐机构出具的文件若要求报送交易所的,具体流程如下:
(1)上交所、北交所
相关文件出具后,持续督导人员将文件的电子版和扫描版发送给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上传至上交所、北交所的系统。
(2)深交所
相关文件出具后,持续督导人员应将文件扫描并填写《深交所保荐专区上传栏目对应表》,在投行业务工作平台相应流程中将扫描件与《深交所保荐专区上传栏目对应表》一并上传,我公司运营管理部专门人员负责将上报文件上传至深交所保荐业务专区。
4、关于风险项目关注池
项目组应持续关注持续督导项目的重大风险,对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应及时报告:
(1)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3)公司的治理环境、独立性水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
(4)其他需要关注的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后,项目组应将相关项目信息及情况及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和本部门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并由专职合规管理人员上报给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审核确认满足入池标准的,应将该项目列入风险项目关注池。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风险项目关注池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定期向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和合规总监报送入池名单。
5、对持续督导工作的复核
质量控制部对持续督导工作进行监督,可随时检查各个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日志、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必要时可进行现场专项核查。发现持续督导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可要求其进行补正。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应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全面现场核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进行内核,并出具相应的内核意见。如果发现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当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者重编工作底稿。
五、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一)与上市公司主动沟通,为其提供主动服务
在持续督导期,保荐代表人及其他持续人员要主动与上市公司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每季度向上市公司发送持续督导重要事项问询表(DD-02 公司保荐项目持续督导重要事项问询表),督导不流于形式,提高对上市公司的关注度;同时,持续督导人员在完成法定持续督导工作的同时,还应为上市公司提供主动服务,提高上市公司信任度,掌握上市公司动态,获取业务机会。
(二)保持与证监局、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沟通
持续督导人员应保持与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上市所在地交易所的沟通,及时了解监管机构监管要求的变化,并对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持续跟踪,避免出现重大不利情况而被证监局等监管机构出具监管函的情况。
若证监局等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持续督导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报告。
(三)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关注的要点
部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治理机制仍存在缺陷,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不合规,董监高和管理人员合规意识不足,缺乏金融市场法律法规知识,持续督导人员需有效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充分使用好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的手段了解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合规情况、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情况,督促上市公司规范经营;结合专门培训等方式全面提高上市公司董监高风险合规意识。
1、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方面
(1)上市公司制度的完善性和执行情况
检查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时,持续督导人员应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已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并完善了相关制度;持续督导人员应根据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检查其执行情况;持续督导人员应核对上市公司不同制度之间关于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冲突,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冲突。
(2)三会运作的规范性
检查三会运作的规范性时,持续督导人员应关注上司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票是否填写完整、受托代理人是否根据委托填写表决票、董事会会议资料是否及时提交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发出是否及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记录召集人、出席列席人员名单是否完整等。
(3)内审工作的规范性
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时,持续督导人员应关注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专业能力、独立性方面是否符合相应管理制度的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是否能够及时整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是否对此进行持续督促,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定期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是否对上市公司实际存在的问题给予应有的关注,其中沪深主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4)内部控制是否完善
检查内部控制是否完善时,持续督导人员应关注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的事项是否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注相关协议签订时间是否晚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时间;关注实际支付金额等是否超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关注上市公司印章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了恰当的用印使用管理规定、是否对用印进行适当审批和登记;应核对上市公司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借款流水明细,关注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有无违规占用资金。
(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是否完整
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是否完整时,持续督导人员应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严格按照《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进行登记,特别关注列席三会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
2、募集资金使用方面
(1)募集资金支付方面的规范性
持续督导人员应关注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代付募投项目款项是否必要,如必要,需建立定期置换募集资金的相关制度;关注是否存在募集资金由专户划转到一般户并用于采购等款项支付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募集资金专户临时过渡自有资金等募集资金存储问题,上述情形是否经过有效审核并已整改,是否及时进行了披露;同时关注募集资金支付程序是否完善,例如是否存在无监理审核报告的情况下支付工程款、在支付超出合同金额款项后才签订补充合同等情形;超募资金的使用是否建立募集资金项目投入台账等。
(2)募投项目进展及募集资金使用披露的规范性
如果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投资进度出现较大不一致的,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具体情形、产生原因、对预期收益的影响等,并相应调整预订可使用状态时间;关注上市公司是否按照各个募投项目分别核算投入金额和投资进度。
(3)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规范性
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部分时间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出事先审议额度的情形、上市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购买理财产品范围是否合规。
3、信息披露方面
(1)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披露的充分性
关注实际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额度是否追加审议程序并披露;上市公司是否与关联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如有,持续督导人员应建议上市公司按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关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2)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实现情况
上市公司的募投项目、重大合同、重大收购事项等涉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持续督导人员应密切关注业绩实现情况,出现较大差异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差异说明及差异原因。
(四)发表涉及募集资金独立意见的关注要点
|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相关要求 | 上交所主板 | 科创板 | 深交所主板 | 创业板 | 北交所 |
|---|---|---|---|---|---|---|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 董事会(需会计师鉴证报告,6个月之内置换) | √ | √ | √ | √ | √ |
|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董事会 |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 √ | √ | √ | √(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
|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 董事会(单次补流不得超过12个月,已归还前次暂时补流资金-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北交所:及时)公告,只能用于主营业务) | √ | √ | √ | √ | √(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股东大会 | √(包括:取消或终止原募投,实施新项目;变更募投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变更募投实施方式) | √(包括:取消或终止原募投,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投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变更募投实施方式) | √(包括:取消或终止原募投,实施新项目;变更募投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变更募投实施方式) | √(包括:取消或终止原募投,实施新项目;变更募投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变更募投实施方式) | √(包括:取消或终止原募投,实施新项目;变更募投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变更募投实施方式) |
| 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 | 股东大会 | √ | √ | 未有相关规定,建议比照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程序 | 未有相关规定,建议比照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程序 | 未有相关规定,建议比照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程序 |
|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 董事会 | - | - | - | √ | - |
| 改变实施地点 | 董事会 | √ | √ | √ | √ | √ |
| 节余募集资金 | 分不同情况 | √ | √ | √ | √ | √ |
|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流 | 股东大会(每12月不超过超募资金30%,承诺12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 √(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 √(每12月不超过超募资金30%,承诺12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科创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 √(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 √(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 √(没有12月不超过超募资金30%的要求) |
|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 - | √(董事会,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使用先后顺序为:(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三)归还银行借款;(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五)进行现金管理;(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董事会,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 - |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注 | - | √(董事会) | - | - |
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6.3.22条: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1、保荐机构出具的文件要按时报送
持续督导期,持续督导人员要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
2、核查应充分留痕
持续督导工作底稿要完备。与上市公司的沟通,应以书面或邮件方式进行留痕;对于现场核查,应以机票行程单或登机牌、住宿发票等单据复印件作为记录的方式留痕;对于有外部证据的走访等工作,以拍照、走访记录等方式留痕;对于没有外部证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工作日志作为记录的方式留痕,并全部编入持续督导工作底稿。
3、及时收集工作底稿
持续督导人员在持续督导时要注意收集相关工作底稿,可在每年的定期现场检查或专项现场检查时取得,并及时整理、编入成册。
4、落实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核查和日常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持续督导人员应持续跟踪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核并形成底稿。
5、关注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持续督导人员应督促上市公司制定并有效执行董监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制度,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规定和承诺,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做好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的申报、披露与管理,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核查其是否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窗口期或短线交易期买卖股票。
七、相关法规
(一)本阶段工作及业务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
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2月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7号))
2、《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22年1月5日,证监会公告〔2022〕15号)
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2022年1月28日发布,证监会公告〔2022〕26号)
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10月30日发布,证监会令第189号)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9号)
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 1月修订)》(上证发〔2023〕6号)
7、《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
8、《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7号)
9、《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8号)
10、《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2019年3月1日 中国证监会令第154号)
1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30号)
1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2022年1月7日发布,上证发〔2022〕14号)
1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703号)
1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深证上〔2023〕21号)
1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深证上〔2022〕25号)
16、《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 修订)》( 深证上〔 2023 〕 701 号 )
17、《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9号)
18、《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2号)
19、《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4号)
20、《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2023年修订)》(北证公告〔2023〕14号)
21、《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北证公告〔2023〕49号)
22、《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2023〕76号)
第十一章 尽职调查
一、目标
本阶段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判断其是否符合IPO申报条件,是否存在无法解决的问题以及实质性障碍,确保发行人申报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同时,项目执行人员还应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持续成长性、持续经营能力及未来发展空间进行判断。
对于尽职调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项目执行人员应判断问题的性质,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发行人进行整改;确保发行人申报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原则
(一)勤勉尽责原则
项目执行人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遵循勤勉尽责原则。项目负责人应参照本执行手册的要求,在不影响保荐业务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发行人不同行业的特点和自身规范程度以及不同事件的重要性水平确定尽职调查的范围和程度,调整、增加、完善尽职调查工作,并制定详细的尽职调查计划,按照计划及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项目组成员应配合项目负责人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对所发现疑点进行深入核查,对重大事项进行专门核查,勤勉尽责,充分防范保荐风险。
(二)调查充分原则
项目执行人员应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对于重点事项,项目执行人员应尽可能地运用多种调查方式相互印证,对同一调查事项进行多方位、多角度地充分核查,尽力防范保荐风险。
(三)依据确凿原则
项目执行人员所得尽职调查结论及所披露信息均需有充分确凿的调查依据作为支撑。因此,项目执行人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重视对所做工作的留痕,及时对工作底稿进行整理。项目提交质控评审申请前,项目执行人员应确保全部尽职调查工作底稿;DG-股权-09-股权融资业务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目录(2023年4月修订))均已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2022年修订)》以及我司的《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底稿管理指引》等相关要求进行编制整理。
(四)持续跟踪原则
尽职调查是保荐业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应贯穿保荐业务始终。自初次接触保荐项目起,项目执行人员就应开始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工作,直至项目最终通过审核、发行上市、完成持续督导工作为止。在此过程中,项目执行人员应保持对保荐项目的持续跟踪,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内外部变化予以密切关注,定期对保荐项目进行跟踪调查,确保保荐项目始终符合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对发行人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阶段需要满足的各项要求,切实防范保荐风险。
三、各阶段尽职调查的内容和主要方式
根据保荐业务所处的不同阶段,尽职调查应有不同的调查目的,项目执行人员应根据调查目的确定相应的调查内容和重点,并采取相应的调查方式。
各阶段尽职调查目的、内容及方式不应局限于本执行手册所列举的内容,还应结合发行人不同行业的特点、发行人自身规范程度、市场环境及发行人配合情况进行调整、增加和完善。对各阶段有所重复的调查内容,应根据调查目的确定调查的深入程度,对已调查清楚且无重大变化或变化不足以影响调查结论的事项,可适当调整调查内容。
(一)保荐项目拟申请备案立项前
1、尽职调查目的
(1)初步判断发行人发行上市的可能性;
(2)合理预计发行人发行上市方案及时间进度;
(3)发现和评估发行人所处行业及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优势和风险;
(4)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持续成长性及未来发展空间;
(5)初步评估发行人符合拟上市板块定位情况;
(6)形成初步尽职调查报告。该初步尽职调查报告作为业务部门内部项目评议的基础性文件,由业务部门综合评议后决定该项目是否向质量控制部申请项目备案立项。项目备案立项详细内容参见本执行手册“第一章 项目开发和备案立项”。
2、尽职调查内容和重点
(1)基于所处行业、业务模式、发展阶段、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等,发行人属于相应板块支持的“大盘蓝筹”企业或科技创新企业或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基本情况;
(2)发行人所处行业周期、市场容量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
(3)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市场地位、未来发展趋势以及主要竞争对手;
(4)发行人简要历史沿革、近三年重大资产和业务重组等;
(5)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经营模式、业务和资产架构,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重要股东之间的重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
(6)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发行上市的优势与风险;
(7)发行人近三年有关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财务数据、最近一年公司前五名客户及销售情况、供应商及采购情况,预测未来两至三年经营业绩;
(8)同类(同行业、相同或类似经营模式、相同或类似业务架构、共同具有某些特殊性等)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及经营情况;
(8)其他有助于达成调查目的的情况。
3、尽职调查方式
鉴于该阶段调查要求发行人提供完整详尽资料有一定难度,该阶段以访谈、咨询、查阅公开资料、收集简要书面材料等为主要调查方式。
(1)就发行人生产经营、业务和资产架构、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发展、合法合规、上市意愿等方面内容对其关键管理层、重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
(2)就发行人经营管理、合法合规、经营优势与风险等方面内容与项目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讨论分析,并咨询发行人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分析师等;
(3)收集有关公司历史沿革、主要资产的初步资料及简要的财务数据;
(4)通过网络搜索、工商档案调取等手段查询发行人公开信息。
(二)保荐项目拟申请立项评审前
1、尽职调查目的
(1)判断发行人是否基本符合现行法规规定的板块定位、发行上市条件,暂时不符合条件的能否进行规范及规范的难度和时间;
(2)合理规划发行人上市方案及时间进度;
(3)挖掘和厘清发行人所处行业及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优势和风险;
(4)确保发行人满足当地证监局有关辅导备案的要求;
(5)形成项目立项评审申请文件,详细内容参见本执行手册“第四章 立项评审”。
2、尽职调查内容和重点
(1)发行人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①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概况、公司历史沿革、改制情况及资产重组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公司组织结构图、公司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公司员工及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公司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
② 业务和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营业务情况、业务模式、销售情况、采购情况、公司主要资产情况,如土地、房产、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③ 行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发展前景(结合行业上下游情况)和相关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地位;
④ 关联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基本情况、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系图、报告期内的同业竞争情况、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
⑤ 募集资金投向,包括但不限于:拟投资项目名称及简要情况、募集资金项目与主业相关性等。
(2)项目可行性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情况,发行人是否基本符合现行法规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和监管审核窗口指导,暂时不符合条件的能否进行规范及规范的方案和时间;该项目的主要竞争优势及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具有特殊经营模式、特殊资产与业务架构的发行人发行上市可行性的专项分析;发行方案和发行价格定价分析等;
(3)发行上市基本方案及时间进度;
(4)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3、尽职调查方式
作为保荐项目立项评审的基础,该阶段调查应强调调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证据形式应以书面证据为主,同时着重于对项目发行上市可能性、项目优势和风险客观而充分的分析论证。
(1)收集有关发行人历史沿革、资产和财务、银行流水(结合实际情况)等方面的原始资料,有关发行人行业政策/行业发展及竞争状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比较(如有)等方面具有权威数据支持的分析说明材料;
(2)通过访谈、咨询、分析等方式,挖掘和厘清发行人所处行业及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优势和风险;
(3)对暂时不符合现行法规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和监管审核窗口指导的,对其能否进行规范及规范的方案和时间进行分析论证;
(4)根据同类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及经营情况,以及现行法规规定的板块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分析论证具有特殊经营模式、特殊资产与业务架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同业竞争的发行人发行上市可能性。
(三)保荐项目拟申请申报评审前
1、尽职调查目的
(1)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
(3)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4)形成项目申报评审文件,详细内容参见本执行手册“第七章 申报评审”。
2、尽职调查内容和重点
(1)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22年修订)》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
(2)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证监办发〔2012〕89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财务真实性进行全面调查,并形成相应工作底稿;
(3)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2022年修订)》和公司发布的《公司股权融资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底稿管理指引》整理完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3、尽职调查方式
对前期尽职调查的工作进行梳理,调查不够充分的应当追加调查程序,直至有充分依据可以推荐发行人发行上市。
(四)保荐项目报送监管部门审核阶段
1、尽职调查目的
(1)完成回复监管部门审核意见的工作,使保荐项目满足其审核要求;
(2)根据审计基准日的调整完成申报文件的更新修改工作;
(3)及时发现对发行人通过审核、发行上市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并提出解决措施。
(4)持续关注发行人审计基准日后业绩、重大舆情、生产经营重大变化情况,根据上述具体情况、监管审核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示风险。
2、尽职调查内容和重点
(1)根据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其所提出的问题进行逐一调查;
(2)定期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复核调查,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内外部变化予以重点关注,确保其持续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3)持续关注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对截至财务审计日后发生的、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予以重点核查,按规定及时披露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有关信息,发表专业意见,防范保荐风险。
3、尽职调查方式
项目执行人员应根据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申报文件定期更新的要求,确定具体问题的调查方式。
(五)保荐项目持续督导阶段
1、尽职调查目的
(1)确保保荐项目在持续督导阶段能够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当地证监局,以及上市交易所的要求规范运作;
(2)根据所需保荐机构发表的具体意见类型确定,如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投资、套期保值、财务资助等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事项。
2、尽职调查内容和重点
尽职调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专项意见书,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的要求确定,具体内容参见本执行手册“第十章 持续督导”。
3、尽职调查方式
根据现场检查的要求以及发表意见的类型确定,具体内容参见本执行手册“第十章 持续督导”。
四、尽职调查重点及要求
项目执行人员在具体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参照下表所示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最低要求,结合发行人具体情况,勤勉尽责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应工作底稿整理归档,各项核查方式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参见本节“五、尽职调查方法及手段”。
| 序号 | 核查事项 | 尽职调查内容 | 尽职调查要求 |
|---|---|---|---|
| 一 | 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 | 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 | 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 |
| (一) | 历史沿革情况 | 历史沿革情况 | 历史沿革情况 |
| 1 | 历史沿革基本情况 | 通过核查历次股权变动涉及的相关文件,分析历史沿革演变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否合规 | 1、查阅与发行人重大股权变动相关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有关文件以及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文件、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情况说明或支付凭证、转让方缴税凭证、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等文件,核查发行人设立、历次增资、减资、股东变动的合法、合规性,核查发行人股本总额、股东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动,整体变更是否合法合规。 |
2、查阅发行人历年公司章程、市场主体登记等资料,必要时走访相关政府部门,调查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情况。|
| 2 | 股权激励情况 | 分析股权激励和上市后的行权安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 1、取得发行人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的三会文件、股权激励方案等相关资料,分析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
|---|---|---|---|
| 3 | 外商投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存续期间的合法合规性 | 1、调查和了解发行人外汇、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机构对变更事项的批准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外资身份的真实性。 |
2、经营期未满十年从外资转内资的企业,调查和了解发行人纳税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4 | 其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情况 | 其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期间信息披露情况、合法合规情况,以及红筹架构拆除情况进行核查 | 1、查阅发行人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及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核查在其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摘牌或退市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外汇流转及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如涉及境外退市、境外分红或者境外上市公司资产出售),上市/挂牌期间受到处罚的情况。 |
|---|
2、查阅及了解本次发行与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信息披露差异情况,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信息披露差异情况的说明。
3、取得并核查红筹架构形成及拆除(如有)的相关资料。|
| 5 | “三类股东”核查 | 发行人股东中存在契约型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 | 1、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是否属于契约型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
|---|
2、核查契约型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股东产生的原因,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是否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是否已依法注册登记。
3、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契约型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中持有权益。
4、取得并查阅契约型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和减持承诺,核查是否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 6 | 发行人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形 | 核查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可能导致的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相关投资者保护措施 | 1、取得并查阅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的股东大会决议、特别表决权安排运行期限、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相关资料。 |
|---|
2、分析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可能导致的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了解相关投资者保护措施。|
| (二) | 企业改制与设立情况 | 企业改制与设立情况 | 企业改制与设立情况 |
|---|---|---|---|
| 1 | 企业改制与设立情况 | 核查改制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改制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改制是否清晰、彻底,发行人生产经营、资产资质等方面是否独立、完整 | 1、关注发行人整体变更是否按照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是否存在程序瑕疵或者股改发起人资格、人数、出资等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改制的相关资料,包括改制前原企业(或主要发起人)的相关财务资料及审计报告、资产和业务构成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文件等。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的改制方案、人员安置方案、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资料。
4、访谈发行人董监高及员工,咨询中介机构,核查发行人在改制时业务、资产、债务、人员等重组情况,分析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证券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税收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规定。
5、取得改制前原企业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间联系的说明。
6、核查发起人是否已将与发行人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及辅助设施全部投入股份公司,是否保证发行人供应系统、生产系统、销售系统等方面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以及与原企业或主要发起人在法律关系、产权关系、业务关系(如现实的或潜在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管理关系(如托管等)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7、取得发行人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市场主体登记文件等资料。
8、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
| (三) | 内部职工股等情况 | 内部职工股等情况 | 内部职工股等情况 |
|---|---|---|---|
| 1 | 内部职工股情况 | 内部职工股发行的合法性、真实性,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内部职工股的清理是否彻底 |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审批文件、募股文件、缴款证明文件及验资报告等资料。 |
2、走访审批机构、收款银行、验资机构,调查内部职工股发行的合法性、真实性。
3、取得并查阅内部职工股历次转让文件、历年托管证明文件,必要时走访托管机构。
4、取得发行人关于内部职工股发行中的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包括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比例发行,通过增发、配股、国家股和法人股转配等形式变相增加内部职工股,内部职工股转让和交易中的违法违规,法人股个人化等情况。
5、内部职工股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的,核查发行人或相关主体采取的相关解决措施。
6、取得并查阅内部职工股形成及演变的法律文件,包括相关的工商登记资料、三会文件等。
7、访谈发行人董监高和员工,取得相关股份形成及演变的法律文件,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情况。
8、取得并查阅内部职工股清理的协议文件、决策文件、相关协议、价款支付凭证等资料,调查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是否已明确有关责任承担主体。|
| (四) | 报告期内重大重组情况 | 报告期内重大重组情况 | 报告期内重大重组情况 |
|---|---|---|---|
| 1 | 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分析重组行为对发行人业务、控制权、高管人员、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影响,判断重组行为是否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收购对价的依据及公允性、 重组税收缴纳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 1、取得并查阅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三会决议文件、重组协议文件、政府批准文件、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文件(如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相关文件、重组相关的对价支付凭证和资产过户文件等资料。 |
2、访谈重组相关各方和经办人员,了解发行人重组动机、内容、程序和完成情况。
3、取得重组行为对发行人业务、控制权、董监高人员、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方面影响情况的说明。4、核查资产收购完成后的发展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整合、公司治理运行情况、盈利预测或业绩对赌实现情况。|
| (五) |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和重要参股公司情况 |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和重要参股公司情况 |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和重要参股公司情况 |
|---|---|---|---|
| 1 | 控股子公司和重要参股公司情况 | 控股子公司和重要参股公司在发行人业务板块中的定位,存续期间合法合规性 | 1、取得发行人存续或报告期内注销及转让的控股子公司和重要参股公司的历年市场主体登记资料、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等资料。 |
2、调查了解发行人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状况,了解相关主体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及其在发行人业务板块中定位、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财务状况等。|
| (六) | 股东出资情况 | 股东出资情况 | 股东出资情况 |
|---|---|---|---|
| 1 | 发起人为法人的情况 | 发起人为法人的基本情况及设立合法合规性 |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财务报告等资料,与设立当时法律法规进行核对,以调查其合规性。 |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追溯至自然人股东或国有产权管理机构为止,核查发起人及其亲属对发行人直接及间接持股情况。|
| 2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情况 | 自然人发起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有关情况,关注其在发起人的任职情况,关注其亲属在发行人的投资、任职情况 |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员工名册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核查发起人及其亲属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
|---|
3、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获得其书面确认。|
| 3 | 发起人出资资产情况 | 发起人是否拥有出资资产的产权,资产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有关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 | 1、取得并查阅发起人用于出资资产的产权资料,包括产权证书,价款支付凭证等,判断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产是否存在产权瑕疵,存在出资瑕疵的,核查采取的补救措施;。 |
|---|
2、对以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出资入股的,应核查其技术来源,根据其技术所有人的职业经历及技术取得的时间等信息判断该技术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相关技术出资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出资专利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相关, 是否有效转化为技术成果、实现技术效益,技术出资作价是否合理,后续是否出现减值迹象。
3、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查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4、对于现金出资的需核查其出资来源。|
| 4 | 发起人股份转让情况 | 核查发起人股份转让情况 |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历年工商登记资料、股权转让协议、股款支付凭证、纳税凭证(如涉及个人所得税)等资料,核查发起人股份转让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
|---|
2、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股份转让的原因。|
| 5 | 股东出资情况 | 发行人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情况 |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注册登记资料、查阅股东出资时验资报告(须附有转账凭证),调查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
|---|
2、取得并查阅出资后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交易记录及相关会计凭证,调查发行人股东是否有抽逃出资的情况。
3、通过对中介机构、发行人高管人员及其财务人员进行访谈,对上述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4、核查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或承担过刑事责任、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6 | 非货币财产出资情况 | 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时,资产的产权过户情况,以及资产作价的合理性 | 1、股东以房屋、土地、车辆、商标、专利等出资时,需取得上述资产的过户资料,核查其过户时间,是否存在未及时过户的情况。 |
|---|
2、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取得并查阅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分析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3、发行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调查出资相关土地的性质,是否需要补缴地价款,是否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
| 7 | 债转股情况 | 调查债权债务形成的真实性、定价公允性、债转股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转股依据的充分性 | 1、查阅债权、股权形成的相关资料及决策程序。 |
|---|
2、债转股股东系依据对发行人业绩的定期考核逐步转股的,应核查相关转股依据文件,并访谈相关人员。|
| (七) | 主要股东情况 | 主要股东情况 | 主要股东情况 |
|---|---|---|---|
| 1 | 主要股东基本情况调查 | 主要股东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等情况 |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有),对主要股东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对自然人股东应取得其身份证复印件。 |
2、对法人股东或合伙企业的股权结构应追溯调查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为止。
3、对PE类股东还应取得其投资情况的相关资料,包括所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持股比例等。同时,应将PE所提供的信息资料与已公开披露信息(包括PE所投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进行核对,避免本次披露信息与已公开披露信息之间存在重大差异。|
| 2 | 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 主要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及相关协议 | 1、对主要股东进行访谈,了解其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有一致行动或其他相关协议安排。 |
|---|
2、取得并查阅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
| 3 | 主要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 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 | 1、走访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他限制权力的情况。 |
|---|
2、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访谈等方式,对有关情况作进一步了解。|
| 4 | 股权权属纠纷情况 |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重大权属纠纷情况 |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及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 |
|---|
2、对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进行访谈,核查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权属纠纷。|
| 5 | 股权代持、对赌协议情况 | 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代持、对赌等情况的核查 | 1、关注发行人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化情况,及持股比例的合理性,对于异常情况,应通过访谈当事人、发行人高管人员及资深员工等方式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代持或对赌等情况。 |
|---|---|---|---|
| 6 | 主要股东变动情况 |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变化情况或未来潜在变动情况 |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及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取得其股东名册),核查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变化情况。 |
2、对发行人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了解其是否存在潜在变动的可能。|
| 7 | 股东侵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 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管理、侵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形 | 1、通过走访主管机构、咨询中介机构、查阅相应的监管记录、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的高管人员及员工访谈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 |
|---|---|---|---|
| 8 | 违规入股及入股价格异常情况 | 核查违规入股、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等情形 | 调查入股协议、交易价格、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客观资料。2、调查股东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 了解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
3、针对存疑事项对相关主体进行访谈确认。|
| 9 | 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核查 | 调查股东是否存在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形 | 1、调查股东身份证件、工作经历。 |
|---|
2、存在曾在中国证监会系统任职情形的,需核查入股背景、入股价格,是否存在违规情形。|
| (八) | 实际控制人情况 | 实际控制人情况 | 实际控制人情况 |
|---|---|---|---|
| 1 | 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合理性 | 调查发行人对其自身控制权认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 | 1、调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签署的与发行人有关的协议或其他安排,了解股东出资比例、表决权比例的情况。 |
2、获取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记录(会议通知、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会议通知、议案提议、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表决意见等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的运作情况,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
3、查阅主要股东的诉讼和仲裁文书。|
| 2 | 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 核查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 1、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查阅实际控制人的营业执照(如有)、章程或有关治理规则、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有),访谈实际控制人管理层,调查或了解实际控制人的主营业务或主要职能、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等情况。 |
|---|
2、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了解和取得实际控制人的国籍、身份证信息、住址等资料。
3、发行人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情形的,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保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安排及措施的说明,分析判断是否符合相关的发行上市条件。|
| 3 | 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情况 | 核查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管理、侵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形,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是否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 1、通过访谈、问卷调查、公开网络检索等方式核查。 |
|---|
2、取得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说明。
3、自然人实际控制热需取得无犯罪证明。|
| 4 | 实际控制人持股层次复杂或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 对实际控制人设立在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的情形,以及无实际控制人情况的核查 | 1、实际控制人设立在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的,核查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制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发行人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 |
|---|
2、发行人存在共同控制人或无实际控制人的,取得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函,核查是否符合规定。|
| (九) | 董监高人员任职情况及任职资格 | 董监高人员任职情况及任职资格 | 董监高人员任职情况及任职资格 |
|---|---|---|---|
| 1 | 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 | 调查董监高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规定 | 1、取得并查阅有关三会文件、公司章程等,了解董监高人员任职情况,核查相关董监高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聘任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免程序和内部人事聘用制度。 |
2、若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需经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取得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
3、结合辅导阶段对发行人董监高辅导授课情况,组织董监高人员进行测试,对其相关知识储备情况进行调查。|
| 2 | 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 | 调查董监高人员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 | 取得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相互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的说明。 |
|---|---|---|---|
| (十) | 董监高人员的经历、行为操守及合规情况 | 董监高人员的经历、行为操守及合规情况 | 董监高人员的经历、行为操守及合规情况 |
| 1 | 董监高履历情况 | 调查了解董监高人员的教育经历、专业资历以及是否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况 | 1、取得并查阅董监高人员填写的调查表、董监高人员个人履历资料、董监高人员曾担任董监高人员的其他公众公司的财务及公告文件。 |
2、访谈董监高人员、其他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员工。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与董监高人员签订的协议或承诺文件,关注协议或承诺的履行情况。|
| 2 | 董监高行为操作及合规情况 | 调查董监高人员最近三年内是否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是否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是否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民事纠纷或诉讼仲裁事项 | 1、查询公开网站,取得董监高人员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
|---|
2、必要时通过走访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等对重大事项补充核查验证。|
| (十一) | 董监高人员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情况 | 董监高人员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情况 | 董监高人员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情况 |
|---|---|---|---|
| 1 | 董监高人员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情况 | 核查董监高人员管理公司的能力,是否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核查董监高人员是否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管理公司。 | 1、查询有关资料,了解发行人董监高人员曾担任董监高人员的其他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以及该公司经营情况。 |
2、访谈董监高人员、其他中介机构、发行人员工、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等,了解董监高人员管理能力,是否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与董监高人员分别谈话、与发行人员工谈话,了解发行人员工对董监高人员的评价,发行人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重大分歧和矛盾,是否会对发行人经营产生现实或潜在的重大影响。
4、取得并查阅三会、总经理办公会纪要等文件,了解每名董监高人员尤其是每名董事投入发行人业务的时间,分析董监高人员是否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管理公司。
5、分别与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人员)就公司现状、发展前景等方面情况进行谈话,了解董监高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情况。|
| (十二) | 董监高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及兼职情况 | 董监高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及兼职情况 | 董监高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及兼职情况 |
|---|---|---|---|
| 1 | 董监高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及兼职情况 | 核查董监高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及兼职情况 | 1、取得并查阅三会文件、公司制度,调查发行人为董监高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制定的薪酬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
2、访谈董监高人员、咨询发行人律师、进行网络查询和查阅董监高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填写的调查表,调查董监高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发行人内部或外部的兼职情况。
3、取得董监高和其他核心人员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领取收入的情况,以及所享受其他待遇、退休金计划等情况的说明。|
| (十三) | 报告期内董监高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变动情况 | 报告期内董监高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变动情况 | 报告期内董监高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变动情况 |
|---|---|---|---|
| 1 | 报告期内董监高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变动情况 | 核查报告期内董监高人员变动情况,分析对发行人的影响 | 1、查阅三会文件,核查报告期内董监高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变动情况。 |
2、取得报告期内董监高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影响的说明。|
| (十四) | 董监高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持股及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 董监高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持股及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 董监高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持股及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
|---|---|---|---|
| 1 | 董监高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持股及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 核查董监高和其他核心人员持股及对外投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对外投资,是否存在重大债务负担 | 1、取得并查阅董监高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就持股及其他对外投资情况发出的声明文件。 |
2、取得并查阅董监高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情况及声明文件。
3、取得并查阅董监高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对外投资,是否存在重大债务负担及声明文件。|
| (十五) | 员工情况 | 员工情况 | 员工情况 |
|---|---|---|---|
| 1 | 员工基本情况 | 核查发行人实际员工基本情况 | 1、随机抽取发行人普通员工进行访谈,了解其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并与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进行对比,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是否完整。 |
2、根据发行人生产规模以及同行业公司用工情况,分析判断发行人员工人数的合理性。
3、通过对发行人员工进行访谈,实地察看发行人员工工作情况等方式,了解发行人员工的工作面貌、工作热情和工作的满意程度。|
| 2 | 员工结构情况 | 核查发行人员工的年龄、教育、专业等结构分布情况及近年来的变化情况,分析其变化的趋势;同时,还应对发行人离职率,尤其是关键岗位的离职率进行调查 |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务合同、岗位人员统计表、执业技能证书等资料,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还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判断企业员工比例分布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
2、对发行人人力资源主管进行访谈,了解相关情况。|
| 3 | 员工薪酬情况 | 核查发行人员工薪酬情况 | 1、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发放明细表,同时,通过网络搜索或其他方式(可登录当地人社局网站),取得与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相关的资料,并与发行人平均工资进行对比,对发行人薪酬水平进行调查。 |
|---|
2、对发行人人力资源主管进行访谈,了解相关情况。|
| 4 | 执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 | 发行人在执行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竞业禁止协议及保密协议( 如有)、员工工资表及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 |
|---|
2、走访当地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及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发行人社会保障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3、若发行人当地对企业社保及公积金缴纳另有规定的,应搜集相关政策文件。|
| 5 | 劳务派遣、外包情况 | 针对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情况的核查 | 1、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进行访谈,并结合现场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发行人生产经营方式及用工需求,核查其是否只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或外包。 |
|---|
2、取得并查阅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资料,核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有资格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3、取得发行人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的凭证等资料,核查其用工合规性,如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等。
4、取得发行人签署的劳务外包合同、费用结算凭证,核查劳务外包服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劳务费用定价是否公允等情况。|
| 二 | 业务与技术调查 | 业务与技术调查 | 业务与技术调查 |
|---|---|---|---|
| (一) | 行业情况及竞争情况 | 行业情况及竞争情况 | 行业情况及竞争情况 |
| 1 | 所属行业 | 发行人行业分类的准确性 | 根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参考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颁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等,确定发行人所属行业。 |
| 2 | 行业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 | 核查发行人行业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 | 收集查阅发行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了解行业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判断行业监管政策变化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3 | 行业总体情况 | 核查发行人所属行业的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市场细分、市场化程度、进入壁垒、供求状况、竞争状况、行业利润水平和未来变动情况,判断行业的发展前景及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 1、收集行业杂志、行业分析报告、主要竞争对手意见、行业专家意见、行业协会意见等资料。 |
2、对发行人高管人员及行业专家进行访谈,了解有关情况(应注意行业信息和数据的及时性及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的针对性)。|
| 4 | 竞争情况 | 核查行业内主要企业及其市场份额情况,调查竞争对手情况,分析发行人在行业中所处的竞争地位及变动情况 | 1、收集相关行业资料,以及主要竞争对手资料,比较分析发行人和主要竞争对手在业务模式、发展路径等方面的区别。 |
|---|
2、访谈发行人、供应商或客户、行业专家,查询行业协会公开信息、竞争对手(如有)公开信息等相关行业信息,获得权威的行业研究报告。
3、通过在细分行业中选取可比公司,比较分析发行人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术实力、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数据、指标等方面的情况。
4、对发行人高管人员及行业专家进行访谈,了解有关情况。|
| 5 | 行业特点 | 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分析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 | 1、访谈行业专家、供应商、客户、发行人的主要负责人和销售部门的负责人,调查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或构成关键经营要素的情况,并结合取得的发行人的销售收入的各季度分布情况和按地域的分布情况,分析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 |
|---|---|---|---|
| 6 | 经营模式 | 发行人采用的主要商业模式或盈利模式、销售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研发或开发模式等 | 1、收集相关行业资料,访谈发行人的主要负责人和销售部门的负责人,查询竞争对手的公开信息、网站、访谈行业专家、供应商和客户,了解行业内企业采用的主要商业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是否存在该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了解报告期发行人的经营模式的变化情况及未来是否存在经营模式转型的计划,发行人所采用的模式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 |
2、对照发行人所采用的模式,判断其主要风险及对未来的影响。|
| 7 | 经营模式转型情况 | 发行人报告期内已经或未来将发生经营模式转型的情况 | 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其经营模式变动的原因及主要风险,以及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
|---|---|---|---|
| 8 | 行业上下游情况 | 分析发行人所在行业在产品(服务)价值链的作用,上下游行业变动及变动趋势对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 1、收集查阅相关研究报告,分析该行业在产品价值链的作用,通过对该行业与其上下游行业的关联度、上下游行业的发展前景、产品用途的广度、产品替代趋势等进行分析论证。 |
| 9 | 出口业务 | 发行人出口业务情况核查 | 1、如果发行人进出口依赖度较高,需调查相关产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汇率变动、地缘政治等外部因素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情况,针对性分析其面临的风险及对业务的影响程度。 |
| 10 | 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提供行研服务 | 发行人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提供有关行业研究服务的情况的核查 | 1、通过公开渠道或咨询机构的说明了解其是否具有相应研究能力和胜任能力。 |
2、针对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引用并对投资者价值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行业数据、排名等信息,获取咨询机构形成相关数据的基本底表,充分了解咨询机构形成相关信息的主要口径和依据,并判断所引用资料的可信赖程度。|
| (二) | 销售情况 | 销售情况 | 销售情况 |
|---|---|---|---|
| 1 | 销售模式 | 发行人销售模式 | 1、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进行访谈,结合发行人的行业属性和企业规模等情况,了解发行人的销售模式,分析特殊销售模式(如有)商业逻辑的合理性,关注行业特点及同行业企业的通行销售模式。 |
2、调查发行人销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等,获取对主要客户的销售退换货政策、销售返利政策、销售岗位和人员的设置等情况。
3、调查发行人销售模式是否与行业其他公司存在差异,分析其采用该种模式的原因和可能导致的风险。|
| 2 | 品牌优势及维护情况 | 发行人品牌优势及维护情况 | 1、查阅发行人产品的注册商标,并收集发行人所获荣誉等资料,了解其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评价产品的品牌优势。 |
|---|
2、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市场上是否存在假冒伪劣产品,如有,调查发行人的打假力度和维权措施实施情况。|
| 3 | 市场定位、客户需求情况 | 发行人产品(服务)的市场定位、客户的市场需求状况,是否有稳定的客户基础等 | 1、获取权威市场调研机构的报告等资料。 |
|---|
2、对发行人高管人员及销售部门主管进行访谈,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 4 | 主要产品的行业地位 | 发行人主要产品的行业地位 | 搜集发行人主要产品市场的地域分布和市场占有率资料,结合行业排名、竞争对手等情况,对发行人主要产品的行业地位进行判断。 |
|---|---|---|---|
| 5 | 主要产品的定价策略及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 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定价策略及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 1、搜集行业产品定价普遍策略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定价策略,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定价策略,评价其产品定价策略合理性。 |
2、将发行人产品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评价其产品定价的合理性。
3、计算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销售均价,调查报告期发行人产品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分析价格变动的合理性。|
| 6 | 主要产品的销售区域 | 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区域 | 获取或编制发行人报告期按区域分布的销售记录,调查发行人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分析发行人销售区域局限化现象是否明显,产品的销售是否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
|---|---|---|---|
| 7 | 业务成长性、核心技术运用情况以及主营业务变化 | 发行人业务成长性、核心技术运用情况以及主营业务变化 | 1、结合发行人的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优势、目前市场占有率和竞争情况、整体行业的发展情况等因素,关注发行人业务成长性及核心技术运用情况。 |
2、关注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变化情况,分析和判断其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 8 | 客户依赖情况 | 发行人是否存在严重依赖个别客户的情况 | 1、取得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工商资料及销售合同。 |
|---|
2、获取或编制发行人报告期对主要客户的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及回款情况,是否对某一客户(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销售客户,应合并计算销售额)存在重大依赖(来自单一大客户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贡献占比超过50%以上)。
3、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情形的,应核查该情形的合理性、客户的稳定性和业务的持续性,分析客户集中度较高可能带来的风险。
4、分析其主要客户的回款情况,是否存在以实物抵债、现金回款、第三方回款、个人卡回款或债权债务互抵的现象。
5、对于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中新增的客户应予以重点关注,通过对发行人高管及相关客户的访谈,了解发行人与其业务往来的发展过程,及向其加大销售采购金额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 9 | 主要客户回款情况 | 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回款情况 | 1、取得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资料。 |
|---|
2、取得发行人应收账款回款明细表,对报告期内各年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回款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发行人主要客户的信用情况,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实物抵债的现象。
3、对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访谈,对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了解。|
| 10 | 发行人销售真实性 | 发行人销售真实性(详细情况参见“三、财务与会计调查 之(六)销售收入”) | 1、保荐人可以合理信赖会计师的函证工作结果,但应结合客户性质、规模、回款等情况及销售模式等因素,对主要客户通过实地走访、访谈、追查销货合同、销货发票、产品出库单、运输单、银行进账单或补充函证等方法对销售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核查。详细情况可参见“三、财务与会计调查 之(六)销售收入”。2、分析主要客户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与销售金额的匹配关系,主要客户经营范围与采购内容是否匹配,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异常;与前述客户存在长期合同的,应取得相关合同,分析长期合同的交易条款及对发行人销售的影响。 |
|---|---|---|---|
| 11 | 期末销售收入异常增长的情况核查 | 发行人会计期末销售收入异常增长的情况 | 对报告期内各季度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是否存在会计期末销售收入异常增长的情况,如存在,则应追查相关收入确认凭证,关注销售回款和期后退货情况,判断是否属于虚开发票、虚增收入的情形。 |
| 12 | 主要客户发生重大变化情况核查 | 发行人主要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异常客户情况核查 | 1、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的、对同一客户销售金额存在重大变化的,执行访谈、函证或抽样测试等程序,关注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
2、关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新增/注销主要客户,非法人实体客户,主要客户为发行人前员工,业务高度依赖发行人的客户,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名称相似、注册地址相近、市场主体登记电话及邮箱相同,成立时间较短的主要客户等特殊情形,执行访谈、函证或抽样测试等程序,核查上述情形是否存在合理原因,上述主体是否与发行人及关联方存在潜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异常资金流转。|
| 13 | 销售维护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立及实际运行情况 | 发行人销售维护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立及其实际运行情况 |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返修率、客户诉讼和产品质量纠纷等方面的资料,调查发行人销售维护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立及其实际运行情况,分析客户诉讼和产品质量纠纷对未来销售的影响及销售方面可能存在的或有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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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对销售主管进行访谈,对有关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 14 | 销售退回情况 | 发行人销售退回情况 | 1、查阅销售合同、销售部门对销售退回的处理意见等资料,核查是否存在大额异常的销售退回,判断销售退回的真实性,原则上要核查营业收入占比超过1%的单笔销售退回。如销售退回占比较高,可相应扩大核查范围。 |
|---|
2、通过对销售主管进行访谈,对有关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 15 | 产品大量出口的情况 | 发行人产品大量出口的情况 | 1、了解发行人境外销售主要地区的贸易政策、销售模式、获取订单的方式、外贸交易条款,分析其对境外销售收入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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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函证或走访海关等相关机构或通过亲自登录发行人报关系统、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等方式,取得运费(如有)、出口报关单、纳税申报等相关凭证,调查其销售方式、销售途径和客户回款情况,确认销售的真实性,判断收入确认标准的合理性。
3、结合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金额、物流运输记录、发货验收单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等,核查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相匹配;对比分析相同或同类产品在境内、境外销售的毛利率情况。
4、对海外主要客户进行走访、函证,并采取恰当的手段进行核查。|
| 16 | 主要关联方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主要客户所占权益情况 | 发行人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客户中所占的权益情况 | 1、咨询发行人律师沟通,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取得其工商资料,调查其股东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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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发行人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访谈,确认其在主要客户中的权益情况。|
| 17 | 关联销售核查 | 如有关联销售情况,判断关联销售的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大股东与发行人之间的利润输送或资金转移情况 | 1、抽查报告期内各季度关联交易合同、会计凭证,分析不同时点销售价格的变动,并与同类产品当时市场公允价格比较。 |
|---|
2、通过对交易对方进行访谈,查阅其销售资料,包括销售合同、会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等,对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进行调查。
上述核查原则上要覆盖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关联客户。|
| (三) | 采购情况 | 采购情况 | 采购情况 |
|---|---|---|---|
| 1 | 主要原材料等的市场供求 | 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重要辅助材料、所需能源动力的市场供求状况 | 1、收集查阅与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重要辅助材料、所需能源动力相关的研究报告和统计资料。 |
2、对发行人高管人员及采购部门人员、主要供应商进行访谈,了解有关情况。|
| 2 | 采购模式 | 调查发行人的采购模式,其采购是否受到资源或其他因素的限制 |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产品成本计算单,了解发行人所需原材料、能源的基本情况。 |
|---|
3、收集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供应信息,定量分析主要原材料、所需能源动力价格变动、可替代性、供应渠道变化等因素对发行人生产成本的影响。
4、对发行人高管人员及采购部门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有关情况。|
| 3 | 供应商依赖情况 | 发行人是否存在严重依赖个别供应商的情况 | 1、取得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相关资料,包括工商资料、供货合同(如果合同为框架协议或没有签订具体合同的,需抽取其下达的订货单)等。 |
|---|
2、计算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同类原材料采购金额和总采购金额比例(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供应商,应合并计算采购额)。
3、存在供应商集中度较高情形的,应核查该情形的合理性、供应商的稳定性和业务的持续性,判断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以及发行人是否对重要原材料的供应做出备选安排。
4、对于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中新增的供应商应予以重点关注,通过对发行人高管及相关供应商的访谈,了解发行人与其业务往来的发展过程,及向其加大采购金额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5、取得发行人同前述供应商的长期供货合同(如有),分析交易条款及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发行人原材料供应及价格的稳定性。|
| 4 | 原材料采购价格 | 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合理性 | 取得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单,对于大宗商品应取得其公开市场价格表,同时结合对采购人员的访谈,了解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并将其与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进行对比,评价其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合理性。 |
|---|---|---|---|
| 5 | 采购异常情形 | 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发生较大变化的、供应商新增或减少变动异常的、发行人未直接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的,以及对同一供应商采购金额存在重大变化的情况 | 1、执行访谈、函证或抽样测试等恰当的尽职调查程序,关注原因及合理性。 |
| 6 | 原材料缺货风险 | 发行人采购部门与生产计划部门的衔接情况、原材料的安全储备量情况,关注是否存在严重的原材料缺货风险 | 1、取得发行人存货明细表,查阅其原材料储备情况,并测算其是否能够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 |
2、对发行人采购部门、生产计划部门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有关情况。|
| 7 | 原材料积压风险 | 发行人是否存在原材料积压风险 | 1、计算发行人报告期内原材料类存货的周转天数,判断原材料是否存在积压风险,判断原材料采购数量、消耗情况与生产情况是否匹配。 |
|---|
2、实地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残次、冷背、呆滞的原材料。|
| 8 | 主要关联方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主要供应商所占权益核查 | 发行人董监高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供应商中所占的权益情况 | 1、与发行人律师沟通,走访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取得其工商资料,调查其股东结构。 |
|---|
2、对发行人董监高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访谈,确认其在主要供应商中的权益情况。|
| 9 | 重要关联采购核查 | 如存在影响成本的重大关联采购,判断关联采购的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大股东与发行人之间的利润输送或资金转移情况 | 1、抽查不同时点的关联交易合同,分析不同时点的关联采购价格与当时同类原材料市场公允价格是否存在异常,判断关联采购的定价是否合理,信用期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大股东与发行人之间的利润输送或资金转移情况。原则上要覆盖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关联供应商。 |
|---|---|---|---|
| (四) | 生产情况 | 生产情况 | 生产情况 |
| 1 | 生产布局、生产或服务模式 | 发行人的生产布局、生产或服务模式 | 1、访谈生产部门的管理层及负责人、实地查看并取得相关资料,了解发行人的生产布局、生产或服务模式、影响该模式的关键因素、生产或服务模式及影响因素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 |
2、发行人的业务及其模式具有创新性的,应了解并分析评价其独特性、创新内容及持续创新机制。|
| 2 | 外协情况 | 发行人外协生产情况的核查 | 1、调查外协加工的主要环节,分析发行人采用外协加工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
|---|
2、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其采取外协加工方式的原因、定价原则、计价方式,以及对外协加工厂商的选取、管控等情况。
3、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外协加工资料,包括外协加工合同,以及加工产品种类、数量、金额等,计算其占发行人相应产品的比例,判断外协加工方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4、采取走访、访谈、获取工商资料等方式调查报告期内主要外协供应商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外协加工价格定价依据、定价是否存在显著异常,外协供应商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大额异常资金往来。|
| 3 | 生产工艺、技术在行业中的领先程度 | 分析评价发行人生产工艺、技术在行业中的领先程度 | 1、取得发行人生产流程资料,结合生产核心技术或关键生产环节,与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相对比,并与同行业其他公司进行对比。 |
|---|---|---|---|
| 4 | 生产环节是否存在瓶颈制约 | 分析发行人各生产环节是否存在瓶颈制约 | 1、取得发行人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或服务能力(需注明其产能统计标准及具体测算过程)和历年产量或服务量有关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两者是否存在矛盾。 |
2、计算报告期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分析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3、与发行人生产部门主管进行访谈,了解各发行人生产环节是否存在瓶颈制约。|
| 5 | 固定资产情况 | 发行人主要设备、房产等资产的成新率和剩余使用年限,在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分布情况,是否存在闲置,是否对闲置资产做出安排 | 1、取得发行人固定资产明细表。 |
|---|
2、现场观察、查阅财务资料等,核查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情况,包括主要设备、房产等资产的成新率和剩余使用年限,在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分布情况,关注是否存在闲置,是否对闲置资产做出安排。
3、对发行人高管人员及生产部门主管进行访谈,对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了解。|
| 6 | 租赁资产情况 | 发行人主要资产租赁情况 | 1、取得租赁合同,分析相关条款和实际执行情况;涉及关联方租赁的,分析租赁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租赁价格的公允性。 |
|---|
2、取得租赁资产的产权证明,调查租赁方是否具备出租相关资产的合法权利,判断所租赁资产是否存在产权瑕疵。
3、如所租赁资产需进行备案登记,应取得其备案登记资料。|
| 7 | 设备抵押情况 | 发行人设备抵押贷款情况 | 如发行人存在设备抵押贷款的情形,应取得并查阅借款合同的条款及还款情况,分析预期债务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生产保障构成影响。 |
|---|---|---|---|
| 8 | 财产保障措施 | 发行人对重要财产是否实施了必要的保障措施 | 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关键设备、厂房等重要资产的保险合同或其它保障协定。 |
| 9 | 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产的情况 | 发行人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的情况 | 1、如有前述情形,分析发行人取得和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2、发行人使用或租赁的土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存在不规范情形且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评估其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
3、重点核查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以及不规范事项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 10 | 无形资产的基本情况 | 发行人拥有无形资产的基本情况 | 取得发行人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明细资料,包括其权属证书及财务明细表,分析其剩余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情况,关注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大影响。 |
|---|---|---|---|
| 11 | 专利情况 |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专利情况 | 1、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取得专利登记簿副本。 |
2、登录专利局网站查询相关专利信息,包括发明人、权利人、有效期、年费缴纳情况、法律状态情况等,判断相关专利是否已过期,是否正常使用。若专利发明人或权利人为自然人,需关注该自然人是否为发行人员工及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专利纠纷。|
| 12 | 商标情况 |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商标情况 | 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
|---|---|---|---|
| 13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 |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 | 走访国家版权局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
| 14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情况 |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情况 | 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
| 15 | 采矿权和探矿权情况 | 发行人拥有采矿权和探矿权情况 | 取得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
| 16 | 许可或被许可使用资产情况 | 发行人许可或被许可使用资产情况 | 1、取得发行人许可或被许可使用资产的合同文件,关注许可使用的具体资产内容、许可方式、许可年限、许可使用费,分析未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 |
2、咨询发行人律师,调查上述许可合同中发行人所有或使用的资产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况。
3、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有关情况。|
| 17 | 特许经营情况 | 发行人特许经营情况 | 1、走访特许经营权颁发部门并取得其出具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分析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期限、费用标准等,关注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与他人共享特许经营权等资源要素的,分析共享的方式、条件、期限、费用等。 |
|---|
2、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有关情况。|
| 18 | 生产经营相关资质情况 | 发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资质情况(如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 1、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并取得其出具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
|---|
2、取得发行人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查询发行人所在行业是否存在强制性标准或行业标准,分析发行人业务与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 19 | 境外经营情况 | 发行人境外经营情况 | 1、通过实地走访、查阅第三方公开资料、访谈相关负责人员等方式核查发行人境外经营的总体情况。 |
|---|
2、聘请境外律师或其他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调查和了解发行人的境外生产是否符合当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
3、取得发行人境外拥有资产的详细资料,包括境外投资许可文件、有关资产权属文件等。
4、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进行访谈,分析其境外的生产规模、盈利状况、主要风险等。|
| 20 | 较同行业公司在成本方面的竞争优势或劣势 | 发行人较同行业公司在成本方面的竞争优势或劣势 | 1、查阅发行人历年产品(服务)成本计算单,计算主要产品(服务)的毛利率、贡献毛利占当期主营业务利润的比重指标,并与同类公司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
|---|---|---|---|
| 21 | 成本构成情况 | 发行人生产成本的构成情况,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影响 | 1、取得发行人生产成本明细,分析单位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及动力、制造费用等成本要素的变动情况,计算发行人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动力、燃料的比。 |
2、存在单一原材料所占比重较大的,分析其价格的变动趋势,并分析评价可能给发行人销售和利润所带来的重要影响。|
| 22 | 产品质量控制情况 | 发行人产品质量控制情况 | 1、取得质量控制制度文件,并结合现场实地考察,了解发行人质量管理的组织设置、质量控制制度及实施情况、取得的质量认证情况,分析主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标准、措施等。 |
|---|
2、对发行人质量管理部门主管进行访谈。
3、走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获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文件,调查发行人产品(服务)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报告期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受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瑕疵导致的退换货或补偿赔偿、有无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重大纠纷或事故。|
| 23 | 安全生产情况 | 发行人安全生产情况 | 1、取得发行人安全生产及以往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资料,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 |
|---|
2、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进行访谈。
3、走访安监部门,调查发行人成立以来是否发生过重大的安全事故以及受到处罚的情况,如有,调查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法律后果、责任主体及整改情况,分析评价安全事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
4、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及未来可能的投入资料。|
| 24 | 环保情况 | 发行人环保情况 | 1、取得各级环保部门的批文(包括审批过程中的环评报告、反馈意见等)。 |
|---|
2、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环保投入资料,包括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等资料,以及与环保投入相关的财务资料,调查发行人历年来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及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3、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进行访谈,对其环保情况及未来可能进行的环保投入情况进行了解。
4、现场实地考察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观察三废的排放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取得其运行记录及环保监测指标等数据。
5、走访发行人周围居民,调查有无污染处理设施及其实际运行情况。
6、走访环保部门,征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调查发行人的生产工艺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况。
7、查询有关发行人环保情况的媒体报道、第三方环评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如有),调查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况、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如发生过环保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调查具体情况、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8、核查发行人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调查发行人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如最近三年改装或拆除有关防止污染设施、设备,调查是否取得有关环保部门的批准验收文件。|
| (五) | 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 | 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 | 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 |
|---|---|---|---|
| 1 | 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 |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 | 1、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相关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核查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情况和认定依据。 |
2、核查全部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岗位、学历背景、科研成果、专业资质、获得奖项等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研发的具体贡献、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是否违反曾经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等。可根据企业特点,适当扩大核查样本,关注未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但任职重要研。发岗位或作为专利发明人等情形的技术人员|
| 2 | 技术先进性及技术创新能力 | 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技术创新能力 | 1、取得发行人研发体制、研发机构设置、激励制度等资料,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良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是否能够满足发行人未来发展的需要。 |
|---|
2、调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技术许可协议、技术合作协议、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技术储备、科研设施等情况,对发行人的研发能力进行分析。
3、取得发行人正在从事的重要研发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研发项目所处阶段及进展情况、相应人员、经费投入、拟达到的目标;结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分析相关科研项目与行业技术水平的比较情况。
4、调查发行人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所处的阶段(如基础研究、中试、小批量生产或大批量生产阶段)。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考察其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调查行业内主要技术路径及发行人的技术路径选择,行业内的关键核心技术及发行人的掌握情况等。结合同行业技术发展水平、技术进步情况和发行人对行业的贡献,分析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
5、获取发行人所有重要奖项、重大科研项目、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参与制定的国家、地区、行业标准等科研成果,对科研成果和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印证关系进行额外关注。
6、通过对研发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对有关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 3 | 核心技术对发行人的贡献 | 核心技术对发行人的贡献 | 1、调查核心技术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 |
|---|
2、结合发行人的核心技术的成熟程度和应用水平,相对同类技术的优势,核心技术的未来发展趋势及其相应产品前景等因素,对发行人核心技术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
3、通过对研发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对有关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 4 | 核心技术的保护 | 发行人核心技术的保护 | 1、取得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奖励制度、股权激励计划等资料,调查发行人对关键技术人员是否实施了有效的约束激励措施,是否有效避免了关键技术人才的流失和技术秘密的外泄。 |
|---|
2、分析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核查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
3、调查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许可方式、允许使用期限及到期的处理方法,考察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可替代性;对于专利技术,应关注专利的有效期及到期后对发行人的影响,并核查侵权情况及发行人具体的保护措施与效果;对于非专利技术,应取得发行人相关保密制度及其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等,调查发行人具体的技术保护措施和实际的保护状况。|
| 5 | 研发项目及合作研发情况 | 发行人的研发项目及合作研发情况 | 1、访谈发行人,并取得发行人研发项目清单,核查研发项目的研发内容、立项、审批、研发资金来源、委外研发协议、技术成果归属等文件,核查是否存在合作研发项目,核查研发阶段性工作记录、测试报告或会议纪要等。 |
|---|
2、对于发行人取得的重要奖项,了解奖项的颁发机构、社会及行业对奖项的认可程度、发行人是否单独获得等,若属于共同获奖,了解发行人在奖项中所起的作用。
3、对于重大科研项目,了解发行人是否独立承担,若属于与其他方共同承担,了解发行人在项目中所起的作用,了解科研经费的来源、自筹经费与财政拨款的比例等。
4、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调查合作研发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义务划分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方式、成果分配和收益分成约定,以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 6 | 专利纠纷核查 | 发行人专利纠纷的情况 | 1、对于发行人的部分专利系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的,核查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专利的重要性,与所提供产品(服务)的内在联系。 |
|---|
2、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专利的背景、过程,是否存在瑕疵、纠纷和潜在纠纷。
3、原权利人、共有人的基本信息,共有人使用或许可专利的具体情况。
4、核查核心技术的取得方式及使用情况,是否来源于核心技术人员在之前单位的职务发明,是否为独立研发,判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
| 三 | 财务与会计调查 | 财务与会计调查 | 财务与会计调查 |
|---|---|---|---|
| (一) | 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 | 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 | 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 |
| 1 | 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 | 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发表专业意见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 1、取得发行人历年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报送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财务报告,核查会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是否相匹配、会计信息与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是否相匹配,关注会计师、管理层与财务报告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标准。 |
2、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全套明细账。
3、相同报告期财务数据,在不同版本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中存在差异的,应当调查差异原因,复核会计师关于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及差异说明。
4、向会计师了解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标准、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的事项以及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并获取会计师出具的相关备忘录。|
| 2 | 异常财务事项及非标审计报告 | 是否存在财务报表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否存在异常财务事项,包括报告期财务指标变动是否异常,财务数据变动与同行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存在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从而达到粉饰业绩的情况,如发行人放宽付款条件促进短期销售增长、延期付款增加现金流、推迟广告投入减少销售费用、短期降低员工工资、引进临时客户等 | 1、现场察看,核查相关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 |
|---|
2、访谈董事会、监事会、业务人员和经办人员。
3、必要时,就会计师的审计或审核意见、会计报表附注中重要或异常内容与会计师进行沟通,或请会计师作出书面解释。
4、查阅发行人财务资料,对报告期各年度财务数据、报告期财务数据与报告期前历史数据、报告期财务数据与同行业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对比,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沟通等。
5、核查发行人报告期付款条件变化、付款期限变化、广告投入变化、员工工资变化、客户变化等情况,分析上述行为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形。
6、对于重大财务异常事项,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必要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 3 | 子公司财务核查 | 对发行人纳入合并范围的重要控股子公司,应同样履行充分的审慎核查程序 | 1、获取发行人披露的参股子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有)。 |
|---|
2、如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资产(或股权),且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收购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含20%)的,应获得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以及前一年与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如有),并核查其财务情况,对前一年度发生多次的重组行为,合并考虑相关影响。
3、关注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子公司经营情况和合规性,进行转让或清算注销的,应取得其转让或注销前的财务报告,核查收入、成本费用等是否匹配。|
| 4 | 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匹配性 | 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销量和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期间费用、存货、产能、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等是否能够相互匹配;毛利率的波动与工艺改进、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匹配;发行人资产的形成过程是否与发行人历史沿革和经营情况相互印证 | 1、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特点对财务报表各项目进行客观分析,深入分析影响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主要因素,以及对发行人具有核心意义、或其变动对业绩变动具有较强预示作用的财务或非财务指标。 |
|---|
2、与发行人生产部门、技术部门相关人员访谈,了解其主要产品、主营业务及所属行业、经营模式。
3、了解同行业公司采用的主要商业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
4、核查发行人历年主要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水量、电量、存货明细、生产销售记录、出入库、运输单据等资料,核对销量与运费的匹配性,产量与销量、存货的匹配、产量与水、电量的匹配性等。
5、核查合同、会计凭证,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是否合规。
6、了解原材料市场供需情况,取得原材料价格变化资料。
7、取得发行人历年财务资料、经营资料、历史沿革资料。
8、了解发行人生产工艺的变化过程,取得技术资料,察看生产过程、设备状况。
9、访谈供应商、客户,与采购、销售、生产、技术人员沟通。|
| 5 | 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致;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信息分析是否与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如应收账款、存货、收入、成本等变动原因的分析是否合理;相同事项招股说明书前后是否一致,如业务与技术部分的客户与财务信息分析部分的客户是否一致 | 1、核对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引用已审计财务报表中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报告期研发费用发生额是否与财务报表中披露的研发支出一致。 |
|---|
2、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信息与采购、生产、销售、存货等信息核对,咨询相关人员,与会计师沟通。
3、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核对相关事项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4、核对招股书披露信息前后是否一致。|
| 6 | 境内外报表差异 | 核查境内外报表的差异情况、差异原因和合理性 | 1、取得并审阅发行人境内外报表差异调节表(如有),核查境内外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 |
|---|---|---|---|
| (二)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 |
| 1 |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 核查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明显差异 | 1、查阅发行人财务资料,访谈相关财务人员和会计师。 |
2、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比较,存在差异的,核查该差异产生的原因、合理性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并结合业务模式分析相关会计政策的合规性。|
| 2 | 会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的,核查变更或更正原因是否真实合理且依据充分,是否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利润,如降低坏账计提比例、改变存货计价方式、改变收入确认方式等 | 1、查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履行的审批程序,访谈相关财务人员了解变更或更正的原因,核查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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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测算变更前后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3、涉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核查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性质、重要性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 3 | 重要会计事项 | 核查对发行人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的会计政策和特殊会计处理事项 | 1、分析相关会计政策和特殊会计处理事项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及未来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核查招股说明书是否详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
|---|
2、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比较。|
| (三) | 评估报告 | 评估报告 | 评估报告 |
|---|---|---|---|
| 1 | 评估过程和评估参数 | 评估机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假设是否合理、评估方法是否恰当、评估参数设置是否合理、评估依据是否充分、评估结果是否合理,关注评估中的特殊说明事项及评估资产的产权是否明确 | 1、取得并查阅评估报告和相关的财务资料、评估机构的资质材料,访谈评估师。 |
2、搜索行业发展、物价变动等公开资料,必要时咨询行业专家。|
| 2 | 评估增减值 | 评估值是否出现大幅度增减变化情况 | 1、访谈评估师,了解原因。 |
|---|
2、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必要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 (四) | 财务比率分析 | 财务比率分析 | 财务比率分析 |
|---|---|---|---|
| 1 | 盈利能力分析 | 分析发行人各年度毛利率、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分析发行人各年度盈利能力及其变动情况,判断发行人盈利能力的持续性 | 1、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差异原因。 |
2、分析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的利润结构和利润来源,核查其合理性,是否存在成本费用分摊不合理的情况,对于母公司、各家子公司税率有差异的,应特别关注。|
| 2 | 偿债能力分析 | 分析发行人各年度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分析发行人各年度偿债能力及其变动情况,判断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偿债风险 | 1、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差异原因。 |
|---|
2、分析各年度之间相关比率波动较大的原因。|
| 3 | 营运能力分析 | 分析发行人各年度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等,分析发行人各年度营运能力及其变动情况,判断发行人经营风险和持续经营能力 | 1、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差异原因。 |
|---|
2、结合市场发展、行业竞争状况、发行人生产模式及物流管理、销售模式及赊销政策等情况,分析各年度运营能力及各年度之间相关比率波动较大的原因。|
| (五) | 销售收入 | 销售收入 | 销售收入 |
|---|---|---|---|
| 1 | 收入确认政策 | 核查发行人确认收入的具体标准以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判断收入确认具体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匹配、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及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 1、询问管理层、会计师,了解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结合发行人业务特点、交易的惯例、业务模式等,核查对收入确认政策的影响。 |
2、查阅销售合同,分析重大合同条款,关注合同条款中的验收、付款、退换货、质保金、返利政策等条款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核查范围应涵盖所有产品类型,应包括报告期内各期主要客户的框架合同或战略合作协议、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招股书中认定为重大合同的相应金额标准以上)的销售合同以及其他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同。
3、查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等资料,对比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4、检查出库单、物流凭证、验收单、记账凭证等业务和财务凭证,关注业务单据流转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收入确认的证据是否充分。
5、如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或收入确认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的,了解变更及会计差错调整的原因,分析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影响,并评价发行人收入确认相关内控的有效性,是否存在对利润调节的情形。|
| 2 | 分析性复核 | 分析收入及其构成变动情况是否符合行业和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 | 1、结合季度销售收入明细表,必要时,获取月度销售收入明细表,分析销售收入时间分布的合理性;并结合抽样测试、截止性测试以及查阅销售合同、函证、走访等程序,核查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或虚计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会计期末突击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况。 |
|---|
2、发行人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或存在强周期波动的,分析季节性因素或周期性因素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3、结合销售明细表,分析销售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合理性,是否与下游客户的需求匹配,是否与行业和市场同期变化趋势一致。
4、结合销售地域构成明细表,分析地域构成的变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的子公司、经销商、下游产业结构、目标消费人群等分布一致。
5、分析发行人收入的变动情况与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配比关系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同行业惯例,如销售收入变动与运输费用、业务推广费等之间的匹配关系是否合理。
6、分析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增减变化情况是否与发行人销售收入变化情况相符,关注交易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真正流入企业。
7、取得发行人主要产品/服务报告期价格变动的资料,了解报告期内的价格变动情况,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服务价格变动的基本规律及其对发行人收入变动的影响。
8、搜集市场上相同或相近产品/服务的价格信息和近年的走势情况(如有),与发行人产品/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是否存在异常。
9、取得发行人报告期主要产品/服务的销量变化资料,了解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服务销售数量的变化情况,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服务销量变动的基本规律及其对发行人收入变动的影响,存在异常变动或重大变动的,应分析并追查原因。
10、取得发行人产量、销量、合同订单完成量、价格政策等业务执行数据,核查与财务确认数据的一致性。
11、报告期内收入爆发式增长或最近一年收入同比大幅增长的,应分析其合理性,判断波动是否与下游客户的需求匹配和行业变化趋势一致;报告期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大幅下滑的,应结合行业和市场变化趋势分析合理性,判断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情形。|
| 3 | 主要客户核查 | 对于主要客户应重点核查: |
|---|
1、销售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报告期对主要客户的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及回款情况,是否对某一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3、主要客户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与销售金额的匹配关系,主要客户经营范围与采购内容是否匹配,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异常
4、主要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5、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的交易真实性,以及主要客户销售额大幅增长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的情形
6、原有主要客户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原因是否合理
7、对异常客户的销售是否真实|各期主要客户是指,销售金额合计达到或超过当期发行人销售收入的60%。若发行人采用直销模式且客户特别分散的,核查范围原则上应包括报告期各期前20大客户,以及根据产品类别、业务性质、地域、销售模式、合作形式等各方面特点,采用分层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各期抽查10名客户(除前20大客户以外)。
1、对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实地走访的客户原则上应包括报告期各期前10大客户,但实地走访客户销售金额已达当期销售收入60%以上的除外。2、就各期销售收入发生额实施函证,函证范围应涵盖各项业务的各重要客户,函证金额原则上应达到当期销售收入的90%,客户特别分散的,根据项目情况制定合理的函证比例;回函不符的应调查原因,未收到回函,或回函不符原因不明的,应实施替代性核查措施;回函确认或者采取替代性核查措施确认的收入金额合计,原则上应达到当期销售收入的70%。
3、取得销售收入明细,抽查销售凭证,取得单笔业务的销售订单、销售合同、发货通知、出库单、运输单据、报关单(如有)、装船单(如有)、提单(如有)、签收/验收单据、销售对账单、销售发票、款项收回情况及相应账务处理记录等,核查收入确认依据的充分性,并关注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以实物抵债、现金回款、个人卡回款或债权债务互抵的情形。报告期每期原则上应至少抽查10笔凭证。
4、核查与主要客户之间的销售合同,并对重大合同进行函证,关注合同条款中的验收、付款、退换货、质保金、返利政策等条款。核查范围原则上应包括报告期内各期主要客户的框架合同或战略合作协议、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招股书中认定为重大合同的相应金额标准以上)的销售合同以及其他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同。
5、取得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明细表及回款情况表,核查对主要客户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各自销售额占年度销售额的比例及大幅变化的原因。
6、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通过查阅书面资料、实地走访、函证、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核查客户的业务能力与自身规模是否相符,核查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的情况,并与已经取得的申报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名单相互核对和印证。对主要客户,核查其注册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成立时间、与发行人发生业务的起始时间。重点关注报告期内新增客户的相关情况。
7、查阅相关收入确认凭证,判断是否属于虚开发票、虚增收入的情形。访谈了解客户所购货物的合理用途,核查客户的付款能力和货款回收的及时性。
8、核查销售额增长显著的主要客户的收入确认、信用政策、账款回收期的变化。
9、对于与原有主要客户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核查其变化原因。
10、对于客户异常的情况,如客户的地域分布,报告期内新增/注销主要客户、非法人实体客户、主要客户为发行人前员工、业务高度依赖发行人的客户、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名称相似、注册地址相近、工商登记电话、邮箱相同、成立时间较短、销售规模和客户生产能力及行业地位不匹配的主要客户、客户不具备相关资质文件或者资质文件过期(如所在行业有特殊要求)等特殊情形,应核查交易的合理性及持续性,关注上述主体是否与发行人及关联方存在潜在关联关系和异常资金流转,重点核查销售的真实性。|
| 4 | 为客户提供信贷担保 | 与信贷担保客户交易的真实性和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 1、取得相关销售合同、融资或担保协议等,核查重点条款。 |
|---|
2、询问管理层或会计师,必要时,走访相关的客户、银行等机构。|
| 5 | 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 | 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或虚计收入的情况,在会计期末是否存在突击确认销售的情况 | 1、进行销售收入的截止性测试,选取发行人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且金额大于一定金额以上的发运凭证、验收单等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业务单据,与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明细账进行核对;同时,从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明细账选取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且金额大于一定金额以上的凭证,与发运凭证、验收单等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业务单据核对,以检查销售收入是否记录在恰当的会计期间。报告期每期原则上应至少抽查10笔凭证。 |
|---|
2、对于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结合销售相关内部控制流程、业务特点、履约进度的确认方式等,核查履约进度确认的准确性;对于属于在某一时点履约的销售交易,关注报告期末商品的控制权是否已经转移;结合销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等,核查是否通过将单项履约义务拆分为多项履约义务从而提前确认收入。
3、结合各销售模式下主要合同条款对销售确认政策的进行分析验证,核查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
4、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以及报告期后月度收入明细,分析各会计期末是否存在收入异常增长的情形。
5、取得会计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核查期后收款情况。|
| 6 | 资金不正常流入流出 | 发行人期末收到销售款项是否存在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 | 1、取得报告期内各期及期后银行存款明细账,核查是否存在会计期末资金异常增长的情形,以及期后资金的不正常流出。 |
|---|---|---|---|
| 7 | 第三方回款 | 第三方回款的必要性、合理性、可验证性,以及对应收入确认的真实性 | 1、核查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及必要性,是否具备合理的商业理由,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
2、核查回款的第三方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并取得相应支持性文件。
3、计算第三方回款的金额及占销售回款的比例。
4、核查销售合同中是否已约定第三方的名称及付款账户。
5、对于发行人存在大额第三方回款的,必要时,通过走访、函证等核查手段向客户及第三方核实委托关系,进一步核查交易的真实性。|
| 8 | 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核查 | 发行人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应检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度完善情况和有效性,核查收入的核算是否准确 | 1、结合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合同条款、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以及会计准则等,判断发行人的合同履约义务是否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
|---|
2、核查发行人的履约进度确认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如,履约进度的确认方式及在报告期是否得到一贯执行,履约进度的确认依据和合理性以及是否有第三方或客户等外部证据支持。
3、核查发行人与客户之间关于履约进度及付款安排是否符合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4、了解发行人成本归集的内容和方法,关注预计总成本和预计毛利率的确定依据以及历史期间的预计总成本是否合理恰当;将预计总成本与成本预算进行核对,对于存在重大变化的,核查预计总成本的合理性。
5、合同收入包括合同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追加收入两部分,核查合同收入的处理是否满足会计准则的相关条件,及合同变更是否经过适当审批。
6、分析收入与经营性现金流净额是否匹配,结合结算进度分析履约进度是否合理;根据发行人的业务特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客户特点及分布情况等,查阅主要项目或异常项目的合同、结算凭据、监理报告等资料,核查履约进度确认依据的合理性和充分性,收入、成本核算是否准确,结算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利用履约进度调节利润的情形。
7、结合收入与其他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异常,如通过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经营性现金流等分析发行人的收入质量。
8、核查发行人已取得但是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情况,预计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入。
9、获取发行人已中标但是尚未开工的合同情况,预计每年带来的收入,判断其业务的可持续性。|
| 9 | 经销商模式收入核查 | 1、核查经销商管理相关内控是否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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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经销商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
3、与经销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4、核查与经销商的结算方式、经销商返点的会计处理|1、取得发行人的经销商管理制度(包括结算制度、核算制度、返点制度、退货制度等)及经销商网络的组织结构图,作为经销商调查的起点。
2、了解采用经销商或加盟商模式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发行人自身的特点和行业惯例。
3、了解主要经销商或加盟商的定价机制、物流方式、退换货机制、信用政策、返利政策等,主要经销商或加盟商的资金实力、销售网络、所经销产品最终销售和回款情况,核查发行人的产品销售核算与经销商或加盟商的核算是否存在重大不符。
4、了解主要经销商或加盟商的布局合理性,经销商或加盟商存续情况以及对经销商或加盟商的管理方式。
5、核查主要经销商或加盟商的经营情况,经销商或加盟商频繁开业及退出(如有)的原因和合理性。
6、统计向经销商的销售收入、经销商数量的增减变化情况、新增经销商对发行人收入和利润的影响;核查经销商退出的比例及基本情况。
7、通过访谈管理层、销售人员或经销商,查阅销售合同、结算单据等方式,核查向经销商的销售是否为卖断式,关注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其控制权是否转移。
8、核查经销商是否专营发行人产品,发行人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情况。
9、核查经销商的退换货政策,退换货的品种、数量、金额、会计处理和后续处理。
10、采取合理和恰当的手段对终端客户走访和尽调,以核实收入的最终实现情况。
11、核查发行人主要经销商与公司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2、查阅主要或交易异常等经销商的工商登记资料,核查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13、对于主要、交易异常或存在潜在关联关系的经销商进行走访。
14、核查与经销商具体的结算方式,是否存在个人账户收款或现金收款的情形。
15、核查经销商返点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 10 | 互联网销售及信息系统核查 | 1、发行人的业务主要通过互联网销售或其客户主要采用互联网销售发行人产品(服务)的,应核查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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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高度依赖信息系统的,应核查信息系统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的一致性、匹配性。|1、对于直接向用户收取费用的此类企业,如互联网线上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游戏等,核查中应关注:(1)经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否存在被篡改的风险,与财务数据是否一致;(2)用户真实性与变动合理性,包括新增用户的地域分布与数量、留存用户的数量、活跃用户数量、月活用户数量、单次访问时长与访问时间段等,系统数据与第三方统计平台数据是否一致;(3)用户行为核查,包括但不限于登录IP或MAC地址信息、充值与消费的情况、重点产品消费或销售情况、僵尸用户情况等,用户充值、消耗或消费的时间分布是否合理,重点用户充值或消费是否合理;(4)系统收款或交易金额与第三方支付渠道交易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自充值或刷单情况;(5)平均用户收入、平均付费用户收入等数值的变动趋势是否合理;(6)业务系统记录与计算虚拟钱包(如有)的充值、消费数据是否准确;(7)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或带宽费用的核查情况,与访问量是否匹配;(8)获客成本、获客渠道是否合理,变动是否存在异常。
2、对用户消费占整体收入比较低,主要通过向用户展示或用户点击后,向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等收取费用的发行人,尽职调查中应关注:(1)经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否存在被篡改的风险,与财务数据是否一致;(2)不同平台用户占比是否符合商业逻辑与产品定位;(3)推广投入效果情况,获客成本是否合理;(4)用户行为真实性核查,应用软件的下载或激活的用户数量、新增和活跃的用户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购买虚假用户流量或虚构流量情况;(5)广告投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与广告商串通进行虚假交易;(6)用户的广告浏览行为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3、如因核查范围受限、历史数据丢失、信息系统缺陷、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无法获取全部或部分运营数据,无法进行充分核查的,应考虑该等情况是否存在异常并就信息系统可靠性分析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4、发行人主要经营活动并非直接通过互联网开展,但其客户主要通过互联网销售发行人产品或服务,如发行人该类业务营业收入占比或毛利占比超过30%,应核查该类客户向发行人传输交易信息、相关数据的方式、内容,并以可靠方式从发行人获取该等数据,核查该等数据与发行人销售、物流等数据是否存在差异,互联网终端客户情况(如消费者数量、集中度、地域分布、活跃度、购买频次和金额、注册时间等)是否存在异常。对无法取得客户相关交易数据的,应充分核查原因并谨慎评估该情况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5、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高度依赖信息系统的,应向发行人了解报告期应用的信息系统情况,包括系统名称、开发人、基本架构、主要功能、应用方式、各层级数据浏览或修改权限、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情况等,核查信息系统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的一致性、匹配性。
6、互联网销售及信息系统的核查过程中,必要时,在确保外部专家胜任能力和独立性的基础上,可以合理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对互联网销售或信息系统的可靠性、有效性进行核查。|
| 11 | 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的收入核查 | 核查盈利模式和交易方式创新对经济交易实质和收入确认的影响 | 1、查阅发行人特殊业务或创新业务的管理制度。 |
|---|
2、取得并核查相关销售合同,了解特殊模式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询问管理层、会计师,了解交易模式的特点、商业实质。
4、向客户函证。
5、结合上述情况,综合分析判断相关收入确认方法和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
| 12 | 异常销售情况或特殊客户 | 对于异常销售情况或特殊客户,应进一步核查销售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 | 1、若发行人对某一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则应:(1)关注形成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客户分布情况;(2)重点关注该客户的市场地位和行业情况,该客户的持续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3)了解发行人在客户体系中的地位,通过走访等恰当的方式予以验证,关注销售关系的稳定性,是否属于相互依存的关系,而非单方面的依赖;(4)核查与该客户签订的合作协议、销售合同等,若有限制与其他客户合作的条款、或者同时存在采购等情况,关注是否符合持续经营的发行条件;(5)了解发行人新客户的开发情况。 |
|---|
2、若发行人的客户集中于国外某一地区,则应(1)关注形成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客户分布情况;(2)收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对该地区客户的资料,关注该等客户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并通过走访等恰当的方式予以验证;(3)关注该地区的政治稳定、进口政策和贸易摩擦影响,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情况;(4)了解其他地区客户的开发情况。
3、若发行人客户可能是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关联方或关系密切人士或报告期新进股东的关联方或关系密切人士、员工的家属或前员工,则(1)应核查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或工商登记资料),并通过走访等恰当的方式予以验证;(2)若确实存在关联关系的,应核查形成原因、报告期内交易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及获得确凿证据,并关注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4、若客户原为发行人关联方,后通过转让股权,成为非关联方,则应(1)核查受让方的身份、股权价款的支付,核查是否通过股权代持等方式进行“去关联化”处理,并通过走访等恰当的方式予以验证;(2)核查报告期内交易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及获得相应的证据;(3)关注去关联化后的交易情况,分析其商业逻辑、具体条款是否正常。
5、若经销商、加盟店无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比如为个体户,则应(1)关注对报表可信度的影响,并重点关注内部控制及税务方面的风险,并对重要客户通过走访、实地查看等方式予以验证;(2)关注形成原因是否为行业普遍现象。
6、若经销商、加盟店等进货情况与其所在区域或经营规模严重不匹配,则应了解该客户进货量大幅超越其所在区域同等规模客户平均水平的原因,通过走访、实地查看等方式予以验证。
7、若关联方与发行人存在客户重合,则应(1)关注该情况形成的原因,了解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独立性等方面的影响;(2)了解发行人和关联方的产品在该客户销售额中的占比情况,关注客户的日常管理、关系维护、销售返利等支出在发行人、关联方之间分担的情况,核查是否通过分担费用等手段影响发行人业绩的真实性。|
| 13 | 销售中存在大额现金收款 | 对于发行人销售过程中,存在大额现金收款的,进一步核查大额现金收款原因、资金管理情况及销售的真实性 | 大额现金收款原则上是指采用现金方式收取销售款占报告期任意一期的销售比例高于10%。发行人销售过程中,存在大额现金收款的,应进一步: |
|---|
1、了解发行人的商业模式,现金收支产生的主要原因,判断发行人现金收支的商业合理性。
2、核查发行人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现金收支制度、销售制度等,相关内控制度的运行是否有效。
3、核查报告期内的现金流水明细账和银行明细账,核对现金流水明细的金额、时点是否与银行明细账是否存在时点的逻辑关系(关注是否将收取的现金及时缴存银行、是否存在坐支现金的情形);
4、核查与主要客户之间的销售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与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可能存在通过不当方式来操纵或影响公司利润情形;
5、取得现金收款交易的支持性文件,如销售环节的出库单、运输单、销售客户的签收单;
6、对主要客户的经营能力、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下游客户进行分析和核查,核查其与发行人存在大量现金交易商业逻辑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如果主要客户属于经销商,应进一步核查最终销售的实现情况。|
| 14 | 销售存在自然人银行卡代收销售款 | 对于发行人销售过程中,存在大额自然人银行卡代收销售款的,进一步核查代收销售款原因、资金管理情况及整改情况 | 大额自然人银行卡代收销售款原则上是指累计代收销售款占报告期任意一期的销售比例高于10%,发行人销售过程中,存在大额自然人银行卡代收销售款的,应进一步: |
|---|
1、了解自然人银行卡代收销售款形成的原因、金额,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以及报告期内的整改情况。
2、了解上述自然人是否在公司担任职务,判断现金收款是因为其职务、或其所涉及的交易活动特性所造成,还是由于其特殊的身份所造成(例如,该自然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其近亲属)。
3、检查发行人内部是否对于上述自然人账户的使用设立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如是否专卡专用,是否纳入发行人的日常财务管理中,相关内控制度是否有效运行。
4、取得代收款账户的银行对账单,核查相关账户的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是否与发行人的销售收款有对应关系,是否在收款后及时转存在发行人的银行账户。
5、核查是否存在坐支现金的情形,是否存在与个人收支混同的情形,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6、核查上述自然人账户的开户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核对资金流入的时点、资金流入的频次、单笔发生金额是否存在固定规律,对于上述规律是否存在合理的解释。|
| 15 | 异常、偶发和不具实物形态标的交易情况 |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异常、偶发或交易标的不具备实物形态(例如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等)、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交易标的对交易对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的交易,以及上述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可持续性,及其相关损益是否应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等 | 1、取得报告期收入内容、金额、交易对手的明细表。 |
|---|
2、对存在异常、偶发或交易标的不具备实物形态(例如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等)、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交易标的对交易对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的交易客户进行实地走访、电话访谈、函证,判断交易对手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及可持续性。
3、取得相关交易合同,核查交易的背景、原因、影响,判断其损益是否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 16 | 通过虚构交易增加销售收入的核查 | 是否存在通过虚构交易(例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转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 | 1、取得所有银行账户报告期的银行流水账,核查大额资金流入的来源、流出的去向、原因,通过走访、电话、函证、网络、工商资料等渠道全面核查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的关系。 |
|---|
2、取得与可疑交易对手的购货合同、购货发票、验收证明、入库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银行进账单、发货记录、物流资料等,核查交易的真实性。|
| 17 | 与客户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恶意串通实现交易情况 | 在直销模式下,是否与客户串通,通过期末集中发货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在经销或加盟商模式下,是否加大经销商铺货数量,提前确认收入等 | 1、收集发行人对经销商的管理制度,查阅经销合同或加盟合同,了解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
|---|
2、核查经销商的布局、存续、铺货以及退换货情况。
3、了解实际会计核算中该行业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以及发行人确认收入的具体标准,判断收入确认具体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4、核查销售协议中收入确认条件、退换货条件、款项支付等是否证明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或虚计收入的情况。
5、核查物流情况,是否出库,是否办理托运手续。
6、核查年末是否有大额销售收入确认,年初是否有大量退货,有大额款项不正常流出。
7、分析应收账款增长与收入增长的匹配程度、应收账款占收入的比重、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的变动等指标。分析发行人经营性现金净流量的增减变化情况是否与发行人销售收入变化情况相符,报告期内的销售收现比是否发生异常变化。
8、取得经销商的工商登记资料,实地走访经销商,核查最终销售情况,是否有大量存货积压。了解经销商的资金实力、销售网络、所经销产品对外销售和回款等情况,核查发行人的产品销售核算与经销商的核算是否存在重大不符。|
| 18 | 利益相关方报告期最后一年的交易情况 | 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是否在报告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 1、取得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名单、工商登记资料等。 |
|---|
2、取得与以上企业发生交易的合同、银行账簿、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核查交易的必要性。|
| 19 | 互联网虚假交易 | 是否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 1、通过技术手段核查交易对方的网络地址、交易频率、交易内容、金额,资金流向等,发现异常的走访相关方。 |
|---|
2、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协助核查。|
| (六) | 销售成本与销售毛利 | 销售成本与销售毛利 | 销售成本与销售毛利 |
|---|---|---|---|
| 1 | 主要供应商核查 | 对于主要供应商应重点核查: |
1、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股东背景、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2、主要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3、发行人是否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是否在合格供应商名录内选择供应商
4、发行人供应商的真实性和供货来源
5、报告期新增的主要供应商的交易真实性,以及主要供应商采购额大幅增长是否真实
6、原有主要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原因是否合理
7、委托采购等名义采购业务是否真实
8、与异常供应商之间的采购是否真实|各期主要供应商是指,采购金额合计达到或超过当期发行人采购总额的60%。若发行人供应商特别分散的,核查范围原则上应包括报告期各期前20大供应商,以及根据原材料类别、业务性质、地域、采购模式、合作形式等各方面特点,采用分层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各期抽查10名供应商(除前20大供应商以外)。
1、对主要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实地走访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包括报告期各期前10大供应商,但实地走访供应商采购金额已达当期采购总额60%以上的除外。
2、就各期采购发生额实施函证,函证范围应涵盖各项原材料的各主要供应商,函证金额原则上应达到当年采购总额的90%,供应商特别分散的,根据项目情况制定合理的函证比例;回函不符的应调查原因,未收到回函,或回函不符原因不明的,应实施替代性核查措施;回函确认或者采取替代性核查措施确认的采购金额合计,原则上应达到当期采购总额的70%。
3、就各期应付/预付款项余额实施函证,函证范围应涵盖各项原材料的各重要供应商,函证金额原则上应达到当期应付/预付款项余额的90%,供应商特别分散的,根据项目情况制定合理的函证比例;回函不符的应调查原因,未收到回函,或回函不符原因不明的,应实施替代性核查措施;回函确认或者采取替代性核查措施确认的往来款项合计,原则上应达到当期应付/预付款项余额的70%。
4、取得采购台账,抽查采购凭证,取得采购申请或招投标审批单、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记账凭证,及结算单、产品验收单(如有)、产品入库单、运输单、采购发票、银行回单等内外部凭证等;抽查范围应涵盖各项原材料的各重要供应商,同时抽取其他供应商的若干比采购进行核查,报告期每期原则上应至少抽查10笔凭证,并明确数据总体特征、抽样方法、样本数量、核查结论。
5、核查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重要采购合同,并对重大合同进行函证,核查合同约定的采购价格、采购数量等与发行人核算情况是否一致;核查范围应涵盖所有原材料类型,原则上应包括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供应商的框架合同或战略合作协议、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招股书中认定为重大合同的相应金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合同、以及其他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采购合同。
6、取得发行人供应商名单,主要供应商工商登记资料。
7、核查发行人与其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通过查阅书面资料、实地走访、函证、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核查供应商的业务能力与自身规模是否相符,核查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的情况,并与已经取得的申报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名单相互核对和印证。对主要供应商,核查其注册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成立时间、与发行人发生业务的起始时间。重点关注报告期内新增供应商的相关情况。
8、查阅相关采购凭证,访谈了解供应商的真实性和供货来源。
9、对于与原有主要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核查其变化原因。
10、取得委托采购等交易的合同、发票、出入库单、验收单据、物流和资金流资料,核查与交易对手的关联关系,分析交易的价格、数量、金额及公允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11、对其它供应商异常的情况,如供应商的地域分布,报告期内新增/注销主要供应商、非法人实体供应商、主要供应商为发行人前员工、业务高度依赖发行人的供应商、名称相似、注册地址相近、工商登记电话、邮箱相同、成立时间较短、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注册资本与交易规模不匹配、供应商不具备相关资质文件或者资质文件过期(如所在行业有特殊要求)以及报告期内采购内容、规模、时点是否明显不符合发行人生产销售需求、生产周期、投入产出规律、原材料保质期及产品技术更新迭代周期的情况及合理性等特殊情形,应核查交易的合理性及持续性,关注上述主体是否与发行人及关联方存在潜在关联关系和异常资金流转,重点核查采购的真实性。|
| 2 | 成本核算方法 | 发行人成本核算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报告期成本核算的方法是否保持一致 | 1、取得发行人各类主要产品的生产流程图,向生产人员、财务人员了解生产的关键节点,实地察看主要产品的生产流程。 |
|---|
2、取得发行人成本核算的制度文件,了解成本核算的具体方法,生产过程中原材料领用、人工费用和制造费用等各类成本的归集和分摊方式,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结转方法,分析发行人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其业务特点,成本核算方法是否合理。
3、查阅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成本分配、分摊、结转计算明细表,测算成本的计算是否准确和完整,核查成本核算方法是否与现有制度规定保持一致,报告期成本核算的方法是否保持一致。
4、访谈会计师,了解发行人成本核算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 3 | 营业成本核查 | 核查发行人是否通过调节成本确认期间在各年度之间调节利润,是否存在应转未转成本的情况 | 1、获取报告期营业成本明细表,营业成本分部信息(如有),了解产品单位成本及构成情况,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等,分析主要产品单位成本的构成情况及变动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大幅变动的,应进行因素分析并结合市场和同行业企业情况判断其合理性。 |
|---|
2、通过询问管理层、生产人员,实地查看生产线,查阅可研报告、产量统计表等方式,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产能、产量情况,分析发行人产能、产量信息统计的准确性及合理性。
3、抽取主要产品的物料清单(BOM单),了解主要产品的主要原料构成情况,并结合访谈生产人员、实地查看等方式,分析主要物料比例构成的合理性。
4、分析主要原材料、包装物及单位能耗等与主要产品的产能、产量和销量是否匹配,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5、分析单位产品的燃料动力用量的变动情况。
6、分析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及与公开市场价格走势的比较情况。
7、对照工艺流程、生产周期和在产品历史数据,分析期末在产品余额的合理性,关注期末在产品是否存在余额巨大等异常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应转未转成本的情况。|
| 4 | 与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恶意串通实现交易情况 | 是否与供应商串通,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采购原材料 | 取得原材料采购明细表,结合采购合同、采购发票,与市场平均价格进行对比,与历年采购价格进行对比,核查有无异常情况。 |
|---|---|---|---|
| 5 | 关联方代付成本费用情况 | 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 1、与发行人高管人员、财务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交谈,核查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是否有上下游关系,实地察看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共用办公场所。 |
2、查阅账簿、相关合同、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意见。
3、发函询证或实地走访、电话访谈。
4、咨询律师及注册会计师意见。
5、对毛利率、期间费用率进行纵向、横向比较,对与关联方的交易项目进行重点核查,分析有无异常指标。
6、取得与关联方的合同和交易等相关资料,核查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符合市场价格、行业惯例,判断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核查关联方的财务资料。|
| 6 | 体外资金支付成本费用情况 | 是否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 1、核查发行人的投入产出比是否具有稳定的勾稽关系,核查发行人是否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
|---|
2、对毛利率进行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分析有无异常项目。
3、对原材料领料单和采购价格进行纵向对比,分析判断报告期领料和成本结转的异常情况。|
| 7 | 第三方转移成本 | 核查发行人是否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转移成本 | 1、核对采购量、采购价格、产量、销量等数据与财务数据核对,分析其逻辑性,是否存在异常变动情况。 |
|---|
2、走访关联方,必要时核查关联方的财务资料,核对其成本费用开支情况是否与其实际经营情况匹配。
3、访谈发行人生产、销售、采购、高管人员。|
| 8 | 员工薪酬合理性 | 核查员工薪酬合理性,是否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是否存在通过滥用劳务派遣规避正常劳务支出 | 1、取得报告期员工工资表,分析报告期员工薪酬降低的合理性。 |
|---|
2、取得当地行业指导工资标准资料,分不同岗位(高管、技术、一线工人等)对比同行业、地区水平,特别关注劳动密集型企业。
3、存在劳务派遣的,取得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劳务派遣人员明细,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及社保明细,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薪酬及社会保险的凭证等,核查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合规情况。|
| 9 | 费用化项目资本化 | 是否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 1、查阅存货的领料凭证,并结合成本倒轧表等。 |
|---|
2、核查期末有无大额的存货和在建工程。
3、取得存货构成明细、成本构成明细、费用构成明细、在建工程构成明细,核查其异常数据。
4、抽查在建工程大额原始入账凭证,分析其合理性。
5、分析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
| 10 | 营业成本的构成情况 | 核查发行人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情况,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购数量及采购价格 | 1、取得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报告期采购数量、采购价格变化资料,核查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
|---|
2、计算分析主要原材料平均采购价格及变动情况,与市场价格、同行业公司采购价格进行比较。
3、结合产能、产量、辅料及水电消耗、运费变动、存货等情况,分析采购量变动的合理性,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采购变动情况进行比较。|
| 11 | 毛利率分析 | 发行人报告期毛利率是否变动较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是否差异较大,相关原因是否合理;如果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明显偏高且与行业发展状况不符、存货余额较大、存货周转率较低,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少转成本虚增毛利润的行为,例如,发行人为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将应计入生产成本项目的支出在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中核算和列报 | 1、查阅发行人历年产品(服务)成本计算单,计算主要产品(服务)的毛利率、贡献毛利占当期主营业务利润的比重指标,与同类公司数据比较,分析发行人较同行业公司在成本方面的竞争优势或劣势;根据发行人报告期上述数据,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盈利能力。 |
|---|
2、计算发行人报告期的综合毛利率、分产品(服务)的毛利率、营业利润率等利润率指标,结合发行人行业及市场变化趋势、产品(服务)的价格和成本因素,分析其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并判断其未来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发行人的综合毛利率、分产品(服务)毛利率、营业利润率等是否正常,存在重大异常的应进行多因素分析并进行重点核查。
3、结合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营业务、采用的经营模式及所处行业竞争情况,分析报告期利润的主要来源、可能影响发行人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主要因素。如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或主要原材料、燃料价格频繁变动且影响较大的,分析价格变动对利润的影响的敏感性以及报告期后、招股书签署日前,主要产品销售价格或主要原材料、燃料价格的变化情况。|
| 12 | 营业收入、净利润或毛利异常情况 | 1、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在报告期内是否出现较大幅度波动 |
|---|
2、报告期内营业毛利或净利润的增长幅度是否明显高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
3、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主要产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是否发生大幅变化,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4、报告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增长较大的,是否是由于在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升前提前囤积原材料或由于偶发因素导致其主要产品市场价格上升较快从而获取超额收益的情况,超额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情况,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1、搜集行业盈利数据,与发行人进行对比,核查发行人盈利能力趋势与行业是否一致以及不一致的原因。
2、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和净利润波动的原因,营业毛利或净利润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的原因。
3、对包括但不限于毛利率、期间费用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预收账款变动率、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多维度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4、取得报告期后主要产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并与报告期进行对比分析。
5、取得发行人主要产品销量的资料,分析销量变动的基本规律及其对发行人收入变动的影响。
6、分析报告期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增长的主要原因,并结合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分析其可持续性。
7、分析申报期前1至2年的财务报表和申报期财务报表日后发行人的财务信息。|
| (七) | 期间费用 | 期间费用 | 期间费用 |
|---|---|---|---|
| 1 | 销售费用分析 | 对销售费用进行分析,分析发行人销售费用的完整性、合理性 | 1、取得发行人报告期销售费用的明细表,结合行业销售特点、销售操作流程、销售网络、回款要求、售后承诺(如无条件退货)、同行业可比公司费用水平等事项,分析发行人销售费用的完整性、合理性。 |
2、对照各年营业收入的环比分析,核对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的销售费用变动趋势是否与前者一致,两者变动趋势存在重大不一致的,应进行重点核查。
3、抽查销售费用确认凭证,包括相关合同、发票、成果验收单(如有)、记账凭证等,验证费用发生的真实性、是否记录在恰当的会计期间;抽查范围应涵盖各期广告费用、销售佣金、业务招待费、人员工资、差旅及办公费等主要费用类型,每期抽查笔数原则上应不少于10笔。|
| 2 | 管理费用分析 | 对管理费用进行分析,分析发行人管理费用的完整性、合理性 | 1、取得管理费用明细表,分析是否存在异常的管理费用项目,如存在,可通过核查相关凭证、对比历史数据、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等方式予以重点核查。 |
|---|
2、抽查管理费用确认凭证,包括相关合同、发票、成果验收单(如有)、记账凭证等,验证费用发生的真实性、是否记录在恰当的会计期间;抽查范围应涵盖各期人员工资、差旅及办公费、折旧摊销、中介服务费等主要费用类型,每期抽查笔数原则上应不少于10笔。|
| 3 | 对人力成本的核查 | 核查发行人人力成本是否存在跨期,是否完整 | 1、了解发行人奖金、提成的核算制度,结合当年计提余额、次年一季度费用项目异常增长等情况,核查年终奖金、销售业务提成是否存在延后确认的情况。 |
|---|
2、取得发行人各业务板块人员数量、工薪数额,对年均人力成本进行计算分析,与同行业或同地区市场人力成本水平进行比较,分析是否存在重大差距,是否存在压低员工薪金或体外支付员工薪酬,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迹象;结合发行人的人员结构,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滥用劳务派遣规避正常劳务支出的情形。
3、核查发行人五险一金的规范情况,以及对发行人成本费用的影响程度,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尤为关注。|
| 4 | 对支付销售佣金返利的核查 | 核查佣金返利计提的准确性、完整性 | 医药保健品行业、经销商制企业,通常均存在较大的佣金返利,该等佣金返利有通过发票/白条冲账、产品折扣、下游中间商间接承担等多种形式兑现。应进一步核查: |
|---|
1、结合发行人行业特点,了解发行人佣金返利内控制度、销售合同的佣金返利条款,结合其佣金返利政策测算相应数据并与报表数据进行核对,核查佣金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对于佣金返利采用产品折扣方式兑现的,由于存在业绩考核期,往往存在延后确认的情况,采取询问会计师、管理层等方式了解其影响金额及会计确认期间的合理性。对于发票/白条冲账的,核查对企业所得税费用税前扣除金额以及税务合规性的影响等。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佣金返利等未在销售费用中列示的,保荐人也应根据参考上述要求进行相应的核查。|
| 5 | 广告费、专利使用费/特许经营费等重要项目的核查 | 核查发行人广告费、专利使用费/特许经营费等重要项目是否存在跨期,是否完整 | 1、取得发行人的广告费用明细表和重要广告合同,根据合同条款测算应列支的广告费用的完整性。查阅广告监播表、广告投放记录等,分析不同媒体间广告投放的价格及主要广告商的收费明细表,核查广告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公允性。关注是否存在与关联方联合进行广告宣传以及广告费用分摊的合理性。 |
|---|
2、取得发行人的专利使用费/特许经营费明细表和相关重要合同,根据合同条款测算费用确认的完整性,同时应结合对公司产品技术情况,核查公司可能需要使用的他方专利以及是否已取得对方授权许可。|
| 6 | 股份支付的核查 | 核查股份支付的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是否合理 |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与股权变动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文件,了解报告期内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期权激励计划等情况,询问管理层或会计师,了解股权激励、期权激励的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
|---|---|---|---|
| 7 | 研发费用核查 | 核查研发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准确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 1、取得研发费用明细表,结合研发项目整体预算、实施进度、费用构成等资料,分析是否存在异常的研发费用支出。如存在,应通过核查相关凭证、对比历史数据、同行业可比公司费用水平比较等方式予以重点核查。 |
2、结合发行人的研发特点、重要性水平、研发费用的明细构成等,针对性地抽查研发费用确认凭证,包括研发费用相关的领料单、工资单、员工花名册、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分摊明细表等业务和财务凭证,验证费用发生的真实性、是否记录在恰当的会计期间;抽查范围应涵盖各期材料费、研发人员工资、折旧摊销等主要费用类型,每期抽查笔数原则上应不少于10笔。
3、了解研发人员的构成,获取研发人员工时记录表,结合发行人的研发及生产的特点,核查是否存在非研发人员的薪酬计入到研发费用的情形,研发人员是否存在从事生产活动的情形。
4、实地查看研发场所,向研发人员了解研发的流程、研发成果的载体及形成的知识产权情况。了解研发活动是否形成研发样机,是否销售样机,如有,了解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5、核查与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的研发费用是否存在差异,以及了解具体的差异原因。
6、了解研发的项目预算、立项、结项等管理流程,核查研发费用归集、分配的内控措施及有效性,分析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准确完整、研发费用是否与成本混淆,研发费用规模是否与发行人当期研发行为及工艺进展匹配。
7、如报告期内存在研发投入资本化的,询问管理层或会计师,核查开发支出资本化的内控情况、会计处理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处理方式,核查资本化的具体研发项目、依据、时间、金额以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 8 | 费用截止性测试 | 核查费用是否记录在恰当的会计期间 | 了解发行人期末结账时,费用报销内控机制,结合会计师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研发费用执行的截止性测试,在资产负债日前后,检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研发费用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成果验收单、发票等业务和财务凭证,核查费用是否记录在恰当的会计期间。报告期每期原则上应至少分别针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研发费用抽查各10笔。 |
|---|---|---|---|
| 9 | 财务费用核查 | 对财务费用进行分析,核查财务费用的完整性、合理性 | 1、取得财务费用明细表(含利息资本化部分),对发行人存在较大银行借款或付息债务的,测算利息支出记录的准确性,结合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等科目的调查,确认大额利息资本化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
2、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相关费用情况,以及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资金的相关费用情况,对于无偿占用金额较大的,通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测算对损益的影响。
3、发行人存在大额汇兑损益的,结合发行人收付款条件、主要结算币种、汇率走势等,分析汇兑损益金额的合理性以及相应的外汇波动风险。
4、就财务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
| 10 | 正常费用开支合理性 | 是否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减少现金流出,粉饰报表 | 1、对期间费用率、毛利率进行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分析其合理性。 |
|---|
2、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及期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月度明细表,分析是否存在报告期期末费用异常减少的情况。
3、核查是否有大额、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核查其原因。|
| (八) | 非经常性损益 | 非经常性损益 | 非经常性损益 |
|---|---|---|---|
| 1 | 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 | 核查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 1、取得经会计师验证的发行人报告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逐项核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2、调查非经常性损益的来源,取得相关部门批复、相关规定等确认依据,以及收款凭证等,核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关注非经常性损益占当期利润的比重,分析由此产生的风险,分析非经常性损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 2 | 大额非经常性损益核查 | 核查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发生的合理性和计价的公允性 | 1、取得重大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账,逐笔核查记账凭证及记账依据,并与存在类似情况的上市公司账务处理方式进行比较;取得政府补助明细表,核查相关批复是否齐全、款项是否已收到、确认金额和期间是否恰当等。 |
|---|
2、访谈会计师,并对会计师工作进行复核。|
| 3 | 政府补助 | 核查重大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和披露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 1、取得发行人政府补助明细表,查阅重大政府补助的相关资料,了解政府补助的性质、目的等,核查相关批复是否齐全、款项是否已收到、确认金额和期间是否恰当等。 |
|---|
2、结合政府补助的性质,分析重大政府补助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区分与收益相关或与资产相关,分析政府补助对发行人报告期及未来期间的影响。|
| (九) | 货币资金 | 货币资金 | 货币资金 |
|---|---|---|---|
| 1 | 货币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 | 核查资金管理及相应内部控制是否完善 | 1、取得发行人有关资金授权、批准、审验、责任追究、现金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
| 2 | 银行账户的核查 | 核查银行账户核算的完整性及发行人定期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账户等非日常结算账户形成原因及目前状况;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在集团财务公司开设银行账户、资金池业务等情形 | 1、取得发行人基本户开户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开立清单,检查发行人货币资金明细账账户记录的完整性。 |
2、对报告期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访谈了解开户原因、用途及合理性;对报告期内注销的银行账户,访谈了解销户的原因;对于报告期内频繁开户、销户以及账户开立不久后即销户的情况,关注其是否与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相关。
3、对于发行人在异地开立的银行账户,关注其开立原因,是否与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相关。发行人存在外汇账户的,核查是否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抽查大额资金流水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自然人外汇账户及境外账户的完整性情况,结合发行人涉外业务、境外经营等情况核查外汇账户、境外账户的完整性,并关注银行账户资金来源和流向。
4、发行人存在定期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账户等非日常结算账户的,了解该类账户形成的原因和当前状况,该类账户的使用用途是否受限(如抵押、质押),核查发行人对该类账户资金是否拥有自由支配权。
5、发行人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在集团财务公司开设银行账户、资金池业务等情形的,与管理层、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相关人员访谈,取得相关的协议、合同、账户管理制度等资料,了解该类业务形成的原因和必要性,账户的监督管理机制及有效性,是否会存在存放资金无法兑付或被冻结的情况,并结合日常中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核查发行人是否可以自由支取该类账户中的资金,以及该情形对发行人财务的独立性和货币资金真实性的影响。|
| 3 | 银行余额的核查 | 核查银行存款余额,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调节项目的合理性 | 1、可以合理信赖会计师银行函证工作,取得并复核会计师银行函证资料,但如发现重大异常情形或会计师发函比例不足,项目组仍应独立向银行实施函证或补充独立银行函证。 |
|---|
2、结合银行函证结果通过询问管理层或会计师,查阅货币资金明细账、定期存单、借款合同、企业信用报告或独立补充银行函证等,核查大额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担保、质押等限制用途等情形。
3、发行人的银行账户余额期末存在大额未达账项的,取得重点银行账户的余额调节表,了解大额未达账项形成的原因,检查期后的入账情况,分析是否需要对未达账项调整财务报表。
4、查阅货币资金明细表,关注报告期货币资金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分析货币资金余额与银行借款余额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存贷”双高等异常的情形。|
| 4 | 银行交易额的核查 | 核查大额货币资金的流出和流入,分析是否存在合理的业务背景,判断其存在的风险 | 1、独立取得发行人信用报告和全部开户资料,包括基本账户、一般户、结算账户;独立取得报告期所有账户(以及已注销的和未发生交易的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银行流水应为详细版本,应至少包括对方账户信息和摘要信息。如确实无法取得详细版银行流水,应说明原因,并取得发行人全套银行存款、货币资金明细账,对明细账进行全面核查,并与简要版银行流水核对一致。 |
|---|
2、关注大额资金往来的对方账户和摘要信息,判断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和业务实质,是否符合发行人业务内容,检查是否存在性质异常或非经常性的大额交易。针对性质异常或非经常性的大额交易,通过查阅该类交易相关的支持文件,如合同、发票、出/入库记录、收/付款单据等,询问管理层、会计师,核查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是否经过恰当的审批,以验证交易的真实性。
3、抽查资金收支凭证,取得收付款凭证、银行回单(或追查至银行流水并保存核查记录)、记账凭证等,核查收付业务内容与公司日常收支的相关性,识别发行人是否存在转移资金或者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报告期每期原则上应至少抽查收款、付款凭证各10笔。|
| 5 | 资金占用及通过个人账户收付货款的核查 | 核查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互相占用资金、利用员工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进行货款收支或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款项往来等情况 | 1、发行人存在非业务性质资金往来的,应取得相关资金往来明细,核查相关资金占用借款合同及还款凭证;如资金占用方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应取得借用上述关联方的银行流水,核对借出资金的最终流向。 |
|---|
2、发行人存在通过自然人账户收付资金的,应取得自然人账户的全部银行流水,并按照核查发行人银行账户的要求进行核查,应要求发行人尽快注销自然人账户。|
| 6 | 现金交易的核查 | 发行人存在现金交易或以大额现金支付薪酬、报销费用、垫付各类款项的,核查现金交易的原因和合理性,判断大额现金交易对发行人销售、采购真实性的影响,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涉及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 | 1、了解现金交易或大额现金支付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现金交易是否符合发行人的业务特性及行业惯例,未使用微信、支付宝等快捷支付方式代替现金交易的原因和合理性。 |
|---|
2、核查现金管理制度是否与业务模式、内部管理制度匹配,与现金交易、现金支付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合理并执行有效。
3、关注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现金交易原始交易单据保管情况及可追溯性。
4、核查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情况,是否涉及发行人关联方。
5、核查现金交易比例及其变动情况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及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重要性。
6、取得现金日记账,抽查现金收支、费用开支和备用金凭证,核查是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支取流程和程序执行;报告期各期原则上应至少抽查现金收入、支出凭证各10笔。
7、对于大额现金交易的客户、供应商,采取实地走访、函证等核查程序,实地走访及回函相符的金额合计原则上应达到当期现金收入或现金支出金额的60%。
8、核查现金交易的改善情况及解决措施。|
| 7 | 理财产品的核查 | 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形,并对理财产品的性质进行核查 | 1、取得理财产品协议书,结合购买和赎回的银行流水记录,核查相关产品的发行主体、产品类型,是否涉及定制化理财产品以及是否存在资金流向实际控制人、客户、供应商及关联方等情形。 |
|---|---|---|---|
| 8 | 其他货币资金的核查 | 核查其他货币资金的用途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受限情况,与其他财务报表科目的勾稽关系 | 1、通过访谈、查阅银行回函或查阅相关协议,了解其他货币资金的用途,核查是否符合发行人的业务活动及是否具备合理性,核查货币资金的受限情况; |
2、查阅保证金存款协议,分析缴存比例合理性、及与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勾稽关系;
3、核查其他货币资金的期后转回情况,是否存在异常。|
| 9 | 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的核查 | 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在日常交易中频繁、大量地采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款项结算的情形,并结合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对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和银行流水进行核查。 | 1、了解并评价采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及其运行的有效性,如,账户建立及绑定流程、转账业务管理、定期对账管理等。 |
|---|
2、通过询问、查询发行人账簿、登陆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后台等方式核查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的完整性。
3、获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的流水,核对账户的收支情况与日记账是否相符;
4、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第三方平台支付账户流水单笔金额、频次等制定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流水细节性测试的核查程序。|
| 10 | 发行人以外的其他各方银行流水的核查 | 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以及与上述银行账户发生异常往来的发行人关联方及员工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 1、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确定发行人以外的其他各方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核查对象通常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与上述银行账户发生异常往来的发行人关联方及员工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人员或企业。 |
|---|
2、采用独立的方式取得相关主体报告期内所有银行账户的详版资金流水(包括注销账户),通过查看关联法人的银行账户开立清单、实地走访主要银行机构、银行流水交叉核对等方式确定银行账户的完整性。
3、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银行账户金额的重要性水平,检查是否存在性质异常或非经常性的大额交易。
4、通过访谈了解性质异常或非经常性的大额交易发生的原因,并通过对交易对手方进行访谈、实地走访、查看原始资料等分析原因的合理性。
5、使用公司银行流水智能核查系统对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流水进行全面核查。|
| (十) | 应收款项、合同资产 | 应收款项、合同资产 | 应收款项、合同资产 |
|---|---|---|---|
| 1 | 应收款项、合同资产余额的核查 | 核查应收账款余额及变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大额应收账款,增幅是否存在明显高于主营业务收入增幅的情况 | 1、取得应收款项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包括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长期应收款、应收票据)、信用政策、主要债务人及主要逾期债务人名单等资料,结合销售收款政策,分析应收款项余额、各主要客户及新增主要客户期末应收款项余额的合理性、以及报告期各期变动的原因,了解大额应收款形成原因、债务人状况、催款情况和还款计划。 |
2、就各期应收款项实施函证,函证范围应涵盖各项主要业务的各重要客户,函证金额原则上应达到当年应收款项余额的90%,客户特别分散的,根据项目情况制定合理的函证比例;回函不符的应调查原因,未收到回函,或回函不符原因不明的,应实施替代性核查措施;回函确认或者采取替代性核查措施确认的往来余额合计,原则上应达到当期应收款项余额的70%。
3、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应收款项余额并通过查看单证、合同、访谈等,结合期后回款进度等,了解长期未回款的原因,判断其可回收性。
4、结合期后财务资料,复核期后收款统计数据,了解逾期未收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5、分析其他应收款发生的业务背景,核查其核算依据的充分性,判断其收回风险;取得相关采购合同,核查大额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时间和相关采购业务的执行情况;结合成本费用完整性核查情况,判断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中是否存在已发生成本费用但未及时结转的情况。
6、取得应收票据台账,调查应收票据取得、背书、抵押和贴现等情况,关注由此产生的风险。
7、取得合同资产明细表,查阅主要合同、结算单据等资料,核查重大合同资产确认的准确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8、取得应收款项转让明细表,查阅应收款项转让的相关资料,了解转让的背景、成本、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分析应收款项所有权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情况,核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9、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并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结合发行人收款政策、现金流量情况,对发行人销售收入的回款情况进行分析,关注报告期应收账款增幅明显高于主营业务收入增幅的情况并核查原因。|
| 2 | 坏账准备的核查 | 核查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充分性、谨慎性 | 1、核查发行人应收账款、合同资产账龄计算方法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核查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方法及相关参数的确认依据是否合理、合规,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合同资产减值计提政策及计提依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结合发行人特点核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其他重要事项以及重大担保、诉讼等事项在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的进展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等,判断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合同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
|---|
2、取得历年发生坏账的数据,结合报告期计提比例,分析其合理性。|
| 3 | 资金占用的核查 | 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情况 | 1、通过核查应收款项明细表和货币资金明细表,确认是否存在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关注对关联方应收款形成的原因和合理性。 |
|---|---|---|---|
| (十一) | 存货 | 存货 | 存货 |
| 1 | 存货的分析 | 核查发行人存货结构及其变动情况 | 1、取得发行人的存货明细表、库龄明细表,了解存货的构成,结合业务模式、生产情况、存货管理政策、经营风险等因素,核查存货余额和结构在报告期内大幅变动的原因,分析存货库龄结构的合理性并核查存货的期后结转情况。 |
2、存货余额较大的,了解存货余额较大的原因,并结合原料的采购周期、生产周期、产品特点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状况等,分析存货余额较大的合理性。
3、计算发行人的存货周转率,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如存货周转率较低的,分析原因和合理性,判断存货是否存在滞销的风险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4、通过询问管理层、生产主管等人员,查阅行业资料,实地查看生产线等方式,了解发行人产品的种类、各类主要产品的生产流程、生产周期、产能和产量、主要原料投入产出比等信息。
5、通过查阅制度文件、现场实地考察等方法,调查发行人的存货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如存货入库前是否经过验收、存货的保管是否安全以及是否建立存货短缺、毁损的处罚或追索等制度。
6、询问管理层、生产计划人员等,了解发行人的生产模式,分析生产模式是否符合发行人的产品特点、行业特点及下游客户的使用习惯。|
| 2 | 存货的抽盘 | 了解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并实施监盘,确认存货计价的准确性,核查是否存在大量积压或冷背情况 | 1、询问管理层或会计师,了解发行人的存货盘点制度,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历史期间的存货盘点资料,检查存货盘点是否存在重大差异,重大差异的原因和处理方式,核查发行人存货盘点内控措施的有效性。 |
|---|
2、取得会计师监盘计划、监盘记录等,核查注册会计师是否在现场实施监盘,在存货监盘过程中是否重点关注异地存放、盘点过程存在特殊困难或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是否执行异地盘点或向第三方发函等审计程序。
3、注册会计师在报告期第1年或第2年结束后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的注册会计师的,访谈会计师了解其是否实施有效替代程序(包括取得、使用并评估前任会计师的监盘结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实施监盘程序确有困难,访谈会计师是否实施有效替代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取得有关工作底稿。
4、参与存货监盘,实地观察存货状态,了解是否存在大量积压或冷背情况。
5、发行人存在大额异地存放或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的,可采取函证、实地检查等适当的方式进行确认或抽盘。
6、发行人存货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如其性质、价值、数量难以判断,在确保外部专家胜任能力和独立性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采用外部专家意见,并对外部专家意见履行审慎关注和必要复核程序。|
| 3 | 存货跌价准备的核查 | 结合抽盘情况、存货库龄分布、存货自身特点等,核查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是否合理、计提金额是否充分 | 1、结合对存货监盘情况、存货库龄分布、在手订单或合同情况、存货自身特点(如保质期、生命周期)等,并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政策和计提情况,核查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是否合理、提取数额是否充分。 |
|---|
2、在分析存货是否存在跌价时,考虑如下迹象: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3、了解各类存货的发出计价方式,分析计价方式是否与发行人的生产流程及产品特点匹配,如存在异常的,测算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方法是否合理,确认存货计价的准确性。
4、结合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情况,核查存货的收、发、存数据,分析、复核存货计量方法,测算存货结存数量与金额的匹配关系,比较发行人报告期存货价格变动情况,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行对比。|
| (十二) | 对外投资 | 对外投资 | 对外投资 |
|---|---|---|---|
| 1 | 股权投资的核查 | 核查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是否正确,判断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是否合理、提取数额是否充分,投资收益核算等科目是否准确 | 1、查阅发行人股权投资的相关资料,了解其基本情况及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基于持股比例、享有权益等情况,判断核算方法是否恰当。 |
2、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报告期的财务报告、投资协议、分红决议及收款凭证等文件,了解主要被投资公司经营状况,判断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是否合理、提取数额是否充分,投资收益核算、资本公积及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是否准确。对于依照法定要求需要进行审计的被投资公司,应该取得相应的审计报告。
3、取得报告期发行人购买或出售被投资公司股权时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如有),分析交易的公允性和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 2 | 财务性投资的核查 | 核查财务性投资核算科目和核算方法的正确性及合规性 | 1、取得发行人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明细表,查阅发行人财务性投资相关资料,了解重大财务性投资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分析财务性投资目的、期限、管控方式、可收回性以及对发行人资金安排或流动性的影响。 |
|---|
2、了解财务性投资标的资产或主体的经营状况、风险等级等,判断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或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合理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是否充分。
3、取得重大委托理财的相关合同及发行人内部的批准文件,分析该委托理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 3 | 衍生产品投资的核查 | 核查衍生产品核算科目和核算方法的正确性及合规性 | 1、取得发行人衍生产品明细表,查阅购买衍生产品相关资料,了解发行人购买衍生金融产品的目的、品种、期限、金额等交易信息,分析持有衍生产品的品种、规模是否与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相匹配。 |
|---|
2、询问管理层或会计师,了解重大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方法,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所使用的评估方法及重要参数的合理性。|
| 4 | 重大投资项目的核查 | 核查重大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分析其影响及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 1、取得重大项目的投资合同及发行人内部的批准文件,核查其合法性、有效性。 |
|---|
2、现场观察并结合项目进度情况,分析其对发行人的影响及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必要时获取外部专家的帮助。|
| (十三) |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支出 |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支出 |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支出 |
|---|---|---|---|
| 1 |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真实性的核查 | 核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真实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 1、取得固定资产明细表,结合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变化等因素,分析报告期末固定资产的分布特征与变动原因。 |
2、取得在建工程明细表,了解主要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投资预算、施工进度和预计完工时间等,报告期内存在大额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取得在建工程转固的资料,核查其内容、依据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3、关注新增大额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合理性及真实性,是否符合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需求。
4、取得固定资产的折旧明细表和减值准备明细表,访谈财务部门、生产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基建部门相关人员,了解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基本情况等。
5、取得发行人固定资产盘点制度,访谈会计师了解监盘情况,实地观察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在建工程的施工进度,确认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是否良好,在建工程是否达到结转固定资产的条件,了解是否存在已长期停工的在建工程、长期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等情况。
6、取得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矿权等资产权属证明,核查是否齐全、是否设定对外抵押;对于正在办理权属证明的大额资产,其权属证明办理情况,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实质性障碍,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情形及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7、抽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入账凭证,取得审批记录、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相关资料,报告期每期原则上应至少分别抽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各10笔凭证。|
| 2 | 固定资产折旧时间、在建工程转固时间的核查 |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及时性,是否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 1、了解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稳健性,根据固定资产核算的会计政策对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进行测算。 |
|---|
2、取得在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验收等相关资料,实地观察在建工程建设状态,是否已经投入使用,评估是否达到可使用状态,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进行协助。|
| 3 | 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的核查 | 核查发行人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的取得方式、入账金额及摊销计提的准确性 | 1、关注新增大额无形资产及开发支出的合理性及真实性,是否符合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需求。 |
|---|
2、取得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的变动明细表,了解其增减变动的原因,分析重要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对发行人业务和财务的影响。
3、取得无形资产有关协议、资料,了解重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入账依据、初始金额、摊销年限及确定依据、账面价值及剩余摊销年限。无形资产的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应该重点关注评估结果及会计处理是否合理。
4、访谈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无形资产的用途和状态,是否存在重大的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分析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的计提方法是否合理、计提金额是否充分。
5、了解无形资产摊销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根据摊销政策对报告期无形资产摊销计提进行测算。
6、向主管部门了解无证资产的权属证明办理情况。
7、抽查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入账凭证,取得审批记录、有关协议、付款凭证、发票等相关资料,报告期每期原则上应至少分别抽查当期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入账凭证10笔。|
| 4 | 开出支出资本化的核查 | 核查开发支出确认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是否符合会计制度有关规定 | 1、了解发行人研发支出费用化与资本化标准,访谈技术部门有关人员,了解研发项目所处的状态;访谈会计师,了解发行人开发支出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2、取得开发支出、研发费用明细表,核查明细项是否存在异常。|
| (十四) | 商誉 | 商誉 | 商誉 |
|---|---|---|---|
| 1 | 商誉的核查 | 核查商誉形成原因,确认过程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减值测试方法是否合理,减值计提金额是否充分 | 1、取得商誉明细表,了解商誉形成的原因、报告期内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确认过程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
2、结合商誉对应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所处行业状况、经营状况、预计未来现金流等,核查商誉减值测试方法是否合理,减值计提金额是否充分。|
| (十五) | 投资性房地产 | 投资性房地产 | 投资性房地产 |
|---|---|---|---|
| 1 | 投资性房地产的核查 | 核查重要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和计量模式,分析其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的影响程度 | 1、了解重要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计量模式,了解重要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及处置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判断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 |
2、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的,核查其折旧或摊销方法以及减值准备计提依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核查其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
3、分析计算投资性房地产对发行人净利润以及各项财务指标的影响。
4、实地查看重大投资性房地产,核查其真实状况。|
| (十六) | 主要债务 | 主要债务 | 主要债务 |
|---|---|---|---|
| 1 | 银行借款的核查 | 核查发行人银行借款情况,是否存在逾期借款 | 1、查阅银行借款合同,了解金额、用途、借款期限、利率等基本信息,核查资金用途、利息计提以及资本化等是否正确;核查是否存在逾期借款,了解其未按期偿还的原因、预计还款期等。 |
2、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信用报告及银行函证信息,分析银行借款账面记录的完整性了解发行人的资信评级、是否存在未入账的银行借款、逾期借款等。|
| 2 | 应付款项的核查 | 核查应付款项及合同负债是否真实并按期支付、账龄和逾期未付款原因及合理性、大额其他应付款及长期应付款的具体内容和业务背景、大额应交税金欠缴情况等 | 1、取得应付账款及合同负债余额及账龄明细表,结合采购付款政策,分析应付账款及合同负债余额、各主要供应商期末款项余额的合理性,以及报告期各期波动原因;存在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的,应核查原因。 |
|---|
2、就各期应付款项及合同负债余额实施函证,函证范围应涵盖各项原材料的各重要供应商,函证金额原则上应达到当年应付款项及合同负债余额的90%,供应商特别分散的,根据项目情况制定合理的函证比例;回函不符的应调查原因,未收到回函,或回函不符原因不明的,应实施替代性核查措施;回函确认或者采取替代性核查措施确认的往来余额合计,原则上应达到当期应付款项、应付票据余额的70%。
3、结合期后财务资料,复核期后付款统计数据,了解逾期未付款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4、取得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明细账,核查款项性质和发生原因,了解具体内容和业务背景。
5、取得应交税费明细账,关注大额应交税金的产生原因、缴纳计划以及期后缴纳情况;取得税务主管部门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
| 3 | 内部人员和关联方负债的核查 | 核查对内部人员和关联方的负债 | 1、通过核查货币资金明细表、往来明细表和访谈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对内部人员和关联方的负债情况。 |
|---|
2、取得相关合同或协议,核查债务金额、期限、成本等,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3、取得资金收款凭证,以及到期还款凭证。|
| 4 | 未来需偿还负债的核查 | 核查可预见的未来需偿还的负债情况、偿债能力和偿债风险及可转债、永续债等主要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 1、访谈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可预见的未来需偿还的负债金额及相应利息金额。 |
|---|
2、取得银行借款、关联方负债、合同承诺债务、应付债券等主要债项的金额、期限、利率及利息费用等资料,了解主要债项产生的原因,查阅主要债项的资料,分析可预见的未来需偿还的负债金额及利息金额,结合现金流、融资能力与渠道等情况,分析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3、结合可转债、永续债等主要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财务费用、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和管理等情况,了解发行人主要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 (十七) | 现金流量 | 现金流量 | 现金流量 |
|---|---|---|---|
| 1 | 现金流量及变动情况的核查 | 核查发行人现金流量及其变动情况,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进行必要的复核和测算 | 1、取得发行人报告期现金流量的财务资料,综合考虑发行人的行业特点、规模特征、销售模式等,结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相关数据勾稽关系,对发行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全面分析。 |
2、现金流量表应当复核的勾稽关系至少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成本”;“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的员工薪酬合计,与“应付职工薪酬”本期借方发生额;“支付的各项税费”与“应交税费”本期借方发生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各项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科目本期增减变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各项与本期增资情况、长短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等的增减变动情况等。
3、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应当复核的勾稽关系至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与各类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科目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合计;折旧、摊销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本期折旧摊销额等。
4、应特别关注现金流量表中“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投资/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查阅审计报告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核查是否存在大额异常科目;应关注各项明细与对应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例如,“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的“政府补助”与“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
5、结合长短期债务配置期限、影响现金流量的重要事件或承诺事项以及风险管理政策,分析发行人的流动性已经或可能产生的重大变化或相关趋势,以及发行人应对流动性风险的具体措施。|
| 2 | 经营性活动现金流的核查 | 核查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及其变动情况,判断发行人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风险等 | 1、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发行人会计师等,了解发行人现金流情况;访谈发行人采购、销售相关人员,了解采购付款和销售回款的基本信息,验证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情况。 |
|---|
2、对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编制进行必要的复核和测算。3、关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性,如果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或远低于同期净利润的,应进行专项核查,并判断其真实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 (十八) | 或有负债 | 或有负债 | 或有负债 |
|---|---|---|---|
| 1 | 对外担保的核查 | 调查发行人对外担保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是否会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 | 1、取得发行人对外担保的相关资料,计算担保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总资产的比重。 |
2、取得公司章程、相关三会决议等,核查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的合规性。
3、调查被担保方是否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反担保,分析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4、通过上下游和关联方走访等,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担保。|
| 2 | 仲裁、诉讼的核查 | 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或有事项 |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法律事务部门、业务部门、售后服务部门等相关人员,了解是否存在仲裁、诉讼等事宜。 |
|---|
2、取得营业外支出明细账、费用明细账,对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应查阅原始凭证,核查相关费用的发生原因。
3、通过网络搜索、法院及仲裁部门系统查询,了解发行人涉及的重大仲裁、诉讼情况等。
4、分析该等已决和未决仲裁、诉讼与其他重大或有事项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重大影响,是否已作出恰当的会计处理,必要时可寻求外部专家的帮助。|
| (十九) | 合并报表的范围 | 合并报表的范围 | 合并报表的范围 |
|---|---|---|---|
| 1 | 合并报表范围的核查 | 核查合并报表范围的合规性 | 1、取得对外投资明细表、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的章程、表决权安排、董事会席位、发行人组织结构图等资料,分析合并范围是否完整、合规。 |
2、访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合并报表单位的基本情况。
3、取得发行人三会资料,查阅会议决议情况,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4、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通过访谈、查阅三会资料等了解其变化原因,并分析该变化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 (二十) | 纳税情况 | 纳税情况 | 纳税情况 |
|---|---|---|---|
| 1 | 纳税合法合规性的核查 | 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合规性 | 1、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税费的应缴与实缴明细表,查阅发行人报告期的纳税资料,了解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税种、税基、税率等,核查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
2、抽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项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税款缴纳凭证,核查其是否依法纳税。
3、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
| 2 | 税收优惠的核查 | 核查发行人享有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税收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 1、取得发行人税收优惠资料,如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批准或备案认定情况、具体幅度及有效期限等, 核查发行人享有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税收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查税收优惠的来源、归属、用途及会计处理等情况。 |
|---|
2、发行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逐条复核发行人是否满足有关规定;享受软件产品、农产品等特定业务税收优惠的,应查阅发行人账务处理情况,关注应税业务与税收减免业务是否独立核算;母公司、各家子公司之间税率不一致的,应核查内部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向税率较低的公司转移利润的情形。
3、核查税收优惠期及其未来影响,计算分析发行人对税收政策的依赖程度,关注报告期内税收政策的变化,是否面临即将实施的重大税收政策调整,分析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持续性和对未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影响。|
| (二十一) | 盈利预测 | 盈利预测 | 盈利预测 |
|---|---|---|---|
| 1 | 盈利预测内容的核查 | 核查发行人盈利预测的合理性、可行性 | 1、取得发行人编制盈利预测所依据的资料和盈利预测假设,结合境内外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状况,判断发行人盈利预测假设的合理性 |
2、取得发行人以前年度经营计划,访谈生产、销售、采购等相关负责人,了解计划实际完成情况;对比以前年度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参照发行人发展趋势、市场情况及发行人的促销措施,评价发行人预测期间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融资计划安排是否得当。
3、了解发行人生产规模和现有的生产能力,分析评价预测计划执行的可行性。|
| 2 | 盈利预测报告的核查 | 核查发行人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核查是否编制了假设按预计购买基准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及假设发行当年1月1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 |
|---|
2、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发行人是否分别编制了母公司盈利预测表和合并盈利预测表,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二十二) | 其他重要事项 | 其他重要事项 | 其他重要事项 |
|---|---|---|---|
| 1 | 重要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情况 | 核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其他重要事项以及重大担保、诉讼等事项在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的进展情况,分析该等事项对发行人未来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 1、通过取得财务截止日后未审计财务报表、主要客户供应商名单、大额业务合同、行政处罚及诉讼仲裁文书等发行人的资料,检索财务截止日后发布的产业政策、发行人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及可比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访谈发行人管理层等方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是否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
2、在招股说明中及其他申报材料中充分披露财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 四 | 募集资金运用和未来发展规划调查 | 募集资金运用和未来发展规划调查 | 募集资金运用和未来发展规划调查 |
|---|---|---|---|
| (一) |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
| 1 | 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决策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部门有关产业目录。 |
2、取得发改委、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募投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
| 2 | 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及确定性 | 募投项目在技术和市场方面的可行性,以及项目实施是否具有确定性 | 1、募集资金运用涉及新取得土地或房产的,调查取得方式、进展情况及未能如期取得对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的影响。 |
|---|
2、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3、结合目前其他同类企业对同类项目的投资情况、产品市场容量及其变化情况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业务、核心技术之间的关系。
4、对募集资金金额与发行人规模、主营业务、实际资金需求、资金运用能力及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匹配性进行分析。|
| 3 | 资金测算、审批程序及环保核查 | 核查资金测算是否合理,审批程序是否完备,以及核查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 | 1、调查投资概算情况、相关投资项目的具体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测算的合理性,募集资金具体用途所需的时间周期和时间进度。2、募集资金运用涉及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的,调查相关程序的履行情况。3、募集资金运用涉及环保问题的,调查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 |
|---|---|---|---|
| 4 | 募集资金对发行人的影响 |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 1、取得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的详细分析资料。 |
2、如发行人原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支出很少、本次募集资金将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或研发支出的,应分析发行人固定资产变化与产能变动的匹配关系,并分析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研发支出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
| 5 | 项目效益情况核查 | 发行人是否审慎预测项目效益 | 1、取得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
2、对于项目能独立核算的,核查发行人是否已分别说明达产前后的效益情况,以及预计达产时间,预测基础、依据是否合理。
3、项目不能独立核算的,核查发行人对募集资金投入后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所产生影响的分析是否合理。|
| 6 | 募集资金对主营业务的影响 |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 | 1、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进行访谈,调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是否用于主营业务,调查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盲目扩张,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未来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是否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质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
|---|
2、跨行业投资的,应调查发行人在人员、技术和管理等方面所具备的条件及项目实施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3、募集资金运用涉及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调查其与主营业务的关系和区别,是否会导致发行人的业务种类和业务模式发生变化,结合发行人的业务规划、技术储备及未来行业发展趋势等,调查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 7 | 产能扩建情况核查 | 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现有产品产能的情况 | 计算分析发行人现有各类产品在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量、销量、产销率、销售区域,项目达产后各类产品年新增的产能、产量、销售区域,结合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对发行人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作出独立判断。 |
|---|---|---|---|
| 8 | 新产品研发情况核查 | 募集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生产的情况 | 通过搜集相关资料,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对发行人新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行业发展趋势、技术保障、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等情况进行调查,对发行人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作出独立判断。 |
| 9 | 募集资金用于增资或收购股份的核查 | 募集资金拟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份的情况 | 1、取得拟增资或收购的企业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调查增资资金折合股份或收购股份的评估、定价情况,增资或收购前后持股比例及控制情况,增资或收购行为与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的关系。 |
2、实地考察相关企业,调查被收购对象资产质量和效益水平情况,分析相关业务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相一致,发行人是否有能力管理、控制收购对象。|
| 10 | 募集资金用于合作经营的核查 | 募集资金拟用于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情况 | 1、取得合资或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及其他工商资料,了解其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要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2、对发行人高管人员及合资或合作方进行访谈,了解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合资或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可能对发行人不利的条款。
3、对拟组建的企业法人,应了解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要业务,组织管理和控制情况;对不组建企业法人的,应了解合作模式。|
| 11 |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核查 | 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资产的情况,核查收购资产的相关资料、相关效益承诺及补偿责任 | 1、取得拟收购资产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调查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定价情况,拟收购资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
2、若收购的资产为在建工程的,还应取得工程资料,了解已投资情况、还需投资的金额、负债情况、建设进度、计划完成时间等。
3、募集资金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收购资产,如对被收购资产有效益承诺,调查是否明确效益无法完成时的补偿责任。|
| 12 | 募集资金偿债核查 | 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债务的情况 | 1、取得拟偿还债务的借款合同,调查其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内容。 |
|---|
2、通过对发行人高管人员及财务总监的访谈,了解拟偿还债务产生的原因及用途、偿债的总体安排,分析本次拟偿还债务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财务费用的具体影响。|
| 13 | 募集资金补流核查 | 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情况 | 1、通过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访谈,了解发行人应披露补充营运资金的必要性和管理运营安排,分析本次拟补充营运资金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和对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
|---|---|---|---|
| 14 | 募集资金存储制度核查 | 发行人董事会关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情况 | 取得发行人董事会关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文件 。 |
| (二) | 募集资金投向产生的关联交易 | 募集资金投向产生的关联交易 | 募集资金投向产生的关联交易 |
| 1 | 募集资金投向产生的关联交易 | 募集资金投向产生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 1、取得相关项目或交易对象的详细资料,并判断其对发行人的影响。 |
2、涉及评估、审计的,应取得相关资料并予以核查。
3、涉及项目合作或设立合资公司的,应取得公司设立或批准文件等,调查发行人对该项目或公司是否具备控制能力和经营能力以及有关协议、合同的订立情况及已履约情况和审批手续。
4、涉及收购资产或购买股权的,应调查交易的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公允,判断收购资产是否为发行人必须的经营性资产,判断收购资产或购买股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三) | 发展战略 | 发展战略 | 发展战略 |
|---|---|---|---|
| 1 | 发展战略情况及措施 | 发行人是否已经建立清晰、明确、具体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目标、实现战略目标的依据、步骤、方式、手段及各方面的行动计划 | 1、取得发行人中长期发展战略的相关文件,包括战略策划资料、董事会会议纪要、战略委员会会议纪要、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文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解。 |
2、调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为实现战略目标已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效果,未来规划采取的措施等|
| 2 | 发展战略的可行性 | 发行人发展战略是否合理、可行 | 1、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竞争对手(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将发行人与竞争对手的发展战略进行比较,并对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竞争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
|---|
2、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访谈,对有关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 (四) | 业务发展目标 | 业务发展目标 | 业务发展目标 |
|---|---|---|---|
| 1 | 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和经营计划情况 | 分析发行人经营理念、 经营模式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和发展的影响和分析发行人经营计划的可行性和实施计划的能力 | 1、取得发行人经营理念、 经营模式的相关资料。2、通过与股东、董监高人员及员工、主要供应商、主要销售客户谈话等方法,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分析发行人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和发展的影响。3、取得发行人历年发展计划、年度报告等资料,调查各年计划的执行和实现情况,分析发行人经营计划的可行性和实施计划的能力。 |
| 2 | 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的一致性 | 发行人未来发展目标是否与发行人发展战略一致 | 1、取得发行人未来二至三年的发展计划和业务发展目标及其依据等资料,调查未来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市场竞争状况。 |
2、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进行访谈,对有关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 3 | 发展目标的可实现性 | 发行人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所做出的发展趋势预测是否采取了审慎态度 | 1、通过查阅发行人相关业务发展计划等资料,并对高管人员进行访谈,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
|---|
2、分析发行人在管理、产品、人员、技术、市场、投融资、购并、国际化等方面是否制定了具体的计划,这些计划是否与发行人未来发展目标相匹配,是否具备良好的可实现性,是否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重大误导。
3、分析未来发展目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如是否存在不当的市场扩张、过度的投资等。
4、分析发行人未来发展目标和具体计划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
5、如果发行人实现上述计划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核查发行人的合作方及相关合作条件。|
| 五 |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调查 |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调查 |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调查 |
|---|---|---|---|
| (一) | 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 | 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 | 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 |
| 1 | 公司章程及决策授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 1、取得发行人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文件进行对比,并咨询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合规性进行调查。 |
2、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 2 | 章程变动情况核查 | 公司章程历次修改情况、修改原因、每次修改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是否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 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历年工商登记资料、三会文件,并咨询发行人律师,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进行调查。 |
|---|---|---|---|
| (二) | 组织结构和三会运作情况 | 组织结构和三会运作情况 | 组织结构和三会运作情况 |
| 1 | 组织架构的完整性 | 发行人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清晰,其设置是否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调查各机构之间的管理、分工、协作和信息沟通关系,分析其设计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 1、取得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图,并结合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访谈,考察总部与分(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总部职能部门与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决策的形式、层次、实施和反馈的情况,分析评价发行人组织运作的有效性。2、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发行人组织结构,核查发行人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清晰,其设置是否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 |
| 2 | 协议架构控制核查 | 协议架构控制的原因、核心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满足投资者保护要求 | 取得协议控制相关合同、查阅涉及各方法律主体的市场主体登记资料和三会的会议文件等,核查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主要合同的核心条款是否符合境内外法规规定,是否能确保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控有效性、是否符合充分保护投资者的要求。 |
| 3 | 建立健全三会制度、独立董事、董秘制度的核查 | 发行人是否依法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 1、取得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规定,包括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文件资料,了解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上述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是否完备、明确。 |
2、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情况的资料。|
| 4 | 组织运作的有效性 | 发行人三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是否民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 | 取得发行人历次三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书面通知副本、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并结合对主要股东、董事、监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访谈的方式,核查发行人三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
|---|
(1)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发布通知并按期召开三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2)会议文件是否完整,会议记录中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文件是否归档保存;会议记录是否正常签署;
(3)对重大投资、融资、经营决策、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4)涉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回避的,该等人员是否回避了表决;
(5)监事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具备切实的监督手段;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形成相关决策记录;
(6)三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未能执行的会议决议,相关执行者是否向决议机构汇报并说明原因。|
| (三) | 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 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 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
|---|---|---|---|
| 1 | 独立董事建设情况 | 取得独立董事制度相关文件,核查发行人是否已经依法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 | 取得发行人有关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相关文件,并与《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对照,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的合规性。 |
| 2 | 独董任职资格 | 通过获取简历、公开查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具备任职资格 | 1、取得发行人独立董事简历(需将简历信息与已公开披露信息进行对比,如该独立董事担任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等,避免出现所披露内容与已公开披露信息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对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核查是否具备任职资格以及独立性要求。 |
2、登录证监会、证监局、交易所网站,并结合其他网络搜索方式,查询独立董事是否受到过监管部门处罚。|
| 3 | 独董履职尽责情况 | 通过访谈、查阅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工作记录等形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 通过与独立董事进行访谈,查阅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独立董事的工作记录等方法,核查独立董事除了参与各项会议外,是否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是否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中实际发挥独立作用。 |
|---|---|---|---|
| (四) | 内部控制环境 | 内部控制环境 | 内部控制环境 |
| 1 | 内部控制环境 | 发行人是否有积极的控制环境 | 通过与发行人高管人员及员工进行访谈,查阅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发行人各项业务及管理规章制度等方法,分析评价发行人是否有积极的控制环境,考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
1、董事会及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是否负责批准并定期审查发行人的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确定经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2、高管人员是否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战略和政策,以及高管人员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间的责任、授权和报告关系是否明确;
3、高管人员是否促使发行人员工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其中发挥作用。|
| (五) | 业务控制 | 业务控制 | 业务控制 |
|---|---|---|---|
| 1 | 各类业务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通过访谈了解各类业务循环控制标准及措施,分析发行人各类业务管理制度建立是否完善。 | 查阅发行人关于各类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并与发行人相关业务管理及运作部门主管进行访谈,了解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与存货、研发、货币资金、投资与筹资等各类业务循环过程和其中的控制标准、控制措施,包括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等内容。 |
| 2 | 业务制度执行情况 | 发行人各类业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 1、选择一定数量的控制活动样本,采取验证、观察、询问、重新操作等测试方法,评价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
2、参照“会计管理控制”中对发行人采购流程及销售流程的调查内核和要求,对发行人采购及销售环节的管理控制情况进行调查。|
| 3 | 风险控制不力导致的损失事件 | 发行人是否发生由于风险控制不力所导致的损失事件 | 对发行人已发现的由于风险控制不力所导致的损失事件进行调查,通过对发行人高管人员及相关知情人进行访谈等方式,了解事件发生过程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了解该业务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有效性,事件发生后发行人所采取的紧急补救措施及效果,追踪发行人针对内控的薄弱环节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效果。 |
|---|---|---|---|
| (六) | 信息系统控制 | 信息系统控制 | 信息系统控制 |
| 1 | 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有效性 | 发行人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防范制度,评价发行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 通过与发行人高管人员和员工进行访谈,查阅发行人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等方法,评价信息沟通与反馈是否有效,调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1、是否建立了能够涵盖发行人的全部重要活动,并对内部和外部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的有效信息系统;
2、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渠道,确保员工能充分理解和执行发行人政策和程序,并保证相关信息能够传达到应被传达到的人员。|
| (七) | 会计管理控制 | 会计管理控制 | 会计管理控制 |
|---|---|---|---|
| 1 | 会计制度情况 | 发行人是否制订了专门的、操作性强的会计制度 | 1、取得财务会计核算管理相关制度,如会计管理制度、统一的会计科目、会计报告制度等。 |
| 2 | 财务部门设置情况 | 财务部门岗位是否齐备,所聘用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该岗位工作,各关键岗位是否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 | 1、取得发行人财务会计部门岗位说明书、人员分工说明、人员情况表。 |
2、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 3 | 会计基础规范情况 | 发行人是否通过记账、核对、岗位职责落实、职责分离、档案管理等会计控制方法,确保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告编制有良好基础 | 1、取得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
|---|
2、取得财务ERP制度,观察财务电算化运行情况。
3、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 4 | 财务总监/会计负责人离职情况 | 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总监或会计负责人离职的,关注具体原因及离职后去向,核查离任财务总监或会计负责人是否对其任职期间发行人财务数据情况存在异议的情形,发行人会计管理及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持续稳定运行 | 1、访谈离职人员,核查离职原因及离职后去向,确认任职期间是否对财务事项存在异议。 |
|---|---|---|---|
| (八) | 内部控制的监督 | 内部控制的监督 | 内部控制的监督 |
| 1 | 审计制度建设及人员情况 | 发行人的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及人员配置情况 | 1、取得内审部门及审计委员会的制度建设文件、职责文件及设立批文、人员名单,核查其人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配备了专业的中坚力量。 |
| 2 | 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 发行人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部门是否切实履行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是否涵盖了各项业务、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数据系统等各类别,审计委员会是否主动了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动态,是否对其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协调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是否对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进行审查 | 1、取得审计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工作记录、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等。 |
2、取得审计委员会关于发行人聘请审计机构独立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3、对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内审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
| (九) | 内控鉴定 | 内控鉴定 | 内控鉴定 |
|---|---|---|---|
| 1 | 内控有效性 | 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制度的有效性 | 1、取得发行人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价书面意见,以及监事会报告,结合对发行人已出现的风险事项进行实证分析等方法,考察发行人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制度的有效性。 |
2、取得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与发行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和有效。如会计师提出了改进建议,应对不足的方面进行特别关注,跟踪发行人改进的措施及效果。|
| 2 | 针对内控缺陷的核查 | 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重点核查背景原因及合规性,以及是否已履行切实的整改措施,判断是否影响发行条件 | 1、核查有关缺陷情形发生的原因及性质、时间及频率、金额及比例等因素,是否对内控制度有效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属于舞弊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满足相关发行条件。 |
|---|
2、如涉及资金占用或往来,核查验证相关资金来源或去向,充分关注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判断是否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或虚构业绩。
3、核查发行人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纠正不当行为、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且未发生新的不合规行为。核查有关行为是否存在后续影响,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4、发行人已完成整改的,应结合对此前不规范情形的轻重或影响程度的判断,全面核查、测试,判断测试样本量是否足够支撑其意见,并核查发行人整改后的内控制度是否已合理、正常运行并持续有效,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5、核查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是否存在内控不规范或不能有效执行的情形。|
| (十) | 商业信用情况 | 商业信用情况 | 商业信用情况 |
|---|---|---|---|
| 1 | 商业信用情况 | 发行人是否按期缴纳相关税、费及合同履约情况,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评价发行人的商业信用 |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完税凭证、工商登记及相关资料、征信报告、贷款卡信息、银行单据、保险凭证、贷款合同及供销合同和客户服务合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记录和处罚文件等资料。 |
2、走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土地管理、环保、应急管理、人社、司法、银行等机构和发行人主要供应商、销售商、客户。
3、咨询相关中介机构,查阅发行人完税凭证、市场主体登记及相关资料、银行单据、保险凭证、贷款合同、银行授信额度及供销合同和客户服务合同。
4、对发行人高管人员和有关员工进行访谈,了解有关情况。
5、如发行人曾存在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通过获取其整改资料和罚款缴纳凭证、检索公开媒体报道、访谈相关人员等,核查其违法行为是否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
6、登录相关网站(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共信息系统及各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或因其他不诚信行为被媒体报道的情况。7、取得各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8、存在受到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情形的,核查违规事实及受到处罚的情况,分析违法行为的行为性质及情节严重程度,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取得主管部门的专项合规证明。|
| (十一) | 独立情况 | 独立情况 | 独立情况 |
|---|---|---|---|
| 1 | 业务独立情况 | 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独立的采购、销售系统,以及对产供销系统和下属公司的控制情况,是否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或者是否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主要相关资产 |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组织结构资料、发行人下属公司工商登记和财务资料。 |
2、抽取发行人的生产、采购和销售记录。
3、实地考察发行人产、供、销系统。|
| 2 | 影响业务独立的关联交易 | 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 | 1、计算发行人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其同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对于占比较大的情况应予以重点关注,查明原因。 |
|---|
2、对发行人高管人员及采购及销售主管进行访谈,了解关联采购、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发行人核心原材料或产品,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3 | 资产独立情况 | 发行人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以及是否实际占有,是否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判断其资产独立性。如发行人存在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产或发行人的专利、商标来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的情形,应核查相关资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租赁或授权使用费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今后的处置方案等,判断该等情况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的影响 |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房产、土地使用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 |
|---|
2、走访房产管理、土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部门。
3、对具备实物形态的主要资产进行实物监盘。
4、如有权属瑕疵,需咨询中介机构意见。
5、取得并查阅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特许经营权等、非专利技术的权利证书,核查其权利期限情况。
6、核查发行人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专利、版权是否存在异议申请的情形。
7、存在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产的,应获取具体资产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等情况的说明,并进行访谈确认。|
| 4 | 资产被关联占用情况 | 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 | 1、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明细。 |
|---|
2、对上述科目中其中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款项进行核查,抽取其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并核对银行资金流水,对上述款项产生的原因及资金流向等进行核查。
3、通过对发行人高管人员及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对有关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 5 | 人员在关联方兼职情况 | 发行人高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发行人财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股东单位员工名册及劳务合同。 |
|---|
2、对发行人高管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访谈,获取其书面确认声明。|
| 6 | 人员在关联方领薪情况 | 高管人员是否在发行人领取薪酬,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股东单位员工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发放明细表。 |
|---|
2、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进行访谈,获取其书面确认声明。|
| 7 | 社会保障独立管理情况 | 发行人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独立管理 |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人事管理制度及社保、住房公积金开户资料和缴费凭证。 |
|---|
2、对发行人高管人员及人力资源主管进行访谈,了解有关情况。|
| 8 | 财务独立性 | 发行人是否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独立在银行开户、独立纳税等 | 1、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征信报告、银行流水、货币资金明细账、纳税资料,必要时可采取函证开户银行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是否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及会计核算体系。 |
|---|
2、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货币资金自动归集、与关联方共用银行账户、被资金占用或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有关资料,
3、对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访谈,了解有关情况。|
| 9 | 与关联方是否存在混同经营情况 | 发行人的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是否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是否完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等 | 1、实地考察发行人主要经营办公场所。是否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使用。 |
|---|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三会相关决议、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等资料。
3、对高管人员和员工进行访谈,了解有关情况。
4、获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保持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的承诺。|
| 10 | 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的情况 | 对于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的,核查上市公司分拆或转让所属资产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是否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诉讼、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独立性方面是否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 1、获取资产来源相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
|---|
2、检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违规记录。
3、访谈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和相关人员。|
| (十二) | 同业竞争情况 | 同业竞争情况 | 同业竞争情况 |
|---|---|---|---|
| 1 | 同业竞争基本情况 | 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们及成年子女)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 | 1、取得发行人改制方案,分析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财务报告及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数据,必要时取得上述单位相关生产、库存、销售等资料。 |
2、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亲属控制的企业的工商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情况,调查其是否与发行人经营同类或相似业务。
3、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必要时还需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主要亲属进行访谈,了解相关情况。
4、实地走访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生产、销售部门。5、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参照上述方法,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所控制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完全独立,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 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或潜在利益关系,以及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排。|
| 2 | 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 | 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避免同业竞争做出承诺以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1、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避免同业竞争做出的承诺函,必要时还需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主要亲属对避免同业竞争做出的承诺函。 |
|---|
2、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了解承诺的履行情况。|
| (十三) |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
|---|---|---|---|
| 1 |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完整性 | 核查关联方范围的认定是否完整,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情况、及该少数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 | 1、取得发行人管理层按《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关联方认定标准编制的关联方清单。 |
2、取得发行人征信报告及贷款卡信息,对其关联方进行进一步确认。
3、走访工商部门,取得关联法人的工商基本信息资料。
4、取得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填报的基本情况、社会关系及对外投资等调查表,对其进行访谈。了解上述家庭成员的对外投资以及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调查走访重要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核查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关系。
6、向重要股东和关键管理人员访谈以确认是否存在尚未识别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取得相关人员承诺函。
7、走访关联方,核查关联方的供应商和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8、调查发行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在关联方任职、 领取薪酬,是否存在由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委派等情况。|
| 2 | 关联客户、供应商核查 | 核查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 1、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通过查阅书面资料、实地走访、函证、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核查客户、供应商的业务能力与自身规模是否相符,核查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的情况,并与已经取得的申报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名单相互核对和印证。 |
|---|
2、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核查其注册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成立时间、与发行人发生业务的起始时间。|
| 3 | 关联交易程序 | 核查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1、取得与关联交易有关的三会文件及独立董事发表的相关独立意见。 |
|---|
2、对比发行人章程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咨询发行人律师意见,判断有关关联交易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表决,独立董事是否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发表了明确意见。|
| 4 |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 |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 1、查阅相关关联交易合同、会计凭证,将其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或第三方价格进行对比,判断是否有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明显属于单方获利性交易。对于无法取得市场价格或第三方价格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核查发行人对关联方采购或销售过程中的成本加成的情况,调查关联方的获利情况是否属于正常范围。 |
|---|
2、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财务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主管进行访谈。|
| 5 | 关联交易的影响程度 | 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经营独立性的影响,核查是否可以减少关联交易的发生 | 1、计算报告期内向关联方销售产生的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比例过大的,应予以重点关注。 |
|---|
2、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财务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主管进行访谈,了解关联交易所销售或采购的商品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产生重要影响,是否可以通过向非关联方销售或采购的方式减少关联交易的发生。|
| 6 | 关联交易真实性 | 关联交易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舞弊风险 | 1、取得关联交易合同、会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关注关联交易资金及实物的最终流向。 |
|---|
2、调查关联交易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以及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
3、对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进行走访、函证。|
| 7 | 关联方应收账款 | 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 1、计算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发行人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 |
|---|
2、对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访谈,调查关联方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
| 8 |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况 | 核查关联方注销及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况:关联方转让、注销情况,及转让前后的交易情况;是否存在剥离亏损子公司或亏损项目;发行人是否将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之前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发行人将原关联方非关联化行为的动机及后续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非关联化后相关资产人员的去向 | 1、取得关联方转让、注销的相关资料,了解非关联化的原因、动机,核查转让前后相关资产、人员的去向安排,转让前后的交易合同金额、价格、数量。 |
|---|
2、咨询发行人会计师、律师的意见。
3、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并取得相关访谈记录。
4、调查关联方非关联化后新股东的相关资料,调查新股东的背景,后续交易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5、核对招股说明书,是否将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之前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 9 | 关联交易相关承诺函 | 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做出承诺以及承诺的履行情况(适用于关联交易较大的情况) | 1、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做出的承诺函,必要时还需取得关联交易对方对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做出的承诺函。 |
|---|
2、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了解承诺的履行情况。|
| 六 | 投资者保护调查 | 投资者保护调查 | 投资者保护调查 |
|---|---|---|---|
| (一)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
| 1 | 红筹架构公司的投资者保护 | 针对存在红筹架构的公司,投资者保护措施的核查 | 1、访谈相关人员、查阅相关协议、红筹架构中各方的相关资料、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境外法律意见书、取得发行人及董监高人员出具的说明及确认等,调查能否在法律框架下充分保障境内公众股东与企业发生民事诉讼时相关司法判决得到执行,是否能够降低因涉及跨境司法协调问题而导致的司法判决认可与执行风险。 |
2、获取企业注册地与跨境司法判决承认、执行相关的司法制度、法律规定、双边条约等资料,结合企业资产境内外分布情况,分析企业是否因红筹架构导致存在境内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风险、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是否能够落实。|
| 2 | 特殊表决权架构公司的投资者保护 | 针对存在特殊表决权架构的公司,投资者保护措施 | 1、访谈相关人员、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取得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及确认等方法,调查其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是否按照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行使权利,是否滥用特别表决权,是否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落实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 |
|---|
2、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调查发行人及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是否改正,是否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 3 | 境外公司的投资者保护 | 针对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营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投资者保护措施的核查 | 1、核查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权益,总体上是否符合不低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是否相当。 |
|---|
2、核查发行人注册地公司法律制度及其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的主要规定与境内《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主要差异,以及该差异对其在境内发行、上市和投资者保护的影响。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相关协议中是否存在反收购条款等特殊条款或类似安排,该等条款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 4 | 控股型公司的投资者保护 | 针对控股型公司,投资者保护措施的核查 | 1、核查主要控股子公司的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中利润分配条款内容,以及能否有效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发行人利润分配能力是否受外汇管制、注册地法规政策要求、债务合同约束、盈利水平、期末未弥补亏损等方面限制,相关因素对利润分配的具体影响、解决或改善措施。 |
|---|---|---|---|
| 5 | 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亏损公司的投资者保护 | 针对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公司,投资者保护措施的核查 | 1、通过取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减持股票所做的特殊安排或承诺等方法,调查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形成原因、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是否落实、存在的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
| (二) |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1 | 承诺出具、履行情况及约束措施 | 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做出的承诺,核查上述人员及机构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调查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 1、访谈相关人员、查阅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取得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 |
2、调查上述人员及机构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调查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 (三) |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
|---|---|---|---|
| 1 | 是否具备认真履行信息披露条件 | 发行人是否具备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条件 | 1、对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门人员、股东或股东单位人员进行访谈,调查相关人员是否了解监管部门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 |
| 2 | 是否设立了相关制度和部门 | 发行人是否设立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部门,并委任了相关负责人,向投资者提供了沟通渠道 | 1、取得发行人组织结构图及部门职能设置资料,查阅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关系部门组织架构、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等。 |
2、对发行人高管人员的访谈,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解。|
| (四) | 股利分配政策 | 股利分配政策 | 股利分配政策 |
|---|---|---|---|
| 1 | 股利分配政策及履行情况 | 调查发行人在审期间现金分红、分派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情况,是否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是否存在争议、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调查发行人现金分红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 1、访谈相关人员。 |
2、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取得发行人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包括不限于股利分配决策程序、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等。|
| (五) | 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 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 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
|---|---|---|---|
| 1 | 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 调查发行人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滚存利润审计情况和实际派发情况 | 1、访谈相关人员。 |
2、查阅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文件、查阅审计报告(如发行前滚存利润归发行前的股东享有)等。|
| (六) | 股东投票机制 | 股东投票机制 | 股东投票机制 |
|---|---|---|---|
| 1 | 股东投票机制 | 调查发行人投票机制 | 1、收集投票制度相关文件,包括不限于累积投票制、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等。 |
| 七 | 其他重要事项调查 | 其他重要事项调查 | 其他重要事项调查 |
| (一) | 重大合同 | 重大合同 | 重大合同 |
| 1 | 重大合同完备性、真实性 | 发行人所提供重大合同的完备性 | 1、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进行访谈,取得高管人员的书面确认声明。 |
2、对主要合同方进行函证及走访。|
| 2 | 合同签订内控合规性 | 发行人签订重大合同的内控合规性 | 1、对照发行人有关内部订立合同的权限规定,抽取部分重要合同,核查其的订立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是否超越权限决策。 |
|---|---|---|---|
| 3 | 重大合同的潜在风险 | 发行人所签订的重大合同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 1、咨询发行人律师,核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
2、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进行访谈,分析重大合同履行的可能性,关注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
| (二) | 担保情况 | 担保情况 | 担保情况 |
|---|---|---|---|
| 1 | 对外担保情况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基本情况 | 1、走访有关主管部门或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商业主体,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基本信用信息报告》、贷款卡信息、对外担保合同等资料。 |
| 2 | 担保程序合规性 | 发行人对外担保程序的完备性和合法合规性 | 1、查阅与对外担保相关的三会文件,独立董事意见,并咨询发行人律师,调查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 |
| 3 | 担保对象情况 | 被担保对象的经营情况 | 1、取得并查阅主要被担保对象工商资料及财务资料。 |
2、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财务总监及被担保对象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被担保对象的经营情况,判断发行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 (三) | 诉讼仲裁情况 | 诉讼仲裁情况 | 诉讼仲裁情况 |
|---|---|---|---|
| 1 | 发行人诉讼仲裁情况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 1、走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法院、仲裁机构。 |
2、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访谈,取得其书面确认文件,并咨询发行人律师,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 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诉讼仲裁情况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 1、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机构。 |
|---|
2、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访谈,取得其书面确认文件,并咨询发行人律师,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 (四) | 相关人员合法合规情况 | 相关人员合法合规情况 | 相关人员合法合规情况 |
|---|---|---|---|
| 1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情况 | 调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核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行为 | 1、查询公开网站,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
2、通过访谈、签署调查表等方式确认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如存在,查阅行政处罚、刑事诉讼程序文件等,分析违法行为的行为性质及情节严重程度,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2 | 董监高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合法合规情况 | 调查董监高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 1、查询公开网站,取得董监高人员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调查董监高人员最近三年内是否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是否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是否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民事纠纷或诉讼仲裁事项。 |
|---|
2通过访谈、签署调查表等方式确认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如存在,查阅行政处罚、刑事诉讼程序文件等,分析违法行为的行为性质及情节严重程度,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五) | 评估价值 | 评估价值 | 评估价值 |
|---|---|---|---|
| 1 | 估值合理性 | 对于发行人采用市值指标申请上市的,核查公司市值估值的合理性。 | 1、获取估值报告。 |
2、访谈了解估值方法、估值假设等。|
| (六) | 板块定位 | 板块定位 | 板块定位 |
|---|---|---|---|
| 1 | 板块定位 |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板块适配性,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拟申报的板块定位和要求 | 1、获取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业务模式、核心技术、主要资产、财务指标等资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板块定位的规定和要求,确定发行人板块定位。 |
| 八 | 与证券服务机构的协作 | 与证券服务机构的协作 | 与证券服务机构的协作 |
| (一) | 复核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工作记录 | 复核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工作记录 | 复核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工作记录 |
| 1 |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执业资格 | 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是否有被监管机构处罚的记录,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 1、取得有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的执业资格文件。 |
2、登录证监会、交易所网站,并结合其他网络搜索方式,查询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是否有被监管机构处罚的记录。
3、对中介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的诚信状况、执业经历,综合判断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与本次证券服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 2 | 对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的复核情况 | 对律师、会计师的工作履行审慎核查义务、进行必要调查和复核,并判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及所载资料是否与保荐人所知的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存在不合理或者未予关注和核查的事项,再考虑是否进一步进行尽职调查,以形成自身独立意见 | 1、全面阅读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如审计报告、律师工作报告等)。 |
|---|
2、了解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前提及假设,已履行的核查程序、核查工作范围及核查结论,并基于专业的认知水平与已掌握的资料,关注专业意见中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或者未予合理关注和核查的事项。
3、询问会计师、律师,抽查相关工作底稿,采取必要的补充函证、抽盘等程序。
4、核查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是否存在重大异常:
(1)重要事项的会计处理不符合行业惯例;
(2)含有重大无先例会计事项;
(3)专业意见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要求或者行业惯例存在重大差异;
(4)专业意见所依赖的假设前提明显不合理;
(5)证券服务机构履行的核查程序、核查工作范围等明显不合理;
(6)其他可能存在重大异常的情形。
5、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或者与项目组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发表书面意见。
6、评估以下事项的影响,并在保荐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
(1)证券服务机构不予解释或出具依据的事项;
(2)经与证券服务机构协商仍无法消除疑义或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 (二) | 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的情况及复核工作记录 | 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的情况及复核工作记录 | 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的情况及复核工作记录 |
|---|---|---|---|
| 1 | 第三方执业资质 | 保荐机构聘请的第三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是否有被监管机构处罚的记录 | 1、取得第三方及经办人员的执业资格文件。 |
2、登录证监会、交易所网站,并结合其他网络搜索方式,查询第三方及经办人员是否有被监管机构处罚的记录。
3、对第三方有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第三方及其经办人员的诚信状况、执业经历,综合判断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与本次证券服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 2 | 对第三方工作结果的复核 | 对聘请的第三方的工作履行审慎核查义务、进行必要调查和复核,根据法律规定和客观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务,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保荐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 | 1、全面阅读第三方出具的专业意见(如审计报告、律师工作报告等)。 |
|---|
2、了解第三方出具专业意见的前提及假设,已履行的核查程序、核查工作范围及核查结论,并基于专业的认知水平与已掌握的资料,关注专业意见中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或者未予合理关注和核查的事项。
3、核查第三方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是否存在重大异常。
4、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或者与项目组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要求第三方及其签字人员发表书面意见。|
五、尽职调查方法及手段
(一)收集内外部资料
1、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项目执行人员应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人内外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对发行人所处行业、经营环境,以及其自身运行情况进行充分调查。资料收集范围包括与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和技术、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治理与独立性、投资者保护、其他重要事项调查、与证券服务机构的协作等相关的内容,具体参见本章“四、尽职调查重点及要求”。
项目组收集资料时,应尽量取得原件;如确实无法取得原件的,应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2、资料收集中常用网站介绍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址:http://www.gsxt.gov.cn/
目前可查询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信息,具体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的全部内容)、股东及其出资、董监高成员、分支机构、历次工商变更登记情况、工商企业年度报告、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等。其中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的全部内容)可以直接查询,其他信息需要实名注册登录后查询。
除“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外,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等网站也可以作为查询企业基本信息的辅助渠道;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上还会显示企业、股东及自然人的关联企业情况,但在使用时要注意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的交叉复核。
(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登网”
网址: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
该网站需要注册,但无身份限制,可查询企业征信报告、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信息、融租租赁、保证金质押登记信息等,具体包括质权人名称、登记到期日、担保金额及期限等。
(3)国土资源部子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
网址:http://www.landchina.com/
该网站无需注册,除国土资源部(http://www.mlr.gov.cn/)所示的全国范围内土地抵押、转让、招拍挂等信息外,还可查询全国范围内的供地计划、土地出让信息、大企业购地情况等。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
网址:http://www.pss-system.gov.cn/
该网站免费注册,除专利基本信息(如发明/设计人、专利权人、公开日等)外,还可查询各专利权法律状态、专利证书发文、年费计缴等内容。
(5)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
网址:http://sbj.cnipa.gov.cn/sbcx/
该网站无需注册,根据查询提示可确定拟查询商标的商品分类。具体可查询注册商标信息及申请商标信息。“商标注册信息查询”又分为商标近似查询、商标综合查询、商标状态查询、商标公告查询等,可根据需要进行查询。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局明确该网站查询内容并非实时更新,有一定滞后性,仅供参考。
(6)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
网址:http://www. wenshu.court.gov.cn/zgcpwsw/
因该网站为“裁判文书网”,故仅适用于已届判决阶段的案件。该网站需免费注册后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未成年人犯罪、调解结案以外的判决文书,各法院判决文书均应在该网站上公布。
(7)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网址:http://zxgk.court.gov.cn/
该网站无需注册,可查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
需说明的是,对于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被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最高院还发布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网址: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可用于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书及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等内容。
(8)国家统计局
网址:http://www.stats.gov.cn/
该网站无需注册,可查询国家及部分地区的经济数据统计信息,还可免费获取电子版中国统计年鉴。
(9)Wind资讯
Wind资讯是专业的金融数据查询系统,通过安装客户端可方便地查询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及相关行业分析数据,是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数据及行业分析报告较好的搜索工具。
(10)巨潮资讯
网址: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巨潮资讯网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平台提供上市公司公告、公司资讯、公司互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内容功能,还有一些专题统计数据可以参考,也可以进行数据搜索查询。
3、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1)项目执行人员应要求发行人配备专门人员(建议至少配备一名财务人员和一名非财务人员)对接项目组工作,负责提供项目组所需资料。
(2)项目执行人员应使用文件签收登记表,作为与发行人资料对接的沟通工具,记录已获取文件及尚需提供文件,并在项目组内部进行共享,避免出现就同一文件反复向发行人索要的情况。
(3)项目执行人员应对所收集资料进行阅读分析,关注发行人所提供资料与其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信息披露的内容应以工作底稿为依据,避免出现纳入工作底稿的文件资料与项目组申报文件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况。
(4)所收集行业信息应为权威机构发布的信息。对于通过网络搜索获取的信息应将相关网页打印留存。
(5)对于从外部部门获取的资料,如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银行提供的资料,项目执行人员应亲自前往打印或复印,确保资料获取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二)走访或访谈有关部门及人员
1、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1)走访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
项目执行人员应走访发行人(及其前身)、发行人子公司所属辖区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调查上述单位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并取得其出具的关于发行人经营合法合规性的证明文件。
走访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海关(如适用)、外汇管理局(如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如适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
另外还需走访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属辖区的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
对上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访谈记录可以参见相关业务资料库的相关模板。
(2)走访法院、仲裁机关
项目执行人员应走访发行人(及其前身)、发行人子公司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法院、仲裁机构,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机构。
通过查询上述单位及自然人在相关法院、仲裁机构的立案情况、在审案件情况,以及结案情况,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涉及诉讼、仲裁的情况进行调查。
(3)走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开户银行
项目执行人员应亲自前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开户银行,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贷款卡信息和全部开户资料,包括基本账户、一般户、结算账户,开户清单上应有银行盖章;独立取得报告期所有账户(以及已注销的和未发生交易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应为详细版本,应至少包括交易对方的账户名称和摘要信息等,对手方银行账号不得带有*号,并加盖银行的业务专用章或者电子章;同时,留存相应的核查底稿。对已注销账户,应访谈了解注销原因。
(4)走访主要客户、供应商,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
项目执行人员应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对于各年新增主要客户、供应商应予以重点关注。如发行人客户、供应商较为分散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的,则可以采取视频/电话访谈、函证等形式,对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补充调查。以实地走访、视频/电话访谈方式调查的比例合计应不低于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或销售金额的60%:①若发行人采用直销模式且客户特别分散的,核查范围原则上应包括报告期各期前20大客户,以及根据产品类别、业务性质、地域、销售模式、合作形式等各方面特点,采用分层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各期抽查10名客户(除前20大客户以外);实地走访的客户,原则上应包括报告期各期前10大,实地走访客户销售金额已达当期销售收入60%以上的可以除外。②若发行人供应商特别分散的,核查范围原则上应包括报告期各期前20大供应商,以及根据原材料类别、业务性质、地域、采购模式、合作形式等各方面特点,采用分层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各期抽查10名供应商(除前20大供应商以外);实地走访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包括报告期各期前10大,实地走访供应商采购金额已达当期采购总额60%以上的可以除外。
项目执行人员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走访或视频/电话访谈时,应关注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交易的真实性,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访谈记录、走访证明可以参见相关业务资料库的相关模板。
(5)对发行人内部人员进行访谈
项目执行人员应对发行人内部人员进行访谈,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访谈对象及访谈事项如下表所示,项目执行人员应根据发行人实际情况对下表内容进行调整、增加。
| 访谈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 访谈事项(具体内容可参考本章“四、尽职调查重点及要求”) |
|---|---|
| 董事长、总经理 | 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业务与技术情况;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及募集资金投向;发行人盈利情况、持续经营情况;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发行人组织结构及内部控制情况;其他风险事项。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所持及所支配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质押、纠纷等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控制、占用发行人资产/资金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的影响;所经营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情况;是否作出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承诺,以及承诺的履行情况;6、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情况。7、其他风险事项,如出资瑕疵、股权代持、股权激励、银行流水相关事宜、代发行人垫付薪酬/费用等等 |
| 财务总监 | 发行人会计管理控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财务独立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独立在银行开户、独立纳税等;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虚计收入、突击确认收入等情况;发行人的成本分摊方式,成本是否及时结转等情况;发行人资金管理及相应内部控制情况,包括现金收付、备用金管理等情况。发行人纳税申报及税收优惠情况;与发行人经营相关的其他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客户回款情况、第三方回款、关联交易定价情况、关联方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入账、摊销、减值情况、存货盘点情况、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等;发行人出资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 |
| 董事会秘书 |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发行人规范运作情况、组织结构的建立情况、三会运行情况、内部制度建设情况等。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本人基本情况、本人及近亲属持股情况、本人及近亲属对外投资情况、本人兼职情况、本人与发行人之间协议及承诺情况、任职资格情况等。 |
| 销售部门主管 | 发行人销售模式、销售流程、结算方式及其他销售制度的建设情况;发行人销售队伍的建立及整体销售情况;发行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包括发行人产品(服务)的市场定位、客户的市场需求状况,是否有稳定的客户基础,以及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情况等;发行人定价策略及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5、发行人关联销售定价公允性;6、发行人客户管理及维护情况;7、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及销售回款情况;8、发行人产品质量及退换货情况;9、发行人销售费用发生的合规性。 |
| 采购部门主管 | 发行人采购模式、采购流程、结算方式及其他采购制度的建设情况;发行人采购人员的配备及整体采购情况;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重要辅助材料、所需能源动力的市场供求状况;发行人供应商管理情况;发行人原材料供应及价格的稳定性,以及采购价格的波动情况;6、发行人关联采购定价公允性。 |
| 生产部门主管 | 发行人生产流程及生产制度的建设情况;发行人生产设备的运转情况;发行人安全生产及以往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发行人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高危险、重污染、高耗能情况,污染物排放及环保达标情况。 |
| 质量管理部门主管 | 发行人产品质量的控制情况;发行人产品质量认证情况;发行人产品质量投诉情况。 |
| 研发部门主管 | 发行人研发设计历程及思路;2、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取得方式及使用情况;3、发行人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情况;4、发行人研发技术及研发投入情况,对研发投入认定及归集是否准确;5、发行人研发成果及其保护情况;6、发行人研发人员的认定标准,研发人员的工作内容,研发活动的认定依据是否合理;存在研发人员兼职情形的,是否能够准确区分从事研发活动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工时;7、发行人主要的研发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投入、人员配备、进展阶段、与发行人目前业务的关联程度等;8、发行人研发活动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9、发行人未来研发计划。 |
| 人力资源主管 | 发行人员工人数及分布情况;发行人员工离职率情况;发行人工资薪酬情况;发行人员工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5、发行人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情况。 |
| 内审部门主管 | 发行人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内审部门的人员配置及运作情况;内审过程中发现发行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情况。 |
|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 | 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审计委员会的人员配置及运行情况;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中发现发行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情况。 |
对发行人内部人员的访谈记录可以参见相关业务资料库的相关模板。
2、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1)所有走访事项均需制作走访证明文件,并取得对方签字盖章,将带有被访谈人LOGO的正门照片、访谈对象名片或身份证扫描件、与访谈对象的合影照片、经营场所照片、访谈人的行程记录(交通及住宿发票的复印件)等作为工作底稿留存,如涉及视频访谈,还需包括访谈录像、身份确认截图等资料。如无人接待,则至少应在走访地点进行拍照留痕,并在走访证明中说明相关情况。
(2)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走访时,应注意所走访部门的权限是否能够满足监管要求,一般应至少走访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环保部门的走访,应根据发行人所属行业及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按照环保局的要求,确定需走访部门的级别。
(3)对法院、仲裁机关进行走访时,应在走访证明中列明需查询单位的名称、自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便于相关人员进行查询。同时,应尽量让对方在走访证明中写明查询结果。
(4)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走访,调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被质押或冻结时,应在走访证明中列明发行人法人股东名称、自然人股东姓名及身份证号,便于相关人员进行查询。同时,应尽量让对方在走访证明中写明查询结果。
(5)对政府部门及法院、仲裁机关走访前应准备好企业开具的介绍信。同时,对法院、仲裁机关走访时,需与发行人律师同行。
(6)访谈记录中基本信息、访谈信息均应填写完整;访谈问题的回复应能清楚地说明提问的问题情况,切勿几个字应付了事;应取得被访谈人及访谈人签字盖章确认,同时注意被访谈人应以页签形式进行确认,并填写访谈日期。
(7)项目执行人员应制作走访、访谈清单控制表,作为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对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的走访及访谈还需统计走访比例及访谈比例。
(三)现场实地考察
项目执行人员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不应仅停留于纸面资料的分析调查,还应通过现场实地考察的方式,加深对发行人业务的理解,更加直观地获取关于发行人经营运作情况的第一手信息,对发行人业务实际运行情况及经营合规性进行更进一步的深入了解。
同时,项目执行人员还应将现场考察获取的信息与发行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相互印证,进一步核验发行人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项目执行人员应秉承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经营运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1)调查发行人独立运作情况
调查发行人的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完全分开并独立运作,是否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是否完全拥有机构自主权等,判断其机构的独立性。
(2)调查发行人业务流程完整性
考察发行人产、供、销系统,调查分析其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独立的采购、销售系统,调查分析其对产供销系统和下属公司的控制情况。
(3)调查发行人主要设备及房产情况
核查发行人主要设备、房产等资产的成新率和剩余使用年限,在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分布情况。关注是否存在闲置,是否对闲置资产作出安排;涉及租赁的,应取得租赁合同,分析相关条款和实际执行情况;涉及关联方租赁的,应分析租赁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租赁价格的公允性。
核查发行人主要机器设备的运转情况,是否正常排产,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何。
(4)调查发行人在建工程情况
核查发行人在建工程的施工进度,确认在建工程是否达到结转固定资产的条件,了解是否存在已长期停工的在建工程等情况。
(5)调查发行人存货管理情况
核查发行人存货分类管理情况,调查存货的存放是否安全,排放是否有序等;核查发行人出入库流程执行情况,调查存货入库前是否经过验收,领用出库是否登记确认;特殊性质的存货(如委托代管、受托代管)是否有明确的代管流程,收发程序是否明确、留痕等。
(6)调查发行人环保情况
观察发行人三废的排放情况,核查有无污染处理设施及其实际运行情况,并走访周围居民,调查发行人生产是否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7)调查发行人用工情况
考察发行人员工工作情况,了解发行人员工的工作面貌、工作热情和工作的满意度。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情况的,还应结合其生产经营方式,调查其是否只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8)调查发行人质量控制情况
核查质量管理的组织设置、质量控制制度及实施情况。
2、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1)项目执行人员在进行现场考察时,除在企业人员陪同下进行参观外,还应采取突击检查等暗访手段,以了解企业真实情况。
(2)现场考察应进行拍照留痕,并标明拍摄日期、地点,将照片整理归入工作底稿。建议以列表形式列出所进行现场实地考察的项目的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制度/流程/内部控制的完整性、有效性等,实物资产/设备/在建工程的使用/闲置/长期停工情况、运转情况、完整度/规整度等。
(四)实物资产监盘
1、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发行人应定期对房产、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存货等主要财产进行盘点;发行人会计师应实施监盘,现场监盘不可行的,应充分调查原因,并实施函证、访谈等替代性程序;保荐机构应参与监盘,并复核会计师的监盘计划、盘点表、监盘报告等。
(1)取得并复核监盘计划
项目组应取得会计师编制的监盘计划,复核监盘范围、地点及时间安排等是否恰当。
项目组应关注监盘计划是否包括所有金额较大或性质较为特殊(如委托代管、外协存货等)的资产。如监盘范围包括多个存放地点的,应同一时间盘点;同一时间盘点确实存在困难的,应在盘点过程中做好标记和记录,特别关注资产在各个存放地点之间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反复盘点。
监盘时间在报告期期末以外的其他日期进行的,项目组应关注会计师是否取得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记录,如出库单、入库单、验收单、领料单等。
资产性质特殊的,例如艺术品、玉石珠宝、专业设备等资产价值难以辨认的,以及矿石堆等资产数量或资产状况难以识别的,可考虑是否需要外部专家/机构的协助。
(2)参与监盘
盘点前,项目组应当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资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资产,应当查明未纳入的原因。
项目组应特别关注闲置、过时、毁损或陈旧的资产,以及计提减值准备、跌价准备的情况以及后续处置情况。
实施监盘时,如单项资产价值很低、数量众多时,可执行抽盘。会计师应独立从盘点表中选取项目追查至资产实物,并从资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盘点表,会计师应避免让发行人提前了解将抽盘的存货项目。
(3)监盘结束后
监盘结束后,应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资产是否均已盘点。
会计师应收集发行人参与盘点的相关人员、以及各监盘人员的盘点表,并进行核对,确保各方记录一致后,由盘点人员和监盘人员签字确认。
账面记录与盘点结果不一致的,项目组应关注会计师是否核查原因、取得相应凭证,并对盘点结果做出说明。
2、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1)拟盘点资产的明细表作为盘点时的主要依据,项目组应特别关注其完整性和准确性。项目组应复核会计师是否取得财务、采购生产、仓库保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拟盘点资产的明细记录,并核对其一致性;发行人代第三方保管的资产,是否未包括在盘点范围内;第三方代发行人保管的资产,是否能够独立实施现场监盘;关注特殊形式资产的盘点方式或替代程序的合理性。
(2)发行人财务、采购、生产、仓库保管等相关人员均应参与盘点,并在盘点记录核对一致后签字确认。
(3)监盘计划、盘点表、函证、仓库现场全貌照片/盘点过程照片、项目组参与监盘人员的差旅住宿记录等,均应完整保存并归入工作底稿。核查底稿如监盘计划、存货盘点表、盘点控制表、存货询证函等可以参见相关业务资料库的相关模板。
(五)函证
1、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项目组应当独立对银行存款、借款、销售收入、采购额、往来款项余额等实施函证。询证函应连续编号,经发行人签章后,由项目组人员直接发出;询证函收回时,应直接寄到项目组人员手中,并保留邮件收发凭证作为工作底稿。
(1)银行函证
项目组应取得发行人银行账户列表以及账户完整性说明,并对所有银行账户实施函证,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报告期内注销的账户。函证内容应至少包括函证银行的全部账户信息及余额、银行承兑汇票、借款情况、抵质押情况、担保情况等。
项目组应当取得全部银行询证函的回函,对于回函结果不一致的,应当核查原因。如因不可抗力确实无法取得个别银行询证函回函的,项目组应采取实地走访、核查收付款回单、独立取得银行对账单、核查网上银行交易记录等替代性核查措施,同时特别关注未回函银行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借款、抵质押、对外担保等情况;对于无法取得银行回函的,项目组除采取上述替代性核查措施外,还应当充分了解发行人与各家开户银行的合作关系、业务往来、信用记录等具体情况,详细核查银行不予回函的原因等。
(2)函证销售收入、采购额
项目组应取得发行人销售收入和采购额明细,并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报告期各期数量、交易额进行函证(对于主要经销商,函证内容应包括各期销售给经销商的产品数量、金额、期末库存和对应应收款等)。函证范围应涵盖各项业务的各重要客户和重要供应商,函证金额原则上应达到当期销售收入/采购额的90%,客户/供应商特别分散的,根据项目情况制定合理的函证比例;回函不符的应调查原因,未收到回函,或回函不符原因不明的,应实施替代性核查措施;回函确认或者采取替代性核查措施确认的收入/采购额合计,原则上应达到当期销售收入/采购额的70%。
(3)函证应收/预收账款、应付/预付款项、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项
项目组应取得发行人各项往来款项期末余额明细表,并对报告期各期期末余额进行函证。函证范围应涵盖各项往来款项的主要交易方,函证金额原则上应达到当期往来款项余额的90%,交易对方特别分散的,根据项目情况制定合理的函证比例;回函不符的应调查原因,未收到回函,或回函不符原因不明的,应实施替代性核查措施;回函确认或者采取替代性核查措施确认的往来款项合计,原则上应达到当期往来款项余额的70%。
(4)函证关联交易及关联往来
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和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的,应对报告期各期交易数量、交易额及各期期末库存、期末往来款项余额全部进行函证。
(5)函证重大合同
向重大合同对方函证,核查有关发行人重大合同的数量、金额、主要条款等是否真实、完整,并核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6)其他需要函证的科目
如发行人存在代第三方保管或委托第三方保管存货情形的,应就委托内容、数量、费用及结算方式等内容向第三方进行函证。
2、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1)项目组应独立收发函证,避免由发行人代为发送或收取,邮件(快递)收发凭证应作为工作底稿完整留存;项目组应对函证进行连续编号,并对函证发放及回函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制作函证控制表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2)函证内容应准确清晰、重点突出、格式精美,应避免手工填写数据或内容。
(3)同一函证对象涉及多项内容的,尽量同时发出,以便于催收和统计。
(4)发出前,务必对函证数量、金额和内容仔细核对,以免由于函证内容错漏造成回函不符。
(5)函证细节内容的核查:发函收件地址是否与发函对象注册地址一致;函证收件人、联系方式与其他函证对象是否重复;邮寄回函发件人是否与发函收件人姓名和手机号一致;邮寄回函发件人、手机号和回函发件地址是否与其他函证对象重复。上述情形如有不一致的,项目组应补充对其的核查手段和情况说明。
(6)上述银行账户完整性声明、银行询证函、余额与交易额询证函、重大合同询证函、委托代管存货询证函、函证控制表等可以参见相关业务资料库的相关模板。
(六)抽查
1、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1)抽样方法
项目组应首先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全套明细账,在了解发行人经营模式、业务类别、地域等各方面特点的基础之上,以抽样的方式对各会计科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一般采取分层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
随机抽样是指从总体中不加任何分组、划类、排序等,完全随机地抽取调查样本,随机数可借助Excel中的RANDBETWEEN函数生成。分层抽样是指,先将总体单位按其差异程度或某一特征分类、分层,然后在各类或每层中再随机抽取样本单位。例如,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核查时,若发行人采用直销模式且客户特别分散的,可以首先将发行人客户按照销售收入金额进行排序,前30大客户应当全部进行核查;对第31名之后的客户,按照产品类别、客户所在地域、合作模式等特点,再将其划分为若干组,每组中随机抽查若干名、共计抽查20名客户进行核查。
对于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2经销模式的,项目组可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采用统计抽样、非统计抽样等方法选取样本,详细记录样本选取标准和选取过程,严禁人为随意调整样本选取。
(2)穿行测试
穿行测试,即walk through test,是指追踪某笔交易或某个事项的完整处理过程,并与发行人所描述的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相比对,以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穿行测试对了解发行人各项业务流程具有重要意义,相关凭证、制度文件、业务或财务系统截屏等应当归入工作底稿。
例如,对销售收入流程进行穿行测试,可取得销售收入明细账,选取其中一笔销售收入,向前追查至该笔销售收入的销售合同、订单、发货通知、出库单、运输单据、销售发票、客户验收单据、销售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凭证等,向后追查至该笔收入款项收回的银行进账单(如为预收款项,则应当向前追查款项进账单、向后追查预收款项结转凭证)等,如有销售退回等情形的,应继续追查至该笔交易完整结束。主要关注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各项凭证记录之间数量、金额是否一致,合同签订方、收货方、付款方是否一致,出库和运输是否真实发生,销售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及时并晚于验收单据时间、是否具备充分的外部依据,款项收回时间是否符合收款政策等。穿行测试选取的样本应当随机与重要性并行,选择穿行测试样本时关注如下情况:单笔销售收入金额重大的销售记录;会计期末集中确认收入的销售记录;报告期内新增的主要客户销售记录;报告期后冲回的大额销售记录;销售期后的回款情况,是否在正常的信用期之内;期末收到销售款项是否存在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形等。
(3)控制测试及细节测试
为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控制测试),以及核查某项会计科目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细节测试)时,需要抽查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会计凭证进行核查,从而从样本情况推断整体情况。
① 抽查方式及关注要点
项目组取得拟核查科目明细账后,应全面浏览,金额特别重大或性质特殊的交易,应当取得原始凭证进行核查。交易“性质特殊”的常见表现主要有:
Ⅰ、交易记录与拟核查科目的常用借贷方向相反
例如,确认销售收入时应为贷方发生额,若出现借方发生额,则意味着销售退回或其他原因导致冲回销售收入;尤其是若报告期期末大量确认收入,而下期期初发生大额借记销售收入的,应当特别关注。
又如,支付成本费用时应为借方发生额,若出现贷方发生额,则意味着冲减成本费用,应当核查原始凭证,了解冲减原因。
Ⅱ、交易记录的对方科目存在异常
例如,确认销售收入时,对方科目多为银行存款(现款现货)、应收账款(先货后款)或预收款项(先款后货),若为大额现金收款,则应当核查现金收入的真实性;若对方科目为上述科目以外的其他科目,则应当充分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特殊交易形式等异常情况。
又如,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用以归集员工薪酬成本,营业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确认员工薪酬成本时,对方科目应为应付职工薪酬;若出现借贷方科目不配比的情形,则可能存在员工薪酬归集不完整等异常情况。
Ⅲ、关注明细信息
例如,确认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时,客户与付款方名称应当一致。应收账款明细表中,如出现大量自然人,应充分关注与发行人描述的业务模式和客户情况是否一致,自然人是否为发行人(前)员工、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Ⅳ、其他异常信息
项目组在查阅明细账时,发现任何异常信息,均应取得原始凭证进行核查。
② 样本数量
样本数量应达到一定规模,对样本的核查结论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总体。对于重要的会计科目,会计记录发生频率与样本数量之间的关系如下表:
| 发生频率 | 折合每年发生次数 | 抽查样本量 |
|---|---|---|
| 年度 | 1次 | 1 |
| 季度 | 4次 | 2 |
| 月度 | 12次 | 2 |
| 每周 | 52次 | 5 |
| 每天 | 250次 | 20 |
| 每天数次 | >250次 | 25 |
上表中样本量为最低要求,项目组应根据发行人特点、财务基础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确定各会计科目抽查数量。
(4)截止性测试
截止性测试,即cut-off test,是指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查发行人收入以及成本费用是否计入了恰当的会计期间;特别关注临近报告期各期末前后,是否存在疏忽或人为导致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收入成本费用的情形。
项目组取得拟核查科目明细账后,应特别关注各报告期期末是否存在收入金额较高、下一报告期期初成本费用金额较高的情形,抽查报告期期末前后金额特别重大或性质特殊的交易。
2、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1)核查关联交易时,应注意抽查不同时点的关联交易合同,分析不同时点销售价格的变动,并与同类产品当时市场公允价格进行比较;如果存在影响成本的重大关联采购,应抽查不同时点的关联交易合同,分析不同时点的关联采购价格与当时同类原材料市场公允价格是否存在异常,判断关联采购的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大股东与发行人之间的利益输送或资金转移情况;应注意将关联交易合同与同类产品或服务向第三方采购/销售的合同进行对比,比较价格、关键权利义务条款等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显示公允和利益输送的情况。
(2)以销售穿行测试为例,抽样资料之间的逻辑关系、凭据/单据信息完整性等细节方面的主要注意事项如下:
运输单上的件数、重量与订单、出库单的一致性;
销售出库单上的日期与运输单上的日期是否间隔较久,是否存在异常;
若涉及退货,退货单是否齐备;
关于客户签收单或定期对账单,应结合企业收入确认政策进行底稿资料的收集整理,若收入确认政策为签收确认,则须对应有客户签收单,签收单要求有完整的签收日期、销售信息、签收人签字、客户盖章信息;若收入确认政策为对账确认,则须对应有定期与客户的对账单,对账单应有完整的日期、销售信息、客户盖章;若为信息系统对账模式,须有客户的电子章,且对账单的明细与订单、出库单上的数量、金额等保持一一对应关系;
签收单日期、对账单日期是否存在异常,是否存在人为调节导致跨期的情形;
关于发票,发票金额合计与记账凭证金额是否一致;发票上记载的货物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与出库单、签收单、对账单等是否保持对应关系;
关于回款凭证,鉴于回款记录与订单、发货单等记载金额的对应比较难,可以参照客户业务系统中核销的收款单据记录查找相应凭证及收款单据;回款为预付款的,关注日期上可能会早于发货日期;回款单据关注是否系客户自身实际回款,若付款单位与客户名称不一致,关注第三方回款原因、背景情况。
(3)截止性测试主要注意事项:
关于截止性测试时点:除报告期各期资产负债表日以外,也应将报告期的期初时间点纳入测试,因为期初节点如出现跨期(即报告期前一年与报告期首年数据未正确计入相应的会计期间)也会导致报告期首年数据出现错报;
关于截止性测试周期:一般选取测试时间点前后固定数量的样本(如:前后各X笔),测试样本的选择应根据发行人测试的会计科目的实际核算/结算周期进行合理制定,收入的具体确认政策直接影响测试的周期选择基准时间点(如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各X天)。
(4)反映重要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性质特殊的交易、具有代表性的会计处理等相关凭证、凭据资料,应当复印并归入工作底稿;对银行对账单、会计科目等进行核查时,应当充分留痕,做好核查记录并归入工作底稿。核查底稿如细节测试控制表、银行对账单核查记录、抽查记录等可以参见相关业务资料库的相关模板。
(七)核查银行流水
1、银行资金流水的核查对象
发行人(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如采购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司机、申报期内历任出纳等);与上述银行账户发生异常往来的发行人关联方及员工等;其他需要核查的人员或企业。
其他人员或企业是否列为核查对象,由项目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核人员根据项目的风险特点,在征得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对核查对象提出进一步明确要求。
2、核查要求
(1)项目组应对核查对象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核查,包括外币账户、报告期内已注销的银行账户;自然人的定期存单、信用卡、公积金卡无须打印。
(2)核查期间为发行人的全部财务报告期。
(3)项目组应亲自前往独立取得发行人的银行资金流水、贷款卡信息和开户信息。
(4)银行资金流水应为包含交易对方和摘要等信息的详式银行对账单,对手方银行账号不得带有*号。
(5)银行资金流水应加盖银行的业务专用章或者电子章。
(6)IPO项目和借壳项目须使用银行流水系统进行同步核查。
(7)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须填写《关于个人账户资金流水情况的说明及承诺》。
(8)项目组在完成银行资金流水核查后方可提交质控评审申请,发起流程时,须提交关于银行资金流水的核查报告,并创建完成银行流水智能核查任务。
3、发行人银行流水核查关注的事项
(1)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
(2)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3)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
(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5)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
(6)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如存在,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疑问。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10)发行人是否存在频繁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货款或支付供应商款项、金额较大且缺乏商业合理性的情形
(1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账外账,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虚构销售、采购或收入、成本不入账的情形。
(12)发行人是否存在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资金的情形。
(13)发行人和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与关联交易披露内容是否一致。
(14)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的情形。
(15)发行人是否存在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获取银行融资的情形。
(16)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或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的情形。
(17)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大额现金收支、挪用资金等重大不规范情形。
(18)发行人的大额现金支付对象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
(19)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异常情形。
4、自然人银行流水核查关注的事项
(1)自然人资金流水核查的银行范围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当地农商行、发行人基本户银行,以及其他覆盖或涉及到需要核查的银行。
(2)需要提供银行资金流水的人员携带身份证,由项目组陪同前往相关银行刷身份证,以验证其在相关银行是否具有银行账户。
如经查询没有在相关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的,则处理如下:如自助机查询显示,相关人员在相关银行没有开立银行账户的,将查询结果拍照片或录音、视频留存;如柜台查询显示,相关人员在相关银行没有开立银行账户的,请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打印证明或者将查询结果拍照片或录音、视频留存。
如经查询有在相关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的,则处理如下:先要求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打印该人员在该银行的所有银行账户清单(或者在自助机上刷身份证查询该清单并拍照留存),随后打印前述清单中每一个银行账号的资金流水。
(3)此外需要注意:自助机查询拍照,身份证正面图案、银行名称、卡号等信息须体现在同一张照片上;若报告期间没有交易记录仍需打印,可从更早(有交易)的日期开始打印;已经注销的账户,非开户网点可能仅凭身份证查询不到,须到开户网点查询并打印。
5、易出错漏的点
(1)需打印的个人流水范围包括而不限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审计期内历任出纳(包括重要分子公司)、财务经理(包括重要分子公司)、采购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司机、实际控制人能控制的其他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往来较为频繁(除工资、报销外,如发行人通过自然人账户收付资金的,取得自然人账户的全部银行资金流水)或期末挂账余额较大的其他员工账户、借用发行人资金的关联自然人,视具体情况进行酌情增减。
(2)打印账户原则上应包括覆盖报告期的所有账户流水(包括交易对手方)。关键人员账户明显不完整且无交叉账户,如账户内仅有工资留存等,则应当取得该关键人员在主要银行如工、农、中、建及招商银行等重要银行,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性银行开具的个人银行账户清单证明。
(3)个人流水应全部浏览,核查重点仍然按照大额、异常、同一单位或个人频繁交易的标准进行核查,核查过程应当留痕。
(4)就异常流水对账户持有人进行访谈的过程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被访谈人签字确认,资金流水核查应取得支撑性文件及核查证据,不能仅仅依赖于核查对象的解释。
(5)项目组应将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和异常标准及确定依据、核查程序、核查证据编制形成工作底稿,在核查中受到的限制及所采取的替代措施应一并书面记录。
(6)银行流水核查中发现以下情况的,应考虑是否需要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围:发行人备用金、对外付款等资金管理存在重大不规范情形;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销售净利率等指标各期存在较大异常变化,或者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不一致;发行人经销模式占比较高或大幅高于同行业公司,且经销毛利率存在较大异常;发行人将部分生产环节委托其他方进行加工的,且委托加工费用大幅变动,或者单位成本、毛利率大幅异于同行业;发行人采购总额中进口占比较高或者销售总额中出口占比较高,且对应的采购单价、销售单价、境外供应商或客户资质存在较大异常;发行人重大购销交易、对外投资或大额收付款,在商业合理性方面存在疑问;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薪酬水平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大额资金互转;采购、销售部门人员与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等存在资金往来;其他异常情形。
(八)审慎复核其他中介机构意见
1、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1)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2)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两名经办律师签署。
(3)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进行分析,并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印证。如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保荐机构应当要求其作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如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内容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或者与保荐机构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保荐机构应当进一步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4)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保荐机构应当拒绝信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证券服务机构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若发行人不予更换,应当在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中予以反映。
(5)保荐机构应当就其形成合理信赖的具体依据和全部工作过程制作详实的工作底稿等记录,在保荐工作报告中披露所有“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重大差异”等特殊情形的确定方法、论证过程及结论,以证明其合理信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具有充分、可靠的基础,不得简单复制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底稿等资料。
(6)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正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7)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中没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相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1)针对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关键性证据、核查工作范围及核查结论等,执行访谈、实地走访、函证、监盘及其他相关复核程序,以判断其所得结论的可靠性。
(2)不可盲目听从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对重要问题需进行独立核查,审慎判断,应将防范自身保荐风险放在第一位。
(3)保荐工作底稿应体现项目执行人员自身的核查过程、核查结论,不能将会计师、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底稿直接引用到保荐工作底稿中。
(4)明确合理信赖的标准、依据、程序等内容,并严格执行复核程序,取得能支持其形成合理信赖的充分证据作为工作底稿的一部分予以留存。审慎复核其他中介机构意见底稿可以参见相关业务资料库的相关模板。
(九)取得发行人及相关机构或人员书面声明及承诺
1、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需发行人及相关机构或人员声明及承诺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如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取得发行人明确的书面声明。
(2)就发行人对外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和资金占用情况,应取得发行人的书面声明。
(3)就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刑事诉讼的情况,应取得相关人员(单位)的书面声明。
(4)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亲属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近三年所持股份的增减变动以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取得相关人员的书面声明。
(5)如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无兼职情况,应取得相关人员书面声明。
(6)就重大合同是否真实、是否均已提供,应取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声明。
(7)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避免进行同业竞争作出书面承诺。
(8)对于关联交易占比较大的情况,应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作出书面承诺。
(9)若发行人曾存在违法违规事项未来可能受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如未全额缴纳社保、公积金等,应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出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及其关联方应出具其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书面承诺。
(11)要求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12)要求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如下事项作出承诺:
①关于减持价格和延长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②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③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④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⑤关于承诺的约束措施。
(13)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作出承诺。
(14)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作出承诺。
(15)要求发行人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承诺。
(16)要求发行人对股东信息披露作出专项承诺。
(17)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作出关于个人账户资金流水情况的说明及承诺。
(18)要求各中介机构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应承诺如存在违规披露需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19)要求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人员、经办人员出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的承诺;
(20)项目组根据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事项或问题,认为需要发行人及相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其他声明及承诺。
(21)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声明及承诺。
2、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1)首次申报及半年报、年报补充申报前,项目执行人员应根据最新情况对所取得的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声明及承诺进行更新。
(2)声明及承诺应为有关人员亲笔签名,单位需加盖公章,注明签署日期。
(十)计算、分析、判断
1、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计算和分析应当建立在独立取得各项信息和基础资料的基础之上,对发行人各项会计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科目余额及变动的合理性等进行判断。需通过计算、分析、判断的重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财务数据真实性的判断
通过计算发行人提供的各项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的匹配情况、比较同行业公司相关数据等,判断发行人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通过计算发行人的产销量和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期间费用、存货、产能、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等是否能够相互匹配,分析判断发行人所提供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具体情况参见本章“四、尽职调查重点及要求”之“三 财务与会计调查”之“(一)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通过计算各项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并与同行业公司、其他公开信息进行比较分析,选择的同行业公司应具有代表性,并与发行人具有可比性等。
常见的异常情况主要包括:
①产能扩张速度明显高于同行业公司,产能与厂房面积、固定资产金额、设备数量等相比明显较高,产能利用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公司等;或提供的服务规模增长与发行人人员、相关配套设备/辅材/耗材等金额/数量、场所面积等不匹配。
②生产过程中的主料和辅料配比关系不稳定、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明显异常,水电费等能源、包装材料等的波动与产量波动不匹配等。
③销售人员数量、销售人员薪酬、运输费用、报关费(如有)等与销量或销售收入相比偏低;研发人员/技术人员数量、资历、薪酬等与技术研发、项目实施规模明显不匹配。
④产销率波动与发行人销售方式和生产计划、生产周期等不一致,或存在明显异常。
⑤主要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或其他大额交易对手,注册时间短、注册资本金额低、营业范围与交易内容不符、公开网站搜索到的信息量少、业务规模小等。
⑥ 产品/服务销售单价明显偏高、原材料采购单价明显偏低等。
(2)发行人盈利能力分析判断
通过计算发行人相关财务指标,并与同行业其他公司比较,分析判断发行人盈利模式,是否存在潜在经营风险。
①通过计算发行人主要产品(服务)的毛利率,并与同行业公司数据比较,分析发行人较同行业公司在成本方面的竞争优势或劣势。
②通过计算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动力、原料的比重,分析评价其价格的变动可能给发行人销售和利润所带来的重要影响。
③通过计算发行人各年度毛利率、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分析发行人各年度盈利能力及其变动情况,分析母公司报表的利润结构和利润来源,判断发行人盈利能力的持续性。
④通过计算发行人各年度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结合发行人的现金流量状况,在银行的资信状况、可利用的融资渠道及授信额度、表内负债、表外融资及或有负债等情况,分析发行人各年度偿债能力及其变动情况,判断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偿债风险。
⑤通过计算发行人各年度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等,结合市场发展、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生产模式及物流管理、销售(服务)模式及赊销政策等情况,分析发行人各年度营运能力及其变动情况,判断发行人经营风险和持续经营能力。
(3)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及合理性分析
项目组应全面审阅发行人各明细表,对于会计科目金额报告期各期之间波动较大的、明细表内部以及明细表之间勾稽关系存在异常的,应当充分核查原因,并将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归入工作底稿。
财务报表常见勾稽关系及关注事项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表名 | 勾稽关系 | 关注事项 |
|---|---|---|---|
| 1 | 所有明细表 | 1、期初数与上年财务报表数字一致。2、期末数与本期财务报表数字一致。3、加总数正确。4、期初数+当期增加-当期减少=期末数。5、期初明细分类及金额与上年年末一致。6、期末合计数或当期发生数应分别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一致。 | 1、期末数与期初数、本期数与上期数相比变动较大的应当核查原因、具体构成及影响,并关注其合理性。2、明细分类出现较大金额“其他”或未列明的,应当核查构成情况和形成原因。 |
| 2 | 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 1、未分配利润的变动中本年净利润与利润表中的净利润一致。 | 1、关注实际股利分配情况、股利分配政策等。 |
| 3 | 现金流量表 | 1、现金流量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成本相比合理;“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的员工薪酬合计,与应付职工薪酬本期借方发生额相比合理;“支付的各项税费”与应交税费本期借方发生额相比合理;“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各项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科目本期增减变动相比合理;“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各项与本期增资情况、长短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等的增减变动情况相比合理等。2、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损失”与各类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科目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合计相比合理;折旧、摊销与固定资产、投资性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本期折旧摊销额等相比合理。 | 1、现金流量表中明细项目与相关会计科目金额不匹配的,应充分关注形成原因和真实性,并披露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及其影响。2、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远低于当期净利润的、波动幅度较大的,应结合收付款政策分析原因。3、应特别关注现金流量表中“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投资/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查阅审计报告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核查是否存在大额异常科目。 |
| 3 | 货币资金明细表 | 1、银行存款币种和余额,与主要结算货币币种相比合理。2、库存现金余额规模,与日常现金交易额相比合理。3、“其他货币资金”中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与应付票据中银行承兑部分相比合理。 | 1、除报告期各期末外,还应关注其他时点库存现金余额,核查是否存在大额现金交易、坐支现金、未按规定将现金送存银行等。2、除报告期各期末外,还应关注其他时点银行存款余额,核查是否存在期末集中流入资金等异常情况。 |
| 4 | 应收/合同资产/其他应收/预付/应付/合同负债/其他应付等往来明细表 | 1、往来款项原值和坏账准备账龄与上年相比合理,如本年2-3年期往来款项余额不应超过上年1-2年期余额。2、往来款项原值减坏账准备,与资产负债表中往来款项余额一致。3、本期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与信用减值损失中相应科目本期发生额一致。 | 1、应将往来款项明细账与客户、供应商/服务商名单进行对比,往来款项余额较大的,与当期收入/采购/接受劳务金额较大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相比合理。2、往来款项的账龄结构,与发行人描述的收付款政策应当一致。3、应收款项周转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应当基本一致;报告期内应收款项周转速度明显放缓的,应当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改变收款政策、调整信用期等情况。4、往来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应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政策相比合理,与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相比合理。 |
| 5 | 存货明细表 | 1、原材料本期增加额,应与当期采购额一致;产成品本期减少额,应与营业成本一致。2、本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与资产减值损失中存货跌价损失一致。 | 1、存货周转速度明显下降的,应关注是否存在产品滞销等情况。2、应结合报告期期后原材料和产品市场价格情况,关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涉及提供服务项目的,关注项目进展,是否出现长期无进展、预计无法收回成本的迹象。3、关注原材料尤其是辅料的消耗情况,与当期产量是否匹配。 |
| 6 | 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明细表 |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明细表中“本期增加—在建工程转入”,应与在建工程明细表中本期减少一致。2、本期增加的长期资产原值,与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活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比合理。3、本期减少的长期资产原值,与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活动“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营业外收入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营业外支出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相比合理。4、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与资产减值损失中相应科目本期发生额一致。 | 1、发行人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金额较大的,尤其是报告期内大幅增长的,应当特别关注其真实性。2、在建工程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的,应当及时结转固定资产。3、关注是否存在虚增收入,同时通过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来虚增资产的情形,特别是收入款项及在建工程支付款项均通过票据进行、在经营活动现金流中未体现的。 |
| 7 | 借款明细表 | 1、长期借款明细合计,应与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一致。2、本期增加的借款本金之和,应与现金流量表中筹资活动“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一致;本期增加的债券本金之和,应与现金流量表中筹资活动“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一致。3、借款本金余额,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相比合理。 | 1、发行人已抵押资产金额,与银行借款余额相比应合理;抵押资产金额相对较大的,应关注是否存在未披露债务或对外担保。2、利息支出金额与借款本金金额相比较大的,应关注是否存在未披露债务;利息支出相对较小的,应关注费用确认是否完整。3、应关注资本化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相关会计政策。 |
| 8 | 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表 | 1、应付职工薪酬本期借方发生额,应与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中的员工薪酬合计一致。2、应付职工薪酬本期贷方发生额,与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相比合理。3、各项保险费的变动与工资的变动相对合理。 | 1、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较大的、当期发生额下降或增长放缓的,应关注是否存在推迟支付人员工资的情形。2、计算发行人员工人数及其工资薪酬的配比情况,并与当地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发行人是否有通过压低员工工资调节利润的情况。 |
| 9 | 研发支出明细表 | 1、本期发生的资本化研发支出与“开发支出”本期增加一致,本期发生的费用化研发支出与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一致。 | 1、应充分关注研发支出资本化是否恰当、谨慎。 |
| 10 |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 1、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余额与各项资产明细表中的减值准备余额一致。2、本期计提数-本期冲回数,与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一致。 | 1、关注本期冲回的资产减值准备是否有恰当、充分的依据。 |
| 11 | 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变动表 | 1、各项资产、负债及其他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项目,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合理。2、各项资产、负债及其他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项目,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合理。3、对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时的适用税率的估计应当合理。 | 1、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所得税税率不一致的,应关注内部收入、成本费用分摊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税率较低的公司人为确认较多利润的情形。 |
| 12 | 销售及管理费用表 | 1、各项税费本年合计与应交税费明细中本年应交数一致。2、运输费、报关费、差旅费、广告费、水电费等,与销售收入的变动相比应当合理。 | 1、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与营业收入的比率,波动较大的,应核查原因;费用率、费用构成、波动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应当合理。2、关注销售费用中的市场开拓费、会议费、线上营销费、推广服务费等发生真实性,支撑性依据充分性,核查是否存在销售贿赂行为。3、关注管理费用中的律师费、咨询费等,核查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 |
| 13 | 财务费用明细表 | 1、“财务费用合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金额。2、长短期借款利息相比本金合理。3、汇兑损益相对外币债务余额和汇率变化合理。 | 1、财务费用中的手续费金额,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关注是否存在频繁资金划转等情况。 |
| 14 | 营业外收入/支出明细表 | 1、营业外收入/支出明细,应与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中相应科目一致;同时应与现金流量表相应科目一致,如“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的“政府补助”与“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2、营业外收入中的税收返还,应与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收到的税费返还”相比合理。 | 1、关注营业外支出中的罚款支出、赔偿金、违约金等,核查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2、发生大额长期资产处置损益的,应核查处置原因及真实性。 |
(4)其他关注事项
①在计算发行人前十名客户/供应商/服务商的销售额/采购额/服务额时,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销售客户/供应商/服务商,应合并计算销售额/采购额。
②通过计算发行人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其同期采购额和销售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判断其业务独立性;计算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发行人应收、应付款项的比例,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对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判断其业务独立性;计算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发行人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对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占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同类交易的比重,并分析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以及与交易相关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
2、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项目组计算分析过程应当独立进行,避免直接套用发行人管理层的解释说明,核查过程留痕并归入工作底稿,核查底稿可以参见相关业务资料库的模板计算分析判断表。
六、相关法规
(一)本阶段工作及业务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
1、《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6号)
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5号)
3、《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2022年修订,中证协发〔2022〕228号)
4、《关于实施<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11年4月6日,发行监管函〔2011〕75号)
5、《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3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0号)
6、《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国证监会2012年5月23日,证监会公告〔2012〕14号)
7、《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中国证监会办公厅2012年10月16日,证监办发〔2012〕89号)
8、《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6日)
9、《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 号》(中国证监会,2020年11月13日)
10、《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中国证监会,2021年12月24日)
1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3号》(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3日)
1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
1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
1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
15、《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3月17日,上证函〔2023〕657号)
16、《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21日,深证上〔2023〕778号)
前言
港股市场作为企业重要的境外上市平台与A股市场存在一定差异,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法规体系、审核机制和市场惯例,对项目执行团队的专业能力、合规意识和跨境沟通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挑战。
为更好地规范和指导项目组在港股 IPO 项目中的执行操作,提升项目组的业务熟练度与风险识别能力,质量控制部组织业务部门相关资深人士编写了《公司港股 IPO 业务执行手册》(以下简称“执行手册”)。执行手册旨在结合港股市场的监管实践与项目操作经验,系统梳理各环节的关键流程、重点事项和合规要求,推动港股 IPO 业务流程标准化、操作规范化和管理精细化,切实提升执行效率与质量,防控业务风险。
执行手册按照港股 IPO 业务的整体流程,依次设立“香港 IPO 基本流程和主要参与机构”“项目发起”“委任前的立项”“尽职调查”“申请材料制作”“DDC 会议”“申报与公示、监管审核和上市聆讯”“CC 会议”“发行上市”“上市后相关事宜”等十个章节,全面覆盖港股 IPO 项目执行的各个关键环节。
执行手册不仅可为初入投行、首次参与港股项目的项目执行人员提供清晰、可操作的学习框架,也可为具有一定经验的同事在实务操作中提供查阅指引与专业参考,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与指导性。
后续我们将结合市场最新监管动态及项目实践经验,对执行手册内容持续迭代更新,欢迎各项目组在使用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
释义
在本执行手册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守则条文 | 指 | 《主板规则》附录及《GEM 规则》附录 C1 所确认的守则条文 |
|---|---|---|
| 《守则》 | 指 | 香港证监会批准并不时修订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
|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 指 | 经不时修订的《公司(清盘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 |
| 常问问题 | 指 | 香港联合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常问问题 |
| HKEX-ESS | 指 | 联交所的电子呈交系统或以其他命名的系统,用作呈交申请版本、整体协调人公告及聆讯后资料集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 |
| 《香港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 指 | 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并不时修订的《香港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
| 香港审阅准则 | 指 | 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并不时修订的《香港审阅准则》 |
| SFC | 指 |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亦简作香港证监会 |
| GEM | 指 | 原 Growth Enterprise Market, 香港创业板, 2018年 2 月 15 日后香港创业板名字取消,称为 GEM |
| Pre-A1、A1 | 指 | 分别为上市前咨询及预沟通、递交上市申请 |
| 国际审计及保证标准委员会 | 指 | 国际审计及保证标准委员会 |
| 《国际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 指 | 国际审计及保证标准委员会不时通过的《国际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
| 《国际审阅准则》 | 指 | 国际审计及保证标准委员会不时通过的《国际审阅准则》 |
| 《上市规则》 | 指 | 《主板规则》及/或《GEM 规则》 |
| 证监会、香港证监会 | 指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 基石投资者 | 指 | 在IPO中承诺以固定价格认购一定数量证券的投资者 |
| 绿鞋机制 | 指 | 超额配售选择权 |
| 聆讯 | 指 |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对发行人上市申请的审核会议 |
| 合规顾问 | 指 | 为上市公司提供持续合规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 |
| 中国墙 | 指 | 信息隔离墙,意在防止内幕信息的交换 |
| 上市文件 | 指 | Application Proof,在向公众招股的项目中,上市文件就是招股书;在不向公众招股的项目中(如介绍上市),则不能称之为招股书,只能称为上市文件 |
| Blackout | 指 | 静默期 |
| PN21 | 指 | 上市规则所列明的保荐人尽职调查第21项指引 |
| FINI | 指 | 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指香港联交所开发的新股结算平台,用于处理公开招股的认购、配发、结算及接纳交易过程 |
| 合规部门 | 指 | 合规审查小组 |
| RO、PD、CD | 指 | Responsible Officer、Project Director、Client Director,分别为持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客户负责人 |
| KYC | 指 | Know Your Client,即确认客户身份,对客户进行身份审查程序 |
| AML | 指 | Anti-Money Laundering,反洗钱 |
| World Check | 指 | 路孚特搭建的专用风控数据库,用以验证用户可信度及潜在风险 |
| MNPI | 指 | 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重大非公开信息 |
| POA | 指 | Power of Attorney,授权书 |
| DSM | 指 |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Senior Mangements,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 Directors and Senior Mangements,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
| TPDD | 指 | Third-Party Due Diligence, 第三方尽职调查 |
| BSC | 指 | Business Selection Committee, 立项委员会 |
| DDC | 指 | Due Diligence Committee, 尽职调查委员会 |
| CC | 指 | Commitment Committee, 承销委员会 |
| Deal Bible | 指 | 对项目执行相关关键文件的汇总文件 |
| Comfort Letter | 指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安慰函,用于保证发行人财务的真实性以增强投资者信心 |
| Teaser | 指 | 指投资者接触过程中使用的发行人公司概览 |
| NDR | 指 | Non-Deal Roadshow, 非交易路演,为前期试水性的路演形式 |
| PDIE | 指 | Pre-Deal Investor Education, 交易前投资者教育或预路演 |
目录
前言 $\ldots$ 2
释义 3
第一章香港 IPO 基本流程和主要参与机构 $\ldots$ 8
一、香港上市方式和主要上市条件 $\ldots$ 8
二、香港IPO基本流程、时间表及主要关注事项 $\ldots$ 10
三、香港IPO的监管机构 $\ldots$ 11
四、主要参与中介机构职责、选聘时点和选聘建议 $\ldots$ 12
五、关于保荐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整体协调人、资本市场中介人的特别规定.18
六、双重存档 $\ldots$ 21
七、中国证监会境外上市备案 $\ldots$ 22
八、FINI交易平台 $\ldots$ 26
九、市场推广相关事宜 $\ldots$ 29
十、绿鞋及稳市机制 $\ldots$ 35
十一、联席保荐的关注事项 $\ldots$ 37
第二章 项目发起(Deal Origination) $\ldots$ 41
一、目标 $\ldots$ 41
二、原则 $\ldots$ 41
三、主要工作内容 $\ldots$ 42
四、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ldots$ 47
五、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ldots$ 51
六、相关法规 $\ldots$ 51
第三章委任前(Pre-Mandate)的立项 $\ldots$ 52
一、目标 $\ldots$ 52
二、原则 $\ldots$ 52
三、主要工作内容 $\ldots$ 52
四、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ldots$ 55
五、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ldots$ 58
六、相关法规 $\ldots$ 61
第四章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ldots$ 63
一、目标 $\ldots$ 63
二、原则 $\ldots$ 63
三、尽职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 $\ldots$ 65
四、尽职调查方式及要求 $\ldots$ 120
五、其他尽调相关事项及公司要求 $\ldots$ 128
六、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ldots$ 131
七、相关法规 $\ldots$ 135
第五章申请文件制作 $\ldots$ 138
一、目标 $\ldots$ 138
二、原则 $\ldots$ 138
三、主要工作内容 $\ldots$ 139
四、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ldots$ 150
五、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ldots$ 161
六、相关法规 $\ldots$ 162
第六章 DDC会议 $\ldots$ 163
一、目标 $\ldots$ 163
二、原则 $\ldots$ 163
三、主要工作内容 $\ldots$ 163
四、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ldots$ 165
五、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ldots$ 166
六、相关法规 $\ldots$ 167
第七章申报与公示、监管审核和上市聆讯 $\ldots$ 168
一、目标 $\ldots$ 168
二、原则 $\ldots$ 168
三、主要工作内容 $\ldots$ 168
四、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ldots$ 176
五、易出现错漏的关键点 $\ldots$ 203
六、相关法规 $\ldots$ 204
第八章 CC会议 $\ldots$ 206
一、目标 $\ldots$ 206
二、原则 $\ldots$ 206
三、主要工作内容 $\ldots$ 207
四、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ldots$ 208
五、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ldots$ 208
六、相关参考文件 $\ldots$ 208
第九章 发行上市 $\ldots$ 210
一、目标 $\ldots$ 210
二、原则 $\ldots$ 210
三、主要工作内容 $\ldots$ 210
四、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ldots$ 213
五、相关法规 $\ldots$ 215
第十章上市后相关事宜 $\ldots$ 216
一、目标 $\ldots$ 216
二、原则 $\ldots$ 216
三、主要工作内容 $\ldots$ 216
四、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ldots$ 219
五、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ldots$ 220
六、相关法规 $\ldots$ 220
第一章 香港 IPO 基本流程和主要参与机构
一、香港上市方式和主要上市条件
(一) 股份上市方式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股份可通过多种方式于联交所上市,其中与新上市申请人相关的方法有4种,分别为发售以供认购、发售现有证券、配售及介绍。
1、发售以供认购
根据《上市规则》第七章的相关规定,发售以供认购(offer for subscription)是发行人发售自己的证券或代表发售发行人的证券,以供公众人士认购。采用发售以供认购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且上市文件需满足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2、发售现有证券
根据《上市规则》第七章的相关规定,发售现有证券(offer for sale)是已发行证券的持有人或其代表,或同意认购并获分配证券的人或其代表,向公众人士发售该等证券。采用发售现有证券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且上市文件需满足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3、配售
根据《上市规则》第七章的相关规定,配售(placing)是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向主要经其挑选或批准的人士,发售有关证券以供认购或出售有关证券。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不论亲自或由他人代表)配售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必须刊发上市文件,且上市文件需满足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4、介绍
根据《上市规则》第七章的相关规定,介绍(introduction)是已发行证券申请上市所采用的方式,该方式毋须作任何销售安排,因为寻求上市的证券已有相当数量,且被广泛持有,故可推断其在上市后会有足够市场流通量。
通常所言的港股 IPO 仅涉及发售以供认购、发售现有证券和配售。
(二)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条件
在《上市规则》中,主板IPO申请人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上市标准上市,其
中主要的上市条件如下:
1、盈利预测,Rule 8.05(1)
为符合盈利预测,新申请人须在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足够的营业记录。这是指发行人或其有关集团(不包括任何联营公司,或其业绩是以权益法记入发行人财务报表内的其他实体)(视属何情况而定)须符合下列各项:
(a) 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参阅《上市规则》第4.04条), 而在该段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3,500万港元,及其 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4,5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 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及
(c)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2、市值/收益/现金流测试,Rule 8.05 (2)
为符合市值/收益/现金流测试,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各项:
(a)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 上市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
(e)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及
(f)新申请人或其集团的拟上市的业务于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1亿港元。
3、市值/收益测试,Rule 8.05 (3)
为符合市值/收益测试,除非联交所已根据《上市规则》第8.05A条的规定作出豁免,否则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各项:
(a) 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及
(e)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
4、无收入/无盈利生物科技公司,Rule 18A
根据上市规则 18A 章申请上市的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合资格及适合以生物科技公司的身份上市;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 15 亿港元;上市前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层经营现有的业务至少两个会计年度;及确保申请人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包括计入新申请人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项),足可应付集团由上市文件刊发日期起计至少十二个月所需开支的至少 125%。
5、特专科技公司,Rule 18C
根据上市规则 18C 章申请上市的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符合特专科技公司的定义并合资格及适合以已商业化公司或未商业化公司的身份上市;上市前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层经营现有的业务至少三个会计年度;如为已商业化公司,则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 60 亿港元(2027 年 8 月 31 日前暂时性下调为 40 亿元);或如为未商业化公司,则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 100 亿港元(2027 年 8 月 31 日前暂时性下调为 80 亿元);如为已商业化公司,则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达 2.5 亿港元。
6、同股不同权公司,Rule 8A
根据上市规则 8A 章申请上市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规定:上市时市值至少为 400 亿港元;或上市时市值至少为 100 亿港元及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益至少为 10 亿港元。
二、香港 IPO 基本流程、时间表及主要关注事项
香港 IPO 执行流程主要分为四大模块,分别为前期准备工作,项目执行阶段,市场推荐及发售,以及挂牌交易阶段。
1、前期准备工作
(1) 在此阶段,保荐人与准上市申请人进行初步讨论,就上市申请人的合适程度进行初步尽职调查,确定上市时间表并召开项目启动大会。
(2) 上市申请人正式委聘保荐人并知会联交所有关委任事宜,成立交易小组并委聘专业顾问和其他中介机构。
(3)筹建资料库,架构重组、股份制改造、搭建红筹架构(如适用)。
(4) 与联交所、中国证监会就重点问题进行上市前咨询和预沟通。
2、项目执行阶段
本阶段涉及具体项目执行,主要分为三大事项,尽职调查、文件准备和境内
外审批。
(1) 尽职调查阶段,主要包括管理层尽调、股东尽调、业务尽调、财务尽调、法律尽调和中介及其他尽调。
(2)文件准备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招股书、会计师报告、法律意见书、盈利及现金流预测备忘录、行业报告、内控报告、物业评估或其他专家报告及其他 A1 文件。
(3) 境内外审批阶段,主要包括递交A1上市申请文件、于递交A1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材料、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联交所问题反馈、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备案通知书、递交4天文件和上市聆听。
3、市场推荐及发售阶段
本阶段主要涉及将发行人股票向市场推荐及销售,主要分为三大事项,预路演、路演及定价。
(1) 预路演阶段,主要包括制作分析师演示材料、财务模型、交易前研究报告、确定价格区间和发行规模。
(2)路演阶段,主要包括落实基石投资者、印刷路演材料、刊发聆讯后资料集(PHIP)、印刷招股书、会见机构投资者、面向散户投资者的香港公开招股和投资者订单簿记。
(3)定价阶段,主要包括股票分配、定价会议和签订承销协议。
4、挂牌及交易阶段
本阶段主要涉及上市和上市后事项。
(1)上市阶段,主要包括刊发配售结果、结算交割、举行上市仪式,此后股票即开始交易。
(2)上市后阶段,包括上市后跟踪研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发行情况。
三、香港 IPO 的监管机构
(一) 香港联交所
联交所涉及上市事宜的职能由上市科及上市委员会执行,并可分为两大类:
(a)制定及发布规则。为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订明上市规定;及(b)执行《上市规则》。所有就《上市规则》所作的修订及会强制执行或应用范围广泛的政策决
定,均须获香港证监会批准。
(二)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即香港证监会)在市场监管方面及上市规范的若干范畴扮演着领导的角色,并且在处理企业失当行为的具体案例时,香港证监会凭借法定的调查和执法权力,与其他监管力量相互配合、协同发力。
香港证监会的法定责任之一是监督及监察联交所履行其与上市事宜有关的职能及职责。联交所与证监会的职员会定期开会讨论与上市有关的事宜。香港证监会亦会定期稽核联交所在规管与上市有关的事宜方面的表现。
(三)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监管职能由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司负责实施,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包括赴港、美或其他上市地)统一实施备案管理。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政策规则衔接、监督管理协调和信息共享。
四、主要参与中介机构职责、选聘时点和选聘建议
香港 IPO 涉及多方专业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工、选聘时点及选择策略如下:
(一) 主要参与中介机构职责
1、保荐人
保荐人在IPO过程中承担着统筹全局作用,确保各个环节紧密配合,协同推进,具体职责如下:
(1) 总体筹划协调。负责IPO总体筹划,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前期梳理并提出解决方案与建议,协助发行人选聘其他中介机构和拟定融资方案(如需),明确上市发行比例及规模、时间表等关键要素。同时,保荐人一般作为中介机构的代表与公司沟通并协助公司整体协调律师、审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组织定期会议等活动,以确保各中介机构之间沟通顺畅、协作高效。
(2) 全面尽职调查。协调并参与对企业财务、业务、法律等领域开展全面
尽职调查,评估尽职调查方案的合理性,确保不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性信息,进而对发行人的上市可行性作出判断、推动发行人整改以符合上市要求;所做的尽调需要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21 项应用指引(“PN21”)的规定,以及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不时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指引。
(3)上市申请文件准备。深度且紧密参与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工作,具体涵盖协调律师起草招股说明书、A1文件包以及中国证监会备案文件包等,对前述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进行审阅复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境内外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4) 监管沟通。协助发行人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上市申请及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备案,并与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境内外监管机构保持紧密沟通,及时回应监管机构的问询等。
(5) 投资者推介。牵头组织投资者推介工作,为发行人筹备营销资料、组织分析师大会,并协调分析师提供上市前的研究分析;于路演前实施投资者教育,制定面向投资者的相应推介策略,组织全球路演并安排与投资者的会晤并为发行人寻找基石/锚定投资人。对于担任稳价人的保荐人,还需在发行人香港公开发售申请的截止后的三十日内开展市后稳市活动,如行使超额配售权等。
2、发行人境外律师
发行人境外律师主要职责包括:
(1)法律尽职调查。开展法律尽职调查,针对境外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发行人构建管治体系和重组架构(如需),编制信息披露指引,梳理关连交易、同业竞争、董事适格性以及其他涉及香港上市资格的相关问题,向全体董事及高管提供董事及高管培训。
(2) 发行人内部治理。协助制定发行人治理方面的相关制度文件,协助发行人搭建符合香港联交所及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内部治理体系,起草董事会相关文件(如为红筹架构),确保各项文件符合规范且满足发行人治理需求
(3)上市文件准备。一般负责起草招股说明书,同时需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并对上市过程中的各类法律文件进行审阅,协助准备申报文件。
(4)监管机构沟通。跟进并回复香港证监会及联交所反馈,助力发行人通过IPO审核,确保上市进程顺利推进。
3、发行人境内律师
发行人境内律师主要职责包括:
(1)法律尽职调查。开展法律尽职调查,针对境内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2) 红筹架构搭建(如需)。负责红筹架构的搭建工作,起草重组备忘录,明确红筹重组的具体步骤、时间表等细节内容,确保重组过程的规划清晰、有序推进。
(3) H股股份制改革(如需)。负责发行人股份制改革,明确股改具体步骤、时间表等细节内容,确保股改过程的规范进行、有序推进。
(4) 发行人内部治理。负责起草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材料及修订发行人章程、协助制定发行人治理方面的相关制度文件(如为H股架构),确保各项文件符合规范且满足发行人治理需求。
(5) 上市申请文件准备。出具中国一般法律意见书及专项法律意见书,如物业法律意见书(如需)等,协助准备中国证监会备案材料并起草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及审阅上市过程中各类法律文件。
4、承销商境外律师
承销商境外律师主要职责包括:
(1)协助尽职调查。协助保荐人进行并参与尽职调查,并按需起草相关尽职调查问卷,协助准备PN21尽职调查大纲。
(2)上市申请文件准备。在必要的法律问题上为承销商提供协助,协助其准备并审阅上市过程中的各类法律文件,具体包括起草招股书一般由承销商律师负责的部分、向承销商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起草承销协议及研究报告指引、审阅和谈判相关安慰函、审阅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文件,同时就境外法律意见书提供专业意见。
(3)招股书验证。负责招股书验证工作。
5、承销商境内律师
承销商境内律师主要职责包括:
(1)协助尽职调查。协助保荐人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包括如工商税务调档、第三方尽调等,并按项目情况起草相关尽职调查问卷。
(2)法律文件起草与审阅。在必要的法律问题上为承销商提供协助,协助
其准备并审阅上市过程中的各类法律文件,具体包括向承销商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审阅招股书和其他法律文件,并就公司律师出具的中国法律意见书、物业法律意见书(如需)提供专业意见。
(3)中国证监会备案文件验证。负责中国证监会备案文件验证工作。
6、审计师
审计师主要职责包括:
(1)财务尽职调查:根据审计工作所需,开展财务尽职调查。
(2)财务报告出具。根据发行人适用的会计准则出具业绩期间的审计报告及期后收购资产的审计报告(如有)。
(3)上市申请文件准备。协助发行人准备及审阅盈利及现金流预测备忘录,参与招股说明书财务有关部分撰写并出具安慰函。
(4)协助监管沟通。协助回答境内外监管机构关于审计及财务方面的反馈问题。
7、行业顾问
行业顾问主要职责包括:
(1)行业报告出具。撰写行业分析报告,分析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宏观经济、行业发展进程、未来趋势以及竞争格局,梳理发行人在不同维度的行业排名及竞争优势,进行消费者调研以辅助撰写行业报告(如需)。
(2) 申请文件准备: 协助起草招股书行业章节并审阅招股书其他章节与行业相关的内容。
(3)协助监管沟通。协助回答境内外监管机构关于行业方面的反馈问题。
8、内控顾问
内控顾问主要职责包括:
(1)内控整改。对发行人内部控制流程和体系进行审查,识别其重大漏洞并协助发行人整改。
(2)内控报告撰写。分阶段向保荐人提交内控报告,反馈发行人内控情况。
9、其他中介机构
(1) 公关公司。在上市进行过程中负责与媒体的外部沟通事宜,如调查媒体对发行人的报道,就公关计划提出顾问意见向媒体传达回应,监督媒体报告和
其他公开反馈,必要时联络媒体推广等;组织发行人宣传材料的制作,涵盖新闻稿、广告及发行人形象录像等;参与招股说明书封面、路演 PPT 模板等的设计工作。
(2)印刷商。申请材料、招股书等文件的中英文翻译及制版、印刷和分发重要文件;参与招股说明书封面设计工作。
(3)公司秘书。作为发行人授权代表与联交所进行沟通及协助董事会成员与监管部门沟通,协助发行人就企业管治事宜提供意见,尤其是协助上市发行人董事遵守《上市规则》及适用的发行人法例等方面。
(3)股份登记注册公司。负责发行人境外股票的登记及转让,协助股东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印发发行人股票。
(4)香港公开发行收款银行(及募集资金外汇开户行):服务于散户认购、带动整体需求势头并通过冻结的散户申购资金为发行人带来利息收入。
(5)其他法律顾问及中介(如需):如开曼律师、数据合规律师、IP律师、其他法域法律顾问、IT审计物业评估顾问等,分别就香港IPO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事项向发行人提供专项法律意见。
(二)主要参与中介机构选聘时间和选聘建议
| 中介机构 | 建议选聘时点 | 签署协议 | 协议签署时点 | 选聘建议 |
|---|---|---|---|---|
| 保荐人 | 启动前 | 保荐协议 | 至少A1申报前2个月 | 不适用 |
| 发行人境外律师 | 启动前 | 服务协议 | 项目启动时 | 1、考虑其执业资质、专业能力、行业声誉、香港上市项目经验、监管沟通能力、团队人员配置等。2、承销商境内外律师需要为公司Legal Panel List上的律师,否则要先提交Fee Quotes, Hiring Memo及Form of Engagement of ExternalLegal Counsel 予公司合规法律部以获得批准。 |
| 发行人境内律师 | 启动前 | 服务协议 | 项目启动时 | 1、考虑其执业资质、专业能力、行业声誉、香港上市项目经验、监管沟通能力、团队人员配置等。2、承销商境内外律师需要为公司Legal Panel List上的律师,否则要先提交Fee Quotes, Hiring Memo及Form of Engagement of ExternalLegal Counsel 予公司合规法律部以获得批准。 |
| 承销商境外律师 | 启动前 | 服务协议 | 项目启动时 | 1、考虑其执业资质、专业能力、行业声誉、香港上市项目经验、监管沟通能力、团队人员配置等。2、承销商境内外律师需要为公司Legal Panel List上的律师,否则要先提交Fee Quotes, Hiring Memo及Form of Engagement of ExternalLegal Counsel 予公司合规法律部以获得批准。 |
| 承销商境内律师 | 启动前 | 服务协议 | 项目启动时 | 1、考虑其执业资质、专业能力、行业声誉、香港上市项目经验、监管沟通能力、团队人员配置等。2、承销商境内外律师需要为公司Legal Panel List上的律师,否则要先提交Fee Quotes, Hiring Memo及Form of Engagement of ExternalLegal Counsel 予公司合规法律部以获得批准。 |
| 审计师,包括IT审计师(如需) | 启动前 | 服务协议 | 项目启动时 | 1、考虑其执业资质、专业能力、行业声誉、香港上市项目经验、监管沟通能力、团队人员配置等,一般建议选聘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德勤、安永、普华永道)。2、赴港上市的A股公司如倾向于选聘其A股年报审计师,需确保审计师对两地会计准则有充足的掌握。 |
| 中介机构 | 建议选聘时点 | 签署协议 | 协议签署时点 | 选聘建议 |
|---|---|---|---|---|
| 行业顾问 | 启动前 | 服务协议 | 项目启动时 | 1、考虑其执业资质、专业能力、行业声誉、香港上市项目经验、团队人员配置等。2、优先选聘国际知名、在发行人所属行业领域有深厚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行业顾问。 |
| 内控顾问 | 启动前 | 服务协议 | 项目启动时 | 考虑其执业资质、专业能力、行业声誉、香港上市项目经验、团队人员配置等。 |
| 公关公司 | A1 申报前 | 服务协议 | A1 申请前 | 1、考虑其香港上市项目经验、与各财经媒体是否具有广泛良好的联系、危机处理能力、企业推广材料制作水平等,后续年报推广等宣传工作一般由同一家公关公司持续负责。2、境外路演公司选聘应考虑其香港上市项目经验、全球交通、食宿及通讯的安排能力、路演全程幻灯片放映、摄影摄像、灯光音响、同传设备等技术实力、路演推介工具的创意及制作水平等。 |
| 印刷商 | 启动后尽快 | 服务协议 | 项目执行前期 | 1、建议选聘知名国际印刷商以保证材料制作的质量及效率,选聘主要考虑因素包括行业口碑、合作诚意、香港上市经验、应具有香港联交所认可的香港中文翻译资质、应具有先进的设备和便利的工作环境、沟通能力、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项目是否存在可能的时间冲突等。2、收费方面建议要求印刷商承诺封顶价,以控制额外费用支出。 |
| 公司秘书 | 启动后尽快 | 委聘协议 | A1 申请前,但需要留足尽职调查(如背景调查)的时间 | 1、需具备联交所要求的资质及相关经验,通常需居于香港。2、建议选聘熟悉法规、具备良好沟通能力、具有港股上市公司相关经历和行业认知的人选。 |
| 股票登记行 | A1 申报前 | 服务协议 | A1 申请前 | 建议选聘具有良好业绩、信誉与实力的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
| 香港公开发行收款银行及募集资金外汇开户行 | A1 申报后聆听 | 服务协议 | 遮盖版招股书打印前 | 1、主要考虑因素包括营业网点覆盖度、收集处理大量申请表及支票的能力、资金实力、港股经验、与发行人的关系等。2、建议从中银香港、汇丰等知名商业银行中选择 2-3 家作为收款银行并指定最为合宜的一家为代理行。 |
| 其他法律顾问/中介机构(如需) | 启动前 | 服务协议 | 项目执行前期 | 考虑其执业资质、专业能力、行业声誉、香港上市项目经验、监管沟通能力、团队人员配置等 |
五、关于保荐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整体协调人、资本市场中介人的特别规定
(一) 保荐人
1、委任保荐人
上市申请人必须以委聘协议书委任一名保荐人,协助其处理首次上市申请。不论已否呈交上市申请,保荐人一经委任,需五个工作天内书面通知联交所。如保荐人获委任后任何时候不再出任上市申请人的保荐人(不论已否呈交上市申请),需尽快书面通知联交所停职的原因。
上市申请人不得于保荐人获正式委任日期起计未足两个月时呈交上市申请。若上市申请委任的保荐人多于一名,须待最后一名保荐人获正式委任日期起计满两个月后方可提交该项上市申请。
2、保荐人的独立性
上市申请人至少须有一名保荐人独立于其本身。保荐人须向联交所证明其属独立人士或非属独立人士。以下情况之一构成非独立性的情形:
(1) 保荐人集团及保荐人的任何董事或保荐人董事的紧密联系人共同或将会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申请人的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 5%以上,但因包销责任而产生的持股除外;
(2)保荐人集团当时直接或间接持有、或将来可能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申请人的股权的公平价值,超过或将会超过保荐人最终控股公司或(如无最终控股公司)保荐人本身的最近期综合财务报表所示的权益净额的15%;
(3) 保荐人集团任何成员或保荐人的任何董事或保荐人董事的紧密联系人是上市申请人的紧密联系人或核心关连人士、保荐人是上市申请人的关连人士;
(4) 上市申请人在首次公开招股所筹集的款项有 15%或以上直接或间接用于偿还欠保荐人集团的债项,但倘该等债项属委聘保荐人公司提供保荐服务而须支付予保荐人集团的费用,则作别论;
(5)上市申请人及其附属公司欠保荐人集团的款项及保荐人集团为上市申请人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所有担保的总和,占上市申请人的资产总值超过30%;
(6)上市申请人及其关连人士/公司欠保荐人集团的款项以及保荐人集团
为上市申请人及其关连人士/公司提供的所有担保,占保荐人的最终控股公司或(若无最终控股公司)保荐人本身的最近期综合财务报表所示的资产总值超过10%;
(7)保荐人董事及其控股公司的董事、保荐人董事的紧密联系人或其控股公司董事的紧密联系人如拥有上市申请人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而其公平价值超过500万港元;
(8)直接参与向上市申请人提供保荐服务的保荐人雇员或董事,或该等人士的紧密联系人,持有或将会持有上市申请人的股份,或拥有或将会拥有上市申请人的实益股权;
(9)下列任何人士当其时与上市申请人或其董事、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主要股东之间有业务关系,而此关系会合理地被视为会影响保荐人履行职责的独立性,或可能合理地令人觉得保荐人的独立性将受影响,但委聘保荐人提供保荐服务所产生的关系除外:
1)保荐人集团任何成员;
2)保荐人直接参与向上市申请人提供保荐服务的雇员;
3)保荐人直接参与向上市申请人提供保荐服务的雇员的紧密联系人;
4)保荐人集团任何成员的董事;或
5)保荐人集团任何成员的董事的紧密联系人;
(10)保荐人或保荐人集团成员为上市申请人的核教师或申报会计师。
(二)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
若拟在联交所主板上市,且上市方式涉及簿记建档或配售活动(如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人须遵守“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的规定:即上市申请人拟聘任的每家独立保荐人必须同时被聘任为整体协调人,或必须聘任与该保荐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的整体协调人。
上市申请人须确保其就涉及簿记建档活动的新上市配售委任的整体协调人当中至少有一名符合以下标准:
1、该整体协调人本身(或其公司集团中的某家公司)亦根据《上市规则》获委任为保荐人,并独立于上市申请人;
2、该两项委任(即委任保荐人和委任整体协调人)乃同时作出,委任的时间
是在向联交所提交(或再重新提交)上市申请前不少于两个月。
如上市申请人在上市申请失效时或之后立即续聘其所聘任的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则上市申请人仍可在此续聘后不足两个月内向联交所再重新提交上市申请,前提是该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必须是在上市申请人提交首次上市申请的至少两个月前已获委任。
如上市申请人打算委任多于一名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应安排指定由其中一名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负责向联交所提供所需数据。
主板上市申请提交后,若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的聘任被终止(不论是仅终止整体协调人身份还是同时终止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身份),导致不再符合“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要求,则申请人需在重新聘任符合“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要求的机构之日起满两个月后,方可提交新的上市申请。例如,若某公司是唯一的独立保荐人,且该公司或其同一集团内的公司被聘任为整体协调人,则终止该公司的任何一个职务后,申请人都需要重新聘任。但是,若上市申请人已聘任两名独立保荐人,并相应聘任其担任整体协调人,则终止其中一名独立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的聘任时,无需重新提交上市申请。
(三)整体协调人
当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单独或共同从事以下任一活动时,即被视为整体协调人:
(1)全面管理该项发售、协调簿记建档或配售活动,并向上市申请人提供分配建议;(2)就发行价格向上市申请人提供意见,并以合同方身份与上市申请人签订定价协议;(3)行使以下酌情权:决定配售部分与公开认购部分之间的分配;调减发行股份数量;行使增发权或超额配股权。
整体协调人必须先获上市申请人以书面委聘协议委任,才可进行《操守准则》所指明的任何活动。整体协调人的书面委聘协议必须清晰列示:
1、整体协调人的角色及职责;
2、费用的安排(包括以将向所有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支付的总费用的某个百分率列示的向整体协调人支付的定额费用);
3、向整体协调人支付费用的时间表;
4、(仅适用于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上市申请人及其董事有责任向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提供《上市规则》规定的资料,以便其于规定时限内提交予联交所;
5、(适用于就新上市作出的配售)上市申请人及其董事提供《上市规则》所述协助的义务。
上述所指的总费用(也常称“包销费用”)包括向上市申请人提供以下一项或以上服务的定额与酌情费用:提供意见、营销、簿记建档、作出定价及分配建议以及将股本证券或权益(包括股本证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合订证券及投资公司配售予投资者。
如上市申请人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有关委任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的额外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在提交上市申请后不迟于两星期内委任其所有整体协调人,并委任登载整体协调人公告(当中须披露截至公告之日获委任的所有整体协调人的名称)。
整体协调人有责任确保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联交所提供准确完备的资料。如果上市申请人委任了多于一名的整体协调人,则所有整体协调人均须共同及个别承担上述责任。
如涉及簿记建档活动的配售并非就新上市而作出,而上市申请人委任了多于一名整体协调人,应安排指定由其中一名整体协调人负责向联交所提供所需资料。
(四)资本市场中介人
任何参与簿记建档活动或配售活动的持牌人或注册人均为资本市场中介人。
资本市场中介人必须先获上市申请人以书面委聘协议委任,才可进行《操守准则》所指明的任何活动。
资本市场中介人书面委聘协议必须清晰列示:
1、资本市场中介人的角色及职责;
2、费用的安排(包括以将向所有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支付的总费用的某个百分率列示的向资本市场中介人支付的定额费用);
3、向资本市场中介人支付费用的时间表;
4、(适用于新上市作出的配售)上市申请人及其董事提供《上市规则》所述协助的义务。
六、双重存档
自 2003 年 4 月 1 日起,香港开始实施双重存档制度。该制度依据《证券及
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市场上市规则》”)设立,其要求:上市申请人须将向联交所提交的所有上市申请文件副本报送至香港证监会存档。企业在完成上市后,应当及时将面向股东及公众披露的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副本提交香港证监会存档。为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公司一般可授权联交所代为办理相关存档手续。
香港证监会在审阅上市申请文件时会提出审核意见,如在10个工作日内发现信息披露不完整或存在违规情形,可对上市申请提出否决意见。联交所作为第一线审核机构,负责与上市申请人的日常沟通及初步审核工作。香港证监会与联交所之间有协作机制,可以保障审核意见的统一性。
根据《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6(3)b条,香港证监会也可以不否决申请,但对上市设置附加条件。在此情况下,相关企业需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香港证监会附加的具体条件。截至目前,香港证监会仅于2011年对贝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United Company Rusal Limited)上市申请实施了附加监管要求。
七、中国证监会境外上市备案
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需要遵守《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如新申请人须就其于联交所申请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则新申请人(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其他司法权区注册成立)须在预期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由中国证监会发出的确认新申请人完成中国备案程序的通知书。
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上市申请人境外首次公开发行或者上市的,应当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申请人境外发行上市后,在同一境外市场发行证券的,应当在发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有关中国证监会境外上市备案的规定介绍如下:
(一)境外上市备案规定
为更好地支持境内企业依法合规赴境外上市,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规范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境内企业境
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备案规定”),自 2023 年 3 月 31 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 6 项,包括《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和 5 项配套指引备案规定正式实施后,《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同时废止。同时,自 2023 年 3 月 31 日起,1994 年 8 月 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 1997 年 6 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废止。
此次颁布的境外上市备案规定立足于现行监管实践,着力提升规范化、透明度和便利化水平,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更好发挥法治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推动形成良好市场生态,进一步优化监管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信心。
《管理试行办法》的要点如下:
| 适用主体范围 | 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由上市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上市申请人应当指定一家主要境内运营实体为境内责任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1、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者净资产,任一指标占上市申请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比例超过50%;2、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
|---|---|
| 涉及行为范围 | 各类境外发行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行为,包括境外IPO、境外二次或多次上市、分拆上市、介绍上市、通过借壳及特殊目的并购公司(SPAC)方式上市、再融资(包括可转债、可交债、优先股)、发行证券购买资产、H股全流通、重大事项变更(如控制权变更)等均需履行相应的备案程序;除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外,境外间接上市如“红筹中概股”和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也被纳入监管。 |
| 备案替代审核 | 明确新的备案规定,尤其对于H股架构IPO、再融资以“备案制”代替原有的“行政许可”,取消递交境外上市/再融资申请前的中国证监会前置审批流程。 |
| 监管协同 | 提交上市申请前,需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核准等文件(如适用)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审查意见(如适用);对VIE架构企业,中国证监会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对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予以备案;此外,在备案过程中,中国证监会亦将视项目具体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
| 禁止情形 | 明确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上市融资的;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境外发行上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内企业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境内企业因涉嫌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依法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责任意见的;控股股东或者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 |
|---|
(二)境外上市备案流程
1、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上市申请人境外首次公开发行或者上市的,应当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市申请人境外发行上市后,在同一境外市场发行证券的,应当在发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并通过网站公示备案信息。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上市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上市申请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在备案过程中,上市申请人可能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意见。补充材料和征求意见的时间均不计算在备案时限内。
2、根据《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外商投资和行业监管等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可自主协商确定申请流通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并委托H股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尚未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一并就“全流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H 股公司应于申请所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结算完成转登记后 15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情况报告。
(三)境外上市备案监督管理
上市申请人境外发行上市后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并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具体情况:(1)控制权变更;(2)被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采取调查、处罚等措施;(3)转换上市地位或者上市板块;(4)主动终止上市或者强制终止上市。上市申请人境外发行上市
后主要业务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属于备案范围的,应当自相关变化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专项报告及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说明有关情况。
中国证监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以及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开展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违反《管理试行办法》,或者境外证券公司违反《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跨境监督管理合作机制通报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调查取证,根据跨境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协查请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提供必要协助。境内单位和个人按照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取证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四)境外上市备案重点审核问题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需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和认定依据,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最终的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集体组织、自然人等(其中,合伙企业形式需说明出资人构成、出资比例、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信托需说明信托设立时间、类型及运作方式、期限、各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安排及信托受益人等);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参照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说明第一大股东及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情况;控股股东或者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质押、冻结、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
|---|---|
| 主要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 需说明基本情况,不同类型主要股东均应分别说明其设立详情;需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的主体(含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集体组织、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含主权财富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金、公益基金以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主要股东为境外私募基金等的,如不属于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持股主体或持股平台,且入股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的,可不穿透,但其出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中存在境内主体(包括法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应当穿透说明有关情况。 |
| 协议控制框架(VIE 架构) | 境外投资者参与发行人经营管理情况,例如派出董事等;是否存在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不得采用协议或合约安排控制业务、牌照、资质等的情形;通过协议控制架构安排控制的境内运营主体是否属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是否涉及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领域。 |
| 股份代持 | 主要关注股份代持形成原因、演变情况、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等。 |
|---|---|
| 新增股东 | 对递交备案申请前12个月内的新增股东,主要关注其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与公司其它股东、董监高及中介机构的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禁止持股主体持有事宜;提交备案申请后股东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核查。影响控制权的,应当更新备案材料。 |
| 股东人数 | 针对境内直接上市公司,参照《证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主要关注发行人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 |
| 股权架构 | 重点关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是否可能引发控制权变动;股权架构及返程并购过程中的外汇、投资与税务合规性;股份回购与收购定价、税务处理;股权激励定价公允性及合规性,特别是涉及外部人员时的利益输送风险;发行后股权结构与控制权变化情况;以及国有股东是否依法履行国资管理程序 |
(五)境外上市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及中介机构分工请参见本执行手册“第五章申请文件制作”之“三、主要工作内容”之“(二)证监会备案文件清单及注意事项”。
八、FINI交易平台
(一)FINI交易平台介绍
FINI(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是由香港联交所2023年11月推出、并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运营的新股结算平台。其推出的目的是通过将IPO结算流程电子化,使市场参与者与监管机构可以在同一云端平台上管理IPO结算,获取实时信息,从而提升市场效率。借助FINI,IPO定价至首日交易之间的时间从5个工作日(T+5)缩短至2个工作日(T+2)。降低新股在上市前有关价格变动的风险,同时亦提升市场整体的运作效率。香港联交所亦通过FINI引入新的资金预付模式,帮助减低在新股超额认购情况下所锁定的资金。
FINI 目前支持联交所以下列形式上市的股本证券(包括普通股或优先股)、预托证券、合订证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及复牌招股,包括:主要上市;双重主要上市;第二上市;反向收购行动;以介绍形式上市;及由GEM转往主板上市。FINI 上的实际工作流程会视乎证券及上市类别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FINI 会处理新股发行、认购汇总、定价及确认配发股份、监管审批、款项结算以及股份纳入程序(如适用)。
FINI的用户包括:香港联交所与香港证监会;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
港结算");香港结算参与者;中央结算参与者的电子认购指定银行;收款银行;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指定保荐人;其他保荐人;指定整体协调人、其他整体协调人;分销商;保荐人/承销商的法律顾问;以及发行人的法律顾问。
FINI 平台(https://fini.hkex.com.hk)可通过开放互联网随时访问,但周六 12:00 至 23:59 及周日 00:00 至 12:00 除外。
(二)公开招股结算程序
FINI 推出后,所有发行人将须按以下 T+2 时间表进行公开招股结算程序,其中 T 为定价日,所有时间均为香港时间交易日。
| 步驟 | 活動 | 開始時間 | 截止時間 | 先決條件 |
|---|---|---|---|---|
| 1 | 啟動招股 | 聆訊後函件發出後 | T-5 14.00 | 指定保騰人或其法律顧問已於FINI 註冊開戶上線 |
| 2 | 公開發售認購申請期 | T-4 09.00 | T-1 中午 12.00 | 完成步驟 1 |
| 3 | 公開發售預設資金確認 | T-1 中午 12.00 | T-1 17.30 | 完成步驟 2 |
| 4 | 配額調整 | 步驟 3 後 | T 00.00 | 完成步驟 3 |
| 5 | 定價期限 | 步驟 1 期間或之後 | T 中午 12.00 | |
| 6 | 抽籤 | 步驟 4 後 | T 中午 12.00 | 完成步驟 3 + 4 |
| 7 | 公開發售款項結算 | T 中午 12.00 | T 17.30 | 完成步驟 5 + 6 |
| 8 | 提交承配人名單期限 | 步驟 4 後 | T+1 10.00 | 完成步驟 4 |
| 9 | 監管審批 | 步驟 8 後 | T+1 17.00 | 完成步驟 8 |
| 10 | 配發結果公告 | 步驟 9 後 | T+1 23.00 | 完成步驟 9 |
| 11 | 開始交易 | T+2 09.00 | 完成步驟 10 |
| a | 將公開發售股份存入中央證券存管處 | T+1 17.30 | 完成步驟 7 + 9 |
|---|---|---|---|
| b | 將國際配售股份存入中央證券存管處 | T+2 09.00 | 完成步驟 9 |
(三)操作说明
公司在 FINI 平台上承担多个角色,包括“保荐人”“中介机构”及“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这些角色分别由投资银行业务部(IBD)、股票资本市场部(ECM)及运营部负责处理。各角色的具体职责及互动方式如下所示:
(四)参考资料
有关 FINI 平台的具体操作及使用说明,请参阅以下文件:
1、视频链接(用于 FINI 系统演示)
https://meeting.tencent.com/v2/cloud-record/share?id=bad20630-1c4e-4572-
b04d-0abb9e1dcf5c&from=3
https://meeting.tencent.com/v2/cloud-record/share?id=f5b4e577-9f11-4510-b7d8-1460e9e6653f&from=3
G:\ Share\IBD_ECM_OPS\Video\FINI demo IBD ECM 230702 v2.mp4
2、香港联交所发布的参考资料
https://www.hkex.com.hk/Listing/Rules-and-Guidance/Launch-of-FINI-platform?sc_lang=en
https://www.hkex.com.hk/Services/Platform-Services/FINI?sclang=en#0E4939BE127844E4A916E433BD95D6FD
3、已开立 FINI 账户同事名单,详见公司 IBD 内部流程制度概述文件。
九、市场推广相关事宜
港股 IPO 过程中,从递交 A1 申请到正式挂牌上市需进行持续的市场推广,包括分析师大会、非交易路演、分析师预路演、管理层路演/簿记建档、定价/投资者分配,是链接企业与市场投资者的关键环节。
(一)分析师大会
发行人的管理层与分析师直接交流,通过管理层演示、问答环节、实地考察(如需)的环节加深分析师对发行人的业务、行业、财务等各方面的了解,帮助分析师发布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1、时间安排
递交A1申请后1-2周。为保证项目在后期正式市场推介时,各承销商可以同步发布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兼以考虑管理层的时间安排,发行人在提交A1申请表后应立即着手确定分析师大会的日期。
2、内容
(1)管理层演示。发行人管理层对业务运营模式、投资亮点、行业概况及前景、财务数据、未来发展理念及方向等各方面作陈述。
(2)问答环节。承销团的分析师代表根据管理层演示内容与招股书披露资
料,以及对行业情况的了解及专业判断,轮流向管理层提问。
(3)实地考察(如需):会后可考虑安排分析师进行实地现场考察,使分析师对发行人的项目情况、实际运作环境和流程有进一步了解。
3、注意事项
(1)彩排安排。管理层对业务的表述直接影响分析师对发行人的理解,为保证发行人管理层充分理清投资故事脉络、统一口径、高效地对分析师就发行人的业务主线、行业地位、财务状况、管理团队进行讲解,发行人管理层需在分析师大会前进行彩排。
(2) 准备分析师大会材料、数据库及问答清单。分析师大会材料是对发行人基本介绍、投资亮点和财务状况的精化提炼和浓缩,有助于分析师对发行人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数据库是对现有资料的汇总与整理,有助于系统全面地进行材料管理;问答清单则能更好地帮助管理层就分析师的提问进行准备,有助于加深分析师对发行人的了解。
(3) 参与人员。建议发行人主要领导均参加分析师大会,确保从各方面阐述发行人战略、各业务部门的发展及运营情况、财务数据等,同时回答分析师就这些方面可能提出的问题。
(4) 独立性要求。根据香港市场的一般合规性规定,分析师大会必须在承销商律师在场的条件下进行,以便发行人客观、合理地对发行人业务进行介绍,从而不影响分析师的独立性。
(二)非交易路演
非交易路演是 IPO 项目正式发行前锁定基石/锚定投资者的重要环节,通过直接有效地向潜在投资者介绍发行人的过往业绩、投资亮点及未来发展规划,为后续成功发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1、时间安排
建议在发行人提交 A1 申请后,考虑两轮非交易路演和反向路演(具体结合项目时间表情况综合考虑),以达到最佳的市场推介效果。非交易路演的具体时间安排可考虑市场环境、公司 A1 递交后近期发展表现等,主要针对位于中国香港及境内主要城市(北京、上海)的投资者,并根据项目需求进一步覆盖新加坡、纽约、伦敦等地区投资者,每轮非交易路演为期 5-7 个工作日。
2、内容
| 项目 | 第一轮 | 第二轮 | 反向路演(如需) |
|---|---|---|---|
| 时间 | 分析师大会后,为期5-7个工作日 | 第一轮3-5周后,为期5-7个工作日 | 第一轮3周后,会议+调研共1个工作日行程 |
| 地点 | 中国香港及境内主要城市(如北京、上海等) | 中国香港及境内外主要城市(如北京、上海、新加坡等) | 发行人具有代表性的管理项目 |
| 投资者 | 高质量大型基石及锚定投资者为主,覆盖所有投资者类型 | 前期表达投资兴趣的投资者、著名机构投资者 | 有调研需求的投资者 |
| 工作目标 | 1、与精选的具战略考量意义的投资者沟通,了解他们的投资兴趣。2、以资本市场合作为契机,探讨战略合作的可能性与可行性,为选取优质股东、把握市场宣传导向以及多元化夯实发行人业务等方面打下基础。 | 1、继续就投资故事、估值等深入交流,争取锁定可观基石意向。2、扩大投资者覆盖面,与重点机构会面,识别可能的锚定投资者并收集投资者对于估值方面的反馈,为后期分析师预路演及管理层路演打下坚实的基础。 | 1、实地参观帮助投资者直观理解发行人业务模式和未来战略。2、集中会议高效解决多名投资者问题。3、灵活安排前期基石或锚定投资者与发行人管理层的一对一会议,积极落实战略订单。 |
| 其他作用 | 进一步提炼投资亮点,按市场反馈情况完善、加强招股书等披露文件 | 锁定对交易有浓厚兴趣投资者群体,紧密跟踪和及时反馈,协助推动内部投资决策程序 | 实地调研是多名投资者内部投资决策必备要求,且可营造认购踊跃的市场氛围 |
| 推介形式 | 推介主要形式将为一对一会议,小部分会议也可按需要以视频/电话会议的方式展开 | 实地参观配合集中会议,同时灵活安排一对一会议 |
3、注意事项
建议发行人管理层与投资者直接沟通,了解资本市场对发行人及其行业看法和观点,进一步明确自身的优缺点及投资者的需求,进一步筛选和鉴别潜在的基石/锚定投资者。在非交易路演阶段锁定大规模的基石/锚定投资者订单将有效降低发行的风险,向市场传递正面信息,并对投资故事起到提振作用。
(三)分析师预路演
分析师与投资者直接交流,帮助投资者从分析师角度验证投资逻辑,进一步推动投资决策流程。
1、时间安排
如市场环境稳定,在项目通过上市聆讯之后的第二天,撰写分析师报告的承
销商将定稿分析师研究报告并开始印刷报告,同时进入“全球静默期”。在静默期结束之前(一般为定价后40天),分析师不得公开发布研究报告。一般建议分析师预路演为期5-8个工作日(取决于市场情况),涵盖中国香港、新加坡、纽约、伦敦等全球主要的金融中心。
2、内容
各承销商研究分析师将通过一对一会面或电话会议的形式,覆盖全球范围内最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群体,向投资者详尽阐释发行人的投资故事以及相对同业的竞争优势,并就分析师对发行人的未来业绩展望以及估值考虑等进行阐述,投资者也将以分析师的观点以及估值水平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
在分析师预路演一周左右的时间内,承销商团队将轮流主持每天晚上的投资者反馈电话会议,以向发行人更新市场情况,并总结每日收集到的投资者对投资故事以及估值区间提供的反馈。发行人也可就分析师预路演中投资者最广泛关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并由各投行提出相应的建议回答,从而为随后进行的管理层路演打下基础。
(四)管理层路演
管理层路演是管理层与投资者直接进行交流的环节,管理层的表现对投资者最终做出投资决定至关重要。
1、时间安排
管理层路演常安排在分析师预路演之后,通常为IPO定价前1-2周,建议为期5-7个工作日,覆盖中国香港、新加坡、纽约等地区/城市,具体时间安排将取决于发行时市场环境。
在管理层路演开展的同时,项目账簿也将同时打开,因此管理层路演是否可以将投资者兴趣有效转化为订单也是项目发行成功与否的关键。为确保交易在市场情况波动的情况下圆满完成,建议发行人在实现基石和锚定订单全额覆盖账簿(含绿鞋)的情况下开始管理层路演。
2、内容
管理层路演包括一对一会议、大型投资者线上会议、网上路演和香港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
(1)一对一会议。通过一对一会议拜访最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各承销团的
销售/资本市场部人员负责在会议前向管理层介绍该投资者的主要情况。一对一会议时间通常为一小时,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层演讲(20-30分钟)和回答投资者问题(30-40分钟)。一对一会议结束后,各承销商需及时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并反馈给管理层。
(2) 大型投资者线上会议:与会人员较多,可达100人以上,是提升发行市场知名度的重要途径。
(3)网上路演。利用网上路演配合投资者会议,将路演的汇报材料及其他信息放在互联网上供未能出席会议或希望重温发行人资料的投资者随时浏览。
(4)香港新闻发布会。在香港公开发售前一天由发行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此次公开发售的基本情况。
3、注意事项
(1) 路演彩排与问答准备。保荐人将结合之前分析师预路演的反馈为发行人准备路演过程中各种可能被问到的问题,并与管理层商讨确定最佳回答方法。在所有可能出现的投资者问题和建议回答都准备好后,需要管理层积极配合、充分准备,熟悉所有问答。项目经常被问到的关键问题需要各个参加路演的管理层按照预先准备好的问答统一口径,以确保发行人向外界传递的信息一致性。同时,管理层所有在会议中介绍或回答的内容不应超过招股书的披露范围
投资者在会议中不免会对发行人的某部分业务或财务数据存在问题或疑虑,管理层需要重点回答这部分问题并依据情况适时对该部分业务背景或前景进行展开说明,以尽早、及时地打消投资者疑虑,避免投资者因为个别小问题而影响投资决策。不同的投资者可能在战略、业务及财务等方面应各有侧重,某些投资者可能会问到比较尖锐的问题,管理层需要做好充分准备,对投资者的疑问做出全面和准确的回应。管理层冷静、专业的回答以及与投资者紧密、良好的互动将为项目的推介效果加分。
(2)后勤事项。应当尽早确定管理层路演的参会人员名单以确保每位管理层都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如管理层参会人员需提前办理好出国程序(护照、签证等)。承销商将与公关公司就管理层路演中的交通、住宿等做好衔接,同时为管理层准备与会投资者的简介材料并在会前向管理层进行介绍。
(五)定价
1.整体原则:动态定价
动态定价流程通过研究报告、预路演、路演逐步发现发行人合理价值,主要包含:
(1)内部分析:撰写尽职调查及起草招股书,完成财务报表,建立初步估值模型。
(2)交易前研究报告。制定当年及其后年度的预测模型,分析行业前景,发表交易前研究报告。
(3)预路演。对估值方法和可比公司提出反馈,取得全球投资者对发行人投资故事与估值倍数的反馈,根据投资者反馈确定路演价格区间。
(4)路演/簿记。管理层与全球投资者交流,阐述投资故事,回答投资者问题。开始簿记,建立良好的簿记势头,制造竞争气氛。
(5)定价:以募集资金最大化和确保良好后市表现为目标。
在这一动态定价的流程中,价格区间将会逐步缩小,最终达到的定价区间最高价应为可实现的,最低价则应当足够低以吸引投资者。
2、发行窗口选择
良好的发行窗口可提升投资者报价热情,选择发行窗口的考虑因素包含:
(1)自身因素。营运、财务表现及发展策略;资金需求安排;上市重组、保荐等工作进度;各监管机构批准、回馈情况等。
(2) 外部条件。中国及中国香港经济的走势;市场/行业板块股价的表现;其他大型融资项目的推出;同行企业项目时间表“撞车”等。
3、基石/锚定投资者引入
引入优质基石/锚定投资者有助于显著增强市场信心,具体体现在:
(1)提前构建交易需求基础。通过锁定基石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可在正式交易前便锁定大部分需求,从而大幅提升交易成功率。
(2)为估值测试提供实践窗口。能在交易发起前借助基石投资者的反馈,验证市场对目标估值的接受度。
(3)形成市场带动效应。凭借知名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可有效强化项目的市场吸引力,激发后续投资需求与交易动力。
4、定价策略
(1) 价格区间确定。定价区间需具有足够吸引力,使投资者专注研究发行人的投资故事,并且吸引“核心”投资者尽早下单,同时能确保抵御市场风险。设定价格区间时,需重点考量发行期间的市场环境、预路演反馈(尤其是投资者对估值的反馈),同时依托分析师在预路演中的反馈,预判国际配售启动后投资者可能认可的估值水平。其中,价格区间的下限应具备足够吸引力,以促使重要机构投资者尽早下单,为发行奠定良好开局、营造认购竞争氛围,这不仅有助于保障发行成功,更能让发行人掌握定价主动权,实现理想定价;而上限则需设定为在发行势头良好、市场状况稳定时投资者(尤其是基石投资者)可接受的最高价格,旨在减少价格敏感型订单,巩固定价主导权,争取估值最大化。
(2)最终定价策略。成功的定价应既能帮助发行人达成预期融资规模与定价目标,又能尽可能吸引高质量长线基金参与认购以优化股东结构、降低后市抛压,还需为投资者预留合理获利空间以保障后市稳定,而稳定的后市亦有助于绿鞋机制的有效实施,进而扩大融资规模。在决定发行的最终定价时要综合考量全球簿记建档的结果,包括全球市场整体需求、超额认购水平、不同价格对应的需求量、全球及各发行部分订单的质量;同时要关注主导投资者的定价观点,涵盖其需求、价格看法、潜在的后市购买兴趣及后市价格观点;还要参照与可比公司相对的定价情况,即相对可比公司的定价水平与估值;全球股市状况也不容忽视,涉及亚洲和欧美市场的相对表现以及市场波动性;此外,发行人的具体目标等其他重要因素同样是定价时需要纳入考量的内容。
十、绿鞋及稳市机制
(一) 定义
“绿鞋”也称“绿鞋期权”(Greenshoe Option)或“超额配售选择权”(Overallotment Option)因美国波士顿绿鞋制造公司 1963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时率先使用而得名,主要在市场气氛不佳、对发行结果不乐观或难以预料的情况下使用。港股 IPO 项目中,绿鞋机制即在发行的时候超额配售基础发行规模的最多 15%,稳市商将该超额配售部分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后市一段时间内,在二级市场作稳定股价之用,确保发行人上市后一段时间内的股价稳定性,避免股价受到市场波动或宏观政策影响的原因下跌。
(二)绿鞋机制的执行
港股 IPO 的稳市商通常由发行人指定承销团中的一家担任(即不一定为保荐人),在发行配售过程中,可以超额配售不超过基础发行规模的15%给认购的投资者,即配售115%。该超额配售15%所募集到的资金将会存放在稳市商的单独稳市账户中,用于后市发行人股价的稳定。在稳市过程中,当且仅当发行人股价不高于发行价时,稳市商才可以买入发行人股票用于稳市,且所买入的股票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超额配售的规模,即不超过基础发行规模的15%。
基于上市后股价表现的不同,绿鞋机制的执行存在三种情景,并影响IPO最终发行规模:
情景一:上市后稳市期内股价一直表现良好,完全不需要稳市商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来托市;超额配售权将会完全行使,发行人IPO的最终发行规模将相应扩大
情景二:股价有波动,比如上市后股价一开始跌破了发行价,之后在稳市期内又涨回到发行价格以上。当股价跌破发行价时,稳市商可使用绿鞋在二级市场买入发行人股票进行稳市,稳市商部分行使超额配售权。超额配售权完全或部分行使,发行人IPO的最终发行规模将相应地扩大,具体规模取决于超额配售权的行使规模
情景三:上市后股价下跌至发行价以下,并且在稳市期内一直都低于发行价。稳市商可使用绿鞋在二级市场买入发行人股票进行稳市,直至稳市结束。超额配售权将完全不会行使,发行人 IPO 的最终发行规模将维持不变,即基础发行规模。
(三)绿鞋机制的优势与局限
理想情况下,绿鞋机制能够促成各方参与者的共赢局面:对发行人而言,借助绿鞋机制可有效稳定股价及后市表现,为投资者规避潜在损失;对稳市商而言,能够通过在 IPO 价格下方买入股票、再以 IPO 价格交付予借股方的价差实现套利;同时,若触发绿鞋机制,承销商可通过超额发行获取相应的承销费用与经纪费用。
实践中,绿鞋机制虽能一定程度上稳定股价,但并不是解决股票上市后面临一切问题的万能手段。一方面,绿鞋机制只能在公开发售申请截止后的30日内
发挥作用,并且对行使此项权利的承销商的市场判断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从规模上来看,绿鞋只允许超额发行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15%的股票,可用于稳定后市的资金也有所限制。此外,当绿鞋机制实施,发行人增发股票时,一定程度上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也可能受到流通股票数量增加带来的影响。
十一、联席保荐的关注事项
本部分内容旨在明确香港上市项目中涉及多位保荐人执行的关键环节及注意事项,重点提示如何把握核心要点、提升客户体验及最大化我司经济利益分配。
香港上市项目联席保荐人背景多元,自项目启动至上市完成,保荐人间始终存在竞争,涉及整体协调、工作条线分工、招股书保荐人排序、分析师大会(AP)、路演安排等。竞争核心在于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最终争取有利的市场声誉以及经济利益分配。
(一)启动阶段
1、中介机构选聘与启动会
启动会前须确定核心中介机构(公司境内外律师、保荐人境内外律师、会计师)。建议我司主导上述核心中介的联络与选聘工作,确保项目执行顺畅并争取我司牵头角色。需要注意的是,推荐中介机构须专业可靠、确保资源投入,避免影响客户对我司的评价。
启动会阶段通常初步确立保荐人牵头方及排序。此排序常与保荐人 OC 协议中的份额挂钩。作为牵头保荐人,通常须主导启动会材料准备(核心为 A1 前逐周时间表);管理层访谈安排;保荐人分工方案等工作。
建议项目组主动承担材料统筹职责,包括与公司确认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并编制及与中介确认后的 A1 前逐周时间表。
启动会公司实控人、董秘等核心管理层通常出席。项目组建议尽量现场出席,启动会上可以介绍我司与公司合作历史,并针对性介绍项目团队成员优势(如相关行业背景、服务经验)。项目成员应主动添加公司领导及各中介负责人微信、建立各工作条线沟通群组,全方位体现我司牵头角色。
2、保荐人委任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新增保荐人最迟须于递交 A1 前两个月完成委任。项目
整体时间表确定后,可据此限制新增保荐人的加入。
委任协议要点:
(1)争取高 OC 份额(固定承销费用中公司的保底比例)
(2) 争取在协议中明确“公司作为牵头保荐人”的表述,以利后续排序确认
3、管理层访谈
管理层访谈访谈对象为公司实控人及部门负责人,是深入了解公司业务的首次重要机会,项目组须尽量现场参与(建议紧接启动会安排)。
访谈前应充分收集、消化公司公开信息;深入研究行业状况与趋势;研读竞争对手招股书及年报。访谈中基于充分准备积极提问,把握交流机会。
对于客户实控人等关键人物,建议由我司投行人员(而非保荐人境外律师)主导提问,以更好地控场及深入交流。
公司领导不便现场回答的问题,可从客户角度考虑,安排会后书面补充。
(二)启动后至递交 A1 申请前
1、专项问题
针对项目常见问题(如全流通、股东特殊权利、股权激励、募投项目等),应主动向公司提供材料及汇报,展现我司周全考虑及勤勉尽责。
对于重大专项问题,须做好充分研究准备,力争牵头解决及汇报。即使前期未牵头相关问题解决,亦可在问题解决过程中努力输出,在友商出现失误时争取接手,以利于最终投行排序及经济利益分配。
2、招股书撰写会议
此会议是与公司讨论招股书核心内容的关键场合(通常 3-4 次)。项目组建议尽量现场参与并充分准备,积极发言讨论。
讨论过程中可以发挥中资投行的优势,如对于 A+H 客户或具有 A 股申报经验的客户,可主动介绍 A 股与 H 股在监管导向、审核口径及披露要求上的差异,帮助客户理解招股书撰写,展现我司专业性。
(三)A1 前的 Printer Session
Printer Session 会议为期约 10 天,集中讨论及修订招股书等 A1 文件。建议项目组提前制定详细的逐日时间表,并向公司领导清晰解释说明整体安排。
公司董秘、财务总监等通常全程参与。项目组须现场参与,积极发言,就公
司关切问题,站在公司角度考量披露及处理方式。
递交当日,提前备妥定制庆祝蛋糕、鲜花、香槟及安排合影。
Printer Session 阶段易集中爆发关于招股书封面排序、LOGO 大小的保荐人之间争议,建议项目组制定应对预案。对于我司主导项目,若友商在最后阶段提出异议,项目组应据理向公司说明情况,坚决维护我司合理权益。
(四)递交 A1 申请后至上市
1、分析师大会(AP)
AP 材料是路演发行的起点。建议我司牵头 AP 演示材料制作(核心为投资亮点及发展战略),可将问答集、数据集模块分配予友商。
针对 AP 大会上公司希望重点阐述的问题,可安排我司分析师准备提问。
2、非交易路演 (NDR)
涉及 NDR 材料制作、投资者筛选及路演安排。
(1) NDR材料:作为AP材料的延续,建议由我司牵头制作。
(2) 投资者挑选:建议先由我司挑选常合作的投资者,再与友商轮流挑选。轮流投资者挑选时,投行间可能就有关联关系的几家投资者是否属于一家而产生争议,须从我司利益出发,框定合理口径并解释。
(3) 路演安排:建议提前妥善安排客户住宿、交通、餐饮;提前提示客户次日的路演安排;携带打印好的路演材料至现场。
3、舆情管理
公司递交 A1 申请后,财经公关会协助公司建立舆情监测机制,但投行会对公司具体情况更清楚,项目团队应积极关注可能影响发行的市场传闻或报道,帮助公司出具舆情应对方案,维护公司形象。
4、最终份额分配
除 OC 协议中的固定份额外,投行最终经济利益分配由公司在上市前根据各保荐人整体执行及承销表现决定。
客户经理应提前设计评估各保荐人贡献的模型。模型可考量因素包括牵头工作条线工作量、重点问题解决贡献、监管沟通表现、引入优质投资者订单量等(赋予各因素权重,模型设计应有利于我司)。建议尽早向公司介绍此模型,既给公司提供评估工具,亦有利于实现我司经济利益。
总之,在确保项目执行与承销工作质量的同时,需于各关键环节最大化客户对我司工作的认可度,最终为我司争取最优经济利益。
第二章 项目发起 (Deal Origination)
一、目标
“项目发起”阶段特指向客户营销直至为特定项目开展投标的阶段。本阶段的目标是建立并维护客户关系并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在发起项目时,应充分考虑项目质地。因此,参与项目发起的 IBD/ECM 工作人员(包括)应在发起阶段向相关的 IBD/ECM 负责人寻求有关“可执行性”的建议。
本阶段应完成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寻找、拜访、筛选和争取目标客户,并完成项目立项前的相关工作。项目组还应当控制费用、避免利益冲突、并注意保留重要节点的底稿和文件记录。
二、原则
(一) 针对性原则
项目组应根据我公司战略规划制定项目开发计划,有选择、有目的地开展工作,争取与目标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对于有价值和前景良好的行业,规范运作、规模较大、经营业绩良好、成长性较好的目标企业,项目执行团队应进行重点关注和开发,保持持续、动态的跟踪。
(二)及时性原则
项目组发现任何有价值的项目线索,应高度敏感、迅速行动,马上落实情况,获取项目信息,并尽快安排与目标客户高层人员见面,赶赴目标客户实地拜访,切不可拖拉犹豫。
针对项目情况和人员变动,项目组应及时更新 项目记录 并进行利益冲突核查。
(三)合作性原则
打造以客户为中心的“全业务链”战略是公司持续为客户提供价值的核心竞争模式。“全业务链”战略从根本上带动了经纪、自营、投行、资产管理等各项业务的优势,加快业务交叉与延伸带来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在投行项目开发阶段,投行各业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并与投行业务支持部门、集团相关部门实
施团队作业,适时向客户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创新性的项目方案,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及业务创新组合服务。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项目开发
2、制作 Pitch Book
项目执行人员编制 Pitch Book,一般使用 PPT 格式,建议使用公司基础模板,包括不限于以下部分(可根据项目需要进行调整):
(1)公司介绍:可基于公司定期更新的公司介绍素材进行调整优化;
(2)香港资本市场动态:可从ECM团队处获取最新的资本市场动态文件;
(3)行业及公司分析:可基于对公司所处行业及公司基本情况的理解进行制作;
(4)港股IPO上市方案:包括港股上市流程、时间表、对比上市条件的分析、审核重点关注问题、上市工作机制、中介选聘建议及其他公司关注的各类上市事项;
(5)估值及发行比例测算:基于可比公司估值、公司财务数据、港股市场情况等对公司估值及发行规模进行分析测算;
(6)市场推介策略及公司销售能力:可从ECM团队处获取相关素材并适当调整;
(7)公司精选案例:基于公司过往案例素材补充调整。
3、签订保密协议(NDA)
如需签署 NDA 以获得潜在客户进一步信息,请使用公司合规法务部的模板,签署前须获得合规法务部同意(请同时向合规法务部说明签署版本是否为未经修改的 NDA 模板,或标示修改内容供合规法务部考虑)。签署人员须为合规法务部发出的签署授权表 Signature Authority Matrix(会不定期更新)上的授权人员。
签署 NDA 亦需要符合处理机密内幕信息及中国墙政策,填写 项目记录 并通知 合规部门。
(二)项目信息管理
(四)跨墙事宜
投行条线人员跟非研究部人员(如投资部门、跨境融资部等)在项目承揽阶段可以合作。早期的客户接触可能未必涉及重大非公开信息(“MNPI”),但在接触到 MNPI 后,便须完成相关人员的 项目记录 或跨境流程。同时,项目承揽及项目执行的内部沟通群应该分开,项目执行群不应加入非投行条线人员。
联合 IBD 及 ECM 人员参与公司项目时,无须跨墙。如项目涉及其他公司及联合非投行条线人员(如投资部门、跨境融资部等),须走跨墙流程。跨墙跟 项目记录 流程可同步进行,如申请跨墙前 项目记录 未获批,跨墙申请表中也须填写公司名称。跨墙流程为:(a) 项目组填写跨墙申请表并获得相关部门领导 (IBD/ECM Dept head) 电邮批准;(b) 项目组通报合规法务部 (相关部门邮箱),并向其发送跨墙申请表及部门领导电邮批准;(c) (如跨墙人员为联合非 IBD 及 ECM 人员或公司研究所 Bruce Wang (参与非承揽工作)) 项目组发起 OA 流程,经部门领导或已授权的 IBD RO、公司合规法务部、条线合规、总部合规、跨墙同事部门领导等批准;(如跨墙人员为除 Bruce Wang 以外的公司人员),合规法
务部协助取得跨墙同事部门领导的批准,获得后通知项目组。
如项目组要邀请股票销售部门(EST)主管参加 CC 会议,鉴于有关人员属于 public side,请先完成相关人员的跨墙流程。
当跨墙同事不需再接触项目敏感信息(或不迟于项目结束后),项目组需进行“un-wallcross”程序:(如跨墙人员为联合非 IBD 及 ECM 人员或公司研究所 Bruce Wang),需要在 OASystem 上进行 un-wallcross 流程(流程指引请参考以下电邮):(如跨墙人员为除 Bruce Wang 以外的公司人员),需要向合规法务部发送电邮通知 un-wallcross。项目组须对所有跨墙相关申请及审批文件妥善存档。
(五)邮件群组 Project Email
在 OA 中创建 Project Email(办事大厅-群组管理),结合项目代号确定 Project Email 名称及地址;完成 项目记录 及 利益冲突核查 后,及获得项目 PD 批准后,方能把相关同事加入邮件群组(原则上包括 项目记录上面人员,但不包含相关质控人员等质控人员)。
(六) 项目代号 Project Code
项目组应设立项目代号(Project Code)用于辨识项目信息,为落实合规和信息保密要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使用项目代号,而非项目简称、客户名称进行沟通。
项目组可以向客户提出关于代号的建议,但最终决定权在于客户。为减少项目代号相似造成混淆的情形,应尽量避免选用常见的代号。项目组也可以在项目代号中加入数字、年份来进行区分,如 ABC2026、ABC26 等。
(八)项目启动会
初步选定项目主要中介机构后,项目组可协助客户公司准备项目启动会材料
并组织召开启动会。请项目组提前预约投行主要领导/高职级同事时间出席启动会,与客户公司领导及主要中介机构核心成员会面交流。
启动会流程包括不限于:管理层致辞、主要中介团队介绍、项目初步时间表展示、项目工作机制说明、信息披露及保密机制说明等,并可基于项目实际情况补充执行重点事项、下一步工作安排、资本市场解读等环节。同时可提前协调安排管理层尽调访谈,在启动会后开展。
四、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二)NDA 具体条款
按合规法务部指引,以下 NDA 条款须特别注意:
1、“保密信息”定义及除外条款:保密协议(NDA)中须明确界定所涵盖
信息的类别与类型,并合理设置除外情形,例如已公开的信息或在签署 NDA 前已获取的信息等。
2、相关方范围:除NDA涉及的披露方与接收方外,协议还应包含可能在未来业务推进过程中接触或获取保密信息的其他个人或团体。
3、条款有效期:每份NDA均需明确规定协议的有效期,包括持续时长及终止日期。请注意,若公司作为接收方,其标准为不接受超过3年的保密义务期限。
4、豁免标准:根据法院指令、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机构或律师披露保密信息的行为,应免除保密义务。签署 NDA 亦须需要符合处理机密内幕信息及中国墙政策,填写 项目记录 并通知 合规部门。
(三)发行人上市工作小组组建及分工建议
发行人上市工作小组一般须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业务组、财务组和法律组对接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项目工作领导小组:(1)掌控全局和进度,把握关键事项;(2)对项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3)综合协调各组及中介机构工作。
2、综合组:(1)总体协调中介机构;(2)整体把握控制项目时间表;(3)定期汇总报告项目工作进度;(4)整体尽职调查的协调与组织,尽职调查材料提供的协调;(5)上市申请文件撰写的总体协调;(6)对外宣传协调;(7)配合股票登记结算公司工作。
3、业务组:(1)业务尽职调查的协调与支持;(2)协调落实长期发展战略及业务规划;(3)上市申请文件中行业、业务、风险因素等内容的协调准备;(4)对企业普通员工开展企业上市一般知识的培训;(5)组织配合估值模型及业务/财务预测。
4、财务组:(1)财务尽调、第三方尽调及工商税务调档的协调与支持;(2)把握控制审计时间表;(3)协调配合审计师工作,落实审计意见;(4)组织配合盈利预测工作;(5)上市申请文件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协调准备;(6)配合公司内控完善工作。
5、法律组:(1)法律尽职调查的协调与支持;(2)协调配合律师工作,落实律师法律意见;(3)上市申请文件中风险因素、监管、重组、公司治理、关连交易等内容的协调准备;(4)协调配合公司治理结构,按项目要求完善的工作;(5)
协调配合项目过程中董事会召开。
(四)项目管理与工作机制建议
1、整体工作原则
保荐人协调项目中介机构,协助公司控制项目进程,安排具体工作。中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需及时与公司相应工作组及保荐人沟通;公司的各个工作小组,根据其负责的工作,与保荐人对接,再由保荐人协调相应参与工作的中介机构;保荐人及时将需决策事项上报公司,并及时将公司决策通知中介机构。
2、会议机制
项目工作通常采用周例会机制,由联席保荐人轮流主持并合稿周会材料,可采用现场或线上的方式,由公司及各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小组核心成员参加,会议将依据各中介机构汇总的本周工作总结,总结上周工作进程,制定下一周工作计划。针对难点问题,视问题的重要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召开专题讨论会。
视项目情况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讨论会,以现场会议或电话会议的形式;各方均有权提议,召集相关机构的核心工作成员就某一专项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解决方案,重大问题必要时将邀请上市领导小组参与讨论;各中介机构通报工作完成情况、遇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建议,尽量当场落实问题解决办法及责任人,对于重大问题提请公司上市领导小组进行决策或协调解决。
请保荐人境内律师就例会和专题讨论会等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总结会议讨论的重点内容,并提供各中介机构作为工作存档。
3、信息沟通、反馈、确认制度及统一汇报口径制度
各中介机构收到拟提交给公司的材料后,及时书面反馈,并抄送其它相关中介机构;对于提交给公司的上述材料,尽量经各中介机构确认和反馈无异议后提交;各方工作团队间均应保持顺畅和紧密的沟通,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跟保荐人及公司沟通,并召开专题讨论会。
4、书面备忘录
就个别重大专门议题或者认为有必要事宜可以形成备忘录,明确重要事项或者形成相关定案,给公司方面传递明确和一致的信息,并供各中介机构据其执行及作为工作存档。
5、公开宣传限制
为有效地管理不必要的媒体关注,严谨的准备工作极为重要;严谨的信息安全和成功地管理信息公告是完成上市的成功关键。项目启动会应请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公开宣传限制及保密工作的培训并制定信息披露指引。
建议采取的行动包括:(1)与律师/保荐人讨论新闻发布、公开演讲材料和媒体沟通的计划;(2)接触媒体或者证券分析员前,征询律师和保荐人的意见;(3)指定具体人员负责媒体联络,保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4)律师和保荐人应该审阅所有与上市有关的新闻稿;(5)审阅与本次上市有关的关联公司的信息披露。
严禁采取的行动包括:(1)与证券分析员和新闻记者讨论公司的上市计划,包括盈利预测和估值;(2)制定美国的投资者关系计划或者对美国机构投资者的销售计划;(3)向员工、客户或其他人士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与上市准备流程不相关);(4)向媒体或者证券分析员披露与上市有关的评论和资料。
(五)项目分工
1、联席保荐人间分工
如项目非公司独家保养,则需与客户公司及其他联席保荐人讨论确定牵头条线分工。建议优先掌握可视化程度较高的模块,争取较多与客户充分沟通的机会,具体如下:
(1) 项目组织/管理:中介选聘、时间表、工作通讯录;
(2)监管审批:联交所主要沟通、中国证监会主要沟通;
(3) 招股书:概览、竞争优势与战略章节(OSS)、募集资金使用章节(UOP);
(4) 尽职调查: 管理层尽职调查;
(5) 市场推广:Teaser/AP/RS 统稿、NDR/RS 安排。
亦可根据项目配置及实际情况进一步牵头业务、行业条线及财务模型、盈利预测备忘录相关工作。(具体以项目实际情况为准)
2、公司内部分工
项目执行的内部分工建议如下:
(1)客户组:整体统筹客户服务;
(2)执行组:主要推进项目实际执行,把握项目进度;
(3) 市场销售:发行窗口判断、投资者覆盖规划。
亦可根据项目配置及实际情况对业务、财务、法律、三方尽调等条线进一步
分工(具体以项目实际情况为准)。
五、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1、签署 NDA亦须符合公司处理机密内幕信息及中国墙政策,填写 项目记录并通知 合规部门。
2、如有 项目记录 信息变动,须再次发送至质控及 合规部门 审批,完成利益冲突核查程序。如 项目记录 要删除相关同事,请确保邮件群组也把相关同事移出。
3、项目组日常沟通应建立并使用铃客群,而非微信群;如非客户要求,不能将 Pitch Book 发送给客户。
4、与客户及其他中介机构沟通时,践行“一个公司”原则,重要事项通过邮件交流留痕。注意需要持牌同事才能对外发送邮件。
六、相关法规
(一)本阶段工作及业务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
1、《主板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持续更新)
2、《GEM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持续更新)
第三章委任前(Pre-Mandate)的立项
一、目标
本阶段的工作目标包括:(1)根据项目优点选择项目,并评估项目所涉及的风险;(2)审查并批准项目的人力和资源部署、确保人力和资源的高效有效利用;(3)确认交易的条件及项目核心条款;(4)完成委任协议的签署。
二、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
项目执行人员在完成必要的文件准备后应当尽快履行内部的BSC会议及项目遴选程序,以便尽早确认我司的身份。
(二)合规性原则
项目执行人员在开展BSC会议前,应对上市申请人进行初步的尽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完成KYC/AMLCheck等合规工作,确保已进行适当的背景调查和公开搜索,确保我司不签署任何可能产生利益冲突或声誉风险的协议。
(三)准确性原则
BSC会议及项目遴选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应建立在初步的尽职调查之上,能准确识别项目的核心问题,把握项目未来发行难度。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KYC/AML程序
1、填写KYC checklist 以及客户风险评估表格(两份文件都需要填写),并按KYC checklist 收集文件。针对非上市公司客户,须对客户本身、其董事、监事及控股股东集团(如没有,则大股东)等进行World check和desktop searches。如客户为上市公司,只需要提交载有该上市公司信息的联交所网页截图及World check 记录。如对客户风险评估表格的填写有疑问,请联系AML Compliance team(相关部门邮箱)。
2、把所有文件发送至运营部 Client Onboarding Team
(客户准入部门邮箱)审批。KYC/AML流程一般获得Client Onboarding Team批复便视为完成(即不再需要合规法律部AML Team电邮批复,高风险客户除外,这情况下Client Onboarding Team会自行咨询合规法律部)。
如在KYC及AML程序中发现有关客户可能涉及制裁,公司合规法律部会要求进一步信息,例如法律意见书以论证有关制裁是否会影响上市适格性或承接有关项目对公司的风险等,并跟总部合规法律部进一步判断是否批准该项目通过KYC及AML检查。根据过往情况,如只涉及实体清单,合规法律部接受实体清单纯粹为特定产品进出口的牌照要求,并非真正的制裁。
(二)公司遴选委员会
项目组须按《港股IPO业务遴选委员会申请报告(模板)》准备中文版本的申请报告,经PD及项目质控评审后,方可提交遴选会议评审程序,其中:
1、估值50亿以上、且经质控审核无重大风险的,可适用书面评审;
2、在A股完成过IPO立项、无重大不利变化的,原则上书面评审;
3、A股上市公司,无重大风险的,原则上书面评审。
遴选委员会结论为审慎推进的项目,项目组需与项目质控协商确定项目核查方案,项目质控会跟踪会议关注的重大问题和主要风险点处理进展,如相关事项不能有效解决、或尽调过程中发现新问题的,不予继续推进。
(三)公司BSC委员会
1、BSC的组成
(1) BSC 委员包括公司港股投行条线领导、投行部主管、投行部企业融资组主管/联席主管、资本市场部主管、合规法律部主管/联席主管、业务发展部主管、风险管理部主管(如为 SPAC 项目)或其授权人员。
(2)如果委员担任双重职务,则在确定是否达到法定人数时,只计算一个席位。如果同一部门的多名负责人/联合负责人出席BSC会议,则只计算一名代表(须符合其与IBD执行团队的独立性)。
(3)对于保存类项目,BSC委员必须独立于IBD执行团队,并且具有适当的资历和专业知识来评估关键问题、声誉和合规事项,提供指导并批准交易。
(4)项目组成员及PD、CD也应参加BSC会议。
(5)IBD/ECM秘书负责维护BSC成员名单。
(6)质控部人员列席会议。
2、法定人数
立项会议须有2/3委员参加方符合法定人数,需有超过2/3参会委员同意方能通过立项。对于SPAC交易,法律和合规部门负责人或联合负责人以及风险管理负责人或其代表应构成法定人数的一部分。
3、BSC委员会职责
(1)批准能力和资源的部署;
(2)提供关于费用金额和进度计费结构的指导;
(3)在决定接受或拒绝项目之前,应仔细考虑基于其优点的项目,并评估IBD/ECM确定的风险以及对这些风险提出的任何解决措施。
4、流程
(1)项目组须按模板撰写BSC报告,并经PD审阅后发送项目质控审阅。
(2)项目组可请公司秘书预先安排立项会议(一般在周一下午进行,紧急情况下可安排其他时间上会)。项目组在获得相关组别主管和香港公司投行负责人批准上会后,须于BSC一个工作天前向委员发送BSC报告和会议拨入号(抄送项目质控)。如公司BSC流程在联合立项审议流程以后,则需在联合立项审议流程前获得相关组别主管和香港公司投行负责人的上会批准。
(3) BSC会议后,项目组须制作BSC会议纪要,并须在获得项目PD及项目质控书面同意后,在BSC会议结束三个自然日内通过OA系统向各参会委员发出会议纪要,并获得委员批复,同时将以下人员加到OA会议纪要审批流程的参与人作为抄送对象:
质控:质量控制部负责人+项目记录上的所有的质控人员
合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黄慧丽
(四)委任协议签署及联交所备案
1、项目组提交有关商业条款给香港公司投行负责人和相关组别主管,并获得相关批准。
2、公司合规法律部、签字人(如无签字人,则RO)、质控审阅并同意协议(如需质控审阅公司聘用协议,请把协议(修订模式版本)发送予
质控部门邮箱)。
3、完成 OA 审批。
4、安排签署协议(请确保签署人为授权人员)。请注意一般不予批准项目签署排他条款。如必须要签署,需有合理原因,并获得香港公司投行负责人及受影响公司执委意见(如只限制公司IBD/ECM人员,则要香港公司投行负责人批准;如限制公司全部人员,则要全部执委批准)。另外,也需提前通知公司合规法律部,并把排他实体的名单发送公司合规法律部检查利益冲突。
5、签署公司聘用协议后,项目组须通知 合规部门;寄回协议到香港办公室存档,同时把以下文件的电子版发送给质控部门作存档:(1)已签署的合同;(2)确认批准签署合同电邮(须包含香港公司投行负责人和相关组别主管、项目签字人/RO、质控及公司合规法律部的电邮批准);(3)合同OA流程审批证明。
6、如涉及保荐项目,项目组须按上市规则及时(不多于协议日期五个工作日内)通过 ESS 向联交所报备聘用事宜。项目组亦须留意协议的主要条款,例如收款时点、到期日等,并于以后时点及时跟客户沟通跟进。请注意,联交所会把关保荐 OC 协议到期日期,如果保荐 OC 协议到期,须重签协议并提交后方能获得 case number 重交。
(五)Pre-A1 咨询文件
香港联交所鼓励拟申请人在正式提交申请材料之前,就非常见事项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即通常所指的“上市前咨询”程序(Pre-A1 Submission)。此举可有助于发行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早得知上市发行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以进一步明确赴港上市的重点考虑事项。
联交所上市科要求查询必须以书面和记名方式进行,同时填写并经电子呈交系统(ESS)提交上市电子表格 (M119/G118),表格中需要填写保荐人团队的相关信息。咨询函主要参考律师提供的模板,无具体格式要求。
四、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一) KYC/AML 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1、项目执行团队(可由指定的内部支持人员组成的工作团队成员协助)应及
时向 合规部门 更新交易进展和相关交易细节。
2、在召开 BSC 会议之前,执行团队(可由指定的内部支持人员组成的工作团队成员协助)应确保执行适当的监管和冲突检查及 KYC 程序,并圆满解决这些问题。
3、KYC 结果应在 BSC 报告中披露,并且应在 BSC 会议之前获得 KYC/AML 批准。
(二)BSC 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1、BSC报告应事先经投资银行部负责人审批,并至少在拟召开的BSC会议前一天提交给委员会成员(并抄送相关的IBD团队负责人和质量控制部门)。PD应在传阅前审核BSC报告(并记录审核情况)。传阅应严格保密。
2、BSC 会议通常在星期一下午举行,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应先向 BSC 成员确定可开会的时间段,以便在不同的时间举行会议。
3、PD、CD应出席BSC会议。
4、BSC 会议纪要应记录 BSC 的决策过程。会议纪要应由 PD 和质量控制部门(需有审查记录)进行审核,然后通过 OA 系统(视情况而定)在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发送给参会委员审批(除非需要更多时间处理委员的意见)。执行团队(可由指定的工作组成员协助,这些成员是内部支持人员)应确保及时收集所有相关批准。
5、BSC 会议纪要通过 OA 系统发出时,需同时将质控(项目记录上的所有质控人员)、合规(相关人员)加到 OA 会议纪要审批流程的参与人作为抄送对象。
6、如果对之前提交给 BSC 委员会审批的批准或资源要求相关情况做出任何重大变更,必须将此情况报告给 BSC 委员会,以便其考虑并根据需要进一步审批。
7、在 BSC 批准项目后,项目相关的投资银行部/资本市场部负责人正式任命项目的执行团队成员,并应确保执行团队拥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和专业知识。
8、对于保荐业务,在获得 BSC 批准后,投资银行部负责人应正式任命至少一名保荐人来监督执行团队。执行团队的任命(及后续任何变更)应妥善记录。
(三)委任协议的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1、对于保荐业务(包括由我司同时担任保荐人和整体协调人的情况)、并购/《收购守则》/其他财务顾问交易及资本市场交易,执行团队(可由指定的内部支持人员组成的工作团队协助)应起草委任协议草案,供合规法律部审核并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提交客户审阅。所有商业条款须与投行部主管或投行部/股权资本市场部主管达成一致。若BSC对委任协议提出意见,该文件应纳入/处理其相关意见。
2、委任协议草案原则上应基于内部模板拟定,任何重大修改均需合规法律部审核。
3、所有投行交易中,执行团队应确保委任协议明确记载我司的角色与服务范围。必要时增加退出或终止条款以保障我司权益。
4、保荐交易中,须明确保荐人费用条款,包括费用确定依据、支付结构与时间节点等影响因素。保荐人费用不得以发行成败或最终规模为条件;分期付款应与各阶段工作量成比例。禁止设置“无交易无费用”条款(或类似安排)。保荐人费用仅基于保荐人角色与职责(不含簿记、定价、承销等其他服务)。
此外,执行团队须获取客户书面确认(可包含于委任协议或单独文件),证明:(i)据客户所知,我司独立于客户且同时被委任为该上市申请的整体协调人之一;或(ii)若我司不独立于客户,至少一家独立于客户的保荐人(或其集团公司)将被同时任命为该上市申请的保荐人及整体协调人。
当我司担任整体协调人或需书面委任的共同牵头经办人时,委任协议至少须载明:我司的职责;费用安排(包括支付给我司的固定费用占支付给所有联席牵头经办人总费用的比例);付款时间表;(兼任保荐人与整体协调人时)申请人及其董事按《上市规则》要求向联交所如期提交信息的义务;以及(首次公开募股时)申请人及其董事履行《上市规则》所述协助义务(引用《操守准则》第21条及相关上市规则)。
5、保荐交易(含保荐人兼任情况)、并购/《收购守则》/其他财务顾问交易及资本市场交易中,执行团队应确保所有最终委任协议在签署前经合规法律部、项目负责人及质量控制部门审核,并由投行部主管批准,且仅可由我司最新授权签署人名单内人员签署。
6、执行团队(可由指定工作团队人员协助)应根据合规法律部合同存档要求归档签署版委任协议原件(如有)。投行部执行团队(可由指定人员协助)还需将已签署委任协议连同办公审批记录移交指定合同管理员存档,并指示财务部按委任协议约定向客户开具账单。
7、执行团队应密切监察委任协议的到期日,以便在到期前续订。
8、对于保荐业务,委任协议必须在代表客户向联交所首次提交新上市申请日期前至少一个月(针对 SPAC 交易)或两个月(针对非 SPAC 交易)签署。项目负责人和签字人应确保在我司被委任或终止担任保荐人时及时向监管机构发出通知。
(四)保荐人律师聘任协议的关注要点
签署保荐人律师聘任协议应关注的要点如下:
1、公司香港须为协议签署方之一;
2、协议中应明确保荐人律师仅接受保荐人(而非公司)的指示;
3、上市申请人须承担协议中所有法律费用及开支,且在任何情况下保荐人均不承担与该聘任相关的任何费用或支出;
4、公司或任一保荐人均有权通过事先书面通知终止聘任关系。
五、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一)关于 KYC/AML
1、注意进行 World check (https://worldcheck.refinitiv.com ID: 相关部门邮箱
Password: Huataiibd888) 时须在系统填写 case ID。
2、进行 World check 和 desktop searches 时须按情况使用双重 identifiers(例如英文名字及国籍)。
(二)关于 BSC 报告
| BSC 模块 | 注意事项 |
|---|---|
| Client | 必须提供公司的中文名称 |
| Deal Description | 务必写清楚公司成立年份(Year of Incorporation/Year of Founding), 因涉及是否满足三年营业纪录期要求 |
| BSC 模块 | 注意事项 |
|---|---|
| Major Shareholders | (1) 关于 UBO (最终受益人,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 和控股股东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的认定: 除了规则默认是同一集团外 (例如夫妻, 但不一定包括兄弟姐妹、父母及成年子女), 有时会根据是否签署过一致行动协议 (Acting in Concert Agreement) 等判断 (详见《上市规则》定义, 中国发行人参见上市规则 19A.14) (2) 注意港股对于控股股东的认定与 A 股存在区别 |
| Key Milestones in Timetable | 需特别注意项目时间表的安排, 如安排失当, 可能导致退表 |
| Location of Business | (1) 公司涉及境外业务的 (主要看收入来源和资产情况), 可能涉及请境外律师: 如, 某项目的矿产运营主要在赞比亚和刚果金, 则需要提醒聘请当地律师(2) 涉及特殊国家境外业务的, 还应关注客户是否涉及制裁风险, 请注意是否聘请制裁律师(3) 关于制裁区域, 重点关注朝鲜、伊朗、古巴以及俄罗斯等部分地区等高敏感地区, 同时需要结合制裁政策判断相应业务是否存在制裁风险, 在此基础上依赖律师工作进行核查 |
| Our Role | (1) 如果被聘为保荐人, 通常还会涉及同时承担其他角色, 请勿遗漏(2) 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 参见《上市规则》3A.43, 保荐人和整体协调人的委任需同时作出(3) 担任保荐人, 但不担任整体协调人: 不涉及发行的项目, 如介绍上市 |
| Legal Counsels | 需注意保荐人/underwriter 的律师是否是我司 panel 上的律所 |
| Track Record Period (TRP) | 需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18A 除外)(详见《上市规则》4.04 (1)、8.05 及 8.06) |
| Fulfillment of Listing Eligibility | 需仔细审阅, TRP 满足要求是前提条件, 然后根据上市规则要求审阅收益、利润、市值等信息(1) 收益测试 (Revenue Test): 只应计入主要营业活动产生的收益, 偶然产生的收入及收益不应计算在内。如公司有非法经营所得, 需扣除相关部分 (详见上市规则 8.05 (4))(2) 如公司存在重大关联交易, 或收入全部来自于关联交易, 在关联交易公允的情况下, 可以计算为收益(3) 需注意, 收益仅指拟上市实体产生的收益, 如拟上市公司有部分业务计划在 TRP 后或上市后剥离 (discontinued operation), 则不应计入收益(4) 盈利测试 (Profit Test): 在部分情况下需要扣除, 如因和关联方发生低于市场利率的有息贷款/无息贷款而产生的盈利(5) 盈利测试可加回的: 上市申请产生的费用, 对运营无实质影响 |
| Client Relationship | 明确项目来源, 包括项目承揽人, 或对于联合转介的项目, 转介入 (介绍人) 及被转介入 (承接人) 名字 |
| Transaction Rationale | 明确“The deal team will facilitate cross-selling of other Huatai HK's services, which will be conducted in a compliant manner” |
| BSC 模块 | 注意事项 |
|---|---|
| KYC/AML Findings | 需写明反洗钱风险等级,即“The AML risk level of the Company is【low/medium/high/very high】 |
| Sponsor Principal's View | 明确项目是否有“major hurdles/difficulties concerning listing eligibility and suitability”,以及“The sponsor principal has reviewed and agreed with initial due diligence plan for this case, including the due diligence stated under “Suggested form of Due Diligence Committee (DDC) Report” and “Key Due Diligence Work” under the IBD Execution Manual as well as those DD steps set out in this report” |
| ECM's View | 明确 ECM 销售策略和与 IBD 分工等(涉及发行的 IPO 保荐项目适用)。所有发行类项目立项时,需要成立 ECM 组,并由项目组向 Jiang Jing 蒋静/Doris Jiang 蒋熊孝/Jojo Liu 刘天姣/彭洋溢等四人中的一位进行确认,其确认 ECM 对项目没意见后才可以继续推进立项流程 |
| Working Team | 填写香港公司投行负责人以外人员(一般不用填写香港公司投行负责人,同时适用于 BSC/DDC/FAC/VC/CC) |
| Appendix 1: Internal Worksplit | (1)参与项目的同事需有实际工作任务(限 IBD 非 supervisor 成员, IBD 以外部部门和 supervisor 不受此限制)(2)每一个任务条线需要至少一位持牌同事牵头参与(3)如 PD (保荐签字人)、CD 在 BSC 后有变更,需通知 BSC 委员,IBD 领导和项目质控;如内部分工表有变更,需通知 IBD 领导和项目质控 |
| Appendix 2: Financial Statements | 简要审阅是否有异常,如存货金额较大等 |
(三)关于公司遴选委员会申请报告
| 遴选报告模块 | 注意事项 |
|---|---|
| 整体格式与内容 | (1)请注意页码的连贯性(2)内容应和BSC报告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可比公司选取不一致等情况(3)遴选报告模板已由“其他事项”更新为“其他事项/质控关注事项”,后续遴选会材料仅需遴选报告,不再需要此前的“质控预审意见”(4)虽然《港股IPO业务遴选委员会申请报告》内容相对简化,但委员的问题多样且深入,建议准备充分并对公司有一定了解后再开会,并同步准备公司BSC报告提前梳理项目情况及关注点 |
| 项目组成员 | 注意项目组成员需要精简,写清楚谁是项目负责人,项目组要安排有经验的人员,如果人数过多,需要作出解释;汇报人员需要是PD或PD以外对项目充分了解的中高级别人员(VP以上),并请上线人员留意讨论内容,确保会议过程可及时响应 |
| 遴选报告模块 | 注意事项 |
|---|---|
| 主要股东 | 港股对于控股股东的认定与A股存在区别:(1)香港上市规则下,控制权是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触发根据《收购守则》须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的数额)或以上的投票权/表决权的能力;或有能力控制相关公司或业务的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的组成;《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中将控制权定义为,收购方直接持有或者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被收购公司30%或者以上的投票权(表决权)。即强调对股东大会30%或以上的表决权/投票权,及决定公司大部分董事会成员的选任。(2)A股规则所认定的“控股股东”首先是直接持股主体,其次该股东系所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可以是单一最大,也可以是通过一致行动安排使得该部分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最大)。(3)港股规则下所认定的“控股股东”首先既可以是直接持股主体,也可以是间接持股主体,其次“控股股东”不限于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公司可以有多个不构成一致行动的控股股东(如果其分别持股30%或以上或能行使30%或以上投票权)。(4)港股项目在计算持股比例时,如A持有持股平台B51%的股权,持股平台B控制拟上市主体51%的股权,则A持有拟上市主体的股权比例将被认定为51%,而非51%*51%=26.01%。(5)以我司承做的某港股项目为例:A直接持有拟上市主体40.1284%的股权,同时A是持股平台B的GP并持有B70.11%的股权,持股平台B持有拟上市主体43.0714%的股权;在这种情况下,A被认为最终控制拟上市主体40.1284%+43.0714%=83.1998%的股权,A与B构成拟上市主体的一组控股股东。 |
(四)关于委任协议
1.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新申请人或其代表不得于保荐人获正式委任日期起计未足两个月时呈交上市申请”,即委任协议签署与 A1 递交需间隔至少 2 个月,建议结合项目预期时间表,合理安排委任协议签署及前置流程时间;
2、若除作为保荐人外,还担任保荐人兼任整体协调人(Sponsor-OC)、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及资本市场中介人等,在委任协议中会提前约定部分定额费用的分配,项目组需高度重视前期客户服务、与友商的竞争,以争取更优的分配比例。
六、相关法规
(一) 本阶段工作及业务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
1、《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
2、《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3、《操守准则》(香港证监会,2024年10月2日修订)
4、《主板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持续更新)
5、《GEM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持续更新)
6、《新上市申请人指南》(香港联交所,2025年5月6日修订)
7、《有关上市发行人的指引》(香港联交所,2025年5月6日修订)
8、《持续培训的指引》(香港证监会,2022年1月1日修订)
9、《发牌手册》(香港证监会,持续更新的公开纪录册)
10、《关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XV部的概要-披露利益的指引》(香港证监会,2024年5月24日修订).
11、《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香港证监会,2013年10月1日)
12、《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香港金融管理局,2023年5月)
第四章 尽职调查 (Due Diligence)
一、目标
根据香港资本市场相关监管要求,保荐人应当对上市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进行全面核查,并向联交所及市场确认上市申请人满足各项上市标准,上市申请文件披露内容完整、准确,投资者能够基于披露信息作出审慎的投资判断。
为履行保荐职责,保荐人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全面深入了解上市申请人情况。经过合理的尽职调查后,保荐人应对如下事项有充分的了解:(1)上市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组织架构,主营业务、市场表现及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及行业竞争环境,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等;(2)上市申请人的董事、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如适用)的个人背景和业务能力等。
尽调过程中,保荐人如发现上市申请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能力不足等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上市申请人明确指出问题所在,并提供专业、可行的整改建议,督促申请人完成整改工作。对于在上市申请日前无法完成整改的重大问题,保荐人应当在提交上市申请文件时同步披露:问题的具体性质及影响程度,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详细原因和已经采取或计划采取的补救措施。
因此,本阶段工作的核心目标是通过全面尽职调查,确保上市申请人符合《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上市条件以及上市申请文件披露内容完整、准确,有效降低保荐风险。
二、原则
(一)合理判断原则
《操守准则》第17.6(a)段的规定,项目组在对上市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全面深入了解上市申请人情况。因此,项目组应全面顾及所有相关事实及情况,在此基础上对尽职调查工作的性质及范围作出合理判断。不能盲目遵循固定模式,而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考量,以确保尽调工作既全面又具有针对性。项目组应认
识到,不同的上市申请个案具有各自独特的特点,尽职调查的性质及范围会因个案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每一个案的事实和情况都是独特的,不存在适用于所有情况的、详尽无遗的尽职调查步骤清单。因此,项目组要针对每个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尽职调查方案,避免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尽调。
(二)职业怀疑原则
项目组在履行对上市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操守准则》第17.6(b)段的要求,抱着职业怀疑态度开展工作。对于上市申请人或其董事所作的陈述、申述以及所提供的其他数据,要以提问求证的心态进行核查,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批判性的评估。
在尽调过程中,项目组要特别留意那些存在矛盾的或可靠性受到质疑的数据,包括专家所提供的数据。一旦发现此类数据,要深入调查,确保不遗漏任何可能影响尽调结果的信息。
(三)适当核实原则
项目组应严格遵循《操守准则》第17.6(c)段的规定,不能对上市申请人及其董监高所作的陈述说明及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应不加甄别地全盘采信。需结合数据属性、来源渠道及获取背景进行专业判断。
项目组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维度的验证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审查底稿文件、向专业人员问询确认、获取第三方独立证据材料等,通过交叉验证确保数据真实完整。
当发现所获资料存在疑点或潜在风险时,项目组应立即启动补充核查程序,通过专项尽职调查核实相关事项及数据的真实性,确保核查工作经得起检验。
不得单纯依赖企业高管的说明或承诺作为核查依据,此类方式不能构成有效尽职调查。应当采用实地走访、函证确认等更具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核查方式,确保证据链完整可靠。
(四)及时汇报跟进原则
项目组须按照独立尽调的要求,及时审阅相关尽调记录、及时提出问题和及时跟进,不应只依赖律师。如尽调过程中或审阅相关文件时发现与上市申请人表述或项目组理解有不一致地方,须及时跟进,并向签字保荐人甚至投行领导汇报
(特别是涉及重大事项)。有关跟进情况与汇报情况,亦须妥善记录及存档。
(五)妥善记录原则
根据《操守准则》第 17.10 段,保荐人应备存充分的记录(在相关交易完成或终止后在香港保存至少七年),确保能够有效证明其履职过程符合监管要求。对独立第三方尽调工作,需详细记录尽调方案的时间安排、项目组成员资质要求及调整原因、调查方式及实施范围、核查结论与专业判断等内容。项目组应当建立底稿目录并归档,按照监管指引对上述尽调过程实施全流程留痕。
三、尽职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董监高及股东尽调
1、内容和目的
根据《操守准则》,保荐人应依据合理的尽职调查,对上市申请人的董事、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如适用)的个人和业务背景进行核查。具体包括:
(1) 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尽调,确认上述人员是否具备履行其职责及管理公司业务的品格、诚信、匹配度、经验及能力,并符合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
(2) 识别公司的控股/主要股东和最终控制人;考虑公司是否与控股股东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同业竞争问题,若有,如何进行解决;公司在业务、财务、经营管理上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是否对其存在重大依赖;公司和上述关连方的关连交易情况。
(3) 对公司其他股东,例如 Pre-IPO 投资人、资深投资者(对于 18C 等公司)等进行尽调,确认 Pre-IPO 融资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及相关情况在申报文件中进行了披露。
2、惯常尽调方式及标准
(1) 背景调查
① 内容及目的:通过聘请背调机构对相关方进行背调并审阅背调报告,核查董监高或股东是否存在负面新闻、重大诉讼、行政处罚、刑事犯罪、侵权行为等,从而判断董监高的适格性及公司是否适宜上市等。
② 主要参与方:背调机构、保荐人、保荐人境外律师
③ 尽调对象:背景调查的范围由保荐人厘定,我司无强制标准,但须获签字人和质控同意,通常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体和重要子公司主体、持有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各自的受益所有人、和前5名客户和供应商。对于董监高和股东的背景调查范围一般包括目前在任和业绩记录期内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以及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比的股东和最终受益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
④ 工作要求:背景调查一般分为两个等级。对于自然人类对象,一级背调内容一般包括该自然人个人资料、任职经历、政治背景、商业背景、破产记录、诉讼记录及负面新闻等。对于法人类对象,一级背调通常包含审查和分析指定司法管辖区的公司记录、在法律和监管网站以及专有数据库中搜索标的、对当地和国际媒体以及社交媒体资源的搜索、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搜索所有负责人、公司搜索(所有公司记录)、清盘搜索、商业登记搜索、破产搜索(如有)、诉讼搜查等,通过对法人类的搜索也能发现有关董监高及股东的相关信息。二级背调包括上述一级背调所涵盖的范围,此外从可靠来源对标的声誉进行情报搜索。背景调查推荐的相关执行标准详见本章“四、(五)公开检索(例如背景调查、天眼查、百度等公开搜索)”。对于背调中识别的重大风险事项,需要进行补充尽调。
⑤ 主要步骤:
A. 在保荐人境外律师的协助下确定背调范围,但需注意背调范围后续可能变动(如新增常居香港独董)。
B. 协助公司选聘背调机构,背调机构往往会根据背调范围进行报价,选聘背调机构的考虑因素往往需就报价、预计时限、服务内容等综合考虑。由于保荐人将作为背调机构协议的签署方,也须参与协议的审阅确定。
C. 背调机构按计划进行背调工作,并在约定时限内出具第一稿报告或中期报告,在 A1 前出具终版报告。
D. 保荐人境外律师根据背调结果中识别的风险事项出具跟进背调问卷,并对相应背调对象进行补充尽调,并取得有关负面新闻的相应 negative confirmation。
⑥ 注意事项:
A. 背调范围的确定须经签字人、质控、及其他联席保荐人(若有)的同意。
B. 注意背调结果中识别的背调对象重大风险事项,包括诉讼记录、违规记
录、重大负面新闻等,需在补充尽调问卷中予以跟进,并考虑其对相关人员适格性的影响。
(2)管理层尽职调查(MDD)
① 内容及目的:管理层尽调访谈旨在对公司整体和各业务\职能条线及其管理团队建立基础认知,且前述访谈对象能够涵盖一部分董监高,可以通过其在访谈中的交流回答,对其适格性、专业性和基本背景形成一定了解。
②主要参与方:公司、保荐人、公司律师、保荐人律师、行业顾问、审计师。
③ 尽调对象:具体内容可参见本章“(三)业务尽职调查”之“2、尽调方式及标准”之“(1)管理层尽职调查(MDD)”。
④主要步骤:可参见本章“(三)业务尽职调查”之“2、尽调方式及标准”之“(1)管理层尽职调查(MDD)”。
⑤注意事项:
A.从管理层尽调维度,对管理层负责的业务内容或管理内容进行访谈时,特别要关注其专业性、对公司战略的理解及其管理能力等。
B.其余一般注意事项可参见本章“(三)业务尽职调查”之“2、尽调方式及标准”之“(1)管理层尽职调查(MDD)”
(3)董监高尽调
①内容及目的:一般以问卷访谈的形式开展董监高尽调,与董监高本人就其个人经验、资质和能力,参与公司管治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或关连交易,个人的诉讼、违规事项等进行了解和确认,部分在背调或其他尽调过程中发现的事项也可在董监高尽调中进行补充尽调,以此供保荐人对董监高适格性进行判断。
②主要参与方:保荐人、保荐人境内外律师。
③ 尽调对象:招股书中披露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一般董事会按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进行区分。
④主要步骤:
A. 董监高尽调一般在项目后期开展,由保荐人境外律师初拟问卷,经保荐人审阅后定稿。
B. 保荐人与公司协商组织尽调访谈,保荐人境外律师提问,保荐人境内律师记录,访谈记录邮件发送公司确认后获取被访谈人签字页。
(4) 董监高培训测验
① 内容及目的:以测验试卷的形式,对公司董监高就上市公司须遵守的持续性义务和责任相关知识进行测验,以判断其适格性。
② 主要参与方:保荐人、保荐人境外律师。
③ 尽调对象:招股书中披露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④ 主要步骤:
A. 董监高培训测验一般在项目后期进行,往往紧随公司境外律师对公司董监高进行培训之后,测验试卷由保荐人境外律师准备。
B. 试卷完成后保荐人境外律师进行批改评分,并获取参考人员签字确认。
⑤ 注意事项
A. 测验试卷需及时批改打分作为底稿留存。
(5) 背靠背确认函
① 内容及目的:背靠背确认函是发行人和相关方出具的书面承诺文件,其核心在于确保多方法律责任与信息一致性,确认函内容一般是对提供信息真实准确性、自身适格性、利益冲突及关连交易等事项的确认和承诺。
② 主要参与方:保荐人、保荐人境外律师。
③ 尽调对象:发行人、公司董监高、公司控股股东/单一最大股东。
④ 工作要求:背靠背确认函是发行人和相关方出具的书面承诺文件,其核心在于确保多方法律责任与信息一致性,确认函内容一般是对提供信息真实准确性、自身适格性、利益冲突及关连交易等事项的确认和承诺。
⑤ 主要步骤:
A. 背靠背确认函的准备和获取一般在项目后期、A1 递交前进行,确认函由保荐人境外律师准备,经保荐人审阅。
B. 保荐人侧拟定的确认函还需传阅公司侧,经公司和公司律师审阅并最终定稿。
C. 确认函签字页一般由公司境外律师提前准备,在A1前一天或当天释放。
(6) 其他辅助性尽调
其他针对公司董监高及股东的常见尽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① 对董监高个人简历、任命决议、任职证明等文件的收集和审阅。
② 保荐人在上市过程中对于公司董监高及股东的公开渠道检索了解,面对面接触等。
③ 保荐人 KYC 环节对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开展的 Desktop Search 和 World Check 等工作。
(二)上市适格性尽调
发行人的上市适格性是基本的上市要求,保荐人在提交上市申请前,须进行合理判断及尽职调查,知悉所有与判断发行人的上市资格及上市适格性有关的重要事宜。
| 核查事项 | 主要内容 | 主要尽调方式 |
|---|---|---|
| 公司设立, 营业记录及财务资格 | 《主板规则》第 4.04(1) 及 8.05 条 (《GEM 规则》第 7.03(1)、11.10 及 11.12A 条) 规定主板发行人须有三个财政年度 (GEM 发行人: 两个财政年度) 的营业纪录以及需满足相关的财务指标测试 | • 获取并审阅公司的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 了解公司的成立时间及业务经营范围;• 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进行工商调档, 确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均已依法设立;• 获取并审阅中国及海外法律意见书, 确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均已依法设立且符合相关组织章程规定;• 开展管理层尽调访谈并获取及审阅相关访谈纪要, 了解公司的业务性质及行业特征;• 开展业务尽职调查, 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走访、第三方走访、运营数据尽调等, 了解公司的业务性质和运营情况, 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类型及分布;• 获取及审阅行业顾问出具的行业报告, 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 获取及审阅审计报告, 开展财务尽调, 了解公司业绩期内的财务数据及业绩波动原因 |
| 核查事项 | 主要内容 | 主要尽调方式 |
|---|---|---|
| 管理层连续性 | 根据《主板规则》第8.05条及《GEM规则》第11.12A(3)条),发行人须证明至少前三个(GEM:两个)财政年度及直至上市日期管理层维持不变 | • 获取并审阅公司境外律师编制的管理层连续性分析报告;• 获取并审阅公司及其主要营运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了解他们加入公司的时间,在公司的角色和职责,以及在公司所处行业的相关经验;• 进行董事和高管尽职调查,访谈相关人员并获取访谈纪要,了解相关人员的资质和经验;• 针对向联交所申请了管理层连续性豁免的项目,项目组需获取并审阅豁免申请文件及联交所就豁免申请的回复,并审阅招股书中关于相关豁免的披露情况 |
| 拥有权和控制权连续性 | 《主板规则》第8.05条要求发行人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GEM规则》第11.12A(2)条)要求发行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拥有权及控制权必须维持不变 | • 获取公司股东名册及股权结构图,了解各股东的持股情况;• 获取并审阅公司境外律师编制的所有权连续性分析报告;• 获取并审阅公司境内律师出具的中国法律意见书,审阅法律意见书中关于控股股东的认定情况;• 审阅招股书中控股股东章节的信息披露 |
| 核查事项 | 主要内容 | 主要尽调方式 |
|---|---|---|
| 最低公众持股量 | 对于A+H以外的公司,公众人士持有的H股占H股所属类别已发行股份总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上市时证券类别预期市值不超过60亿港元,应不低于25%(2)超过60亿港元但不超过300亿港元,为以下较高者:(i)使公众人士持有的有关证券于上市时的预期市值达15亿港元的百分比;及(ii)15%(3)超过300亿港元,为以下较高者:(i)使公众人士持有的有关证券于上市时的预期市值达45亿港元的百分比;及(ii)10%(4)超过450亿港元,由联交所酌情处理对于A+H公司,公众人士持有的H股占H股所属类别已发行股份总数(即A+H总股数,不包括库存股份)至少10%,或预期市值不低于30亿港元 | 需根据发行人 IPO 前的股权结构测算发行规模及比例,设计具体发行方案以满足关于最低公众持股量的规定 |
| 自由流通股 | 自由流通股是指,在联交所上市而且被公众持股,同时没有监管或商业锁定期者或其他买卖限制者。A+H以外的公司,自由流通股必须:(a)占在联交所上市的股份类别全部已发行股份当中起码10%,同时起码市值5000万港元;或(b)起码市值6亿港元。A+H公司,自由流通股必须:(a)占在联交所上市的股份类别全部已发行股份当中起码5%,同时起码市值5000万港元;或(b)起码市值6亿港元。注:激励信托人持有的股份(针对第17章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份激励或期权激励),不算自由流通股,即使能算作公众持股 | 需根据发行人 IPO 前的股权结构测算发行规模及比例,设计具体发行方案以满足关于自由流通股的规定 |
| 核查事项 | 主要内容 | 主要尽调方式 |
|---|---|---|
| 足够的股东分布以及三大公众股东持股上限 | 根据《主板规则》及《GEM规则》,发行人在公众持股方面需满足:(1)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50%;(2)至少300名(主板)股东/100名(GEM) | • 需根据发行人IPO前的股权结构测算发行规模及比例,设计具体发行方案以满足股东分布及三大公众股东持股上限的要求 |
| 在香港拥有足够的管理团队 | 根据《主板规则》8.12条,发行人须有足够的管理层人员在香港,一般是指该发行人至少须有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 • 获取公司董事的履历资料及身份证明,确认是否满足两名执行董事居于香港• 进行董事尽职调查,访谈相关人员并获取访谈纪要,了解相关人员的资质• 对于申请了豁免的项目,需获取并审阅豁免申请文件及联交所关于豁免申请的确认,并审阅招股书中关于豁免的披露 |
| 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质 | 根据《主板规则》3.28和8.17条,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符合规定的公司秘书,该名人士必须为联交所认为在学术或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足以履行公司秘书职责的人士 | • 获取公司秘书的履历资料,确认其是否满足联交所规定的专业资格或经验;• 进行公司秘书访谈并获取访谈纪要,了解相关人员资质和经验;• 对于申请了豁免的项目,需获取并审阅豁免申请文件及联交所关于豁免申请的确认,并审阅招股书中关于豁免的披露 |
| 营运资金充足性 | 根据《主板规则》8.21A条,发行人必须在上市文件中加入有关营运资金的声明,确认其本身及其附属公司进行的业务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应付现时(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所需(矿业企业、18A及未商业化的18C企业另有规定) | • 开展财务尽调及财务模型尽调,了解公司的营运资金预测、资本支出计划和业务拓展计划等;• 审阅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营运资金管理的披露内容,特别是“财务资料”、“风险因素”及“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章节;• 获取并审阅申报会计师关于营运资金充足性的确认函;• 获取并审阅财务预测模型及盈利预测备忘录,了解公司营运资金预测的编制基础、假设及其敏感性分析;• 获取并审阅公司就营运资金充足性出具的背对背确认函 |
| 核查事项 | 主要内容 | 主要尽调方式 |
|---|---|---|
| 业务经营可持续性 | 即使发行人在提交上市申请时符合相关资格规定, 但若其业绩纪录期内或之后的收入及利润下滑及/或出现重大亏损, 联交所可能会关注其业务经营的可持续性 | • 开展 MDD、FDD、财务模型及 PFM 尽调, 了解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 公司亏损或业绩下滑原因, 公司业绩预测的假设及驱动因素, 公司潜在融资来源;• 获取公司在手订单、框架协议、战略协议等支撑公司未来业绩的资料;• 与公司讨论其提高盈利能力的具体措施和计划, 并审阅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披露;• 与行业顾问进行讨论, 确认公司亏损或业绩下滑是否与行业整体趋势一致;• 进行三方之客户访谈, 了解客户未来和公司继续合作的意向 |
上市适格性尽调的关注要点如下:
1、营业记录的界定
(1)财政年度并不必然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财政年度的定义为在股东大会提呈或将提呈的公司损益表所涵盖的期间(《主板规则》/《GEM规则》第1.01条)。例如有主板发行人于4月1日注册成立而以12月31日为财政年结日,虽然其注册成立之年的账目仅包括为期九个月的财务业绩,但若其在股东大会提呈该等账目,该期间仍被视为一个完整财政年度;
(2) 营业纪录指发行人业务活动的纪录,包括来自核心业务的收入、开支、现金流、资产及负债。若发行人仍未开始产生任何收入,且仅录得与业务准备活动(例如业务筹划、兴建厂房设施、采购原材料、与准客户初步洽商或试产)相关的开支,有关期间将不算入以符合满足营业纪录的规定:
(3) 营业纪录亦指构成有关上市事宜的主体业务,而非构成发行人的法律实体(例如发行人收购有关上市事宜的主体业务并呈列两份会计师报告)。具体而言,按营业纪录规定的诠释,若符合以下条件:(i) 两份会计师报告合起来呈现了构成上市实体的相关业务于三个(或两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过往业绩;(ii) 发行人能够依照所呈报的过往账目证明其足可符合《主板规则》第 8.05 条(《GEM 规则》第 11.12A 条)的其他上市资格规定;及(iii)申报会计师确认两份会计师报告的编制基础并无任何重大差别,发行人仍可能会符合营业纪录的规定。
(4) 根据不同的上市标准,港股申请的业绩报告期(TRP)时间区间也不相同。其中,8.05(1)(2)(3)的TRP至少3个财务年度;无收入/无盈利生物科技公司(18A)至少2个财务年度;特专科技公司(18C)至少3个财务年度且从事研发至少3个财务年度,特殊情况下可以2个财务年度(需预沟通);同股不同权公司(8A)至少3个财务年度,如果选用的完整财务年度不符合上述要求,会被退表。
但是,对于在业绩纪录期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递交的上市申请,若下表所载的财务资料及确认书与上市申请一并呈交,联交所会接纳附有涵盖财务期间较《上市规则》规定业绩纪录期为短的申请数据,而不会把申请数据视为并非大致完备。
| 于下列时间递交上市申请(业绩纪录期内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以下的月数内) | 递交申请日期的例子(申请人的业绩纪录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所需财务资料 |
|---|---|---|
| 2个月内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之间 | 业绩纪录期首两个财政年度$^{1}$及至少9个月的非完整财务期间$^{2}$ |
| 3-6个月 | 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之间 | 业绩纪录期三个财政年度$^{3}$ |
| 7-8个月 | 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之间 | 业绩纪录期三个财政年度$^{3}$及至少3个月的非完整财务期间 |
| 9-12个月 | 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 | 业绩纪录期三个财政年度$^{3}$及至少6个月的非完整财务期间 |
注:1、《主板规则》第 18A 章的生物科技公司和 GEM 申请人的业绩纪录期为一个财政年度;
2、申请版本中披露的非完整财务期间的财务资料及非完整财务期间的比较资料必须至少由中报会计师根据《香港审阅准则》第2410号进行审阅,而该等财务数据可以成为申请版本的会计师报告的一部分,也可以是申请版本的单独附录;
3、《主板规则》第 18A 章的生物科技公司和 GEM 申请人的业绩纪录期为两个财政年
度。
申请人的会计师报告的最后一个会计期间的截至日期,距上市文件刊发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业绩纪录期具体时间是根据上市申请表所述的上市时间表厘定。
如果提交 A1时间和上市时间存在跨年情形,需要关注 dealings commence (Form A1-M103)要在次年 3月 31日之前,否则会被退表,同时考虑联交所 4.04规则、8.06条规则及 SFC Company Ordinance 针对业绩记录期要求,需要额外注意下表列示的豁免及披露要求,否则亦会被退表。
| 上市文件刊发于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后两个月内 | 上市文件刊发于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后第三个月内 | |
|---|---|---|
| 豁免要求 | 豁免要求 | 豁免要求 |
| 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于联交所上市期限 | 三个月内 | 三个月内 |
| 取得证监会发出豁免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的证明 | √ | √ |
| 披露要求 | 披露要求 | 披露要求 |
| 最近一个财年的财务资料及有关该年度业绩的意见 | X | √ |
| 最近一个财年的盈利预测或提供证据说明不能载有盈利预测的理由 | √ | X |
| 董事声明,确认申请人的财务及营业情况或前景无重大不利转变 | √ | X |
| 于上市后刊发上市前最近一个财年的初步业绩公告及年报 | √ | X |
举例而言,如主板申请人最近期的财政年度于2024年12月31日结束,而其建议上市日期为2025年4月1日或之后,载于最终招股书的财务报表应覆盖截止2024年12月31日止的最少三个财政年度。就申请版本招股书而言,若其在2024年12月31日前递交申请,其申请会因为不被认为大致完备而退回。若其在2025年1月1日至2月28日递交申请,则可以递交载列较短期间的财务报表,交表后再更新2024年全年报表。
2、财务资格的规定
为符合《主板规则》第8.05条(《GEM规则》第11.12A条)项下的财务资格规定,收入/支出/现金流项目仅在源自发行人日常业务过程中的活动,且该等
活动由发行人以合规的方式进行的情况下方可计算。此外,不属于正常商业条款的交易(例如若干关连方交易)须在财务资格评估中作出调整,其中:
(1) 在评估有关收入是否源自发行人日常业务过程中的活动时,发行人须至少证明:(i) 有关收入主要来自发行人的核心业务,且并非是其主要业务的附带收益;及 (ii) 产生收入的时间并非任意或在很大程度上由发行人的董事酌情决定;
(2) 在评估发行人是否符合财务资格规定时,发行人应就非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关连方交易作出调整。联交所过往曾在考虑下述情况后判定有关发行人未能符合财务资格规定而拒绝其上市申请:
(i) 在基于对来自控股股东且用于发行人营运支出的免息贷款(即并非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相关的名义利息开支的估算之后;及
(ii) 加回发行人的主要厂房(由其控股股东拥有)的豁免租金开支,且就发行人在消费品产销日常业务以外的其他项目(包括一次性收益及董事豁免的酬金)作出调整。
3、管理层连续性
(1) 发行人必须证明于相关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以及其主要营运附属公司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大部分成员没有变动;
(2)针对采用8.05(3),即市值/收入测试申请上市的发行人,如满足以下条件,可向联交所申请管理层连续性的豁免:
(i)发行人的董事及管理层在发行人的业务及行业领域内,具备至少三年充足且令人满意的经验,该等经验的详情必须在发行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
(ii) 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的管理层连续性。
4、拥有权和控制权连续性
(1) 控股股东定义:任何有权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 (或《收购守则》不时规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所需的其他百分比)或 30% 以上投票权的人士(包括预托证券持有人)或一组人士(包括任何预托证券持有人),或有能力控制组成发行人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的任何一名或一组人士。港股规则下所认定的“控股股东”首先既可以是直接持股主体,也可以是间接持股主体,其次“控股股东”不限于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公司可以有多个不构成一致行动的控股股东。如某上市发行人的股东为三个特殊目的投资机构 a、b、c,持股比例
分别为51%、30%、19%,a、b、c分别由自然人A、B、C全资持有,港股规则下,特殊目的投资机构a、b与自然人A、B均直接或间接拥有上市发行人30%或以上的投票权,因此均为上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发行人若无控股股东或一组控股股东,则所引述的「控股股东」或「一组控股股东」,应为最大单一股东或一组最大单一股东;
(3)连续性要求具体体现在:(i)组成该组控股股东的股东不得有变(即无股东加入或离开);(ii)组成该组控股股东的股东所持有的投票权不得有重大变动;及(iii)并无新控股股东出现。若组成该组控股股东的股东之间的投票权有变,联交所将应个别情况评估有关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4)不同上市标准下对控制权连续性要求有些不同:第8章的控制权连续性是从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的第一天开始计算,直至上市当天的控制权要连续;而18A、18C则是从提交上市申请日之前的12个月开始计算,直至上市当天的控制权要连续。
5、公众持股
联交所不会视发行人的核心关连人士为公众人士,亦不会视该等人士持有的股份为公众持股。此外,不会承认下列人士为公众人士:
(1)任何由核心关连人士直接或间接资助购买证券的人士;
(2)就发行人证券作出购买、出售、投票或其他处置,而惯常听取核心关连人士的指示的任何人士,不论该等人士是以自己的名义或其他方式持有该等证券,及;
(3)发行人(作为库存股份的法定或实益权益持有人)
上述核心关连人士为:
(1)就中国发行人或中国发行人的任何附属公司以外的公司而言,指该公司或其他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持股10%及以上的股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紧密联系人;及
(2)就中国发行人而言,指中国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持股10%及以上的股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紧密联系人。
6、在香港拥有足够的管理团队
该项规定可申请豁免:发行人如想申请豁免《上市规则》第8.12条的规定,必须提交书面陈述予联交所考虑。联交所行使酌情决定权时,会考虑发行人对
其维持与联交所的经常联系方面所作的安排等因素。例如,若公司能证明委任常居于香港的执行董事将对集团无益或属不适当,不符合公司或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且能作出其他维持与联交所联系的合理安排,可能获批豁免。
其他维持与联交所联系的合理安排通常包括:(1)已安排两名授权代表与联交所进行日常沟通;(2)将会提供每位董事的联系方式至联交所,同时确保每位董事持有效的旅行证件,确保联交所可及时联系董事;(3)已聘任合规顾问作为与联交所沟通的额外渠道
7、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质
该项规定可申请豁免:联交所考虑豁免的因素包括:(1)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活动是否在香港以外进行;(2)发行人是否委任一名不满足联交所要求的专业资格或经验的公司秘书;(3)董事为何认定拟委任公司秘书适合担任该岗位。同时,该项豁免(如获授予)将有固定期限,且须符合以下条件:(1)拟委任的公司秘书必须由一名具备所规定资格或经验的人士协助,且该人士在整个豁免期内获委任为联席公司秘书;(b)若发行人严重违反《上市规则》,该豁免可被撤销。
对于主要业务运营在国内的发行人,实操中一般委任两名联席公司秘书,其中之一为外部人事,符合联交所关于公司秘书资质的规定;另一名为公司内部人员,旨在培养公司内部公司秘书。
8、营运资金充足性
关于营运资金充足性的论述需夯实,如其中存在由控股股东担保的借款,联交所一般会要求测算剔除该部分资金后,是否仍满足营运资金要求。
9、业务经营可持续性
针对如下情形,联交所会重点关注业绩经营可持续性:
(1) 财务表现/业绩下滑:如债务沉重,流动资产为负;应收账款高企、周转率下降,存在回款问题;依赖政府补助;连年亏损且持续,对股东及其他关连方的依赖等;
(2) 易受影响的业务模式:价格接受者,对上下游无议价能力;客户高度集中;客户结算周期长,现金流错配;向关连人士付款等;
(3) 核心业务的重大变动:业务模式、成本结构、盈利能力及风险概况等有重大变化;
(4) 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如监管变化令发行人无法继续以目前的形
式经营其业务;替代技术的发展令发行人的产品/服务被取代等。
(三)业务尽职调查
1、内容和目的
业务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为:(1)挖掘和厘清发行人所处行业及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优势和风险;(2)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持续成长性及未来发展空间;(3)基于所处行业、业务模式、发展阶段、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等,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香港上市要求,如公司是否具备“特专科技”或“生物科技”行业属性,公司业务是否包括外商投资禁止类业务。
主要尽职调查内容包括:
(1) 发行人基本经营模式、业务、技术和资产架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营业务情况、业务模式、销售情况、采购情况、研发情况、生产情况、公司主要资产情况,如土地、房产、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2) 发行人所处行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发展前景(结合行业上下游情况)和相关产业政策、市场容量、未来发展趋势、公司所处行业地位、主要竞争对手;
(3) 发行人同类(同行业、相同或类似经营模式、相同或类似业务架构、共同具有某些特殊性等)公司发行上市及经营情况,发行人相较于同类公司的优势和劣势;
(4) 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分布情况,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依赖,客户/供应商是否稳定可持续。
2、惯常尽调方式及标准
(1)管理层尽职调查(MDD)
①内容及目的:MDD是收集和梳理公司核心信息的重要尽调方式,MDD问卷一般包括公司概览、竞争优势及战略、行业格局、业务及运营、技术研发、市场营销与客户、采购与供应商、人力资源、法律与监管合规、财务与会计等章节,涵盖企业运营的各个维度,可以系统全面地了解发行人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潜力。
②主要参与方:公司、保荐人、公司律师、保荐人律师、行业顾问、审计师。
③访谈对象:公司概览、竞争优势及战略以及行业格局通常访谈公司董事长
或 CEO 等关键领导人,因其对企业的战略布局、行业发展趋势有着全局性的认知,能够从宏观和战略层面阐述企业的定位与发展规划,为各中介提供高屋建瓴的见解。其他章节则侧重于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的具体细节,针对这些具体职能领域的内容,可根据公司组织架构图,与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如果发行人业务板块较多、分工细致,还可能涉及与不同业务板块的负责人进行沟通,以确保从实际执行者的角度,获取最真实、详尽的公司运营信息,全面、深入地了解企业各环节的实际运作情况和潜在风险。
④主要步骤:
A.保荐人或保荐人境外律师起草MDD问卷;
B. 保荐人与公司沟通确认问卷各章节的受访对象及具体访谈方式(如直接访谈或先提供书面回复,各中介机构审阅书面回复后进行针对性提问,现场访谈或线上访谈);
C.保荐人发出访谈日程安排及会议链接,如为现场访谈,统计参会人员情况以方便公司根据人员数量预定会议室;
D.访谈过程中,保荐人境外律师主要提问,保荐人境内律师记录会议纪要并跟进缺失资料清单。
(2)实地考察(Site Visit)
①内容及目的:对发行人的主要办公/运营/研发/生产/门店等场所进行实地考察,查看发行人业务运营中所使用或将会使用的重要资产(不论自有或租赁),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存货、生物资产等,以评估其质量及用途,验证公司业务运营真实性。
②主要参与方:保荐人、保荐人律师、审计师(视情况参与)。
③实地考察筛选标准:
结合发行人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按照实际开展业务的地方、重要性等原则拟定实地考察的范围,筛选维度及标准如下:
A. 相关场地所属子公司营业收入、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占合并指标的比例,实地走访范围一般须包括业绩记录期内,经会计师确认的大于收入/资产/盈利贡献5%的项目/基地/门店实地考察(包括物业、厂房等)。针对业绩记录期最后一年占资产比例超过15%的建筑,也须涵盖在实地走访范围内。
B.如发行人业务运营涉及多个城市(主要针对存在较多自营或加盟门店的
消费类项目),筛选维度还应包含运营城市覆盖,例如,可选择各城市销售额/GTV 前几名的门店,确保所选择的实地考察场所已基本覆盖发行人的运营城市。
④主要步骤:
A. 保荐人获取公司业绩期内所有实地场所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所属公司名称、场地地址、主营业务、员工人数、场地用途(办公、研发、销售、生产等)、建筑面积、自有/租赁、产能/产量、所属公司财务指标(收入、总资产、净资产等)等信息;
B. 保荐人与保荐人律师讨论确定实地考察筛选标准及范围,相关筛选标准及范围需经项目 PD 及质量控制部门确认;
C. 保荐人境外律师准备实地考察指引及考察问卷;
D. 实地考察过程中,保荐人境外律师负责提问,保荐人境内律师负责记录纪要并收集相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受访人名片(或工牌、办公系统截图)及身份证(或护照、驾驶证)、实地考察照片(需带有定位);
E. 访谈完毕后,保荐人境内律师应将访谈记录发送至保荐人及参与访谈的其他中介团队审阅并发表意见,保荐人境内律师整理各方意见定稿后,在不违反保密义务且受访者配合的前提下,通过电邮向受访者发送有关的访谈记录以获得受访者确认或其相关意见与建议。保荐人将访谈记录作为尽职审查记录组成部分加以保存,并对其保密。
⑤注意事项:考虑到发行人申请上市是重要非公开信息,根据监管要求需要对发行人香港上市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保荐人和保荐人境内外律师身份和访谈目的应当做适当保密,对公司其他非项目核心小组成员介绍时建议统一介绍为业务咨询顾问,而访谈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了解双方业务运营及资产情况,以更好地规划公司未来的发展。
(3)第三方尽调(TPDD)
①内容及目的:走访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及银行,了解发行人与其之间的商业关系与合作情况,验证发行人业务、资金的真实性。
②主要参与方:保荐人、保荐人境内外律师、审计师。
③第三方尽调要求:
A. 一般情形
a.客户、供应商
根据公司业务类型/采购类型划分,走访范围需覆盖各类细分类型下前N大或收入/采购金额占比达N%以上的客户/供应商(选择标准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同时至少需包含业绩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并结合客户/供应商数量及分散程度、项目时间安排、客户/供应商在业绩期内的留存情况、客户/供应商重叠情况等因素综合选取,最终选取的走访范围及覆盖发行人收入/采购额的比例需经项目签字人及质量控制部门确认。
b.银行
通常选取前N大或占比达N%以上的借款银行及存款银行进行访谈(选择标准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最终选取的银行走访范围及覆盖发行人存款/贷款的比例需经项目签字人及质量控制部门确认。
B.对于经销/分销模式的核查
对于存在经销/分销模式的发行人,联交所重点关注发行人经销/分销商管理相关内控是否完善、与经销/分销商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与经销/分销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连交易,以及经销/分销模式的收入确认及退货的会计处理等问题。针对经销/分销商,除常规走访外,保荐人及保荐人境外律师还需制定专门的尽调计划,尽调方式主要包括:
a. 获取并审阅发行人经销/分销商清单明细,包括经销商名称、经销/分销级别(一级/二级)、经销区域、第一次成为经销/分销商的日期、经销/分销协议的起始及终止日、提前终止经销/分销协议的原因(如适用)、经销/分销产品、信贷期、最低采购额或销售目标(如适用)、每期公司向各经销/分销商实际可确认收入的发货数量、每期收入及占比、关连关系、是否为公司员工或前员工等信息;
b. 获取并审阅业绩期内有效的经销/分销协议并审阅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经销/分销期限、经销/分销区域或独家性、各方主要的权利与义务、销售及定价政策、货物返回安排、最低采购额或最低销售目标、付款和信贷条款等;
c. 获取业绩期各期经销/分销商年末库存数量及金额,以及当期向终端客户售出的数量及金额;
d.获取业绩期各期经销/分销商的退换货金额以及返利金额;
e. 获取经销/分销商确认函,确认经销/分销商的独立性及业绩期内的交易金额、期末存货金额;
f. 取得业绩期各期前 N 大经销商的穿行文件;
g. 审阅内控报告对经销模式的发现并与内控顾问进行专家访谈中了解公司经销模式相关的内控措施及是否有任何重大内控发现。
C. 对于C端客户/供应商的核查
部分商业模式下存在大量C端客户或供应商,如电商企业存在大量个人消费者、网约车平台存在大量个人司机等,针对该类客户/供应商,常采用电话访谈尽调方式,如工作量较大,建议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访谈,访谈对象筛选标准为:业绩期各期选取N名(具体标准视项目情况而定,一般选取100-200名)C端客户/供应商,所选取的样本需满足:
a. 交易额或订单量较多和较少的客户/供应商均需覆盖,可对所有 C 端客户/供应商的交易额或订单量进行排序后,按照四分位进行选取(即在每个四分位区间中按比例或固定数量选取样本);
b. 覆盖公司不同运营城市和平台,例如,某服装公司在京东、淘宝、唯品会等不同平台均开设网店,则选取的C端客户需要覆盖所有平台。
④主要步骤:
A. 保荐人获取公司业绩期内所有客户、供应商及银行清单;
B. 保荐人与保荐人律师讨论确定三方尽调筛选标准及范围,相关筛选标准及范围需经项目签字人及质量控制部门确认;
C. 发行人提供经筛选第三方的联系方式(姓名、职位、电话、访谈地址、工作邮箱等),并确认拟受访者参加访谈的意愿及接受访谈的意向时间;对于拒绝接受访谈的第三方,需保留拒访记录并进行替补,同时针对拒访第三方,保荐人及保荐人境内律师需对其进行穿行测试;
D. 保荐人境外律师准备三方尽调指引及访谈问卷并经保荐人及其他参与访谈的中介审阅,访谈问卷需结合不同业务类型进行针对性设计;
E. 走访过程中,保荐人境外律师负责提问,保荐人境内律师负责记录纪要并收集相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受访人名片(或工牌、办公系统截图)及身份证(或护照、驾驶证)、实地走访照片(需带有定位)、受访人签字页(如对方同意签字);保荐人及审计师负责核对受访对象提供数据与发行人提供数据是否一致,如存在差异需进一步了解原因。如现场未能解释差异,保荐人境内律师期后需与公司、或审计师进一步确认差异原因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控制表中,确保任
何重大差异都有合理的解释;如访谈过程中受访者存在未能即时回答的问题,保荐人境内律师团队需以电邮方式把问题重发至受访谈者并尽快获取书面回复;
F. 走访完毕后,保荐人境内律师应将访谈记录发送至保荐人及参与访谈的其他中介团队审阅并发表意见,对于未取得受访签字页的访谈记录,保荐人境内律师整理各方意见定稿后,需通过电邮向受访者发送有关的访谈记录以获得受访者确认,如受访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邮件,将被认定为默认访谈内容无误;
G.针对拒访第三方,保荐人准备穿行测试控制表格,由保荐人境内律师负责向发行人收集资料并传阅控制表格。
⑤注意事项:
A. 考虑到发行人申请上市是重要非公开信息,根据监管要求需要对发行人香港上市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保荐人和保荐人境内外律师身份和访谈目的应当做适当保密,对第三方介绍时建议统一介绍为业务咨询顾问,而访谈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了解双方业务合作关系,以更好地规划公司未来的发展;
B. 所有访谈均应独立进行,公司联系人员应当回避。公司联系人员除了提供联系信息、安排访谈外,访谈工作应由保荐人及保荐人律师负责,所有问卷回答应直接从受访人处得到;
C. 除C端客户/供应商(如有)外,所有访谈原则上应于受访人的主要营业地点现场进行,若因客观因素受访人无法安排现场访谈,保荐人可以考虑通过电话或视频访谈的形式对第三方进行访谈(两者优先选择视频访谈),并在访谈期间询问其不接受现场访谈的原因并记录;如采取视频访谈,受访者需在其营业场所/办公地址接受视频访谈,参与三方尽调的中介团队需确定受访者的真实身份(包括能够通过视频确认访谈对象所在营业场所/办公地址,并对营业场所/公司门牌进行截图(视情况),要求受访者通过视频系统出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核对及名片或其它相关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保荐人境内律师在视频会议过程中需对受访对象上述身份及企业证明文件截屏留底,除非无法完成截屏动作需在视频访谈结束后,要求受访者以邮件形式,发出上述身份及企业证明文件扫描件供存档。如采取电话访谈,尽调团队应独立拨入受访人的办公室电话,如果受访人不在办公室接受访谈,则可在访谈后拨打受访人公司总机或者受访人办公室电话进行身份核实。于电话访谈后,保荐人境内律师通过电邮方式或现场拿取受访人的名片(核对名片上的电话是否与之前访谈之电话一致)、身份证(如被拒
绝有照片的职员证或其他有照片证件(如有))及营业执照,以供保荐人核实;
D. 若现场所示受访主体的名称与公司提供信息不一致的,需要进行询问记录原因并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如访谈地址与营业地址不一致,需进行询问记录原因;
E. 尽调团队须与受访人士在有受访对象公司 LOGO 处合影。若访谈地点无相关第三方 LOGO 及/或标识等,保荐人境内律师应在会议纪要中记录无相关标识的原因。
(4) 信息系统尽职调查 (ITDD)
①内容及目的:核查公司开展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可靠性,包括:1)基础运营数据及财务数据在系统中记录和保存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由基础数据生成的主要披露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避免出现数据缺失、指标口径错误等导致披露数据失实的情况;2)业务财务数据一致性核查:核查经营数据与核算数据、资金流水等财务数据的一致性或匹配性,测试范围覆盖整个核查期间,关注财务核算数据与经营数据不一致、资金流水与订单金额不匹配等事项;3)多指标分析性复核:深入分析关键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的变化趋势及匹配性,验证业务是否为正常的商业逻辑。
②适用情形:《上市规则》并未对需开展 ITDD 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从实践来看,若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高度依赖信息系统,如业务运营、终端销售环节通过信息系统线上管理,相关业务运营数据由信息系统记录并存储,且发行人相关业务营业收入或成本占比、毛利占比或相关费用占期间费用的比例超过 50% 以上的,原则上,应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开展相关业务的信息系统可靠性进行专项核查,即需进行 ITDD。但由于《上市规则》缺乏明确规定,部分发行人基于成本控制考虑,可能不聘请第三方机构实施 ITDD。在此情形下,保荐人及保荐人境外律师需承担 ITDD 的核查职责,以确保信息系统可靠性及数据披露准确性。
③注意事项
A. ITDD 数据分析维度至少应涵盖招股说明书披露维度;
B. 如因核查范围受限、历史数据丢失、信息系统缺陷、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无法获取全部或部分运营数据,无法进行充分核查的,应考虑该等情况是否存在异常并就信息系统可靠性分析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C. 对于直接向用户收取费用的此类企业,如互联网线上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游戏等,核查中应关注:(1)经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否存在被篡改的风险,与财务数据是否一致;(2)用户真实性与变动合理性,包括新增用户的地域分布与数量、留存用户的数量、活跃用户数量、月活用户数量、单次访问时长与访问时间段等,系统数据与第三方统计平台数据是否一致;(3)用户行为核查,包括但不限于登录 IP 或 MAC 地址信息、充值与消费的情况、重点产品消费或销售情况、僵尸用户情况等,用户充值、消耗或消费的时间分布是否合理,重点用户充值或消费是否合理;(4)系统收款或交易金额与第三方支付渠道交易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自充值或刷单情况;(5)平均用户收入、平均付费用户收入等数值的变动趋势是否合理;(6)业务系统记录与计算虚拟钱包(如有)的充值、消费数据是否准确;(7)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或带宽费用的核查情况,与访问量是否匹配;(8)获客成本、获客渠道是否合理,变动是否存在异常。
D. 对用户消费占整体收入比较低,主要通过向用户展示或用户点击后,向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等收取费用的发行人,尽职调查中应关注:(1)经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否存在被篡改的风险,与财务数据是否一致;(2)不同平台用户占比是否符合商业逻辑与产品定位;(3)推广投入效果情况,获客成本是否合理;(4)用户行为真实性核查,应用软件的下载或激活的用户数量、新增和活跃的用户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购买虚假用户流量或虚构流量情况;(5)广告投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与广告商串通进行虚假交易;(6)用户的广告浏览行为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5)行业尽调
①内容及目的:1)评估发行人主要开展业务以及计划主要开展业务所处的行业和目标市场,确保招股说明书的“行业概览”部分易于理解,并向投资者公平、均衡地披露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整体行业信息;2)了解行业内的主要参与者,作为上市申请文件的一部分,需提交发行人在毛利率、净利率、营收增长率、股本回报率等方面与行业平均水平或类似行业可比公司的业绩对比及差异原因分析。
②主要步骤:
A. 获取并查阅相关的既有研究报告或行业报告(如有),在信息可公开获取
的范围内,查阅并对比发行人及其竞争对手的业务模式和详细情况;
B. 与发行人及其行业顾问就适用于发行人业务的行业市场信息进行访谈,以充分了解该行业以及可能影响发行人业务模式(包括其市场定位、市场份额和在相关行业中的排名、发行人及其主要产品/服务的竞争格局、发行人业务所涉及的原材料及最终产品/服务的历史价格趋势)的任何特定信息或因素,发行人访谈可纳入管理层尽调,行业顾问访谈可纳入专家尽调;
C. 如发行人委托行业顾问编制了研究报告或行业报告,获取并评估该报告中信息的独立性和客观性,通过尽职调查过程中已知的所有其他信息(包括业务模式、业绩记录、运营情况、预测、行业表现以及任何公开可得的相关信息),结合保荐人对发行人所处市场以及可比公司的了解,严格审视行业顾问意见以及报告中的其他信息,判断其适用性;
D. 核查反映当前经济形势的最新可用市场信息,包括行业成熟度和规模、关键客户与供应商,以及它们与发行人业务的关连情况;
E. 审阅上市文件中“行业概览”、“业务优势与策略”及“业务竞争”部分披露的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确认其与上市文件披露的信息以及保荐人已知的信息一致。
③注意事项
A. 若发行人的业绩与行业平均水平或类似行业的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保荐人应开展充分的独立尽职调查,以确认发行人提供的解释合理有效,且上市文件中作出了准确、完整的披露;
B. 为证明发行人的行业地位,一般会在行业报告及招股说明书中对发行人进行行业排名,联交所重点关注用于排名的行业是否具备实际意义,是否为过度细分、特细分的小众市场,若只是将庞大行业不恰当切割成极小领域,使得排名虽看似突出但脱离行业主流竞争环境,这样的排名不仅无法有效证明发行人真实行业地位,还可能误导投资者,联交所一般会要求修改。
(6) 重大合同尽调
①内容及目的:保荐人应识别并审查发行人订立的所有重大合同的业务方面内容,且保荐人律师应考量由这些合约引发的任何法律问题,尤其关注发行人在业务纪录期内订立的合同,以及在业务纪录期前订立、对发行人当前业务持续产生影响的合同,将其作为对发行人开展尽职调查的一部分。
②标准
《上市规则》未就重大合同规定具体标准。因此,保荐人应结合项目情况,与保荐人律师共同讨论确定重大合同的定性和定量标准,主要考量因素包括:
A. 合同规模: 合同价值占发行人资产或收入的比例;
B. 依赖程度: 发行人对合同标的事项的依赖程度, 及其对发行人业务的重要性;
C. 影响发行人财务的合同:包括产生重大未来现金流或收入的合同,带有重大限制的财务契约,限制发行人可开展的活动,如支付股息、进行收购、处置资产、筹集新资金、进行投资等;
D.公司架构相关合同:包括收购协议、投资协议、VIE协议等。
③主要步骤
A.保荐人及律师制定重大合同标准,由公司提供相关合同;
B.收到合同后,保荐人及律师进行审阅;
C. 合同审阅过程中,需关注:合同是否揭示出公司上市财务测试存在误报的情况,如合同产生的某些收入为日常业务范围外,应被排除在“收入”分类之外进行财务测试;合同是否揭示出存在控股股东或董事开展同类或相似业务的情形;合同是否揭示出对第三方的重大依赖;合同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的重大限制;投资协议中的特殊权利是否已解除等内容。如重大合同揭示出任何情况,使发行人所提供的与其历史和背景、业务及业绩、财务状况及前景、运营和架构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存疑,保荐人应开展额外的尽职调查或独立核实(包括独立访谈了解相关事项和信息的人员,或聘请第三方调查机构核实该等事项和信息),以确定相关事项和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7)运营数据尽调
①内容及目的:了解公司业务系统的架构设计、数据来源及交互逻辑,并进行关键运营数据指标验证,从而确保招股说明书中运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数据可追溯。
②适用情形:1)对于存在较多业务运营数据且相关数据是由业务系统导出的项目均需进行该项尽调,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电商、出行、货运等依赖数据驱动的行业)、科技类公司(涉及用户行为数据、研发数据等核心资产)、具备复杂业务系统的传统企业(如零售、物流等数字化转型企业)、存在第
三方数据交互的企业(如接入支付系统、共享数据平台的业务模式)等;2)如公司聘请了ITDD顾问且其服务范围中包括招股书披露业务数据核验,则保荐人无需额外进行运营数据尽调,若公司未聘请ITDD顾问或ITDD顾问的服务范围不包括招股书披露业务数据核验,则需保荐人组织相关尽调。
③主要步骤:
A. 保荐人准备运营数据表格并向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注意保留系统截图以供保荐人境外律师验证使用;
B.保荐人境外律师根据运营数据表起草运营数据尽调指引,并撰写相关尽调问卷;
C. 尽调程序一般包括:a.访谈运营中心相关负责人员和IT相关负责人员(如需),了解公司运营所使用的系统/平台,以及各系统/平台的联动情况,公司对于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的控制程序,系统如何收集、处理及提取各种不同类型的运营数据,数据存储方式等内容;b.系统演示与抽样验证:由发行人运营中心或IT负责人员展示公司运营系统界面,保荐人选取业绩期内核心运营数据进行抽样,由相关负责人员现场操作提取数据,验证与公司此前提供的运营数据是否一致。
④注意事项:
A.业务系统演示过程原则需全称录屏,如公司业务系统较为敏感,需就抽样验证跑数结果进行截图;
B.关注手工调整数据(如存在)的情况,核查相关修改原因、修改记录及审批流程。
(四)财务尽调
1、内容和目的
根据《操守准则》保荐人应依据合理的尽职审查,对上市申请人,包括财务状况有充分了解,且在编制上市档方面,应审查及考虑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靠性,包括审阅主要附属公司财务报表、内部财务纪录、纳税证、监管存盘及公开纪录。
财务尽职调查是港股IPO保荐人工作中的核心环节,其主要目标是:一方面深入了解拟上市企业的财务状况、业绩表现、融资安排、会计政策及其背后的业务逻辑,另一方面确保招股文件中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的相关法规要求。保荐人通过该等尽调工作,确保自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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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文件出具时能够依据合理尽调形成“有理由相信”的判断,从而满足《操守准则》第 17.5 条项下对非专家保荐人的责任要求,避免因招股书失实而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财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审阅发行人历史财务报表、分析资产负债表与盈利能力、评估现金流、资本结构和营运资金状况;分析会计政策适用的合理性与一致性;访谈公司管理层与审计师,探讨重大财务事项及其背后的商业逻辑;识别重大或异常事项(如或有负债、期后事项、资产减值);对盈利预测、现金流预测、营运资金声明、无重大变化声明等进行详细核查,并结合报告会计师的“comfort letter”确认信息的准确性与可追溯性;通过进行工商税务调档,将其和公司管理账比对,确认财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准备 M104(D10)文件;对于财务真实性的验证,主要包括开展第三方尽调,即通过与第三方机构的访谈以外部视角确认发行人与外部机构交易的真实性、具体数据、依赖性、是否存在关连交易以及独立性,开展存货盘点情况以确认发行人存货的真实性等,具体内容可参见“(三)业务尽职调查”之“2、尽调方式及标准”之“(3)第三方尽调(TPDD)”。
此外,保荐人还需对财务信息的可比性、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变动和原因的一致性、行业数据支持、估值逻辑、预测模型基础假设、以及工作底稿的归档完整性等进行系统评估。这些尽调工作的开展,通常与商业模式核查、管理层背景调查、内部控制评价及法律合规审阅等并行进行,形成一个交叉验证、全面协同的调查体系。
2、惯常尽调方式及标准
(1)审阅并核查审计报告
①内容及目的:审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权威材料,是财务尽调的底层依据之一,其完整性、专业性与一致性直接关系到 IPO 项目是否具备申报和通过的基础条件。通过系统地审阅和核查审计报告,以验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审计机构的资质与独立性;判断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了对 IPO 申报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事项;为保荐人在申报文件,如《盈利预测备忘录》等材料中的陈述提供事实支撑;提前识别财务风险,为项目披露口径和问询应对做准备。 ②主要参与方:主要参与方包括保荐人和发行人会计师。保荐人通常不会直接参与审计或原始财务单据,一般系由发行人会计师准备完成审计报告后,由保荐人审阅、与会计师讨论后针对报告提出意见。
③审计报告的报告对象
审计报告及其附注的报告对象系发行人本次合并范围的全部主体。
此外,部分发行人可能希望在其上市文件中包含关于在其业绩记录期内或上市前(或与上市相关)发生的重大交易的备考财务信息,以便向投资者提供关于该交易影响的信息。
根据《上市规则》第 4.29 条,凡上市申请人在其上市文件中包含备考财务信息(无论该等备考财务信息的披露是否为《上市规则》所要求),(i) 该等信息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 4.29 (1) 至 (6) 条的规定;(ii) 上市文件中必须包含规定格式的报告。
④适用范围和场景
审阅和核查审计报告的工作应贯穿项目各阶段,主要适用于以下场景:尽调准备阶段(初步获取审计报告版本);财务建模及盈利预测阶段(用于口径统一与数据溯源);招股书撰写及交表阶段(用于数字核对及披露支持);回复联交所问询阶段(用于解释数据来源与披露逻辑);项目复核及备案阶段(用于尽调痕迹和核查归档)。
⑤主要步骤
A. 获取并确认报告版本
确保获取为覆盖申报要求期间的完整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师出具的独立审计意见、三大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期间的关键审计事项披露、期后事项、或有负债、合并范围等说明。
对于管理口径与审计口径不一致的情况,需向公司索取调节说明表或备忘录。
B. 审阅审计意见及事务所资质
审计意见是否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如为非标准意见(强调事项、保留、无法表示),需立即研判;审计机构是否具备香港主板IPO签字资格,是否为注册认可执业所;如有更换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的情形,需记录原因并判断是否对数据一致性造成影响。
C. 分析附注与会计口径
附注中应披露完整的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前期差错等事项。重点关注收入确认政策、合并范围、VIE 结构控制安排、资产减值、研发费用资本化等披露是否详细、合理。对附注披露不足或模糊的部分,应结合访谈或补充资料进一步澄
清。
D. 识别并解读关键审计事项
近年关键审计事项已成为联交所监管重点。特别关注重点涉及科目,如收入确认、商誉减值、金融工具估值等。同时应关注审计师执行的程序与审计结论、是否体现出行业特征与公司特有风险。若审计报告附注披露空泛、千篇一律,或遗漏明显风险,应与审计师沟通修订或澄清。
E. 审计师访谈与底稿确认
对重大事项披露、重大会计判断、估值假设、或有事项等问题,组织正式访谈审计师;获取内部控制建议函、审计调整建议表或管理层答复说明。
⑥注意事项
A. 报表不一致
管理账、审计账、招股书口径数据不一致,如无调节说明,极易触发监管关注或问询。
B. 审计师独立性
IPO 前夕更换事务所、签字审计师与大股东有关联/关连、审计所兼任其他服务角色,均需说明合规性。
C. 关键审计事项失真
披露空泛、未能覆盖核心财务判断或高风险领域(如新业务模式、估值模型),影响市场判断。
D. 披露不完整
报表附注未充分涵盖期后事项、重大诉讼、内部交易、管理层薪酬等内容,或与其他材料披露冲突。
(2) 关连方和关连交易尽调
①内容及目的:在提交上市申请前,保荐人应通过合理尽职调查,确信上市申请人已识别所有关连人士及关连交易,并确保其在上市文件中充分披露。若上市申请人寻求豁免持续关连交易的申报或独立股东批准要求,保荐人需确认该等交易符合《上市规则》的豁免条件(如公平性、商业必要性等),并评估其条款是否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
②主要参与方:主要参与方为保荐人、发行人会计师、保荐人境外律师、发行人境外律师。保荐人应统筹整体尽调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并协调会计师从审计
的角度出发对关连方和关连关系进行认定。同时由发行人境外律师和保荐人境外律师分别从联交所的法律法规方面认定关连方和关连交易,并评估相关合规风险。
③关连方和关连交易的尽调范围
A. 关连方的认定
根据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关连方的定义包括
a. 上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主要股东指持有上市企业 10% 或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中国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监事。
b. 前述关连人的联系人:
如果关连人士是个人,其联系人包括(1)直系亲属;(2)受托人;(3)其本人、直系亲属或受托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及其子公司;(4)家属;(5)由家属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本人、直系家属或受托人持有多数控制权的公司及其子公司;
如果关连人士是公司,其联系人包括(1)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2)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3)该公司,以及(1)所属的公司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或该 30%受控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c. 上市公司的关连附属公司:发行人旗下非全资附属公司,且发行人层面的关连人士可在该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 10%或以上的表决权;上市公司附属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除外)的主要股东(主要股东指持股 10%或以上的表决权)及其董监高;上市公司附属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除外)的主要股东(主要股东指持股 10%或以上的表决权)及其董监高;被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B. 关连交易的识别
任何涉及发行人与其关连方之间的财务或非财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买卖或租赁;商品/服务采购及销售;资金借贷及担保;关连方担保或资金融通;股权转让及激励安排。
④适用范围和场景
针对关连方和关连交易的核查适用于每一新上市申请人,上市申请人与关连
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都属于关连交易,根据交易性质及频率分为持续关连交易及一次性关连交易。
根据交易是否具有“继续”性质,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将关连交易划分为一次性关连交易及持续性关连交易。一次性关连交易主要是基于在特定时间点发生、通常不会频繁重复的交易行为,而持续性关连交易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反复发生的关连交易类型。持续性交易通常是上市集团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交易,也是联交所的监管重点,相较于一次性关连交易,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 14A.50 至 14A.60 条对持续性关连交易作出附加要求,如:(1)持续性关连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协议中说明定价标准;(2)持续性关连交易协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3)应在合同中约定交易金额上限;(4)持续关连交易超出预计上限时应重新履行审议程序;(5)独立非执行董事、核数师应对持续性关连交易做年度审核等。
⑤主要步骤
A. 股权结构及控制链核查
取得公司的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审阅公司历次章程的修订,充分识别,避免遗漏关连方;
识别控制路径,注意识别信托安排、委托持股协议,特别关注离岸结构,并审阅相关协议(如股东协议、投票协议)等以确定实际表决权;
据此在股权层面,根据《上市规则》要求认定股东层面的关连方和潜在关连方。
B. 董事与高管背景核查
在履历和资质审查方面,在获取其任职和交易往来调查表后,梳理其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存在相关交易往来;
开展董事、高管访谈,向其了解其履历和经历,并向其确认是否存在本人或通过其近亲属等与发行人进行交易的情况;
C. 针对关连交易的核查重点
由保荐人律师起草问卷,就发行人的关连交易的开展背景、定价公允性、合规性等内容开展访谈,并就关连交易的规模和占比、关连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关注是否存在关连交易导致利益输送或操纵利润的情形,是否影响公司独立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等进行重点问询,具体包括:
a. 审批合规性:确认交易有适当审批文件、会议记录及决议;
b. 定价公允性:对比同类第三方合同,必要时聘请独立估值机构;
c. 履约跟踪:审核实际履约证明(交付单、服务报告、发票)并协调会计师开展函证;
d. 影响分析: 评估关连交易对净资产、盈利及现金流的集中度与可持续性;
D. 关注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合规制度和相关披露
应注意协调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重点开展发行人关连交易方面的培训工作,重点培训关连交易制度的完整性情况,明确审批权限并同时避免权限重叠或者缺失,辅助发行人建立月度/季度监控清单及例会机制,及时捕捉新增交易。
E.关注持续关连交易的披露
招股书中需要以单独章节持续关连交易披露持续关连交易。检查持续关连交易章节与会计师报告中关连人士、关连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并核对持续关连交易章节历史期间关连交易金额的准确性。检查关连交易是否按相应定价政策执行、是否获得董事会批准及年度交易金额是否超过上限。公司境内外律师,需要协助公司起草能够符合持续关连交易的相关框架协议,协议内容要根据招股书披露要求把交易方式、预测金额以及其他细节条款列示清楚。各项持续关连交易每年的预测交易额可以列表进行统计,方便后续进行盈利预测、模型以及盈亏平衡分析等的测算。
⑥注意事项
关连交易尽调中,信息不对称和流程瑕疵易引发重大合规风险,以下注意和提示点供参考:
A.认定遗漏
隐名股东、信托安排或委托持股协议未充分挖掘。应深入访谈、审阅信托契约、司法与工商信息交叉验证。
B.定价依据不足
缺乏第三方市场对比或内部模型不完善。应聘请估值机构,出具价格合理性分析报告,补充模型假设。
C.审批流程缺失
重要交易缺少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应补办会议决议,完善流程并在招股书中披露补办情况。
D. 披露不及时
持续性或临时交易未按报告要求披露。应制定披露清单,对照监管要求逐项匹配,设置自动提醒。
E. 法律与会计标准冲突
会计准则与《上市规则》对关连方/交易定义存在差异。应制定双重标准对照表,逐条核对,必要时寻求监管层释疑。
F. 后续监控不到位
上市后新增交易未纳入监控及报告。应建立事后监控系统,定期排查新增关连交易并列入报告。
G. 协议有效期
如果有目前签署的协议超过三年的,需要上市时重新签署不超过三年的协议。应重新补充签署协议。
(3) 管理层财务尽调访谈
①内容及目的
财务尽调访谈是保荐人了解发行人财务状况的重要手段,以充分分析发行人的业务表现、重要业务板块/产品线并识别关键问题,并与从其他角度获得的尽调资料进行交叉核对,判断财务尽调访谈中所得到的财务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持续性。同时在财务尽调访谈中应注意和同行业公司分析比较。
在联交所审核问询中,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关连交易及财务政策的可比性往往是上市审核的重点。
② 主要参与方
主要参与方为保荐人、发行人会计师、保荐人境外律师、保荐人境内律师。财务尽调访谈事项由保荐人牵头并根据审计报告初稿起草财务尽调问卷,协同发行人会计师、保荐人境外律师、保荐人境内律师共同对发行人进行管理层财务尽调访谈,其中发行人会计师负责复核并在访谈过程中提出补充问题和意见,保荐人境内律师负责在访谈中记录会议纪要,保荐人境外律师协同保荐人从法律的角度提出补充问题和意见。
③ 尽调对象
访谈对象主要为发行人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等同类岗位人员。
④适用范围和场景
尽调访谈的覆盖范围应至少包括拟采用的申报报告期,并针对发行人后续财务事项的可持续性进一步开展前瞻性问题的分析和尽调。对于红筹及 VIE 架构以及不同行业公司,如生物医药、互联网、房地产等应设置针对性问题。
⑤尽调问卷设计
以下为财务尽调访谈中各关键维度的核心调查事项提纲,应根据各项目的不同情况进行扩充和丰富:
A.财务报表编制与会计政策
-公司采用何种会计准则?是否为HKFRS或IFRS?
-会计政策近三年是否有变更?如有,请提供详细说明及影响。
-是否发生过前期差错更正?对报表影响如何?
-报表是否存在以管理口径出具的非审计版本?如有,差异在哪里?
-资产负债日、合并范围是否与审计口径一致?
B.收入确认与毛利构成
-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与条件为何(出库、验收、服务完成等)?
-报告期收入按产品/服务/客户/地区/渠道维度拆分;
-提供近三年毛利率及变动原因,尤其是大幅波动情况;
-前五大客户交易安排、合同、发货、回款明细;
-是否存在退货、返利、对冲、挂账销售等安排?
C.成本费用结构与盈利能力
-提供近三年主要成本构成(原材料/人工/制造)变动情况;
-营销、管理、研发费用趋势及占比变化;
-是否存在费用资本化、跨期确认等事项?具体科目说明;
-财务费用、借款利息、汇兑损益等项目构成说明;
-人员成本是否与业务扩张同步?
D. 资产质量及减值准备
-应收账款、预付款项的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存货结构(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及跌价准备;
-固定资产在用情况,是否存在闲置、未投产资产;
-在建工程是否存在长期未完工/暂停项目;
-无形资产、商誉减值测试方法说明;
E. 负债结构与或有事项
-借款总览(银行、股东、财务公司等),含期限、利率、担保情况;
-是否存在实控人占用、非经营性资金拆借;
-对外担保情况,是否包括已解除但未注销的项目;
-涉诉、仲裁等或有负债情况披露;
-提供期后大额还款、融资或债务重组信息。
F.现金流与资金调拨
-经营、投资、筹资现金流是否与业务增长匹配;
-是否存在异常资金流动(如对倒、临时转入等);
-是否存在员工个人账户收款或付款;
-跨境收付款是否符合外汇规定,有无离岸收款或离岸付款操作;
-集团内部是否存在集中资金调拨机制,机制和合同说明。
G. 非经常性损益与重大交易
-政府补贴、资产处置、投资收益、汇兑收益、债务重组等影响利润的项目;
-一次性事项是否纳入主营业务利润中;
-报告期是否存在重大股权/资产收购或出售?估值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临时调节利润的交易安排?
-提供所有非经常性项目对净利润的影响测算。
H. 财务系统与内控流程
-是否已部署ERP或其他财务信息系统?系统是否覆盖全口径?
-财务制度、审批流程、凭证管理流程是否成文并执行?
-是否定期开展内审?是否有过舞弊、数据丢失、系统错账记录?
-财务人员结构、岗位职责及是否稳定;
-出纳、会计岗位是否分离?权限是否可控?
⑥需要注意的问题
以下为财务尽调中主要涉及的注意事项和易错点,包括但不限于:
A.财务报表编制与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转换仅停留于形式,无实质调整(如CAS转HKFRS无调节表);
-存在“管理账”调整利润,未真实入账或经审计;
-合并范围错误,部分VIE或境外控股实体未纳入合并范围。
B. 收入确认与毛利构成
-虚构销售、提前确认、未发货先开票等调节收入情形;
- 应收账款异常增长或账龄老化严重但未计提减值;
-客户集中度过高,前五大客户成立时间短、资质差。
C. 成本费用结构与盈利能力
-咨询、推广等服务费激增但无合同/无成果物;
- 利润上升伴随费用异常下降,实际无业务合理性支撑;
-部分费用由其他关连公司承担或转移确认,影响净利润性。
D. 资产质量及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未投产或长期闲置但未减值;
- 在建工程“长期挂账”,疑似包装产能扩张;
- 预付款项挂账时间长,可能为资金占用或虚假交易。
E. 负债结构与或有事项
-隐性负债未入账(如保理、融资租赁、回购安排);
-大股东资金占用“嵌套”在其他应付款或往来中;
- 担保未对外披露,审计师也未能核查或确认。
F. 现金流与资金调拨
-经营性现金流持续为负,靠非经营资金调节;
-大额资金短时间循环流转,疑似做流水;
- 外币账户或境外支付记录未留档,违反合规要求。
G. 非经常性损益与重大交易
-政府补贴/资产出售利润作为主营利润支撑盈利标准;
- 期末突击性交易、关连交易拉高收入/利润;
- 一次性项目影响未剔除,导致盈利预测失真。
H. 财务系统与内控流程
- 无独立 ERP 系统,靠 Excel 或手工账为主;
-财务总监岗位空缺或频繁更换;
- 审计期间关键数据/凭证“缺失”或“补造”。
I. 关于期内或期后收购事项的核查要求
如发行人在申报前已实施期内收购或期后收购交易,根据《上市规则》及相
关指引,可能触发备考财务资料(Pro Forma Financial Information)的编制要求。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若收购事项在申报期涵盖的财务期间内发生,通常要求提供经审阅或审计的目标公司财务报表,并编制备考财务信息;
若收购事项在期后发生(特别是申报前已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通常亦需评估其对发行人集团结构及财务影响,并据此决定是否需编制备考资料;
在某些情形下,监管机构或联交所可能要求披露被收购实体的独立审计报告,特别是在该交易对发行人未来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
因此,保荐人在尽调过程中应提前识别相关收购安排,统筹协调发行人、会计师与法律顾问,确保提前准备好相关财务资料与审计支持。
J. 关于IT系统及数据完整性的尽调工作
若关键业务数据来自于系统生成,应评估系统的完整性、权限控制机制、数据一致性及容灾能力;
理想情况下,发行人应配合开展由第三方ITDD顾问执行的IT系统专项尽调,包括对系统结构、数据流程、审计日志等环节进行抽样核查;详细可参见“(三)业务尽职调查”之“2、尽调方式及标准”之“(4)信息系统尽职调查(ITDD)”。
然而,部分发行人(尤其是初创或管理层较为敏感的公司)可能对第三方ITDD存在排斥情绪或保密顾虑。此时,建议保荐人协调律师团队协助通过制度文件审查、系统访问现场演示、人员访谈等替代方式完成数据核查;
核查结果应在工作底稿中作出充分记录,以支持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及可验证性。
(4) 财务模型及盈利预测和现金流预测备忘录
①内容及目的:财务模型及盈利预测和现金流预测备忘录是审核和销售环节的重要依据,应确保预测结果具有合理假设、充足支持依据及逻辑一致性,以满足联交所申报、监管问询及投资者披露的要求。
②主要参与方:保荐人和发行人会会计师。多数情况下财务模型和盈利和现金
流预测备忘录均系由保荐人负责编制,发行人会计师会针对保荐人所编制的材料进行复核及比对。
③财务模型及盈利预测备忘录的覆盖对象:财务模型和盈利和现金流预测备忘录覆盖对象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该等数据应与审计报告所列示的数据保持一致。
④适用范围和场景
在港股 IPO 项目中,财务模型与盈利预测广泛应用于如下场景:
估值分析与定价支持:通过DCF、P/E或P/S等模型测算合理估值区间;申报文件披露:部分行业(如TMT、医药、绿色科技)项目需在A1文件中披露盈利预测内容;联交所问询回复中用于支持发行人对未来业绩预期的解释;投资者推介材料准备的准备。
⑤主要步骤
A. 财务模型搭建与预测逻辑
a. 模型结构与基础模块
财务模型应具备完整结构,包括:收入预测模块(分产品线/客户/区域)、成本预测(含变动成本与固定成本)、期间费用拆分(销售、管理、研发)、EBITDA、经营利润、净利润计算模块、资本性支出、折旧与摊销预测、净营运资本变动测算、自由现金流(FCF)与估值模块(DCF、PE等,销售环节需要)、敏感性分析模块(应设置为可调参数)。
b. 模型构建原则
所有核心驱动参数应来源明确、可追溯;各模块之间逻辑闭环,收入增长应驱动资源投入变化;预测期间建议至少涵盖披露期+2年;模型结果应自动生成主要财务指标和估值输出。
B. 盈利和现金流预测备忘录内容要点
盈利和现金流预测备忘录是保荐人和公司共同形成的解释文件,结构如下:
a. 项目背景与行业概况
b. 预测期间与预测基础说明:为何选取该期间、是否为公司预算等;
c. 主要预测假设详列:收入增长逻辑(产品扩张、价格策略、客户签约进展等)、毛利率假设(原材料成本趋势、产品组合变化)、营业费用假设(按人均、人效或销售比例)、税率、汇率假设及未来融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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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支持文件清单:客户订单、合同、预算文档、近三年审计报表、月度管理报表、第三方行业预测或券商研究引用出处、预测模型输出摘要、敏感性分析场景:基础、乐观、悲观三种情形下指标变动。
C. 关于盈利预测备忘录(PFM)及财务模型的专项尽调
如发行人需提交盈利预测备忘录(PFM)及相关管理层财务模型,保荐人应重点核查预测的基础假设、编制逻辑及财务预测的可实现性。具体操作流程可包括以下步骤:
a. 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专项访谈,核实预测期内的关键经营假设(如收入增长、毛利率、费用率、资本开支、客户结构等),并要求提供书面备查材料或原始数据支持;
b. 与发行人审计师沟通确认历史财务与预测假设的衔接合理性,包括:预测会计政策与历史口径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大额非经常性调整、会计估计变更等影响;
c. 对预测模型进行结构性审阅,关注是否存在输入假设与输出结果不匹配、逻辑链条断裂等重大缺陷;
d. 对预测期间的利润及现金流表现进行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形成书面尽调记录。
⑥需要注意的问题
A. 假设合理性核查
收入增长应与已签订单或销售计划相匹配;毛利率变化应有产品结构变化、降本措施或定价策略作为支撑;管理费用预测应覆盖新增业务投放所需资源,并与人力及营销投入逻辑一致;所有关键变动(如收入激增、利润率上升)应具备充分、合理解释,避免跳跃式无根据增长。
B. 支持材料完整性审查
公司应提供完整的预测期间预算及各项预测说明文档;所有预测收入应可回溯至合同、订单、意向函等可支持性材料,或者有历史数据可以做相应的支撑和验证。
C. 审计师确认
保荐人应在盈利和现金流预测定稿前,主动向审计师提供全部支持材料;请审计师开展包括核查假设来源、模型结构测试、与历史数据一致性比对;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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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核查基础上确认其内容需与招股书披露一致,确保无重大差异。
D. 监管机构重点关注问题
a. 模型乐观:增长率偏离行业均值、毛利率升幅不合理
b. 假设模糊:未明确说明预测收入对应合同或客户、市场容量来源不详
c. 披露口径不一致:招股书披露内容与模型预测值不符或版本混乱
d. 风险揭示不足:未充分说明预测不达预期的影响及风险因素
(5)工商税务调档
①内容及目的:工商调档要求各中介机构独立获取调档主体于业绩记录期间的企业年度报告;税务调档要求各中介机构独立获取调档主体于业绩记录期间的税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文件、增值税季度/月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完税证明等。项目组可视项目进展情况,在时间允许的情形下,适时安排调取业绩记录期后的相关文件。通过调取工商税务底档,并和公司管理账进行对比,判断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性。
②主要参与方:保荐人、保荐人境内律师、会计师
③尽调范围:合并报表范围的全部中国境内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含业绩期内注销主体;如分公司与总分司合并申报,则无需另外调取)(“调档主体”) ④主要步骤:
A. 保荐人境内律师准备工商税务调档范围、工作指引和控制表,经保荐人审阅定稿。
B. 调档一般采取在保荐人、保荐人境内律师和审计师的见证下,网上下载调档的形式。调档地点可选择公司可集中调取所有拟调档公司工商税务档案的办公地点,或远程调档。下载的文件打印并由公司盖章(多页则增加骑缝章)确认。 C. 保荐人、保荐人境内律师与审计师应当各自安排至少一名成员参与见证调档全过程,保荐人境内律师在每次调档见证时,应当对见证过程进行记录并留档。
D. 调档期间,保荐人境内律师、审计师应当协助保荐人境内律师确认调档文件完整性。调档完成后,保荐人境内律师需就调档主体档案的调取情况进行总结,并适时更新调档控制表供各方审阅。
E. 调档完成后,调档完成后,所调取的工商档案文件统一由保荐人境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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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收集汇总,并将扫描件或电子版本以及核查见证材料发送给审计师开展对数工作并由审计师传阅对数结果,同时将相应对数结果反映在相关 A1 申报文件(包括 M104)中,并就任何对数结果差异进行解释。所调取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税务调档文件统一由审计师收集汇总,将加盖公司公章的扫描件或电子版本以及核查见证材料发送给各方审阅存档。审计师应尽早进行对数工作并传阅对数结果,同时将相应对数结果反映在相关 A1 申报文件(包括 M104(10))中,并就任何对数结果差异进行解释。
F. 保荐人亦需审阅 M104(10)里面保荐人侧的尽调步骤,若审计师没有准备该部分的尽调步骤,需要保荐人自己起草或者要求保荐人境外律师起草,并由审计师以及保荐人境内律师审阅修改。
⑤注意事项
A. 调档范围、工作指引和控制表应经质控、签字人审阅确认。
B. 调档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请参见各项目的调档指引。
C. 建议在调档前与公司沟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事先评估选择某一公司办公地点作为集中调档地点进行工商、税务网上调档的可行性,确认可集中网上调档的公司及可调取档案的范围;提前确认各拟调档公司对应的工商、税务调档系统及其登录方式,提前联系各拟调档公司工商、税务经办人员取得网上调档系统登录信息(比如登录账号、密码、优盾、密钥,以及系统登录所需其他必要信息等,如需使用优盾,需请各拟调档公司将优盾在集中调档前寄往集中调档地点),必要时,需在调档期间同步联系各公司经办人员提供相应登录验证码。
D. 可能存在无法网上调档,需进行线下调档的情形,建议在调档指引中予以明确。
E. 调取的工商年度报告和税务报告应至少覆盖业绩记录期(注:因工商档案中为年度报告,无法调取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故无需涵盖最近一期)。
(2)获取会计师安慰函
①内容及目的:会计师安慰函是由申报会计师向保荐人及承销商出具的书面文件,旨在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财务信息提供有限保证,降低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风险。安慰函文件一般包括会计师的业务约定书(Arrangement Letter)和安慰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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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fort Letter),其中会明确会计师对招股书财务数据保证的范围和程度。 ②主要参与方:保荐人、保荐人境外律师、会计师
③工作步骤:
A. A1 前会计师准备业务约定书和安慰函初稿,保荐人和保荐人境外律师进行审阅。
B. A1 前保荐人境外律师将招股书中所有需会计师确认的数据圈出,请会计师根据不同的保证等级予以确认,即“圈数”。
C. 保荐人侧和会计师在递交 A1 前就 A1 版本“圈数”的范围和程度达成一致,传阅并确定草稿版本的安慰函文件。
D. “圈数”工作将随招股书更新而持续,最终版安慰函将于定价日确定并由保荐人 sign off。
(3)转让定价
①内容及目的:根据保荐人的尽调或转让定价顾问的意见,确认公司关连交易不存在转让定价税务风险。
②主要参与方:保荐人、转让定价顾问
③适用范围:公司集团内存在较为重大的跨境关连交易(无固定量化标准,需会计师和保荐人共同评估转移定价风险,实务中交易金额占比一般超过 50%,或采用通过香港向全球市场销售等特殊运营模式),且交易相关方存在税负差异,需要对相关关连交易是否存在转让定价税务风险进行核实的。
④工作步骤:
A. 根据公司实际跨境关连交易情况,保荐人可与保荐人境外律师及会计师讨论确定公司是否需要聘请转让定价顾问,保荐人可视情况对公司进行转让定价尽调访谈。
B. 若确定需要聘请转让定价顾问,协助公司聘请顾问。
C. 转让定价顾问开展工作,与保荐人保持沟通,并根据进度可能出具转让定价报告初稿,于 A1 前出具定稿版报告,确认公司的关连交易不存在转让定价税务风险。
(五)法律尽调
1、内容和目的
全面了解公司的法律状况,及时发现并整改潜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如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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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合同违约、知识产权侵权等。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港股上市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 公司法》《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等,确保公司在法律上具备上市的条件。确保公司满足香港联交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确保上市过程的合法、合规,避免因法律问题导致上市申请被驳回或上市后受到监管处罚。
此外,通过法律尽调,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法律风险和合规情况,使投资者能够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惯常尽调方式及标准
(1)背景调查
①内容及目的:通过聘请背调机构对相关方进行背调并审阅背调报告,核查发现背调对象是否存在负面新闻、重大诉讼、行政处罚、刑事犯罪、侵权行为等情况。
②主要参与方:背调机构、保荐人、保荐人境外律师
③尽调对象:背景调查的范围由保荐人厘定,我司无固定标准,但须获签字人和质控同意,通常为董监高、公司主体和重要子公司主体、持有 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各自的受益所有人、和前 5 名客户、供应商。
④工作要求:具体内容可参见本章“《(一)董监高及股东尽调之“2、惯常尽调方式及标准”之“(1)背景调查”。
对于背调中识别的重大风险事项,将需要进行补充尽调。
⑤ 主要步骤:具体内容可参见本章“《(一)董监高及股东尽调之“2、惯常尽调方式及标准”之“(1)背景调查”。
⑥ 注意事项:具体内容可参见本章“《(一)董监高及股东尽调之“2、惯常尽调方式及标准”之“(1)背景调查”。
(2)数据合规审查
①内容及目的:依照中国境内现行《 网络安全法》及公司所适用的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核查确认公司已履行公司作为网络运营者的必要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一等程度上控制了数据泄露和网络安全事件的合规风险。针对公司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经营过程中的数据《(包括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等处理活动,核查确认公司已依照境内现行《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公司所适用的其他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且不断健全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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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操作规程,采取了必要的组织管理和相应的技术措施,履行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数据操作权限控制和教育培训、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等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定义务,以尽力保障数据和个人信息处于公司的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② 主要参与方:保荐人、数据合规律师、保荐人境内外律师。
③ 尽调对象:对于涉及个人用户信息的公司,就公司开展主营业务过程中就《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相关合规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尽调。
④ 工作要求:分析公司的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实践是否符合我国《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识别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监督公司进行整改,获取并审阅数据律师出具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法律意见书。
⑤ 主要步骤:
A. 数据律师向公司发送数据合规尽调清单,公司进行反馈,数据律师根据公司反馈发出补充尽调清单,公司持续反馈。尽调清单反馈过程中保荐人就待确认事项组织讨论。
B. 基于公司反馈,数据律师发出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尽调风险识别与整改建议清单,公司进行整改。
C. 根据整改情况,数据律师出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法律意见书。
D. 准备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电话咨询问卷,向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询问问卷内容,该询问过程通常在各中介的旁听下由公司数据律师或公司向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进行电话询问。
(3)反腐败反洗钱和反经济制裁尽调
① 主要参与方:保荐人、保荐人境外律师
② 尽调对象:公司、其子公司以及公司目前直接或间接、独资或合资控制的实体。
③ 主要步骤:
A. 经保荐人审阅确认,保荐人境外律师向公司传阅反腐败、反洗钱和经济制裁尽职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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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司进行反馈反腐败、反洗钱和经济制裁尽职调查问卷。
C. 保荐人和保荐人境外律师根据公司反馈发出补充尽职调查问卷。
D. 公司持续书面反馈并提供支持文件直至保荐人和保荐人境外律师无补充问题。
④ 注意事项:
保荐人和保荐人境外律师可能在审阅公司对于反腐败、反洗钱和经济制裁尽职调查问卷反馈的过程中发现需聘请制裁律师等专项律师的事项,经保荐人侧讨论并与公司确认后,启动专项律师聘用流程,协助公司进行律师选聘,并后续审阅专项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4)合规证明
① 内容和目的:联交所明确要求拟上市主体“业务合法合规”,合规证明是相关政府部门基于对拟上市主体的监管出具的官方结论性文件,核心内容涵盖发行人在经营存续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遵守情况,用于证明发行人符合上市准入的合规性门槛。
② 主要参与方:公司、保荐人、公司境内律师、保荐人境内律师 ③ 尽调对象:公司及其全部分/子公司;提示仅注册在中国大陆的公司可开具合规证明,香港、澳门等地区及境外公司合规运营情况在其境外法律意见书中确认。
④ 主要步骤:
A. 公司境内律师拟定合规证明开具备忘录、控制表、合规证明模板并发送各方审阅;根据各境内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和实际情况,涉及合规证明的种类可能包括市场监督、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发改、商务、海关、消防、住建、环保、土地、安全生产等;
B. 经各方审阅确认后,公司境内律师向公司传阅合规证明开具备忘录、控制表、合规证明模板;
C. 公司根据合规证明开具备忘录、统筹安排各分子公司进行合规证明开具,并实时填写控制表;
D. 公司于最迟不晚于递交 A1 申请前一周完成全部合规证明的开具;
E. 若后续报告期更新,则需要就新增期间补开合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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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注意事项:
A. 近年来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各地区逐渐推行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为市
场主体办理的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查询和无违法违规证明开具工作,且国家发改委联合相关部门于 2025 年 4 月发布通知,明确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因此,对于公司所在地已推行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合规证明政策的,可不再单独开具合规证明;但并非所有专用信用报告都能涵盖尽调所需全部部门/领域,对于未涵盖在专用信用报告中的部门,仍需单独开具合规证明;
B. 若公司所在地已经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合规证明的,原则上专用信用报告可以开具的领域都需要涵盖;
C. 部分地区的政府部门对开具合规证明的时间间隔有一定的要求,例如半年或一年内仅能开具一次该政府部门的合规证明。建议公司和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开具合规证明时一并了解相关的要求,如有该等类似要求,需及时同步各中介团队知悉相关情形,供对相关合规证明开具安排作必要调整。
(5)法律意见书
① 主要参与方:公司境内律师、保荐人境内外律师、境外法律顾问《(如需)、保荐人
② 尽调对象:发行人、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通过对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进行法律尽调,公司境内律师、境外法律顾问将对发行人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保荐人可借助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发行人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③ 工作要求:实操中,公司境内律师会一般准备三份法律意见书,一份作为上市申请材料递交给香港联交所,另外两份《(含前述主法律意见书和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备案材料递交给中国证监会(参见本章“(九)中国证监会备案尽调”)。此外,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注册成立重要子公司,亦需聘请境外法律顾问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
④ 主要步骤(中国法律意见书):
A. 公司境内律师向公司发出法律尽调清单,公司持续反馈尽调资料,公司境内律师收集梳理尽调资料并进行核查;
B. 公司境内律师就法律尽职调查中所发现的集团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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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开展相关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汇总,区分风险等级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风险描述及说明,并提出初步整改建议;
C. 公司境内律师就主要法律问题清单与公司、保荐人、保荐人境内律师逐一讨论整改步骤及整改时间计划;
D. 公司根据整改计划实施整改,保荐人、公司境内律师及保荐人境内律师针对特定法律问题实施补充核查措施(如需);
E. 公司境内律师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联交所版本)初稿,保荐人、保荐人境内律师反馈修订意见;
F. 公司境内律师于递交 A1 前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联交所版本)终稿。 ④ 主要步骤(境外法律意见书):
A. 保荐人与公司、保荐人境外律师共同确定需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范围《(通常结合境外子公司收入、利润、净资产、总资产等财务数据和公司重大发展方向,根据公司情况进行合理筛选);
B. 保荐人与公司、保荐人境外律师共同确定境外法律意见书所需覆盖法律意见范围;
C. 公司以确定的法律意见范围向多个合资格境外法律顾问询价,保荐人与公司、保荐人境外律师审阅确定聘用协议条款,明确约定法律意见书覆盖范围及出具时间表,若我司为协议签订方之一,聘用协议需传阅法务组审阅,定稿后聘请境外法律顾问;
D. 境外法律顾问根据聘用协议开展境外法律尽调工作;
E. 境外法律顾问就境外法律意见书形成初稿并传阅公司、保荐人、保荐人境外律师、公司境外律师,各方形成审阅意见后反馈境外法律顾问;
F. 境外法律顾问根据各方意见修订法律意见书后出具终稿。
⑤ 注意事项:
A. 在适当且可行的情况下,对于可能引发实际或潜在违规问题的法律或法规要点,保荐人应寻求机会与相关政府官员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监管机构的确认;
B. 保荐人应对重大违规或疑似重大违规事件开展合理的尽职调查,同时在上市文件按照相关规则进行披露。保荐人还应重点关注,上市申请人能否自违规事件停止后保持一段合规期,以证明任何整改及强化的内部控制措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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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评估其对发行人的财务影响;
C. 联交所通常要求所有具有重大影响的不合规事件在上市前完成整改。若联交所认可某些不合规事件仅能在上市后短期内完成整改,上市文件应披露法律顾问关于整改是否存在障碍的意见及依据,并说明上市申请人将在中期/年度报告中披露整改进展,以及对任何整改延迟的详细解释;
D. 非重大不合规事件无需在上市文件中披露,是否整改非重大不合规事件,由发行人的董事及保荐人决定;
E. 香港证监会要求,重大诉讼及重大违规行为无论是否已解决,均应在上市文件中披露,以便潜在投资者评估上市申请人的业务、管理层及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专家及专业方尽调
1、内容和目的
根据《操守准则》,凡保荐人委聘第三方专家及专业方协助其进行特定的尽职审查工作(例如委聘律师核实物业业权、委聘会计师审查内部监控措施、委聘顾问公司进行市场研究、委聘代理机构进行调查工作),保荐人仍须就该等特定工作所涉及的事项负责。保荐人应:
(1)评估该专家及专业方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经验及胜任能力给予意见,该专家有充足的资源,及该专家是独立于上市申请人及其董事及控股股东的; (2)考虑该专家及专业方将进行的工作的范围及程度;
(3)评估该专家及专业方进行的工作的结果,并就有关工作是否能提供充分的基础断定进行合理尽职审查,以及是否须作进一步尽职审查,达致其本身的意见;
(4)评估工作的结果是否与保荐人所知的其他数据(包括保荐人由进行其他尽职审查工作而得到的数据)一致;及
(5)评估应否将有关工作的结果纳入上市文件以及应否知会监管机构。 2、惯常尽调方式及标准
① 主要参与方:保荐人、保荐人境内外律师。
② 尽调对象:招股书中披露的专家及上市过程中提供支持的专业方。 ③ 工作要求:一般以资料获取结合问卷访谈的形式开展专家及专业方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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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卷内容覆盖相关专家及专业方的独立性、资质、合作背景、与公司关系等。 ④ 主要步骤:
A. 专家及专业方尽调一般在项目后期开展,由保荐人境外律师初拟问卷,经保荐人审阅后定稿。
B. 保荐人境外律师向各专家及专业方发送访谈问卷并收集其在该项目的聘
用函、机构及团队成员的介绍和资质证明。
C. 保荐人境外律师收集各专家的专家独立性确认、专家确认。
D. 保荐人境外律师与各专家及专业方沟通获取问卷书面回复或确认访谈时
间,访谈中通常由保荐人境外律师提问,保荐人境内律师记录并会后传阅会议纪要。
⑤ 注意事项:
A. 争取专家及专业方尽调范围覆盖所有招股书中披露的专家及上市过程中
提供支持的专业方,如有专业方无法回复问卷则可尽量收集其机构及团队成员的介绍和资质证明,最终收到问卷回复的对象应至少覆盖所有招股书中披露的专家。 B. 在进行专家及专业方尽调时,建议询问其是否知悉任何可能会对公司业
务和运营或其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影响的法律或法规。
C. 可以在临近交表前集中进行,特别是经常会在 printer 阶段集中完成。
(七)内控尽调
1、内容和目的
《操守准则》第 17.6(d)(ii)段要求保荐人深入了解上市申请人的制度;《操守准则》第 17.3《(b)(ii)段要求保荐人提供建议和意见,协助上市申请人整改重大缺陷。针对内部控制,由于保荐人自身并非内部控制方面的专家,因此保荐人通常聘请内控顾问协助其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开展尽职调查。
若保荐人能够自行审查内部控制制度,则可决定无需聘请内控顾问。
若保荐人聘请第三方协助其执行特定的尽职调查任务(例如聘请会计师审查内部控制),保荐人仍需对与这些特定任务相关的事项负责。第三方的工作本身并不足以证明保荐人已履行开展合理尽职调查的义务。对第三方工作的依赖程度可能取决于该第三方执行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保荐人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i)评估第三方是否具备执行所分配任务的适当资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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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考量第三方将要执行的任务范围和程度;
(iii)评估第三方的工作成果,并自行判断该工作是否为确定已开展合理尽职调查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尽职调查提供了充分依据;
(iv)评估该工作成果是否与保荐人已知的其他信息(包括从其自身其他尽职调查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一致;
(v)评估该工作成果是否应纳入上市文件,以及是否应引起监管机构的注意。
2、惯常尽调方式及标准
① 主要参与方:公司、保荐人、内控顾问、保荐人境外律师、保荐人境内律师
② 尽调对象:发行人及其部分子公司,内控顾问一般选取典型样本进行内控尽调,通过对典型样本的尽调推定发行人在公司层面及流程层面的内控有效性、可靠性等。
③ 工作要求:一般在项目启动后聘请内控顾问,对发行人内部控制情况出具报告,报告覆盖公司层面和流程层面内部控制,中期报告对相关发现进行汇总,提出整改建议,终稿报告对发行人内部控制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④ 主要步骤:
A. 多方询价聘请内控顾问,一般为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是担任申报会计师的同一事务所,也可以是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是专业的内控顾问(特别是公司如果选择非四大担任申报会计师,很可能就需要聘请四大作为内控顾问); B. 公司、保荐人、保荐人境外律师与内控顾问就业务约定书具体内容展开
讨论,并在定稿后完成签署:
a) 保荐人应与内控顾问、保荐人境外律师、发行人讨论内控顾问所开展的内部控制审查的适当形式,即《(i)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长篇报告;(ii)执行商定程序业务;(iii)鉴证业务;(iv)全面长篇报告。只有鉴证业务能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提供任何保证或意见。长篇报告提供关于内部控制的描述性内容和评论(包括对任何缺陷重要性的评估)以及整改建议。执行商定程序业务仅报告实际调查结果,不评估缺陷的重要性,也不提供整改建议。保荐人可考虑采用长篇报告方式,因其能对上市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进行额外评估和描述,对已识别缺陷的重要性进行评估,并提出报告建议。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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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若采用执行商定程序业务,保荐人可能需要开展比采用长篇报告方式多得多的工作,以便了解上市申请人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提出缺陷整改建议,并对照监管要求确定工作范围;
b) 确定工作覆盖范围和样本,保荐人与内控顾问、保荐人境外律师一起考虑并讨论报告的覆盖范围,例如,发行人哪些适当的业务单位或实体应成为内控顾问执行穿行测试的对象,以评估发行人主要经营实体的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若发行人的业务在多个地点开展,应特别考虑确定哪些实体需要审查。保荐人应向内控顾问咨询适当的测试样本量,参考内控顾问的经验和相关行业实操; c) 与内控顾问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应规定报告的频率和时间。业务约定书还应包含发行人的承诺,即其将与内控顾问充分合作,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资源,确保内部控制审查能够高效、及时地进行;
d) 业务约定书的确定须经法务组(如我司为协议一方)及其他联席保荐人(如有)、保荐人境外律师的同意。
C. 内控顾问根据业务约定书执行内控尽职调查工作,并出具内控报告初稿; D. 发行人、内控顾问、保荐人、保荐人境内外律师就内控报告所发现问题及整改建议进行讨论,确定发行人整改负责人及整改时间表;
E. 发行人持续执行内控整改工作;
F. 内控顾问于发行人整改工作完成并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再次进行尽调并于递交 A1 前出具内控报告终稿。
⑤ 注意事项:
A. 若保荐人不是与内控顾问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的一方,该业务约定书应规定内控顾问的报告可提供给保荐人并由其依赖的依据。此外,还应规定报告《(或其摘录信息)可提供给监管机构以及在上市文件中引用;
B. 若在内控顾问受聘之后才聘请保荐人,保荐人应审查发行人与内控顾问之间的业务约定书,以确保工作范围充分。如保荐人认为工作范围不充分,应要求上市申请人适当修改业务条款和工作范围,必要时要求开展额外工作并编制跟进报告;
C. 在确定内控顾问的工作范围时,保荐人应考虑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设计、执行和运行有效性;若保荐人通过对发行人或其管理层的其他尽职调查工作了解到以往的不合规事件或其他缺陷《(包括上市申请人审计师出具的管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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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书所识别的缺陷),应与内控顾问讨论这些情况,并在确定内控顾问的工作范围时考虑针对这些缺陷开展工作。若保荐人在内控顾问已开始工作后才知晓此类事项,应考虑修改工作范围以应对这些问题。
(八)保荐人独立性核查
1、内容和目的
根据《上市准则》3A,保荐人必须公正无私地履行职责。新申请人至少须有一名保荐人独立于其本身。保荐人须向联交所证明其属独立人士或非属独立人士,并须按 A1 表格所载向联交所作出有关独立性的陈述。《上市规则》第 3A.07 条详细描述了保荐人在呈交 A1 表格上市申请之日起直至上市之日为止的期间需进行的独立性测试。若新申请人委聘多于一名的保荐人,上市文件必须披露是否每名保荐人均符合《上市规则》第 3A.07 条的独立测试;如否,还须披露导致缺乏独立性的原因。
基于此,项目组在首次递表拟召开 DDC 会议前,需完成保荐人独立性核查,并且在再次递交 A1 前,更新保荐人独立性核查,以保证历次递交的 A1 文件中保荐人对联交所所作出有关独立性的声明真实、准确、完整。
2、惯常尽调方式及标准
① 主要参与方:保荐人、保荐人内部独立性核查团队
② 尽调对象:保荐人、发行人
③ 工作要求:一般参考《上市规则》第 3A.07 条,由项目组汇总整理完整的保荐人独立性核查清单、发行人简介,由保荐人内部独立性核查团队开展具体核查工作,于 DDC 会议召开前得出保荐人独立或非独立的核查结论,并在 DDC报告中写明,按 A1 表格所载向联交所作出有关独立性的陈述。
④ 主要步骤:
A. 项目组自公司境外律师处取得发行人关连方清单,根据公司内部模板汇总整理独立性核查清单,同时准备发行人简介并确定客户信息筛选标准《(如合同系统筛查金额标准 2,000 万人民币、报表系统筛查金额标准 2,000 万人民币); B. 项目组将独立性核查清单、发行人简介、客户信息筛选标准发送独立性核查团队(独立性核查部门邮箱),以便开展相关核查工作;
C. 保荐人独立性核查团队向相关方发出独立性核查问卷,收集整理各方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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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情况并向项目组反馈结果,过程中项目组根据独立性核查团队的要求按需补充提供信息或核实重名情况;
D. 项目组根据独立性核查团队的反馈情况分析判断保荐人独立性,必要时亦可咨询保荐人境外律师的意见,最终得出保荐人独立性核查结论;
E. 项目组根据独立性核查结果在 DDC 报告中写明核查结论;
F. 项目组将相关核查结论告知保荐人境外律师,保荐人境外律师协助保荐人在 A1 表格中向联交所作出有关独立性的陈述。
⑤ 注意事项:
A. 独立性核查名单如有繁体字,须调整成简体;如发行人有重大附属公司,
须确保核查名单里包含;由于公司集团领导的独立性核查一般以打印纸质版确认,故项目组发起核查流程申请时,也需提供一份去重的核查名单;
B. 联交所一般预期担任主要沟通渠道的保荐人独立于新申请人;
C. 当项目需要重新递交 A1 申请时,项目组必须将该案例重新提交给尽职
调查委员会《(DDC)审批。在召开 DDC 会议之前,项目组必须确保已更新以关连方清单为基础准备的独立性核查清单,重新进行保荐人独立性核查;但项目负责人拥有酌情权,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简化核查,并应以书面形式将简化核查方案明确告知 合规部门。
(九)中国证监会备案尽调
1、内容和目的
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报送备案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有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股东信息等情况。发行人境外首次公开发行或者上市的,应当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惯常尽调方式及标准
①主要参与方:保荐人、公司境内律师、保荐人境内律师、审计师、行业顾问。
②工作要求:项目组需依据新规审慎核查备案文件(及相关材料),确保信息实质准确完整、无误导性陈述。虽无明确尽调标准,但须按合理努力原则及市场惯例履行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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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主要步骤:
A. 获取并审查公司的财务业务、行业信息。
B. 与公司境内律师和保荐人境内律师进行讨论,并确认公司符合离岸上市制度要求。
C. 获得并审阅公司境外律师出具的中国法律意见书草案。
D. 除递交中国证监会的中国证监会备案文件外,如其他保荐人要求律师出具确认性法律意见书、备案报告备忘录、备案报告验证笔记等,建议项目组亦获取并存档相关文件。
④ 注意事项:
A. 项目组应逐案评估公司客户是否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B. 对于中国证监会备案文件中的重要子公司范围确认,应结合子公司收入、利润、净资产、总资产等财务数据和公司重大发展方向,根据公司情况进行合理筛选。
C. 关于备案主体,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由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应当指定一家主要境内运营实体为境内责任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D. 关于内部批准流程,如须递交中证监备案承诺书,须获得香港公司投行负责人批准。在获得香港公司投行负责人批准前,须获得项目 PD 或签字 RO、质控团队、Head of ECM 的书面同意,并须召开 DDC 会议,重大事项提交 DDC审议,获得 DDC 委员批准。
E. 关于备案时效,中国证监会备案回执有效期一年。若到期前未完成上市,须再次提交 DDC 委员审批并重新备案。
(十)PN21
1、内容和目的
PN21 是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第 21 项应用指引》(保荐人就首次上市申请进行的尽职调查),规范保荐人在 IPO 过程中对上市申请人的尽职调查要求。
为确保保荐人的尽调工作符合 PN21 要求,保荐人及保荐人境外律师须准备 PN21 工作计划,以确保 IPO 过程中的各项尽调工作得到恰当执行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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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21 工作计划文件主要内容包含对上市标准、董监高、业务、财务等条线的具体尽调事项、尽调计划/流程/手段、对应监管规则、实际工作开展时间及状态等。
2、尽调方式及标准:
(1)主要参与方:保荐人、保荐人境外律师
(2)工作要求:持续审阅和更新 PN21 工作计划,各项尽调工作在根据相应上市规则在适当时间结点前完成。PN21 的更新工作由项目启动开始,一直持续至项目完成。
(3)主要步骤:
①项目初期保荐人境外律师询问保荐人是否有内部 PN21 模板,如有内部模板,可发送保荐人境外律师参考。保荐人境外律师准备 PN21 工作计划模板,并传阅保荐人,由保荐人审阅并修订,确定 PN21 工作计划模板。
②保荐人境外律师根据项目进展持续对 PN21 工作计划进行更新,并定期传阅保荐人审阅。传阅频率可由保荐人与保荐人境外律师沟通,如协商好每月传阅一次。
③项目组持续审阅 PN21 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尽调工作即时、准确地记录在其中,并与保荐人境外律师就尽调工作和尽调发现持续沟通。
④PN21 工作计划同样是我司港股 DDC 上会材料的附件之一,所以在将报告邮件发送委员审阅同时需发送最新的 PN21 工作计划。
(4)注意事项
①确保 PN21 工作计划的尽调事项得到充分执行,以及保荐人实际执行的尽调步骤(包括各专项尽调)、发现和结果在工作计划中得到恰当记录。
②除各项目惯常、通用的尽调工作需要再 PN21 工作计划当中记录以外,需特别关注针对项目特别事项的专项尽调是否也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如有遗漏,需即时补充。
③PN21 每项尽调步骤对应的底稿素材需要提醒律师对应整理留存,有的律所会添加超链接,连接到其内部网盘特定编码的底稿资料,有的律所会忽视尽调底稿材料的整理和对应尽调步骤的关联,可能造成项目结束后,无法形成全面且内容准确的项目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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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A 发 H 重点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
1、重视现有 A 股股东与监管沟通
项目组应充分分析本次发行方案以及对于 A 股投资者的影响及其应对方案,主动向 A 股股东解释发行 H 股的综合考量,强调公司国际化发展战略。在首次披露环节,特别需要重视与 A 股监管机构的沟通工作。
2、高度重视信息保密工作
A 股实时交易,港股上市重要节点信息均对于 A 股交易价格产生影响,需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无论在发行前、发行期间还是发行后,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信息公布指引;未经公司领导/法律顾问/保荐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将项目有关的资料与外界沟通;可在方案确定后及时公告筹划港股发行的公告,降低内幕信息风险。
3、业绩释放与发行节奏结合
启动港股上市就进入了快车道,开工没有回头箭,港股发行节奏要与资本市场周期、行业周期和企业经营周期相结合。在此基础上,临近发行时点的季度报告以及对于价格影响的其他信息披露非常重要。
4、A 股定期报告披露与审阅
按照港股上市要求,A 股披露的定期财务报告(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一般需要提供审计或审阅报告,需要给审计师留足时间;在时间表的安排上要注意 A 股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港股上市一般会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出具三年审计报告,应该保证除准则差异以外,不宜出现其他重大差异。
5、发行时点与投资者沟通
投资者从事对冲交易可能对于 A 股价格产生影响,要通过及时信息传递打消对冲型投资者融券卖出计划;充分利用好基石和锚定双重分配做好投资者分配工作;在投资者分配时点平衡好对于原有 A 股股东的分配,防止现有股东为了摊薄持股成本卖出 A 股。
6、A 股与港股披露/规则协同
部分客户 A 股年报披露不符合联交所招股书披露准则要求,需要协同 A 股年报披露和联交所要求,兼顾双方监管的要求;同时港股要求在 3 月底前披露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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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业绩公告,对于 A+H 公司披露要求更高。此外,A 股监管规则与香港监管规则在关联方认定、重大(关联)交易披露/审议标准、股权激励等规则层面存在差异,需重视公司治理工作。
四、尽职调查方式及要求
尽职调查方法有以下各种,各项目采取的尽调方法由保荐签字人按照项目情况决定,并获得质控同意。
(一)直接询问
直接询问上市申请人内部或外间具备有关知识的人士,例如董事、主要管理人员、顾问及控股股东。(《操守准则》第 17.6(e) (i)段)
注意事项:
1、无论以面谈、视频、还是电话形式举行访谈,均须把访谈举行的证明,例如现场照片、视频或电话截图等存档;
2、请确认访谈纪要记录好访谈的时间、地点、受访者身份及参与者身份、所有题目均回答完整。如回答不完整或有不一致内容,请及时跟进;
3、所有访谈纪要需要对方确认,确认方法可以是签字或电邮确认等;
4、对以上人士的陈述和申述,须作适当的核实程序,例如审阅相关文档、与第三方访谈内容比对等。
(二)对主要实物资产进行检查
对主要实物资产进行检查,例如实地走访(Site Visit)、参与盘点 (《操守准则》第 17.6(e) (ii)段)
注意事项:
1、项目组应参考使用有关走访指引及走访控制表(如项目使用其他保荐人的控制表模板,项目组须确保控制表最起码包括公司内部模板所需的信息,实地走访指引、控制表模版详见尽调指引——实地走访.docx 和实地走访进度控制表.xlsx 文件)。实地走访范围一般须包括业绩记录期内,经会计师确认的大于收入/资产/盈利贡献 5%的项目/基地/门店实地考察(包括物业、厂房等)。针对业绩记录期最后一年占资产比例超过 15%的建筑,也须涵盖在实地走访范围内;基于证监会过往处罚案例及其主题检视报告的要求,项目组应避免大量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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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及实地走访由没有执行经验的港股持牌人员(例如刚入职分析员)独自参与的情况。在这些人员首次参与第三方访谈及实地走访前,应由项目中有丰富港股执行经验的人员给予合适的指导,或陪同参与有关尽调。保荐签字人应尽量参与三方尽调,尤其是主要访谈及走访,并尽量现场参与。
2、到达现场时,保荐人及其律师须先拍下外面的街道、大厦名称、地下大堂的门牌、该层的门牌、显示公司名称的地方等。同时,保荐人及其律师将于走访地点在 GPS 地图中进行定位并对地图定位进行截图作为记录。保荐人及其律师亦尽量与走访地点负责人在能够显示公司标牌的地方合影。
3、走访开始前,保荐人及其律师查核并确认走访地点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证/名片/员工证,以及走访地点的营业执照及重要资质证明,并拍照以作记录。如现场未能获取相关文件,保荐人及其律师须于走访后尽快跟进。 4、保荐人的律师负责制作走访记录(问卷/报告形式)及更新控制表。如走访记录为问卷形式,于走访完成后,保荐人与其律师应与走访地点负责人确认走访记录的内容。走访地点负责人可以直接在走访记录上签名确认,或经由保荐人的律师向走访地点负责人以电邮发出走访记录,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记录提供修改意见或作确认。保荐人的律师须将最终版的走访记录,连同走访地点负责人的签名确认或电邮确认存档。
5、如涉及盘点及/或评估(如生物资产),保荐人及其律师须在走访前获得相关存货/生物资产清单,并于走访期间参与并审视会计师及/或评估师(如生物资产专家)的现场工作,并于走访记录及/或控制表中记录现场尽调工作及结果。
(三)访谈主要业务利益相关者
访谈主要业务利益相关者(例如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及银行) (《操守准则》第 17.6(e) (iii)段)
注意事项:
1、有关访谈指引及访谈控制表(如项目使用其他保荐人的控制表模板,项目组须确保控制表最起码包括公司内部模板所需的信息,TPDD 访谈指引、控制表模版详见尽调指引——实地走访.docx 和 TPDD 访谈进度控制表.xlsx 文件),第三方访谈的范围最起码包括联交所《上市规则》界定的业绩记录期内,经会计师确认的每年或每期的前五大供应商及前五大客户。基于证监会过往处罚案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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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题检视报告的要求,项目组应避免大量第三方访谈及实地走访由没有执行经验的港股持牌人员(例如刚入职分析员)独自参与的情况。在这些人员首次参与第三方访谈及实地走访前,应由项目中有丰富港股执行经验的人员给予合适的指导,或陪同参与有关尽调。保荐签字人应尽量参与三方尽调,尤其是主要访谈及走访,并尽量现场参与。针对前五大供应商及前五大客户访谈,必须由项目组持牌人员亲自进行访谈(尽量面对面)。
2、访谈参与者必须包括保荐人以及其律师和其他中介人员。保荐人在每一个访谈中必须有至少一名港股持牌人士出席。另外,公司代表不得在第三方访谈期间在场/出席。如公司代表在场开展介绍,必须在访谈开始时离开访谈现场。 3、到达现场时,保荐人及其律师须先拍下外面的街道、大厦名称、地下大堂的门牌、该层的门牌、受访者办公室有显示公司名称的地方等。如果现场有报告栏有显示访谈者的样子、名字、职位等,请亦拍下记录。同时,保荐人及其律师将于访谈地点在 GPS 地图中进行定位并对地图定位进行截图作为记录。保荐人及其律师亦尽量与受访者在能够显示第三方办公室标牌的地方合影。保荐人及其律师可以在适当及可行的范围内要求视察公司存放于第三方场所的产品/原材料(例如,第三方为供应商,检查仓库中的存放的原材料)。
4、访谈开始前,保荐人及其律师将确认、拍摄或复印受访者身份证件、职务证件和营业牌照/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以作记录。
5、当因各种原因(例如疫情下的出入境限制,对方拒绝面对面访谈)保荐人代表以视频会议方式访谈第三方,视频访谈应在受访者办公地点进行。在可行前提下,未能面对面访谈的保荐人应要求在视频中显示受访者的办公地点(包括办公室标牌,内外部环境);并要求受访者或[现场保荐人或其律师的代表, 如有]通过视频会议设施(如微信定位或百度地图)共享位置,将其共享位置和公司的名称或标牌于同一界面进行截图。保荐人及其律师应当确认受访者所在场所与公司提供的记录中的场所一致。保荐人或其律师须视频会议截图并保存截图。
6、电话访谈应在可行前提下尽可能通过受访者的办公电话进行。为在确认受访者身份,保荐人除了应直接从受访者公司电子邮件地址收集受访者的身份证件或职务证件副本,亦须进行额外的身份后续认证并记录在控制表,包括并不限于致电从可信公共渠道(例如公司网站、公司信息披露网站或电话查询簿等)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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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受访者公司的公司专线来重新确认受访者身份,或要求相关第三方以其公司/工作电邮回复确认。
7、访谈过程中,保荐人及其律师将在访谈中主导提问过程,并确保每一条问
题的每一部份都有提问,并根据受访者的回答内容可提出未纳入问卷的额外相关问题,从而(a)寻求进一步详情;(b)澄清回答内容;或(c)确保尽职调查完整性。如访谈前保荐人及其律师已审阅公司与第三方之业务合同,并对合同性质或关键条款有什么疑问,也须及时提问。如任何问题未得到回答、不完整回答或有不一致的回答,保荐人应在适当范围内即时与受访者澄清或跟进提问。如受访者无法当场提供相关信息或需要更多时间整理信息,保荐人及其律师应在访谈结束后进行跟进,要求受访者直接通过业务联系方式回答问题、补充回答或解释回答,以完成整个访谈问卷(不适用的问题除外),并在控制表中对跟进情况和结果做补充记录。
8、此外,保荐人及其律师将与受访者确认交易金额或其他重要数据。此类信
息将在申报会计师的协助下,对照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或审计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验证。证监会非常关注受访者提供的交易金额与公司提供的数据存在差异的情况,在过往的案例中,他们曾要求保荐人解释百万元交易金额中受访者提供的交易金额与公司提供的数据存在几百元差异的原因。因此,如受访者提供的交易金额与公司提供的数据存在差异,申报会计师应协助保荐人跟进并了解差异原因,并在控制表中对跟进情况和结果做补充记录。如受访者无法当场提供交易金额或其他重要数据,保荐人及其律师应在访谈结束后进行跟进,要求受访者直接通过业务联系方式回答问题、补充回答或解释回答,以完成整个访谈问卷(不适用的问题除外),并在控制表中对跟进情况和结果做补充记录。
9、如发现任何重大事宜、重大问题或偏差(例如访谈中发现受访对象与公司
有业务往来之外的其他关系、答复与公司提供的资料有重大不一致等),保荐人及其律师必须跟进问题,例如要求受访者或公司提供进一步证据,或必要时保荐人会与另一位更为适当的第三方人员进行访谈等。
10、保荐人的律师负责制作访谈记录。访谈完成后,保荐人与其律师应与受
访者确认访谈记录的内容。受访者可以直接在访谈记录上签名确认,或经由保荐人的律师向受访者以电邮发出访谈记录,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记录提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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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或作确认。保荐人的律师须将最终版的访谈记录,连同受访者的签名确认或电邮确认存档。
(四)审阅纪录及证明文件
审阅纪录及证明文件 (例如穿行文件测试) (《操守准则》第 17.6(e) (iv)段) 注意事项:
1、在第三方尽职调查中,保荐人须审阅相关交易文件,并对所有审阅过的文件存档记录。
2、针对穿行文件测试,一般范围为业绩记录期内(包括加期),经会计师确认的每年或每期的前五大供应商及前五大客户,以及拒访第三方。保荐人可根据项目情况,合理地调整穿行文件测试范围。
3、穿行文件的类型应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入账记录、合同、收款凭证及银行
流水。
4、须以控制表记录穿行文件测试中审阅过的交易文件、相关金额及审核结
果。如公司没能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应在控制表内记录原因。
5、证监会非常关注不同文件中交易金额存在差异的情况,在过往的案例中,
他们曾要求保荐人解释百万元交易金额中不同文件存在几百元差异的原因。因此,保荐人须做进一步跟进,包括了解并记录差异原因,获取相应支持文件(如适用),以及把差异原因及解释记录在案。
6、有关穿行文件测试控制表模板(如项目使用其他保荐人的控制表模板,项目组须确保控制表最起码包括公司内部模板所需的信息,穿行测试控制表模板请见穿行测试控制表.xlsx 文件)。
(五)公开检索(例如背景调查、天眼查、百度等公开搜索)
公开检索 (例如背景调查、天眼查、百度等公开搜索) (《操守准则》第 17.6(e) (v)段)
注意事项:
1、保荐人通过公开检索,能对目标主体或个人有进一步了解(例如不合规事项、重大风险等),以判断项目风险或需要跟进事项。
2、监管机构可能会通过各种网上媒体(例如天眼查、企查查、谷歌、雅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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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百度各网页版及手机版等),对目标主体或个人进行搜索。
3、一般公开检索范围包括上市集团(包括已出售子公司)、董监高(包括公司秘书,近期离职董事)、主要股东或主要子公司的主要股东、其他投资者(例如主要上市前投资者或基石投资者)、拟访谈的第三方(尤其是主要客户、供应商及拒访第三方)等。
4、公开检索中,保荐人一般会通过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背景调查,通常分一级调查及二级调查,各背景调查机构的一级调查及二级调查范围可能不尽相同,但一般一级调查范围须起码涵盖目标主体或个人基本信息、主要所在地的制裁、违法、诉讼、清盘/破产记录等;二级调查范围在此一级调查范围基础上也涵盖媒体及其他渠道的调查。一级背调一般适用于已离任董监高、已注销或处置的子公司、5%以上股东(非控股股东或单一最大股东)、主要子公司的董事、资深投资人、前五大客户/供应商、主要合作方、主要分销商等。二级背调一般适用于对上市申请人较有影响力的主体或个人,如上市申请人及其重要子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集团或单一最大股东集团(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单一最大股东的所有主体,不论是否持股 5%以上)、上市申请人重要联营企业等。 背调对象的查册辖区要求如下:(1)法人主体:应包括注册地;(2)自然人:应包括经常居住地;(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DSM)或前任董事(Ex-directors):必须包括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若持有非中国内地/香港护照或曾有海外长期居留经历(如工作、留学),需增加其国籍所在地或惯常居住地(Domicile);若兼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需增加该公司的上市地点。
背景调查的时点一般包括 A1 前及刊发招股书前。
5、保荐人须确保针对每个目标主体或个人,背景调查机构均以其独立标识号码(例如企业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进行过排查。
6、就公开检索/背景调查的目标范围、方法、时点等,保荐人及保荐人律师应按项目情况判断及决定,在尽调过程中如有需要,亦可增加目标范围。
7、保荐人及保荐人律师应在聘用背景调查机构前评估其独立性、资格及胜任能力,审阅聘用协议确认以其工作范围及程度,及审阅背景调查结果并作相应跟进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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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寻求外间确认(例如发询证函)
寻求外间确认(例如发询证函) (《操守准则》第 17.6(e) (v)段)
注意事项:
1、有关发询证函指引及询证函模板(如项目使用其他保荐人的询证函模板,项目组须确保询证函最起码包括公司内部模板所需的信息,询证函指引和询证函模板详见尽调指引——发询证函.docx 和询证函模板.docx)
2、为了尽量扩大尽调范围,保荐人除了以面对面形式开展第三方尽调以外,还可以寄收询证函的形式对其他非重点第三方客户的独立性、交易真实性等方面展开尽调。
3、保荐人及其律师应根据公司提供的清单数据,制定询证函的挑选机制及尽职调查范围,并制定确认函。如公司所提供的清单数据后续有更新而导致询证函范围有所改变,保荐人及其律师亦应妥善记录相关更新及更新后的询证函范围。 4、询证函内容须包括第三方的姓名、地址、与公司是否独立、交易金额、产品/服务类型、交易银行卡号等。
5、在询证函发出前,保荐人及保荐人律师从公司获取所有第三方的联系方式、地址、产品/服务类型、交易银行卡号等信息,以及交易合同或其他相关交易文件以验证第三方信息真确性;并与申报会计师确认有关交易金额的准确性。如是企业客户,也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公开渠道验证相关第三方的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如天眼查、企查查等)。保荐人律师会于控制表中记录有关验证工作。
6、保荐人及保荐人律师根据验证后的第三方的地址及联络信息独立地将询证函发出,并在函中注明,相关第三方在签字确认后需由该第三方独立地直接回函至保荐人律师办公室,并避免在此过程中有公司人员参与。
7、如若询证函中相关内容属实且能够获得确认,第三方需要在回函中签字、盖公章(公司第三方必须盖章)/摁手印(仅限个人第三方),并在指定时间内回复保荐人律师;如果询证函中内容与第三方所掌握信息不符,第三方需在回函中注明,并在指定时间内回复保荐人律师。
8、为确认回函人身份,保荐人及保荐人律师需核查回函文件及随附证明文件(如有),包括回函中签名/公章/手印需与交易合同或其他相关交易文件中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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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手印相符。如第三方没有跟公司签署合同或相关交易文件,保荐人及保荐人律师会结合其他证明文件(例如回函的寄出地址、交易银行卡记录与公司记录是否匹配)及视频或电话验证尽调进一步核实回函人身份。
9、为进一步验证第三方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保荐人及保荐人律师在收到回函后亦应采用抽样视频访谈的形式对已回复的第三方进行验证尽调。在该视频验证尽调中,保荐人及保荐人律师应(i)请第三方在视频中展示其身份证、银行卡、营业执照等,并确认与询证函上信息一致;(ii)确认该第三方在独立的情况下接收、确认并寄回询证函。
10、如若回函中反馈的确认信息与公司记录不符,保荐人及保荐人律师将对该样本进行视频验证尽调,以了解信息差异的原因。如若视频验证尽调中未能获取合理解释,保荐人及保荐人律师应对该样本进行穿行测试。
11、保荐人律师收到回函及随附证明文件(如有)后连同快递信封一并存档记录,并填写控制表(包括第三方联系信息、有关联系信息的验证方法、交易金额、回复状态(已收/未收)、回复内容(相符/不相符)、签名方式(签名/公章/手印)及是否跟交易文件相符、随附证明文件、跟进状态等),保荐人需对控制表及相关记录进行审阅。
12、如若在规定时间内,保荐人及保荐人律师未能收到相关第三方回函,应通过电话沟通方式与第三方取得联系,以确保相关第三方尽快回函;如若在沟通后,相关第三方仍未能发出回函或者拒绝回函,保荐人应就拒绝回函原因进行记录,并就该第三方所涉及交易进行其他尽调(例如穿行测试)。
(七)搜集有关竞争对手的第三方数据
搜集有关竞争对手的第三方数据(例如代表同业数据,尤其在关联交易较多或业务大幅增长案例) (《操守准则》第 17.6(e) (v)段)
注意事项:
1、监管机构可能会通过保荐人提交的招股书披露(例如行业数据、业务数据)、M111(Market Comparable Analysis)、同业案例、网上搜索的信息来判断上市申请人的业务与财务数据表现是否匹配、有关数据是否与同业数据以及行业趋势相符等,如不相符,则可能会要求大量解释及保荐人尽调以支持。因此,在项目组执行过程中,也须对此作出关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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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针对关联交易较多的业务模式,保荐人也须就有关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合理而采取额外尽调,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行业顾问、对比同业数据、对比关联交易及非关联交易的价格、审查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报告(如涉及不同地域或税率)等 。
(八)委聘第三方协助特定的尽职调查
委聘第三方协助特定的尽职调查(例如调查机构等) (《操守准则》第 17.6(e) (v)段,第 17.6(g)段)
注意事项:
1、视乎项目情况(例如特定的尽职审查工作的重要性、保荐人亲自参与尽调可行性等),保荐人可在跟项目律师讨论后酌情考虑委聘第三方协助其进行特定的尽职审查工作(《操守准则》的例子为委聘律师核实物业业权、委聘会计师审查内部监控措施、委聘顾问公司进行市场研究、委聘代理机构进行调查工作;公司内部过往的例子为委聘会计师审查 IT 数据、委聘代理机构进行现场调档等),但仍须就该等特定工作所涉及的事项负责。同时,保荐人亦应评估:(i)该第三方是否具备适当资格及胜任能力进行相关工作;(ii) 该第三方的工作范围及程度;(iii)该第三方的工作结果,并作进一步尽职审查(如需);(iv) 该第三方的工作结果是否与保荐人所知的其他数据(包括保荐人由进行其他尽职审查工作而得到的数据)一致;及(v)应否将有关工作的结果纳入上市文件以及应否知会监管机构。
以上这些第三方,如被认定为出具专家报告的专家,亦须符合《操守准则》第 17.7段对专家报告的尽职审查要求。
五、其他尽调相关事项及公司要求
(一)尽调人员持牌要求和实习生工作
港股项目执行人员须获得所需牌照(包括证监会第 6 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牌照)和通过相关考试(除非获得豁免或宽限)。在获得证监会第 6 类牌照前,不得:(1)向上市申请人发送包括涉及港股项目的建议书、港股日常执行和销售的任何邮件;(2)独立参与港股项目实地走访、访谈等尽调;(3)在香港参加任何涉及港股的客户会议或讨论(除非只参与旁听及有港股持牌人士在场陪同);(4)在香港从事任何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例如代表公司提供任何口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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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涉及港股企业融资的意见;及(5)与客户签署任何涉及港股的委任协议或协议。在获得牌照前,有关人员可以参与有关港股项目的内部会议或准备供内部使用的信息或分析等。
为确保参与执行港股项目人员理解并遵守本手册以及公司投行部的其他要求,公司投行部人员及参与港股执行的联合人员均须参加公司安排的年度/半年度强制性培训或考核。
实习生在完成加入 项目记录(项目信息及人员表格)程序后,可以在项目组成员的监督下,内部支持项目执行,例如安排内部会议、整理信息或文件供正式员工使用等。鉴于监管机构有一定机率询问参与访谈(包括第三方访谈)及实地走访的人员级别,项目组不应委派实习生参与访谈及实地走访,以免被监管机构质疑保荐人是否有足够人手参与尽调或其尽调质量等。
(二)尽调方法的选择和审阅
项目组在获得保荐签字人及质控同意下,可以通过访谈、穿行文件测试、背景调查、发询证函、聘用第三方机构现场走访等各方法进一步加强尽调。所有参与执行有关项目的人员,应尽力配合及满足保荐签字人及质控的要求。
项目组的尽调方案及补充尽调方案(包括第三方访谈、穿行测试、背景调查、调档、委聘第三方协助特定尽调等方法、范围、筛选条件等),须获得保荐签字人及质控审阅并电邮同意。如尽调方案有变更,须记录该变更及其原因,并获得保荐签字人及质控同意。有关电邮往来,亦须妥善存档。
(三)尽调文件记录和项目底稿文件清单
根据操守规则,保荐人须对全部上市服务工作留存完整记录,相关记录在项目完成或终止后,应在香港保存至少七年。
若香港证监会要求,保荐人需能即时提供所有包括客户公司名称、项目组成员名单(含变更情况)、各成员职责(姓名、职务、具体分工)等信息的项目清单。
对于单个上市项目而言,需留存以下材料(含证明文件及往来函件):
1、初始交易小组构成及后续人员变动记录。
2、尽职调查调查计划(含时间表、所需技能要求), 计划调整记录及原因说
130
明,调查程序的具体内容、时间节点及范围,调查结果及保荐人评估意见。 3、与委聘第三方协助进行特定尽调调查的相关资料(如适用)。
4、出具保荐意见的决策依据,包括内部讨论记录和已执行的核查动作。
5、上市过程中所有重大问题的处理记录,无论是否最终披露,需包含问题详情、内部讨论过程和采取的措施。
6、管理层或其指定的各委员会参与项目重大决策的相关记录。
根据上市要求,公司制定了项目底稿文件清单(Deal file checklist,详见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守则附件三),项目组需及时按照项目底稿文件清单整理文件。
(四)尽调完成时间和归档要求
项目组须于 A1 交表前按原先所定的尽调方案尽早完成尽调(避免在 A1 交表前一周内才完成;除非是无法于 A1 前进行的尽调,例如发行相关尽调等)。 项目组尽调过程中应及时审阅尽调文件并归档,并不迟于项目完成或终止后两个月内完成所有归档。质控会在 A1 交表前及项目上市后检查项目归档。
(五)重大事项记录表(Major Issue Log)
项目组应定期通过执行会议(Execution meeting)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解决方式,并妥善记录。如涉及 IPO 保荐项目,须填写重大事项记录表(Major Issue Log)并发送质控审阅,其后电邮发出内部留档。如没有重大事项,亦需要在重大事项记录表中写清楚没有重大事项。具体要求如下: 1、针对每个 IPO 项目,单独建立一个重大事项记录表。
2、各 IPO 项目组应将会议中讨论过的重大事项记录在重大事项记录表中,具体内容包括重大事项的简要描述、发现事项的日期及方式、相关讨论会议的纪要、跟进的工作及最新状况、对于重大事项的处理的决定等。详情可参考模板
131
Sample for Major Issue Log.xlsx 文件。
3、各 IPO 项目组需于每次会议后三个工作天内更新记录并发送给质控审阅,其后电邮发出内部留档。
(六)及时向 合规部门 报告重要节点(Update 合规部门)
IPO 项目在以下重要节点时,项目组须及时向 合规部门 报告:
1、委任前。当接收到与发行人相关的保密信息和/或内幕信息时,如签署保密协议或作出承诺(无论是口头承诺还是通过委任协议),需向 合规部门 报告。
2、委任时。当正式签署委任协议或向联交所提交保荐人任命通知时,需向 合规部门 报告。
3、提交上市申请时。当向联交所递交上市申请文件时,需向 合规部门 报告。
4、发布交易前研究报告前。需及时向 合规部门 报告交易前研究报告的发布日期(例如研究静默期的开始时间)。
5、簿记建档开始时。股票资本市场(ECM)执行团队应在簿记建档启动时通知 合规部门。
6、上市时。证券上市时需更新控制室。若公司担任稳定价格操作管理人,或涉及重大非公开信息(MNPI),亦需向 合规部门 报告。
7、稳市期结束/超额配售权行使/研究静默期结束时。通知 合规部门 报告并向其提交已发布的公告。ECM 执行团队应:(1)在行使超额配售权时向 合规部门 报告,并提供稳定价格操作的具体细节;(2)在研究静默期结束时通知 合规部门。
六、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香港证监会于 2012 年和 2018 年分别对保荐人进行了两次主题检视,并列举了尽调程序缺失或不合规的案例,项目组在尽调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出现下述情况:
(一)未对第三方付款的合理性进行进一步核查
保荐人未对异常交易安排履行合理尽职调查义务。据了解,在该交易安排下,
132
上市申请人的大部分客户均通过代理方与其联系,且款项由来自不同国家的第三方代为支付。由于代理方被授予的权限过大、第三方身份不明,加之上市申请人销售数据中存在矛盾,导致其申报销售额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保荐人声称:(i) 其尽职调查过程中已确认“间接付款”属于行业惯例;(ii) 获得的法律意见表明该做法在相关司法管辖区不构成违法或无效。但保荐人未评估该安排对销售数据真实性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保荐人辩称申报会计师未对该安排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与会计师就相关审计程序进行过实质性沟通。
综上,保荐人无法证明已妥善解决该第三方付款安排引发的重大疑虑。
(二)未对核心客户的销售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核查
上市申请人与多家大客户之间的物流及交付流程存在大量第三方介入,但保荐人未对这些第三方开展必要的背景调查。此外,客户账单载明的销售额与实际收款金额存在重大差异,无法勾稽;提单记录的货物重量与出口报关数据显著不符,提单货品描述存在明显失实。尽管发现上述明显异常,保荐人既未要求上市申请人提供合理解释,也未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
(三)未对上市申请人是否实质控制供应商进行进一步核查
招股书披露,Z 公司作为上市申请人的主要供应商,被列为独立第三方。虽然 Z 公司此前因董事 A 先生持股构成关联方,但招股书称 A 先生已将所持 Z 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 B 先生,使其成为独立第三方。
然而,保荐机构没有核查 A 先生与 B 先生之间是否存在代持协议,B 先生是否仅为 Z 公司股份的名义持有人。若是,Z 公司不应被视为独立第三方。
保荐人仅依赖控股股东单方面出具的法定声明和上市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确认,未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招股书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未对尽调获取的财务数据与申报文件之间的重大差异进行进一步核查
保荐人调取了上市申请人提供的客户背景调查报告,该报告包含从当地政府部门获取的客户财务数据。然而发现,上市申请人向部分客户申报的销售额,远高于这些客户在政府记录中显示的采购金额。尽管这一差异直接质疑了上市申请人销售数据的真实性,但保荐人并未就此进行进一步核查。
133
(五)未关注到筛选访谈对象时所使用的财务数据与原始数据存在明显差异
(六)依赖标准化尽调清单,未根据上市申請人的特定情况作出调整
多家保荐人在开展尽职调查时,仅机械遵循标准化尽调清单,采用“打勾式”的核查方法。这种做法存在明显缺陷:当申请人主营业务超出标准清单覆盖范围时,往往导致对核心业务领域的核查不充分。即便部分保荐机构将申请人主营业务纳入核查清单,也未能合理判断核查的广度和深度要求,最终导致尽职调查存在重大疏漏。例如,虽然招股说明书重点披露了申请人的有机产品业务,保荐机构对其主要供应商的有机认证核查明显不足。
(七)重要访谈时间安排太晚,接近尽职调查的最后阶段
保荐人在提交上市申请当日才安排会见部分业务相关方。这种情况下,保荐人显然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充分评估会面中发现的问题,也无法有效处理潜在的预警信号。
(八)未核实受访者的真实身分,或未对不完整/有欠妥善的回复进一步核查
保荐人对上市申请人部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访谈,但近半数受访者的真实身份未得到有效核实。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多数访谈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上市申请人办公场所进行,二是直接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联系电话而未作独立验证。
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访谈结果的可靠性。
另一个例子是,保荐人通过电话访谈及问卷方式对上市申请人部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开展尽职调查。经核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受访者信息不完整,无法有效确认其访谈资格;2、部分问卷存在大面积未填写的情况;3、回收问卷中,部分仅由个人签名(声称代表公司签署),但未按本地市场惯例加盖公司公章。
保荐人既未对上述信息缺失进行跟进核实,也未确认受访者的真实身份及职务权限。
对于电话访谈,香港证监会认为符合预期标准的做法是:通过拨打受访者所属公司的总机号码(该号码应取自电话簿等可靠公共来源)联系受访者,以确认
134
其身份真实性;或者要求受访者所属公司对电话访谈记录进行正式确认,并附上受访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对于访谈问卷,香港证监会认为更有效的做法是由保荐人自行发出及收回这些问卷,尽量避免让上市申请人参与其中。
(九)未就临近上市前的重大业务变动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在审计基准日后的三个月内,上市申请人销售情况出现重大异常变动:以往对其经营无重大影响的出口销售业务突然显著增长,且该增长几乎全部来自单一新增客户——该客户随即成为申请人最大客户。这一异常情况意味着上市申请人核心业务可能正从本地销售转向出口销售,从而实质改变其业务风险特征。但保荐人未对此进行专项尽职调查。
(十)未对第三方专业人士/专家的工作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上市申请人所经营的业务受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规监管。表面上看,其部分业务运作可能违反相关法规,但提交给联交所的法律意见却声称申请人不存在违规风险。然而,该法律意见仅分析了部分交易类型,未涵盖日常业务中的其他交易。香港证监会发现,申请人实际业务中存在明显违规行为,但法律意见未予考虑或讨论。
保荐人掌握的资料与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假设不符,未进一步质疑法律意见的合理性,导致未能发现潜在合规风险。
(十一)上市申请过程中向联交所提交的披露资料存在较大问题
上市申请人在记录期内曾与供应商订立若干融资安排,该等安排违反本地法规。招股书披露,该等安排实施了一段时间,但已在上市前停止。上市申请人可能还存在其他类似安排,但未向联交所申报。保荐人虽寻求法律意见,但获得的法律意见初稿未就该等安排是否违规作出明确结论,且遗漏了重要资料。
保荐人在缺乏明确法律意见的情况下,仍接受上市申请人的单方面陈述,即上市申请人认为本身并无违反当地的相关法规,故无须作出披露。
(十二)尽职调查文件记录保存不完整
上市申请过程中,保荐人向联交所提交了一份包含申请人竞争对手及潜在竞
135
争对手的名单,该名单同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经核查发现,该名单未包含若干与上市申请人可能存在业务重叠的企业,监管机构曾要求保荐人说明招股书中未披露上述企业的原因。保荐人对此的解释是:在编制上市文件时曾口头咨询法律意见,但未能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若保荐人能按规定完整保存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能够说明其判断依据,避免引发监管质询。
七、相关法规
(一)本阶段工作及业务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
港股保荐人须遵守香港法例、证监会的持牌要求、其他守则及指引,例如《适用于申请或继续以保荐人和合规顾问身分行事的法团及认可财务机构的额外适当人选指引》(“保荐人指引”)、《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等一系列的要求。
《操守准则》第 17 段载列保荐人在履行其职能时应尽的责任和职责,以及证监会对尽职调查的标准及指引。假如《上市规则》、《保荐人指引》、《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与《操守准则》的内容有任何抵触,以《操守准则》的条文为准。针对尽职调查,一般须以《操守准则》第 17 段、其 2011 年及 2018 年刊发的有关保荐人业务的主题检视报告、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第 3A 章和第 21 项应用指引(PN21)等为主要参考。相关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1、《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
2、《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3、《操守准则》(香港证监会,2024 年 10 月 2 日修订)
4、《主板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持续更新)
5、《GEM 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持续更新)
6、《新上市申请人指南》(香港联交所,2025 年 5 月 6 日修订)
7、《有关上市发行人的指引》(香港联交所,2025 年 5 月 6 日修订)
8、《持续培训的指引》(香港证监会,2022 年 1 月 1 日修订)
9、《发牌手册》(香港证监会,持续更新的公开纪录册)
10、《关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第 XV 部的概要-披露利益的指引》
136
(香港证监会,2024 年 5 月 24 日修订) .
11、《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香港证监会,2013 年 10 月 1 日)
12、《胜任能力的指引》(香港证监会,2024 年 10 月 2 日)
13、《适用于申请或继续以保荐人和合规顾问身分行事的法团及认可财务机构的额外适当人选指引》及补充文件 (香港证监会,2022 年 1 月 1 日) .
14、《适用于参与 GEM 上市及配售的保荐人、包销商及配售代理的指引》(香港证监会,2022 年 8 月)
15、《适用于香港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香港证监会,2003 年 4 月)
16、《有关董事项在企业交易估值方面的责任指引》(香港证监会,2017 年 5月 15 日)
17、《有关估值师就披露虚假或误导性的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香港证监会,2017 年 5 月 15 日)
18、《在企业交易估值方面的问题解答工作》(香港证监会,2017 年 5 月 15日)
19、《保荐人主题观察报告(2011 年)》(香港证监会)
20、《关于从事保荐人业务的持续法团的主题检视报告(2018 年)》(香港证监会)
21、《有关就股权资本市场制订的建议操守准则以及兼任保荐人的建议咨询总结》(香港证监会,2021 年 10 月修订)
22、《有关证监会合作的指引》(香港证监会,2023 年 6 月 1 日修订)
23、《常见问题系列 24》(香港证监会,2013 年 7 月 26 日刊登 / 2023 年 12月最后修订)
24、Hong Kong Sponsor Due Diligence Guidelines (HKCFEF Limited, Third Edition March 2016)
第五章 申请文件制作
一、目标
本阶段的目标是统筹并协调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总体进程,按照监管机构申请文件的制作要求,完成申报材料的撰写。
本阶段应完成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A1 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备案文件并留存相关工作底稿。
申报材料应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避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尽可能挖掘和体现企业亮点与投资价值,并充分披露风险因素。
二、原则
(一)充分性原则
招股说明书是一份全面、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并据此向公众发出认购股份要约的法律文件,同时也是发行人向监管机构、投资者传递企业价值、揭示发行风险、保荐人及发行人免责的重要文件,应坚持充分披露原则,凡是联交所及证监会要求的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完备性原则
项目组应按照联交所和证监会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内容完备,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发行人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三)严谨性原则
项目组应勤勉尽责对申报文件质量进行把关,避免出现申报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形,避免出现页码错乱、格式不规范、错别字等低级错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各机构出具的文件保持一致。
139
(四)客观性原则
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应客观、准确,语言表达应清晰、有逻辑、具有可读性。
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五)依据充分原则
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中披露的信息均应有相应的工作底稿作支撑。工作底稿应保存完整、整理有序,以备监管机构在有需要时随时获取。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A1 申请文件清单及注意事项
A1 申请文件包括:1、需呈交给联交所的文件;2、各方出具的确认函、决议文件等(无需呈交联交所)。具体如下:
1、呈交 A1 申请所需文件核对单
序号
文件
负责方(项目惯例)
文件号/参考
签署方
备注
1
保荐人及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委任通知(包含保荐人聘书)
保荐人境外律师/保荐人
SE001
公司、保荐人
A1 前不少于 2 个月通过 ESS 提交
2
公司个案编码启动申请表
保荐人境外律师/保荐人
CN001
--
保荐人境外律师将传阅初稿
3
电子版的上市申请表格(M103 表格)(电子表格)
保荐人境外律师/保荐人
FormM103
公司、保荐人
保荐人境外律师将传阅初稿,各方提供相关信息
4
安排提前支付首次上市费用
公司
--
--
--
140
序号
文件
负责方(项目惯例)
文件号/参考
签署方
备注
5
向联交所提交 A1 表
格的信函(包括作为与联交所就涉及上市申请事宜进行沟通的主要渠道的指定保荐人通知)
保荐人境外律师/保荐人
--
保荐人
保荐人境外律师将传阅初稿
6
妥为签署的上市申请表格(A1 表格,包括公司承诺函)
保荐人境外律师/公司/公司境外律师/各方
FormM103
公司、保荐人
保荐人境外律师将传阅初稿
7
首次上市费用支付凭证
公司
--
--
--
8
电子版招股书申请版本一份
各方/印刷商
--
--
--
9
招股书封面设计(可为黑白)
公司/公关公司/印刷商
--
--
--
10
上市申请所需呈交的额外信息(M104 表格)
各方
FormM104
--
保荐人境外律师将传阅初稿
11
集团的业绩与行业平均水平/类似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并对其中差异进行分析并提供有意义的解释
保荐人 FormM111/FormM104(1) --
保荐人将传阅初稿
12
对应收账款以及随后的结算情况按账龄及主要客户进行分析
公司/申报会计师
FormM104(2)
--
申报会计师将传阅初稿
13
对应付账款以及随后的结算情况按账龄及主要供应商进行分析
公司/申报会计师
FormM104(3)
--
申报会计师将传阅初稿
14
较为完备的境内法律意见书
公司境
内律师 FormM104(4)
公司境内律师
公司境内律师将传阅初稿
15
会计师关于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的确认函
申报会计师
FormM104(5)
申报会计师
申报会计师将传阅确认函初稿
141
序号
文件
负责方(项目惯例)
文件号/参考
签署方
备注
16
上市申请所涉及各方名单及本公司与其他上市发行人关系的额外资料
各方/保荐人境外律师
FormM119/FormM104(6) --
保荐人境外律师将传阅初稿
17 上市费用明细
保荐人/公司/申报会计师
FormM104(7)
--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将传阅初稿
18 管理层持续性备忘录
公司/公司境外律师
FormM104(8)
--
公司境外律师将传阅初稿
19 控制权持续性备忘录
公司/公司境外律师
FormM104(9)
--
公司境外律师将传阅初稿
20
调档对比结果分析及关联交易信息一致性的总结报告
申报会计师/保荐人境内律师/保荐人
FormM104(10)
--
保荐人境外律师将传阅大纲,申报会计师/保荐人境内律师/保荐人补充尽调程序
21
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的详情
公司境
外律师 FormM112/FormM104(11) --
公司境外律师将传阅初稿
22
其他协助联交所考虑公司的上市事项
各方
FormM104(12)
--
公司境外律师将传阅初稿
23
盈利预测的备忘录及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
公司/申报会计师/保荐人
--
--
保荐人将传阅初稿
24
保荐人对上市文件内有关营运资金是否足够的声明
保荐人境外律师/联席保荐人
--
--
公司境外律师将传阅初稿
25 个人资料表格
公司/公司境外律师/公司秘书
PersonalDetailsForm(FF004) --
公司境外律师将传阅初稿
142
序号
文件
负责方(项目惯例)
文件号/参考
签署方
备注
26
若招股书封面的标志尚未注册,需呈交就该标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及为降低有关风险而采取的相关措施的说明
公司
--
公司
27
上载联交的招股书申请版本及整体协调人公告符合联交所指引的律师确认函
公司境
外律师 --
公司境外律师
公司境外律师将传阅初稿
28
遮盖版的招股书申请版本
公司境外律师/印刷商/各方
--
--
警告及免责声明的内容请参阅指南第 6.4 章的附录一及二
29
整体协调人公告(包括最低限度的免责声明)
保荐人境外律师/保荐人/印刷商
--
--
保荐人境外律师将传阅初稿
30
联交所网站专栏内的最低限度警告声明(中英文)
公司境外律师/印刷商
--
--
公司境外律师将传阅初稿
31
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任何账目调整表的接近定稿的版本如有)
申报会计师
--
--
申报会计师将传阅初稿
32
按联交所要求提交任何有关上市申请的资料
各方
--
--
--
143
2、各方出具的确认函、决议文件、法律意见及其他(无需呈交予联交所)
序号
文件
负责方 签署方 备注
1
董事会就有关批准递交 A1 表格,其
相关文件及首次上市费等事项的决议的董事会会议记录
公司/公司境内律师/公司境外律师
董事
公司境内律师将传阅初稿
2 批准递交 A1 表格的股东决议
公司/公司境内律师
股东
公司境内律师将传阅初稿
3
公司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包括授权保荐人递交 A1 申请文件,就 M104表格中相关事项及诉讼和背调结果的确认,如有)
由保荐人境外律师起草公司境外律师/公司提供意见及安排签署
公司
保荐人境外律师将传阅初稿
4
每一位董事(执行/非执行/拟任独立
非执行)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包括诉讼和背调结果的确认,如有)就独立非执行董事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需要包含有关其独立性及对上市规则所负义务的理解的确认
保荐人境外律师起草公司境外律师/公司提供意见及安排签署
各董事
保荐人境外律师将传阅初稿
5
每一位在招股书中识别及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包括诉讼和背调结果的确认,如有)
保荐人境外律师起草公司境外律师/公司提供意见及安排签署
各高级管理人员
保荐人境外律师将传阅初稿
6
控股股东出具的确认函(包括诉讼和
背调结果的确认,如有)
保荐人境外律师起草公司境外律师/公司提供意见及安排签署
控股股东
保荐人境外律师将传阅初
7
由各专家团队提供并有关其独立性和其它事项的确认函(除联席保荐人外)
保荐人境外律师起草各专家团队提供意见及安排签署
各专家(保荐人除外)
保荐人境外律师将传阅初稿各专家直接发送到保荐人境外律师
8
申报会计师关于充分营运资本证明的确认函接近完备稿
申报会计师
申报会计师
申报会计师将传阅初稿
9
申报会计师关于集团的财务数据从关联公司的账簿和业绩中分离出来是公平、合理且无重大遗漏的工作总结(如适用)
公司/申报会计师
申报会计师
申报会计师将传阅初稿
144
序号
文件
负责方 签署方 备注
10
由专家出具的确认函:兹确认至确认函出具之日,根据专家之前所做的工作,招股书申请版本中包含的专家意见无重大变化
各专家/保荐人境外律师
所有专家
保荐人境外律师将传阅模板
11
公司境外律师关于公司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确认函的较完备版本
公司境外律师
公司境外律师
公司境外律师将传阅初稿
12
会计师就招股书申请版本中有关会计师报告、备考财务资料及盈利预测(如有)预期无重大变化出具的确认函
申报会计师
申报会计师
申报会计师将传阅初稿
13
M108 表格(首次公开招股-会计师报
告)
申报会计师
申报会计师
申报会计师将传阅初稿
14
有关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尽调报告的较完备版本
香港律师
最终版本由香港律师签署
15
数据和网络安全法律意见的较完备版本
数据合规律师
最终版本由数据合规律师签署
16 内控报告的较完备版本
内控顾问
最终版本由内控顾问签署
17 行业报告的较完备版本
行业顾问
最终版本由行业顾问签署
18 ESG 报告的较完备版本
ESG 顾问
最终版本由 ESG 顾问出具
19 第三方披露同意函(如适用)
公司/公司境外律师
有关第三方
20
申报会计师圈数的安慰函及安排函草稿
申报会计师
最终版本由申报会计师签署
21 首席财务官圈数
保荐人/保荐人境外律师公司/公司境外律师
最终版本由公司签署
保荐人律师于 A1 前传阅
CFO 圈数草稿
22 关连交易协议草稿(如适用)
公司律师
最终版本由公司签署
145
序号
文件
负责方 签署方 备注
23
控股股东出具的不竞争承诺的较完备版本(如适用)
公司律师
最终版本由控股股东签署
24
控股股东出具的弥偿承诺的较完备版本(如适用)
公司律师
最终版本由控股股东签署
--
25 验证笔记
保荐人境外律师
最终版本由董事及各中介方(按适用者)签署
--
26 PN21 尽职调查计划过程稿
保荐人境外律师/保荐人
--
--
(二)证监会备案文件清单及注意事项
在递交 A1 申请文件后,同步需要在 3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递交备案文件,具体如下:
序号
备案材料名称 文件收集/准备安排
牵头中介(项目惯例)
要求
一 备案报告及相关附件
1
备案报告
保荐人境内律师负责合稿收集文件
保荐人
1.由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发行人公章;2.同时提交 Word 和 PDF 版本
发行人承诺
公司境内律师负责收集文件
公司境内律师、公司
由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146
序号
备案材料名称 文件收集/准备安排
牵头中介(项目惯例)
要求
证券公司承诺
保荐人境内律师负责收集文件
保荐人
1.由公司负责人、保荐代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2.相关证券公司担任联席保荐人或者联席主承销商的,应一并提交承诺
1-1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
公司境内律师负责收集董事会会议决议及签字页
公司境内律师、公司
董事会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发行人加盖公章。未参会董事如授权其他董事表决,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
发行人完整股权结构及控制架构框图
公司境内律师尽调后确定并获取
公司境内律师、公司
1.框图应当包括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主要境内运营实体等信息。2.同时提交 Word 和 PDF 版本,Word版本需要为可编辑版本。
147
序号
备案材料名称 文件收集/准备安排
牵头中介(项目惯例)
要求
1-3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项目团队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保荐人负责传阅模板予各方填写、保荐人境内律师负责收集
保荐人
1.提交完整的中介机构项目团队人员名单
2.发行人人员名单应包括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和证券事务负责人 3.联系方式包括办公固定电话、手机号码和邮箱
1-4
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授权文件及关于股份合规取得情况的承诺
公司境内律师负责准备
公司境内律师、公司
授权文件及关于股份合规取得情况的承诺由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签字(如股东为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股东为法人)。
二 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核准等文件(如适用)
2
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核准等文件(评估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则出具文件不适用说明);
公司境内律师
公司境内律师、公司
如不适用,应提交书面说明
三 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审查意见(如适用)
3
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审查意见(评估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则出具文件不适用说明)
公司境内律师
公司境内律师、公司
如不适用,应提交书面说明
四 境内法律意见书
148
序号
备案材料名称 文件收集/准备安排
牵头中介(项目惯例)
要求
4
境内法律意见书及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境内律师负责传阅
公司境内律师
1.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2.
内容符合《境内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要求;3.同时提交 Word 和 PDF 版本
发行人境内律师承诺
公司境内律师准备
公司境内律师
1.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五 招股说明书
5
招股说明书/上市文件,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附件目录
保荐人境内律师负责文件翻译之外的收集文件工作,保荐人境外律师负责 A1 文件清单收集工作
公司及保荐人境外律师
1.涉及境内企业资产交易的,为公告的相关交易文件;2.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附件应一并提交;3.文件为英文的,应翻译成简体中文一并提交;4.
同时提交 Word和 PDF 版本
其他
其他材料(非递交)
1
境外上市备案系统账号注册
保荐人、公司
149
序号
备案材料名称 文件收集/准备安排
牵头中介(项目惯例)
要求
2
保荐人境内律师对备案材料整体进行审阅,对备案报告內容进行验证,并提供:1.验证笔记
2.对备案报告的备忘录 3.与公司境内律师出具的境内法律意见书内容一致的镜像法律意见书
4.与公司境内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内容一致的镜像法律意见书
保荐人境内律师
3
发行人及执行董事向保荐人出具已签署背靠背(B2B)确认函
保荐人境内外律师
发行人就(1)备案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及无重大遗漏及(2)《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合规要求及证券公司的法律责任提供背靠背确认函(back-to-back confirmation)及弥偿函
(letter of
indemnity);及发行人的董事及控股股东提供上述背靠背确认函
(back-to-back confirmation)
150
序号
备案材料名称 文件收集/准备安排
牵头中介(项目惯例)
要求
4
审计师以邮件形式确认备案材料中的财务资料与招股书内的财务资料没有不一致
审计师
5
由专家(如行业专家等)以确认函或邮件形式,确认备案材料中专家意见和相关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
行业顾问
6
由印刷商(或负责英译中的中介)出具就备案材料中由英译中的文件翻译确认函(translation certificate)(需涵盖招股书及其他所有翻译文件)
印刷商
**通常由保荐人境内律师负责备案文件包所涉及文件收集整合
四、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一)A1 申请文件(A1 Pack) 1、封面(Cover Letter)
Case number
1、复核 case number 的准确性
2、针对 18A/18C 客户,可与律师确认 case number 是否需要加 B/P的标注(A Biotech Company listed under Chapter 18A of the Listing Rules has its name that ends with the marker “B”. A Pre-Commercial Company listed under Chapter 18C of the Listing Rules has its name that ends with marker “P”)
Designated sponsor 1、Designated sponsor 指所有联席保荐人中指定与联交所沟通的保荐人(须为独立保荐人才可以被指定为 Designated sponsor)
不可在上市文件封面及/或封底出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不属于申请人资产的产品、楼房、处所、商标及标志;
(2)地球或洲际的图像,除非申请人的业务相当全球性或国际化;
(3)将招股的有利因素表现为确定,或将其可能性表现得比实际要高的任何
151
设计(例如在图表资料中加插向上的箭号);
(4)未建成的物业在美术效果下的最终模样;
(5)突出保荐人/整体协调人/牵头经办人/账簿管理人/包销银团多于申请人的任何设计(例如以特大字体显示它们的名称)。
(详见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3.14-1)
2、Form M103/A1 Form
1.※ 重 要 Proposed timetable
1、Exchange hearing 需为周四,且非公众假期
2|、需测算复核 listing document date、dealings commence 等日期是否符合 FINI 的相关规定
2.Place
of Incorporation、Date of Incorporation 等
1、与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进行交叉复核
4. List of proposed directors
1、需与招股说明书保持一致 2、需为繁体字
5. Details of share capital
1、如涉及股票分拆(share subdivision/share split),需对相关情况进行注释说明
6. (a) Estimated size of offer
1、Sale shares:在发行同时,现有股东出售股份
2、分 Not exercised 和 Fully exercised OAO(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区别
3、招股说明书的 Important page 中含有最高/最低 share price 的信息,需与本模块信息进行交叉复核,确保信息一致
6.(b) Particulars of proposed
listing method of the securitie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5(b) above
1、根据新规,公司(18C 公司除外)可以选择以下机制 A 或机制 B:
机制 A(有强制回拨):
- 公众认购初订分配股份占总发售股份的 5%
-根据公众认购倍数分级回拨,强制回拨机制分配不多于 35%:≥15 倍至<50 倍为 15%;≥50 倍至<100 倍为 25%;≥100 倍为 35%
机制 B(没有强制回拨)
- 公众认购初订分配股份占总发售股份的至少 10%(最高 60%) 注:18C 公司指定初始分配为 5%,公众认购≥10 倍至<50 倍为 10%;≥50 倍为 20%。
请确保公众认购初订分配比例至少有 5%或 10%,即如果发行 101股,机制 B 下公众认购初订分配至少需有 11 股(机制 A 或 18C公司至少 6 股)。(关于厘定公开认购部分的股份分配最低份额,详见上市规则 PN18 之 4.2 和 18C.09)
2、联交所未强制规定“一手股票”(board lot)需包含多少股,但要求每一手股票的价格需至少达到 2000 港元(详见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3.13-2 发售结构);请复核 share price 的最低值*每手股数,是否可达到每手 2000 港元的要求;此外,每手股数信息需要和总股数信息相匹配(即总股数应为 N*每手股数,N 为整数)
3、Exercise of over-allotment option,需达到发行股数的 15%
152
7.(A)estimated market value
与
7.(B)estimated market cap of securities for which listing is sought
1、针对 H 股公司,通常来说 A 和 B 数字不同,通常 A >B,但如为 100%全流通,则 A=B;针对红筹公司,通常两者数字一致 A=B
9.
Revenue,
Profit&Loss
1、profit&loss 是易填错关键点:请注意是“Profit Attributable to Equity Shareholders”,不应计算 minority interest 部分
10.
Substantial shareholders
1. 可以引用招股说明书相关部分
11. Use of Proceeds 1、可以引用招股说明书相关部分,但需要两次引用(系统强制)
12. Experts
1、需和招股说明书中完全保持一致
※2、公司牌照信息请务必注意,SFC license type 为 1234679,切勿遗漏
3、在招股书中发表意见的人才能称之为专家(关于专家的定义,详见上市规则 3A.01);保荐人意见通常关于(1)关联交易公允性;(2)A 发 H 公司的合规性,是否需联交所特别关注;(3)Pre-IPO 投资是否满足足 28 日/足 120 日的相关要求,特殊权利是否如新上市申请人指南之要求终止
4、一般来说,注册地的律师要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如在某个地区有重要运营,也需当地律师发表意见;针对 18A 公司,通常会聘请知识产权(IP)律师,但知识产权律师有时是专家,有时则不是,可以通过是否出现“according to IP lawyer”这类关键词进行判断(出现这类关键词,即为专家);但如果是“董事根据知识产权律师的建议发表意见”,则此时知识产权律师并非专家,因发表意见主体为董事,只是董事参考了知识产权律师的建议
14. Details of Renounceable
documents
1、通常不适用(N/A)
3、上市申请费 Initial Listing Fee
关于联交所针对上市申请人的收费标准如下1:
Monetary value of theequity securities to be listed (HK$M)
Initial listing fee (HK$)
Not exceeding 100
150,000
200
175,000
300
200,000
400
225,000
500
250,000
750
300,000
1,000
350,000
1 可参见以下链接: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listing/rules-andguidance/listing-rules-contingency/main-board-listing-rules/appendices/appendix_8
153
Monetary value of theequity securities to be listed (HK$M)
Initial listing fee (HK$)
1,500
400,000
2,000
450,000
2,500
500,000
3,000
550,000
4,000
600,000
5,000
600,000
Over 5,000
650,000
Monetary Value of the equity securities to be listed 为下述两项相乘之积:
(1)行使 OAO(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的拟发行股数,针对中国大陆的发行人,就是去联交所上市的股份数量。
(2)预计发行价格的 High end,即预计价格区间最高值。
4、关于 Profit Forecast 和 Working Capital Forecast
Profit Forecast 和 Working Capital Forecast 的截止日期
盈利预测备忘录的预测期间要求为 date of listing 后的财年年终;现金流预测时间为 expected date of publication of the listing document 后 12 个月
必有的声明
The Financial Forecasts are prepared based on the sole responsibility of the Directors and have been approved by the Directors.
Principal Assumptions
在预测时作出的相关假设,常见的包括:
1、税务、汇率等未发生重大改变
2、如公司业务/销售存在较强季节性,通常也会写入 assumptions 3、在作出相关假设时,还应考虑公司预计上市和获得募集资金的时间,并将所获得募集资金纳入考量;募集资金尽量使用 low-end,是最为保险的取值
Profit Forecast in Profit forecast memorandum
1、利润表最后一个完整年度的经审计数据一定要放,之前年度可放可不放
2、因还需准备债项声明(Statement of Indebtedness),且其通常不晚于招股书提交日的 2 个月内,通常需准备相应期间 Management Account(管理账目);以 7 月 31 日交表为例,Statement of Indebtedness 必须为 5 月 31 日及之后,则管理账目应至少为 1-5 月(尽量有,但实际并非强制,强制的只有最后一个完整年度的经审计数据)
3、Listing expense 应在 forecast 中披露并体现
4、上市后,如公司实际收入/利润与 profit forecast 差异超过 30%,会被联交所问询质疑,因此 profit forecast 应尽量谨慎
5、还应关注 forecast 的趋势,如公司预测收入/利润趋势出现负增长,联交所可能会质疑公司是否存在招股说明书未披露的重大问题
6、在 refile A1 更新数据时,联交所也会将更新后的数据与此前的 profit forecast 进行对比
154
7、盈利预测应关注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因素,而非历史情况,未来
有可能发生什么事件/因素而使收入/盈利达到预测值
Working Capital Forecast
1、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须有具体拆分,以说明如何达到预测值
2、附录中须包含 Monthly cash position,将现金流预测按月进行拆解预测;请注意需要逐月核对,以防遗漏一些月份;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司近期动态(如近期的融资/收购/借贷等),应在月度现金流预测中有所反映
3、Sensitivity Analysis:对使用哪一个财务指标做敏感性分析无具体要求,比较常规的为使用 Revenue 作为指标分析各财务数据的变动;针对 18A 公司及高度重视研发的行业公司(如半导体),也可使用 R&D expense 作为指标进行分析
Conclusion
1、须有这句话:The Directors confirm that, by taking consideration the financial resources presently available to us, including our existing cash and cash equivalents, bank loans and other borrowings and other external resources, and the estimated net proceeds from the Global Offering, the Company has sufficient working capital for present requirement and for at least the next twelve months commencing from the date of this Memorandum.
2、针对 18A 公司和未商业化的 18C 公司,需“确保申请人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包括计入新申请人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项),足可应付集团由上市文件刊发日期起计至少十二个月所需开支的至少 125%”/“未商业化公司必须确保其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包括计入新申请人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项),足可应付集团由上市文件刊发日期起计至少十二个月所需开支的至少 125%”(详见上市规则 18A.03及 18C.07)
5、关于 Form M104 及相关附件
Attachment 之 Form M111
M111,发行人可比公司信息
1、需注意发行人业绩表现和同业可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2、需与招股说明书中 industry overview 部分的行业排名进行交叉复核,是否遗漏可比公司
3、选择可比公司时需注意 comparable size 合理性(可比公司的体量,是否远大于发行人)
4、各项 Financial ratios 需要和招股说明书进行交叉复核
5、analysis of variations 的常规解释包括:(1)发展阶段不同,如发行人尚处于 early stage,而可比公司已上市很久;(2)业务覆盖区域差异,如发行人主要在大中华区销售,可比公司主要在欧洲销售
Attachment 之 Analysis of Trade Receivables
1、需列示前五大 trade receivables,存在两种做法(1)根据招股说明书中前五大客户的 trade receivables 进行分析;(2)所有客户中的 trade receivables 进行排序,分析前五大;两种做法均可行,联交所并未做明确规定
155
2、Aging analysis:账龄区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即可;
subsequent settlement up to dd/mm/yy,此处的 dd/mm/yy 通常即为 indebtedness day
3、需同控合并
Form M119 List of parties
1、注意我司的 CE reference number 不要写错(AOK809)
2、name of reporting accountant:须写在香港注册实体的名称
Attachment 之 Listing expenses
1、需和 DDC report 里的中介机构交叉复核,避免遗漏
2、部分中介费用在招股说明书中也会披露,如保荐人和行业顾问
Attachment 之 Ownership Continuity
1、如仅因为发行导致某股东的股权从 30%及以上降至 30%以下,不算 material change
Attachment 之 Summary of Material Findings in Assessing Underlying Financial Information of the Company for the Preparation of the Accountant’s Report
1、本模块涉及工商调档,即会计师审计账目和工商调档获取账目是否匹配,是否可能存在偷税漏税/其他遗漏情形;如发现疏漏,建议发行人即刻去工商部门重新申报相关数据
2、关于工商和税务调档,是所有 PRC 主体、TRP 期间全域调档,不得抽调
3、须有“independent”,即独立调档的关键字;实务中,全程监测发行人调档即可,即需确认调档过程中不会出现被发行人删减、遗漏、篡改的情形
4、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和 connected party transactions 均为关联交易,但前者为会计准则下定义的关联交易,后者为联交所定义下的关联交易;实务中将两者看做独立即可
5、通常需要项目组将工商和税务调档 vs 公司提交审计的账目的 audit reconciliation 提交给质控审阅来复核差异
Attachment 之 other matters
1、披露给联交所的其他事项,主要用于避免 material omission,也可避免部分信息在一开始就披露给公众
2、DDC report 中的 major issues 有可能会在此部分披露(更多情况会在招股书披露)
3、监管法规中明确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需按监管法规披露;其他未明文规定要求披露、且存在一定敏感性的事项,可在本部分披露
4、本部分还用作披露客户供应商和可比公司的具体名称,因招股说明书中未有披露,需与其他文件交叉复核
6、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
(1)部分豁免属于常见豁免,具有代表性的有:
《上市规则》8.12:申请在本联交所作主要上市的新申请人,须有足够的管理层人员在香港。此一般是指对申请人至少须有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的豁免申请;
《上市规则》3.28:公司秘书需获得联交所接纳的学术或专业资格,而中国大陆发行人的董事会秘书通常不满足此要求,如该董事会秘书需担任联席秘书,则需申请此条豁免(仅联席/兼任;必须聘任一名符合联交所要求的秘书是最基
156
本上市条件,不能豁免);
《上市规则》8.08:公众持股豁免(需发行人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逾 100亿港元);
《上市规则》14A:持续性关联交易相关豁免,可豁免 1-3 年股东批准交易;
《上市规则》4.04(1)and related exemption(适用于在 1 月-3 月刊发上市文件并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
《上市规则》4.04(2),关于 TRP 后的收购,如非重大收购,可申请此项豁免减少审计等工作量;
针对 A 股上市公司发行人,《上市规则》10.04 向现有小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发售 H 股也是常见豁免;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Pre-IPO Share Incentive Plan)披露也是较为常见的豁免(详见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3.6-3 首次公开招股前股份期权或奖励计划的豁免)。
(2)非常规豁免通常需要与联交所做预沟通,可能成为 DDC Report 中的重要事项。
(二)物业估值报告(Property Valuation)
物业估值报告式为 A1 申请文件的非必备内容,满足一定条件才需要出具物业估值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 5.01A 条规定,若集团持有以下物业权益,公司须进行物业评估并在招股书中载列有关物业权益的估值报告。
属于集团物业业务的物业权益,账面值少于其资产总值 1%则除外。无须估值的物业权益账面值合计不得超过其资产总值的 10%;及
不属于集团物业业务而账面值占其资产总值 15%或以上的物业权益。 相关规则对物业估值的要求分为两个标准,分别针对“物业业务”及“非物业业务”,实务中可供参考的做法如下:
1、属于“物业业务”的物业权益
(1)范围:指持有及/或发展物业以出租或保留作投资之用,又或买入或发展物业准备转售,又或其后出租或保留作投资之用。例如:(i)就自有物业而言,例如用于收取租金的自有物业(比如出租停车场等),或持有该物业等待其升值
157
等投资性用途。(ii)就租赁物业而言,例如用于收取租金的租赁物业(比如将租赁而得到的物业再次出租出去)。
(2)需要进行物业估值的“物业业务”的物业权益包括:
单项物业权益的帐面值/使用权资产值达到上市集团的资产总值的 1%的物业权益;以及
即便上市集团有大量单独计算均小于 1%的物业业务的物业权益,没有进行估值的物业权益帐面总值合计不得超过上市集团的资产总值的 10%。
(3)如果公司持有任何自有物业会落入“物业业务”范围,则需请审计师团队按下述方法进行筛选:将落入“物业业务”权益的所有物业权益,按照占总资产的百分比由低到高逐一进行排列列出,并挑出物业权益比例大于或等于 1%的物业权益,以及 将物业权益比例由低至高逐一加上,直到达到 10%为止,此时将表格上剩下的物业挑出。
2、属于“非物业业务”的物业权益
(1)范围:指除“物业业务”之外的任何其他物业权益。一般而言,公司自有物业和租赁物业的目的如果是用作例如办公用途,生产用途、员工宿舍这样“非投资性用途”的,这些物业会被分类为“非物业业务”。
(2)此类非物业业务需要进行物业估值的门槛为单项物业权益的账面值/使用权资产值达到上市集团的资产总值的 15%。
(3)需请审计师团队协助提供所有落入此范围的自有租赁物业权益的各项物业权益的账面值/使用权资产值、及集团最近期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值。
其中,账面值(carrying amount)指上市文件内最近期经审计综合资产负债表所示的资产扣除任何累计折旧(摊销)以及累计耗蚀亏损后的入帐金额。物业(property)指土地及/或建筑物(已完工或兴建中)。建筑物包括固定附着物及装置。
3、物业的估值有效日期不得在招股书发出日期三个月以前。实践中一般估值截止日控制在交表前 3 个月内,上市前再对物业估值报告更新。
4、招股书必须刊载一份将估值数字与经审计业绩记录期最后一日的资产负债表所载数字之间的调节表(如为不同日期)。如估值报告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截止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需要说明期间的变动情况,能够按照最近截止日对应的期末数(2024 年 12 月 31 日)调整至与估值报告截止
158
日(2025 年 1 月 31 日)对应。
(三)盈利预测及现金流预测备忘录
提交 A1 申请文件时需要关注盈利预测及现金流预测期间,如不满足规则要求的预测期间,则会被退表。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9.11 规定,如果申请版本招股书中未披露盈利预测,则盈利预测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应直至上市日期后紧接的财政年度完结日止,而现金流量预测备忘录应涵盖由上市文件预计刊发日期起计至少 12 个月;如果申请版本招股书中包含盈利预测,盈利预测备忘录的预测期间应为为和申请版本招股书保持一致。为保险起见,预测期间尽量多做。
现金流预测的期间为上市文件预计刊发日后 12 个月,通常情况下从递交 A1 算起一般需要做 18-24 个月的现金流预测。此外,上市日和上市文件预计刊发日存在不一致情况,如果涉及上市文件预计刊发日在月底或月底上市需要更为关注预测区间是否能够满足规则要求。
以下表格总结了在 A1 交表时不同预计时间表下对于盈利预测期间和现金流量预测期间的相关要求,供参考。
A1 交表日
上市文件 预计刊发日
预计上市日
A1 时 最 早 TRP (假设8.05条路径)
A1 时最低盈利预测期间
A1 时最低现金流量预测期间
2024.6.30
2024.12.20 2024.12.30
需 要 2021-2023,另 A1 后需 更 新 至
2024.6.30
需 预 测 至
2024.12.31
需 预 测 至
2025.12.31
2024.6.30
2024.12.xx 2024.12.31
需 要 2021-2023,另 A1 后需 更 新 至
2024.6.30
需 预 测 至
2025.12.31
需 预 测 至
2025.12.31
2024.6.30
2024.12.31 2025.1.xx
需 要 2021-2023,另 A1 后需 更 新 至
2024.6.30
需 预 测 至
2025.12.31
需 预 测 至
2025.12.31
2024.8.31
2024.12.31 2025.1.xx
需 要 2021-2023+2024 一季报,另 A1 后需 更 新 至
2024.6.30
需 预 测 至
2025.12.31
需 预 测 至
2025.12.31
159
A1 交表日
上市文件 预计刊发日
预计上市日
A1 时 最 早 TRP (假设8.05条路径)
A1 时最低盈利预测期间
A1 时最低现金流量预测期间
2024.9.1
2025.1.2
2025.1.xx
需 要 2021-2023+2024 半年报,另 A1 后需 更 新 至
2024.7.31
需 预 测 至
2024.12.31
(触发 4.04豁免条件,招股书披露盈利预测,允许只 预 测 至
2024.12.31)
需 预 测 至
2026.1.31
2024.10.31 2025.1.31
2025.2.xx
需 要 2021-2023+2024 半年报,另 A1 后需 更 新 至
2024.7.31
需 预 测 至
2024.12.31
(触发 4.04豁免条件,招股书披露盈利预测,允许只 预 测 至
2024.12.31)
需 预 测 至
2026.1.31
2024.12.31 2025.2.xx
2025.2.xx
需 要 2021-2023+2024 半年报,另 A1 后需 更 新 至
2024.8.31
需 预 测 至
2024.12.31
(触发 4.04豁免条件,招股书披露盈利预测,允许只 预 测 至
2024.12.31)
需 预 测 至
2026.2.28
2024.12.31 2025.2.28
2025.3.xx
需 要 2021-2023+2024 半年报,另 A1 后需 更 新 至
2024.8.31
需 预 测 至
2024.12.31
(触发 4.04豁免条件,招股书披露盈利预测,允许只 预 测 至
2024.12.31)
需 预 测 至
2026.2.28
2024.12.31 2025.3.xx
2025.3.31
需 要 2021-2023+2024 半年报,另 A1 后需 更 新 至
2024.9.30
需 预 测 至
2025.12.31
(触发 4.04豁免条件,招股 书 披 露 2024 年业绩快报)
需 预 测 至
2026.3.31
2024.12.31 2025.3.31
2025.4.xx 会被退表 会被退表 会被退表
160
A1 交表日
上市文件 预计刊发日
预计上市日
A1 时 最 早 TRP (假设8.05条路径)
A1 时最低盈利预测期间
A1 时最低现金流量预测期间
2025.1.2
2025.3.31
2025.4.xx
需 要 2021-2023+2024 三季报,另 A1 后需 更 新 至
2024.12.31
需 预 测 至
2025.12.31
需 预 测 至
2026.3.31
2025.3.1
2025.6.30
2025.7.xx
需 要 2022-2024
需 预 测 至
2025.12.31
需 预 测 至
2026.6.30
2025.4.1
2025.9.30
2025.10.xx
需 要 2021-2024,另 A1 后需 更 新 至
2025.3.31
需 预 测 至
2025.12.31
需 预 测 至
2026.9.30
注 1:上市文件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一般是需要已经审计的,除非跟联交所说明交表后会再更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否则不能用经审阅的财务报表进行申报。
(四)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撰写是贯穿整个 A1 申报阶段的核心内容。发行人在提交 A1申请前,通常会进行4-5轮的招股书读稿,才能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招股书版本;在申报前一周,各中介机构会进驻印刷商集中办公(即进入 Printer Session),集中办公时又会对招股书进行精修,多轮核对后进行申报。
与 A 股执行有很大不同的是,港股的招股书一般由“写书律师”(通常由发行人境外律师担任)牵头完成,保荐人除了对整本招股书进行重大问题把关和复核,最重要的是对公司的投资亮点和投资故事进行梳理,并牵头完成招股说明书《概览 Overview、竞争优势 Strength、发展战略 Strategy》(以下简称“OSS”)的部分。
不同项目针对 OSS 的操作模式有所不同,有的项目保荐人给出大纲和方向,由律师主笔撰写;也有的项目保荐人直接进行 OSS 内容的草拟和完善工作。 由于 OSS 部分是招股书里非常重要的章节,因此在实操中,通常需要保荐人同发行人高管进行业务访谈、对同行业公司进行充分的借鉴和了解,进一步完善打磨 OSS 框架结构,并与发行人汇报后,进行具体的内容撰写。通常初稿完成后,也需要在后续的招股书读稿过程中就方向和细节部分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同步和不断完善。
161
(五)备案报告
备案报告是中证监备案文件包里最重要的文件之一,通常而言在进驻印刷商前,会由负责法律条线或者负责境内审核条线的保荐人牵头进行分工和撰写,在进驻印刷商后也会安排时间进行读稿和细节打磨。
备案报告里主要章节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业务和公司治理情况”、“上市方案”、“承诺履行情况”等,其内容基本也都是招股说明书中涵盖的内容,因此需要特别注意和招股说明书的口径保持一致,招股书修改的地方需要同步反映在备案报告里。
(六)法律意见书
境内法律意见书为证监会备案材料中重要文件之一,其中部分内容与备案报告重复,需要特别注意检查两份文件的一致性。除了法律意见书之外,通常也需要各个项目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准备专项法律意见备忘录。另外,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2 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中所述的专项法律意见核查要点,发行人境内律师还需要专门出具关于项目核查要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1、招股说明书分为完整版和遮盖版,完整版为提交给联交所版本,遮盖版为联交所网站公示,通常在完整版定稿或者接近定稿时将发行相关的关键信息删去形成遮盖版。此外,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材料中,还需要提供简体中文版本的招股书,也要充分留好时间请印刷商进行繁体转简体的工作。
2、所有的数据需要交叉复核,以免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重要关键词可以请印刷商高亮标注以便反复核对,避免修改过程中存在遗漏。
3、进驻印刷商办公过程中事项较多,从项目执行的角度,需要每天与各中介机构、发行人召开会议讨论未完成事项清单及进度,保证项目能够按期推进。 4、各方中介机构承担申报文件制作的不同分工。针对联席保荐项目,不同保荐人也会有不同条线的分工,为了保证项目的执行质量,在可行的范围内,在优先保证我司牵头的事项、文件不出纰漏的情况下,也需要对其他方牵头/负责的工作进行复核和提意见。
162
5、A+H 项目需要尤其关注港股披露和 A 股披露的差异,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形下,不要出现港股和 A 股披露口径不一致的情形。
6、盈利预测备忘录中的参数需要与发行人充分沟通。此文件并非公开披露材料,主要供联交所参考,不需要同后续销售环节的研究员模型保持完全一致,理论上来说,投资银行和发行人出具的盈利预测与研究员出具的模型是相互独立的。 7、会计师需对尽可能多的财务数据提供有限保证。尽可能要求会计师对毛利
率执行程序给出相应的保证等级,并出具 Comfort Letter(安慰函)。
六、相关法规
1、《上市规则》
2、《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1 号》(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
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2 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
5、《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3 号:报告内容指引》(2023年 2 月 17 日发布)
6、《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4 号:备案沟通指引》(2023年 2 月 17 日发布)
163
第六章 DDC 会议
一、目标
本阶段的工作目标主要为:(1)确保我司项目执行遵守证监会保荐人制度的监管要求;(2)维持有效制度及程序,以确保为每宗保荐业务已制定执行适当的尽职调查计划;(3)确保关键问题能呈报至保荐人管理层审议。
二、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项目组须确保上市申请人全面满足《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等现行法规的发行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确认已制定清晰可落地的尽职调查计划并明确执行路径;在提交 DDC 审议前,项目不得存在可能影响审核进程的重大未决合规缺陷(如主体资格瑕疵、持续性经营风险或关键法律障碍等),所有已知合规问题均需形成书面解决方案且通过执行团队的核验。
(二)准确性原则
所有申报材料须基于尽职调查结论生成,确保信息源经双重验证(如原始凭证核查与独立数据比对)、财务数据勾稽关系清晰、风险提示与尽调发现实质性对应,且项目组需签署交叉验证承诺书明确信息溯源路径;杜绝选择性披露或重大遗漏。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DDC 委员会的组成
DDC 成员包括投资银行业务主管(Head of Investment Banking)、投资银行部(IBD)主管(Head of IBD)、IBD 企业融资部主管或联席主管(Head or Co-Head of Corporate Finance of IBD)、独立保荐代表人(independent Sponsor Principals)、股票资本市场部主管(Head of ECM)、合规法律部主管或联席主管(Head or CoHead of Legal and Compliance)、风险管理部主管(Head of Risk Management)及财务部主管(Head of Finance)。若委员会成员在组成中兼任双重角色,在确定法定人数是否足够时仅按一个席位计算(分子和分母均按一个席位计算)。若同一
164
部门有多位主管/联席主管出席 DDC 会议,仅计为一个法定席位(前提是其独立于 IBD 执行团队)。对于保荐项目,DDC 成员须独立于 IBD 执行团队,并具备适当资历及专业知识以评估关键事项与合规问题、提供指引、批准交易及跟进必要行动;IBD/ECM 秘书负责维护 DDC 成员名单(含独立保荐代表人名单,其变更须经 IBD 主管批准),若代表代委员参会,IBD/ECM 秘书将收集授权记录并提交工作团队。
(二)法定人数
须达到 DDC 成员至少 2/3 出席。任何以执行团队成员身份参与保荐项目的 DDC 成员不计入法定人数。对于保荐项目,法定人数中须包含至少两名独立于执行团队的保荐代表人(执行董事或以上职级);IBD/ECM 秘书将记录每位独立保荐代表人出席情况以供 IBD 内部存档。对于 SPAC(特殊目的收购公司)项目,合规法律部主管/联席主管及风险管理部主管或其代表须纳入法定人数。决议须经亲自或电话参会的 DDC 成员至少 2/3 同意方获通过,所有决议均须经委员会成员核验批准。
(三)质控部门审核
质控团队须参与审阅执行团队根据保荐人制度要求开展的所有重大尽职调查工作、相关申报文件及 DDC 报告,方可将材料提交 DDC 成员审议。
(四)会议召开时点
1、IPO 项目在以保荐人身份向监管机构上市申请前;对于需进行尽职调查的其他项目,则为在向监管机构申报发售文件或其他材料前;
2、保荐项目的签字人认为有必要向管理层汇报尽职调查发现以征询 DDC 指导意见时。
(五)职责
审阅执行团队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尽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以及执行团队提出的解决措施。
(六)会议纪要
项目组须制作 DDC 会议纪要,并须在获得项目 PD 及质控书面同意后,在
165
DDC 会议结束三个自然日内通过 OA 系统向各参会委员发出会议纪要,并获得委员批复。
如须递交中证监备案承诺书,须获得公司投资银行部主管批准,此前须获得 PD 或签字 RO、对应质量控制部人员、ECM 主管的书面同意。
四、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1、DDC 报告须在下列时间节点前提交至 DDC 委员会审议:(1)向监管机构(公开或非公开)递交上市申请(如 A1 申请)之前;(2)依据境外上市备案制度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报文件(涉及我司出具承诺函)之前。提交该报告时,执行团队应已完成所有关键尽职调查工作(包括涉及中国证监会申报文件的相关工作,如适用)。因此,DDC 报告应体现执行团队对整体交易的意见。DDC 将基于尽职调查结果,权衡已识别风险与交易收益之间的关系,以评估我司在向相关监管机构(如香港联交所、中国证监会)正式申报前是否值得进一步投入资源。 2、执行团队负责尽职调查规划、结果及其他相关事宜,须遵守适用法规及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守则规定,严格按照模板撰写 DDC 报告(其中包含项目及客户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尽调工作和发现、项目重大事项及相应尽调工作等内容)。
4、提前告知质控部门 DDC 会议的时间安排,以备需就 DDC 报告中的问题进行进一步尽调留出时间,在按照质控部门要求修改报告,得到质控部门批准后将 DDC 报告提交 DDC 审议。
5、项目组需提前就 DDC 报告中的重大事项部分撰写内容与质控部门进行沟通,以视是否需要在该部分进行详细陈述。一般情况下在 A1 文件 D12-其他事项中单独向联交所汇报的事项需体现在该部分中。
6、H 股保荐及承销项目需根据项目拟申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时间与质控部门沟通发出备案文件包供质控部门审阅(及释放承诺函签字页等)的时间。 7、PD 及质控须依据保荐人制度要求,复核执行团队的重大尽职调查工作、
166
相关申报文件及 DDC 报告,确保质量达标后方可将保荐项目提交 DDC 成员审议。
8、PD 及 CD 应出席 DDC 会议,执行团队成员须向 DDC 陈述项目并回应委员的问题。
9、DDC 会议记录须完整记录决策过程。执行团队应在 A1 文件提交前发出会议记录并获取 DDC 成员批准;会议记录经 PD 及质控复核(记录复核痕迹)后,须于会议后三个自然日内(如需处理委员意见可延期)或 A1 提交前(以较早者为准),通过 OA 系统向各参会委员发出会议纪要,以获得委员批复,并将以下人员加到 OA 会议纪要审批流程的「参与人」作为抄送对象:质量控制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项目记录上的所有质控人员、黄慧丽。
10、执行团队须将 DDC 提出的建议及为解决相关问题所做的补充工作纳入 DDC 报告,在向监管机构申报前提交 DDC 复审并获批准。
11、保荐项目需重新提交 A1 申请时,执行团队必须将项目再次提交 DDC 审批;拟定 DDC 会议前,执行团队须重新进行保荐人独立性审查以确保核查时效性,但 PD 有权视情况酌情决定是否采用简化审查程序,该决定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 合规部门。
12、承销项目的 DDC 会议时点为项目发行完成后,其余会议要求及流程与保荐项目相同。
五、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1、所有相关利益冲突、保荐人独立性(针对保荐项目)及客户尽职调查(KYC)核查必须在 DDC 会议前完成并妥善解决,相关结果应在 DDC 报告中披露;就保荐人独立性审查而言,执行团队及签字人须评估审查结果并记录《保荐人承诺书及独立性声明》的依据。执行团队进行保荐人独立性审查时应参照《上市规则》第 3A 章。
2、DDC 报告应由执行团队编制并尽早提交委员(同时抄送质控),最迟须于拟定 DDC 会议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送达,确保 DDC 成员有充足时间审阅;PD 应在发送前复核 DDC 报告(保留复核痕迹)。
3、为确保独立保荐代表人有充分时间审阅项目并提出意见,执行团队(可由指定内部支持人员组成的工作团队协助)应于拟定 DDC 会议前至少三个自然日
167
将彼时最新版本的招股书发送给独立保荐代表人审阅。IPO 保荐项目,DDC 须至少有两位保荐代表人(请邀请 Marcus、Leon、Wylie)参加。
4、项目组须于 DDC 会议一个工作日前向独立保荐代表人以及其他委员发送更新版招股书、DDC 报告和会议拨入号。
5、如要重新递交 A1,须重新进行 DDC 会议及保荐人独立性审查。此外,若有委员指派其他同事代替其参加 DDC 会议,项目组成员需在邮件中获取其指派其他同事的授权记录。
六、相关法规
(一)本阶段工作及业务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
1、《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
2、《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3、《操守准则》(香港证监会,2024 年 10 月 2 日修订)
4、《主板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持续更新)
5、《GEM 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持续更新)
第七章 申报与公示、监管审核和上市聆讯
一、目标
本阶段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顺利完成上市申报、相关信息公示,并通过香港证监会、联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等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如适用)的审核,并协助发行人顺利通过联交所的上市聆讯。本阶段应完成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A1 申报材料上报及受理、相关信息公示、监管问询回复、补充定期报告、聆讯模拟、聆讯、刊登聆讯后资料集等。
二、原则
(一)主动性原则
项目组应与联交所、香港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保持积极、主动和有效的沟通,及时理解监管意图,妥善解决审核疑问,为项目顺利推进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二)及时性原则
项目组应高效管理项目时间表,确保在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所有申请文件的提交、审核问询的回复以及按联交所要求进行的信息披露和文件刊登,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三)开放性原则
对于监管方面提出的审核问询意见(包括书面反馈及口头反馈),项目组应在公司内部组织相关人员集中讨论,利用集体智慧和资源加以解决。
三、主要工作内容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提交,申请文件的公示,监管审核与问询回复,上市聆讯的准备与参与,以及聆讯后资料集的刊登等环节。
(一)提交上市申请(A1 Filing)前的准备
提交上市申请前,项目组应:
169
(1)如果公司募投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有发改委备案和环评批复文件(如需),并提前获取各项相关的合规证明。
(2)按照《上市规则》规定,项目组须获得公司正式授权,方可向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以及与申请有关的任何证明文件。
(3)获得 DDC 的审批同意。DCC 会议相关细节请参见手册第六章,此处不再赘述。
(二)提交上市申请(A1 Filing)
1、首上市申请所须提交的文件列表
项目组须以 A1 表格提出上市申请,并连同下列文件一并提交:
(1)申请版本(按联交所要求的格式提供);
(2)保荐人及董事、拟担任董事提出所有要求豁免遵守《上市规则》规定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条文的定稿或接近定稿的版本;
(3)如申请版本载有会计师报告,则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任何账目调整表的接近定稿的版本;
(4)如属预托证券上市,预托协议及预拖证券的证书样本;
(5)如属于预托证券上市,由规管预托协议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顾问发出的法律意见,确认:
(a)预托协议(本身或连同任何赋予预托证券持有人若干权力的平边契据)按协议中的条款为发行人、存款人与预托证券持有人之间建立有效及具约束力的权利及责任;及
(b)处理联交所先前要求的任何其他事宜;
(6)如果申请版本载有盈利预测(参考《上市规则》第 11.16 至 11.19 条),则须提交由董事会所编制的盈利预测的备忘录及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的定稿或接近定稿的版本;盈利预测的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与申请版本内所载的盈利预测为同一期间,而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则为至少 12 个月,由上市文件预计刊发日期开始计算。上述两份备忘录均须包括预测所用的主要假设、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若提交的上市申请版本中未包含盈利预测,则必须额外提交由董事会编制的、已定稿或接近定稿的以下两份文件(1)盈利预测备忘录,覆盖期间必须延续至上市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的结束日;(2)现金流量预测
170
备忘录,覆盖期间必须至少为 12 个月,从上市文件的预计刊发日期起计算; (7)若上市申请草案中按规定必须包含董事会就营运资金充足性作出的声明,则保荐人必须提交一份函件的最终草稿。该函件旨在确认:上市文件中关于营运资金充足性的声明,是董事会在经过适当及审慎的查询后方才作出的; (8)按联交所要求提交任何有关上市申请的资料;
(9)《上市规则》第 3.20(1)条所述的新申请人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络资料及个人资料;
(10)首次上市费用。关于上市费的相关规定有:
(10.1)若首次上市费按拟上市股本证券的估计市值计算,保荐人必须在相关证券的实际价值确定后,立即通知联交所。一旦拟上市股本证券的实际市值最终确定,由此产生的任何上市费差额,均须在证券开始买卖前补充支付给联交所。 (10.2)若拟重新提出上市申请,则必须提交新的上市申请表格并缴付首次上市费。如果保荐人有变(包括加入或撤职任何保荐人),也必须提交新的上市申请表格并缴付首次上市费。
(11)海外公司如果需要中文股份简称,有关司法权区的法律顾问须就申请人的中文名称提供法律意见定稿或草拟稿。
(12)对于申请《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的豁免证明书的申请人,须向联交所和证监会递交有关申请的定稿或接近定稿的版本。
(13)对于正在申请由 GEM 转往主板上市的申请人,需要提供:(i)于适用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的公众持股量百分比;(ii)于适用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的股东数目;(iii)三个最大股东的身份及其适用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的合计持股量。 2、首次上市费
首次上市费应以支票、电子转账或快速支付系统(转数快)存入或转账至联交所指定的银行户口。付款记录(即支票、存款收据及/或银行转账确认书的扫描/电子副本)须上传至联交所电子呈报系统(ESS)。支付方式如下:
付款方式
详细资料
支票
收款人名称:香港联合联交所有限公司银行:恒生银行户口号码:262-008113-001
电子转账
银行户口号码:024-262-008113-001 户口名称:香港联合联交所有限公司银行名称:恒生银行银行地址:香港德辅道中 83 号 Swift 代号(只适用于非本地转账):HASEHKHH
171
付款方式
详细资料 转数快 转数快电子邮件地址:sedn.hk
3、提交文件的资料遮盖、警告及免责声明规定
另外,项目组应按照联交所指引,在申请版本内进行资料遮盖,并加入警告及免责声明,同时提交不遮盖任何内容的申请版本审批版,以供联交所审核。对于警告及免责声明的最低要求的非详尽示例,可参考《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上述每份登载版及有关声明必须备有中英文两个版本,是可供即时登载的电子版本,整体档案大小不得超过 40MB,也不得将其压缩。
4、通过联交所电子呈报系统(ESS)提交 A1 申请文件及相关支持文件
ESS(e-Submission System)电子呈交系统是联交所指定的官方电子提交渠道。
所有与上市申请、发行后合规及其他需向上市科呈报的文件,均须通过此系统进行递交。项目组须熟悉 ESS 系统的操作流程,确保文件格式、命名规范及递交流程符合联交所指引。
联交所为 ESS 系统的使用者提供了全面且详尽的官方指引和学习材料。建议项目团队所有成员(尤其是负责文件递交的同事)访问以下官方资源中心,以系统性地学习和掌握 ESS 的使用:
https://www.hkex.com.hk/Listing/Rules-and-Guidance/eSubmissionSystem?sc_lang=zh-HK
请注意,联交所 ESS 系统有操作时间段以及登载时间段的规定,请根据联交所官网上最新的时间段规定以及 A1 文件提交的时间表要求,合理规划提交时间。 5、通知合规风控部门
根据公司内部要求,在向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后,应及时更新项目管理系统(如 项目记录)中的项目状态,并向 合规部门 通报项目已成功递交 A1 申请的情况。
IPO 申请文件一经联交所受理,将按规定进行公示。
6、联交所网站的申请版本(A1)公示
项目组须关注 A1 版本招股说明书在联交所网站的公示时间及具体要求。在准备 A1 版本以供公示时,应按照联交所指引,在申请版本内进行资料遮盖,并加入警告及免责声明。若公司以保密形式呈交上市申请,则可豁免申请版本及整体协调人公告。
172
(三)非主要文件
上市申请人必须在提交上市申请及登载申请版本的同一天,通过联交所电子呈交系统提交整体协调人公告,以便在联交所网站上刊发。每次委任新的整体协调人后,都必须尽快刊发公告,向公众披露新获委任的协调人名称。无论如何,该公告的刊发日期不得晚于委任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果在提交上市申请后,有任何整体协调人被终止聘任,上市申请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就此刊发公告。
1. 保荐人或整体协调人变更的处理流程
若保荐人和/或整体协调人发生变动,接任或留任的保荐人(视情况而定)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本联交所提供以下资料:
(1)离任的保荐人和/或整体协调人的离任原因;
(2)离任方出具的交接信副本(如有);及
(3)接任或留任的保荐人认为,就有关本次申请及离任情况,需要向本联交所说明的任何其他事宜。
2. 增聘额外保荐人的要求
如需委任一名额外的保荐人,上市申请人及所有保荐人必须共同向联交所说明增聘该保荐人的原因。同时,新增的保荐人必须在根据《上市规则》第 3A.02B(2)条提交新上市申请时,向联交所提交一份确认书,确认其完全同意上市申请人及原保荐人此前向联交所提交的所有文件中的陈述。
(四)中国证监会国际司备案(如适用)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以下合称“境外上市新规”)已于 2023 年 3 月生效。对于适用的交易,境外上市新规对发行人以及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的证券公司(从中国证监会的角度)均提出了相应要求。对于 IPO 而言,证监会的要求为及时进行境外上市备案以及出具承诺函。项目组执行团队须根据具体情况逐案评估发行人客户是否需要进行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寻求适当的法律意见和监管意见。若项目适用证监会备案,备案及承诺函出具的时点要求如下:
(1)非全流通项目应在递交上市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证监会备案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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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 股全流通项目应在刊发公告前完成证监会备案。
在提交备案和出具承诺函之前,执行团队必须:
(1)向质量控制部提交书面工作确认和发现的任何重大问题,并附上证监会备案文件的草稿,供其分别从中国香港和中国内地的监管角度进行审阅。
(2)获得质量控制部的书面同意确认(通过积极式回复)回复。
(3)召开尽职调查委员会(DDC)会议,并在会上提出任何重大问题供委员会审议。关于尽职调查委员会的详细要求,请参见手册第六章,此处不再赘述。 承诺函的签署将由投行部主管和本项目的负责人员(须为一位 RO,一般为本项目的签字负责人)共同签署。在向投行部主管申请签发已签署的承诺函之前,执行团队必须获得:
(1)项目负责人员的签字;
(2)质量控制部的确认;
(3)尽职调查委员会(DDC)成员的批准记录。
提交备案材料的步骤为:
中国证监会官网——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发行人需选择“组织机构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注册完成后,选择“我要办——备案服务”——登录后选择“统一备案”——境外上市相关备案——选择相应的备案类别,如“首次公开发行——直接上市”——点击在线申请——依次填报具体信息,并上传上文中要求的附件——提交备案申请后,证监会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如备案材料经初审后不符合要求,会在系统中退回。
中国证监会官网每周五下午公布境外上市项目的备案统计情况,可以通过相关统计,查看备案申请材料是否被证监会接收;备案申请材料接收后,证监会会在系统内发出反馈意见,需要在 30 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系统完成回复。在答复过程中,还通常涉及和证监会审核人员进行邮件沟通,对反馈回复提出细化的修改意见;审核人员无进一步意见后,即可在备案系统上传最终盖章版本。备案完成后,可以在备案系统直接下载备案通知书。
根据境外上市新规,完成备案后,中国证监会的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
若备案在项目完成前失效,执行团队必须重新提交备案申请,并在此将该项目提交尽职调查委员会审批。
最后,除项目的备案外,公司还须在每个日历年的 1 月 31 日之前,通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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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年度备案报告。该报告在提交前须经投行部主管审阅。
(五)监管审核与问询回复
联交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如适用)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可能提出问询。
1、监管回复规划
项目组在收到问询函后,应立即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研究问询问题,制定详细的回复策略及时间表 。
2、与联交所审核员的沟通
在准备回复过程中,项目组应就理解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问题,主动、专业地与联交所审核员进行沟通 。
3、组织各方中介共同撰写问询回复
项目组需协调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等各方,针对问询问题进行事实核查、补充尽职调查(如需),并共同撰写回复文件。所有回复内容均需经过严格的内部审阅及质量控制程序。根据问询回复内容,同步更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
4、提交回复
通过 ESS 系统及时提交问询回复函件及更新后的全套申请文件。
5、获得中国证监会国际司备案通知书(如需)
通过多轮问询且监管机构对主要问题基本满意后,且项目组在预期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 4 个营业日之前向联交所提交由中国证监会发出的确认上市申请人完成中国备案程序的通知书副本后,可以申请联交所安排聆讯。此后项目将进入上市聆讯阶段。
(六)上市聆讯
1、确定聆讯日期
与联交所沟通协调,确定上市聆讯日期,并按要求准备聆讯所需的演示材料及支持文件。
2、聆讯前准备工作
协助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层进行聆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梳理核心问题、进行模拟问答(Q&A)演练等。项目组应确保对潜在问询问题有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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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的预判准备,并确认发行人代表对关键业务、财务及法律问题的理解和表述足够清晰、准确。
3、项目组须在预期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提前 4 个营业日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文件定稿(按联交所要求的格式提供);
(2)如属预托证券上市,已签署的预托协议;
(3)如先前并无提交,所有有关遵守《上市规则》规定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条文的已签立的豁免申请;
(4)倘若新申请人就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根据《上市规则》第 3A.43 及 3A.44 条分别获委任及(如适用)指定的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必须提供书面确认,当中述明(i)每名整体协调人的名称;(ii)发行人每名整体协调人支付的定额费用;(iii)就公开认购及配售部分将向所有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支付的总费用(以占新上市将筹集所得款项总额的百分比劣势);及(iv)就公开认购及配售部分将向所有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支付的定额与酌情费用的比例(按百分比计算)。
(5)如果该上市项目须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的确认新申请人完成中国备案程序的通知书副本。
(6)已填妥的电子表格 M112/G112(如之前未曾递交)。如提交上市申请表格后,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的相关资料有所更新,请提交已填妥的经修订后电子表格 M112/G112。
(7)已填妥的电子表格 M201/G201 或电子表格 M501.
4、出席聆讯会议
项目签字人应陪同发行人代表出席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的聆讯会议。在聆讯过程中,清晰、准确地回答上市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聆讯结束后,及时跟进并落实上市委员会提出的任何聆讯后需处理事项。
(七)聆讯后资料集(PHIP)的刊登与后续步骤
发行人通过上市聆讯后,将受到联交所的聆讯后函件连同登载聆讯后资料集的要求。项目组应根据聆讯情况及联交所的最终意见,对招股说明书进行最后修订,形成聆讯后版本。随后,安排通过 HKEX-ESS 系统及时、准确地刊登聆讯后资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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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聆讯后资料集涉及在香港公开发售公司的股本证券,则登载于联交所网站的时间必须不迟于下列时间中的最早者:(1)公司首次向机构或专业投资者派发任何非正式招股文件时;(2)累计投标程序开始时,不论当中公司与机构或专业投资者是否举行会议,亦不论是否派发非正式招股文件;及(3)若公司计划于香港进行首次公开发售时或发售前后将其证券在海外上市,新申请人于海外刊发类似聆讯后资料集的资料时。
若有下列情况,公司无须登载聆讯后资料集:(1)若公司押后上市计划,并通知联交所或证监会押后上市计划的决定,或(2)如上市已介绍形式进行及最终上市文件拟于登载聆讯后资料集的责任衍生后立即发行。
项目组应按照联交所指引,在聆讯后资料集内进行资料遮盖。每份登载的聆讯后资料集必须备有中英文两个版本,是可供即时登载的电子版本,整体档案大小不得超过 40MB,也不得将其压缩。
在聆讯后资料集刊发后,若上市申请人向机构或专业投资者派发了其非正式招股文件的补充资料或更新版本,并且这些更新内容将包含在最终的上市文件中,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上市申请人必须尽快通过联交所电子呈交系统,重新提交该补充资料或更新版本,以便在联交所网站上登载发布;(2)重新提交的版本必须清晰地标示出与上一版本的所有不同之处;(3)向联交所提交的资料,其详细程度必须与提供给机构或专业投资者的版本完全一致。如果上市申请在聆讯后资料集登载后失效,而申请人又重新提交了新的上市申请版本,那么,在这次新申请后刊发的聆讯后资料集,无须标示出与之前(即失效申请所对应的)已登载版本有何不同。
聆讯后资料集刊发完毕,即标志着项目已基本具备启动市场推广及招股发行的条件,项目组应着手准备进入后续发行阶段的工作。
四、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在 IPO 申请文件的申报、公示、监管审核及上市聆讯阶段,项目组应高度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监管要点,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一)时间管理与预期管理
1、掌握审核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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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应充分了解香港联交所首次公开发行申请的一般审核流程及各阶段大致所需时间,合理安排工作计划,并对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的时间预期管理。
2、及时回应问询
对于联交所及其他监管机构(如适用)的审核问询,项目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回复。若预计无法按时完成,应尽早评估延期回复的可能性及影响,并按联交所指引申请(如可)。
3、关键节点通报
A1 申请文件的正式递交、联交所问询函的接收、重要回复文件的提交、聆讯日期的确定、聆讯后资料集(PHIP)的刊发等关键里程碑节点,项目组应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及时向 合规部门 汇报。
(二)监管审核关注问题总结与梳理
项目组应结合过往项目经验、联交所及证监会的监管动态与指引,提前预判并重点关注以下监管审核中常见的核心问题:
1、业绩记录期及财务记录
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公司 A(主板申请人)(2015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A 从事贷款业务,于整个业绩纪录期间以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该公司系统性未遵循若干贷款限制,构成重大不合规事宜。根据地方当局的同意(「该同意」),公司 A 获准在上市后享有较宽松的贷款限制。然而,公司 A 似乎是唯一享有该优惠待遇的公司,而其亦并无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解释为何该公司受到优惠待遇。此外,尚不清楚较高一级别的当局是否会质疑该同意。2.若不计算业绩纪录期间来自不合规业务的盈利,公司 A 便不能符合《主板规则》第 8.05(1)(a)条的最低盈利规定。3.基于上文所述之系统性不合规事宜,公司 A 未能证明其董事具有《主板规则》第 3.08 及 3.09 条要求的诚信、能力及所需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议决 4.上市申请被拒绝,原因是公司 A 未能符合《主板规则》第 8.05(1)(a)条、重大不合规事宜及未能证明董事合适性。联交所要求公司 A 在 18 个月时间内(由公司 A 最近经审计账目的日期起计)证明其有能力在完全遵守经修订的贷款限制下正常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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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公司 B(GEM 申请人)(2015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B 是消费品产销商。其在中国内地的厂房是其业务的关键,但其业权有所欠妥,故不符合《GEM 规则》第 11.19条。根据该条规定,房地产公司或基建公司以外的申请人,若有中国物业对其业务至为重要,申请人当要取得物业的长期所有权证明书。2.如调整(其中包括)一次性收益、董事豁免的酬金及厂房由控股股东拥有的豁免租金(即并非在日常业务中产生的项目),公司 B 便无法符合《GEM 规则》第 11.12A(1)条规定的最低现金流量要求。3.联交所对公司 B 业务的可持续性亦有所顾虑,因为(i)业绩纪录期间的交易不足十宗,无法预计该非经常性的销售;(ii)财务表现倒退—业绩纪录期的纯利及纯利率均下跌,而公司 B 无法解释相关原因;及(iii)当地政府颁布的紧缩措施直接影响公司 B 的目标客户,但公司 B 对未来计划及前景的披露不足。4.此外,在五名执行董事中,有四名仅于加入公司 B 后才获得营运相关业务的经验。议决 5.上市申请被拒绝,原因是公司 B 未能符合《GEM 规则》第 11.12A条、未能遵守《GEM 规则》第 11.19 条、不可持续的业务模式及未能证明董事的合适性。
公司 C(主板申请人)(2016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C 提供某些建造业服务。业绩纪录期间,公司 C 进行多项超出其资格批准范围(「批准范围」)的工程,而直至上市申请日期之前不久,其主要营运附属公司亦没有遵守工作安全许可证规定,从而构成重大不合规事宜。2.公司 C 在剔除业绩纪录期间不合规业务产生的盈利后未能符合《主板规则》第
8.05(1)(a)条的最低盈利规定。3.此外,公司 C 的董事在业绩纪录期间之前已知道违反批准范围,但公司 C 在业绩纪录期间仍继续订立超出批准范围的新合约。董事亦知道公司 C 违反工作安全许可证规定,但仍允许公司 C 在业绩纪录期大部分时间内在没有相关许可证下进行业务。因此,公司 C 未能证明其董事具有《主板规则》第 3.08 及 3.09 条要求的职业守、能力及所需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议决 4.上市申请被拒绝,原因是公司 C 未能符合《主板规则》第 8.05(1)(a)条、重大不合规事宜及未能证明董事的合适性。
公司 D(主板申请人)(2017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D 是中国内地金融服务供应商。根据相关法律及规例,公司 D 营运的最大业务分部(占公司 D 纯利总额 90%以上)须持有牌照,但公司 D 并无取得该牌照,因此该业务分部的收益被视为不合规业务的收益。2.公司 D 于不计算来自不合规业务的收益后,不符合《主板规则》第 8.05(1)(a)条的最低盈利规定。议决 3.上市申请被拒绝,原因是公司 D 未能符合《主板规则》第 8.05(1)(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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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公司 E(主板申请人)(2017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E 是中国内地物流公司。于业绩纪录期间,公司 E部分营运支出来自控股股东的免息贷款(「股东贷款」)。鉴于该股东贷款是免息的,因此并非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2.公司 E于计入股东贷款如要付出的利息支出后,不符合《主板规则》第 8.05(1)(a)条的最低盈利规定。议决 3.上市申请被拒绝,原因是公司 E 未能符合《主板规则》第 8.05(1)(a)条。
公司 F(主板申请人)(2017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F 是中国内地小额贷款公司。于业绩纪录期间,公司 F 向客户提供的若干贷款及担保并不符合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地方政策。虽然该等政策不是强制规定,但若公司 F 不遵守该等政策,其业务牌照可能会被撤销。考虑到该等潜在后果,联交所认为最佳做法是遵守相关政策。2.此外,该等不合规贷款金额庞大(占业绩纪录期每年所授出贷款总额的 62%至 99%),公司 F 于不计算此等不合规贷款的收益后,不符合《主板规则》第 8.05(1)(a)条的最低盈利规定。议决 3.上市申请被拒绝,原因是倘遵守地方政策而不计算业绩纪录期大部分利息收入,公司 F 并不符合《主板规则》第 8.05(1)(a)条。
公司 G(GEM 申请人)(2017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G 是中国内地餐厅营运商。于业绩纪录期间,公司 G 绝大部分收益来自地方政府的无条件补助,但该等补助与餐厅业务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该等补助并非从公司 G 的日常业务中获得,若扣除该等补助,公司 G 并不符合《GEM 规则》第
11.12A(1)条的最低现金流量规定。2.于业绩纪录期间,公司 G 未能解决营运成本上升的影响,令财务表现倒退。尽管业绩纪录期最后一年实施了节流措施(如中央厨房),但倒退趋势仍然持续,而管理层未能证明其有能力于业绩纪录期后扭转业务表现。议决 3.上市申请被拒绝,原因是公司 G 未能符合《GEM规则》第 11.12A(1)条及不可持续的业务模式。
公司 H(主板申请人)(2019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H 遭停牌,拟透过收购另一家在中国内地开发及销售住宅及商业地产的公司(「目标集团」)而寻求复牌。2.于业绩纪录期间之前,目标集团曾收取政府一次性补助金,用作发展及经营培训机构。然而,市场对培训机构的需求不符预期,目标集团将若干构成部分培训机构的楼宇售予第三方并从中录得收益(「出售收益」)。政府补助金及出售收益被列作「其他收益」/「其他收益及亏损」,且并非从目标集团的日常业务中获得。3.公司 H 于不计算出售收益后,不符合《主板规则》第
8.05(1)(a)条的最低盈利规定。议决 4.上市申请被拒绝,原因是公司 H 未能符合《主板规则》第 8.05(1)(a)条。
公司 I(主板申请人)(2020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I 是一家位于马来西亚专门销售服装和家庭用品的零售连锁店。除零售收入外,公司 I 也有并非于日常业务产生的租金收入。2.公司 I 于扣除有关租金收入和投资物业的相关成本后,不符合《主板规则》第 8.05(1)(a)条的最低盈利规定。议决 3.上市申请被拒绝,原因是公司 I 未能符合《主板规则》第 8.05(1)(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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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层延续性
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公司 A(主板申请人)(2005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8.05(1)(b)条;《主板规则》第 3 项应用指引第 2 段
背景 1.在营业纪录期的首年,股东 X 取代股东 Y 为公司 A的大股东。上述股权变动亦令董事会成员出现重大变动。2.Q先生(公司 A 的董事)一直负责公司 A 于营业纪录期及直至上市时(「相关期间」)的业务、策略及营运管理。除 Q 先生外,概无其他董事在整个相关期间内一直留任董事会。3.在第二层管理层内,一组经确定的高级人员(「管理委员会」)于整个相关期间大致维持不变。该管理委员会一直负责公司 A 的日常管理,包括执行通过 Q 先生传达的董事会决策。4.
除 Q 先生外,所有其他董事均为非执行董事,且概无干预由 Q 先生及管理委员会组成的核心管理团队的管理及营运决
策。议决 5.由于在整个相关期间内,公司 A 的管理一直透过由唯一执行董事 Q 先生及管理委员会组成的核心管理团队进行,因此符合管理层延续性的规定。
公司 B(主板申请人)(2006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8.05(1)(b)条;《主板规则》第 3 项应用指引第 2 段
背景 1.公司 B 持有逾 30 家附属公司,其中 5 家被确定为主要营运附属公司。2.于整个相关期间,公司 B 超过半数的执行董事及绝大部分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主要营运附属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职位或管理主要营运附属公司的营运。3.各主要营运附属公司中至少有一半执行董事于整个相关期间为各主要营运附属公司的执行董事或高级经理。议决 4.由于核心管理团队(即与公司 B 营业纪录业绩关系最密切的公司 B 及主要营运附属公司的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于整个相关期间一直为公司 B 及其各主要营运附属公司服务,因此符合管理层延续性的规定。
公司 C(主板申请人)(2006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8.05(1)(b)条;《主板规则》第 3 项应用指引第 2 段
背景 1.于营业纪录期,该集团进行重组,公司 C 成为该集团的控股公司,而该集团的主要业务是由附属公司 C 经营。2.X先生是唯一一名在整个相关期间内一直留任公司 C 董事会的执行董事,而 X 先生及其妻子为附属公司 C 仅有的直至上市时仍担任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3.X 先生于整个相关期间内亦是该集团的创办成员、主席、法定代表及总经理。在其他董事及高级经理的协助下,X 先生负责该集团的整体管理及策略发展。议决 4.由于 X 先生肩负与该集团业务运营有关的重大责任,且已证实其于整个相关期间持续作出贡献,因此符合管理层维延续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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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拥有权及控制权延续性
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公司 A(主板申请人)(2004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8.05(1)(c)条
背景 1.附属公司 X 是公司 A 唯一有业务的附属公司,于业绩纪录期前由持有人 A、工会 X 及其他股东分别持有约 50%、超过 5%及超过 40%的权益。2.于第二个财政年度,持有人 A 将于附属公司 X 的逾
45%权益(「委托股份」)委托予工会 X。根据持有人 A 与工会 X 订立的委托协议,工会 X 有权行使委托股份的所有股东权利,包括有权行使股份附带的表决权利,但不包括出售委托股份的权利。工会 X 有权以收费方式收取委托股份所有宣派股息或应佔权益。工会 X 可行使委托股份一般适用于附属公司 X 之股东的所有权利并拥有该等股份的控制权。3.订立委托安排是因为中国的公司法禁止持有人 A 在注册成立后三年之内转移其股份。中国法律顾问确认,有关委托安排属有效安排,没有触犯任何中国法律及法规。有关委托安排其后亦经相关中国机关确认。4.于第三个财政年度,工会 X 被工会接班人(连同工会 X,统称「工会」)承继。有关继承不涉及实质股权变化,并获有关中国机关批准。在业绩纪录期结束后不久,工会 X 委托股份的所有合法权转移至工会接班人。议决 5.若将委托股份与其原有 5%股权合计,在第二个财政年度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及自当日起,工会能够控制及行使附属公司 X 逾 50%股权的所有权利。因此,工会 X 及其接班人已至少在最近期的经审核财政年度内符合《主板规则》第 8.05 条有关所有权和控制权延续性的规定。此外,联交所并不认为有任何情况显示其为了寻求上市而将业务重新包装。因此,《主板规则》第 8.05(1)(c)条有关所有权和控制权持续性的规定得以满足。
公司 B(主板申请人)(2005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8.05(1)(c)条
背景 1.公司 B 拥有两类股份。(i)A 股由公司 B 高层成员及其业务联系人(「创办人」)持有。A 股佔公司 B51%的投票权及 10%的股权;及(ii)B 股由三名投资者(「财务投资者」)持有,占 49%的投票权及 90%的股权。根据创办人及财务投资者在第二个财政年度签订的股东协议,财务投资者对公司 B 的重要公司决策具有否决权。2.于第三个财政年度,投资增加以及 A 股转换成为 B 股后,创办人合计持股增加至 60%。股权变更如下:
占公司 B 股权/
投票权
A 股
B 股
总计
创办人 财务投资者
创办人
财务投资者
于第三年前
股权 10%
-
-
90%
100%
投票权 51%
-
-
49%
100%
于第三年
股权 -
-
60% 40%
100%
投票权 -
-
60% 40%
100%
3.在业绩纪录期期间任何时候均无任何创始人或财务投资者拥有控股权。4.虽然创办人之间并无股东协议,但有足够理据将创办人视为一组控股股东。创办人之间拥有长期业务关系,共同投资该集团已超过四年。创办人之间定期开会、就重要决策达成其共识并实行一致表决的模式。概无任何创办人在未经其他创办人同意下独立行使其投票权。5.相反,财务投资者从未以一组控股股东身份行事。每一名财务
182
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投资者都是独立的私募基金投资者,有独立的股东及管理人。财务投资者之间从没有任何共识或安排通过其董事会代表以任何统一的方式进行表决。根据《收购守则》,财务投资者并非一致行动人士。联交所认为有关否决权可视作赋予财务投资者对公司 B 的一些控权,尽管如此,财务投资者从未行使其否决权,且公司 B 的日常管理由创办人负责。议决 6.由于创办人被视作一组控股股东,因此《主板规则》第
8.05(1)(c)条有关所有权和控制权持续性的规定得以满足。
公司 C(主板申请人)(2006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8.05(1)(c)条
背景 1.于业绩纪录期后,控股股东 X 先生将其股权转让予控股公司 X,而控股公司 X 则由专业信托公司持有。X 先生的妻儿(X 先生本人除外)为家族信托的合资格受益人,而上述专业信托公司担任该家族信托的信托人。2.X 先生实际控制该信托:(i)合资格受益人为 X先生的联系人士,且该信托是为规划遗产处理事宜而设立;及(ii)X先生作为信托的指定人,有权辞退有关信托公司而另行委任新信托人取而代之。此外,信托公司行使权力均须事先通知 X 先生,即使 X 先生无权左右信托公司行使信托下所赋予其的权力。议决 3.由于股权结构并非取代 X 先生于公司 C 的权益,因此《主板规则》第 8.05(1)(c)条有关所有权和控制权持续性的规定得以满足。家族信托是为规划遗产处理事宜而设立,而非包装业务以求符合《上市规则》的盈利要求,亦非规避《证券及期货条例》下任何披露规定。
公司 D(GEM申请人)(2017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在最近财政年度后,两名控股股东中有一名不再是控股股东,因此管理层已非受同一组控股股东所影响。2.保荐人未能证明余下控股股东对管理层的影响与原先两名控股股东施加的影响差别不大。因此,投资者不能根据过往财务业绩评估公司 D 如何在余下控股股东的影响下管理业务。议决 3.公司 D 上市申请被拒绝,原因是公司 D 于最近财政年度后控股股东出现变更,从而不符合《GEM 规则》第
11.12A(2)条有关所有权和控制权持续性的规定。
公司 E(GEM申请人)(2018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内,三名控股股东中有一名不再是控股股东。保荐人未能证明前控股股东在相关期间内是一名被动股东。2.于业绩纪录期后,其余两名控股股东(构成一组控股股东)的投票权益有重大变动。议决 3.上市申请被拒绝,原因是公司 E 有一名控股股东离任及业绩纪录期后其余控股股东的投票权益有重大变动,从而不符合《GEM 规则》第 11.12A(2)条有关所有权和控制权持续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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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务经营可持续性
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公司 A(GEM 申请人)(2015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A 从事受规管业务,然而其部分收入源自于违反其业务运营当地法规的业务活动。若剔除不合规收益产生的现金流,公司 A 便不能符合《GEM 规则》第 11.12A(1)条规定的最低现金流量要求。2.公司 A 的财务前景令人担忧,理由如下:(i)债务沉重,银行现金及未动用银行融资严重不足。因为向主要客户收款期较公司结付开支的时间长,导致周期之间出现现金流错配、可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极少;(ii)应收账款高企,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偏长且见持续恶化;(iii)客户高度集中,令公司 A 与客户议价的能力成疑;及(iv)当未动用银行融资用毕及上市后不再倚赖控股股东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后,公司 A 不一定能取得独立融资。3.此外,竞争情况的披露不足,难以令投资者了解该行业的前景。议决 4.由于公司 A 业务经营的可持续性存疑以及未能符合《GEM 规则》第 11.12A(1)条的规定,令人质疑公司 A 能否按持续经营基准继续营运业务,公司 A 的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B(GEM 申请人)(2015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B 从事博彩相关业务,须向主管机关取得牌照。公司 B 是靠介绍其客户到一名单一营运商的场所进行消费,而赚取来自该运营商的佣金,因此高度依赖该名营运牵头商。然而,考虑到(i)公司 B 每年能否重续其年度牌照取决于是否能继续与该营运商持续订立合作协议;及(ii)公司 B 的同行竞争激烈,因此这种依赖并不是双向的。鉴于公司 B 严重依赖单一运营商赚取佣金,该等竞争格局令联交所对公司 B 的业务经营的可持续性存在重大疑虑。2.公司 B 亦同时严重依赖数名业务伙伴以招徕客户,而该等客户的部分信贷也是由该等业务伙伴提供担保。3.鉴于公司 B 通过向客户提供贷款赚取利息收益(当中部分贷款由业务伙伴提供担保),因此联交所对其信贷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足以确保业务伙伴及客户的信誉从而减少相应的重大信贷风险存在顾虑,且公司 B 也未能证明可以做到这一点。4.公司 B 的纯利率于业绩纪录期间下降。议决 5.由于联交所对公司 B 业务经营的可持续性存在顾虑,公司 B 的上市申请被拒绝。
184
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公司 C(GEM 申请人)(2015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C 从事物业分租业务。联交所对其业务模式有所顾虑,理由如下:(i)公司 C 的业绩纪录表现可能已被扭曲,无法准确反映其未来表现,主要的两个原因为:(a)其租赁物业的业主并无取得相关物业的所有权证;及(b)其未能证明有能力以相约租金从持有适当物业所有权证的业主获得同一地区面积相约的租赁;及(ii)业绩纪录期间,公司 C 可与一名业主终止总租赁协议而毋须罚款,此做法并不寻常。并无令人信服的证据或市场可供比较的数据证实这是业内惯例。2.公司 C 的控股股东有意涉足物业投资及开发业务,且其目标租户与公司 C 的相似。公司 C 未能证明拥有有效的利益冲突管理措施对控股股东旗下物业与公司 C 旗下物业之间的招租过程作有效规管,尤其是考虑到两者之间的激烈竞争。议决 3.由于联交所对公司 C业务经营的可持续性存在顾虑,公司 C 的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D(GEM 申请人)(2015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D 是酒店营运商及持有人。联交所对其业务经营的可持续性存在顾虑,理由如下:(i)公司 D 严重依赖政府酌情发放的利息补助来维持充足的现金流以支付债务;(ii)公司 D历年录得亏损,可预见的未来很大可能会继续如此,其建议的业务扩充计划更可能会令情况进一步恶化;及(iii)公司 D 旗下物业缺乏清晰的盈利路径,预期收支平衡及成本回收期长达 15年以上。2.因为业务所在地有旅游限制,公司 D 的营运表现及财务业绩出现倒退。但公司 D 缺乏充足理据以证明(i)其营销策略及建议的业务拓展计划可以帮助减轻业绩倒退;及(ii)预测盈利能力将呈上升趋势。议决 3.由于联交所对公司 D 业务经营的可持续性存在顾虑,公司 D 的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E(主板申请人)(2016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E 经营博彩相关业务。其为赌场营运商旗下赌场指定贵宾厅介绍贵宾赌客,从而由赌场营运商赚取收入。贵宾赌客由博彩中介人物色及介绍,公司 E 向这些中介人支付佣金。
2.业绩纪录期间,公司 E 财务表现倒退,考虑到该行业的前景及同业间竞争激烈,相信此倒退并非暂时性的现象。3.公司 E一次性付予某关连人士的服务费占其业绩纪录期间大部分销售、一般及行政费用,该服务费的完整性、准确性及真实性均令人疑虑。4.公司 E 业绩纪录期间的业绩不能视作预示其日后表现,因为从业绩纪录期间第二年的第三季度起,其收入模式出现重大变动。该等变动尤其与以下各项的计算基准有关:(i)来自赌场营运商的收入;(ii)付予博彩中介人的佣金;及(iii)就业绩纪录期间后提供人力资源及行政服务应付予一名关连人士的费用。议决 5.由于联交所对公司 E 业务经营的可持续性存在顾虑,公司 E 的上市申请被拒绝。
185
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公司 F(主板申请人)(2016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F 是物业投资公司。业绩纪录期间,公司 F 投资零售物业,并拥有多项投资物业。该业务以往由控股股东在一名职员协助下营运。为筹备上市,公司 F 雇用了 11 名职员。公司 F 并无以其自身人员及自身建立的系统及程序经营业务的业绩纪录。公司 F 的现有架构并无相关业绩纪录,可令投资者能够依赖以评估公司 F 的内部管控、管理及营运系统的有效性。2.
其亦未能证明能够符合业绩纪录期间管理层延续性的规定。3.公司 F 极其依靠来自投资物业的公允值值收益来符合最低盈利规定。其业绩纪录期间纯利的八成以上来自该等公允值收益。4.因市场前景不佳及财务成本及营运支出上升,公司 F 的财务表现在业绩纪录期间后显著倒退。根据公司 F 的盈利预测,表现倒退的趋势及公允值收益的极度倚赖在公司上市后预期仍将持续。议决 3.由于联交所对公司 F 业务经营的可持续性存在顾虑,公司 F 的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G(GEM 申请人)(2016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G 是印刷服务供应商。公司 G 在业绩纪录期间的纯利显著下跌。业绩纪录期后,公司 G 的最大客户(业绩纪录期间对公司 G 收入贡献最大的客户)将某产品的订单转往公司 G的竞争对手,该转变导致公司 G 的预测销售大幅下跌。2.公司 G 的盈利预测缺乏根据:(i)因预测收入中只有小部分来自新客户的确认订单,公司 G 无法确定新客户订单可否弥补失去的订单;及(ii)鉴于印刷已是成熟行业并考虑到公司 G 的市场占有率,公司 G 无法证明为何预测收入增长显著高于同业。3.联交所相信公司 G 是因与竞争对手的价格战而失去最大的客户,要吸引新客户及保留现有客户,公司 G 可能要面对进一步的价格压力,这将导致其日后的盈利能力的进一步倒退。4.考虑到(i)业绩纪录期间,公司 G 现有主要机器的使用率仅在 46%至 55%之间;(ii)因购置新机器而产生的额外折旧费用及增加的固定支出(譬如雇用额外作员的成本以及维修费等)可能对公司 G 日后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及(iii)公司 G 无清楚解释其需要添置机器的策略,公司 G 未能就其动用逾 90%首次公开发售的集资所得款项净额以购买用于其业务的新机器的计划提供充足理据。议决 5.由于联交所对公司 G 业务经营的可持续性存在顾虑,公司 G 的上市申请被拒绝。
186
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公司 H 及公司 I(主板申请人)(2017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H 是综合开采服务供应商。其于业绩纪录期间向国外出售未经处理的矿石,并计划在上市后会将矿石先行处理后才再出售,以符合禁止出口未经处理矿石的监管转变。2.公司 I是一间贸易公司。其于业绩纪录期间将其销售相关的生产活动外包,并拟于上市后将业务重心转为生产及销售另一个新产品。3.由于其业务模式、成本结构、盈利能力及风险概况均出现重大转化,两名申请人均未能证明其新业务经营的可持续性。
此外,新业务与两名申请人现有业务有根本上的不同,而两名申请人的管理层亦缺乏营运该等新业务的经验。议决 4.由于两名申请人的业务(特别是有关新业务)经营的可持续性极不明朗,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J(GEM 申请人)(2017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J 是一名分销两个消费品品牌的分销商。两个品牌的市占率均低,且有下滑趋势,导致财务表现倒退(尤其是在制造商终止供应其中一个品牌的一项主要产品后)。为逆转其业务,公司 J 计划于业绩纪录期间后将业务重心转到第二个品牌,但该品牌的市占率及市场知名度更低。2.公司 J 依靠银行融资维持正数的现金结余,其资本负债比率及流动负债净额同样偏高。议决 3.由于公司 J 的业务经营的可持续性极不明朗,公司 J 的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K(GEM 申请人)(2018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K 是一名餐厅运营商。其利润率一直较低且不断下降。具体而言:(i)于业绩纪录期间,公司 K 旗下半数餐厅均录得亏损,甚至有部分已经结业;(ii)随着经济增长放缓、租金及劳工成本上升,公司 K 盈利餐厅的经营利润率亦不断降低;(iii)尽管公司 K 已采取多项措施降低成本开支及驱动收入增长,纯利率仍然保持低位水平;及(iv)考虑到餐厅的营运成本及总部的间接成本可能随通胀上升,公司 K 未必能长期维持业务营运。2.公司 K 所有餐厅均为租赁物业,业绩纪录期间租金开支占收入的百分比一直上升。租金成本上升对公司 K 的影响尤为明显,因为其旗下一家提供全面服务的餐厅不久前已因租金开支增加而关闭。3.此外,由于开设餐厅须投放大额资本开支,不续约时亦可能要花费还原,因此餐厅经营者续约时,议价能力通常有限。4.考虑到(i)公司 K 大部分餐厅租约为两至三年期,而且没有续租权;及(ii)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公司 K 大部分餐厅只剩下不足一年的租约期,而且在业绩纪录期间后,续租时公司 K 亦未能成功磋商减租,因此,公司 K 的租约极可能以不利的条款续约。议决 5.由于公司 K 的业务经营的可持续性极不明朗,公司 K 的上市申请被拒绝。
187
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公司 L(GEM 申请人)(2018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L 经营印刷业务,未能证明其业务需大量扩充设施及人力资源,且与过往及未来业务策略并不相称。公司 L 其实可动用内部资源作为扩充计划的资金。2.公司 L 的控股及主要股东过去也曾创立印刷业务,并将其上市,但是在禁售期完结后不久已经将其出售。联交所质疑有关股东是否有心促进公司 L 的长远发展。议决 3.因为公司 L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M(主板申请人(2019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M 租赁及经营独立高端零售购物中心。其大部分收入来自(i)分租购物中心零售单位;及(ii)向商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于业绩纪录期的最后一年,公司 M 亦开始向物业开发商提供咨询服务。2.于业绩纪录期间,公司 M 的业绩大幅倒退。公司 M 试图将主营业务转亏为盈,但由于其购物中心地理位置欠佳,再加上新落成的购物中心导致竞争加剧,该等措施未见成效。3.尽管公司 M 尝试拓宽其收入来源,但有关的咨询业务收入相对较少,而且经营历史尚短、业务又以项目为主,业务表现的不确定性强且高度波动。议决 4.考虑到公司 M 于业绩纪录期间财务业绩倒退,且无充分理由相信情况会好转,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N(主板申请人)(2019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N 经营集合不同品牌的孕婴童产品零售店。上市集资所得款项计划用于为本地业务扩张计划提供资金、进行战略收购及升级现有零售店。2.鉴于(i)市场需求下跌及线上零售商的竞争加剧;(ii)于业绩纪录期间,公司 N 收入及盈利倒退;及(iii)公司 N 拥有大量现金及/或银行融资可作为业务扩张计划的资金,公司 N 未有充足理据证明其有需要大幅扩展其零售网络并展开收购。议决 3.因为公司 N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O(主板申请人)(2019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O 提供电子泊车系统,其未能就集资所得款项的拟定用途提供合理理据,最终上市申请失效。2.重新递交上市申请时,公司 O 修订了集资所得款项用途,当中包括购入物业,作为业务扩张计划的其中一部分。为应对联交所的提问,公司 O决定改为租用物业,并于其后多次修改其集资所得款项用途。
议决 3.鉴于集资所得款项的拟定用途在审批期间多次出现重大修改,公司 O 未有充足理据证明其业务扩张战略及上市理由的真实性。因此,公司 O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P(主板申请人)(2019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P 向客户提供洗衣及亚麻布管理服务。2.于业绩纪录期间,公司 P 的收入及盈利增长有限,无法证明其增长能符合业内发展速度。此外,公司 P 也未能解答其证券是否有充足市场的相关问题。3.公司 P 未能就其特别高的预测市盈率提供合理解释。议决 4.因为公司 P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188
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公司 Q(GEM 申请人)(2019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Q 拥有及经营一家酒店,拟从母公司分拆上市。公司 Q 仅提供了样板化的上市理由,包括增加未来收购或翻新的融资灵活度。2.于业绩纪录期间,公司 Q 拥有充足的营运现金流、大量现金及银行结余以及未动用的银行融资。议决 3.因为公司 Q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R(主板申请人)(2019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R 制造及销售建筑工程所需的钢铁产品并提供相关的建筑及配套服务。其计划将上市集资所得款项用于收购一块土地以扩充其生产设施。2.于业绩纪录期间,公司 R 的财务业绩倒退、产能过剩,却计划将上市集资所得款项用于业务扩张,这与需求增长并不吻合。3.公司 R 与同业的估值相比存疑,且其拥有大量现金及/或银行融资可用于其业务扩张计划。
议决 4.因为公司 R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S(主板申请人)(2019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S 是一家分包商,提供模板工程及配套服务。其计划将上市集资所得款项用于收购新商用物业及设备。2.公司 S自置物业没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尤其公司 S 声称新自置物业可提升企业形象,但缺乏说服力。至于计划的其他目的(例如把握市场需求及改善企业管治),亦不一定要上市才可实现。此外,由于公司 S 并未计算相关折旧开支,公司 S 亦未能就自置物业及设备能够节省开支的说法提供合理理据。议决 3.因为公司 S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T(主板申请人)(2019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T 销售建筑及家装产品。其计划将大部分上市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开发新产品及增设零售店。2.鉴于(i)新产品所需的营运资金金额尚不明确;及(ii)公司 T 的零售店的数目于业绩纪录期间一直减少,又已采纳分销经营模式,使其毋须产生大量经营自营实体店的开支即可实现业务区域的扩展,公司 T 未能为其业务扩张计划提供充分的理据。3.此外,鉴于(i)其过往及预测的盈利增长平缓;及(ii)业绩纪录期间各店铺的平均收入均有退减,公司 T 提出高于同业的估值并无根据。议决 4.因为公司 T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U(主板申请人)(2019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U 提供管道及排水服务。其拟收购大幅土地作为拓展业务的其中一部分。2.公司 U 一直以来都是依靠租赁物业提供服务,自置土地以建立仓库并不符合过往业务战略。公司 U未能证明扩充计划将有助其获得额外收入及提高市场份额。此外,公司 U 仅计划使用有关用地的约一半地方,无法解释其需要如此大幅土地的原因。议决 3.因为公司 U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189
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公司 V(主板申请人)(2019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V 提供机电工程服务。其拟将上市集资所得款项主要用于增聘人手及收购物业作仓库及工场之用。2.鉴于(i)该行业的前景以及公司 V 的项目储备;(ii)其业务扩张的理据并不明确;及(iii)其过去不依靠工场以提供额外服务来实现业务增长,公司 V 未能证明其业务扩张的必要性。议决 3.因为公司 V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W(GEM 申请人)(2019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W 为一家销售海外房产的本地物业中介。其拟将上市集资所得款项用于海外扩展。2.公司 W 此前并无在海外经营的经验,亦无提供任何理据用以判断(i)公司 W 能否跨越进军海外巿场的障碍;及(ii)如何得出各项假设及收支平衡分析。
议决 3.因为公司 W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X(主板申请人)(2019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X 提供财务顾问及税项解决方案服务。于业绩纪录期间,公司 X 依靠内部资金运营业务,在上市申请前三年并无银行借款。其计划将上市集资所得款项用于(i)收购其他目标市场的商用物业以扩展版图;(ii)制作视频短片,用以宣传其服务;及(iii)打造全国性的知识中心,用以宣传其服务。2.公司 X 一直能够在未有自置办事处的情况下于目标市场内开发客户群,并在整个业绩纪录期间一直维持营运现金流入,故无法解释其收购物业及集资的需要。议决 3.因为公司 X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Y(GEM 申请人)(2020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Y 销售照明产品,并为建筑建设及建筑装修工程提供照明相关的支持及安装服务。其拟将上市集资所得款项用于收购一家关键部件供应商、购置一间新生产厂房及增聘人员。2.
然而,公司 Y 拟进行的扩充计划缺乏理据,理由如下:(i)该供应商只能生产公司 Y 销售的一种产品的关键部件,而且出售该产品所得收入相对较低(于业绩纪录期间占 10%至 20%);(ii)新厂房预计可为公司 Y 每年节省的成本微乎其微(预测占公司 Y 下一财政年度的纯利(不包括上市费用)不足 1%);及(iii)建议增聘人员计划(将令相关团队规模扩大近一倍)与预期的行业增长不符,缺乏理据。议决 3.因为公司 Y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Z(主板申请人)(2020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Z是汽车经销商。其拟将上市集资所得款项主要用于购置新的陈列室(面积将是现有陈列室的两倍),以取代现有陈列室。然而,鉴于汽车零售业于 2018年至 2022年下跌
5.9%,公司 Z 未能证明有充分需求支持其扩充计划。议决 2.因为公司 Z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190
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公司 AA(GEM 申请人)(2020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AA 提供商业及工业厨房设备解决方案。其拟将重大部分上市集资所得款项用于支付上市费用,并将余下集资所得款项(不包括上市费用)的 90%用于建设新的生产设施以生产一项产品。2.鉴于该产品的销售额只占业绩纪录期间收入不足 5%,公司 AA 未能充分解释为何打算增加此类产品的产量。此外,此产品的市场狭窄,预测的行业增长也较低。议决 3.因为公司 AA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AB(GEM 申请人)(2020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AB 经营三家餐厅,计划用重大部分上市集资所得款项多开两家餐厅。2.然而,公司 AB 成立 12 年之久仅开设了三家餐厅。即使事实上这些餐厅的整体业绩平平,公司 AB 仍打算多开两家餐厅来扩展业务,做法相对进取。3.鉴于(i)公司 AB 在业绩纪录期间的餐厅业务增长甚微,而其可比公司不论在经营规模或是收入方面都显著高于公司 AB;及(ii)其顾问收入(进行估值时计算在内)只属非经常性项目,因此,公司 AB 的预期估值令人质疑。议决 4.因为公司 AB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AC(主板申请人)(2020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AC(i)制造并销售冷轧钢筋和钢丝产品;(ii)加工并销售热轧钢筋;及(iii)买卖建筑材料和配件。2.即使收入增长下滑(由 2018 年的 27.5%降至 2019 年的 5%),公司 AC 仍然计划建设新的钢筋钢丝生产设施。此外,公司 AC 预期钢筋钢丝需求上升并不符合黯淡的行业前景。3.鉴于(i)公司 AC的盈利预测大幅下降;及(ii)其市盈率大幅高于其同业市盈率(80%),公司 AC 的估值并无充足根据。议决 4.因为公司 AC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AD(主板申请人)(2020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AD 提供光学组件,拟将上市集资所得款项用于添置机器、增聘员工和收购制造供应商。2.公司 AD 无法充分证明其业务扩展计划的合理性,理由如下:(i)公司 AD 通过收购供应商以降低供应商集中风险的主张与公司 AD 于业绩纪录期间出售了其于一主要供应商所持全部权益的交易有矛盾,而其也未能解释此等策略改变;(ii)公司 AD 在未经客户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无法更改供应商;(iii)公司 AD 于业绩纪录期间几乎没有新增厂房和机械,并解释是因缺乏资金。然而,公司 AD 很明显在业绩纪录期间一直有营运现金流入,如果要为其扩充计划筹集资金,只需六个月的时间已经足够;及(iv)公司 AD 无法解释为何需要增聘 80%员工,因为设计新的测试计划和设备校准一经建立,便不需要大量人手维持其运作。议决 3.因为公司 AD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191
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公司 AE(主板申请人)(2020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AE 是屋宇设备系统机电工程服务的分包商。其计划将上市集资所得款项用于采购系统以直接供应客户及通过购买设备和增聘员工来提升内部产能。2.鉴于(i)公司 AE 没有大量合同储备,于业绩纪录期间获得新项目(以合同价值计算)还呈下降趋势;及(ii)公司 AE 无法充分证实自行采购系统(与过往由分包商提供系统比较)预期能更省成本,所以其业务扩展计划并无充分需求支持。3.公司 AE 的估值无法被充分证实,因为其盈利预测显示(i)经调整后的纯利将会下降;及
(ii)其市盈率也高于同业公司。议决 4.因为公司 AE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AF(主板申请人)(2020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AF 设计、开发和供应用于制造特种电缆的聚合物材料。其计划将上市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对上游复合机公司的战略性投资,并自设产品开发中心。2.由于(i)公司 AF 拥有稳定的聚合物供应以及与上游复合机公司维持长期合作伙伴的关系;(ii)于业绩纪录期间,公司 AF 相关产品的销量(少于 200吨)远低于拟议收购的产能(6,000 吨),且该产品销量预计在预测期内会进一步下跌;及(iii)公司 AF 经营 18 年,一直没有自己的内部开发中心,也证明不了自设开发中心有何重大禆
益,所以公司 AF 无法充分证明其业务扩展计划的需要。议决 3.
因为公司 AF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AG(GEM 申请人)(2020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AG 提供集装箱仓库管理服务及集装箱保养服务。2.
公司 AG 拟将上市集资所得款项用于更换机械、增聘员工,并建立新的仓库,使其在该城市的现有仓库的总容量增加 100%。
公司 AG 无法证明有充分市场需求需要建设新仓库,而且该公司可使用当时现有现金或银行贷款进行业务扩展计划。议决 3.
因为公司 AG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AH(主板申请人)(2020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AH 出租及销售建筑设备。其计划将上市集资所得款项的 22%用于建造综合物业。2.鉴于(i)相关业务所占收入下降;(ii)新物业的规模预计比现有物业大 70%,但公司 AH只计划增加 12%至 13%的出租设备;及(iii)综合物业带来的折旧和摊销将高于现有的租金支出,所以公司 AH 未能证明建造综合物业为业务所需。议决 3.因为公司 AH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AI(主板申请人)(2020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AI 是一家主营公共土木工程项目的主要承包商。其计划将上市集资所得款项用于购买新的机械和设备、增聘员工和支付履约保证金,从而扩大业务。2.鉴于公司 AI 于业绩纪录期业务的不利趋势,包括(i)收入减少(复合年增长率少于 3%),其毛利率维持平稳;(ii)取得合约的平均项目规模减少;及(iii)储备订单减少约 40%,而且自上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就无新增项目,公司 AI 的扩充计划并无市场需求支持。议决 3.
因为公司 AI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192
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公司 AJ(GEM 申请人)(2020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AJ 供应固定装置、家具和装饰材料。其计划将集资所得款项用于设立陈列室、扩展业务至海外以及支付某些项目的前期费用。2.鉴于(i)公司 AJ 于业绩纪录期间在没有新陈列室的情况下产品销量增加,且未能证明设立陈列室的好处;
(ii)拟扩展业务至海外的计划没有任何市场数据或研究支持;及(iii)公司 AJ 持续产生现金流入,无法解释为何要通过集资支付已经开始的项目的前期费用,公司 AJ 未能证明其业务扩展计划的合理性。议决 3.因为公司 AJ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AK(GEM 申请人)(2020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AK 出售及出租房地产,计划将上市集资所得款项用于扩大房地产投资组合。2.由于房地产投资是资本密集型项目,公司 AK 声称上市将显著提升其资本基础及财务状况。但是,公司 AK 的上市集资所得款项仅为其房地产投资组合账面值增加 4%,公司 AK 所声称上市将显著提升其资本基础及财务状况的说法无法被证实。议决 3.因为公司 AK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AL(GEM 申请人)(2020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AL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其计划将上市集资所得款项的 41%用于翻新某些现有停车场(「翻新工程」)。2.鉴于(i)相关的特许权协议并无要求公司 AL 进行翻新工程,其在业绩纪录期间中标的项目亦没有任何一个有此项规定;及(ii)公司 AL 不进行翻新工程也可调高泊车费,翻新工程不见得如何可以透过增加其续签特许权协议的机会/助其申请调高泊车收费又或提升整体竞争力为公司 AL 带来重大好处。议决 3.因为公司 AL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公司 AM(主板申请人)(2020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AM 是为现有楼宇提供(i)装修服务;及(ii)改建和加建服务的承包商。其拟将上市集资所得款项的 60%用于收购机电工程承包商(「战略收购」)以及购买机械和设备。2.战略收购涉及业务模式和战略的改变,使公司 AM 从以往作为项目经理的角色转变为机电承包商的角色,后者属劳动力密集型的角色,这并非公司 AM 所长。公司 AM 无法证明战略收购带来的好处如何大于外包成本或内部自设独立机电业务的成本。3.此外,公司 AM 未能充分证实有必要购买机械和设备,因为以其本身拥有的同类机械而言,使用率向来偏低,而且其一向将需要这种机械/设备的工程外包,并要求由分包商提供相关机械。
议决 4.因为公司 AM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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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公司 AN(主板申请人)(2020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AN 在(i)提供路面物料供应及铺设服务(主要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及(ii)出售沥青预拌产品。其计划将上市集资所得款项的 25%用于投资新的沥青工厂及购买新的机械和设备,另 65%用于偿还银行贷款。2.公司 AN 的业务前景及其能否取得项目存在不确定性,理由如下:(i)公司 AN 在业绩纪录期间之前不久才开始营运,经营历史不长。很大部分的收入来自一个大型但非经常性的项目,而且项目即将完成;(ii)在业绩纪录期间后,公司 AN 就不曾再获得其他类似规模的合约。
由于行业发展放缓,招标项目减少,公司 AN 获得的新项目合约价值也愈来愈低;及(iii)由于未来项目储备不明朗,公司 AN 亦不预期公司短期内收入和利润会有增长。议决 3.因为公司 AN 未能证明其上市合适性,所以其上市申请被拒绝。
194
公司 AO(主板申请人)(2022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8.04 条
背景 1.公司 AO 拥有并经营五家医院,专注于向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公司 AO 已提交上市申请,涵盖相应的业绩纪录期间(「原业绩纪录期」)。随后,为回应联交所的疑虑,公司 AO 更新了其上市申请(「更新上市申请」)及相应的业绩纪录
期,额外提供了 12 个月的财务资料(「更新后业绩纪录期」)。2.
于原业绩纪录期间,公司 AO 的大部分收入均来自门诊服务(如临床治疗或日间手术)及住院服务(统称「核心业务」),占其收入近 80%。其余收入主要来自药品销售。一般体检服务只占原业绩纪录期间收入的极少数。核心业务的业务及财务表现大幅倒退(联交所因此对公司 AO 的业务经营的可持续性非常疑虑),主要原因如下:(i)公司 AO 旗下的两家医院被发现接收一些住院病人并要求他们接受非必要且费用高昂的住院服务及治疗,因此违反当地医院管理机关实施的若干法规(「违规事项」)。为防止日后再出现违规事项(该事项可能会令公司 AO的医院被剔出社保指定医疗机构之列),公司 AO 收紧了旗下所有医院的入院标准。自此,公司 AO 的床位使用率、住院人次及住院服务相关的收入均大幅下降。(ii)鉴于原址的土地业权问题/瑕疵,公司 AO 其中一家医院(占收入逾 25%)须缩减营运规模,并计划搬迁至新地点。新院址距离原址较远,总楼面面积及床位总数只有原来的一半(「迁院」)。该医院(「迁址医院」)的营运规模自原业绩纪录期的汇报期末段起便一直在缩减。此外,其余四家医院亦位于有土地业权问题/瑕疵或租期将届满的租赁物业,其营运亦可能面临搬迁产生的潜在重大不利影响;及(iii)自新冠病毒疫情(「疫情」)爆发以来,由于病人不愿前往医院,这对其核心业务的表现产生了进一步的负面影响。3.根据涵盖更新后业绩纪录期的更新上市申请:(i)为试图释除联交所的疑虑,公司 AO 表示其业务已出现改善,因为来自一般体检服务及新冠病毒核酸测试的收入都有所增加,两项收入各占公司 AO 更新后业绩纪录期间的最后一年及汇报期末段的收入约 10%(合共约 20%);(ii)然而,核心业务的业务及财务表现继续倒退。特别是迁址医院,迁院之事持续近半年,自恢复营运后的业务规模只达缩减规模前的收入水平的三分之一。此外,公司 AO 有两家医院(占总收入超过 40%)所在物业的租期已满或即将届满。公司 AO 并无提供任何具体的续租计划,这两家医院都面临迫切的搬迁风险;(iii)根据公司 AO 的预测,尽管疫情已缓和,但预期核心业务的收入将进一步减少约 10%,而迁址医院的收入将较营运规模缩减前减少一半。相较之下,公司 AO 预测一般体检服务及新冠病毒核酸测试的收入将进一步增长,合共可占下个财政年度预测总收入近 30%。然而,公司 AO 并无提供任何理据支持有关增长预算(例如并无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证明一般体检服务会如预期大幅增长);及(iv)此外,公司 AO 计划将大部分上市集资所得款项用于(a)提升设备及医院设施,以提供更先进的诊断服务,公司 AO 相信此举可提高医院进行相对较复杂但毛利率一般较高
195
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的手术的次数;及(b)对与位于医疗资源稀缺、未能满足全面优质医疗服务需求的地区的小型医院进行并购,但尚未达成任何谅解备忘录或协议。4.公司 AO 核心业务的财务表现持续倒退,特别是:(i)于整个原业绩纪录期及更新后业绩纪录期间,公司 AO 核心业务的业务及财务表现因各种不利情况(包括违规事项及迁院一事)而大幅倒退;(ii)考虑到迁址医院在迁院后业务大幅下滑,公司 AO 另外两家主要医院(占公司 AO 收入的重大部份)亦面临可能搬迁的迫切风险,而公司 AO 又没有续租或另觅合适地点的具体计划,令人更忧虑会对公司 AO 的营运以至业务经营的可持续性有重大不利影响;及(iii)公司 AO 并无具体策略或计划改进核心业务。根据其自身预测,公司 AO并不预期核心业务于预测期间会有大幅反弹以至可恢复至(a)因发生违规事项而收紧所有医院的入院标准;及(b)迁院前的收入及盈利水平。保荐人亦未能提供任何资料证实有关业务经营的可持续性。5.公司 AO 声称其业务已于更新后业绩纪录期的最后一年有所改善,并将会因提供一般体检服务及新冠病毒核酸测试产生的收入及盈利增加而继续大幅改善。然而,提供一般体检服务不属于公司 AO 的核心业务,而只是其他核心服务的附带业务而且向来收入占比不高。于更新后业绩纪录期的最后一年,一般体检服务仅占公司 AO 收入约 10%。亦没有任何具体理据支持有关收入在预测期间会增长三倍。就新冠病毒核酸测试而言,由于测试需求随疫情发展而变化,此部分收入仅为暂时性,未必可以长期持续。6.考虑到以下因素,公司 AO 未能展示其业务拓展计划及上市集资所得款项拟定用途如何能够改善业务及财务表现:(i)公司 AO 住院服务及门诊服务的历史财务表现不断倒退、床位使用率及病人就诊次数偏低且并无复苏迹象,患者需求并不足以支持其提升先进诊断服务的设备及设施的需要。况且公司 AO 的医院提供的治疗多数较为简单,主要服务偏好经济实惠医疗服务的社区病人,其提升设备及设施的理据并不清晰;及(ii)公司 AO 未能明确列出挑选并购对象的标准及可得性。其亦未就此达成任何谅解备忘录或协议。公司 AO 能否落实其业务扩展计划仍成疑。议决 7.由于公司 AO 及保荐人未能妥善释除联交所对公司 AO 业务经营的可持续性及其上市集资所得款项拟定用途的疑虑,公司 AO 的上市申请被拒绝。
196
5、对第三方的重大依赖
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公司 A(GEM 申请人)(2015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A(一家商品贸易公司)与其单一最大客户之间维持短暂的业务关系,于业绩纪录期期间,该客户的收入分别占公司 A 总收入超过 20%、60%及 75%。2.公司 A 与其单一最大客户之间的关系并非互惠互补,因为该客户所在的地区还有其他与公司 A 相若的供应商。3.公司 A 给予这名单一最大客户的信贷期远长于其他客户,不能证明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这对公司 A 的营运资金充足性产生不利影响。4.公司 A 不能证明其有能力寻找到新客户,以减少对其单一最大客户的依赖。议决 5.公司 A 未能证明其能够降低对其单一最大客户的重大依赖,以及其业务经营可持续性。因此,其不适合上市。
公司 B、C 及 D(公司 B 及 C 为主板申请人,公司 D 为 GEM 申请人)(2017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
章)
背景 1.公司 B 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于中国内地向单一屋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公司 C 是中国内地一家印刷公司。3.公司 D 是香港一家特许软件开发商。4.于业绩纪录期期间,上述各申请人超过 90%的收入均来自其最大客户及/或主要产品(视情况而定)。5.申请人对各自客户的依赖并非互惠互补(即各自的客户并不依赖他们)。6.公司 B 的业务依赖单一屋苑,于业绩纪录期期间没有投标其他屋苑的服务合约。7.公司 C 及公司 D 营运领域的技术及/或监管环境不断变迁。但这两家公司缺乏销售新产品/升级产品的经验,于其业绩纪录期期间未能吸引新客户。议决 8.公司 B、C 及 D 未能证明其能够于业绩纪录期后降低对单一屋苑客户或产品的重大依赖以及业务经营可持续性,因此,其不适合上市。
公司 E(GEM 申请人)(2019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E(i)向中国内地的网上约车服务供应商出租汽车;及(ii)协助汽车买家申请车牌及汽车贷款(「代理服务」)。于业绩纪录期期间,公司 E 超过 90%的利润来自代理服务。2.该代理服务主要是向公司 E 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一家代理商(「关联商店」)的客户提供。于业绩纪录期期间,代理服务依赖关联商店的员工招揽客户。若扣除代理服务,公司 E于业绩纪录期期间录得净亏损。3.代理服务通常是由汽车代理商提供配套服务,少见由单独实体另行提供。因此,代理服务的划分不符合行业惯例。4.对比公司 E 与其他独立代理商订立的合作协议,其与关联商店的安排条款协议并非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议决 5.鉴于公司 E 重大依赖其控股股东,从而影响其业务经营可持续性,因此公司 E 不适合上市。
197
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公司 F(主板申请人)(2022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8.04 条
背景 1.F 医生与其妻子通过成立公司 F,开设两间专科诊所,分别由他们担任唯一驻诊的专科医生。2.根据公司 F 的整个运营历史,F 医生及其妻子贡献了公司 F 超过 90%的收入。特别是 F 医生,其营业额占公司 F 业绩纪录期间 70%至 80%的总收入。3.为解决重大依赖 F 医生及其妻子的问题,公司 F 于业绩纪录期的最后一年增聘了一名专科医生(「新聘医生」)。然而,新聘医生只带来少量收入,而公司 F超过 70%的收入仍来自 F 医生。4.公司 F 提出一些计划降低对 F 医生的依赖,例如于上市后六个月至三年内增聘八名新专科医生并开设四家新诊所。议决 5.鉴于业绩纪录期内大部分收入均来自 F 医生及其妻子,公司 F 对 F 医生及其妻子(当中很大程度上来自 F 医生)的依赖程度极高。任何对公司 F 与 F 医生的关系出现重大变动的事情(例如 F 医生不再持有公司 F 的控股权益或离开公司 F)都将对公司 F的业务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6.鉴于以下情况,公司 F 未能证明其已经并将能够有效地减低与 F医生的关系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或终止关系的风险:(i)公司 F 的业务实质上是由一对医生夫妇经营的诊所。在此情况下,医生的经验、技能及专业知识属独一无二,对于有关诊所过去及未来的成功至关重要,而且 F 医生及其妻子多年来建立的个人声誉及与病人之间的信任未必可以转移至其他医生或于其他诊所复制。而新聘医生(拥有逾十年经验)只带来极少收入,这意味着公司 F 无法减低对 F 医生的依赖。(ii)有关公司 F 降低依赖的计划乃初步计划,而且不能在上市前落实,其可行性存在疑问。公司 F 自成立以来,只经营两间诊所并花费四至六年的时间才让该等业务上轨道。公司 F 尚未实行开设更多诊所及增聘新医生的计划,亦未能证实其可行性。对于公司 F 能否找到适合其所需的合资格专科医生,或管理层在发展及经营连锁诊所方面是否有足够经验,又或鉴于其专科的限制,市场是否有足够需求以支持其业务拓展计划等方面都备受质疑。7.因此,公司 F 未能证明其对 F 医生的重大依赖不会对其业务经营可持续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而对 F 医生的极端依赖亦无法通过披露的方式解决,所以公司 F 不适合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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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人士及董事的合适性
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公司 A(主板申请人)(2015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3.08 及 3.09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A 从事货品批发及零售业务。2.公司 A 的一名董事(亦是控股股东)曾经付款给一名前政府官员,该官员随后被中国法院裁定受贿。议决 3.由于对董事合适性的顾虑,公司 A的上市申请被拒。尽管该董事未被起诉,但保荐人并未证明该董事能够达到《主板规则》规定的品格及诚信标准。即使该董事已辞任公司 A 的职务,由于四名执行董事的其中一人是他的兄弟,另三名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中两人与该董事已共事超过 10年,该董事仍会对公司 A 的经营及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 B(GEM 申请人)(2016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主板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B 是展览筹办商。2.公司 B 的一名董事(「董事 B」)指示公司 B 的附属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两笔垫款。对公司 B来说,两笔垫款均为重大,但均为无抵押、免息及无固定还款条款。该等垫款使公司 B 面临重大信贷风险,并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3.董事 B 亦未有就其收到并存入个人户口的部分还款通知公司 B 的相关附属公司。4.此外,公司 B 于业绩纪录期期间曾六次违反与其核心业务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该等系统性不合规事件性质严重,令人质疑公司 B 的董事(包括董事 B)根据《GEM 规则》第 5.01 条及第 5.02 条的规定是否适合。议决 5.联交所根据《GEM 规则》第 5.01 条及第 5.02 条考虑到以下因素后,认为董事 B 并不适任,因此拒绝公司 B 的上市申请:(i)董事 B 未能履行其作为董事的勤勉职责,亦没有为公司 B 的利益行事,保护公司 B 的资产。他似乎并未察觉相关附属公司的未清结余,亦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收回长期未清结余。此外,董事 B 仅确认他在筹备公司 B 上市期间收到还款,该事件导致公司 B 的集团经审计账目出现重大错报;及(ii)公司 B 核心业务的系统性不合规事以及公司 B 在业绩纪录期期间曾多次触犯相同或类似不合规事件。直到联交所提出质疑前,公司 B 都并未加强其内部监控以防止系统性不合规事件再次发生。此外,由于董事 B 在展览业拥有逾 25 年经验,他应当熟悉与公司 B 业务有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发生不合规事件使人对他的整体能力及合适性产生严重怀疑。
公司 C(主板申请人)(2017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C 是一家中国公用事业供应商。2.公司 C 的多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于业绩纪录期期间被解雇,原因是他们(i)因与公司 C 的建筑合约有关的贿赂而被定罪,并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ii)因收受承包商的贿赂或挪用公司 C 的财产而正在接受调查。该等前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清楚显示公司 C 的内部监控系统存在重大弱点及缺陷。这使人对负责监督公司 C 内部监控措施以确保公司 C 完全合规运营的董事合适性产生重大疑问。3.公司 C 亦没有在重大厂房开始兴建/营运之前获得相关施工许可。议决 4.鉴于不当行为及不合规事件,公司 C 的董事被认为并不适任,其上市申请被拒。
199
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公司 D(GEM 申请人)(2019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D 在香港提供妇产科医疗服务。2.X 先生(公司 D的控股股东、创始人、主席、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曾因避税被调查。3.X 先生已与相关税务机关达成和解,但当局仍发函指明其蓄意避税。议决 4.考虑到以下因素,由于 X 先生不具备申请人董事应有的诚信及守,公司 D 的上市申请被拒:(i)当局对 X 先生征收的罚金分别为未缴足的税款的 118%及 104%;及(ii)税务审计长达五年之久,期间 X 先生未能向税务部门证明他并非蓄意避税。
公司 E(GEM 申请人)(2019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E 是一家香港地基工程分包商。2.公司 E 由 Y 先生及其配偶 Y 女士于 1994 年共同创建。他们共同经营公司 E,直到 Y 先生于 2014 年退休。3.退休后,Y 先生继续担任公司 E 旗下两家营运附属公司的董事,并担任公司 E 的高级顾问。
4.20 多年前,Y 先生被控 10 多项向客户的一名雇员提供回佣的罪名,以促成公司 E 获得建筑合约,从而为公司 E 谋利。Y先生被裁定受贿罪名成立,并被判入狱一年。议决 5.考虑到以下因素,公司 E 的上市申请因董事合适性问题而被拒:(i)Y先生可对公司 E 的营运及管理施加重大影响。尤其是:(a)Y先生是公司 E 一名执行董事的配偶、公司 E 的联合创办人、持有公司 E 股份的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及公司 E 旗下两家主要营运附属公司的董事;及(b)Y 先生一直担任公司 E 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并与公司 E 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有着长期的工作关系;及(ii)尽管 Y 先生是在二十多年前被定罪,但贿赂事件(涉及不诚实及欺诈行为)对 Y 先生的品格及诚信有负面影响,令人严重质疑他是否适合出任上市公司董事。联交所根据个案的具体事实及情况评估董事的合适性,在评估 Y 先生担任董事的合适性时,与相关事件发生所相隔的时间并不是唯一的考虑因素。6.公司 E 亦未能以与先例相符的方式证明其有适当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来防止 Y 先生对公司 E 施加重大影响。
公司 F(GEM 申请人)(2019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F 在新加坡提供港口物流服务。2.Z 女士是公司 F的创始人、控股股东、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3.Z 先生是公司的唯一营运附属公司(「该附属公司」)的创始人。Z 先生不再担任该附属公司的职务,但他担任该附属公司的董事长达 15年之久,并获授权签署该附属公司的付款凭证及支票。4.2010年,Z 先生因挪用另一家公司的资金而被判一项不诚实罪名。
议决 5.考虑到 Z 先生之前在该附属公司担任的职务以及与 Z 女士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联交所认为 Z 先生属于拥有重大利益人士,其失当行为导致其不适合担任董事,因此公司 F的上市申请被拒。
公司 G(主板申请人)(2020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G 在中国内地开发及销售住宅物业。2.于业绩纪录期,公司 G 借入多笔集团内短期贷款,但随后违约。集团内贷款人将该等违约贷款转让给不良资产贷款人(「不良资产贷款人」),且没有扣减本金。3.不良资产贷款人出于其自身业务性质的原因,只能购买不良债务(即已经发生违约的债务)。与
200
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不良资产贷款人的融资安排占公司 G 于业绩纪录期期间基本上全部借款。4.公司 G 只帮助了其在刚开始营运时只能从不良资产贷款人处获得融资,但未能解释为何其在业务上了轨道后仍无法从其他金融机构处获得融资。毕竟,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不涉及关联违约,不会导致对公司 G 的信用产生不利影响。5.
公司 G 无法证明不良资产贷款人提供的条件比其他商业贷款人优胜,亦无法证明其是唯一可提供贷款的的贷款人。事实上,向不良资产贷款人贷款,息率较高之余,也要支付额外的财务顾问费。议决 6.公司 G 的上市申请被拒,因为其无法解释与不良资产贷款人的融资安排的商业理据,该等安排似乎是为了让不良资产贷款人收购债务,并由公司 G 承担费用,不见得对公司 G 有何明显的好处。这些问题亦令人质疑公司 G 的董事的合适性以及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 G 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
公司 H 及 I(主板申请人)(2022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3.08 及第 3.09 条
背景公司 H 及 H 先生 1.H 先生是公司 H 的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兼创始人及控股股东之一。2.根据法庭在公司 H 提交上市申请前不久发出的判决,A 先生(前中国政府官员)因约在十年前收受 H 先生就换取他协助公司 H 申请某些政府资金而提供的贿赂而被定罪。3.H 先生被列为证人,但未被起诉或定罪。然而,相关判决书指出,A 先生被定罪乃基于 A 先生收受了 H 先生的贿赂。公司 I 及 I 先生 4.I 先生是公司 I 的董事兼共同创始人,并打算于上市后在公司 I 继续担任其董事。5.I 先生负责公司 I 业务的整体管理及战略发展。6.C 先生(公司 I 前董事)向 B 先生(前中国政府官员)送礼及付款,以加快公司 I 产品的监管审批程序。该等事件前后持续七年,最近一次事件发生在公司 I 拟申请上市前大约六年。7.根据法庭判决,B先生因收受 C 先生的贿赂而被定罪,I 先生及 C 先生被列为证人,但未被起诉或定罪。8.I 先生知悉 C 先生计划向 B 先生行贿。议决 9.联交所的考虑因素如下:申请人的董事会负责统管及监督申请人的事务,因此可能影响申请人经营业务的方式;董事会受托管理公众资金,因此董事必须具备合适的品格、经验、诚信及能力;贿赂的性质严重,会令人质疑董事的品格及诚信,以及其是否有能力履行董事职责,以诚实、真诚及出于正当目的行事;相关法院判决书指出:(a)H 先生行贿;及(b)I先生知悉其董事同袍计划行贿。H 先生直接参与贿赂,I 先生没有表示异议,亦没有采取任何行动阻止贿赂,这些都损害了他们的品格及诚信。H 先生及 I 先生的留任将分别损害公司 H及公司 I 股东的利益;及即使 H 先生辞去公司 H 的董事职务及所有管理职务,他仍有能力继续对公司 H 的经营及管理施加重大影响。10.联交所认为:(i)根据《上市规则》,H 先生及 I先生均不适合担任申请人的董事;及(ii)鉴于 H 先生对公司 H有重大影响力,公司 H 不适合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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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合规事件
申请人
背景及议决
公司 A(主板申请人)(2015 年)规则参考:《主板规则》第
2.06 条;《主板规则》第八章
背景 1.公司 A 是一家贷款公司,在申请续领其贷款牌照前,尚未整改所有不符合当地贷款法律的不合规事件。因此,不能确定公司 A 能否续领其贷款牌照。此外,亦没有足够的数据能够显示新实施的内部监控措施是否以及如何能够有效防止未来再次违规。2.在业绩纪录期间,公司 A 亦依赖其控股股东取得财务资助,包括:(i)为其经营业务提供资金;(ii)向公司 A 转介能够供其收取较高利率的客户;及(iii)承诺以不低于未偿还的贷款及利息的代价收购违约贷款的抵押品。鉴于其控股股东的承诺,公司 A 的业绩纪录不能反映其真实的营运业绩。此外,公司 A 只能以较高利率向私人贷款公司筹集资金,而非商业银行。3.根据《主板规则》第 3.08 条及第 3.09 条,公司 A 的董事合适性存疑,因为(i)六名执行董事中,有两名曾涉及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及(ii)六名执行董事中,有五名亦是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他们能否投入足够的时间管理公司 A 的业务难以确定。议决 4.由于对上述不合规事件、对控股股东的依赖及未能证明董事合适性等问题的顾虑,该上市申请被拒。
公司 B(GEM 申请人)(2015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B 是一家软件解决方案供应商,其主要附属公司曾多次涉及不合规事件,包括逃税等。2.公司 B 无法证明其董事未实质参与该等不合规事件。鉴于联交所认为逃税属严重事件,而且涉及金额庞大(超过公司 B 资产净值的 35%),根据《GEM 规则》第 5.01 及 5.02 条,联交所对董事监察公司 B 的附属公司营运的合适性有严重顾虑。3.此外,由于其中一名曾私下牵涉不合规事件的执行董事是负责公司 B 的营运及管理的最相关人士,其辞任董事职务会令公司 B 无法符合《GEM 规则》第 11.12A(3)条有关管理层维持不变的规定。议决 4.由于上述不合规事件、未能证明董事合适性及无法符合管理层维持不变的规定,该上市申请被拒。
公司 C(GEM 申请人)(2015 年)规则参考:《GEM 规则》第 2.09 条;《GEM 规则》第十一章
背景 1.公司 C 经营物业租赁业务。其大部分物业未能遵守当地的楼宇安全法规。该等物业的颁令会否于上市前解除以及对其业务的潜在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议决 2.由于上述不合规事件,该上市申请被拒。
(三)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1、多版本文件一致性
确保 A1 申请版本、各轮问询回复中更新的招股说明书版本、聆讯后资料集以及最终刊发的招股说明书之间,就同一事项的陈述保持高度一致性,避免出现实质性差异或矛盾。
202
2、公开信息管理
在审核期间,严格管理发行人对外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新闻稿、媒体采访、公司网站信息等),确保其内容与申报文件一致,避免选择性披露或在非正式渠道发布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与监管机构的沟通
1、建立有效沟通
项目组应指定主要负责人与联交所上市科的审核团队建立并保持畅通、专业的沟通渠道。
2、正式提交前的沟通
对于回复中涉及的复杂、疑难或对规则理解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建议在正式提交书面回复前,争取与审核员进行非正式沟通,以准确理解监管意图,提高回复的针对性和效率。
(五)内部协调与质量控制
1、跨部门协作
在回应监管问询及准备聆讯材料过程中,项目执行团队应与质量控制部、合规法律部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与协作,确保回复质量及合规性。
2、内部审阅流程
所有提交给监管机构的问询回复函件及更新后的申报文件,均须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的审阅批准流程,确保文件质量。项目负责人,尤其是签字保荐人在此阶段对回复质量和文件准确性负有关键的把关责任。
(六)处理突发事件与重大变化
1、重大事项报告
自 A1 递交后至正式上市前,若发行人发生或知悉任何可能影响上市资格、投资者判断或已披露信息的重大事项(如业绩大幅波动、重大合同变更、核心人员变动、新增重大诉讼等),项目组必须立即评估其影响,并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向联交所书面报告,并按需更新或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2、舆情应对
密切关注媒体对发行人的报道及市场传闻。若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不实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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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迅速组织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发行人采取澄清公告等应对措施,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五、易出现错漏的关键点
在 IPO 申请文件的申报、公示、监管审核及上市聆讯阶段,项目组应特别注意防范以下易出错漏的关键点,以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率。
(一)问询回复与文件更新方面
1、对监管理解存在偏差
对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的审核问询函件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回复内容未能充分、准确地解答监管机构的疑虑。另外,可能出现对监管机构的口头问询或反馈意见,未能准确、完整记录,或在后续工作中未能充分落实的情况。
2、回复不及时
问询回复函件的提交超出规定时限。
3、回复内容不一致
在各轮问询回复后更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时,未能确保更新内容与前期版本或其他已提交文件(如 A1、先前回复)之间就同一事项的陈述保持完全一致,出现信息矛盾或遗漏。
(二)上市聆讯与后续披露方面
1、聆讯前准备工作不充分
上市聆讯的准备工作不充分,例如对潜在问询问题预判不足,或发行人代表对关键业务、财务及法律问题的理解和表述不够清晰、准确。
2、聆讯后资料集刊登的及时性
聆讯后资料集(PHIP)的编制或刊登出现延误。
3、聆讯后资料集刊登内容与聆讯结果的一致性
聆讯后资料集(PHIP)的刊登内容与聆讯结果及联交所最终要求不完全一致。
(三)信息同步与内部沟通方面
1、监管系统提交的及时性
(如适用)未能及时将联交所审核过程中的重大更新同步至中国证监会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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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上市备案系统。
2、中港两地系统提交内容的一致性
(如适用)向中国证监会境外上市备案系统以及向联交所系统所提交的文件版本内容存在不一致。
3、内部沟通不畅
项目组内部以及与质量控制部、合规法律部等支持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导致内部审阅流程延误或文件质量把控不到位。
六、相关法规
(一)香港地区法律法规及规则
1、《证监会规则及标准》
2、《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
3、《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4、《证券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或《GEM 上市规则》
5、《申请或继续以保荐人和合规顾问身份行事的法团及认可金融机构的额外适当人选指引》
6、《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
7、《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8、《香港结算一般规则》
9、《香港结算运作程序规则》
10、《结算公司一般规则》
11、《恒生指数指数运作细则》
12、《恒生指数指数编算总则》
13、《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 588 章)
(二)中国内地相关规定(如适用)
1、《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2、《中国外商投资法》
3、其他涉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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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CC 会议
一、目标
公司设立承销委员会(Commitment Committee,CC),旨在审批包括配售股票或可转换债券等股权相关证券在内的所有证券的承销或分销工作,以及制定公司制度和程序确保运营过程中相关业务风险得到适当考量。承销委员会构成为首席执行官、投行业务负责人、投资银行部主管、投资银行企业融资组主管及联席主管、股票资本市场部主管、股票销售与交易部主管、合规法律部主管及联席主管、风险管理部主管和财务部主管。
本阶段的工作目标主要为:(1)执行团队确保通过设计适当的程序解决了尽职调查问题,并将所有关键事项提交至承销委员会审议;(2)执行团队确保在向客户签订承销协议、确认定价条款、参与项目簿记、终止客户服务以及承诺例外事项等工作前取得承销委员会的批准。
二、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
IPO 项目及其他涉及发行的项目都须在启动发行前召开 CC 会议。CC 会议的目的主要为请 CC 委员审阅和批准公司作为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开始参与项目簿记及落实订单。
(二)合理注意原则
执行团队应确保执行适当的监管程序,并妥善解决重大尽职调查问题。对于保荐项目,执行团队应遵守适用的规章制度确保所有关键事项都提交给委员会成员审议和批准。同时,应注意符合监管机构针对发行人现有股东及董事的认购情况、分配上的优惠待遇、公众持股数量要求和簿记建档和配售阶段的预期行为标准以及公司内部 ECM 部门的要求。
(三)请示报告原则
执行团队在与客户达成协议之前,应向承销委员会(或其子委员会)提出任何涉及声誉的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执行团队还应跟进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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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进一步向委员会报告以获得批准。如涉及发生影响承销委员会批准情况的重大变更,执行团队应及时向委员会同步汇报相关情况以帮助委员会判断当前决策结果是否需要更新。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撰写 CC 报告
CC 报告需要包括交易概览、团队分工、内部流程、执行概要、发行人背景、参与理由、风险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具体格式参见“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守则(IBD Execution Manual)”之附件六。
(二)召开 CC 会议
会议召开时点为在以公司名义作出任何正式承诺之前,CC 报告应在 CC会议召开前至少一天发送给委员会成员,并抄送质控部门。PD 应在发送前审阅 CC 报告并留存审阅记录,相应流程应严格保密。
会议参与成员至少有 2/3 的 CC 委员出席,对于 SPAC 交易,法律与合规主管或联席主管以及风险管理主管或其代表应强制出席,同时 PD 及客户负责人(CD)原则上应列席 CC 会议。决议须经亲自或电话参会的 CC 成员至少 2/3 同意方获通过,所有决议均须经委员会成员批准。
(三)撰写 CC 会议纪要
项目组应撰写 CC 会议纪要,记录 CC 会议的决策过程。会议纪要应交由 PD和质量控制部门依次审查,然后在会议召开后的三个自然日内(除非需要更多时间来处理委员会成员的意见)通过 OA 系统发送给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进行批准。项目组应确保及时收集所有相关批准。
项目组通过 OA 系统向各参会委员发出会议纪要时,需将公司质控及合规部人员加到 OA 会议纪要审批流程的「参与人」作为抄送对象(不再额外把会议纪要电邮发送联合质控和合规部备案)。
质控:质量控制部负责人+项目记录上的所有联合和公司质控人员
合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黄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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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一)会议召开时点
CC 会议及纪要审批需在签署 Commitment 前完成,在港股 IPO 项目中,需要在获得联交所原则性批复(AIP)前召开。
(二)报告撰写
ECM 团队需在 CC 报告中撰写发行销售和订单情况相关内容,亦需要在 CC会议中向委员汇报;须注意要根据聆讯后招股书对应更新发行人信息,不可直接使用 BSC 或 DDC 时的报告信息,如果在上一次开会到 CC 会议期间项目有新的重大情况发生,需要在 CC 报告中向委员们汇报。
(三)汇报内容
与 BSC 和 DDC 类似,在确定出席委员数量符合要求后,项目组需要就项目情况向委员们做简要汇报,介绍完项目概要后,项目组 ECM 同事需要同步向委员们汇报销售和订单情况。
(四)其他事项
1、CC 报告在获得项目负责人(PD)及质控人员邮件同意后,结合开簿时间联系秘书安排召开 CC 会议。
2、召开 CC 会议前,须将销售部门领导及相关同事安排跨墙,当跨墙的同事不需再接触项目敏感信息(或不迟于项目结束后),项目组需进行返墙“unwallcross”程序。
3、项目进入CC会议阶段,请及时通知质控部相关质控人员(相关质控人员邮箱)。
五、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若召开 CC 会议后发行人临时决定延期发行,需要在下一次确定发行时间后结合具体情况和公司质控部沟通是否需要更新 CC 报告及重新召开 CC 会议。
六、相关参考文件
1、《公司有限公司股权融资业务项目管理办法》 2、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守则(IBD Execution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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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股票资本市场部执行手册(ECM Manual) 4、公司外部律师聘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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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发行上市
一、目标
本阶段的工作目标包括:(1)密切关注发行进展,确保发行过程合规、公平、及时、有序地进行,并维护发行人及公司在发行过程中权益;(2)与涉及发行部门如股票资本市场部(ECM)、销售团队等同事通力合作,协助推进股票承销、发行筹备等工作以保障发行顺利进行;(3)协同稳市商或公司内部有关部门,通过超额配售权等形式(如有),协助发行人在上市初期进行市值管理,避免发生不利的剧烈波动(如适用)。
二、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销售及发行工作过程中,项目组应注意:(1)各方在各环节中是否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相关要求,确保整个发行工作是在合规框架下进行;(2)协同 ECM及相关部门,确保执行工作符合公司内部制度及流程规范。
(二)协同性原则
发行阶段各项工作以 ECM 为整体主导、IBD 项目组整体协同并负责部分工作的形式开展。在此基础上,IBD 项目组作为项目整体负责方,应与 ECM、销售团队及其他相关部门(必要时,包括其他承销商)积极沟通、协同,密切关注市场环境、监管反馈及项目动态,并及时做出反应,保障发行工作按照既定计划稳步推进。
三、主要工作内容
本阶段工作需 IBD项目组与ECM、销售团队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协作推进。
本章所列示工作内容主要为 IBD 重点关注事项,发行过程中由协作部门/团队主导而未于本章详述事项详见《公司 IBD 内部流程制度概述》、《港股 IPO-ECM 执行分工时间表》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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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推介及路演
公司作为承销商一般负责协助发行人进行销售推广工作,包括分析师路演、管理层非交易路演、投资者教育及接洽、潜在基石投资者沟通等。IBD 项目组需协助客户准备分析师大会、非交易路演相关材料与文稿,并筹备分析师大会、非交易路演及其他推介会议/活动。在执行过程中,协同 ECM、销售团队充分了解客户及潜在投资人的看法,并促成有效、深度交流。如有任何疑问,执行团队应向合规法律部和/或项目外部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如上市时间表发生任何更新,IBD 执行团队应注意需要及时通知 ECM 执行团队,双方团队在项目信息上保持同步,合力确保项目顺利发行。
(二)承销相关协议、内外部流程及发行筹备
根据与 ECM 分工,IBD 项目组需主导或协助推进承销、发行有关内外部工作,协助审阅各承销相关协议及文书,与公司、承销商及其他内外部相关方充分沟通,在恪守承销商职责的同时,维护公司在承销及发行中的权益。
针对发行过程中所适用的豁免,协同 ECM 及项目外部法律顾问进行梳理,并向香港联交所适时提出申请,并及时获得豁免批复。
为有效发挥公司承销商角色,IBD 项目组应协同 ECM 与客户公司、其他承销商密切沟通合作,就定价、分配等重大事项提供建议。如遇到发行受阻等特殊情况,应协同公司、其他承销商、项目法律顾问、项目财经公关团队及其他相关方及时调整优化发行方案、妥善处理与投资人及媒体的沟通工作。此类临时问题应作为首要任务处理,以保证发行安排依然按照拟定计划进行。如果出现任何有争议的问题,应向相关 IBD/ECM 负责人报告,并在适当的时候上报给相关委员会。
执行团队应与 PR 团队和其他相关方密切合作,如有香港公开发售记者招待会,在香港公开发售前一天,IBD 团队联系公关公司搭建好线上发布会系统并协助公司准备好新闻发布会内容及问答清单。同时,在公告发布和招股说明书发布后,如果出现上市延期或取消情形,及时进行适当的宣传并尽力减轻负面影响。
相关方案应由相关 IBD/ECM 负责人(或 CC,视情况而定)与外部律师和客户协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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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簿记建档
在开始簿记前一周,IBD 团队及 ECM 团队需要准备开簿文件包,其中估值矩阵 Pricing Matrix 通常由 IBD 准备,其他文件通常由 ECM 团队准备;在开簿前,IBD 团队及 ECM 团队需召开 CC 会议(详见第八章内容),并与承销商律师确认 ISIN(国际证券号码)及 SEDOL(证券联交所每日正式行情表证券号码)已成功申请。
在开簿前一日上午 10 点前,执行团队及 ECM 团队需完成 FINI 中团队成员的设置,同时执行团队设置发行相关数据,包括发行规模、现有 Top 大股东等。
簿记期间,ECM 团队负责邮件启动簿记、统筹记录簿记系统、进行订单管理,并在簿记最后一日关闭簿记及定价。
(四)稳定价格行动及超额配售权
根据与 ECM 分工,在 ECM 及有关部门(或稳市商)主导下,IBD 项目组配合协助超额配售权行使的相关工作(如联络项目法律顾问并完善超额配售公告挂网等)。
在实施稳定价格行动时,执行团队应设立以及留存稳定价格行动记录册,直至稳定价格行动结束后满 7 年。在制作记录册时需要确保记录册载有即时或每个交易日逐日更新下列信息:1、委任的所有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每名代理人的委任条款细节;2、就每名代理人所规定的一般性参数(包括初步稳定价格),以及有关参数的通讯、更改及撤销日期及时间;3、达成每项交易的细节,包括种类、单位价格、数量或总值、交易日期及时间、交易对手方的细节;4、有关证券的分配细节;5、高于当时稳定价格的价格而达成交易的细节(限于稳定价格操作人所知晓的范围内)。建议记录册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同时留存在香港(如不是,请遵循第 571W 的要求在 48 小时内满足上述要求)。
同时执行团队应注意第 571W 章有关稳价披露的要求,稳定价格行动无需单独向香港证监会或联交所提交申请,但需要招股章程中就可能会采取稳定价格行动事项进行充分披露,详细说明稳价安排。稳定价格阶段,在行使期权拟购回相关标的证券后,执行团队必须确保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尽快发出公告,披露购回证券的数目以及后续未行使期权部分的证券数目。稳定价格结束后,执行团队需要在 7 天内确保发出载有稳定价格行动之后的公告,说明稳定价格期间的终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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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是否采取任何稳定价格行动、购买的价格幅度(有过多于一次购买)、最后一次购买的日期及该次购买价格(如有)和超额配股权的行使程度(如有)。
四、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在港股 IPO 发行上市的项目执行过程中,通常在递交 A1 申请后整体全面开展投资者推介及销售工作,整体的安排及投入需 IBD 团队与 ECM 团队共同协商决定。
(一)销售预热、非交易路演
在项目递交 A1 申请后、非交易路演开始前,需相应定稿 Teaser(公司概览)和 NDR(Non-deal Roadshow)材料(包括演示文稿、问答集等),并组织销售团队进行项目 Teach-in(项目概览说明),以便销售开始与投资人进行接触。材料内容 Teach-in 主讲通常由 IBD 团队负责,ECM 团队负责组织 Teach-in 及销售的跨墙和沟通事宜;
一般在 A1 申请后召开分析师大会,并组织 2-3 轮非交易路演。需注意如果为联席保荐/公司非保荐承销项目,需要明确投资者名单的圈选方式(ECM 团队负责)。在与公司一同开展路演的期间,需妥善进行路演行程、路演通知、路演材料准备、路演纪要的工作。如为线下路演,需提前安排公司管理层的行程、酒店、车辆接送、就餐、服装等,确认陪同人员,并准备名片、名牌、纸质版推介材料、路演辅助材料文件。如为线上路演,需提前安排会场选择、会场视频及音频调试、名牌打印、路演辅助材料打印。该部分通常由 IBD 团队与 ECM 团队分工负责。
(二)分析师大会、反向调研、研究报告
在项目递交 A1 申请后,由保荐人团队与发行人协商分析师大会时间并召开分析师大会,一般于 A1 申请递交后 1 个月内开展,承销商团队邀请各自分析师团队对应参与。以公司作为保荐人为例,IBD 团队需参与准备分析师大会材料、问答集、数据材料,ECM 团队主要负责与分析师团队沟通及协调参与。在分析师出具研究报告初稿后,亦需 IBD 团队参与对内容的审核。
一般于非交易路演轮次期间安排反向调研,由保荐人团队与发行人商议确定反向调研的具体行程和安排,承销商协调各自分析师线下参与。以公司作为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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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例,IBD 团队一般与 ECM 团队一同向发行人确认行程安排,ECM 团队向承销团成员发出反向调研的正式行程通知及调研手册模板和调研反馈模板,并收集各承销团邀请的投资者简介及关注问题清单,IBD 团队准备回复问答集,并汇总至发行人。
研究报告通常在分析师大会后由研究所分析师团队开始起草,并在决定聆讯时间后与分析师沟通定稿和 Blackout(静默期)时间。在研究报告终稿发出后,IBD 团队需对内容做把关审核,ECM 团队需发送报告至合规部审核,并保证已沟通的潜在投资者均收到研报。
(三)预路演、定价
一般在项目聆讯后确认预路演(PDIE)时间,由 ECM 团队向销售发送预路演行程,督促其邀请重点投资者参会,并汇总路演行程。预路演的准备和安排要求与非交易路演要点相同,需额外关注事项为保荐人团队需每日汇总预路演反馈,并整理投资者下单意向,每日向发行人汇报路演情况。保荐人团队也负责组织、汇总全部承销团的投资者订单,重点统计基石及锚定的订量,并每日汇报至发行人。该等汇总、汇报由 ECM 团队主要负责。
在预路演结束当日,投行 ECM 团队需准备价格区间会议材料,保荐人与公司举行价格区间讨论会议,根据订单情况确定价格区间、基石占比等发行关键因素。该部分 IBD 团队及 ECM 团队需要共同参与。
(四)承销相关协议及文书
在招股书最终版定稿后,保荐人团队或要求承销团成员签署 POA(授权委任协议)。如公司不担任保荐人但被要求签署 POA,执行团队及 ECM 团队需向法务部发送 POA 进行审阅。若公司担任保荐人,IBD 团队及 ECM 团队需督促律师在招股书注册前向承销团成员发送签署后授权委任协议。
同时,IBD 团队及 ECM 团队需审阅律师发出的 HKUA(香港承销协议)以及 PDA(定价协议),保证核心商业条款、交割条款以及定价条款确无差错,签署前须获得法务部的审阅同意。此外,IBD 团队需审阅其他相关协议并签署,包括收款行协议、借股协议、承销商间协议等,而关于 CIA(基石协议)则由 ECM团队负责审阅、签署并同步完成针对基石投资人的尽职调查。定价日当天,IBD团队及 ECM 团队需签署 IUA(国际承销协议),确认核心商业和交割条款,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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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前同样须获得法务部的审阅同意。在发行过程中,IBD 团队需关注是否有现有股东参与认购,如有,需要提醒律师尽早申请现有股东豁免(10.04 waiver)。
五、相关法规
(一)本阶段工作及业务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
1、《主板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持续更新)
2、《GEM 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持续更新)
3、《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第 571 章,附属法例 W(2021 年 6 月)
第十章 上市后相关事宜
一、目标
本阶段的工作目标包括:(1)制作公众号文章内容、执行概要及案例分享等事项供外部品宣及内部参考使用;(2)确保按照监管规定递交香港证监会 SFC Chart 以及中国证监会发行情况报告;(3)确保按照协议约定向客户追收应得款项;(4)确保执行文件均以按照要求实现归档;(5)持续监察项目的重大变化或重大风险,并作相应汇报和记录。
二、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
根据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要求,在完成上市后项目组需要注意需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间内完成相应工作,如执行概要需要在项目完成后三日内完成制作,保荐项目完成后需要在 2 周内向 SFC 递交 SFC Chart,境内企业发行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行上市情况,项目完成或终止后需要在 2 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等。项目组需要合理规划上述工作,确保其工作完成时间在规定时间区间内。
(二)协同性原则
项目组同事在进行本章工作内容时可根据需要与其他部门同事合理分工,共同完成相应工作,确保各方针对发布的内容持有相同的观点。如在撰写 case study及其他内外部公告时,可以与 ECM 以及 PR 同事共同商讨拟定文章内容,并交由质控部及合规法律部审核内容是否准确得体,不得擅自将未经审核的内容对外发布。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公众号文章
项目在发行上市后(一般为当日),可在公司及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公众号文章。PD 及 CD 是文章内容的第一负责人,应严格履职尽责,做好对内容的第一道把关工作。审阅后,PD 及 CD 将拟定版本发送至合规法律部和 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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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同时审核,两方均无意见后项目组将确认版本通过 OA 经投资银行部、合规法律部和战略发展部主管审批通过。OA 流程办结后,执行团队通过邮件以附件形式发送至 PR 团队,交由其进行排版并择时发布。
(二)执行概要及案例分享
1、执行概要
项目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执行团队需制作执行概要通过邮件发送至公司、公司投资银行部及股票资本市场部全员。执行概要通常为简易版案例分享,内容主要涵盖公司概览、执行背景、交易概览、营销亮点等,同时需要注意撰写所涉内容应当为市场公开信息以及公司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的内容。
执行概要撰写完毕后,应由 PD 初步审阅内容是否存在瑕疵及错误,确认符合基本要求后以邮件形式提交至质控团队审阅,后经项目组对应部门负责人、投资银行部主管以及股票资本市场部主管同意后,项目组成员以执行团队名义向全员发送。
2、案例分享
项目完成后,执行团队在公司内部进行案例分享,执行团队同事需要制作汇报 PPT,供公司内部同事交流学习。案例分享的主要目的在于宣传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中发挥的作用,更聚焦于员工自身的执行能力而不是交易自身。汇报 PPT 制作完毕后,应由 PD 初步审阅判断内容是否合规,然后将材料发送至质控部门进行审阅。如无法判断相关内容是否适宜出现在案例分享中,请执行团队同事与合规法律部同事沟通确认。
案例分享时间通常安排在每周一晚上举行,如有项目需要进行案例分享,请于汇报前的周五下午五点前联系质控团队同事,以组织安排会议事宜。
(三)递交 SFC Chart 以及中证监发行情况报告
如涉及港股 IPO 保荐,须在上市两周内向 SFC(Fiona Chan (ftcchan@sfc.hk) and Lydia Chan (lyochan@sfc.hk))递交 SFC Team Chart。项目组按内部汇报条线及分工对应起草内容后须提交项目 PD 及公司质控批准,并转发合规部(合规部门邮箱) 由其完成递交。
如涉及境内企业的,须按照《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办法》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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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指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发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主要涵盖上市基本情况、发行时间节点、证券发行情况、发行前后的股权结构、证券认购及限售情况等。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需要履行内部审批程序,获得 PD 或签字人、质控部门、ECM 相关组长(如适用)、以及股票资本市场部主管的书面同意,之后提交至投资银行部主管处审批并用印报出。
(四)项目收款
PD 应审查项目产生的如住宿、交通等杂项费用的自付开支,确保在截止日
期前向客户开具了费用的所有账单。执行团队应通知公司的财务部(Jess Lim)项目完成及收入情况,亦请按协议条款向客户追收未付之费用。项目组亦应通知公司财务部(李蓓)项目分成比例,并抄送公司人力(郝洪蕾)及质控部门(Patricia Cheng,郑彬)。就各人员承揽贡献度、执行贡献度,请确定后通知质控部门(Kenneth Hui,许家晞)。项目组应留意保荐协议到期日,及判断是否将协议延期继续服务或停止向客户提供保荐服务。如停止担任有关客户的保荐人及/或整体协调人(不论是否已递交 A1),须按上市规则及时向联交所报备。
若公司作为保荐人 OC 有代其他承销商收款的部分,则需要按实际承销协议情况,在收到对方的付款通知书后,协调财务部及运营部确认向其付款。
(五)文件归档
执行团队应遵守合规手册中的记录保存政策和其他适用的内部要求,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中保留适当的交易文件以及如先决条件文件等关键文件的副本。
PD 是文件归档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 Deal File Checklist (不同类型的项目请注意使用不同的 List)审慎检查文件的齐备性,确保执行文件应归尽归,督促执行团队在上市后两个月内按照适用的监管和内部要求完成文件归档。
(六)持续监督项目进展
对于涉及保荐人交易和收购守则交易的 RA6 交易,执行团队应在发行人上市后继续监督,直至上市或完成 De SPAC 交易后 6 个月,或直至上市文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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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适用)中披露的利润预测/估计期的业绩公告发布为止。监督过程中,需要监控发行人及其相关公司是否发生任何重大负面新闻,并勤勉尽责识别发行人后续新闻或者公告与其之前在上市文件或者公告中披露的任何重大差异,特别是利润预测和募集资金用途,并在向投资银行部主管或 PD 汇报后采取适当的措施。相应措施应形成书面记录,妥善保存。
在正常情况下,除非获得 BSC 的批准,公司不会在发行人上市后担任其合规顾问。如担任合规顾问,执行团队应确保在聘用期间,妥善履行《上市规则》第 3A 章规定的合规顾问职责,持续监控上市公司各项进展,确保上市发行人遵从《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规则及规例方面获得相应指引及意见。
(七)稳市
发行人可在发行中行使超额配售权(绿鞋)并聘请稳市商在稳定价格行动开始日(T 日)至公开发售申请截止后第 30 日(T+30)的稳定价格期内进行稳市操作,该操作由 ECM 对接发行人来进行,在此期间和稳市结束后,发行人需按照相应规定发布 5 类强制性公告:
公告类型
触发条件
法定时限
启动声明
稳定价格行动开始日
T
日常稳市交易
每次操作
T+1 早 8:30
行使结果
绿鞋行使/失效
T+30 当日
结束声明
稳定期届满
T+30 当日
配售结果
与最终配售同步
T+3 左右
四、重要事项及关注要点
(一)公众号文章
由于公众号每天能发布的推送数量有限制,项目公众号发布前需要与 PR 团队提前沟通好发布节奏,等项目公众号文章内部流程全部完成后再和其他文章一并推送。
(二)文件归档
文件归档需要严格按照 Deal File Checklist 执行,在归档过程中也要进一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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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各项文件是否齐全,如果有遗漏需及时与其他中介沟通补全。
五、易出错漏的关键点
文件归档过程中,除要按照 Deal File Checklist 将各项文件归类好外,还需要将 BSC、DDC 中提到的各类事项的包括尽调方案、底稿和相关法律意见(如有)的尽调文件一并存档,如有缺漏可能会对未来的监管机构抽查和审计有潜在影响。
对于保荐 IPO 项目,可以向律师团队索要 deal bible 以满足部分 filing 文件需求。
六、相关法规
(一)本阶段工作及业务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
1、《主板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持续更新)
2、《GEM 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持续更新)
3、《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办法》及配套指引